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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體系的重構

2019-05-13 02:00薛克鵬
現代法學 2019年1期
關鍵詞:保護法財稅經濟法

薛克鵬

隨著改革開放不斷深入,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得以確立,我國亦從市場規制和宏觀調控二元維度建構了經濟法體系。這種二元結構的體系可以說是經濟法發展史上的一次革命性進步,對于中國經濟法的形成和發展可謂居功至偉。但毋庸否認,二元結構存在的問題也日益成為影響經濟法進一步發展的因素,值此改革開放40年之際,學界需要在反思的基礎上重構經濟法的體系。

一、二元結構體系存在的問題

首先,二元結構體系(簡稱“二元論”)以政府在市場中的職能而不是市場作為經濟法體系化的標準,凸顯的是政府而不是市場。政府和市場的關系是貫穿于改革開放始終的一個核心問題,對二者關系的法律調整是經濟法難以繞開的命題,因此,劃分標準也預示著經濟法對于二者關系的定位。政府固然是現代經濟體系中不可或缺的因素,規制與否已成為經濟法區別于私法的一個重要標志。但市場經濟畢竟是企業自主經營、自由競爭,消費者自由選擇、自主消費,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動、平等交換的經濟。與市場相比,政府規制或者調控只有工具性價值,而不是決定性作用。所以,建立在市場經濟基礎之上的經濟法體系無疑應當以市場作為依據,體現市場的決定性作用。以政府為標準,必定凸顯政府在經濟法中的中心地位和決定作用,既與經濟法實際立法內容不符,又使政府和市場的關系發生錯位。

其次,二元論以政府為中心,必然涉及與行政法的關系問題,極易與行政法相混淆。雖然市場規制和宏觀調控與普通行政行為有本質區別,但最終離不開行政權的作用,需要行政機關具體實施。在一些學者看來,基于行政權所形成的社會關系本質上都屬于行政法的調整對象即行政關系[11],所以,政府對經濟進行管理與調控的法律也就是經濟行政法[12]。

再次,二元論經濟法無法給市場主體一個清晰的權利、義務和法律責任清單。經濟法由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和消費者保護法等眾多單行法構成,市場主體的權利、義務和法律責任分散在大量的單行法中。體系化的一個重要目的就是向市場主體提供一個完整系統的權利和義務清單,便于其決策和行動。因此,經濟法體系應當圍繞市場主體進行建構,將分散的權利、義務和法律責任系統化,使之成為一個內容完整、層次分明、結構合理、協調統一的整體。經濟法體系直接關系到人們對于經濟法的直觀認識[13]。二元論凸顯了政府的作用,又非常容易使人認為經濟法與市場主體的權利無涉,而只與政府規制和宏觀調控相關。

復次,隨著實踐的需要和學科的日益成熟,經濟法內部出現了專門研究競爭法、消費者保護法、金融法和財稅法等不同方向的學者群,甚至還成立了專門的研究機構。特別是本科和研究生階段,經濟法的課程體系也已經形成。二元論與經濟法實踐、學科體系建設和課程建設之間存在著明顯的脫節,而不是同步發展。

最后,根據二元論標準,有些法律很難準確分類。例如,金融法中既有貨幣調控內容,又有規制金融經營者的內容;價格法也是既有規制經營者的條款,又有價格調控的內容,將其歸入任何一類都存在不足。

二、經濟法體系化的標準選擇

要使經濟法體系合理化和科學化,選擇合理的分類標準是關鍵。雖然法律關系諸要素常常被作為體系化的依據,但實踐中并沒有統一的標準。經濟法是在不同市場經濟階段形成的、回應不同經濟問題、規范各類經濟活動的單行法集合。盡管立法時間跨度大,數量眾多,形式散亂,但始終都圍繞著市場這一中心問題。所以,建構經濟法體系的最大公約數應當從市場中尋找,以市場為依據,同時兼顧政府作用和其他因素。

市場是以商品和服務為交易對象的場所和系統,包括相關市場、市場主體、市場行為以及商品和服務等具體因素。經濟法作用的對象應當是發生在相關市場領域、由市場主體實施的具體經營行為,其中既有發生在特定市場領域的行為,如食品生產經營,又有所有市場都存在的諸如壟斷和不正當競爭等。經濟法的體系只有以市場為依據重新進行建構,才能還原經濟法的真實面貌。

除了市場因素,經濟法體系化還應當兼顧監管體制。經濟法涉及市場競爭、消費者安全以及食品、金融、電信和政府調控等專業知識,是經濟和法律知識融合的產物。徒法不足以自行。要讓經濟法發揮其維護經濟秩序的作用,還必須仰賴具有經濟、法律以及相關專業技術知識的執法者,所以,監管機構執法是經濟法實施的一個重要特征。但監管機構不可能一法一設,否則法律實施成本會過高。這就需要根據監管對象和監管目的,從有利于提高監管效率和監管效果等方面進行必要整合,建立經濟法的分支體系。

此外,經濟法體系化還應當考慮立法的數量、研究狀況、學科體系建設和課程設置等因素。不論以何種標準,每個分支都應當有一定數量的單行法,數量過少或過多,都不宜作為一個分支。另外,作為經濟法的組成部分,應當有一定數量的研究者和研究成果,能夠成為一個分支學科和穩定的研究方向,并能作為經濟法的一門專業課程進行持久性教學。

三、以“市場”為標準的經濟法體系建構

根據以市場為主、兼顧其他因素的原則,重構后的經濟法體系應當由競爭法、消費者保護法、金融法、自然資源法、財稅法以及行業經濟法等幾個組成部分構成。

(一)競爭法

競爭法以競爭行為作為基本分類依據,將與競爭直接相關的法律歸為一類。競爭法是經濟法產生的主要源頭,也是內容最完整的一類

美國國會1890年通過的《謝爾曼法》和德國1896年5月通過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分別是世界上第一部反壟斷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到20世紀中葉,主要市場經濟國家都建立了完整的競爭法體系以及執法機構。(參見:魏瓊.西方經濟法發達史[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6:63,103;種明釗.競爭法[M].2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29-59.)。我國在1993后先后制定了《反不正當競爭法》《拍賣法》《招標投標法》《反傾銷條例》《反補貼條例》和《反壟斷法》,迄今已形成了較為完整的競爭法體系,同時建立了以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為主的執法機構。目前,競爭法不僅已成為經濟法學的一個重要研究方向和專業課程,而且形成了穩定的研究隊伍,成立了許多研究機構

目前,國內已有北京大學、中國政法大學、南開大學、武漢大學、上海交通大學、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和湖南大學等近十所大學設立了研究競爭法的機構,是經濟法中研究機構最多的一個領域。??梢?,競爭法具備了作為經濟法一個分支的基本條件。以競爭為依據對分散的單行法進行體系化,既有利于經營者和政府完整了解市場競爭規則,促進公平競爭文化的形成,又有利于整合政府的監管資源,提高市場監管水平和效率,同時還有利于競爭法在司法層面的普及。對于經濟法基礎理論的重構和創新,其意義也自不待言。

(二)消費者保護法

消費者是基本的市場主體。消費者保護法是以消費者權益為依據,將直接保護消費者權益或者規范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產品和服務的行為的法律歸為一類。歐美國家在20世紀80年代就已形成了完善的保護消費者的法律體系和監管體制,法國甚至制定有《消費者法典》。我國自20世紀80年代開始,逐步形成了以《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為基本法,包括《產品質量法》《廣告法》《食品安全法》《農產品質量安全法》《藥品管理法》《標準化法》《計量法》《特種設備安全法》《旅游法》和《電子商務法》等特別法在內的消費者保護法體系,并建立了以國家和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為主的消費者保護法執法機構。近年來,人民法院受理的消費糾紛案件也越來越多。此外,全國和地方的消費者保護組織也逐漸成為實施消費者保護法的一支重要社會力量。在許多高校的碩士和博士研究生培養方案中,消費者保護法已經成為經濟法學的研究方向和專業課程之一,而且全國性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學會已經成立,一支穩定的研究和教學隊伍開始形成。所以,消費者保護法足以成為經濟法的一個分支。

(三)自然資源法

自然資源法(包括能源法)作為經濟法的組成部分有多種原因。首先,經濟就是利用資源生產產品并用于交換、分配和消費的一系列行為,開發和利用自然資源是最基礎的市場活動,與經濟發展和居民消費直接相關。其次,自然資源法與競爭法、消費者保護法的規制對象都是向市場提供產品或服務的經營者,而且都需要通過專業性的機構實施。再次,自然資源法立法數量多,內容寬泛,包括《土地管理法》《礦產資源法》《水法》《森林法》《草原法》和《野生動物保護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規,而且以自然資源部門為主的執法機構已經建立。所以,自然資源法與競爭法、消費者保護法有許多共同之處,應當成為經濟法的一個有機組成部分。

(四)金融法

金融法是以金融市場為依據進行的分類,目前包括《商業銀行法》《證券法》《保險法》《信托法》《反洗錢法》《中國人民銀行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外匯管理條例》和《期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根據這些法律法規,國家建立了中國人民銀行、證監會、銀保監會和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等調控監管或執法機構。金融法不但已經成為經濟法中一個穩定的研究方向,而且形成了以高校教師為主,包括相關實務部門研究者在內的研究隊伍,成立了多個全國性的研究會。因此,金融法雖然只是有關金融市場和金融行為的法,但其體量和重要程度表明,金融法足以成為經濟法的一個分支。此外,金融本身是一種經濟活動,它是在商品經濟條件下,參與社會再生產的社會組織和個人在生產、分配、交換、消費過程中,相互調節資金余缺的信用活動的總稱[14]。以資本、貨幣、保險、期貨和外匯等為交易對象的金融市場是市場體系不可分割的部門,并起著中心樞紐作用。金融市場既存在安全問題,又存在著壟斷、不正當競爭和消費者問題,與土地和礦產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同樣直接相關。金融經營者既應當接受金融監管機構監管,又應當接受市場監管部門監管。所以,金融法并不是一個孤立的法律部門,而是整個經濟法中的一個組成部分。

(五)財稅法

財稅法是以政府財政行為為依據進行的分類,由《預算法》《政府采購法》《審計法》以及所有稅收法律法規構成。與財稅法實施相關的機構,包括各級人大常委會財經委員會、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和稅務機關。財稅法作為經濟法學科的一個研究方向和專業課程由來已久,專門從事財稅法教學和研究的梯隊已經形成,而且成立了全國性的研究會。因此,財稅法應當走出宏觀調控法的誤區,成為經濟法的一個獨立單元1994年的《預算法》第1條曾規定:“為了強化預算的分配和監督職能,健全國家對預算的管理,加強國家宏觀調控,保障經濟和社會的健康發展,根據憲法,制定本法?!?014年修改后的《預算法》規定:“為了規范政府收支行為,強化預算約束,加強對預算的管理和監督,建立健全全面規范、公開透明的預算制度,保障經濟社會的健康發展,根據憲法,制定本法?!贝送?,《預算法》為政府的預算和收支行為規定了許多法律責任,可見,《預算法》已經從加強宏觀調控轉向規范政府收支行為。。將財稅法視為宏觀調控法,突出的是財政和稅收的功能而不是財稅法的功能,掩蓋了財稅法規范財稅行為的真正目的[15]163。財稅行為是政府獲得和使用公共資金方面的活動,目的是優化資源配置、公平分配和經濟穩定增長[15]171。但能否實現這些目的,取決于財稅行為是否規范運作。實踐證明,不受法律約束的財稅行為,不僅會導致公共財政的浪費和腐敗,而且會造成市場主體之間的不公平稅負和不公平競爭,加劇不同產業、區域之間的不平衡,甚至會造成財政風險。所以,財稅法通過規范政府的收支行為,保障經濟社會的健康發展,而不是宏觀調控之法。

(六)部門(行業)經濟法

除了競爭法、消費者保護法、金融法、自然資源法和財稅法外,還有《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旅游法》《建筑法》《電子商務法》《對外貿易法》和《電信條例》等許多單行法。它們主要是對特定行業或市場內的經營行為進行規制,同時也不乏促進行業發展的內容,目的是維護特定經濟領域的競爭秩序,保護相關領域的消費者權益,促進行業發展。這些單行法在經濟法體系中處于次一級位置,可稱為部門或行業經濟法。

結論

雖然經濟法的體系建構只是一個法律形式問題,但這一形式已經觸及經濟法的實質層面,關系到人們對經濟法的基本認識、制度建設和學科發展等方面。如果形式與內容長期處于脫節狀態,經濟法的危機隨時可能爆發。這不是危言聳聽,而是已經悄悄發生的事情。尤其是當它不能對一個個分散的單行法作出有效統合時,經濟法的離心化趨勢將會進一步加劇,各自為政、分崩離析的局面將會形成。為此,作為后來者不能醉心于前輩的成就,滿足于問題尚存的現狀,而要敢于反思,勇于創新,通過不斷解構和重構,以接力方式早日使經濟法成為一個內容齊全、結構合理、功能不同、分工有序、前后統一、邏輯嚴密、形神一體的法律規范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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