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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法》施行后的理論、實務與人才培養探索

2019-07-15 06:50金承光
西南政法大學學報 2019年3期
關鍵詞:監察法西南政法大學法學院

中圖分類號:DF21 ?文獻標志碼:A

DOI:10.3969/j.issn.1008-4355.2019.03.11 開放科學(資源服務)標識碼(OSID):

一、會議概況 ?2018年3月2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以下簡稱《監察法》),同日,西南政法大學監察法學院掛牌成立。2019年4月13日,在《監察法》頒布施行一周年及西南政法大學監察法學院成立一周年之際,“2019年監察法理論與實踐暨監察人才培養”學術研討會在重慶舉行。本次學術研討會由西南政法大學和中國廉政法制研究會共同主辦。來自中國廉政法制研究會、中國法學會、武漢大學、東南大學、中國人民大學、中國政法大學、中南財經政法大學、華東政法大學、西北政法大學、山東大學、云南大學、中國社會科學院等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專家學者,以及來自重慶、貴州、廣西、廣東、湖南等地監察實務部門的同志共90余人出席了本次研討會。

開幕式由西南政法大學監察法學院院長譚宗澤教授主持。西南政法大學副校長唐力教授,中國廉政法制研究會副會長兼秘書長袁其國,教育部“長江學者”特聘教授、武漢大學法學院秦前紅教授,中國法學會研究部副主任彭伶博士出席開幕式并分別為會議致辭。

圍繞“監察法理論與實踐暨監察人才培養”這一主題,會議共收到80篇會議論文和調研報告。出席研討會的代表,既有來自科研院所從事監察理論研究的專家學者,也有來自監察第一線從事監察實務工作的同志,還有西南政法大學首屆監察法實務方向法律碩士法學班和非法學班的研究生,研討會共分主題報告、監察理論與實踐、監察人才培養三個單元進行。

“主題報告”單元由袁其國副會長主持。秦前紅教授,教育部“長江學者”特聘教授、東南大學副校長周佑勇教授,中共貴州省貴陽市紀律檢查委員會副書記、貴陽市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張君,中共重慶市榮昌區紀律檢查委員會書記、重慶市榮昌區監察委員會主任童飛,中共廣西壯族自治區桂林市紀律檢查委員會、桂林市監察委員會常委王健,中共廣東省湛江市紀律檢查委員會、湛江市監察委員會案件審理室副主任蔡齊旺,以及譚宗澤教授依次做了題為“監察法學研究體系建構的若干問題”“監察委員會權力配置的模式選擇與邊界”“《監察法》實施過程中亟待破解的幾個問題”“《監察法》實踐中的幾個問題”“桂林市監察實踐工作現狀與完善”“監察法實施過程中遇到的疑難問題和建議”“國家監察法律關系論綱”的主題報告,與會同志圍繞上述主題報告積極參與討論發言。

“監察理論與實踐”單元,由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莫于川教授與西南政法大學監察法學院副院長胡興建副教授主持。西北政法大學行政法學院王周戶教授、華東政法大學章志遠教授、西南政法大學法學院陳偉教授和人工智能法學院趙天寶教授分別做了題目為“政治與法治的辯證統一:監察權獨立存在的基礎之思考”“黨規國法銜接視野中的‘依法履職監察”“監察法與刑法的銜接協調與規范運行”“論朱元璋‘重典懲貪及當代鏡鑒”的專題報告。與會嘉賓圍繞發言人的報告內容展開交流和討論。

“監察人才培養”單元,由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方世榮教授與西南政法大學監察法學院喻少如教授主持。西北政法大學行政法學院院長姬亞平教授、中國政法大學法治政府研究院王青斌教授、云南大學法學院楊臨宏教授、西南政法大學監察法學院副院長金承光副教授分別就“西北政法大學黨內法規與監察法人才培養的緣起與探索”“監察法治人才的培養”“監察人才培養與法律人才培養”“西南政法大學監察法學人才培養的探索與實踐”題目分別做了匯報發言。來自監察理論與實務部門的與會嘉賓針對監察人才培養紛紛發表各自的意見和建議。

與會專家學者以及監察實務部門的同志圍繞監察法施行一年以來的監察法理論與實務工作、監察人才培養等議題進行研討切磋,充分闡述各自的意見。盡管在一些具體問題上仍見仁見智,但取得了更多共識?,F根據會議研討情況,將主要學術觀點綜述如下。

二、關于監察法理論的探索

(一)關于監察法理論與監察實踐的銜接

秦前紅教授認為,現在監察法治的發展或監察實踐的發展是遠遠走在理論前面的,監察法制的發展,有很多問題理論界努力在回應,學者們的回應不夠的。理論界如何更好地回應實踐中的種種問題,如何和實務界一起去推動實踐和形成一個良性的互動,這是我們從事監察理論研究時要認真對待的,法律界和法學界要共同努力,加強監察法學基礎理論研究。

袁其國副會長認為,監察法的頒布施行是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重大舉措,在理論和實踐上給我們帶來了許多值得研究和探討的新課題?!侗O察法》作為新的法律部門,值得我們研究的空間非常大。

山東大學肖金明教授認為,要加強監察理論研究,有兩個方面是很重要的。一方面是多學科的對話。我國現在還沒有真正的監察法學者,還是要從其他法學學科中不斷聚合,大家共同來研究監察法學領域的理論問題;另一方面是理論和實踐的結合非常重要。我曾參加過多場有關監察法的學術研討會,今天的辯論是最好的,來自監察實務部門的同志也非常多,提出的實務問題我們聽了以后很有啟發,是理論聯系實際、實踐聯系理論的,這應該是一個學科成熟的必然途徑。所以,監察法學理論研究絕不只是坐在書齋里的法學家們個人的事情,實際上要同紀檢監察實務部門的同志們一道來研究。

張君主任認為,對怎樣處理好監察法學理論與實踐的問題。習近平總書記強調法學學科是實踐性很強的學科,法學教育要處理好理論教學和實踐教學的關系。對此,她建議:一是監察法學院要打破和社會以及其他教育機構之間的體制壁壘,將實際工作部門的優質實踐教育資源引進學院,促進法學教育、法學研究工作者和監察實際工作者之間的交流,同時建立監察法學院與黨校之間的合作機制,加強紀法理論研究工作,推動紀法貫通。監察法專業教師在做好理論研究和教學的同時,要深入了解監察法與其他法律實際工作,促進理論和實踐的深度有機融合。二是監察法學院要加強與各級紀委監委合作,建立一批實訓實踐基地,確保學生走出校門就能成為監察工作的行家里手,拓展學校的影響面和帶動面。三是建立教育培訓體系,舉辦更多具有針對性、系統性的各類培訓,幫助在職的紀檢監察干部加油充電,同時可以考慮適當引進金融、經濟、財務、心理、偵查等其他學科,優化學科配置,改善知識結構,解決紀檢監察干部隊伍現在存在的“本領恐慌”和“知識恐慌”問題。

經過研討,與會者達成共識:思想是時代的先聲,理論是行動的指南,然而“理論是灰色的,而生活之樹常青”。我國的監察法學理論研究,目前是落后于監察實踐的。國家監察體制全覆蓋改革試點以及《監察法》頒布施行以來的監察實踐,給理論界提出了很多課題和挑戰,亟待理論研究工作者作出回應,以策應我國監察實務工作的現實需要,這正是理論工作者義不容辭的職責和使命。

(二)關于監察法頒布施行的重大意義

譚宗澤教授認為,制定《監察法》是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作出的重大決策部署,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監察制度的創新。袁其國副會長認為,監察法在我們整個法律體系當中作用非常特殊,在某種意義上它是具有統領性的地位的。張君主任認為,《監察法》的制定和實施對于構建黨的統一領導和全面高效的中國特色國家監察體系,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現代化具有重要意義,為監察體制改革和監察實踐工作提供了一個重要的法律支撐。童飛主任認為,《監察法》從法律層面為監察體制改革提供了強有力的支撐,這是一個重大的政治體制改革,加強了黨對反腐敗斗爭的領導,有重大的意義,效果也很明顯。

周佑勇教授認為,我們必須正確認識和理解監察法的法治意義。一是開創了新時代法治反腐的新篇章,標志著中國腐敗治理從全民反腐向制度反腐,再到法治反腐的升級,也代表著法治反腐中國故事的確立;二是為新形勢下反腐敗斗爭提供了堅強的保障;三是全面構建了監察權運行的法治框架。

彭伶博士認為,信訪和監察都是極具中國特色的制度。就監察法來說,我們要準確理解監察法的中國特色,要深入理解監察法的重要意義,要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這是我們研究監察法必須重視的。一是要明確深化監察體制改革,包括制定《監察法》,是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作出的重大決策,這表明這場改革的重大意義。二是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是事關全局的重大體制改革,因此,我們在研究《監察法》的時候,不僅僅要以法律人的角度來審視《監察法》,更要考慮到全局,即更要考慮到政治體制改革。三是《監察法》是我們強化黨和國家自我監督的重大決策部署,著力點在自我監督上。四是《監察法》是黨內監督與國家監察的有機統一,我們研究《監察法》,就應該旗幟鮮明地堅持黨的領導,要把黨的領導體現在法規當中。五是監察法是中國特色監察道路的創制之舉,是制度創新。

(三)關于監察機關的屬性和職能

張君主任認為,監察機關定位是一個政治機關,履行憲法和監察法賦予的監督調查、處置的職能。監督的首要重點,是對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行為的監督。王健監察員認為,從十八大以來,我國強力全面全力反腐,如果沒有一個強有力的機關,要解決腐敗問題是很難的,因此,政治上要絕對服從,這是第一位的。我國強調紀委、監委是政治機關,我們必須堅決做到“兩個維護”,只有這樣,才能夠做好實踐工作。肖金明教授指出,把堅持黨的領導明確寫進《憲法》,實際上就是明確用黨的領導來引領國家治理能力和治理體系的現代化。

周佑勇教授認為,監督職責是監察機關最基本的職責,監察權的功能有效發揮關鍵在于要激活它的監督職能。但現實情況是《監察法》恰恰在監督職能上最弱,如果我們不去激活可能又會變成一個“睡眠”職能,基本上是一種原則性、概念性規定。所以,我們亟待加強這方面的制度建構,來彌補解決立法供給嚴重不足的問題。

譚宗澤教授則認為,從學術研究和法律分析上來看,國家監察委員會具有政治機關和法律機關的雙重屬性,即兼具有國法和黨紀的雙重屬性。從《監察法》的本質屬性來看,《監察法》兼具國家法律與黨的政治紀律的雙重屬性,《監察法》既具有國家法律的本質屬性,也具有黨內法規的基本特征,它是在國家法律與黨的政治紀律相融合架構下形成的產物。換言之,監察機關既是黨領導下的政治機關,也是以《憲法》《監察法》為基礎的國家法律機關。在紀檢監察機關合署辦公的情況下,監察機關的行為特征是其決策的政治性與執行的法律性的統一。監察機關決策的政治性不容挑戰,也不容第三方評價;但是它的政策執行、執紀行為,監督、調查、處置三大職能的實現是法律的,是可以評價的,是可以進行合法性判斷的。

王周戶教授認為,首先,我們的《監察法》是以反腐敗為核心來構建的,而這個法律制度最大的背景基礎首先是政治要求,這是一個政治性的問題;其次,從政黨的政治屬性和政治理念來看,中國共產黨是代表絕大多數人民的利益,這就從根本上規定了中國共產黨是基于與社會的一體性來管理社會的,因此反腐敗也是對社會需求的回應;再者,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市場體制的所有制基礎是以公有制為主體,這就使得中國的公權力分布的范圍遠遠超過西方意義上的國家機關,這就是為什么《監察法》的監察對象不只是國家機關公職人員,還延伸到了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群眾自治組織等機構的有關人員。公權力分布的分散性限制了過去對公權力治理的效率,而現在《監察法》通過統一的專責機關以集中化的方式治理腐敗,就是要“把權力關在制度的籠子里”。對國家監察機關的定位,仍然要放在國家治理能力和治理體系的背景下去看待,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和《監察法》的頒布施行是用法律方法解決國家治理問題,這就要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法來解決其中的相關問題。

(四)關于監察法學的基礎理論

關于監察法學的基礎理論問題,秦前紅教授指出,人大制度下的“一府兩院”制度,在《監察法》施行以后轉變成了“一府一委兩院”的制度,保留了憲法架構之下立法權、行政權、司法權、監察權、軍事權這樣一種制度的安排,但是監察權的邊界到底在哪里?如何準確定位監察權等問題是監察法學的重大理論問題,亟待深入研究和探討。

關于腐敗治理實效的研判問題,周佑勇教授認為,盡管《監察法》實施已經一年,多數地方職務犯罪案件數量大幅下降,但實際上目前腐敗的誘因仍然存在,功能完善的監察制度還未建成,應該在做專門性調研工作的基礎上進行理論研究,以為完善監察制度建言獻策。

關于監察法律關系,譚宗澤教授認為,由于監察機關機具有國家法律機關的本質屬性,也具有政治機關的基本特征,監察法調整的法律關系主要包括國家監察機關監察對象、人民代表機關、黨的紀律檢查機關、司法機關以及國家監察機關內部的關系。為實現加強對公權力監督的目的,《監察法》應當對國家監察機關的組織、職權、職責、權限和監督手段、監察程序以及國家監察機關本身的監督,以及對國家監察對象合法權益的保障、救濟機制進行周密的設計和規范。監察法律關系的基本特征有四個,即其單向性(行使國家監察職能的唯一專責機關)、內部性(調整對象具有職務上或身份上的內部關系)、過程性(執紀過程、內部調查的過程是過程性的)與終極性(犯罪追究以外的違紀調查和廉潔性調查,即監督執紀的第一、二、三種形態,是終極性的行為)。

莫于川教授認為,《監察法》已頒布施行一年,國家監察體制有明確定位,現在回過頭來總結發展歷程非常重要也很有必要?!侗O察法》增加了我們國家公權力的新種類和國家公權力機關的新類型。而這些新類型的出現,體系的重構和形成新的法律關系、社會關系是非常復雜的任務。盡管世界范圍內也有類似的機構,但并不完全一樣,所以監察機關是更加具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當中的組成部分?!侗O察法》出臺、監察委建立,新的監察法治建立起來以后,特別是《監察法》實施以后,一定要盡快樹立監察機關的權威?,F在我們要抓緊反思總結,進行制度創新和理論總結,使它成為我們國家治理體系當中重要的、必要的、非常有利的一個要素和環節。

趙天寶教授認為,《監察法》應該以反腐敗為中心,要想實現廉政必然監督,只有嚴格監督方能實現廉政。中國古代的吏治經驗有可借鑒之處,如朱元璋重典懲貪制定《明大誥》、重刑不避親貴高官、采取多種方式嚴厲監督官吏等;從朱元璋重典懲貪的當代鏡鑒看,主要是要完善反腐治貪立法,并嚴格執行到位,同時要加強群眾的監督和舉報。中國社會科學院馬克思主義研究所田坤副研究員認為,朱元璋的“重典懲貪”及其當代鏡鑒很有意義,但“重典懲貪”的“重典”緯度很多,如果僅僅理解為重刑可能會有失偏頗?,F在我國的反腐敗關鍵問題要進一步完善刑事犯罪的法網。西南政法大學監察法學院溫澤彬副教授則認為,我們要“把權力關在制度的籠子里”。如何落實這一要求,那就是要運用法治思維,把權力尋租空間盡量消除。

三、關于監察法實務的探索

(一)關于“法法銜接”與“法紀銜接”

袁其國副會長指出,《監察法》施行以后,我國進行了一系列相關法律的修改工作,如《刑事訴訟法》《人民檢察院組織法》《人民法院組織法》等相關法律緊接著就進行了修改。修改法律的目的,就是為了與《監察法》相適應、相銜接,以便實踐中更好施行《監察法》。西南政法大學監察法學院王學輝教授指出,《監察法》條文里面的很多用語具有黨的政策和方針用語的特征,這就要求法學體系、法學知識體系隨之盡快更新。

秦前紅教授認為,《監察法》施行以后的“法法銜接”和“法紀銜接”問題,既是監察法理論問題,也是監察實務中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法學理論界過往的研究,大都集中在《監察法》和《刑事訴訟法》的銜接問題上,具有局限性難以滿足監察實務需求。實際上,《監察法》與《憲法》《刑法》《律師法》都會發生關聯,《監察法》需要進一步完善。

張君主任指出,《刑事訴訟法》第19條第2款的規定與監委對公職人員監督權全覆蓋的要求還是有一些差距,從而導致關于司法工作人員職務犯罪管轄的適用難題。陳偉教授則從刑法角度探討了“法法銜接”問題,他指出存在六個方面的問題。比如,《監察法》只針對自然人,但是在現實當中還有大量的單位犯罪,如單位受賄、私分國有資產等,單位犯罪如何納入《監察法》,目前沒有任何具體規定。又如,《刑事訴訟法》規定了訴訟時效問題,監察機關的調查中是否也要明確訴訟時效,監察機關對此認識不一,也無相關規定。再如,《監察法》第46條對違法取得的財務予以沒收、追繳、責令退賠,這與《刑法》的條款是不相適應的,而且難以接受訴訟的監督等。溫澤彬副教授則認為,如果從《刑事訴訟法》《刑法》角度來看待《監察法》的話,會感覺《監察法》是存在一些問題的,關鍵是我們研究監察法學應當有開創性的視野和方法。

周佑勇教授指出,關于對非公職人員行使監察權的界限問題,根據監察全覆蓋的理念,《監察法》第15條將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和有關人員都納入了監察對象,對“有關人員”如何理解?公權力的認定標準怎么去認定?《監察法》第3條和第15條究竟是什么樣的關系,尤其是第15條第六項的兜底條款,怎么去解釋?監察實踐中目前的做法帶來很多理論和實務上的難題。他認為,應當強調《監察法》第3條作為一個總則性的條款,對第15條是具有統籌和制約的功能,要嚴格限制第15條兜底條款的使用范圍。關于監察留置的適用條件問題,周佑勇教授認為,根據《監察法》的規定,嚴重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的留置條件完全相同,但事實上職務違法與職務犯罪還是有區別,是不同性質的,程度也不一樣。因此,在監察調查中應當有區別,根據正當程序,應建立區分化留置制度體系,否則不利于留置對象的權利保障。關于政務處分的立法模式選擇問題,針對目前正在制定的《政務處分法》的立法模式選擇,究竟是采取處分管理集中到監察委,還是分散到各個部門,值得進一步研究。

章志遠教授認為,亟待展開監察法基礎理論研究,提出要在監察法律關系,不同的概念、不同的體系,范疇體系化之后,建構一套話語體系,構筑起《監察法》基本概念和術語范疇。

(二)關于監察法施行中的問題

針對《監察法》自身有些條文規定過于原則、不確定,以及條文與條文之間存在不協調等問題(如關于留置時間、審理時間、提請檢察機關介入時間、移送公訴的方式等問題,在《監察法》中都沒有給出明確規定),與會代表分別從理論與實務兩個角度進行了熱烈討論和學術交流。

《監察法》將監督放在了監察委三項職責之首,但并沒有明確規定履行監督監察的時序、操作規程和實施方式,對于權責一致、追責有力的監察責任落實體系的建立還處于一個不斷探索的過程。童飛主任認為,《監察法》第11條明確規定監督是監察機關的首要職責,但是規定的監察措施大多都是調查措施,而對于監察監督可以采取的措施卻沒有進行明確,這給監察監督實踐帶來了一定困惑。張君主任根據貴陽市監察實務工作中的經驗,認為應厘清和把握好以下幾個關系:一是要把握好紀委的監督和監察監督兩者之間的關系。兩者在基本原則和指導思想上有著高度的一致性,但兩者又在內涵、依據和監督重點上有所不同,各有側重,以實現黨內監督與國家監察、依規治黨和依法治黨之間的有機統一。二是要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來開展好監察監督。要強化法治觀念,依法履行監督職責,就是要對監察對象進行全面有效的監督,既要負責日常的監督,調查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行為,又要開展嚴肅的思想政治工作,強化理想信念教育,將監督調查、處置與紀委的監督執紀問責相銜接。用好紀律和法律兩個利器,嚴格執行法定權限,遵循法律程序,堅持法律標準,確保案件經得起歷史和人民的檢驗,最終實現政治效果、紀法效果、社會效果三者有機統一。三是充分利用現代信息技術手段開展監察監督。針對當前存在的不善監督、不會監督的問題,應結合整體推進紀檢監察系統信息化建設的五年規劃,建立信息查詢平臺,提升信息化時代運用大數據、互聯網的能力,促進監督工作的科學化。

關于對單位監察問題,童飛主任和張君主任都指出,個人是監察法規定的監察對象,但沒有明確將單位作為監察對象,而《監察法》第11條又規定可以向監察對象所在單位發出監察建議。另外,按照現行的法律規定,在一定條件下,單位作為法人要對其所實施的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這為監察機關調查單位的違法行為和向違法單位提出監察建議帶來一定的難度。另外關于監察對象范圍的問題,《監察法》第1條、第3條規定監察對象的范圍是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公權力和公職人員這兩個概念在認定方面本身具有一定難度,第15條又列舉了六大類的對象范圍,另外第22條又將涉嫌行賄犯罪或者共同職務犯罪的涉案人員納入到采取留置措施的對象范圍內。

對于管理人員的監察問題,由于從事管理的人員職務種類繁雜,分布地域廣泛、流動性強等特點,存在一定程度監察乏力的狀況。例如,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的村民小組組長在其任職期間存在違法行為,離職以后超過了追訴時效或未達到立案金額等。這類問題沒有相關法律規定,都需要采取類似于“兩高”司法解釋的方式來作出解釋,或者由頂層設計出臺配套的法規加以明確。關于監察手段存在不足的問題,《監察法》賦予監察機關12項監察權限和調查手段,相較于公職人員,非監察對象的紀檢對象,監察機關缺少法律賦予的相應強制措施,實施較為困難。對于上述問題的解決,童飛主任建議,一是可比照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的現行規則措施制定的介于留置和“走讀式”談話的傳喚措施;二是在留置方面可以比照拘留、逮捕設置時限,并將審計權限分設各級監察機關。

實務部門的同志還提出了監察機關實際工作中遇到的一些困惑。蔡齊旺主任指出,這些困惑包括司法人員職務犯罪的管轄規定模糊;在留置過程中如遇對象反抗,監察委能否使用強制措施;限制出境和上網追逃如何操作更有效率;監察機關在移交案件問題上如何與檢察機關銜接;案件質量的保障機制上,針對職務違法案件,能否設立一個證據開示或聽證制度;如何對監察委的案件實施外部監督;監察糾錯防錯機制方面也尚不完善。張君主任指出,監察機關在工作中需要與有關機關和單位展開協作,但在實際工作中,在紀法貫通和立法銜接上,還是不同程度存在大量需要解決的實際問題。

王健監察員報告了桂林市紀委監委的工作情況。他的發言聚焦于《監察法》施行一年以來桂林市的具體做法和經驗,包含三點:第一,落實第一職責,設立8個監督檢查室,4個審查調查室;二是在監督方式上創新,建立了談話函詢、日常談話提醒等10種日常監督模式,以求實效;三是在精準監督上堅持抓早抓小,在執紀執法過程中精準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努力遏制腐敗產生。

四、關于監察人才培養的探索 ?姬亞平教授向大會報告了西北政法大學黨內法規和監察法人才培養的緣起與探索。他提到“三個緣起”:一是意識到了黨內法規的重要性;二是依法治國的關鍵在于管黨治黨;三是法學教育中黨規教育的缺失,使法治人才培養不夠健全?;谏鲜隹剂?,西北政法大學作出了以下八個方面的探索:一是成立了黨內法規研究中心;二是《監察法》頒布以后成立了監察法教研室;三是著手編寫黨內法規和監察法學方面的教材;四是設置了黨內法規和監察法兩門課程;五是加強黨內法規和監察法的學科建設;六是積極從事這方面的科研工作;七是人才引進;八是學校決定行政法學院加掛“紀檢監察學院”牌子,建設一個新的學科方向。

王青斌教授在發言中針對監察法治的知識體系,指出監察法學具有交叉學科性質,既要具備憲法、刑法等公法知識,又要精通刑事訴訟法。此外,更重要的還在于對黨內法規知識的熟悉。明確這個知識體系以后,在如何培養人才的方向上,應當偏向應用型,從人才培養的層次上看,應以碩士為主體。他還提出監察法學碩士可實行六年制,本碩連讀(四年本科+兩年碩士)的培養模式。

楊臨宏教授指出,在監察人才培養的定位問題上,不同類型的人才培養應有所區別,在監察人才培養當中要注意大學教育和干部培訓的分工問題。比如,針對案件辦理過程當中的經驗積累、監察機關內部要注意的問題,這不是單憑大學教育就可以勝任的,但卻是干部教育培訓可以解決的。而且,監察培養人才也不是單一機構就能解決的問題,應根據培養人才的類型以及培養單位的能力合理地定位自我角色,避免大包大攬。

金承光副教授代表東道主向與會代表匯報了西南政法大學監察法學院成立一年來,依托于行政法學院,打破學科壁壘,整合全校多個學科優勢資源,凝聚各方力量,在科學研究、人才培養、學科建設、干部培訓、校地合作等方面進行的一系列探索和努力,目標是為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與反腐敗法治化建設提供人才及智力支持。首先,論證了設置監察法學學科的必要性與可行性,成立監察法學教研室,組建多學科優質師資隊伍,先后制訂了系統、完整的監察法學本科、碩士(專業學位和學術碩士)、博士各個層次的人才培養方案。各類人才培養方案緊密圍繞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監督(預防)、監察調查、監察處置業務等設置一系列法紀融合、法紀貫通的專業課程。其次,2018年5月,完成首屆監察法實務方向法律碩士(法學,非法學)兩個班的招生工作;制訂《西南政法大學2018級監察法學實驗班選拔方案》,并于2018年10月,在全校法學類本科新生中遴選40名同學組建首個監察法學本科實驗班。2019年還將完成監察法學專業碩士和博士招生。同時,也指出一年來的實踐中,監察法學院工作上遭遇的困惑與困難,如目前聘請的監察機關實務導師不足,學生在紀委監委開展專業實習時,各地紀委監委接納實習生報批程序較復雜,這些都成為了監察法學院開展人才培養工作的制約因素。

童飛主任指出,西南政法大學率先成立監察法學院,實施監察法學人才本碩博一體化貫通培養,這是固應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對專業化監察人才需求的創新舉措。高校特別是政法類高校應成為未來監察人才培養的搖籃,建議更多高校也像西南政法大學一樣設置監察專業,培養監察人才,為法紀監察戰線源源不斷地輸送合格的后備人才。廣東省湛江市監委胡洪監察員特別強調,監察人才培養,在加強專業知識學習和技能養成的同時,一是要加強黨性錘煉和警示教育;二是要切實解決好學以致用的問題。西南政法大學管光承教授強調,監察人才培養,一定要有三個意識,即政治意識(關鍵和核心)、法律意識(保障)和調查意識(基礎);課程設置要圍繞監委的三項職責來設置,即監察監督、調查和處置。西南政法大學監察法學院汪太賢教授指出,我們不能僅僅只是把監察人才培養定位在一個工作、一項職業,還要把它看作是一項崇高的事業,這樣不但能夠完成我們的工作或履行好一項職業,更為重要的是有利于推動監察事業不斷向前發展。

綜上所述,監察法理論、實務工作和人才培養,三個方面相互支撐和引領構成了一個整體,本次研討會的安排,正是對這一整體觀念的呈現。會議既從《監察法》的角度回應了國家治理現代化的理論內涵,又力求打通理論與實務的壁壘,同時也有利于推進新的法學學科建設和學術繁榮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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