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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論國家經濟主權原則

2018-10-17 01:31高冉
法制與社會 2018年28期
關鍵詞:全球化經濟

摘 要 國家經濟主權作為國家主權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發展國際經濟關系的最根本前提。在全球化經濟發展的趨勢下,不僅要提升國家經濟主權、加速國內經濟的發展,更要加強國際經濟合作,不斷提升自身的國際地位,這已毫無疑問地成為各國發展的重要目標。

關鍵詞 國家經濟主權原則 經濟 全球化

作者簡介:高冉,中國人民大學。

中圖分類號:D922.29 文獻標識碼: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10.003

國家主權原則,是國家在國際交往中相互尊重國家主權,國家能獨立自主地決定對內對外事務的最高權力,是國際關系中的基本原則。 國家主權原則對近現代國際關系產生了極為深遠而重要的影響。主權原則強調并明確了領土劃分和排他性的地域控制,這對國家以及人民極具有重要的保護意義。眾所周知,領土及人民的最高權威和統治者是國家,而國際關系中最主要的行為主體是主權國家。對于主權國家而言,國際社會、國際法以及國際慣例在主權國家內并沒有強制執行力。若某一國際準則想要在主權國家予以貫徹執行必須有賴于其認可與合作,主權國家必須具有絕對的控制力,并能夠獨自行使最高權力,不依賴外部的合作,不受外部的干擾。在現代國際法和和平共處五項原則中,主權是指國家能夠不受外界干擾地獨立處理自己對內對外事務的最高權力。

一、國家經濟主權原則的基本含義

國家經濟主權原則是國家主權在經濟領域的體現。國內學界對于國家經濟主權的概念多種多樣。筆者認為,國家經濟主權的概念可以從兩方面界定。一方面,國家經濟主權是指主權國家對全部財富、自然資源等客觀存在的客體享有永久主權;另一方面,國家經濟主權是指主權國家在宏觀上對涉及本國的經濟活動在制度上進行設計、規制,選擇國家經濟制度,參與、協調經濟秩序、頒布經濟政策等事務的最高獨立決策權,具體表現在隊內的最高性和對外的獨立性。對內最高性體現在:主權國家有權自主選擇符合本國國情的經濟制度,制定符合本國國情的經濟政策,有權對本國境內客觀存在的客體和所有經濟活動如財富、自然資源等享有完整權利包括所有權、使用權和處置權;有權自主立法建立適合本國的經濟運作規則。對外獨立性則表現為:主權國家在國際經濟決策中,享有平等的參與權和決策權;可以自主選擇是否參與國際經濟活動,且無論是否參與,都享有生存權和發展權。

二、國家經濟主權原則的主要內容

國家經濟主權原則依據《各國經濟權利和義務憲章》中的表述,可以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國家對其境內的全部財富、自然資源等客觀存在的客體享有永久主權

民族賴以生存與發展的物質基礎是來自于自然資源,國家對自然資源享用永久的主權,這也是國家主權不可分割的重要組成部分。由此而知,國家有權依據自身情況自由開發、利用其自然資源;有權利用其全部財富;有權自由處置其自然資源和全部財富;有權按照國家政策管理其自然資源和全部財富;對于其自然資源和全部財富受到的剝削、消耗的損害有權要求償還和充分賠償;其他任何國家都不得阻礙資源國自由行使這一主權。

(二)國家對外資的管轄權

一國境內的所有經濟主權完全由國家進行掌控,而國家對外資的管轄權是經濟主權在國際投資領域的具體表現。這體現在:有權對管理在其國家管轄范圍內的外國投資;有權管理和監督在其國家管轄范圍內的跨國公司;有權制定法律、規章、條例、政策來規制外國投資和跨國公司的各種活動;有權在本國主權完整的前提下,參與國際合作;不得被迫國外投資給予優惠政策;跨國公司不得干涉所在國內政。

(三)國家對境內外國財產實行國有化或征收的權力

“國有化”以及“征收”,較為普遍的理解是指資本輸出國基于國家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對本國內的外國企業所擁有的資產進行全部或部分征用,或收歸國有的一種國家政策或法律措施。對外國投資企業的征收與國有化問題,不僅關系到外國投資者的投資安全與利益,更密切聯系到資本輸出國的國家主權問題,這屬于外國投資保護的核心問題。雖然作為主權國家的國有化權利在國際社會已經得到普遍承認,但對于國有化的合法性和補償問題,各界爭論較大,理論學界產生了“赫爾規則”、“卡爾沃主義”及“適當補償”等觀點,這些觀點以及學者之間的分歧來源主要是基于目前發展中國家與發達國家在國有化賠償標準或補償問題上的法律基礎的辯論。

筆者認為,既然國家能夠對其境內的全部財產、自然資源享有永久主權。那么依據國家經濟主權原則,當一國對其自然資源、財產實行國有化時,屬于該國主權范圍之內的行為也是合法的。因此,參與開發、利用該國自然資源以及其他資源的外國投資者無權干涉,外國投資者只能就其本身的資產主張補償或者損害賠償。

三、經濟全球化浪潮中的國家經濟主權原則

現在,經濟全球化方興未艾,各國經濟相互滲透,對每個國家來說,都是一柄雙刃劍——既是機遇,也是挑戰。世界范圍的競爭加劇,發展中相較與發達國家而言,其所遇到的風險與挑戰會尤為突出,發展中國經濟實力相較薄弱、科學技術的發展也不如發達國家的先進,“邊緣化”無疑對發展中國家造成了極大的威脅。這也促使了許多國家放棄部分經濟主權,尋求聯合,以期增強集團競爭力,推動自身經濟發展。

因此有學者提出了“國家經濟主權因經濟全球化而產生削弱的理論”,其中不乏學者提出了各種國家經濟主權論,如“讓渡論”、“弱化論”、“廢棄論”等。

筆者認為,經濟全球化與國家經濟主權并不是互相矛盾對立的,應在國家經濟主權的前提下順應經濟全球化潮流,在經濟全球化時代中發展國家經濟主權。在經濟全球化的趨勢下,必然產生國際合作,有雙邊的、多邊的、區域性的。在利益的博弈中,必然產生經濟主權的讓渡。讓渡并不是對國家經濟主權的削弱,因為讓渡的決定權正是緊緊把握在國家手中的,這就是處分國家經濟主權的體現。主要有三個原因:

首先,主權是可分割的?!皣矣型耆鳈鄧液筒糠种鳈鄧业膮^別。這暗示了主權是可以分割的, 因而, 與主權有關的各種權力并不一定集中于一人之手中?!?在世界各國將其部分經濟主權通過各種方式讓渡于其他的主體的情況常常發生。例如,各國將部分經濟主權(比如自然資源的開發等)讓渡給國際組織或是跨國公司。我們也可以看到在國內,國家也會通過向地方政府轉移部分經濟主權,這樣地方政府也可以在授權范圍內行使國家經濟主權權力。

其次, 國家經濟主權的讓渡并不會導致國家經濟主權的弱化,因為主權的絕對性表現在主權并不從屬于任何其他世俗權威的法律權威。主權的絕對性不會排除行使主權的相對性,主權國家是否讓渡經濟主權是由主權國家自主決定的,此處的“自主決定”即是行使主權的表現,讓渡經濟主權的行為體現了主權國家自由意志,是對經濟主權的自由處分而非弱化。同時,目前大多數主權國家在讓渡經濟主權(尤其是自然資源的開發等)時,都是通過簽訂多邊或雙邊協定來實現,這并沒有損害主權國家的經濟利益,體現了國家間的協調,亦符合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原則。

最后,主權的權能是維護國家利益。在經濟全球化日益深入的時代,僅靠單個國家所掌控的權力資源已不能解決日益復雜的世界經濟問題。國家為了充分利用自身的自然資源、實現經濟利益的最大化,進行國際合作是必須的,這樣才能實現權力資源的合理配置。由此出現了讓渡國家經濟主權的現象。

四、國家經濟主權原則的發展趨勢

隨著國際經濟關系的不斷發展,國家經濟主權原則也在不斷發生變化。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受限制的國家經濟主權范圍不斷擴大

隨著國際經濟合作的不斷深化,各種國際條約的簽訂都意味著國家締結條約后,經濟主權范圍要受到條約約束的規章制度、國家間國際合作以及國家與外國投資者之間的不具有普遍性的契約的制約。這里的國際條約包括雙邊條約、多邊條約、區域性條約。同時,還受到國際慣例、所參與的國際組織。這體現在國家對其經濟主權的讓渡和共享。在有利于國家和民族的發展的前提下,國家自愿地使經濟主權受到限制和制約。受限制的國家經濟主權范圍擴大的同時,由一國排他行使的權力的范圍必然縮小,二者是此消彼長的。按此發展趨勢,結果將是所有國家的經濟主權都會在不同程度上受到不同形式的限制。

(二)經濟主權原則的重心不斷轉移

經濟主權的重心隨著國際經濟關系的變化不斷調整。每個時代有不同的經濟特征,二戰結束后,廣大發展中國家取得政治上的獨立,但國家經濟命脈仍然掌握在西方國家手中,作為國家主權的重要組成部分的國家經濟主權依然無法取得。于是,新成長的發展中國家通過征收土地,編制重組國有資產,發展民族企業,振興民族經濟等開展了大批量以及大規模的國有化運動。真正能稱上核心經濟主權的是到了90年代出現的確定基本經濟制度的權力,制定貨幣政策的權力,控制外資準入的權力,向外資給予國民待遇的權力等。

五、發展中國家在經濟全球化進程中如何維護國家經濟主權

經濟全球化給所有國家,特別是發展中國家提供了前所未有的發展機遇,如彌補國內資金和技術的不足、促進國內經濟體制的改革和創新、調整國內經濟結構等等,但與此同時,與發達國家相比,發展中國家的弱勢使其經濟主權面臨更嚴峻的挑戰。經濟全球化使得發展中國家自主駕馭本國經濟發展的權力弱化,國家經濟主權受到超國家組織的約束,而且跨國公司對發展中國家經濟主權的也產生了巨大的沖擊力。

在全球化日益深化的前提下,為維護國家經濟主權,發展中國家更應采取更加積極有效的應對策略來面對全球化所帶來的挑戰。

第一,在面對國際經濟合作中的發達國家,發展中國家應當樹立全新的經濟主權觀,以維護自身經濟主權和經濟安全。

第二,發展中國家要充分抓住這種變化的機遇,充分考慮本國的實際經濟發展情況制定相應的發展策略。當前,在經濟全球化進程中,掌握更多主動權的一方往往受益就多。發展中國家應當積極參加國際經濟組織,力爭在國際經濟組織取得發言權并參與制定國際規則,積極參與世界各國的競爭與合作。

第三,重視本國的民族企業的發展。民族企業的規模和競爭力是國家經濟實力的代表,可通過積極合理地引入外資、技術、設備以及信息管理知識,以拓展企業規模,擴大企業競爭優勢,以適應全球化下國際市場的要求,同時應對發達國家占據主導地位時,對本國經濟政策和方針的負面影響和沖擊。

第四,發展中國家應當積極完善國內經濟立法,進一步健全和完善經濟法律法規體系,使其符合國際條約與國際慣例。由于發展中國家的經濟活動不甚發達,許多發展中國家的經濟法律法規都與國際條約與國際慣例的規定相違背,甚至有些領域是立法上的空白。因此,發展中國家應加快制定及完善本國國內經濟立法,使之與國際法律規則及國際慣例相一致,以維護本國的經濟主權和經濟安全。

注釋:

吳志忠主編.國際經濟法.北京大學出版社.2008年版.

吳靜媛.經濟全球化下的國際經濟主權問題研究.大連海事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7年.第5頁.

詹寧斯、瓦茨修訂.奧本還國際法(第一卷第一分冊》.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5年版.第93頁.

田錦鋒.經濟全球化進程中國家經濟主權的讓渡.黑龍江對外經貿.2008(2).第70頁.

孟國碧.經濟全球化時代經濟主權原則的發展趨勢.云南大學學報法學版.2003(2).

黃苒.經濟全球化與發展中國家經濟主權研究.華中師范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3.

孫雪梅.論經濟全球化與維護發展中國家經濟主權.江??v橫.2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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