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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法系國家平衡檢察一體與獨立的方式研究

2018-10-17 01:31鄒樺
法制與社會 2018年28期
關鍵詞:大陸法系

摘 要 在大陸法系國家檢察權運行的過程中始終出現檢察一體和檢察獨立兩種方式,檢察一體要求檢察機關在組織上形成一個有機的整體,上命下從、相互配合與協調,從而保持檢察權的有力行使。另一方面,為了保障檢察權的合法和公平的行使,又必須要求檢察機關和檢察官具有獨立性。顯然,二者在權力的博弈中出現了沖突,為此,本文研究了大陸法系主要國家在處理檢察獨立與檢察一體之間關系的舉措,是為了更好正確統一行使檢察權,更好地維護國家、民眾的利益。

關鍵詞 檢察一體 檢察獨立 大陸法系 檢察權

基金項目:1.重慶市社會科學規劃項目(2016 PY11);2.第三軍醫大學人文社科基金項目 (2016XRW12) 。

作者簡介:鄒樺,重慶郵電大學網絡空間安全與信息法學院,講師,博士。

中圖分類號:D926.3 文獻標識碼: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10.002

一、“檢察一體”和“檢察獨立”的內涵

所謂“檢察一體”,主要基于學術上的表述。是對各國檢察權運行方式上的歷史經驗實踐概括,檢察一體是大陸法系和社會主義法系國家在檢察權運行上的基本組織原則,是不可或缺的司法機制,由于政治、歷史文化傳統、法律習慣等的不同,英美法系國家檢察一體的檢察權運行方式沒有得到具體的體現,在學術界的研究也不多。關于檢察一體的表述,在大陸法系和社會主義法系各國也沒有統一的定義或概括,學術界一般也多種稱謂,有的國家還稱之為“檢察一體制”、“檢察一體化”、“檢察官同一體”、“檢察一體主義”、“檢察一體原則”等,不同國家對檢察一體的稱謂都不一樣,本文就以學術界慣用的“檢察一體”稱謂來概述。檢察一體在許多國家的檢察制度中都有表現,但是從各國的發展來看,其主旨精神是對檢察制度內部組織特征的一種概括或描述,是對上下檢察機關及其上下級檢察官之間關系的一種定位,各級檢察機關的組織和檢察權的基本行使原則,是指檢察機關在組織體系上形成上下一體的共同體,在檢察權的行使上保持整體的統一運行方式,即檢察機關是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各級檢察機關和檢察官在工作中相互配合協作,形成一個有機的共同體。上下級之間是領導和被領導的關系,共同維護檢察權正確公正的行使。檢察官代表國家對追訴犯罪、維護國家和大眾的利益,保障了司法的公正和法律的統一行使,檢察一體保障了檢察機關對外獨立行使檢察權,是實現司法公正和有力實施的必然選擇。

所謂“檢察獨立”,主要是基于學界的表述。在各國的法律理論和實踐中都有表現,由于各國司法權力結構及運行方式的差異每個國家的表達和解釋均有所不同,筆者認為檢察獨立,主要包含兩層含義:

一是檢察機關的外部獨立,檢察機關的外部是指檢察機關與國家其他行政執法部門、社會團體、個人之間的關系,檢察機關對外是一個統一獨立的共同體,共同面對外界的壓力獨立行使檢察權,只服從法律而不受其他機關或個人不當干涉。

二是檢察機關的內部獨立。檢察機關內部獨立是指檢察官在組織內獨立的主體地位,檢察官依法執行公務所具有的獨立性,受制于檢察一體原則中檢察首長或上級檢察官正常的指揮和監督,而不受任何其他因素的干擾,而且,檢察官的身份序列獨立于行政官和法官,具有獨立的職務法規進行保障。

在檢察權運行中過于強調檢察一體在檢察事務中的運用,檢察官行使職權的能力將被削弱,由于上令下從領導方式的限制致使檢察官的主觀能動性、職業責任感將受到挑戰,從而,檢察官在行使檢察權的過程中不能獨立、公平、公正的行使。換而言之,如果過于強調檢察獨立,檢察官在行使檢察權的過程中不加限制和監督,可能導致檢察官的徇私枉法、個體能力提升空間的受限,剝離了檢察官與檢察機關之間的有機聯系,因此,如何有效運用檢察一體的方式充分發揮檢察獨立的作用,是學術界和實務界一直探討的難題,也是本文最關鍵的問題。

二、大陸法系主要國家的平衡方式

在大陸法系的主要國家,檢察一體是普遍的組織行使原則,檢察長與檢察官之間是上命下從的領導關系,檢察長對檢察官具有監督指揮權、職務收取權、職務移轉權等,整個檢察系統是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同級別檢察官之間的職務可以互換,檢察官要維護檢察機關所作出的裁量。檢察一體是為了形成整體的合力集中打擊犯罪、檢察長及時發現檢察官在職權中不當或違法行為、保障檢察官對外獨立行使檢察權等。而且,檢察機關在偵查犯罪、起訴裁量、出庭公訴、監督刑罰等環節中都具有重要的職權地位,維護法律的公正性和統一性。如果檢察一體的行權原則一旦被濫用,將造成極大的損害。

比如,20世紀50年代日本司法歷史上最大污點的造船瀆職案;70年代涉及日本政壇的洛克希德案;以及美國20世紀70年代導致尼克松總統下臺的水門事件等,都是利用檢察一體的領導機制,干涉檢察官獨立辦案的事例。因此,規范檢察一體的領導機制,限制檢察長在檢察官職務行使中的干涉,這是檢察一體機制中亟待解決的難題之一。如何才能在檢察一體和檢察獨立之間找到融合的支點,大陸法系國家進行了一些嘗試,主要表現在以下幾點:

(一)檢察官應遵守的義務——合法性原則和客觀性原則

檢察權的重要性和權威性毋庸置疑,檢察官在履行職務的過程中要嚴格遵守一定的規則,避免檢察官成為某些當權者謀求私利的工具或傀儡。而且,檢察官代表當事人利益為了更好維護其合法權益,檢察官在檢察一體的行權原則下必須遵守一定的規范要求。比如,德國、法國等國要求檢察官必須遵守合法性和客觀性的原則。

所謂合法性原則又叫法定原則,在德國被首先引用,檢察官在履行職務的過程中只遵循法律,排斥個人主觀的恣意,檢察官按照法律規定對犯罪進行偵查和提起公訴。合法性原則對檢察官的限制是為了追訴犯罪、保障人權、避免行政的干涉和維護法律的統一適用。其中預防行政干涉是不可避免的話題。比如,在德國,聯邦總檢察院接受聯邦司法部長的領導并聽其指令。在法國,司法部長統領檢察機關,各級檢察機關遵從司法部長的領導,各級檢察機關的檢察長領導管轄區域內的檢察官,檢察機關在領導方式上等級鮮明。在日本,檢察機關嚴格奉行檢察一體的組織領導方式,接受法務大臣的指揮監督。

從以上可以看出,屬于行政系列的司法部長亦或法務大臣對檢察機關具有指揮監督的權力,為了避免司法部長對檢察事務的不當干預,在檢察機關的領導原則中引入合法性原則,以避免行政機關通過司法部長影響檢察機關的工作。

因此,合法性原則的引入非常必要,檢察官代表國家對犯罪進行追訴,要遵守法律的規定,法律是其唯一的信仰。另外,遵循客觀性原則是檢察官基本的義務,檢察官在職務履行中站在當事人立場,維護被告人的利益,避免對犯罪嫌疑人造成不公。

客觀性原則源于德國,在19世紀,德國在引入法國的檢察制度時產生了爭論,爭論的焦點是檢察官究竟是“當事人”還是“法律守護人”,為了給檢察官清晰的定位,進行了一場辯論,最后以“法律守護人”一方為勝,把檢察官定位為“法律守護人”,是從檢察權特殊作用的角度出發來進行度量,檢察官的主要作用是打擊犯罪,維護大眾的利益,追求法律的公正。檢察官符合“法律守護人”的職責要求。

(二)指令權的約束——實體法和程序法的規定

在大陸法系國家檢察一體的實施是通過檢察指令權的下達,所謂指令是指“上級長官對下級屬官針對職務上之事項所作一般或個別的指示,行使上述指令之權能,”稱為“指令權”。為了檢察官能夠獨立行使職權,檢察長對檢察官下達的指令權進行了一定的限制,這種限制分別是從實體法和程序法中進行約束。比如,德國在刑法中就有“濫權(不)追訴”的規定。另外,1976年法院組織法修正案中規定,檢察指令權的行使必須符合一定的程序,檢察指令權的下達必須以書面的形式下達,如果檢察官對檢察長下達的指令權存在不同的意見,檢察長在回復檢察官疑問時也要以書面的形式傳達,這種形式規范了指令權下達,迫使檢察長在下達指令權的過程中認真謹慎,使指令權更加的公正、客觀。還有,法院有權對檢察官所批示的不起訴案件進行審查,如果認為不起訴案件不成立,法官可以下達強制檢察官進行起訴的指令權。

在法國,檢察官對具體案件的起訴與否,在具體的實體法上進行了明確的規定,檢察官按照法律的規定進行案件的處理,對于某些特殊的案件,檢察官在作出起訴決定之前,需要相關部門的許可批準,對檢察官下達的任何指令都通過書面形式傳達,下達的方式、內容等都有具體的規范。在訴訟的環節,由當事人向檢察長和申訴委員會提出訴求,經過審查以后作出是否公訴的決定,檢察官服從檢察長和審查委員會作出的決定。另外,在英德兩國,如果檢察官對犯罪的追訴受到檢察長的指令干涉,檢察官可以拒絕執行檢察長的指令,維持追訴的決定,此決定具有法律效力,且檢察長不能更改決定。

在日本,檢察機關特點是組織上嚴格的檢察一體,檢察官具有絕對的司法裁量權,檢察官以個人的名義而不是以檢察機關的名義行使檢察權,對案件具有極大的獨立裁量權。當上級長官對檢察官所負責的案件處理意見有異議時,只能通過指令權進行干涉,上級長官不能更改檢察官所作出的決定,只能通過職務的收取或轉移后交由其他的檢察官來繼續處理。同樣,檢察官對上級長官作出的違法指令,可以拒絕服從。

綜上所述,從德國、法國、日本三個大陸法系國家平衡檢察一體和獨立舉措,我們可以發現對二者關系的處理是按照實體法或程序法的規定來執行,其中,用檢察指令權的方式協調檢察一體和檢察獨立之間的關系,檢察一體得到有力的貫徹,檢察官在檢察事務中也能作出合理合法的判斷,同時,檢察官遵循了檢察一體的原則,雖然兩者之間具有相互牽制的作用,但,正是這種相互的牽制削弱了彼此的弊端,所以,檢察獨立與檢察一體之間不是此消彼長的問題,而是相互融合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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