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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二孩背景下職業女性生育障礙分析及完善

2018-11-28 11:24王媛
人力資源管理 2018年10期
關鍵詞:職業女性全面二孩

摘要:為緩解人口少子老齡化的發展,我國調整了計劃生育人口政策,提出了全面二孩生育政策。然而調整后的生育政策并未達到政策預期效果,生育狀況無明顯好轉。本文通過質性研究的方法,以職業女性為研究對象,圍繞職業女性的生育障礙展開詳細分析。研究發現,當前職業女性面臨的主要生育障礙是難以平衡工作與生活、育兒成本過高與生育保障福利低。在全面二孩政策背景下基于社會保障建設目標提出完善職業女性生育保障的初步構想。

關鍵詞:全面二孩;職業女性;生育障礙;生育保障

一、引言

少子老齡化的發展導致現階段大多數國家都面臨著人口增長問題,日益降低的生育率所帶來的負面影響不容忽視,中國在應對人口問題上也經歷了漫長的摸索。從新中國成立初鼓勵人口增長,到1982年將計劃生育確定我國的基本國策,以法律的形式控制人口增長。此后我國的人口政策雖多次微調,但基本方向不變。2013年為緩解人口少子老齡化的發展,我國啟動了單獨二孩生育政策,隨后2015年,為完善人口發展戰略,開始實施全面二孩生育政策。

生育政策的轉變是解決當前我國人口問題的關鍵舉措,但是人口問題的緩解,還需要育齡人群有意愿、有能力、有行動才能使我國的人口數量與人口質量向著更合理的方向轉變。當前全面二孩政策實施以來,伴隨著經濟下行的新常態,企業和個人都為這一政策的推行所困惱。新政策使得職業女性面臨就業與生育的沖突、遭受就業歧視等問題變得更加突出;企業也面臨著積極響應國家生育政策的同時兼顧企業發展的難題。然而,由于國家在生育政策調整后并沒有對現行的生育保障政策做出調整,導致國家、企業與個人三者之間出現了明顯的利益沖突。由此,出現了生育政策調整后我國人口問題并無明顯好轉的尷尬局面。

二、職業女性生育狀況與生育意愿分析

(一)我國女性生育狀況分析

現階段,我國的人口增長為低增長率的人口再生產類型,在全面二孩生育政策背景下我國生育狀況呈現出以下特點:

第一,出生人口保持較高規模增長趨勢。全面二孩生育政策實施以來,對生育率提升起到了一定的刺激效果,但未出現預期的持續增長。2017年末,我國出生人口約1723萬人,人口出生率為12.43‰,與2012年相比,2017年出生人口數增長了約83萬人,出生人口數及人口出生率都明顯上升。從2012-2017年我國出生人口及人口增長率的變化情況來看(詳見圖1-1),與2012年相比,2017年人口出生率提高了約0.33個千分點。

第二,一孩出生數減少,二孩出生數增加。2016年是全面二孩政策實施的第一年,至2016年末,我國出生人口數明顯增加。出生人口數約為1786萬人,人口出生率為12.95‰,從出生人口的結構來看,一孩占比約47%,二孩占比約46%,是生育政策調整后效果最顯著的一年。2017年是政策實施的第二年,出生人口與人口出生率較上一年分別下降了3.5個百分點和0.52個千分點,其中,一孩占出生人口的比重約為42%,二孩占出生人口的比重約為51%。通過分析發現,與2016年相比,2017年出生人口下降是由于一孩出生數減少造成的,間接反映出我國育齡女性的初次生育意愿呈下降趨勢。

可見,生育政策的轉變有效提升了二孩出生人數及比重,但仍不足以持續拉動女性初次生育意愿和生育行為。20世紀下半葉以來,全世界范圍內發生的巨大轉變是女性開始逐步登上職業舞臺,時至今日女性在職場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然而,生理、社會觀念等因素依然阻礙著職業女性的就業及職業發展,其中“生育”抉擇成為了職業女性面臨的最大障礙。受傳統文化的影響,照顧下一代更多地被認為是女性應盡的職責,在我國全面二孩生育政策實施后,似乎越來越多的職業女性陷入了“生”或“升”的兩難抉擇。

(二)職業女性生育意愿分析

本文以智聯招聘發布的《2018年職場媽媽生存狀況調查報告》為研究樣本,探尋職業女性生育面臨的主要困難,報告主要結論如下:

第一,難以平衡工作與生活。調查數據顯示,31.1%的職業女性認為“平衡工作與生活”是其在職場中面臨的最大挑戰。并且,71.8%的女性認為找工作時會著重考慮“工作強度”,65.3%的女性認為會著重考慮“薪酬待遇”??梢?,現階段難以平衡工作與生活是其面臨的主要困境,對“適度工作強度”與“合理薪酬待遇”的追求也反映出現階段職業女性對成功的認知是兼顧事業與家庭。

第二,撫養費用高、撫養精力不足。調查數據顯示,6.7%的職業女性已經生育二孩,29.4%暫時未生育。在已生育一孩的群體中,不想繼續生育二孩的比例為58.7%,在未生育下一代的群體中,不想生育的比例為20.5%。撫養費用高、精力不夠是造成生育意愿較低的主要原因,分別占比56.8%和53.6%。此外,其他影響生育意愿的因素有“擔心影響工作、職業發展”(41.9%)、“擔心懷孕生產的痛苦”(30.2%)和“對婚姻感情沒有信心”(23.3%)。

第三,生育會阻礙職業發展,且生育福利保障低。調查數據顯示,職業女性對“處在婚育階段,被動失去晉升”和“照顧家庭分散精力”的感知最為強烈。其中,最擔心“職位被別人頂替”(68.2%)、“升職加薪難”(56.9%)、“再生育后難復出職場”(53.2%)、“個人價值被拉低”(50.7%)和“工作效率變低”(43.7%)。在生育福利方面,51.7%的女性表示僅享受過企業提供的“每天一小時哺乳假”福利待遇,還有29.4%的女性表示企業沒有提供任何福利。

三、職業女性生育障礙分析

生育的核心問題是育齡女性是否具有生育意愿,但育齡女性并不是生育的單一責任主體,應當把生育當作一項社會責任,從國家、社會與個人三方主體展開職業女性生育障礙分析,尋找突破困境的方法。

(一)生育保障“去商品化”能力不足

當前,我國的生育保障政策存在“去商品化”能力不足的問題。該問題影響了職業女性二孩生育意愿,甚至是一孩生育意愿,削弱了生育政策的實施效果。主要表現為保障進入權利的限制、生育保障對收入的替代率較低,生育保障項目與范圍狹小。從保障進入權利的限制來看,我國職業女性在領取生育保險待遇期間,需要以參加該地區生育保險累計繳費滿1年、企業仍按時足額為其繳納生育保險費為前置條件。但這樣的限制條件也出現了損害企業和個人合法權益的情況,例如,某些女性由于個人原因無法繼續留在原企業工作時,職業中斷導致其無法享受生育保障;某些入職不久后懷孕的女性職工,由于參保時間不足一年無法享受生育保障,需要企業承擔其生育期間的相關福利,導致企業用工成本激增。此外,由于生育保障對收入的替代率低、保障項目與范圍狹小,無法緩解育兒家庭的經濟壓力,導致職業女性生育意愿低。一言以蔽之,我國全面二孩生育政策缺乏配套的生育保障,國家作為生育保障決策的責任主體,有責任提高生育保障“去商品化”的能力。

(二)監管滯后,企業逃避承擔生育保障責任

企業為女性的職業發展提供了平臺,與職業女性的一生密不可分,同時,企業也會影響職業女性的生育意愿與生育行為。通過對職業女性生育狀況調查的分析發現,職業女性普遍認為育兒和照顧家庭是其職場晉升的主要障礙,并且企業為其提供的生育福利相當有限。造成大多數職業女性對企業缺乏信心的原因主要是,一直也來,我國企業都存在勞動力用工不規范及就業歧視行為。特別是育齡期的女性,容易在育兒期間遭遇企業的“隱形就業歧視”,出現產前企業不提供適合的工作崗位、產后工作崗位被他人取代等職位孤立的現象,更為甚者,出現在孕期遭受企業勸退等損害合法權益的現象。雖然我國《勞動法》中明確規定了企業要保護懷孕婦女權益,但仍有部分企業利用“隱形就業歧視”或職位孤立的方式侵犯著孕期女性的合法權益。此外,我國企業普遍存在為育齡職業女性提供的生育福利低、模式單一的現象,更有部分企業為了降低人力成本而不為女性員工繳納生育保險。企業的種種行為都在影響著職業女性的生育意愿與生育行為,“隱形”制約著職業女性的生育權利。

(三)傳統育兒模式與現代就業模式沖突

新家庭經濟學的創始人貝克爾提出的“就業—生育”理論認為,婦女的勞動參與率和生育率之間呈負相關關系,即女性的勞動收入增加,提高了生育的機會成本,降低了女性的生育意愿。從20世紀90年代開始,我國女性勞動參與率出現下降趨勢,從1990年的72.4%下降到2017年的63.3%,21世紀初下降幅度最為顯著。但女性勞動參與率的持續下降,并沒有如新家庭經濟學所預期的那樣,帶來總和生育率的提升。相反,在同一時期我國女性的總和生育率也在下降,全面二孩政策實施后,生育率變化也不顯著。照顧家庭和孩子一直被看作是女性的職責,盡管女性受教育程度增加、工作技能提升、經濟地位提高、對男性的依附程度減弱,但傳統性別分工模式仍深刻地影響著女性工作與家庭的時間分配。生育后,女性在育兒等家庭領域中的時間投入增加,進一步擠占了工作中的可支配時間。傳統育兒模式與現代就業模式之間的沖突,是女性難以平衡工作與生活的主要障礙。

四、完善職業女性生育保障的初步構想

(一)提高生育保障“去商品化”能力,增加投入與補貼

我國的生育保障存在“去商品化”能力不足的問題,要盡快降低保障進入權利的限制,提高生育保障對收入的替代效應,增加保障項目與保障范圍。首先,降低生育保障進入權利的限制。我國實行生育保險制度,強調權利與義務的對等,女性職工能否享受生育保險待遇與參保年限及企業的參保行為密切相關。只有打破制度限制,取消或降低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的參保年限的限制,使職業女性的生育意愿不再受限于制度,隨時都能夠享受生育保險待遇。其次,提高生育保障對收入的替代效應。我國現行的生育保險是針對懷孕或分娩時期職業女性群體的保險制度,但生育保險提供的經濟補貼并沒有改變人們對育兒成本太高的認知。因為人們對生育成本的認知,不僅是懷孕與分娩階段,還包括后期兒童的保育與教育。國家應加大財政投入,增加對職業女性懷孕、分娩、育兒前期(兒童0-5歲)各階段的經濟補貼,提高生育保障制度對工資的替代效應。最后,增加保障項目與保障范圍。和其他生育保險型國家相比,我國由生育保險提供的相關福利待遇項目與范圍都相對狹小。借鑒國外經驗,可為育齡女性在生育階段增設健康檢查、生育補助金;在育兒階段增設育兒假、提供育兒補貼。

(二)監管企業政策執行狀況,規范企業行為

國家對生育保障的投入不足是導致企業逃避生育責任的主要原因,在調整生育保障后,國家應健全生育相關法律法規,結合獎勵與懲罰的方式,用法律規范企業的參保行為。對依法及時參加生育保險的企業,國家應給予一定的獎勵。例如:給予企業“支持國家生育保障事業”的認定標志,提升企業形象;同時給予企業一定的稅收優惠,緩解企業的人力成本,通過獎勵的方式表揚和鼓勵企業繼續支持國家的生育保障事業。對未依法及時參加生育保險、對育齡女性存在“隱形歧視”及職位孤立的企業,國家應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給予其適當的懲罰,尤其加大對有不良記錄企業的監管力度,降低企業不良行為對育齡女性生育意愿的影響。

(三)健全勞動力市場,推動社會育兒新模式

根據國務院婦女發展白皮書,我國女性與男性受教育差距明顯縮小,接受高等教育的機會顯著增加,小學至本科學歷人數占比基本持平。但進入職場后,女性與男性的就業收入、職業發展卻出現了較大分化。其主要原因是我國勞動力市場發展不健全,依然存在對女性的“隱性歧視”現象。隨著全面二孩政策的推行,女性在生育中所扮演的角色會使其在職場中的劣勢進一步放大,因此,社會固有的就業觀念與傳統育兒模式成為了女性職業發展的主要障礙。本文認為化解女性工作與育兒之間的沖突,可以參考我國在家庭核心化背景下提出的社會養老模式,引入社會育兒模式。借鑒發達國家的經驗,首先,通過增加育兒方面的財政投入,提高我國嬰幼兒保育及教育的“質”與“量”。其次,準確把握區域內家庭育兒狀況及育兒需求,制定具有區域特點的《區域育兒支援》中長期計劃,國家及省份根據提出的計劃給予制度和財政上的支持。最后,鼓勵企業參與育兒支援,根據行業及工作狀態的特點建立企業主導型“協調女性工作與育兒”的工作制度,例如:彈性工作制等,緩解育齡女性的平衡工作與家庭之間的矛盾。

提升職業女性的生育意愿,需要國家、社會與個人的共同努力,從當前全面二孩政策的實施效果來看,我國急需對現行的生育保障制度做出調整與完善,實現全面二孩政策的預期效果,最終緩解我國人口增長的困境。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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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王媛,漢族,貴州安順人,福建師范大學公共管理學院,研究方向:社會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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