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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法律實務角度看協商的法律主體

2018-10-25 10:33孫曦
西部論叢 2018年10期
關鍵詞:協商

孫曦

摘 要:近年來,勞動爭議案件逐年增多,新的勞動爭議不斷出現,在司法實踐中,如何區分勞動法律關系和其他勞動關系,一直是一個難點。我們試圖從勞動關系入手,通過對法律實務角度,結合我國立法和司法實踐的現狀,對協商的法律主體進行分析。

關鍵詞:法律實務 法律主體 協商

一、當前協商法律主體現狀

中國《勞動法》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和已經建立勞動關系的雇員適用本辦法。依照本法建立勞動關系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社會團體和職工?!睆倪@些規定可以看出,勞動法律關系是勞動關系的一部分,勞動法和勞動法律關系的范圍是從勞動關系的角度定義。但是如何設置主體資格、勞動者法律關系的認定問題,并沒有做出規定,只規定了最低年齡勞動者的資格標準。在計劃經濟體制下,勞動法的制定,根據勞動計劃和政府主管部門及勞動市場與勞動行政部門的指示,沒有自由,沒有進入勞動力市場的機制。但是在日益成熟的市場經濟條件下,生產數據主導了對勞動力的需求,要求人們在使用上有更多的自主權。

二、被雇傭者的主體分析

公民在勞動法中,勞動權利和勞動能力以及民事權利和民事行為能力是不同的。公民有民事權利能力,但不具備民事行為能力,享有民事行為能力必須具備民事權利能力;公民享有勞動權利也將享有勞動能力,反之亦然,勞動權利與勞動能力具有統一性。

( 1 )民事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實踐能力的持續時間是協商的法律主體需要考慮的,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從出生到死亡,甚至延長到生命周期,公民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沒有民事行為能力或者沒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公民權利和民事義務的享受由他們的監護人來實施;而勞動權利和義務的實現取決于勞動者用自己的勞動通過勞動實踐來實現,因為勞動的自然屬性和勞動者不能分離,勞動行為帶有個人財產,公民沒有勞動能力,其他人不能用公民的勞動來實現勞動權利和勞動義務。

( 2 )權利和義務的統一原則一致要求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能力統一。法律禁止雇主使用沒有勞動能力的公民,并限制了人權,另一方面,賦予沒有勞動能力的公民勞動權,如果沒有勞動能力的公民根據勞動權,將會導致法律體系內部邏輯混亂和司法實踐中無法操作的性別。

( 3 )完善勞動能力和限制勞動能力的差異不存在勞動者的主體資格。有人認為,中國勞動法“應當雇用滿16歲的18歲以下從事繁重勞動、有毒、有害或危險作業的公民”的要求,在法律規定的年齡限制內能力有限的工人,18歲及以上的公民作為完美勞動行為能力的工人。我們認為這一理解值得討論。第一套勞動法律法規沒有充分的勞動能力,限制了勞動能力;其次,能力限制是相對正確的能力,行為能力范圍小于正確的能力是主要力量受到限制,而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能力在范圍內是相互對應的?!秳趧臃ā穼ξ闯赡耆说谋Wo性規定,對拒絕從事超重、有毒、有害或危險勞動的未成年工人來說是合法的勞動權利能力,相應的,《勞動法》不要求準備從事超負荷、有毒、有害勞動或危險作業的未成年人。

三、用人單位主體的分析

用人單位主體資格是指用人單位依法應當具備的下列條件。具有資格的單位主體還包括兩個方面,即具有人格權的能力和能力。人權是指用人單位依法享有權利并承擔有用義務和資格的能力。人的能力是指法律規定,人要服從自己的行為,利用人權并為人們承擔義務資格。

根據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用人單位具有的人格權能力范圍包括以下內容: ( 1 )就業權利和義務,( 2 )勞動管理權利和義務,( 3 )勞動報酬權利和義務的具體分配,( 4 )勞動安全衛生保障權利和義務的規定。雇主權利能力的限制是資格要求的權利和義務的范圍。

勞動法律法規中對用人單位勞動能力的規定,與勞動權利能力范圍一致。法律賦予了具有單位勞動權利和勞動義務能力的人,也賦予了實現勞動權利和勞動義務的能力。

用人單位需要有以下的條件: ( 1 )獨立的處置手段,包括生產工具和設備,生產材料和勞動對象,一些自有資金。( 2 )完善的勞動組織,包括勞動組織和內部勞動規則。( 3 )相應的技術要求,包括生產工藝和生產工藝。如果確定了這些條件,組織可以參與勞動標準的法律關系。其雇主資格賦予了達到法律標準、享有權利和能力的有用的人類行為能力。具有資質確認單位主體應管理勞動行政機關。在我國沒有建立資質單位主體確認制度的情況下,如何在司法實踐中確認與用人單位的勞動法律關系,成為難以評價的問題。

主體資格和民事主體資格的組織在獲取程序上有所不同,公民的自然屬性未經確認當然是基于社會主體。在司法實踐中,司法機關可以直接適用作為公民勞動關系主體的勞動法。作為參與社會活動的主體,服從一定程序成為合法的社會主體,然后才能參與勞動法關系。勞動法律關系中最基本的條件應該是合法的社會主體,是依法成立的。中國勞動法規定的用人單位主要是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群眾自治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家庭、農村承包戶除外。個體經濟組織,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審查登記并建立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依法建立社會團體(如工會)或登記(公民社會)。

四、結語

從法律實務的角度來講,勞動法律關系首先是社會關系,勞動法律關系的主體,應該成為社會關系的主體。在法制社會中,任何協商的法律主體都應該根據法律進行活動,確保協商主體的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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