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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分化、政治整合與新時代的社會治理

2018-09-27 12:17張靜董彥峰
文化縱橫 2018年4期
關鍵詞:體制單位

張靜 董彥峰

導讀

過去四十年的社會變遷,推動了中國社會的組織分化。其中最基本的現象,是出現了體制內外的組織類別,其各自覆蓋的人群地位獲得模式有異,更重要的,是與國家中心體制的制度化關聯不同,由此形成了政策資格、資源利用、利益傳輸、應責組織、代表通道的內外差別。本文指出,這一狀況正在改變基層社會利益組織化的格局,反映為體制外從業者對社會政治議題的看法,與體制內從業者有所趨異。而現有的制度架構,無論是職業界別還是黨派區分,吸納的主要是具有同質特點的體制內人群。所以,系統擴大對差異性社會類別的制度整合度,是新時代社會治理面臨的重大挑戰。

現代社會與傳統社會的一項重要不同,是社會成員的同質性降低,這意味著社會類別(群間差異)的多樣性增加。中國的情況也不例外。準確辨別這些類別的表現形態,認識它們的特征,對于我們理解當前中國社會的基本問題極為重要。因為,穩定的社會政治秩序,依賴于國家體制整合多種社會類別的制度化能力。

認識這一問題需要合乎實際的標尺——即社會類別的劃分框架。目前學界采用的主要劃分形式,是“階級”(如工人階級、資產階級)、或者更溫和的細分形式“階層”(如中產階層、新社會階層),政界多用的是“黨派”與“社會團體”?!半A級”框架關注團體力量的政治對抗現象,“階層”則強調地位聲望、生活方式、資源分配的社會等級現象,而“黨派與社會團體”以黨團作為派別之分,重視的是黨內和黨外的“團結”關系。這些分類框架對于認識中國狀況,包括改革開放后的若干新變化,有一定的價值,但是對于理解一些關鍵問題,仍缺乏準確對焦的敏感性。

階級和階層區分社會差異的基礎標準,是經濟指標,假定的是經濟地位決定利益和價值信念。這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并不完全符合中國現實。中國社會利益的組織化結構有異,和我們的歷史和制度有關。黨內和黨外分類,是1949年初期“政治協商”的傳統延續。但“政治協商”的前提,是不同黨派確實要代表不同派別。經過半個多世紀的組織同化,如今八個民主黨派雖然分別具有職業特點,但是作為“派別”的差異已經大大降低。

因此,如何認識那些尚未被整合的系統分歧,需要采用基于現實、貫通過去與未來的動態體察,尋找能夠敏感反映差異線索的新框架,以便認識一些關鍵區別,幫助我們精準定位新時代的社會治理需要重視的社會成分。

一、尋找新框架:體制內外

過去四十年是中國發展最快的時期,社會組織的基本成分發生了不少變化,大量的人從定居職業變化為頻繁流動人員,各種新型職場從業者出現:自雇業主及合伙創業者、網商和獨立零售戶、房地產開發及租賃組織、市場經紀人、物流業主及雇工、金融股市、證劵分析、第三方認證、商業智庫、電子游戲業、旅行健身業、電子傳媒平臺等,他們廣泛分布于民商企業和服務業,涉及商業金融、法律服務、社會教育領域。這些在原有社會中很少、甚至基本不存在的行業組織,如今卻正在吸納越來越多的勞動人口。這符合市場經濟的定律,哪里出現需求和機會,人力資源和新職業就出現在哪里。在這些人中,大老板和決策者是少數,普通勞動者和一般管理或技術人員是多數,但他們的共性是:都必須自己養活自己,其事業更依賴市場競爭,其生存取決于是否存在社會需要,或者是否能夠為公司帶來效益??梢哉f,這些人生活在新出現的、與從前有所不同的組織關系和制度環境中。我們常用“體制內外”說明這種差別,意指轉型社會的兩大基本體系并存——資源分配的市場體系和行政再分配體系。

(一)體制內外的差異

體制內外的差異并不僅僅是經濟性的。體制外新的職場工作機會多,財富增長較快,但競爭激烈,行業風險高,缺少穩定保障。雖然不是全部,但多數人的地位獲得,源于自致因素(行業性質和個人能力),而不是組織依賴和地位繼承(和行政組織的關系及身份)。當前,由于非農、戶口、公積金、公務員、子女上學、醫療和勞動保險等和體制內身份有很大關系,很多公共制度資源,必須進入體制才能使用?!耙矸菰隗w制內,要掙錢到體制外”,這樣的認識廣泛存在于城鄉勞動者中間,很多城市家庭選擇“一家兩制”就業,來盡可能多地獲得體制內外的不同優勢。

體制內外雖有部分融合——個人和組織層面的規則滲透和資源交易時有發生,但整體上,兩個體系的資源分割仍屬常態:一個有較多等級分配、壟斷和保護特點,另一個則有較多的交易靈活性回避制度障礙,前者可以依靠資源繼承、組織保護和再分配控制權的庇護,后者主要得依靠自己尋找資源、市場和發展機會。從社會學角度看,兩個體系中勞動者的 “地位上升機制”不同:繼承機制和自致機制。[2]這可以解釋,中國為何相繼出現下海潮、進外企潮、考公務員潮,以及進國企潮,它們分別反映了人們對資源分布和利用制度機會的行為。

“體制內外”現象使很多問題呈現變異。比如,研究者發現,中國社會的收入差異狀況,與所有制類型和行業部門顯著相關。[3]人們的家庭收入不一定僅僅來自勞動工資,“美國的窮人沒有任何財產,而中國的窮人沒錢卻可能有房產”。[4]這意味著,人們的財產擁有及變化情況,不完全取決于個人勞動能力,部分甚至很大程度上,與其從前具有的組織身份有關。這是轉型社會特有的現象。曾在單位分配有房、村莊分配有土地的人,通過市場交易和用途轉換,獲得財產性收入的概率大增。隨著臨近城市或鐵道公路的房產價值不斷提升,人們的收益差異拉大,而這些財產狀況,來自于他們原先與體制內組織的歷史關系。

利用2010年至2012年的追蹤調查數據,可以看到,是否在體制內工作,對家庭財富存量和增量積累有作用?!叭珖?4.8%的家庭擁有的財產都有增長,而在體制內工作的家庭,財產發生增長的比例為71%,高出在體制外工作的家庭5個百分點。同時,在體制內工作的家庭財產增長幅度達到36%,高于在體制外工作的家庭的增長幅度(30%)”。[5]

顯然,改革前后的“新舊”身份和組織狀況,共同創造了社會群體的分類差異。其中特別關鍵的是社會身份“新”等級的再造?!靶隆钡燃壴谥袊靶隆?,除了經濟收入之外,更有資源利用資格和組織關聯的方面。比如體制內外職工養老金體系的差異,是一種結構變遷和政策運行的宏觀結果,并非完全可以經由個人或機構努力、或者單純的收入提升來改善。[6]

利用資源的資格優勢不是單純的經濟現象,它和社會的組織結構特征有關。比如,對于公共(國家)資源的利用資格,體制內的普通勞動者,可以比體制外的高級管理人員優勢更多。這種情況很難用單一的經濟指標來概括。中國人民大學新近公布的CGSS2015數據顯示,分別處于高中低三類不同收入水平的群體,定位自己在“中間階層”的人都是最多的,而且,他們的訴求排序同質性也很高:排在前三位的都是提高收入、穩定保障、受人尊敬。這說明,僅根據收入差別,無法預測人們的訴求差異。

此外,體制內外的組織身份,也顯示在人們對“社會公正”的評估差異上。社會學統計表明,此二者之間存在顯著相關。認為“社會不公平”的受訪人,存在明顯的行業特點:體制外的就業人群比體制內的就業者,有更高的不公平感。雖然人們普遍的印象是體制外組織的收入高于體制內,但對社會公正評估最低的,正是體制外就業人員。這些事實提示我們,經濟指標不一定代表真正的社會地位,對于制度資源占有的身份資格差別,往往不能夠僅僅通過經濟標準得到準確反映。

(二)異質內聚

因而,我們在觀察中國社會結構時,引入兩個指標可能會使上述問題更清晰:其一,觀察具有共同利益、共享價值的群體,看其成員是否存在同質性的社會結構屬性,看這些屬性的共性是什么;其二,觀察社會價值觀沖突和利益競爭,主要沿著什么樣的類別邊界展開,沖突的主要議題是什么。

中國人民大學CGSS2015數據顯示,對于“公職人員是否清廉”問題,肯定最高的是國有控股企業受訪人(45.3%),最低的是私有、民營企業受訪人,后者比前者低10個百分點以上(34.9%)。對于“違法干部是否能夠獲得問責處理”問題,國有企業受訪人有27.87%給出肯定回答,而私有/民營受訪人的肯定回答也是最低的(16.02%)。認為“老百姓打官司立案難”的受訪人當中,自由創業、民營或民營控股企業受訪人,比國有控股受訪人高約11個百分點。認為“政府征地補償太低”的受訪人當中,來自民營機構就業者比國有企業就業者高約13%。認為“法律規定不符合實際情況突出”的受訪人當中,私有及民營組織雇員,也明顯高于國有或集體企業雇員。

事實上,不同于階級階層分類的“同質性內聚”現象,中國社會轉型的特有現實是,社會利益和價值的趨同呈現“非同質性內聚”特點。人們的共同利益和價值觀,較少來自階級出身或經濟收入,較多來自他們的工作性質、教育和組織身份,特別是體制內外的不同身份。價值標準趨近和他們的生存環境有關。階級分類雖然可以區分財富占有和生活方式,但無法區分其意識形態、規則信念和生存環境。正是生存面臨的制度環境,不斷“再生產著”利益和價值訴求。即使在美國社會,階級和階層說也很難解釋來自資產階級的川普,為何會受到工人階級的廣泛支持。為何來自不同階級的人會產生相同的價值觀?正是因為生存環境面臨的挑戰和問題,重新型構了他們的利益和價值觀。

二、中國組織關系的歷史變遷

理解體制外人員的疏離感,需要進入組織關系的變遷歷史。宏觀地看,個人和組織關系的大規模改變,在中國現代歷史中有一次,目前正經歷著第二次。

(一)作為社會整合系統的“單位”角色

1949年新中國成立,重組了中國社會的組織結構。大量新的國家行政組織、企事業組織、農業生產集體組織,在城市和鄉村建立起來,中國人稱“行政單位”或“工作單位”。通過參加工作、戶口登記所屬的行政單位,社會成員大部分進入了某個組織中,成為其中的成員。在城市,這些單位主要是行政事業機構或企業組織,在鄉村,它們是人民公社、生產大隊和行政村。

這些單位的角色并非僅僅是組織生產,它們還是 “社會機構的生產者”,[10] 負責管理職工或社員的行為,處理糾紛,提供社會福利。這些組織具有治理機構的涵義,它們“代表”組織內的不同群體,其組織級別和國家體系形成一體,可以影響職工的地位、權利和政治升遷,決定他們獲得生存資源——晉職、機會和各種福利的途徑。由單位組織起來的人群,形成了和國家體制聯通的等級序列,廣大社會成員以這種方式和公共制度發生關系,分享公共資源的組織化分配。

這意味著建立起了一種特有的個體與公共的組織關系:人們只要成為單位的成員,就在公共體制中獲得了位置,并得到相應的權利——比如使用、分配、或占有公共資源的資格。[11]單位對其成員負有全面“責任”,它成了多數人生存必須依靠的組織。

與傳統社會不同的是,單位雖然處于基層,但在組織上是官制體系的一部分,類似于公共組織在基層的代理機構。單位不是自發成立的“民主”機構,但對于普通人來說,有單位才意味著有制度渠道,通過“組織”關聯上國家的資源分配和政府決策機構。在單位之間,存在等級分明、管轄區分包、跨階級、宗族和民族的組織關系;而普通個人權益的實現,很大程度上取決于所隸屬的單位,很簡單,它才是組織承認的正式“辦事”方。人們生存中的多數問題可以在單位得到解決,而政府工作則“對組織不對個人”。單位的社會覆蓋廣闊,位于關鍵的社會中介位置,結構上保證了普通人和國家的組織化關聯。

對于社會整合而言,單位的作用重大。盡管單位組織自己并未意識到,但它們實際上具有幾種角色:連接——負責社會成員訴求的“有組織上達”;協調——負責單位內部及單位之間的糾紛解決;應責——負責回應并解決單位成員的需求;代表——負責代表單位全體成員的利益,向外爭取政策,競爭權益;庇護——負責篩選上報信息和內部糾錯,降低本單位人員面臨的外部風險。這幾個角色并非明文規定,但其政治作用非常關鍵:通過應責、代表、庇護和協調,單位在基層社會起到了糾錯的功能,它實際上提供了最關鍵的公共品:通過解決局部問題供給社會公正,通過傳遞零碎的社會訴求,供給影響政策的代表通道。這些角色表面上似乎和生產活動無關,但卻對社會利益的代表、傳遞和平衡至關重要。

從社會整體看,上述組織結構意味著,中國有一套特有的社會利益的組織化方式:它實際上并不是階級性的組織,而是依靠工作組織來傳遞利益和解決問題。從政治社會學角度看,這等于重構了社會成員的利益組織化團體,階級、民族、家族等原有組織的動員能力,也就大大弱化了。所以歷史上,在重大的利益紛爭和社會沖突事件中,我們較少看到階級、民族和家族作用的痕跡,相反,基于行政單位邊界的組織化利益爭奪卻是常態。[12]

20世紀90年代中期以前,這一組織結構是社會整合得到維系的基本原因。單位廣泛的覆蓋性及其在個體和國家之間的中介聯結地位,是國家“整合能力”存在的結構性基礎。這一結構,成功“消解”了社會沖突進入(單位以外)公共領域的動力。因而,即使在國家層面發生政治動蕩時期,比如“文革”時期,正是由于上述組織結構的作用,基層秩序的治理機能也沒有全面瓦解。也就是說,廣泛的社會類別,實際上轉化為單位組織的地位差別;廣泛的社會代表職能,實際上由大量單位作為中介機構來承擔了。

(二)組織分化與“單位社會”的解體

20世紀90年代中期以來,有兩項社會變遷推動上述組織關系發生了新變化。

一是廣泛的社會流動:在城市和鄉村,離開典型“單位”的人數日增。1995年,在國有和集體企業就業的人數,占城鎮就業人數的60%左右;到2008年,在國有和集體企業的就業人數,只是城鎮就業人數的23.5%;而2013年,這一數字又降到18%。截至到2012年,在機關行政事業單位就業的人數,占城鎮就業人數的4.5%。[13]上述二者相加,也只有不到四分之一的城鎮就業人口,還處在較為典型的單位體制中。在基層鄉村,2000?2010十年間,全國自然村由363萬個減至271萬個,有90多萬個自然村銷聲匿跡。與此相應,鄉村組織的傳統服務職能——比如協調糾紛的責任——大大降低,因而進入法院系統的鄉村民事糾紛訴案量大幅度上升。[14]

二是職業組織的多元化發展。就業人數更多的市場型組織廣泛出現,它們在角色上與傳統的單位相去甚遠。市場組織的特點在于,在利益和目標不同(甚至是競爭對抗的)、但地位(相對)自主、權利(相對)對等的行動體之間,通過合約同意與資源交換展開合作。這不同于原本具有行政等級的單位組織架構,后者是在利益和目標一致(至少是非對抗的)、權屬級別分明、地位不自主、權力亦非對等的行動體之間,通過指示和分配展開合作。這兩種組織形態的重要差別,在于組織間的權屬(權力與隸屬)關系差異。在責任和使命方面,市場組織各自分立,相互競爭,它們不是一個整體,更不具有共同的利益和目標。除了付給勞動者報酬,它們基本不承擔“政府代理”的義務,不再是勞動者身邊的應責和代表組織。市場組織獨立于行政體系,與行政組織不存在上下隸屬關系,也不享有這種組織關聯帶來的資源分配特權。

這意味著,勞動者個人與組織的關系,在這些新的經濟組織中和原來單位體制差別巨大。和處于單位中的體制內成員相比,大量在體制外工作的社會成員,身邊不存在可以“應責、代表和傳遞利益”的組織依靠,他們聯結國家體制的制度化通道不在。結果必然是體制外的大量勞動者,依賴組織解決社會問題的效能普遍降低,他們的很多訴求找不到解決渠道,他們的利益也缺乏傳遞和影響途徑,對社會不公正的感受也就逐漸積累而成。

對比早先的數據,個人和組織關系的變化趨勢更加明顯。1987年的調查顯示,單位在所有備選渠道中具有支配性的地位,它是受訪人表達和解決問題的主要渠道,有72%的城市社會訴求通過單位提出;1999年的同樣調查中,受訪人選擇單位渠道的數量有所下降,但相對于其他渠道,單位還是第一位的,“工作單位”和“黨政部門”渠道,共同高居人們選擇的前列。但到2015年,這一項已經落到受訪人選擇的第六位,只有大約13%的選擇找單位組織解決問題。如果對有單位者和無單位者進行比較,可以發現巨大的差距:“那些在黨政機關單位工作的人,比沒有單位的人,解決個人問題的能力高8.5倍”。[16] 沒有責任組織可以依靠的人,更多的選擇公共渠道——媒體、網絡、上訪或政府,來解決問題。

從政治整合的角度去看,在單位社會中,單位作為中介處于社會利益傳遞的中心,它是社會分類、多級代表和權益應責的實施組織。作為“政府代理”中介的角色,單位的關鍵作用有二:一是橋梁作用——負責將個體和更大的公共體制連接起來,個體的信息可能經由“組織化通道”得到順利上達,從而通過有組織力量的博弈影響政策修訂,增加本組織成員的收益;二是利益平衡作用——負責在基層零碎糾錯、協調和解決利益沖突。這兩個作用對于構建社會整體非常重要,它使個體有了自己的責任組織,為社會成員提供了體制認可、方便可用的制度通道,使之能夠間接得到公共制度的回應。對于社會成員而言,能否擁有并使用這一渠道,是一項重要利益,如果他的訴求事項,能夠順利進入常規處理的公共程序,其改善生存的能力就大為不同。這可以解釋,為什么單位員工找領導解決問題,通常會要求單位“以組織名義”打報告,向上反映自己的問題,或者尋找“特批” 的方式繞過壁壘解決問題。組織出面和個人出面,分量絕對不同。這是因為,在中國體制中,上級部門更接受組織名義上達的報告,通過“組織代理”上達訴求,能夠受到較高程度的重視,較容易進入處理程序。

(三)組織關聯與制度認同

如果我們承認,傳統的“單位”職能在體制內保留較多,在體制外存在較少,就可以理解體制外組織,為何與國家中心體制的關聯很弱。我們從當前不同所有制類別的就職比例可以發現,“缺少組織關聯通道”的人群規模,實際上已經相當可觀。

這些數據傳遞的信息是,經過40年的社會變遷,體制內職業覆蓋的人群事實上已經大大減少。傳統單位組織能夠“應責”和“代表”的人群,自然就非常有限。而目前我們的人大和政協組織,仍然主要都是通過體制內行政渠道產生代表、成立聯系機構,這些組織“覆蓋”的社會成分,較為單一同質。這在很大程度上已經脫離了變化的社會現實:體制外的就業者及其組織,已經在人數上占據優勢、但在“組織身份”上屬于弱勢類別,結構上因為沒有“單位”可以依靠,他們缺少和國家體制的組織化通道對接。對這些人而言,體制內外出現了內外有別的關系。

作為一種環境,這一差別影響著他們的生存利益和資源利用。這也就是為什么前述對政治和社會事務的評價,差異看法的類聚和職業機構高度相關。民營、外企、自雇者、創業者、新型的經濟機構——這些職業處于體制外的位置,缺少與行政體制的結構關聯;而各種競爭機會、資源分配及財政政策的受益鏈,主要沿著公務系統、或是與其有關聯的部門伸延。對整個社會而言,這推動并加劇了利益獲得機會的結構不平衡。體制內的組織獲益多,體制外少,其潛在的政治結果,就是損害了政府代表“公共利益”的聲譽。[18]比如在我們的隨機訪談中,民營企業和外資合資企業,普遍抱怨自己面臨“不公平”的競爭環境,民營企業創業者認為,自己陷入經濟糾紛的概率最高,獲得的法律保護最少。因而,他們不得不以更大的競爭,付出更多的費用,甚至是通過賄賂,建立非正式的政治關聯(political connection),來爭取機會和保護,緩解不安全焦慮。這推動了民營商業和行政權力之間的資源交易,但同時也造成了腐敗的生態環境。同樣,對于外資企業的調查數據也表明,他們對中國法律體系的“信心”,也普遍沒有中國的同行那么高。[19]

從整個社會體系中看,上述情況預示著一種新出現的社會組織化結構:在體制內,經由單位的社會政治職能,把社會成員組織到國家公共體系中;在體制外,大量的社會個體沒有組織渠道及連接國家體系的結構身份。比如,事業機關的人到體制外下海經商,掙錢更多,但還是感覺“失去了什么”,地位“掉價”了不少。這不是指級別高低,而是和公共組織的關系發生改變:他們失去的是方便使用組織通道增進利益、獲得資源的社會身份。

社會組織化結構的變化,可以改變人們的生存能力,從而影響政治認同的再生產。根據社會學的研究,社會組織化結構通過三種方式,增強或者減弱個體的生存能力。構造成員身份(membership):個體是否被納入團體成為其中一員;組織囊括(organization includes):個體是否擁有責任組織;結構可及性 (structural access):個體是否可以接近公共體制影響政策,并依靠其生存。

這三個方面都不涉收入差別,但卻關系到實現權利的機會差別。相對于那些擁有組織途徑較少(或根本沒有)的社會成員,擁有組織途徑的人之獲益能力明顯不同——因為他們有組織渠道可依賴,可以助其平衡利益,有效糾錯;他們有制度化的責任機構,可以協調自己和其他個體或群體的關系;他們不需要自己行動,因為有應責組織反映問題,上達他們的利益訴求。這些實現權益的途徑由制度提供保障,可以不斷“生產”對制度的認同,或者相反,削弱對制度的認同。

所以,個人與組織的結構關系,由于關涉實現權益的機會,可以測度人們的制度認同。從另一個角度也可以說,能夠建立這一組織關系及途徑者,整合社會能力強,在爭取人們的認同方面具有優勢。

三、組織吸納與政治整合

通常人們認為,只有經濟平等,才能提升執政合法性以及社會服從秩序。經濟平等包含財產收入和經濟地位平等,但競爭性的商業社會來臨過后,經濟上的結果平等欲求已經變得不切實際——人們因為職業不同,工作能力不同,行事方法不同,面臨的風險及盈利率不同。正因為如此,經濟差別似乎正變得越來越成為可接受的。

但組織通道平等屬于制度平等。這一平等意味著,不同的人享有公共資源使用的平等,不同的人擁有解決問題的渠道平等,不同的人享有回應訴求的責任組織平等,不同的人享有的競爭規則平等。這類的不平等存在,具有系統化的效應,它使利益平衡機制失效,使每個人可依賴的制度機會產生差異,因而屬于不可接受的差別。

所以,需要特別重視在體制外職業人群中,建立組織化通道對于構建社會平等的作用;需要特別重視這些通道發揮的連接、庇護、協調、應責和代表機能的重要性。因為這些社會類別和國家組織制度關聯弱,擁有的影響政策及解決問題的制度通道較少,有“被排斥”在社會政治的外圍感,亟須將其整合進來。

但目前的組織分類架構,并不能準確辨認并包含他們。比如,全國和地方政協代表的組成,是以黨派、工商聯、臺聯、工青婦、文化文藝、科學技術、社會科學、經濟、教育、體育、醫藥衛生、新聞出版、農業、民族、港澳,特邀人士為界別提名。[21]這些代表雖然遍布各行各業,但成分的同質性高,異質性低,因為他們基本上對應的是體制內的機構,其本身就已經是國家體系的一部分。盡管其中的經濟界別可能包含部分體制外人員,但整體看,這種構成還是極大地忽略了一個重要的社會成分:體制外職業組織。

目前官方文件和知識界常使用的“非公企業家”或者“新社會階層”,[22]都無法反映體制外勞動者的整體面貌和多樣性。比如,“非公企業家”只占體制外人群的少數(約1.19%),而體制外人員的大多數,是由經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辦事人員等普通職員(約11.21%),以及建筑、工礦、物流送貨、保安保潔等普通勞動者(約87.6%)組成?!靶律鐣A層”關注的對象,主要是高端服務業或第三產業——金融、證券、法律咨詢、保險、互聯網等領域的人員,他們處于體制外經濟組織分化的高層。但體制外超過半數的人,“就業于勞動密集型的制造業和中低端服務業”。[23]所以,非公企業家和新社會階層,僅能覆蓋體制外就業者中的少數——那些中上層精英(約12.4%),而大量的普通勞動者、中低端產業從業者,無法涵蓋其中。

如果以“組織關聯強弱”為標準,就會發現,目前政協組織匯聚的,主要是體制內的精英成分。但來自共青團的代表,難以涵蓋大量尚未工作、還未進入體制的青年學生;來自官方組織三自教會的宗教界代表,難以涵蓋大量無(公開)信仰、或具有不同(教義)信仰、特別是非正式(家庭、城市)教會的成員(這樣的組織成員數目正在增長);來自經濟界別的大中型國企或商業機構代表,難以涵蓋大量體制外私營民企的就業人員,特別是廣大自雇的創業者;來自工商界別的代表,難以涵蓋服務于市場活動的新型專業群體——律師、會計師、經紀人、商品交易、市場數據分析、金融事務、認證評估、房地產等組織;來自文藝界別的代表,難以涵蓋社會中廣泛又活躍的商演中介組織和演員;來自社會組織的代表,難以涵蓋大量社會自發的服務團體(社工、社團、行業協會和公會組織);來自各黨派的代表,難以涵蓋無黨派人員(他們是人口中的多數)。

這些有界別卻無差異、有黨分卻沒類派的情況,雖然具有一定的象征意義,但真正的社會整合度非常有限。原因是上述難以“涵蓋”的成分,基本上在現有的組織架構之外,他們和國家組織的關聯不同,而產生于體制內的職業代表,不僅無法代表他們,甚至和他們存在利益和價值的競爭關系。在當前的界別劃分下,這一關系很難得到反映。

所以,提升社會的政治整合度,應當是新時期社會治理的主要目標。這需要廣泛吸納組織關聯較弱的體制外人群,建立他們和中心體制的結構關系。這是一項關涉長治久安的系統建設——“國家政權之所以建立、能力之所以增長,原因在于多個精英及非精英階層,出于不同目的,被成功集合到了國家制度之內”。[25]

(作者單位:北京大學社會學系)

注釋:

[1] 數據來源:“中國健康與營養調查”(CHNS),轉引自劉志國、James Ma:《勞動力市場的部門分割與體制內就業優勢研究》,載《中國人口科學》2016年第4期。

[2] 李路路、邊燕杰主編:《制度轉型與社會分層》,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8年版。

[3] 王豐:《分割與分層:改革時期中國城市的不平等》,浙江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

[4] 謝宇:《中國社會的特色到底在哪里》,載http: //www.aisixiang.com/data/99459.html。

[5] 謝宇:《中國的不平等到底有多嚴重?》,載http: //www.szhgh.com/Article/opinion/xuezhe/201604/112309.html。

[6] 《兩會共議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載https://wenku.baidu.com/view/1205b0c64028915f804dc241.html。

[7] 數據來源:CGSS2015,數據處理中,將“完全不公平”與“比較不公平”合并為“不公平”,將“比較公平”與“完全公平”合并為“公平”,將“說不上公平但也不能說不公平”稱之為“一般”。

[8] 數據來源:CGSS2015,數據處理中,將某說法與現實情況“比較符合”和“完全符合”合并為“同意”某說法,將“完全不符合”和“比較不符合”合并為“不同意”某說法,以下同類問題處理方式相同。

[9] 數據來源:CGSS2015。

[10] 魏昂德:《共產主義新傳統》,牛津大學出版社(香港)1996年版。

[11] 張靜:《通道變遷:個體與公共組織的關聯》,載《學?!?015年第1期。

[12] 張靜:《異質性內聚》,載張靜:《社會沖突的結構性來源》,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2年版。

[13] 根據國家統計局官網數據統計。

[14] 根據《中國青年報》記者采訪提供的統計數據。

[15] 數據來源:唐文方:《個人意見的公共性:中國六城市居民調查》,載《北京大學社會學刊》2004年第一輯;全國社會心態調查,2015。

[16] 唐文方:《個人意見的公共性:中國六城市居民調查》,載《北京大學社會學刊》2004年第1輯。

[17] 數據來源:World Bank Survey,轉引自Wang yuhua, Tying the Autocrats Hands: The Rise of the Rule of Law in China,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15.

[18] 張靜:《政府財政與公共利益:國家政權建設視角》,載《中國社會科學文摘》2013年第1期。

[19] Wang yuhua, Tying the Autocrats Hands: The Rise of the Rule of Law in China,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15, p87.

[20] 李春玲:《新社會階層的規模和構成特征——基于體制內外新中產的比較》,載《中央社會主義學院學報》2017年第4期。

[21] 全國政協官網,政協委員人員組成名單,載http://www.cppcc.gov.cn/CMS/icms/project1/cppcc/wylibary/weiYuanList.jsp。

[22] 學界稱之為“體制外新中產”.

[23] 以上數字,根據李春玲的研究數據推算。李春玲:《新社會階層的規模和構成特征——基于體制內外新中產的比較》,載《中央社會主義學院學報》2017年第4期。

[24] 數據來源:李丹丹:《全國人大代表結構變遷研究:1954?2013》,華中師范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14年,第22?23;27?28頁。

[25] 拉赫曼:《歷史社會學概論》,商務印書館2017年版,第7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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