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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時代鄉村振興中的農民主體性研究

2019-01-18 22:19王國敏
探索 2019年5期
關鍵詞:主體農民農村

劉 碧,王國敏

(四川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四川成都610065)

由于中國人多地少,且農村改革后,以家庭為核算單位,使得家庭可以騰出勞動力從事非農生產。同時,改革開放以來,非農就業機會大增。兩相結合,致使農民流動性迅速提高,傳統的以耕地為主業的農民越來越少,鄉村能留住的生產要素越來越少,導致20 世紀80年代中期以來,農業、農村發展呈緩滯趨勢[1]。為使億萬農民在共同富裕的路上不掉隊,在發展中獲得更多成就感和幸福感,黨中央提出鄉村振興戰略。任何戰略的實現都是思想、舉措和主體等多方合力的結果。針對農民主體性這一問題,本文試圖探討農民在鄉村發展中的主體性存在什么樣的問題以及如何激發主體性以加快鄉村振興。

1 文獻綜述及研究進路

黨的十九大提出實施鄉村振興戰略以來,“誰來振興鄉村和怎樣振興鄉村”逐漸成為學術界普遍關注的共識性議題,形成了關于鄉村振興主體的四種代表性觀點,提出了三種鄉村振興思路。

聚焦“誰來振興鄉村”,學術界有四種代表性觀點。第一類,多元主體論。由于鄉村振興戰略是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和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大戰略,僅依靠農民是不夠的,需要多元主體的聯合[2],發揮不同效用[3]。其中,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農業產業化企業等各類新型經營主體是實現鄉村振興的重要力量[4]。第二類,兩大主體論。城鄉二元體制的深刻影響和利益固化的藩籬決定了鄉村振興只能是一種依托農民集體和農戶的分散突圍,而不能是大范圍和高水平的整體突圍。鄉村和農民群體作為主體是傳統共識[5],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分別是鄉村振興的收益主體和實施主體[6]。隨著農村市場化發展到深度市場化階段,新型的集體經濟組織和新的家庭經營業態是擔當鄉村振興重任的主體[7]。第三類,農民主體論。盡管鄉村振興離不開外部資金、技術、人才的支持,但廣大農民才是鄉村振興的主體[8]。只有農民參與和主導的鄉村振興才是真正的鄉村振興[9],農民才能成為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主要依靠者和受益者[10],才能調動農民大膽實踐、大膽創新的積極性,形成鄉村振興的原動力。第四類,依托性主體論。新鄉賢正在成為撬動鄉村振興的重要主體力量[11],“城歸”是可以依托的主體性力量[12],基層干部是落實鄉村振興最主要的生力軍[13]。

關于“怎樣鄉村振興”,學者們認識到鄉村振興的核心問題是“人”的問題[14],提出了三種思路。第一種,培養農村人才,為鄉村振興服務。鄉村振興要培育新型經營主體[15],弘揚企業家精神[16],發展農村電商[17],進行社會總動員[18],對農村干部、農民企業家、農民和農村新型主體進行培訓,鼓勵大學生、城市各類人才下鄉創業,強調農民工返鄉創業[19]。第二種,推進制度改革,激發人的動力。新時代鄉村振興戰略的有效實施,需要強化改革手段和措施,破除體制機制障礙,激發農村要素活力[20]。同時,要完善社會保障制度、完善農地“三權”分置辦法、推進農村土地制度改革、創新金融信貸制度,加大圍繞“人”的鄉村振興的制度性供給,推動城鄉互動[21]。第三種,加強農民合作,再造村社集體。要真正落實鄉村振興戰略,需要加強農民合作[22],再造一個以有效合作行為[23]和“利益共享、責任共擔”[24]為關鍵的村社集體,為鄉村振興戰略提供組織基礎。

總體來看,已有研究成果基于獨特視角或前提假設,闡釋和概括了鄉村振興的依靠主體和行動路徑,為誰來振興鄉村和如何振興鄉村提供了思想啟迪。不過,“三農”問題的復雜性和鄉村振興的全面性使得關于鄉村振興的主體及路徑研究呈現為多棱鏡,仍有深入研究的空間。第一,將農民視為鄉村振興主體的觀照不夠。學者們都默認農民是鄉村振興的主體,但在論述中或以鄉村振興戰略的整體性和系統性,或以現實障礙的頑固性,或以生產力的先進性來否定農民的主體性,進而認定鄉村振興僅靠農民是不夠的。這也造成了農民主體在鄉村振興“語境”中的缺場。同時,由于大量青壯年農業勞動力進城務工以及因鄉村衰敗引致的農民對鄉村發展前景不樂觀共同造成了農民“身不在村”或“心不在村”的狀態,農民在鄉村振興大討論中集體失語,此為農民主體性在實踐中的缺場。第二,對組織再造后農民的文化訴求和鄉村治理觀照不夠。多數學者認為,小農的原子化和弱質化要求必須培育專業合作組織和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來激發農民主體性。為此,他們更傾向于把組織再造作為一個解釋性概念來理解,即重建一個新的組織作為激發農民主體性的載體以實現鄉村振興。然而,組織再造中要么強調有效合作,要么強調義利分配,忽視了農民主體能力的提升。同時,專業合作組織是基于克服市場風險而作出的經濟理性人選擇[25],再造的組織是一個以共同財產關系為基礎的經濟社會綜合體[26],忽略了農民對鄉土熟人社會的情感訴求和文化傳承,也忽視了鄉規民約對組織再造后形成的新社會秩序的約束力,缺乏對秩序再生后農民希望變革治理結構的關注。

在此基礎上,筆者對農民主體及組織再造作簡要分析。首先,作為鄉村振興的主體,農民有兩層意蘊。第一層意蘊:農民是鄉村建設的行動主體。鄉村是農民生產生活的空間,這意味著必須先有農民的存在,鄉村才有稱之為鄉村的可能。盡管提升鄉村的自我發展能力需借助政府主導、制度供給等外力,但并不意味著政府和制度的力量是內因,最為根本的是提升農民主體的可持續發展能力。第二層意蘊:農民作為行動主體的空間在場。在場表示一種存在狀態。作為行動主體,農民不僅需要身體在場,也需要精神在場[27]。即農民沒有離開鄉村尋找獲利機會且對鄉村有認同、關心鄉村發展前景。身體和精神的雙重在場則意味著農民作為行動主體的在場。其次,農民組織化有三重內涵。農民組織化是一個動態過程,不同歷史階段組織農民的手段和方式不同;農民組織化會再造出新的組織載體,在培育出新的市場主體和生成新的社會秩序后,就會形成一個以專業合作組織和鄉村治理組織為核心的新型共同體;組織化是一種狀態,當農民組織化后會形成一種共同價值,在此基礎上形成一種對組織的“認同”狀態。由此,本文將從具有兩層意蘊的農民主體及三重內涵的農民組織化為切入視角,充分探討新時代鄉村振興中農民主體性的存在問題及路徑選擇。

2 農民主體性缺場的問題辨識

農民是鄉村振興中最特殊的群體。他們雖然振興鄉村的愿望最強烈,希望有生之年為家庭創造富足生活,但同時他們對鄉村振興戰略的熱情也最低。原因在于農地分散性、鄉村失序性、農民受動性弱化了農民主體性,農民建設鄉村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受限。

2.1 小農分散性無法有效對接市場

第一,農民的原子化生產面臨市場風險?;凇盎钕聛怼钡脑急拘?,一切生物在其生存競爭中都會確立自己的勢力范圍,從而把整體的自然界加以分割,使之“碎片化”[28]。我國農戶的農業生產被劃分為一個個獨立單元,呈現出原子化特點。由于農戶經營規模小、生產效率低使得我國農產品價格往往高于國際市場。隨著勞動力成本不斷增加,種子、化肥、水源、人力、機械等要素的同等投入,農民種糧成本就會增加,政府補貼的負擔也會加重。這決定了身處市場的農民只能獲得部分農業收入和口糧自足,且單個農戶也在市場談判中處于絕對弱勢的地位。同時,農業科學技術不斷發展,農業生產的專業化和資本化對分散經營且規模細小的農戶生產形成巨大沖擊,生產同質等量的農產品需耗費農戶更多必要勞動和要素投入,小農生產在市場中的生存空間進一步被壓縮。日益增長的發展性需求迫使農民要么生產適應市場導向的農產品,要么轉向其他行業就業。前一種情況,農民面臨市場信息不對稱而產生的風險。這意味著在市場本身存在風險的前提下,農民取得可觀收入存在著不確定性。后一種情況,農民轉移就業。有限的自我發展能力決定了農民只能進入諸如出賣體力之類的低門檻行業。這些行業的發展深受市場影響,直接影響農民轉移就業的可持續性。由此,農民成為深受市場風險影響的“弱勢群體”。

第二,面向小農分散的農村土地制度改革也面臨市場風險。因土地細碎無法獲得規模經營收益以及非農就業機會的增多,農業勞動力大量流向城市轉移就業,農業后繼乏人的情況越來越突出。在市場化導向下,以“誰來種地”和“如何種地”為問題意識的農村土地制度改革面臨損害農民利益的可能情形。其中,土地經營權流向工商資本會損害農民利益。國家對農民的土地承包權確權頒證,明確土地經營權流轉的思路,以引導農地適度規模經營。然而,留守農村的種糧大戶和種糧能手并無雄厚資本,難以支付農民流轉土地經營權的費用,在市場配置下土地經營權更多流向了實力雄厚的工商資本。工商資本的逐利性本能導致的非農化和非糧化不免損害農民利益。同時,外部資本對集體經濟的侵占也侵害了農民利益。一般來講,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市場主體,需要在工商部門登記注冊。然而承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職能的村委會卻不具備法人資格。在二者職能關系不清的背景下,沒有基層黨組織的堅強領導就可能會導致集體經濟被少數人控制和外部資本侵占,農民利益受到侵害。

2.2 鄉村失序性無法有效對接國家資源

鄉村社會是一個熟人社會。村民生死于此、相熟于此、互助于此。在“人情往來”的紐帶聯結下,以血緣關系為基礎的親戚、地緣關系為基礎的鄰居、情緣關系為基礎的朋友共同對外、互幫互助,最終形成村民對村莊的認同感和歸屬感??梢哉f,在農民可以自由流動之前,鄉村是一個獨立于城市之外的封閉共同體空間。隨著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確立,農業富余勞動力踏上進城務工之路,流入不同城市和不同行業。受城市文化和職業慣性的影響,進城農民的行為邏輯會大大有別于熟人社會農民的行為邏輯。加之空間阻隔,村民只有在歲末時短暫相聚,原本熟悉的村民變為陌生的熟人。以血緣、地緣、情緣為基礎的熟人社會出現縫隙,以往的公序良俗對村民的約束力大不如前,鄉村失序普遍存在。加之,國家對農業的稅費政策由“提取”轉向“補貼”,建立于熟人社會之上的“大隊”或村民自治委員會也不再擁有類似以往的強大號召力和凝聚力,基層自治組織對接國家資源的功能不斷弱化。農民在城鄉和一、二、三產業間的自由流動,加劇了村莊系統內部失序。由此,基層自治組織與村民的信息交換成本和治理成本不斷增加,并加深了基層自治組織對接國家資源的難度。對接國家資源是農村基層自治組織的基本職能。國家資源主要有兩種:一是瞄準率高、普惠性強的一般性轉移支付資金;二是模糊性、競爭性的專項資金。前者主要是補貼有地農民,具有普遍性;后者主要用于扶持農村發展,具有針對性。由于資金自上而下的分配特點以及農戶、村莊之間的差異化需求,國家無法直接將資金下沉至農民。須先經由鄉鎮等基層政府并根據各村的發展需求及發展特點進行分配,然后再由農村基層自治組織充分考慮農民需求的多樣性及動態性給予落實。然而,大量農民進城務工,不僅直接削弱了農村干部隊伍的力量,也間接增加了村黨支部及村委會的治理成本。某種程度上不但影響了國家資源下鄉的福利效應,而且引發惡人治村、倫理失序、留守老人等問題,這些問題交織在一起加速了鄉村衰敗。

2.3 農民受動性無法有效對接城鎮化

作為一個連接城市和鄉村的空間載體,小城鎮不僅承載著主體物質層面的鄉村振興,也寄托著主體精神層面的鄉村振興。然而,城鎮化主導的農業勞動力轉移加劇了行動主體的鄉村空間不在場,造成鄉村發展乏力的困境。同時,由于土地城市化快于人口城市化或“化地不化人”,出現了城鎮化的逆向擴張,即人口開始向鄉村回流。盡管這些人回村了,但仍存在著“身在農村心在城”的可能性,即行動主體精神不在場的狀態。

城鄉社會是一個具有調節作用的系統,基于向心力和離心力基礎上的認同度自發調節城市和鄉村人口的分布。城鎮化早期,城鄉二元戶籍制度成為城鄉自由流動的制度約束。隨著工業化和城鎮化的推進,農村推力和城市拉力的共同作用,城市向心力越來越大,鄉村向心力越來越小。城市勞動力短缺與鄉村勞動力富余正好順應了這一趨勢,農民進城成為城鎮化的必然結果。這也在更大程度上引發鄉村系統的內部分解和城市秩序的快速變革。大量農村青壯人口外流,造成鄉村行動主體的不在場,傳統熟人社會的運轉邏輯遭到破壞,衍生出留守老人、留守兒童等一系列社會問題。農民自由進入城市后,就留在城市就業和生活。然而,戶籍制度的限制使得他們無法享受均等化的基本公共服務和社會保障,他們面臨著成為城市邊緣人的風險和年老時必須回到鄉村的處境。

隨著城鎮化的深入推進,在城市生活的農村人口開始向鄉村回流。與以往季節性返鄉、年紀大返鄉、過年返鄉等“被迫的暫時回歸”不同,這里的回歸貌似具有主動性。因為中國傳統文化基因“葉落歸根”意識的深刻牽引和農民工在城市的生活基本上處于一種“社會孤立”的狀態決定了鄉村“人的回歸”[12]。然而,“物”和“人”不協調的城鎮化導致了鄉村的不斷衰落和城市向心力的進一步增強。在這樣的背景之下,雖然也出現了鄉村精英回歸鄉村的逆城市化[29],但它的出現往往是由于進城農民無法融入城市的結果。當進城農民被城市拋棄時,鄉村只能作為具有蓄水池功能的系統而存在。同時,在國家鄉村振興戰略的主導下,“城歸”返鄉創業,資金、技術、人才等要素向農村主動回流。這里產生一個新的問題,即“城歸”能否把村莊當作自己的村莊、把自己當作村莊的主體。由于這種情感體驗存在極強的主觀性,為“城歸”的主體性缺失提供了可能條件。產生的可能后果是,雖然他們對鄉村問題具有深切認識、有積極參與建設的意愿、有一定領導力,卻無法真正洞察農民心理、把握農村發展實際、形成有效號召力。農民工返鄉創業盡管會在一定程度上帶動農村生產生活方式的改變,卻也可能導致鄉村內部的分化和貧困問題的轉移。

3 激發農民主體性的可行性分析

隨著市場化不斷深入和制度改革不斷推進,鄉村人、財、物要素不斷外流,鄉村空心化、農民弱質化越來越突出,農民主體性也愈來愈弱。在未來很長一段時間里,農民主體作用和首創精神的發揮將成為實現鄉村振興的決定性因素。為此,激發農民主體性是否可能以及如何激發農民主體性,就成為當下需要著重研究的問題。

第一,農村已有實踐為激發農民主體性提供了經驗借鑒。自古以來,中國就是一個小農眾多的國家。激發農民主體性自然也成為解決農民問題的關鍵。早在抗日戰爭時期,毛澤東提出以合作社的形態將農民組織起來[30]931,激發農民主體性,形成集中性的勞動力量。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毛澤東提出變革農村生產關系以適應農村生產力,通過集體化道路激發農民向社會主義過渡的積極性??梢哉f,組織化是激發農民主體性的有效手段,提高農民的組織化程度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和社會主義制度建立提供了主體性力量。盡管人民公社建立后,農民主體性沒有被激發。但是,這并非來自組織化本身,而是來自特定歷史條件下的政策約束[31]。改革開放以后,為解決集體勞動可能存在的出工不出力問題,農村實行以家庭經營為基礎的統分結合雙層經營體制。隨著制度紅利不斷減弱,從事家庭經營的農民生產積極性也大為減弱。進入新世紀,我們黨不斷完善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構建以農戶家庭經營為基礎、合作與聯合為紐帶、社會化服務為支撐的立體式復合型現代農業經營體系”[32]51,提升小農抗風險能力,拓展小農增收空間。實踐表明,如果農民不能自發形成高水平合作,那么農村去組織化和去主體性就可能導致農民生活的無序狀態。只有提高農民的組織化程度,才能激發農民主體性,發揮其主體作用和首創精神。

第二,農村發展成就為激發農民主體性提供了現實支撐。黨的十八大以來,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發育良好,城鄉一體的基礎設施建設和基本公共服務配套成效顯著。全國納入縣級以上農業部門名錄管理的家庭農場達48.5 萬家,農民合作社199 萬家,產業化合作經營組織超過41 萬個,形成了功能互補、融合發展的各類經營主體[4]。這為提升小農戶生產經營的組織化程度提供了組織載體。同時,農村水、電、路、網等基礎設施水平全面提升,改善了小農戶生產設施條件,為激發農民生產經營積極性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環境。截至2018年底,全國99.6%的鄉鎮、99.5%的建制村通了硬化路,99.1%的鄉鎮、96.5%的建制村通了客車,95%的建制村連接了4G 網絡。此外,免費義務教育、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最低生活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務基本實現全覆蓋,提升了小農抵御自然風險和市場風險的能力。截至2018年底,城鄉居民基本醫保覆蓋了13.5 億人、大病保險覆蓋了10.5 億人,基本養老保險覆蓋了9.4 億人①本部分數據根據《2018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整理。。

第三,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為激發農民主體性提供了強大的組織保障。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最大優勢[33]43。中國共產黨從成立之日起就把依靠農民、為億萬農民謀幸福作為重要使命。從領導農民“打土豪,分田地”到開展互助合作,再從領導農民拉開改革序幕到全面深化農村改革,我們黨成為農民邁向共同富裕的“主心骨”,形成了黨領導“三農”工作的各項體制機制,培養了一批懂農業、愛農村、愛農民的農村工作干部。我們黨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理念,“堅持人民主體地位,充分調動人民積極性,始終是我們黨立于不敗之地的強大根基”[33]27,是調動廣大農民積極性和創造性的重要法寶。在黨的領導下,推進農村土地制度改革、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等各項改革為理順農民和土地、農民和集體、農民和市民的關系奠定了可靠保障,為提高農民的組織化程度和激發農民自我發展動力創造了條件。同時,我們黨通過出臺文件為激發農民主體性提供政策條件。黨中央先后出臺《關于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意見》和《鄉村振興戰略規劃(2018—2022年)》等兩個文件既堅持農民在鄉村振興中的主體地位,又搭建起鄉村振興的四梁八柱,為激發農民主體性、推進鄉村振興綜合施策。

4 激發農民主體性的路徑選擇

激發農民主體性是一個系統性、長期性的工程。從結構層面看,需要進一步明確誰來激發農民主體性以及培育什么樣的主體、建構什么樣的組織、創新什么樣的制度等問題。

第一,堅持黨對“三農”工作的全面領導,確保鄉村振興始終保持正確政治方向。農民參與鄉村治理的關鍵是要發揮基層黨組織的堅強堡壘作用[34]。新時代激發農民主體性,就要完善五級書記抓鄉村振興的農村工作領導體制,加強基層黨組織建設、配強領導班子,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堡壘作用,發揚黨的群眾路線的優良傳統,傾聽農民主體訴求,尊重農民首創精神和農村發展規律,維護好農民利益。建設一支懂農業、愛農村、愛農民的“三農”工作隊伍,推動基層干部與農民良性互動。通過崗前培訓和崗后輪訓,提升基層干部促進區域發展能力,調動基層干部工作積極性;通過提高基層干部的報酬待遇和社會保障,提升他們的獲得感和工作熱情;建立正向的評價反饋體系,以干群關系的密切程度和好壞程度作為考核基層干部的標準之一,并將考核結果作為選拔任用領導干部的重要依據,引導人才向農村基層一線流動。強化黨內法規和國家法治保障。認真貫徹落實好《中國共產黨農村工作條例》,始終堅持把解決好“三農”問題作為全黨工作重中之重,確保新時代農村工作始終保持正確政治方向。

第二,培育新型職業農民,提升農民自我發展能力和主體意識。新型職業農民是對“誰來種地”的有效回應。面對農村空心化和農業勞動力老齡化,新型職業農民是家庭農場和農民合作社的基石,也是構成各類新型經營組織的基本力量[35]。明確農民從身份向職業的轉變,讓農民以市場主體的身份成為農村改革的真正獲益者和參與者,有利于激發農民參與鄉村振興戰略的主動性和積極性。要充分認識培育職業農民的復雜性和長期性,從制度、教育、培訓、政策等方面著力,為提升農民能力創造可能條件和外部環境,全面建立職業農民制度,提高職業教育和技術培訓質量,完善職業培訓政策,構建公益為主、市場為輔的新型職業農民培育體系[36],培養一批有文化、懂技術、會經營的新型農民,讓農民成為體面的職業。加快培育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提高農民進入市場的組織化程度。同時,依托新型職業農民培育工程,憑借多樣化、生動化、通俗化的政策宣傳和現代教育增強農民的主體意識,激發農民參與鄉村治理的主體性以及鄉村振興的話語表達。培育新型職業農民既有利于發揮農民的首創精神,也有利于擴大農民在鄉村振興中的話語權。

第三,建構綜合自治組織,增進農民認同。鑒于新時代的特殊農情,有必要建構一個在村黨組織領導下的職能明晰的“1+4”綜合自治組織。其中,“1”是指村委會,承擔除專業職能之外的其他職能,主要是鄉村治理?!?”分別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鄉土文化組織、綜合服務組織、農村監督委員會,承擔專業性職能。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職能主要是組織農民發展生產、整合村莊內部要素資源、培育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提供社會化服務。鄉土文化組織負責挖掘村莊歷史、民俗、家風,重建鄉土社會文化,賦予守望相助新的內涵,更加符合時代特點,滿足人民需要。綜合服務組織側重于生活服務、人才引進和勞務輸出。監督委員會則代表村民對村莊公共事務進行監督,成員以中堅農民、本土鄉賢、返鄉力量為主,依能力大小、專業特長進行內部分工。組織成立初期,屬于義務服務。在村集體經濟有起色后,可抽撥經費促進組織良性運轉,并聘任專業性人才定期來村培訓。這樣既能夠更好運用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權,發展集體經濟,促進農民增收;也能夠重塑共同文化價值形態,提煉集體主義理念,增進農民認同。在不斷強化結構功能的基礎上,農民的積極性不斷被調動,形成一個基于物質和精神雙重積淀的命運共同體。

第四,以制度創新為激發農民主體性增添動力。相應的制度創新和任務細化除了給農民帶來穩定收入和安居樂業以外,還能在很大程度上激發農民自我實現的愿望[37]。農村的各項制度是黨的農村政策的基石,是激發農民積極性的動力來源。其一,深化戶籍制度改革,剝離附著在戶口上的各項福利制度,淡化戶口價值,為農民市民化創造有利條件,形成農民和市民城鄉雙向流動格局。其二,鞏固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穩步推進農村土地“三權分置”和承包經營權“長久不變”,加快推進農村集體資產清產核資和股份合作改革,保障農民的土地財產權利和集體資產收益權。其三,探索農村宅基地所有權、資格權、使用權“三權分置”,堅持土地用途管制和宅基地不能買賣底線,豐富宅基地用益物權,激活存量土地資產,促進農民增收。其四,夯實保護農民財產權和鄉村發展權的法律基礎。依據憲法指導,將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農村制度改革的方針政策轉化為國家的法律法規,尤其是推動《農村土地承包法》修改、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立法和《物權法》中農戶宅基地用益物權的修改。

5 結語

長期以來,我國學術界把西方現代化作為模仿樣板,用西方社會科學理解中國城鄉關系,認為城鄉關系是一對有先進和落后之別的對立關系,得出了社會現代化必然以城市繁榮和鄉村衰敗為結果的結論。這種觀點實質上先入為主地剝奪了農民和鄉村的發展主體資格。同時,改革開放前后,我國農村基本經營制度有所不同,前者強調“統”,后者強調“分”,農民生產積極性及農村秩序都陷入困境。作為鄉村振興主體的農民潛含著身體和精神雙重在場的應然狀態。但是,農民特殊性、農戶分散性、鄉村失序性、農民受動性的實然狀態,不僅消解了農民的主體意蘊,還引致并加劇了鄉村衰敗。農村已有實踐、農村發展成就、黨的領導都充分表明新時代激發農民主體性具有可能性和可行性。鄉村振興表面看要解決農業生產混亂、農民生活無序等問題,其實質是農村社會良性秩序的再生產。要促進鄉村秩序井然、提質增效就必須發揮我國的政治優勢、制度優勢、政策優勢,堅持黨全面領導農村工作、培育新型職業農民、建構綜合自治組織、推動制度創新,形成“把方向—提能力—強認同—添動力”格局,以重塑農民主體性,激活農民自我發展的內生動力,激發農村生產要素的最大效能,實現鄉村振興,助力中華民族偉大復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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