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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個人信用利益侵權責任構成要件分析

2019-03-08 02:52杜勝蘭
西部論叢 2019年6期
關鍵詞:侵權責任

杜勝蘭

摘 要:個人信用在生活中起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但是我國尚未確立信用權,對于司法實踐中出現的侵犯個人信用利益往往借助名譽權或者姓名權來進行保護,在個人征信體系中,信用主體的信用權需要通過法律來具體保障,當權利受到侵犯后也要通過法律規定相應的法律責任。本文主要探討在個人征信體系中信用權侵權責任構成要件的認定。

關鍵詞:個人征信 個人信用利益保護 侵權責任

1、存在侵犯個人信用權益的違法行為

侵害信用權,一般認系指主張或散布不真實的事實,致他人在經濟活動上的可靠性或支付能力受到負面的評價。[1]從違法行為的內容來看,須具有損害他人信用的內容,包括對主體的經濟實力、履約能力及態度、產品質量、經營狀況、銷售狀況等經濟能力的貶損、誤導以及其他施加不當影響的事實。[2]對于傳播真實信用信息是否侵權,學界存在爭議。王澤鑒認為,其所主張或散步的須為不真實的事實,某市場攤位的香腸系使用患口蹄疫的豬肉等。所主張或傳播事實的不真實應由被害人負舉證責任。[3]而蘇號朋,蔣篤恒則認為,在一般情況下,此種侵權行為以傳播虛偽事實為主要表現。早期立法如《德國民法典》不承認對真實事實的陳述可構成信用侵權。如該法典第824條規定:“違背真相,對事實進行主張或傳播,危害他人信用或對他人的生計或前途引起其他不利益的人,即使不知其為不真實,但系可得而知者,也應賠償他人因此而產生的損害?!爆F今日本及我國臺灣學者均主張,雖所述事實真實,但未對其實質內容作充分、詳細說明,或對事實未作全面報道,從而使第三人造成誤解,亦可損害當事人的信用,構成侵權行為。[4]

從侵權行為表現形式來看,既可以是作為方式,也可以是不作為方式。有學者對我國征信活動中信用權侵害行為進行了類型劃分,包括:因征信系統程序設計的瑕疵導致的信用權侵害;因錯誤的征信信息被傳播而導致的信用權侵害行為;征信數據處理過程中發生的信用權侵害行為;違法收集個人信用資料;提供的數據不準確導致信用侵害行為的發生;身份盜竊。[5]此外,負有特定作為義務的主體,在有的情況下亦可構成不作為侵權。例如,在信用征信活動中,征信機構就相關單位或個人依法負有作出答復和提供信息的義務,反之,可能構成不作為形態的侵害信用權。

2、存在損害事實

侵害個人信用利益的損害事實,是指侵害個人信用利益行為作用于社會,而導致公眾對特定主體經濟能力的信賴毀損和社會經濟評價的降低,以及由此造成的財產利益損失。[6]。

3、因果關系

侵害信用權的因果關系,是指侵犯他人信用的違法行為與資信利益損害事實之間的必然的、內在的關聯性。違法行為與信用權損害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最重要的判斷標準就是違法行為所涉及到的信用信息內容是否被公開,即在認定是否侵害了信用權時,必須明確兩個方面:第一,侵害信用權的人必須是特定的人,而不能是不特定的人或公眾;第二是對信用權人造成的不良后果必須使第三人知曉。因為信用是一種客觀的外在評價,只有讓第三人知道,才能推定不真實的信息對第三人產生了不良的影響,從而使受害人的信用降低。在個人征信過程中,這種情況是經常出現的,征信機構雖然在被征信主體信用報告中加有錯誤信息,但沒有證據表明征信機構將該報告提供給其他人或其他人了解該信用信息,那么征信機構是否應當對此承擔民事責任呢?如前所述由于該信息并未公示,縱使被征信人認為自己的權利受到了侵害,但由于無法認定侵權因果關系,應該說侵權責任是不存在的。

4、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

在侵犯信用權的主觀形態上,史尚寬認為,加害人對于信用之損害,以有故意為限,始構成侵權行為。加害人知其行為可發生損害他人信用之結果而敢為之者,即為有故意。[7]即認為,損害信用權只能以加害人有故意為限。還有學者則認為,損害信用權不能僅限于故意;區分故意過失,也不能以行為人知不知道行為會損害信用權為標準。行為人有意虛構事實,或者明知他人的主張并非真實事實而加以傳播的,為有主觀故意;行為人輕信他人的主張為事實而加以傳播,或者應當知道他人的主張并非真實事實而因過失而不知道的,則為有過失。不論行為人主張或散布有損他人名譽的事實是出于故意,還是出于過失,均可構成信用權的侵害。[8]

在我國,個人征信活動中過失侵害個人信用權的行為是否可以被課以責任仍然是一個有爭議的問題,但是這個問題在其他各國的司法實踐中已經有了比較明確的答案。20世紀80年代以來的美國司法判例表明,相關主體因為過失沒有遵守美國《公平信用報告法》的相關規定,進而侵害了被征信人的個人信用權,其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如果相關主體是故意這么做的,其應承擔更重的侵權責任,甚至會被判決支付懲罰性賠償金。我國臺灣地區的司法案例表明,要認定個人征信過程中的個人信用權侵權責任,侵權人主觀上須有“故意”或“過失”。[9]

注釋

[1] 史尚寬:《債法總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

[2] 楊立新,尹艷:論信用權及其損害的民法救濟,載《法律科學》,1995年第4期

[3] 王澤鑒:《侵權行為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

[4] 蘇號朋,蔣篤恒:《論信用權》,載《法律科學》1995年第2期

[5] 胡大武:《我國征信活動中信用權侵害類型化研究》,載《法律之窗》2007年第5期

[6] 楊立新,尹艷:論信用權及其損害的民法救濟,載《法律科學》1995年第4期

[7] 史尚寬:《債法總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

[8] 王利明:《侵權行為法》,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3年版

[9] 王澤鑒:《人格權保護的課題與展望(三)—人格權的具體化及保護范圍(5)—信用權》,載《臺灣本土法學》2007年第91期

參考文獻

[1] 史尚寬:《債法總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

[2] 楊立新,尹艷:論信用權及其損害的民法救濟,載《法律科學》,1995年第4期

[3] 王澤鑒:《侵權行為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

[4] 蘇號朋,蔣篤恒:《論信用權》,載《法律科學》1995年第2期

[5] 楊立新,尹艷:論信用權及其損害的民法救濟,載《法律科學》1995年第4期

[6] 史尚寬:《債法總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

[7] 王利明:《侵權行為法》,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3年版

[8] 王澤鑒:《人格權保護的課題與展望(三)—人格權的具體化及保護范圍(5)—信用權》,載《臺灣本土法學》2007年第91期

[9] 胡大武:《我國征信活動中信用權侵害類型化研究》,載《法律之窗》2007年第5期

[10] 楊立新,尹艷:論信用權及其損害的民法救濟,載《法律科學》1995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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