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無因管理中的本人意思

2019-07-15 06:50昝強龍
西南政法大學學報 2019年3期
關鍵詞:利益

摘 要:《民法總則》中關于無因管理的規定沿襲了《民法通則》的規范模式,在新的立法規定出現之前有待司法實踐加以探索完善。無因管理之成立除考慮管理意思外,還需考慮事務管理行為是否利于本人以及是否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司法判例考察發現,因事務管理類型的不同,法院對本人意思的探明程度亦有著不同程度的要求。不適法無因管理人因違反本人意思,而無法享受費用求償權,故在適法與否的界定中,對本人意思的判斷就具有吸收利益判斷的實質效果。作為本人意思之矯正,承認的具體形式為主張管理利益或承認事務管理行為,從而將事務管理的不適法性轉化為正當。因此,基于本人意思之探明所構建的無因管理體系就具有體系闡釋意義。

關鍵詞:無因管理;管理意思;本人意思;利益;承認

中圖分類號:DF522 ?文獻標志碼:A

DOI:10.3969/j.issn.1008-4355.2019.03.03 開放科學(資源服務)標識碼(OSID):

《民法總則》第121條承襲《民法通則》之規定,于民事權利章之下規定了無因管理之債。就內容而言,該條主要規定了管理人有權要求受益人償付因管理而支付的必要費用?!蛾P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民通意見》)第132條對“必要費用”進行了擴大解釋,從而使管理或者服務中受到的實際損失也包含在“必要費用”的文義射程之內 [1]。前述兩項規定,構成了我國現行法下無因管理之全部?!耙舜植灰思殹钡某跏剂⒎ㄔ瓌t為無因管理制度的豐富留下了大量空白,如今,距《民法通則》實施已經三十載有余,司法實踐中已經積累了大量的可供研究的無因管理案例判決素材,從何種視角研究無因管理有必要重新思考。

一、利益與意思的定位 ?就構成要件而言,為他人管理事務的意思,也即“管理意思”,決定了事務管理行為能否成立無因管理,而管理行為是否符合本人利益及意思則是判斷無因管理適法與否的標準 就意思要件而言,無論是表述為“不得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還是“符合本人真實或推定之意思”而言,均具有同樣的限制效果,因而,本文在行文中可能會二者通用,甚至有時會直接使用“不得違反本人意思”或“符合本人意思”的縮略用語。(參見:[德] 迪特爾·梅迪庫斯.債法總論[M].杜景林,盧諶,譯.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506; 王澤鑒.債法原理[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311-313.)。管理意思既非效果意思,也勿需表示,屬精神作用 [2],卻在無因管理構成要件中發揮著重要作用,以至于被稱為“目的意思獨立的事實行為” 無因管理作為事實行為,其管理意思并不像法律行為中的意思表示一樣需要由效果意思和表示意思構成,與準法律行為相比,無因管理中之管理意思也勿需表示,管理意思是作為一種獨立的,突出的目的意思要素,學者將其稱之“目的意思獨立的事實行為”。(參見:常鵬翱.論目的意思獨立的事實行為[J]. 法律科學, 2012(3):79.)或“混合事實行為”[3]的無因管理同一般事實行為迥異。除管理意思外,在成立適法無因管理與否的同時還需考慮事務管理行為是否滿足“利于本人,不得違反本人明示及可得推知之意思”的要求。該要求本身存在著“利益”與“意思”的雙重限制,并且似乎將“利益”和“意思”置于了平等的地位。就《民法典各分編(草案)》(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分編草案征求意見稿”)的最新規定而言,仍采取了“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管理他人事務,并且符合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受益人真實意思”的立法表述 參見:《分編草案征求意見稿》第763條。。但正如學者所指,“在一個以私人自治為原則的私法體系中,本人的意思應該決定對事務的管理”[4],意思和利益并非等量齊觀,因而,對本人意思的探明可能就更具重要性。

可惜的是,《民法總則》第121條的文義中既無意思之體現,也無利益之要求;《分編草案征求意見稿》第763條中“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和“受益人意思”的雙重限制也未表明二者之間的優先考慮順序。與此同時,伴隨著民法典分編編纂的進行,在立法上完善無因管理制度,以期完善、豐富我國實質意義上的債編內容的呼聲,又變日益高漲。然而,高屋建瓴的立法建構卻因缺乏對無因管理司法適用的現實關注而收效甚微。值此法典編纂之際,采取以司法實踐為主導的效果論研究來重新審查無因管理的構成要件研究可能就更具實益,對當下民法典中無因管理立法模式選擇也就更具指導意義。

西南政法大學學報 ? ? ? ? ? ? ? ? 2019年第3期昝強龍:無因管理中的本人意思在方法上,文章嘗試基于意思要求對無因管理類型重新劃分。這種劃分反映了無因管理案件類型的最新發展情況,也揭示了基于對本人不同的意思要求而為他人管理事務所引發的不同法律效果。既然區別于法律行為的“法律上行為”無法構建一般的規則體系,那么以法律行為理論的意思要求為切入點,總結、分析、比較既有案件事實中具體的事務管理類型,來研究無因管理這種具有獨立意思因素的法律上行為[5]未嘗不是一種可行的方法,一如不當得利在規范屬性上更接近于侵權(準侵權)的研究 類似的觀點See Stephen A Smith,Unjust Enrichment: Nearer to Tort than Contract [G]// Robert Chambers, Charles Mitchell, James Penner, Philosophical Foundations of the Law of Unjust Enrichment,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9:182-183.。

二、適法無因管理中的本人意思:司法實踐中的具體表征 ?在初步考察近些年相關的司法案例后 筆者在北大法寶上以“無因管理”為題進行檢索后,整理出近7年(2009-2016年)無因管理有效案例50個,并初步進行了統計。,可以發現,就費用求償而言,實踐中可管理事務的范圍出現了擴張。無因管理的規范功能本應在于救急(救助說),緊急、必要為其基本要求,適用上本應以趨嚴為宜,否則將有害于私法自治下的個人締約自由[7]。然而,司法實踐表明,可處理的事務范圍不僅在撫養義務、代繳稅款、喪葬費的墊付上存在成立無因管理之債的可能,在海難、空難救助、民工工資墊付、安全事務賠償方面,因公法政策的介入,也存在可處理事務范圍的擴張。以費用求償為主的無因管理制度,因其開放包容的概括規定在某些時刻已儼然成為政策衡量的工具。就必要費用的類型而言,受熙熙攘攘、皆為利往的商業化時代的影響,曾經為他人修理房屋、看管生鮮等樂于助人的典型性無因管理,已經非典型化;而作為例外的債務清償(包括公法和合同中所負的債務)型案件卻已然成為無因管理的典型。

據學者總結,比較法視野下存在的無因管理的事務類型有四種,分別是:為他人清償債務或履行清算責任;提供他人必要之需;保存或者改善他人之財產;解救他人生命或身體健康[8]。此種開放性的分類標準雖不統一,但卻基本涵蓋了比較法視野下的無因管理類型。無因管理被視為“準契約(quasi ex contratus)”的原因在于,管理人雖未經他方之同意,但衡諸公平原則與公序良俗,法律欲使其行為所發生之效果,與締結契約相同[6]。正如意思一致一樣,該效果的趨同要求我們在無因管理的構成要件上更多地關注本人的真實意思?;诖?,本文將結合我國現有的具體案件類型,以對本人意思探明的難易程度,作出如下區分,并逐一檢討。

(一)忽略本人意思的適法無因管理

司法實踐中,適用無因管理最為普遍的當屬“為他人清償債務”型案件了。該種類型的案件中,往往并不需要當事人的追認,人民法院就直接賦予管理人以費用求償權,從而使其具有法定之債的效力。該類型的案件首先包括早先已經被廣泛認可的代繳稅款 例如,在“鄭明華與寧波市鄞州潤興服飾有限責任公司無因管理糾紛案”中,鄭明華為減輕妻子刑罰而為潤興公司代繳稅款、滯納金、罰款共計2042288.98元,從而形成無因管理之債。(參見: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2009)浙甬商終字第1054號二審判決書。)、為本人父母、子女支付贍養費和撫養費 例如,在“紀成康、楊美珠等與福建省婦幼保健院無因管理糾紛案”中,作為法定監護人的紀生胤、楊美珠,將具有生理缺陷的紀成康留置在省婦幼保健醫院辦公大樓,導致省婦幼保健院不得不委托相關機構代管紀成康,人民法院認為“省婦幼保健院作為醫療機構沒有撫養紀成康的法定義務,其基于法律上的無因管理代墊了撫養費用,有權依法提起本案訴訟主張權利”。(參見: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2014)閩民申字第1019號再審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等履行具有公法義務性質的無因管理類型。其次,管理客體還逐漸向現代社會生活所產生的必需費用進行擴張,典型案例如為他人墊付水電費、墊付小區物業管理費用參見:“浙江潤宇建設有限公司與蘇建淼無因管理糾紛上訴案”,浙江省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浙紹民終字第1111號判決書;“張秀芳訴韋建東無因管理糾紛案”,陜西省宜君縣人民法院(2014)宜君民小終字第00003號民事判決書。、為死者的子女墊付喪葬費 例如,在“李鳳英與張文川,汪世喬等人無因管理糾紛案”中,李鳳英向死者的子女主張自己所花費的喪葬費用,人民法院認定其行為為無因管理行為,產生必要費用請求權。(參見: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2014)渝三中法民終字第00434號二審民事判決書。) 等。最后,管理人作為第三人,為債務人代為清償一般合同債務后主張無因管理 需考慮的是,第三人代為清償是否均可向債務人主張無因管理費用返還請求權。司法案例傾向于肯定回答。但就具體情形仍需有區分。如果第三人代為清償后原合同履行完畢,第三人應繼而向債務人主張權利,適用無因管理和不當得利差別不大。但在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時,是依據無因管理還是不當得利就值得討論,因為在無因管理下管理人只能向債務人請求返還,而在不當得利之下則需要向債權人主張返還,二者清償能力不同,故需第三人選擇請求權基礎。故學者認為在此情形下應認可無因管理,因為無因管理人“一般都是和債務人有特殊關系”,也更“符合合同風險分配原則”。(參見:章程. 從裁判實務看無因管理管理制度的體系定位:以無因管理與不當得利之關系為切入論我國無因管理的司法實踐[G]∥北航法律評論,北京:中國法律出版社,2013(1): 154-156.),該類型案件占據了司法裁判的半壁江山 例如,在“王香招訴任文正等無因管理糾紛案”中,原告為被告償付借款后主張無因管理之債,法院認為“其代今陽廠還款并無法定和約定的義務,故被上訴人的行為屬無因管理符合法律規定”。(參見:浙江省臺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浙臺商終字第879號民事判決書。)。在此類案件中,本人雖無明示意思表示,甚至在某些情況下還明示拒絕履行,但是,判例明確認定當事人應當履行該項債務。換句話說,在“代償債務”類型的無因管理案件中,默認的司法裁判規則是,不論本人真實的意思,就債務清償而為事務管理已經當然符合本人之意思 值得注意的是,代為清償行為如若使債務人喪失本應享有的抗辯,類推清償代位的理論,無因管理人(第三人)既然能獲得債權及其擔保(參見:韓世遠.合同法總論[M].3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237),那么清償所生之不利效果應由管理人承擔,債務人可向無因管理人(第三人)主張抗辯。但是,就債務清償本身而言,仍認定符合本人之意思。,本人追認與否于結果均不產生明顯影響。此時,管理人為本人管理事務的正當性不容反駁。

(二)直接認定符合本人意思的適法無因管理

就“提供他人必要之需”類型的無因管理案件而言,法院的裁判一般均認定事務管理行為符合本人意思。其理由在于,“必要之需”決定了本人想要達成意思表示一致,委托他人處理緊急事務,然而囿于客觀條件,卻不能當場委托?;诖?,管理人雪中送炭式的救助,化解了本人內心不能而非不愿的為難處境,進而被制定法承認并賦予其類似于當事人之間達成了合意之后的效果[9]?!氨匾保╪ecessary)這一要件最能體現該類型無因管理之真意。這一點在無無因管理制度的普通法(盎格魯—美國法)中依然存在。在英美國家,“必要代理人”的制度設計允許管理人對他人財產緊急、必要之保存享有費用賠償請求權[8]77,一如大陸法系中的無因管理。故在本人不能(如不在場或無能力)而非不愿與管理人就事務管理締結合同時,可直接認定事務管理符合本人之意思。

司法實踐中,該類案件主要集中于各類救助下的場景,首先是諸如空難、海難救助等大規模安全救助的情形,不過,因《海商法》《民用航空法》對因此產生的救援費用以優先權的形式特別規定 如有海難事故出現,所產生的救援費用為船舶優先權,適用我國《海商法》第21、22條;如有空難事故出現,所產生的救援報酬和維護該航空器的必需費用為民用航空器優先權,適用我國《民用航空法》第19條。,故對無因管理費用請求權的援引較少;其次,就道路交通事故中出現的拖車服務費、道路清理費以及因緊急事故而產生的救援費 例如,在“宜賓市紅順物流有限公司與樂山安邦物流有限公司無因管理糾紛”案中,為防止黃磷繼續泄漏造成更大損失和污染,安邦公司受沐川縣人民政府應急辦的指示,第一時間趕到事故現場進行救助,因施救產生的裝載機和挖掘機租賃費、吊車和背車使用費、人工工資均被納入無因管理必要費用而獲得支持。(參見: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樂民終字第319號二審判決書。)而言,非及時的處理會造成更大的擁堵和損失,且提供該服務的公司往往受人民政府指派或者與人民政府有合作關系,故司法案例中該類費用請求因其緊迫性也會獲得支持;最后,還有一種類型的案件主要表現在民工集體討薪無果、礦難事故、生產爆炸事故時企業無法及時賠償受害人時,為達到維穩、及時救助、平息輿論的目的,地方政府部門有時會主動或指定公司為事故責任人,承擔賠償責任,從而再以無因管理之債向真正責任人追償 案例參見:“深圳市坪山新區社會建設局與源魁塑膠五金制品(深圳)有限公司無因管理糾紛案”,廣東省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法院(2016)粵0307民初13669號民事判決書;“清遠市水利水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清遠宏大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與清遠市清城區石角鎮人民政府、建滔(清遠)循環經濟工業園有限公司、清新縣江河水務監理有限公司、洪順添無因管理糾紛案”,清遠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清中法民一終字第164號二審民事判決書;迪慶藏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2014)迪民終字第10號二審民事判決書。,這也是我國現有制度下可管理事務擴張過程中的特色所在。

“解救他人生命或身體健康”的“必要性”毋庸置疑。生命和身體健康當屬法律首肯的最高利益,如若本人生命、身體健康有遭受危險之虞,無論是政策 如上海市人民政府出臺了《上海市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辦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0號),以此鼓勵見義勇為行為,保障見義勇為者合法利益。還是法律,均鼓勵見義勇為型的救助?!睹穹倓t》第184條規定了見義勇為條款,確定了緊急情況下救助人對受害人的損害不承擔民事責任,解除了救助人的后顧之憂,以此彰顯法政策的衡量色彩。此項緊急救助規定相當于我國臺灣“民法”第175條規定的緊急管理。不過,二種規定的區別在于,我國臺灣的規定將緊急管理置于債之發生原因的無因管理之下,而祖國大陸的見義勇為條款著重立足于責任承擔的后果模式性建構。至此,配合《民法總則》第183條的公平責任,《民法總則》體系解決了受益人的補償義務及民事責任問題。同時也引發了無因管理法律關系中責任承擔規則的松散化、碎片化問題:為他人處理事務,因事務范圍的不同(緊急救助、保護他人民事利益、一般無因管理行為)而適用不同的責任承擔規則。不過,就解救他人生命或身體健康而言,因人格權絕對法定,人民法院一般均推定該類型案件中的事務管理行為符合本人意思 例如,在“鄭花閣訴張鵬等見義勇為補償案”中,原告丈夫張國林見被告張鵬落水救助而導致自身死亡,人民法院認定張國林對張鵬溺水實施的救助行為系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義務的無因管理行為。(參見:河南省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04)南民一終字第75號。)。事實上,即便救助將要自殺之人,原則上仍成立無因管理,因為自己無權處分生命權,他人救助行為符合本人之意思與利益無疑 例如,在“曹桂華等訴閭志華損害賠償案”中,被告跳河自殺時,曹國軍因見義勇為營救被告生命而溺水死亡,人民法院基于公平原則,判決被告承擔50%的責任份額。(參見江蘇省海安縣人民法院(2009)安曲民一初字第0333號民事判決書。),故在價值評判上仍可能成立無因管理。因此,在“解救他人生命或者身體健康”類型的無因管理案件中,本著生命、健康乃人之首要保護客體的默許推定,對這些權利的救濟自然就符合本人之意思,而勿需本人明示授權,也無違反本人可推知意思存在的余地。

(三)需嚴格認定符合本人意思的無因管理

就“保存或者偶然、例外地改善他人之財產”類型的無因管理案件而言,在構成要件上有著更為嚴格的限制。若非救急,自愿地為他人保存或者改善他人財產,能否構成無因管理,均屬疑問 例如,在“張永漢與張文彬無因管理糾紛上訴案”中,上訴人租住房屋時為被上訴人修繕房屋,但是上訴人(原告)不能舉證證明上述費用均屬于大修且經被上訴人同意,同時并未提供有力證據證實其支出的實際費用,故上訴人基于無因管理的修繕費用請求權未獲支持。(參見:浙江省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浙紹民終字第373號民事判決書。)。如若無限制地承認對他人財產改善(improvement)之行為均能成立無因管理,則可能會使本人陷入強制締約之不利境地,顯然有濫用規范意旨之嫌。英國法下認為改善行為既不緊急,也不必要,因而視非緊急情況下的改善為一種多管閑事的干涉[8]95。相反,大陸法系的解決方案就更具有建構性,要求一些特定的必要條件,如不違反本人明示或可期待之意思;管理人不能是完全的陌生人,需在管理財產上有一定的利益,如承租人或者共有人;服務必須對本人有效用,此時的效用是指對本人產生了市場利益,或者明顯突出的優勢[8]178。繼而在此適用無因管理時,就需充分考量本人的自我選擇,從而避免陌生人多管閑事的干涉。為保證這種效果,法律還賦予本人以追認(承認)的權利:如果本人承認事務處理中發生的利益,則可能向管理人支付一定的管理費用(但費用以所得利益為限);如果這種不必要或不緊急的改善對于本人的效益幾近于無,本人不愿承認,甚至事與愿違例如,在“廬江縣徽風物業有限公司與安徽楓丹物業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廬江分公司、廬江縣陽光花園業主委員會無因管理糾紛”案中,人民法院認為,楓丹公司終止物業協議撤出陽光花園小區后,徽風公司對陽光花園小區圍墻路燈、可視對講系統、化糞池窨井的維修及清理行為違背了楓丹物業的真實意思,故不成立無因管理。(參見: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合民一終字第03696號二審判決書。),那么該項行為最終就不應該落入無因管理的規范范圍內。

在既有的改善型無因管理案例中,人民法院著重審查無因管理人的“管理意思”以及“管理行為是否符合本人意思”的雙重要件。不具有“管理意思”當然不進入無因管理費用求償的調整范圍內 例如,在“粟萬平與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縣扶貧開發公司無因管理糾紛”案中,人民法院認為原告維修房屋的動機在于為了自己謀利益,是為了自己更好的居住和出租房屋,而不是為了扶貧開發公司謀利益,且其收取的租金已被認定為不當得利,故粟萬屏維修涉案房屋的行為不滿足無因管理的法律特征,不屬于無因管理。(參見:重慶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2016)渝04民終400號二審判決書。);而在具有“管理意思”后,如若管理行為違反本人明示或者可得推知之意思,同樣不適用無因管理費用求償的條款 例如,在“新疆雪豐農業開發有限公司與新疆啤酒花股份有限公司、呼圖壁縣農場管理局不當得利糾紛案”中,在簽訂土地轉讓協議后,雪豐公司違反“負責辦理全部過戶手續并承擔發生的費用”合同約定義務,遲遲不解決拖欠土地使用費問題,甚至在啤酒花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權證》的情況下,仍然拒絕交付土地,顯然不符合無因管理的構成要件。(參見: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2014)新民一終字第50號判決書。)??梢钥闯?,現有的無因管理案由糾紛,仍要求管理行為不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那種管理人雖具管理意思,但因違反本人意思而主張管理費用的案件在司法實踐中幾乎不存在。

該案例主要集中于房屋、小區消防設施改善所引發的費用分攤 例如,在“胡埕菱與烏魯木齊市達興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無因管理糾紛案”中,達興公司整改小區過期的消防設施而請求同為業主的胡某按整改面積分攤必要費用,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參見: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2015)新民申字第1924號再審民事裁定書。)、機器保管 例如,在“孟州市鑫興織業有限責任公司與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孟州支行無因管理糾紛民事申請再審裁定書”中,人民法院認為鑫興公司雖對工行孟州支行的兩臺倍捻機進行了保管,但因雙方就保管費用事前沒有進行約定,事后也未能達成一致意見,故生效判決根據無因管理的相關規定,結合本案所涉兩臺倍捻機的變賣價值,酌情判令工行孟州支行向鑫興公司支付一定的管理費用并無不當。(參見: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3)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2669號再審判決書。)等類型中,并通過盡量少的、無可避免的“必要費用”來限制本人的負擔。人民法院不僅在適用范圍上嚴格限制,而且要求管理人承擔改善行為所引發必要費用的嚴格證明責任。就此,“不違反本人明示或可以推知的管理意思”雖非法律行為中的意思表示,但也可類推適用意思表示中“知道或者可以合理期待知道”的解釋規則,以當事人之間的關系、習慣做法以及事務管理后的相關行為等多方面著手判斷[10]。

(四)初步結論

根據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無因管理中對本人意思的探明在不同的案件類型中有著不同的表現,如若涉及到一般債務之清償(典型者為公法債務之清償)、必要之需以及生命、健康等重大利益需求時,對探明本人真實意思的證明程度就顯得較低;而對于非必要的改善,乃至陌生人之間的幫助,人民法院則更可能地尋求本人的真實意思,以追求在他人無端之干涉與使本人陷入強制締約境地間的平衡。對于前者,并非為法律不追求本人的真實意思,而是從社會秩序和法政策角度考慮,推定管理人所為行為已經符合社會一般價值取向,而不再關注本人主觀上的利益衡量;而對于后者,本屬私人自治領域,社會秩序和法政策對此并未作出一般規定,故在價值上要求管理人所為事務處理之行為需滿足更為苛刻的條件。就此,“符合本人意思”是人民法院控制能否適用無因管理必要費用請求權的關鍵。

具體而言,在清償稅款、撫養費等具有強制力保證的公法義務以及一般債務時,人民法院傾向于忽略本人意思而認定無因管理的存在;對于必要之需型無因管理,本人是愿意委托他人處理事務卻在客觀上無法締結合同,符合本人必要之需的管理行為滿足“符合本人意思”的要求無疑;在改善型無因管理中,由于雙方之間并不存在權利義務關系,一方若主動管理他人事務,為避免侵權,人民法院需要從更多的主客觀方面去推定事務管理行為的正當性,以之構成本人享受利益、承擔必要費用的權利、義務基礎??傮w而言,無因管理制度存在的首要意義即在于“救急”,故“那種認為無因管理是一種被賦予了豐富外延潛質的極佳判決手段的觀點是相當錯誤的”[8]176,除非管理人所為之事務管理符合本人明示或可得而知之意思表示,否則在能為和不能為之間,管理人經常如履薄冰。

如若以“不得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判斷無因管理成立與否,那么具有“管理意思”而“與本人意思或利益相反”的不適法無因管理當如何定位?司法實踐中又如何表現?

三、不適法無因管理的構成:利益與意思的競爭 ?以“管理意思”為中心構建的無因管理體系區分適法無因管理與不適法無因管理。所謂不適法無因管理是指管理人雖有管理意思,但因管理事務不利于本人,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就邏輯上來看,具有管理意思的管理人如若管理行為不適法,“不利于本人”與“違反本人意思”的構成要件是并列要求,還是擇一而足呢?關系并不清晰。就司法實踐中的無因管理類型來看,勿需考慮本人意思型的無因管理與直接認定符合本人意思型的無因管理因對本人直接有利而直接適法,不適法無因管理原則上只存在于需嚴格認定本人意思的無因管理類型中,但據實證研究發現,不適法無因管理在司法實踐中幾近于無 就統計的50個個案情況來看,并未出現不適法無因管理的案情,很大程度上說明我國現有的體系劃分并無不適法無因管理存在的必要性,其效果已然被不當得利或者侵權所吸收。。那么僅具有管理意思的不適法無因管理人在我國現行法下是否仍具有實踐意義?

(一)違反本人意思抑或不利于本人

在具有管理意思的前提下,若采取“利于本人”與“違反本人意思”的雙重檢驗標準 學者就不適法無因管理的定義多存在“不利于本人”與“違反本人意思”雙重要件疊加控制的情形。(參見:洪學軍.不當得利制度研究:一種系統的結構、功能理路[M].北京:中國檢察出版社,2004:334;葉知年.無因管理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5:30-31.),不適法無因管理的類型可進一步區分為兩種:一種為事務管理不利于本人,違反本人意思;另一種為事務管理利于本人,但違反本人意思[11]。以客觀上是否有利及主觀上是否違反本人意思的二元區分來界定事務管理適不適法(見下表),導致不適法無因管理的判定中存在不必要的冗雜。

可得推知之意思不適法無因管理(可通過承認矯正其效果)無任何優遇的不適法無因管理 ?首先,在管理人具有管理意思的前提下,若管理行為符合本人意思就可評價行為適法。此時,即便事務管理行為對本人產生不利結果,仍可通過無因管理債務不履行責任進行救濟 管理人的事務管理行為可能符合本人意思,但因方法不當,仍會產生不利于本人的客觀效果,從而與本人就行為的實施方法上無法形成一致,此時有學者認為仍成立適法無因管理,因為在事務管理之承擔(Ausführung der Geschftsführung)的意義上已經符合無因管理之法定成立要件,而方法不當,屬事務管理之實施(bernahme der Geschftsführung),自可通過無因管理債務不履行責任進行救濟。(參見:王澤鑒.債法原理[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311-312.)。之所以能通過債務不履行責任進行救濟,是因為管理行為符合“本人意思”而類似于合意一致,由此而創設管理人與本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管理人享有費用求償權,同時需盡善良、妥善管理的義務。如果管理人違反這種義務,如管理方法不當致使本人遭受不利益,就將承擔債務不履行責任 例如,在“清遠市水利水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清遠宏大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與清遠市清城區石角鎮人民政府、建滔(清遠)循環經濟工業園有限公司、清新縣江河水務監理有限公司、洪順添無因管理糾紛案”中,清城區石角鎮人民政府在發生“2.22”坍塌事故后,為死者墊付賠償款,但未及時通知清遠宏大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導致受害人家屬獲得重復賠償。人民法院在判定鎮政府墊付賠償款的行為符合無因管理的同時,又以鎮人民政府未盡善良管理人之責任為由,需向死者家屬另行主張權利。政府行為雖成立無因管理卻因未及時地通知公司而無法求償,為無因管理之債務不履行責任之最極端,管理人自行承擔管理事務所生費用及其風險,其實質效果已同不成立無因管理并無差別。(參見:清遠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清中法民一終字第164號判決書。)。即便承擔債務不履行責任,就事務管理的正當性而言,應屬確定無疑。

其次,若事務管理行為不利于本人且違反本人意思,僅具有管理意思無法證成管理行為正當。對于本人因此遭受的不利后果,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若事務處理行為客觀上利于本人,但因違背本人意思,在價值上仍將被評判為“不適法”或“不正當”,進而可能引致侵權責任。由此可以看出,意思與利益并非被置于同等的地位,是否符合本人意思才是判斷適法與否的標準[4]506。換句話說,即便事務管理不利于本人,但卻符合本人意思,本著私法自治的原則,仍需認定事務管理正當。若本人無明示意思,那么不利于本人的事務管理就可能被推定“違反本人之意思”。故在上述類型劃分中客觀上“是否利于本人”的要件對不適法無因管理的判定并無太大助益,僅具有證明意義[4]507。同時,在成立適法無因管理時,其對判定本人所主張的利益大?。òㄋ袚墓芾碣M用)才具有決定意義。因而,“符合本人意思”的主觀要件才是判定事務管理行為適法與否的標準,并具有吸收“是否利于本人”要件的客觀效果 司法裁判中人民法院也經常從意思要件上否定無因管理的成立,例如,在“在廬江縣徽風物業有限公司與安徽楓丹物業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廬江分公司、廬江縣陽光花園業主委員會無因管理糾紛”案中,人民法院認為,徽風物業在楓丹物業撤出陽光花園小區后即與該小區的業委會簽訂了物業服務合同,徽風物業清楚陽光花園小區的物業現狀,對楓丹物業不愿意從事以上事務的意思表示應當知曉,其仍對以上事務進行管理,違背了楓丹物業真實意思,法院進而推斷徽風物業對陽光花園小區的維修及清理費用并非為楓丹物業管理事務所支出的費用,不成立無因管理。(參見: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合民一終字第03696號二審判決書。)。

最后,若管理人違反本人意思而管理事務,本人依舊能主張管理利益。通說認為本人在主張管理利益前需先承擔管理費用[12]。唯此需關注無因管理之規范目的:以管理費用請求權為根基的無因管理之債存在的主要意義就在于賦予管理人以法政策上的優遇,使其在未與本人溝通的情況下有主張必要費用返還的權利。在管理人違反本人意思而管理事務時,無論是否利于本人,管理人均不享有必要費用請求權,是“管理意思”和“符合本人意思”的雙重限制在此發揮作用?!斑`反本人意思”的管理人既不能主張管理費用,也無權保有管理利益,只能構成侵權或不當得利。唯有本人主張管理利益,其管理費用才得以求償。此時,本人主張“管理利益”在效果上已經類似于對事務管理行為的承認,是該事后的承認行為使雙方重新達成了意思一致,繼而在雙方之間再次建立正當、適法的法律關系。

綜上,以“是否符合本人意思”加“是否利于本人”構建我國現行法下的無因管理體系既不符合司法實踐,也存在著邏輯上的矛盾。相比于“是否利于本人”,“是否符合本人意思”處于優先考慮的地位,“是否利于本人”只在判斷本人可得推知之意思時具有證明作用,也即判斷標準應首先是本人的意思,其次才是本人的利益參見: MüKoBGB/Schfer, 7. Aufl. 2017, BGB § 677 Rn. 2.。僅具有管理意思,管理人并不享有必要費用請求權,而且相反,不適法管理人因違反本人意思而無法享受任何優遇。故“管理意思”加“符合本人意思”才是我國現有司法實踐下無因管理制度的實質要求。

(二)不適法無因管理的定位

前已說明,管理意思是無因管理的先決條件,而是否符合本人意思則決定管理行為適法與否。本人意思的判斷在案件中雖有主觀標準向客觀標準發展的趨勢[13],但在個案判定中,為防止無因管理的適用范圍過度擴張,本人主觀真實意思仍占據首要地位。究其緣由,一是因為本人主觀世界難以探測,此舉可減輕管理人的舉證負擔,二是因為對代為清償債務、代為履行公法義務等案件直接適用無因管理解決問題方便,案結事了,提高法院的審判效率[14]。既然不適法無因管理行為因與本人意思相悖而不符合無因管理的構成,那么對于其定位就需重新考量。

首先,管理他人事務若被評價為不適法,本質上就與本人所欲追求的客觀結果相悖。就客觀效果而言,不適法無因管理因違反本人之意思,而與合意一致相差甚遠。但其效果同無效合同是否一樣,卻值得考量。這是因為,不適法無因管理既不屬于從客觀上推定符合本人意思的類型,也并非符合本人明示意思的表示。本人最后得以不適法無因管理主張管理利益(利于本人,違反本人意思的不適法無因管理類型),實質等同于“承認”,以此達到利益、風險分配的價值目標,而非事前賦予管理人以費用請求權。因此,不適法無因管理并未在雙方之間創設權益的原因在于,雙方自始就未達成合意,正如“合意不存在,合同不成立”[6]749一樣,管理人與本人之間的權利義務亦無從存在,其效果同合同成立生效后又遭否定評價的無效后果并不不同。

仍需注意的是,若不適法無因管理并未在管理人與本人之間創立法定債之關系,那么不適法管理人是否仍需向本人履行通知、計算及交付等附隨義務。不適法無因管理人若不負交付、通知、計算等附隨義務,其負擔較輕,于適法無因管理人相比,其地位明顯較優,顯不合理。故應舉重以明輕,在解釋上使不適法無因管理人承擔該等附隨義務[15]。在適法管理中,該交付、通知、計算等附隨義務與主給付義務構成義務群,但在不適法無因管理中,因法定債之關系不存在,較為合理的解釋是,交付、通知及計算等附隨義務為不適法介入的先行為所引發的后續義務,如若違反,所負擔的非債務不履行責任,而是作為義務違反的侵權責任。

其次,無論是立法上還是司法實踐中均無不適法無因管理存在的必要。其一,就立法技術而言,從《民法通則》及《民法總則》中可以看出,我國無因管理的體系構成既未采取德國法下規定適法無因管理和不適法無因管理的二元模式,也未采取瑞士、日本法下規定不適法無因管理準用適法無因管理規則的一元模式[16]。單從文義上進行解釋,《民法總則》第121條甚至并未規定事務管理行為是否需符合本人意思,而“受益人”字樣的出現只是表明了本人在他人事務管理過程中客觀上受有利益,不適法無因管理無從體現。其二,從司法案例的考察中可以發現,適用不適法無因管理解決管理人與本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案件幾乎為零。究其原因,一方面在于適法與不適法之間區分的標準因公法義務、客觀為他人清償債務的存在而變得模糊化,法院在此意義上可徑行決定事務管理行為是否適法,在判斷為不適法之后,案件則淪入到不當得利、侵權的調整范圍內;另一方面在于我國法律中只規定了管理費用的返還,而未涉及到管理利益的歸屬問題,當事人無法用無因管理費用求償的孤條規定解決利益歸屬問題,進而在訴諸利益歸屬時變得無法可依。因此,作為大陸法系真正無因管理的一種,不適法無因管理在我國司法審判實踐中存在意義顯然未扮演重要角色。

最后,需明確管理人對不適法無因管理所生結果承擔的是何種責任類型。適法無因管理行為作為債之發生原因,并不會引致管理人的責任,但若管理人違反善良管理人義務,則需承擔無因管理債務不履行責任[11]323-324。在不適法無因管理中,若本人不主張管理利益,那么雙方無意思趨同的基礎,法定債之關系不存在,故而無所謂的債務不履行責任,此亦為德國通說[15]。未經本人承認之不適法無因管理所產生的不利后果,藉由侵權損害填補調整;若對本人有利,不當得利這種“財產法體系的反射體”則用來調整私法上的財產變動[17]。就具體費用而言,若管理人所支出費用(損失)與本人所得利益不一致,當本人所得利益小于管理費用(損失)的,以本人所得全部利益為返還標準;當本人所得利益大于管理費用(損失)的,鑒于不適法管理人為他人管理事務的意思,本身并無保有利益的正當性基礎,故本人應以管理費用(損失)為返還標準 按照《民通意見》第131條規定,利用不當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勞務管理費后,應當予以收繳。但實踐中國家予以收繳的案例幾乎為零,收繳之規定也反應了早期民法規則中計劃經濟留下的深刻烙印。不當得利作為私法制度,應以私法自治為首要原則,收繳作為國家行使公權力之工具,應謹慎介入。。因此,無論是否利于本人,未經承認之不適法無因管理,只能落入到侵權或不當得利范圍中去。

(三)小結

綜上,不適法無因管理本身與適法無因管理的意趣相差甚遠。其事務管理行為不僅與本人意思相悖,而且難以創設管理人與本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在本人未主張管理利益之前,管理人無法依據無因管理請求本人支付必要費用和損失[2]117,故未經承認之不適法無因管理無法享受到適法管理人的優遇,難以歸入到無因管理之體系中。司法實踐的發展也證明不適法無因管理并無單獨規定的必要[18],其應由侵權或不當得利來調整。

四、不適法無因管理之承認:事后本人意思的矯正 ?未經承認的不適法無因管理,構成要件與規范效果均迥異于適法無因管理。但為鼓勵幫助他人,應允許本人以事后承認的方式對待他人之不適法管理行為。在意思形式上,相當于通過“承認”這一具有形成權性質的表示行為(具有行為意思),使管理人和本人就事務處理上重新達成了意思一致,以此彰顯私法自治。承認原則上限于對“本人有利,但違反本人意思”型的不適法無因管理;對本人不利,違反本人意思型的不適法無因管理因無利益存在,無承認必要。同樣,因勿需考慮本人意思的無因管理和直接認定符合本人意思的無因管理無本人承認的空間,需承認的事務管理就限于“保存或者偶然、例外地改善他人之財產”類型的無因管理案件。不過,就承認的形式以及承認后的法律效果,比較法中存有爭議。

(一)比較法視野下承認的形式

承認對象針對的應是管理行為,但主張管理利益是否等同于承認則存在疑問。就承認的形式而言,以《德國民法典》第684條參見: 《德國民法典》第684條第2項規定,本人承認事務管理的,管理人享有第683條規定的請求權。、《瑞士債務法》第424條參見: 《瑞士債務法》第424條規定:管理事務,事后得到本人承認者,適用關于委任的規定。的立法例均強調通過本人對管理事務的承認來主張管理利益。但在承認對象上,二者并不相同。德國法中的承認當然不及于結果行為(Ausführung);瑞士法中也僅以管理行為為對象,是否包含對結果行為的承認,應視具體情形而定。就此學者意見亦有不同,蘇永欽先生同意上述解釋[19],而史尚寬先生則認為承認應包含對管理結果的承認[3]58。從規范目的來看,不適法無因管理的承認對象應包括管理行為和管理結果行為,即便承認可阻卻管理行為之違法性,但就結果上的瑕疵,如本人因管理結果而遭受利益損害,可依據無因管理債務不履行責任獲得救濟。

與此相比,我國臺灣地區“民法”卻并行規定了承認管理事務以及主張管理利益兩種瑕疵補正形式參見:我國臺灣地區“民法”178條規定:管理事務經本人承認的,除當事人有特別意思表示外,溯及管理事務開始時,適用關于委任之規定。。其區別在于,不適法無因管理中,本人即便不單獨承認,也可依我國臺灣“民法”第177條第1項主張管理利益,從而不同于德國民法和瑞士債務法中需經本人承認后才可主張管理費用求償權的模式。就不適法無因管理的效果轉換設置兩條并行獨立的矯正形式,實則導致立法技術的疊床架屋,業已學者招致批評。本人在主張管理所得之利益時,其效果已經相當于對無因管理的承認[11]323-324,承認的主要功能既然已被涵蓋,再單獨以第178條規定承認效果顯有畫蛇添足之意。不適法無因管理中牽涉到本人承認的情況大抵為本人欲享受管理利益,由此推之,承認形式最多的也為本人直接主張管理利益。從目的上來看,是否單獨對管理行為或者結果行為作出明確的意思表示對于本人而言并不重要,管理利益歸屬本人才是最終效果。故無論是明確地對管理行為或者管理結果的承認,抑或默示地主張管理利益,均可視為本人之承認。

(二)承認(追認)之效果

承認繼而引發利益歸屬、費用補償等問題。就承認后的效果歸屬不僅與立法技術相關,更蘊含著承認背后的價值判斷。就承認的立法技術選擇,比較法視野下三種效果模式可資借鑒?!兜聡穹ǖ洹返?84條直接了當,簡明規定本人承認后管理人得以主張費用求償權(效果①),此種簡潔的規定將無因管理法定之債的屬性發揮到極致。承認后不僅關涉到管理費用的返還,而且本人與管理人之間的關系因承認而變得更加緊密,利益、報酬、風險負擔規則亦需一并解決。鑒于忽略本人意思及直接認定本人意思的無因管理不需要考慮本人意思,需本人承認的無因管理往往集中于改善型事務管理,雙方之間并非短暫地一次性關系,而需要持續的交往。為維持并保障這種關系,以《瑞士債務法》第424條和我國臺灣地區“民法”第178條為代表的條款規定,本人承認后管理人和本人之間適用有關委任的規定(效果③)。就邏輯上來看,承認既然具有矯正不適法之效果,理應適用適法無因管理的規定,其效果應介于效果①和效果③之間。事實上,該效果已經被《歐洲民法共同參考框架草案》(以下簡稱“DCFR”)所采納,其第V.1:101(1)條(b)項規定,若本人無不當延誤地承認(approve)介入行為,使其未對管理產生不利影響,那么該介入行為(intervention)可直接構成無因管理(效果②)[20]。

承認系單方行為,其目的在于補正構成要件之瑕疵,使不適法無因管理中的“違反本人意思”得到本人之真實意思的修正。具體效果應結合司法實踐中存在的無因管理類型來分析。履行公法義務、債務清償類型的無因管理因當然符合本人意思而無承認存在的余地;在解決他人必要之需以及解救他人生命或身體健康類型的無因管理也在價值判斷上符合本人意思;因而承認更多地適用于改善型無因管理。鑒于改善型無因管理中,本人很大程度上能夠與管理人形成交流和磋商,無因管理所立基的緊急和必需已不存在,故溯及既往地適用委托合同規定能更大程度地在雙方分配權利、義務與風險。承認適用委托合同之規定事實上是一種法律上的擬制(Fiktion),而非法律關系的轉換,其理由在于,無因管理在評價上依然具有接近法律行為之“密度”(juristische Dichte)[11]334[19]54-60。相比而言,效果①系特定委任效果的引致,雖可直接適用,從而在立法技術上能擺脫委托合同的文字牽絆,但引致的費用承擔僅僅為事務管理法律關系的一個方面,既然在改善型無因管理中采嚴格限制他人干涉的立法價值,那么溯及既往地適用委托合同規定能夠更大程度地維護私法自治,從而妥善解決事務管理中的利益、費用、報酬和風險。

本人的承認富有轉化不適法無因管理為適法無因管理的效果,原則上本人亦可選擇適用適法無因管理的規定調整二人之間的關系(效果②)。本人真實意思已通過承認而變得明晰,故適用適法無因管理的具體規定并不存在太大問題。之前由于我國立法所采取的孤條固定模式只規定了必要費用請求權,無因管理在費用返還、報酬請求及損害賠償上仍可通過解釋學進路而求助于委托合同。為此,基于無因管理與委托合同在為他人管理事務特征方面近乎一致的共同屬性 Staudinger/Bergmann (2015) Vorbemerkungen zu §§ 677 ff, Rn 8.,以及二者在實質上具有類似的法律后果,類推適用委托合同或者通過法律明確的擬制規定亦可解決以上問題。

值得關注的是,在最新公布的“分編草案征求意見稿”第767條中,立法者已經借鑒了瑞士債務法與臺灣地區民法的做法,采取了本人追認之后自始適用委托合同的第三種效果模式。 《分編草案征求意見稿》第767條規定,無因管理人管理事務經受益人事后追認的,從管理事務開始時起,適用委托合同的規定,但是無因管理人另有意思表示的除外。此條規定再次將無因管理與委托合同加以勾連,唯應注意的是,羅馬法中委托合同以無償為限,并不存在有償的委托合同,若“委托合同”以報酬為處理事務的代價,合同就成為了勞務租賃(雇傭)或是無名合同[5]739。從歷史上看,在羅馬法中無償的原因在于,租賃、承攬僅指奴隸的勞務供給,若為自由民為勞務給付,則就會被視為非道德,故自由民所提供諸如精神或知識等高尚勞務(Dienste hherer Art)應為無償,即使獲有酬金也不視為勞務的對價[21]。此種無償委托合同規定的模式被大陸法系的國家所繼承《瑞士債務法》中規定委托合同以無償為原則,有償為例外;而在《德國民法典》中委任亦為無償,體系中根本就不存在有償的委任,其通過事務處理合同來確定“有償的委任”,亦是受羅馬法中無償委托合同的影響。。然而在經歷了從身份到契約的時代變革后,附加在有委托中的人格貶損意義已經逐漸消失,商業化的委托導致委托中不可避免地出現勞務報酬,以至于我國《合同法》中第405條直接規定了委托人支付報酬的義務。由此可見,我國委托合同中采無償、有償二元分立的立法模式已經脫離于傳統的大陸法系國家。由此導致的后果是,事務管理過程中的費用求償權、報酬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均可能因有償、無償的區分而迥然有別。立法者只注意到了無因管理和委托合同的共性,卻未注意到因我國委托合同的內部分化導致無因管理經追認之后所導致的雙重后果。一方面這會導致無因管理適用委托合同的不確定性,另一方面對于無因管理的解釋也因委托合同的雙重內涵而更具彈性,利弊之間,互為表里。限于篇幅,筆者將通過其他論文對此種效果作進一步的研究。

無論如何,是類推適用委托合同之規定,還是法律擬制規定,不適法無因管理之承認均負有將不適法無因管理為適法無因管理的效果。故本人承認之前的法律關系可依據不當得利、侵權調整,承認之后適用無因管理或委托合同的具體規定 也有學者認為《德國民法典》的規定其實效果更相當于效果②,本人承認已經將不適法無因管理變更為適法無因管理。(參見孫森焱.民法債編總論(上冊)[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117(注釋2).)。

(三)小結

不適法無因管理在管理事務承擔上因違反本人意思而被評價為不適法,在本人得知該事務管理行為后應通過承認賦予本人表示其真實意思或改變之前意思的效果,以在最大程度上滿足私法自治。那種認為因一方之承認(單獨行為)而認為雙方達成意思一致,將管理人的事務管理行為視為事實要約,管理人的承認具有受法律拘束之效果的看法并不可取[19]60。就此而言,無論是主張管理利益,還是對管理事務的承認,都應具有轉變“不適法”管理為“適法”管理的法律效果。就目前來看,無論是采納效果③的模式,還是采納效果②的模式,基于事務管理的共同特征屬性,均可達到相同的規范效果。就未來民法典的編纂而言,無因管理若再無細致規定(粗淺的立法模式),采效果②的模式在解釋上就更為便宜,也能與我國之前粗略的無因管理規定形成體系自洽 此種辦法僅為權宜之計,因為無無因管理的具體規定,故本人承認后可適用適法無因管理的具體規定,但就具體的利益歸屬、費用請求、報酬獲取、損害承擔以及風險分配等仍需類推適用委托合同之規定。一勞永逸的辦法還是在民法典分編編纂中直接規定適用委托合同之規定。。

不過,即便是事后承認的無因管理,在司法實踐中出現的概率也微乎其微,本人承認事務管理行為或主張管理利益而改變原初的意思,要么該行為是得利行為,而使本人自愿承擔必要費用,要么該管理行為得到本人的諒解而未致引發爭議 理論上存在承認管理行為,但不主張管理利益或無利益可主張的情形,該“承認”為本人對無因管理人道德上之褒獎,法律無須過多過問。,故事后矯正的無因管理雖可適用正當無因管理或委托合同的效果,但其本身的體系構建意義及其宣示意義在一定程度上大于司法實踐意義。

五、結論 ?(一)基于本人意思探明下的無因管理規范體系

不同于大陸法系的詳細規定,我國無因管理制度的發展以司法案例為引導,并以必要費用請求權為中心,逐漸豐富事務管理類型?,F有司法實務中,爭訟焦點集中于無因管理是否成立,而非事務管理適法與否。適法無因管理中因事務類型不同,對本意思的探明程度也體現為“不需要考慮本人意思”到“不得違反本人意思”間的層層遞進。不適法無因管理中,管理人雖然具有管理意思,但因其具體行為違反了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導致其無法享受適法無因管理人的優遇。唯有通過本人主張管理利益或承認事務管理行為,才能使其轉化為適法無因管理?,F有《分編草案征求意見稿》中“管理事務經受益人事后追認的,從管理事務開始時起,適用委托合同的規定”的規定宜解釋為法律效果的適用,而非與委托合同的完全等同。因此,這種司法裁判主導的真正無因管理體系如下:

應當看到,在需嚴格認定符合本人意思的適法無因管理類型中,判斷適法與否時可能存在邊界模糊。此時,從不考慮本人意思與直接認定本人意思,到結合客觀情況判斷本人意思,至最后的“違反本人意思—本人承認”,可看出,隨著事務管理行為中對本人意思的探明要求逐級升高,管理行為對本人的利益程度在判斷其是否符合本人意思的證明作用也逐漸增強。在一些改善型的事務管理行為中,甚至需要本人在事后明確表態,其法律效果與“違反本人意思——本人承認”的法律效果已然趨同。需澄清的是,意思一致并不等同于意思表示的一致,承認雖具設權效果,但也無合同上之拘束力,“準契約”一言,足以見真意。

(二)余論

受教會法和自然法理論的影響,合同自由在中世紀后期逐漸顯赫[22]。此后,追求當事人承諾以及意思表示的合同法理論框架在十九世紀之時興起[23]。然而,時間并不長遠,意欲維持內在統一性的私法體系在二十世紀卻受到了部門法的猛烈沖擊:此時的法律更傾向于保護某一個特定領域的主體利益(如消費者、勞動者)。最終,社會法、經濟法的脫離則標志著私法內在統一性的崩潰[24],由此導致意思本身在私法中的作用逐漸式微。時至今日,代表著古典契約自由的意思理論與代表著契約正義的特定利益保護思想之間的緊張關系仍在持續。

無因管理的制度構建中同樣存在著類似的問題:管理人與本人之間的利益權衡究竟是以意思優先,還是以利益優先?問題背后所反映的價值沖突是,更應該維護當事人之間的意思自治,還是以法定之債的客觀利益評判形式來保護本人的利益?最終充斥著利己與利他主義的無因管理制度并未直接選擇具體的哪一種理論,而是嘗試通過司法實踐的發展來調和這兩種價值沖突:一方面,司法實踐承認直接忽略本人意思或不考慮本人意思的無因管理類型;另一方面,在本人的利益并不明顯時司法實踐又通過本人意思嚴格限制管理人的行為。自然而然,雙重價值的貫徹無可避免地導致無因管理的體系構建中存在著不可調和的價值矛盾。

在法技術上而言,該價值沖突最終在無因管理的構成要件中體現得淋漓盡致:其既要求不得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又要求符合本人利益(利于他人)。作為法定之債的無因管理,本來只需要確立法定的事實構成是否滿足即可[25],然而由于構成要件的重復限制,結果導致每一種類型的無因管理案件中都需要重復檢討沒有必要檢討的構成要件,形式上徒增繁瑣,實質上加劇了矛盾。退一步而言,即便特定利益的保護已經致使現代私法體系面目全非,追求連貫性的內在體系仍被民法學者所推崇加拿大學者溫里布及其門徒為私法內在連貫性的嚴格堅守者,以至于這種堅守即便不能被完全接受也可獲得相當程度地理解。私法連貫性的觀點See Eenest J. Weirib, The Idea of Private Law[M].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2:14-16. 評價參見:Ken Oliphant, Basic Questions of Tort Law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England and the Commonwealth[G]// Kozio, Basic Questions of Tort Law from a Comparative Perspective, Jan Sramek Verlag, 2015:357-358. 。更何況,經由意思要件的統攝,考慮本人客觀利益的無因管理類型亦可納入毋需考慮本人意思或忽略本人意思的解釋框架之內,在私法連貫性并非如此純粹之今日,這種體系價值追求就更應被堅持,本文的目標即致力于此。

放眼而觀,古老的無因管理制度經過數千年時光的磨礪,仍然閃現著為他人處理事務的良善之光,憑借制度理性之外在形式,得以調和樂于助人與干涉他人事務之間的價值矛盾,最終在各大陸法系民法中以形態各異的體系定位而爍爍生輝。防御性的民法規則在面對紛雜煩擾的事務管理時,雖不鼓勵積極干涉他人之事務,但仍需對善意之人予以充分的救濟。從廣義看,一切事務管理在未受委任的情況下均有成立無因管理的可能,因此不僅傳統的事務處理,如為本人從事雇傭、承攬、委托(包括居間)等行為,可成立無因管理,無權處分、無權代理在必要條件之下也有適用無因管理的可能。但是,管理意思和不得違反本人意思的要件卻對這種介入行為予以限制,以使法官裁判時能在法律和道德之間進行調和,并維持著人與人之間的交往之善。值得一問的是,對于這種隨時有可能嵌入其他制度的無因管理,我們是否真的給予了應有的關注和警惕?JS

參考文獻:

[1] 梁慧星.民法解釋學[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5: 225.

[2] 孫森焱.民法債編總論(上冊)[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97-98.

[3] 史尚寬.債法總論[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 58.

[4] [德] 迪特爾·梅迪庫斯.債法總論[M].杜景林,盧諶,譯.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506.

[5] 周枏.羅馬法原論(下冊)[M].北京:商務印書館,2014: 841.

[6] [德] 維爾納·弗盧梅.法律行為論(下冊)[M].遲穎,譯.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 126-127.

[7] 黃茂榮.無因管理與不當得利[M].廈門:廈門大學出版社,2014: 20.

[8] S.J.Stoljiar. Negotiorum Gestio[M].J.C.B. Mohr:M. Nijhoff Publishers,1984:40-141.

[9] 張家勇. 論統一民事責任的建構:基于責任融合的“后果模式”[J].中國社會科學,2015(8): 84-103.

[10] 張金海. 論意思表示解釋中的“知道與可以期待地知道”規則[J]. 政治與法律, 2016(4): 86-96.

[11] 王澤鑒.債法原理[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330.

[12] 胡長清.中國民法債編總論[M].臺北:商務印書館,1939: 94-95.

[13] 萬方. 論我國無因管理的司法實踐[J].法律適用,2016(10): 56-62.

[14] 章程. 從裁判實務看無因管理管理制度的體系定位:以無因管理與不當得利之關系為切入論我國無因管理的司法實踐[J].北航法律評論,2013(1): 141-156.

[15] 吳從周. 見義勇為與無因管理[J].華東政法大學學報,2014(4): 5-20.

[16] 蔣云蔚. 論不適法的無因管理[J]. 社會科學,2009(10): 93-98.

[17] [日]加藤雅信.事務管理、不當得利[M].東京:三省堂, 1999:67.

[18] 李文濤,龍翼飛.無因管理的重新解讀:法目的論解釋和論證的嘗試 [J].法學雜志,2010(3): 41-45.

[19]蘇永欽.無因管理中本人之承認[C] //蘇永欽. 私法自治中的經濟理性.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3:58-59.

[20] Christian von Bar, Eric Clive & Hans Schulte-Nlke(Editor), Principles, Definitions and Model Rules of European Private Law: Draft Common Frame of Reference(DCFR)[M].Verlag seller München, European law publisher GmbH, 2009: 2877.

[21]黃立.民法債編各論[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3: 501.

[22] Markus Stoffels, Gesetzlich nicht geregelte Schuldvertrg [M].Tübingen: Mohr Siebeck,2001:101.

[23] [美]詹姆斯·戈德雷.現代合同的哲學起源[M].張家勇,譯.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218-219.

[24] [德]弗朗茨·維爾亞克.近代私法史:以德意志的發展為觀察重點[M].陳愛娥,黃建輝,譯.上海:三聯書店,2004:523-525.

[25] Manfred Wandt, Gesetzliche Schuldverhltnis[M]. 6.Aufl. Verlag Franz Vahlen Gmbh,2014:1-2.

Abstract:As for the provision of negotiorum gestio, General Provisions of Civil Law has followed the General Principles of Civil Law, leaving the judicial cases to develop the specific types. Intention to manage others affairs is a core element of negotiorum gestio, but whether the management behavior is useful or against the principals express or expected wishes also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in the recognition of negotiorum gestio. According to the judicial cases, it can be found that the courts take account of the different kinds of the factors in the identification of the principals intention. It is because the inappropriate management breaches the principals wishes, rather than the interest, that the gestor cannot claim for the necessary cost. Therefore, the assessment of the principals will can cover the effect of the interest assessment. Ratification is the correction of the principals will, and the specific forms of ratification can be expressed as the claim for the management interest or the recognition of management behavior. Therefore, it is normative to unify negotiorum gestio system based on the Indentification of principals will.

Key Words: negotiorum gestio; management will; principals will; interest; ratification

猜你喜歡
利益
論確認之訴的確認利益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條第二款評注(第三人利益合同)
I Love You, Dear China
利益與西瓜
論受賄罪中“為他人謀取利益”
觸動利益的改革不動真刀真槍不行
不要讓利益侵蝕自主招生改革
斬斷“灰色利益鏈”
絕不能讓“利益綁架科學”
利益調整要十分注重“穩”字
91香蕉高清国产线观看免费-97夜夜澡人人爽人人喊a-99久久久无码国产精品9-国产亚洲日韩欧美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