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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我國未成年人違法犯罪刑事政策的現狀、存在的問題及完善

2019-03-08 02:52朱家琳
西部論叢 2019年6期
關鍵詞:刑事政策寬嚴相濟

朱家琳

摘 要:鑒于未成年人群體的特殊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中指出,對于未成年人的違法犯罪活動要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和“教育、感化、挽救”的處理方針。然而近年司法實踐中,“寬”有余而“嚴”不足的司法實踐引發不少質疑。文章基于刑事政策學的基本理論,對這一問題出現的原因加以探討分析,并提出相應的完善意見。

關鍵詞:未成年違法犯罪 刑事政策 寬嚴相濟

一、未成年人違法犯罪刑事政策的現狀

2010年2月,最高院在其官網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1],《意見》第三部分第二十條再一次重申了對于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活動的基本原則與處理方針:“對于未成年人犯罪,在具體考慮其實施犯罪的動機和目的、犯罪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的同時,還要充分考慮其是否屬于初犯,歸案后是否悔罪,以及個人成長經歷和一貫表現等因素,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進行處理?!蓖瑫r,此類案件的司法實踐更加強調社會的“共同參與、綜合治理。

二、未成年人刑事政策在施行中顯現問題

近年來,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活動的范圍從傳統上的“小偷小摸”的財產類犯罪,到侵害人身權益的犯罪,近年來未成年對一些毒品犯罪、新型犯罪等也有所涉及。一些未成年涉及的刑事案件,手段之殘忍,影響之惡劣,引起理論界廣泛關注。很多學者認為“寬嚴相濟”之“寬”在司法實踐中的過度適用[2],懲罰與保護的限度掌握不足,導致了當前刑事政策在未成年犯罪領域的效用不佳?!皣矣H權”法則是構建與維系少年司法的基石,但過度強調國家對未成年人的照護責任可能會過猶不及。[3] 而這一問題正是我們當下治理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活動的刑事政策在實踐中所呈現的顯著缺陷。

當前社會急劇變革為未成年人的身心帶來的影響,導致犯罪率提升。同時,司法工作人員在未成年人案件的處理中對“寬嚴相濟”的片面化理解,導致保護過度,形成“保護”絕對化局面的深層次原因在于對“國家親權”的片面化追求[4]。

這些問題帶來的危害是顯而易見的,片面化的適用“寬嚴相濟”政策損害了法律的權威。對于未成年人過度寬宥的做法,夸張的說,甚至對個別較膽大的未成年違法犯罪活動行為人進一步的違法活動有所慫恿。

三、未成年人刑事政策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應如何完善

(一)堅持以比例原則作為補充

如前所述,當下的刑事政策運行缺陷的主要原因在于對“寬嚴相濟”理念的片面化理解和追求。在法益保護作為基本原則的前提下,比例原則的思路應當是是必要的補充。在未成年人犯罪處理的“寬嚴相濟”把握上,最為具體的就是懲罰的措施。

“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刑事政策實際上是種博弈,也就是博未成年刑事犯罪人改過自新的概率。[5]每一場“博弈”,都要考慮未成年人的保護和懲罰的限度,這種做法在一定程度上犧牲了被害人一方的部分利益,目標在期待行為人的改過自新,在于最大化的保護各方法益。[6]因此,對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處理,在是否啟動懲罰措施,應當采用何種措施以及措施的嚴厲程度的決定過程中,必須拋棄片面解讀政策的“一刀切”做法。正如學者指出,在我國未成年人犯罪多發期、高發期,不能因為強調保護社會秩序、被害人將比例原則的補充性考量結合博弈適用刑罰的思路可以得出利益,而忽視對未成年人訴訟權利、實體權益的有效保護。[7]所以,對于當下的問題的第一個完善方式,就是在司法工作人員的思路上,建立比例原則的思路,反對固化的、片面的做法。這樣思路的指引不光體現在上述懲罰措施的適用方面,具體的運用,下文將進一步闡述。

(二)應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基本原則

在未成年人犯罪高發的背景之下,“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為我們確立的“教育為主,懲罰為輔”基本原則和“教育、感化、挽救”的基本方針存在其科學合理性。我國未成年人犯罪的現行政策導向并不是某種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治標策略,而是在吸收了近代犯罪學思想精華的基礎上,結合我國社會發展特點的產物[8]。對未成年人實行非刑化、輕刑化、非監禁化的司法保護,不僅可以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保證對他們處理的公正合法性,同時也有助于對他們的教育、感化和挽救。[9]

(三)處理好保護與懲罰的關系

從世界各國未成年人刑事政策的發展歷程來看,對未成年人犯罪的處理,經歷了一個從“懲罰主義”到“保護主義”的演變過程。但一味的提倡保護,片面的忽略懲罰是不合時宜的,會產生問題與危害。對未成年人輕罪和輕微罪, 要堅持“寬”,盡量采用非犯罪化和非刑罰化的措施。針對未成年人嚴重暴力犯罪、累犯等, 還是要 “嚴”,要本著挽救的態度,“嚴”中有 “寬”。[10]所以應當明確,即便是國家親權基礎的治理,對未成年違法犯罪活動而言,保護與懲罰是不得偏廢的。年輕人容易沖突這點固然也可找到科學上的依據,但不能僅據此成為免責或減責的理由。[11]

在社會學意義上,教育矯治的具體成效會在相當程度上受到特定社會的“群體性共識”程度的影響。就此而言,中國目前正處于社會變革期,社會群體性共識程度較低,單純的教育矯治難以取得實質成效[12]。刑罰的目的不是使人受到折磨和痛苦,只是為了阻止有罪的人再使社會受到危害,并制止他人實施同樣的行為[13]。因此對于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問題,應當結合各種因素考慮,找到“保護”與“懲罰”的最佳契合點。

(四)將人身危險性作為個案具體考量條件

雖然未成年人在整體上都是具備類型化的特點,但是在個案的處理上,未成年人案件中行為人的人身危險性與社會危害性并非在每一個個案中都是成正比的。[14]應當考察未成年人社會調查報告的內容,以此更為深入的了解當時人的狀況,差的生活環境固然應當博得社會的關注與同情,但未成年人轉而侵害他人,就不能不說沒有懲治、責難的必要。研究犯罪發生的社會原因的意義在于尋找預防犯罪的社會政策,并不能成為逃脫懲治的理由。[15]鑒于人身危險性與社會危害性這樣的關系,在處理此類案件時應當建立類型化的處理方法。從現實情況來看,未成年人實施侵財犯罪在所有違法犯罪中所占比重較大,并且相較人身犯罪其人身危險性、社會危害性都明顯較低,報應的正義需求也不那么明顯。[16]根據人身危險性的不同,司法機關應理性地對未成年犯罪人適用刑罰,切勿一味從輕,而是應盡量做到“對癥下藥”,因人施教,以使刑罰最大限度地發揮其效能。[17]

(五)完善可替代的非刑罰處理方式

如果刑罰不可能保護某種法益,或者以刑罰制裁某種行為將導致更為嚴重的犯罪發生時,就表明刑罰不是保護法益的有效手段。[18]在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活動中,應當倡導保護為主的非刑罰處罰措施。在我國當前來看,對于此類行為的規制,現有的非刑罰處罰措施種類單一,不成體系,應當借鑒國外經驗,增加一些新的方法,如照管、監護和監督的裁決,社區服務的裁決,中間待遇和其他待遇的裁決,具體形式有家長監管令、保護觀察令、勞動賠償令、限制進入令、社區服務令等等,并對非刑罰處罰措施分類分級,形成有梯度的適合未成年犯罪人身心特點的教育罰體系。[19]

教育的過程也應當讓未成年人認識到自身的錯誤、并且樹立起作為社會成員的責任感,相比懲罰而言,這才是最有意義的。有學者指出,在一攬子頂層設計之余,亦可對收容教養、工讀教育等非刑事化處分予以重點突破。這些較帶有本土色彩的未成年人處分,或可成為少年司法下一輪改革中心之一。[20]

四、總結

未成年是國家的未來,當下我們的社會老齡化趨勢更加指引我們應當盡最大努力關注未成年的成長和身心建設。站在刑事政策的角度,最為重要的莫過于拯救“迷途的羔羊”,指引他們步入正軌,也通過全方位的保護、教育與挽救防止其再次迷途。對于上文提到現存的問題,應當堅守寬嚴相濟的基本原則,將比例原則的思路作為補充,權衡好教育與懲罰的關系,并且應當針對未成年人的特殊性提出適用更多樣化的非刑罰措施。

參考文獻

[1] 參見最高人民法院官網:《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的通知》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174.html,最后訪問時間2018年5月31日。

[2] 郭欣陽.從人身危險性出發正確貫徹 “寬嚴相濟 ”刑事政策———以未成年人犯罪為視角[J].河北法學,2009,(2):48.

[3] 張鴻巍.少年司法語境下的“國家親權”法則淺析.[J].少年司法,2014,(2):82.

[4] 崔志偉,保護與懲治之間: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政策的爭議焦點與類型區分.[J].青少年犯罪問題,2018,(1):41.

[5] 張明楷,法益保護與比例原則.[J].中國社會科學,2017(7):104.

[6] 同上:103.

[7] 張鴻巍.掀開少年司法的面紗.[J].人民法治,2016,(2):13.

[8] 王曲.未成年人刑事政策研究.[J].河南社會科學,2017,(4):74.

[9] 盧建平.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政策的整體完善[J].青少年犯罪問題,2009,(4):63.

[10] 王宏玉、楊少鋒.我國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政策探析.[J].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學報 (社會科學版),2010,(2):154.

[11] 崔志偉,保護與懲治之間: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政策的爭議焦點與類型區分.[J].青少年犯罪問題,2018,(1):40.

[12] 王曲.未成年人刑事政策研究.[J].河南社會科學,2017,(4):78.

[13] 貝卡利亞,論犯罪與刑罰[M].黃風,澤.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8:42.

[14] 謝秋玲.對未成年人犯罪定罪量刑機制的反思———以人身危險性為視角.[J].福建警察學院學報,2018,(1):86.

[15] 崔志偉,保護與懲治之間: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政策的爭議焦點與類型區分.[J].青少年犯罪問題,2018,(1):43.

[16] 同上,44頁.

[17] 謝秋玲.對未成年人犯罪定罪量刑機制的反思———以人身危險性為視角.[J].福建警察學院學報,2018,(1):88.

[18] 張明楷,法益保護與比例原則.[J].中國社會科學,2017(7):103.

[19] 盧建平.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政策的整體完善[J].青少年犯罪問題,2009,(4):65.

[20] 張鴻巍.掀開少年司法的面紗.[J].人民法治,2016,(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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