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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網絡犯罪及其刑事立法問題的研究

2018-10-17 01:31黃小芹
法制與社會 2018年28期
關鍵詞:網絡犯罪

摘 要 現階段,我國的網絡犯罪情況時有發生,但在刑事立法方面卻存在諸多不足,主要體現在主體規定不明、刑法設置不科學、保護范圍狹窄等方面。刑法作為對網絡犯罪進行規范的主要法律,一方面傳統法條規定與計算機網絡之間存在沖突;另一方面,刑法自身具有一定的滯后性,難以對新型網絡犯罪行為給予有力的打擊和處罰。因此,彌補法律缺陷成為防范和打擊網絡犯罪的迫切需求?;诖?,本文將立足于網絡犯罪刑事立法的現狀,挖掘目前在此方面存在的立法問題,并有針對性的提出解決對策,力求刑事立法得以完善,網絡犯罪得到有效的預防和懲戒。

關鍵詞 網絡犯罪 刑事立法 保護范圍

作者簡介:黃小芹,石河子大學政法學院。

中圖分類號:D924.3 文獻標識碼: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10.006

隨著網絡技術的快速發展,已經逐漸滲透到政治、經濟、文化等多個領域當中,不但促進了人們生活方式的轉變,而且也成為衡量國家發達程度的重要指標。但是,在網絡時代背景下,網絡犯罪的數量與類型也不斷增加,犯罪分子的手段也日漸創新,甚至一些犯罪分子借助互聯網技術的力量,將魔爪伸向了銀行、國防、電力等重要部門,為國家和個人帶來無法彌補的損失。對此,急需對刑法進行完善,其充分發揮維護社會安全與穩定的重要作用,嚴厲打擊網絡犯罪行為,這對于國家和社會健康發展來說有著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網絡犯罪刑事立法的現狀

我國《刑法》中第285條、第286條均涉及到網絡犯罪的相關內容,其中包括非法獲取計算機數據、非法侵入計算機系統、非法破壞計算機內部工具等等,具體的網絡犯罪刑事立法現狀如下所示:

(一)非法獲取計算機數據罪

主要是指違背國家相關規定,擅自侵入到國家事務、國防事務、尖端科技領域以外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當中,獲取系統中儲存的數據和信息的行為。本罪作為第285條的補充,使受刑罰約束的范圍擴大,將國家事務、國防事務、尖端科技以外的所有計算機信息系統;客體上的表現為非法使用除上述三類計算機系統以外的數據;主體只能是一般主體,單位不構成本罪;主觀方面是故意為之;凡觸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視情節輕重處以罰金;對于情節惡劣的犯罪分子,可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處以罰金。

(二)非法侵入計算機系統罪

主要是指違背國家規定,擅自侵入到國家事務、國防事務、尖端科技領域計算機系統的行為;本罪適用的客體僅為侵入到上述三類信息系統中的行為,除此以外均不滿足構成本罪的條件;客觀表現為非法侵入信息系統的操作,擅自對系統中的數據進行攔截和使用;行為主體為自然人,只要侵入到信息系統當中便屬于遂犯,無論是否發生損害均構成犯罪;主觀方面明知故犯;凡是犯本罪的,處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非法控制計算機系統罪

為了有效打擊木馬病毒,防止出現病毒傳播而牟利的行為,故開設了非法控制計算機系統罪。本罪主要指的是對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領域以外的計算機系統進行非法控制的行為。本罪中的犯罪客體屬于上述三類以外的系統;客觀表現為對系統進行非法控制;主體屬于一般主體,單位不構成本罪;在主觀上為故意為之,但犯罪目的并不屬于構成要件。凡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視情節輕重處以罰金;對于情節特別惡劣的,可以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時處以罰金。

二、我國網絡犯罪刑法立法中存在的問題

(一)缺乏對青少年的網絡犯罪規制

現階段,在網絡犯罪中青少年犯罪比重較大,在學界也十分注重對此方面的研究。根據公安部門的相關數據顯示,2013年,我國青少年網絡犯罪案例達到2.9萬余起,到了2014年增長到了3.5萬余起,同比增長20.7%,2015年增長到了4.8萬起,同比增長37%,但是刑法立法方面對此方面的規定并不完善,這將不利于對青少年網絡犯罪的預防與控制。從網絡犯罪的角度來看,屬于技術性犯罪的一種,主體主要具備一定的計算機操作能力,便具備了犯罪的可能,因此青少年網絡犯罪的概率提升?,F階段,我國刑法立法中僅針對八種重罪對青少年進行處罰,這將從側面助長了青少年網絡犯罪的勢頭。很多青少年的身心發育較早,處于好奇與炫耀的心理對網站進行攻擊,加之部分計算機系統安全防護意識薄弱,一旦攻破網站,使其癱瘓,便會造成龐大的損失,由此可見,在刑事立法方面對青少年網絡犯罪行為進行規制顯得十分必要。

(二)主觀方面規定不全面

部分學者認為,對于網絡犯罪來說,主觀規定將對刑法打擊范圍的大小產生解決作用,同時對計算機技術應用產生較大影響?,F階段,我國刑法在主觀方面設定為故意,但在網絡犯罪中是否存在過失存在不同看法。從目前網絡犯罪立法現狀中可知,構成網絡犯罪的主觀方面應是故意,而非過失。隨著計算機應用范圍的逐漸擴大,能夠熟練使用此項技術的人員逐漸增加,對計算機系統進行破壞難度不大。例如,在重慶某校的軟件研制時,一名技術人員無意將病毒代碼輸入到系統當中,導致整個系統癱瘓。此案件如若按照俄羅斯新法典中的規定,則應處以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對于我國來說,只要主觀上不是故意,即便產生了嚴重后果,也無需受到刑事處罰,這顯然不夠合理。

(三)刑法保護犯罪狹窄

我國刑法對網絡犯罪的打擊范圍較小,例如,在刑法第285條中規定,對非法侵入國家事務、國防事務、尖端科技三類的行為給予處罰,并沒有涉及到金融、稅務、交通等重要領域的系統,這種以領域對法律保護范圍進行劃分的方式嚴重缺乏合理性,因為網絡技術涉及到方方面面,并不單純應用于上述三類領域當中。例如,中國建設銀行總行中系統密碼數據庫與國家事務鄉鎮系統更加重要,但是如若建設銀行中數據庫遭到非法侵入,那么只能將其歸入普通領域進行保護。同時,我國立法對于上述三類領域沒有詳細說明包含哪些內容,因此司法實踐不具備范圍參考。另外,在《刑法》第285條當中,只對上述三類領域的非法信息獲取進行保護,其他領域均不在保護范圍之內,這在應用中顯然不合理,因此應積極擴大刑法對網絡犯罪的保護范圍。

(四)法定量刑幅度較低

在我國《刑法》第285條中規定,非法侵入系統罪的最高判刑年限為3年;第286條規定,對于非法破壞系統產生嚴重危害的最高判刑年限為5年;這樣的量刑與我國其他刑法相比較輕,難以充分發揮出打擊網絡犯罪的力度。通常情況下,網絡犯罪的危害性與傳統犯罪相比較大,但是由于立法界對此方面的認識不到位,導致法定量刑配置較低,立法不嚴,對網絡犯罪的懲治力度較輕,無法充分發揮法律的威懾力與權威性。因此,適當的提升量刑幅度,才能夠更好的達到預防和打擊網絡犯罪的目的。

三、我國網絡犯罪刑法立法的完善措施

(一)明確青少年網絡犯罪的刑事責任

青少年作為特殊的網絡群體,成為網絡犯罪大軍中的主要力量,在對社會和諧產生危害的同時,也不利于自身的健康成長?,F階段,在刑法上應減低刑事責任年齡,對此法律界產生了爭議,部分學者認為應將14周歲至16周歲的青少年歸入到網絡犯罪范圍當中,這主要是由于青少年“黑客”的數量激增,對社會產生了較大的危害;還有部分學者認為,不應改變刑法中的主體年齡范圍,青少年網絡犯罪完全是出于好奇心理,在主觀上并不存在惡意,如若將刑事懲罰改為良性教育,則會受到更加理想的效果。

對此,筆者認為,我國在網絡犯罪的立法方面存在較強的滯后性,可根據實際需求,由最高人民法院等機關做出司法解釋,并將新型的網絡犯罪補充其中,有針對性定罪量刑,使法律效力得到顯著提升。對于14周歲到16周歲的青少年,在犯罪處罰方面應認真聽取多方意見,通過綜合的論證與研究中再行制定。筆者認為,針對青少年的刑事立法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而定,對于故意攻擊網絡的行為,應給予一定的刑事處罰。

(二)增設過失犯罪

由于我國目前刑法在網絡犯罪方面的打擊范圍較小,將在很大程度上阻礙網絡的健康發展。在網絡犯罪中,主觀方面具有較強的復雜性,而刑法中對此方面的規定又不夠全面,無法確保網絡的正常運行。在日常生活中,因過失帶來網絡危害的案件數不勝數,例如,網絡工作人員在操作時由于疏忽或者自大產生過失,使系統造成重大損害甚至癱瘓,為國家和人員帶來重大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行為,應追究其刑事責任。因此,我國應積極吸收和借鑒國外先進經驗,將過失犯罪添加到刑法主觀方面,主要針對具備高超網絡操作技術的人員,他們應具備維護網絡安全運行的義務,將其過失納入到犯罪范圍,將使其在工作中更加嚴謹認真,切實保障網絡安全。同時,還能夠使網絡犯罪得到有力的打擊,使網絡技術能夠更加充分的應用到社會發展當中。

(三)擴大刑法保護范圍

在《刑法》第285條中規定,非法侵入國家事務、國防事務、尖端科技系統中的行為,將受到刑事處罰。此條文采用列舉的方式闡述,因此不包括其他行為構罪,但我國現有領域大部分都建立了信息系統,這將使得刑法保護范圍狹窄,難以得到廣泛應用。筆者認為,應盡可能的擴大刑法保護范圍,主要沒有得到允許、擅自進入系統的行為,無論是國家核心系統或者是普通的大眾系統,都將按照“非法侵入信息系統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同時,以社會、權利為主的法治思想與刑法立法結合起來,使社會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得到切實保障。我國在法律上奉行二元犯罪觀點,如若非法侵入系統中的行為人屬于一般用戶,且為社會帶來的危害較小,則可將其劃入到《治安管理處罰法》范圍進行處罰。

在非法獲取信息數據、非法控制系統罪中,沒有對國家事務、國防事務與尖端科技三類領域進行保護,刑法的保護未免范圍過于狹小,且在邏輯上不夠合理,因此,應將上述三類納入到刑法保護范圍當中,使刑法對網絡犯罪的打擊與保護范圍變得更加廣泛,促進網絡領域的健康發展。

(四)提高法定量刑幅度

網絡犯罪具有較大的危害性,不利于國家的發展和社會的穩定。但我國刑法對網絡犯罪方面的量刑較輕,非法侵入計算機系統最高判刑年限僅3年,這樣輕微的處罰很難達到威懾犯罪分子的效果,同時也背離了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因此,要想達到犯罪、量刑的適應,應適當的提高法定量刑幅度。筆者認為,應將最高判刑年限提升到3年以上;對于肆意傳播網絡病毒的行為,應以損壞公用電信設施罪為參考,處以7年以上有期徒刑。另外,在《刑法》第285條、第286條的基礎上,將財產刑加入其中,沒收犯罪分子財產,罰款的金額可以參考國外的相關標準進行設定,與犯罪程度、社會危害性相結合,給予其相應的處罰。

綜上所述,網絡犯罪為國家和社會帶來的危害重大,立法界應加強對此方面的重視程度,立足于當前的刑事立法現象,對其中的缺陷和不足進行彌補和完善,注重青少年網絡犯罪的規制、適當提高量刑幅度、擴大刑法的保護范圍,使社會各崗各業的計算機系統都能夠處于刑法的保護之下,以此來促進社會的穩定和諧、網絡領域的健康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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