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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危險駕駛罪適用的幾點看法

2019-06-12 00:42王藝蓉
職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9年3期
關鍵詞:肇事罪交通肇事肇事

王藝蓉

摘 要:刑法修正案(八)增設了危險駕駛罪,所謂危險駕駛罪,是指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行為。設立危險駕駛罪的初衷是為了遏制日益嚴重的惡性交通肇事的發生,但對于如何適用危險駕駛罪方面,法官們遇到一系列問題。

關鍵詞:危險駕駛;交通肇事

一、危險駕駛罪與交通肇事罪之間的關系

危險駕駛犯罪與交通肇事的主要對象相同,但客觀和主觀因素不同。首先,就客觀要求而言,駕駛的危險表現為追逐競駛情節惡劣或醉酒駕駛;交通肇事表現為違反交通管理規定,造成公共和私人財產重大損失造成人員嚴重受傷,死亡。簡而言之,危險駕駛犯罪更加注重對犯罪情節以及犯罪行為的考量,而交通肇事則是更加注重犯罪的結果。其次,在主觀要求方面,危險駕駛罪是故意的;交通肇事罪是過失。

眾所周知,交通肇事罪是一種過失犯罪,被稱為“過失之王”。除交通肇事罪外,“刑法修正案”(8)僅增加了危險駕駛罪。從表面上看,補充刑法的立法空白是對未發生嚴重交通肇事的危險駕駛的處罰,但這一犯罪的確立也使傳統的交通肇事犯罪發生了變化。最明顯的是,危險駕駛罪的增加將交通肇事罪分為兩類:①交通肇事罪僅僅是疏忽大意,即交通肇事罪不是基于危險駕駛罪行。如果在沒有獲得駕駛資格,超載等的情況下在機動車輛中發生駕駛肇事,并且傷亡導致死亡或受傷,則這是一個簡單的疏忽;②因危險駕駛而發生重大肇事造成的交通肇事。也就是說,酒后駕車或在路上追逐競駛引起的交通事故構成了交通肇事?!靶谭ā钡谝话偃龡l第二款的規定,即實施危險駕駛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較重刑罰的規定定罪處罰。

有人認為交通肇事罪是一種過失罪,危險駕駛罪是故意犯罪。然后,在上述第二種情況下,交通肇事罪的主觀方面存在混淆,即當事人的危險駕駛行為主觀上是故意的,但最終被判處交通肇事罪這種做法是否合適?筆者認為,如果某人因駕駛危險行為而受傷或受傷,并犯有交通肇事罪,應當因交通肇事受到處罰。在這種情況下,行為人故意對危險駕駛的基本犯罪負責,交通肇事的加重結果是疏忽,從而成為加重犯罪的結果。因此,如果實施危險駕駛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的定交通肇事罪就沒有錯。

危險駕駛罪與交通肇事罪之間量刑上的區別。上文已提及,當被告既有危險的駕駛行為又有其他罪行時,他會因較重的處罰而被定罪并受到懲罰。這里涉及的更嚴重的罪行是最常見的交通肇事罪??梢钥闯?,交通肇事罪是危險駕駛的加重結果。但在司法實踐中,交通肇事的實質性處罰是否比危險駕駛更嚴重?自“刑法修正案”(八)實施以來,許多地方都出現了判犯危險駕駛罪的案例。無論危險的駕駛情況如何,無論受害人是否得到賠償,判決的結果幾乎都沒有緩刑期,即危險駕駛的被告將被剝奪一至六個月的個人自由。但是作為重罪的交通肇事罪中。如果被告可以積極地賠償受害者并獲得受害者的諒解,那么所獲得的大多數判決都是緩刑,這種司法實踐在許多法院都很常見。從這個角度來看,就人身自由而言,交通肇事罪似乎并不比危險駕駛更嚴重。

造成上述情況的主要原因是公眾正在密切關注危險駕駛罪。制定危險駕駛罪的目的是打擊無視他人生命和財產的醉酒司機和駕駛者。如果他們只為輕微的肇事做出經濟補償而不限制他們的個人自由,那么于人們在情感上是不可接受的只會讓社會公眾感到增設危險駕駛罪是徒勞的。因此,筆者建議,在具體的司法實踐中,對于危險駕駛的司機,可以考慮根據具體情況適用緩刑。但是,由于這可能造成人們的誤解和不滿,因此有關部門要及時做好宣傳工作,讓大家知道危險駕駛的司機受到的是嚴厲刑事懲罰。

二、在我國刑事和解制度中,危險駕駛罪應如何適用

刑事和解作為我國刑事司法領域的一種理念,在構建和諧社會的時代背景下逐漸受到人們的廣泛關注。刑事和解強調被告人與被害人在訴訟中的主體地位,意味著對被告人和被害人在訴訟中自主意愿的尊重和自主處理度,這樣將合法與合理因素結合起來,利于在普遍公正的基礎上進一步實現個案的相對公正。刑事和解是一種以協商合作形式恢復原有秩序的案件解決方式,它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加害人以認罪、賠償、道歉等形式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后,國家司法機關對加害人免除刑事處罰或者從輕、減輕處罰的一種制度。

具體而言,在危險駕駛違法行為的情況下,如果被告在輕微肇事發生后積極賠償受害人,是否可以考慮對危險駕駛的主體提出緩刑?上面提到了這個問題的答案。就目前危險駕駛罪行的判例而言,很難對這種情況適用緩刑。與此相關的問題是,危險駕駛的司機可能將對受害者的賠償問題失去動力。因為對于被告,即使他在賠償問題上做出了積極的姿態,即使他得到了受害人的理解,但是他也有可能無法得到司法機關的“理解”。換句話說,目前對危險駕駛違法行為的處罰不利于刑事和解制度的實施。因此,從刑事和解的角度來看,筆者仍然認為,與受害方達成刑事和解的被告可以考慮緩刑,這不僅符合刑事和解的概念,而且也是實現公平的要求。

三、醉駕入刑標準如何認定

誠然,新修改的刑法對危險駕駛罪表述的簡單且明確,只要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就以危險駕駛罪論處。通過法條表述,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似乎成了醉駕入刑的唯一標準。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刑事處罰畢竟是最為嚴厲的法律制裁,需要慎重。雖然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規定追究醉酒駕駛機動車的刑事責任,沒有明確規定情節嚴重或情節惡劣的前提條件,但根據刑法總則第十三條規定的原則,危害社會行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危險駕駛罪的設立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旨在降低因危險駕駛而給公共安全帶來的隱患。而現實生活中一些所謂的“危險駕駛”卻很難對公共安全造成實質性的威脅,比如醉酒后駕駛摩托車行駛在無人的鄉間小道,此類行為如果也不加區分地處以刑罰,實在是有違法律應有的理性。因此,筆者并不贊同只要醉酒駕車就一律入刑的做法,也應當考慮具體的案情,方能實現實質的正義和個案的公平。

危險駕駛罪增設以來,效果顯著,酒駕數量明顯下降,但其帶來的一些問題也不容忽視,尤其是危險駕駛罪在刑事審判實踐中所面臨的困境。只有正視問題、走出困境,才能使一個罪名乃至一個制度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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