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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過錯對犯罪人刑事責任的影響

2019-03-08 02:52沈宇靖
西部論叢 2019年6期
關鍵詞:被害人刑事責任

摘 要:被害人學的三大創始人之一的以色列律師門德爾松曾經說過:“被害人學的目的不是減輕對罪犯的懲罰,而是盡力公正地對待每個人,特別是弱者?!苯┠暝诶碚摵蛯嵺`方面均引起廣泛關注的被害人責任,或者說是被害人過錯問題,其目的也并非是要減輕對于罪犯的懲罰,而更多的是為了探究被害人在與犯罪人的互動過程中,被害人過錯對于犯罪行為的誘發、推動作用。因此關于被害人過錯對于犯罪人的刑事責任的影響,我們也是本著這樣的思想進行探究的。

關鍵詞:被害人 過錯 刑事責任

一、被害人過錯的概念

關于被害人過錯的概念界定問題,還沒有形成統一的認識,眾說紛紜,但基本達成共識的是,刑法學意義上的被害人過錯與犯罪學意義上的被害人過錯是不同的。因為無論是關于對犯罪人的界定還是對被害人的界定,犯罪學都要比刑法學寬泛許多。犯罪學上的被害人有廣義、狹義之分。狹義的被害人僅僅指犯罪被害人,是指由于受犯罪行為侵害而遭受一定程度損害的自然人、單位和國家。而廣義被害人還可以包括家庭、社區、國際社會等。那么自然對于被害人過錯的界定,決不應僅僅限定為刑法上的犯罪行為,除此之外還應包括違法行為、違反道德的行為以及主觀上既無故意也無過失,客觀上卻足以引起行為人對其實施犯罪的不當行為。因此,筆者較為贊同以下的被害人過錯的界定方式,“所謂犯罪被害人責任,是指在一些犯罪事件中,由于犯罪被害人的不當行為或不良狀態,誘發、推動犯罪行為的發生并導致自身合法權益遭到犯罪侵害而應當由犯罪被害人承擔的否定性評價?!盵1] 被害人過錯簡言之就是被害人應當承擔的否定性評價,當然這種否定性評價即可以來自道德也可以來自法律。

二、被害人過錯的特征

關于被害人過錯的特征,有學者認為,被害人過錯有四個特征。一是客觀性,即無論是誘因性過錯事實,還是侵害性事實,或者是事后導致繼發不良后果,都通過被害人自身的具體行為加以體現,是客觀產生的;二是時間的確定性,即由于這種過錯才導致犯罪行為的發生,或者犯罪行為發生后,由于這種過錯的產生才導致不良后果的繼發;三是刑罰適用的關聯性,即這種過錯的成立,與審判機關對犯罪者科以刑罰之間有必然的聯系;四是實際適用的標準性,即被害人過錯達到一定的程度,才會影響對犯罪者的量刑。[2]

針對被害人過錯的特征問題,筆者認為有兩點值得注意。一是在歸責原則的采取上,對于犯罪人刑事責任的確定,我們都提倡采用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既要考慮犯罪行為所造成的客觀損害事實,也要考慮犯罪人主觀上的故意和過失。但對于被害人責任的認定問題上,很多案件中,被害人對于存在自身的過錯既無主觀上的故意也無過失。二是關于關聯性的問題。筆者認為相比被害人過錯與刑罰適用之間的關聯性問題,我們應該更多考慮的是被害人過錯與犯罪行為的關聯性。在“犯罪—被害”這一互動中,只有當被害人過錯與犯罪人行為之間存在的“引起—被引起”的因果關系的時候,我們才能對被害人進行譴責,從而對犯罪人的刑事責任產生影響。被害人過錯是刑事案件發生或發展的一個條件。盡管刑事案件最終發生是由被告人的意志自由所決定,但被害人的挑釁、侮辱、毆打等過錯行為對被告人實施嚴重危害行為的刺激作用不容忽視; 有時被告人在犯罪過程中由被動轉為主動犯罪,這都是犯罪侵害對象———被害人的杰作。[3]

三、被害人過錯對量刑的影響

(一)迫發性過錯對量刑的影響

迫發性過錯是被害人嚴重侵犯行為人的合法權益,從而迫使加害人作出防衛性侵害的行為,比如正當防衛、緊急避險就是迫發性過錯所導致。[4]在這類案件中,被害人通常存在較大過錯,其行為屬于犯罪行為,在整個犯罪被害的互動過程中,對犯罪結果的產生具有較大的促進作用,具有較強的可責性。例如,在《于歡故意傷害案》中,就反應出了此種情況。最高法發布的第18批指導案例中將《于歡故意傷害案》定為第93號,旨在統一刑法中正當防衛認定的具體裁判標準,對于被告人行為所涉法律適用問題進行了明確,包括是否具有防衛性,是否屬于特殊防衛,是否屬于防衛過當以及如何定罪量刑。該案例明確了刑法第二十條規定的“不法侵害”“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概念和內涵,明確了審理此類防衛過當案件應當考慮的因素和定罪量刑的標準,對于準確把握正當防衛的立法精神,統一裁判標準具有重要指導意義。

在迫發性過錯導致的刑事案件中,加害人不得已而采取了侵害行為,其行為性質已發生了質的改變,其侵害行為可能已演變為刑法明確所規定的正當的防衛行為。根據刑法第二十條的規定:“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笨梢娫诖祟惏讣?,犯罪人與被害人在互動過程中,發生了角色轉換,最初的被害人演變為犯罪人。但此時對于犯罪人的責任認定,則由于符合了正當防衛的全部條件,而對犯罪人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二)激發性過錯對量刑的影響

所謂激發性過錯,是指被害人的嚴重違法行為,或侮辱人格、挑釁等使加害人陷入激憤狀態之行為。

對于激發性過錯對量刑的影響,國外各國有不同的立法例。在英美法系的英國,雖鮮有成文法典,但英國刑法堅持認為:“因被害人激憤引起的, 可以減輕犯罪人的刑事責任”,美國,雖然各州均有自己本土所適用的刑法,但對被害人過錯也都有明文規定,如《伊利諾伊州刑法典》第38篇第1005章第5節就將“被告人的行為是在受到強烈激怒情況下發生的”和“被告人的犯罪行為是由他人引誘或促使而實行的”作為刑罰的減輕事由。[5]又如《俄羅斯刑法典》第61條將被害人的不法行為或者不道德行為作為刑罰的減輕情節,107條將被害人的暴力、 控告或者嚴重侮辱或其他違法或者不道德行為作為憤怒激情殺人的減輕情節。[6]

盡管我國刑法中沒有將被害人過錯規定為法定減輕情節,但在實踐中卻是作為一個重要的酌定情節應用的。最高人民法院1999發布的《全國法院維護農村穩定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即紀要》指出在故意殺人、故意傷害案件中,“對被害人一方有明顯過錯或對矛盾激化負有直接責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從輕處罰情節的,一般不應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各地法院都根據舉重以明輕的原則。把被害人過錯作為量刑酌定從輕處罰情節,取得了較好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案例中也是予以認可的,但各地法院的認定沒有統一的標準,造成一定程度的混亂。

結 語

綜上所述,關于被害人過錯對于犯罪人刑事責任的影響問題,我們首先應該做的就是正確區分被害人過錯的性質和程度,而后根據被害人過錯在案件引發、推進過程中的不同情況以及引起與被引起的因果關系,確定其對犯罪人刑事責任的影響。

參考文獻

[1] 陳曉娟.論犯罪被害人責任.[J].山東警察學院學報2012(3)

[2] 參見周曉陽、陳潔:“刑事被害人過錯責任問題研究”,載《法學雜志》 2003年第24卷。

[3] 潘庸魯.被害人過錯認定問題研究.[J].法學論壇2011(9)

[4] 黃奉文.論刑事被害人過錯對量刑的影響.湘潭大學碩士學位論文

[5] 李潔暉.被害人過錯對定罪量刑的影響.[J].法律適用2016(5)

[6] 黃道秀譯:《俄羅斯聯邦刑法典》,北京大學出版社2008年版,第23頁。

[7] 駱群.犯罪被害人十五講.[M]中國法制出版社.2016.3

作者簡介:沈宇靖,1978年生,黑龍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學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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