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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中高度蓋然性證明標準的理論分析

2019-09-06 15:48付小雷
新絲路(下旬) 2019年9期

摘 要:高度蓋然性證明標準在民事審判活動中被普遍應用于認定案件事實和證據采信,但其普遍應用的合理性還需從理論層面予以闡釋。本文重點從訴訟價值論和訴訟目的論兩個角度分析高度蓋然性證明標準構建的理論基礎,得出高度蓋然性證明標準的構建符合大陸法系職權主義訴訟模式下的民事訴訟活動,與我國當前對于民事案件的處理原則相一致,有助于民事糾紛的解決。

關鍵詞:高度蓋然性證明標準;蓋然性;訴訟價值;訴訟目的

證明標準是法官在裁判案件過程中認定案件事實的的心證程度,同時也是認定案件事實存在與否的最低心證限度。證明標準包含了主觀和客觀兩層含義,主觀上來說,是法官裁判過程的心理活動;客觀上來說,是待證事實存在與否所需的證明程度問題,這種程度問題,我們可以稱之為證明程度。故而,證明程度達到一定的最低限度即可視為達到證明標準,證明標準也可視為達到最低證明度的證明程度。關于對證明程度的表述,英語為“probability”,日語有“蓋然性”、“蓋然量”、“確率”等,我國通常使用“蓋然性”一詞。

一、高度蓋然性證明標準的產生

蓋然性是指在社會發展過程中,存在的某些不明確的事實,而人類的認識能力又十分有限,同時受客觀條件制約,無法達到完全、準確無誤的認知水平,故而以蓋然性作為認知標準。

所謂高度蓋然性,學界通說大多認為,法官對于特定、單一、過去的案件事實無法形成必定如此的內心確信,但是卻可以形成有可能發生或者非常有可能發生的內心判斷。漢斯·普維庭將法官的證明結果分為四個級別:1%-24%是非常不可能;26%-49%是不太可能;51%-74%是大致可能;75%-99%是非??赡?0%是絕對不可能;50%是完全不清楚;100%是絕對肯定。[1]如此一來,高度蓋然性即為非??赡?。

在民事訴訟中,法官對于事實的認定,所采用的該種證明標準,其實就是對于蓋然性規則的適用。蓋然性規則是指由于受到主觀和客觀上條件限制,司法上要求法官就某一事實的認定依據庭審活動在對證據的調查、審查、判斷之后形成相當程度上的內心確信的一種證明規則。[2]

蓋然性規則認為,對于待證事實,凡是發生蓋讓性較高的,主張該事實存在的當事人不負有舉證責任,而主張該事實不存在的當事人負有證明義務,如果其舉證的證明度尚無法達到法官心中的蓋然性的證明標準,則承擔敗訴的后果。因為在事實不明而當事人又舉證不力時,法官認定蓋然性較高的事實發生遠較蓋然性低的事實不發生更為合理。

世界兩大法系對蓋然性規則如何適用,勢必會形成一種于各自相適應的靈活可信的證明標準。英美法系熱衷于“蓋然性占優勢”的證明標準,而大陸法系在民事訴訟領域則主張“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吧w然性占優”的證明標準的確立根植于庭審中當事人雙方充分的舉證、質證和辯論活動,負有舉證責任的一方當事人為了支持自己的訴訟請求,必須要使審理者的心證達到偏向自己的傾斜化效果,故而英美法系中民事訴訟證明標準的蓋然性出發點是站在當事人雙方的證據博弈的角度,以此求得優勢局面,是一種在力量對比懸殊之下形成的蓋然性證明標準,體現了程序公正的價值追求。

相較于英美法系當事人主義的訴訟模式,大陸法系職權主義的訴訟模式,裁判者居于庭審中的主導地位,控制著庭審的節奏,對舉證責任進行嚴格分配,當事人的舉證質證及辯論都將在法官的調查之下進行,基于此特點,法官對于蓋然性規則的運用則更表現為一種側重于事務發展的內在性,這種內在性意在于深入探求事件的真實性,而不以當事人的舉證優勢來決定事件調查的走向,故而法官對于事實的認定不僅只著眼于當事人的訴訟活動,更著眼于自身調查,從而形成的一種直接的內心確證,當這種確證達到一定高度時,便促使法官對這一事實發生的認定。

二、高度蓋然性證明標準的價值論基礎

李德順老師曾言,“所謂價值,就是指客體的存在、屬性及其變化同主體的尺度是否相一致或相接近?!盵3]在民事訴訟中,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即為法官的裁判尺度,通說認為是主體對某一事實認定的程度,當事人的訴訟活動及其案件真實能否與法官的裁判尺度相一致則體現了該證明標準的價值。

價值論在民事訴訟中的體現,即為訴訟價值,我們認為,訴訟價值主要包括公正、效率和秩序。在民事訴訟領域,公正價值和效率價值則更為重要,兩種訴訟價值對于構建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具有重要的理論基礎,反之高度蓋然性證明標準體現了公正價值和效率價值。

1.實體公正價值

訴訟中的公正,包含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鑒于我國更偏向于大陸法系國家,追求案件真實是民事訴訟中的首要目標,而程序公正似乎還無法觸及證明標準構建的實質,對于證明標準構建的價值意義相比實體公正不是太大。

根據前述,我們得知,實體公正的必然要求就是追求案件事實的真相,如果想要達到案件確有的真相度并且將它確定下來,則必須不斷提高證明標準的設置,以此保證實體公正,所以二者之間是一種正比例關系。法官對于案件事實的認定標準越高,即對于證據的證明標準越高,其就距離案件真實情況越近,反之則越遠?;谶@一關系,我們便知法官將對證據的審核要求不斷提高。在大陸法系國家,證據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一種手段,每組證據都包含著對于客觀事實局部的、部分的反映,各組證據的連接構成對于待證事實的一種客觀反映,當然其中的正確與否則需要法官予以斷定,而且基于訴訟模式的不同,證據只是還原案件真實情況的一種手段,而不是優勢證據證明標準中的全部,故而法官還需就案件真實予以自我調查,以更貼近實體公正,達到高度蓋然性75%以上的證明程度。

2.效率價值

訴訟效率的含義是指訴訟過程進行的快慢程度,法官解決糾紛數量的多少,以及當事人對運用各種資源解決糾紛的利用率和節省率。訴訟效率強調在解決糾紛過程過程中,要盡可能合理的利用各種訴訟資源。

訴訟效率對于證明標準的構建,二者之間是一種反比例關系,為了追求較高的訴訟效率,勢必會減少對案件事實的真相查明的時間,關于庭審中的證據活動也會減少,故而證明標準會相應降低,反之則反。以我國為例,當前我國正在進行司法體制改革,案多人少的矛盾十分突出,尤其體現在民事訴訟領域,效率價值的追求十分重要。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從裁判者的角度來講,只需獲得一定高標準的蓋然性的信服即可,而無需確定性,是裁判者對于案件事實后了解、后參與、后裁判的適宜做法。從當事人的角度來講,職權主義訴訟模式下的民事訴訟,對于當事人的舉證責任進行了分配,這意味著當事人在訴訟活動中,僅就各自的舉證責任承擔即可,無需優勢證據證明標準中所要求的,當事人在證據上花費更多的時間、資金和精力,有助于提高訴訟效率,節省司法資源。

三、高度蓋然性證明標準的目的論基礎

在訴訟哲學體系中,訴訟目的居于核心位置。它是訴訟程序和制度設立的起點和歸宿,它決定著訴訟程序和制度的構造與模式,決定著各個訴訟主體之間不同的權力(權利)配置和關系圖以及訴訟原則的設立。[4]民事訴訟的訴訟目的是為了發現案件的真實情況和促進訴訟。發現的案件真實情況是一種絕對真實和相對真實的統一,是訴訟過程中的核心問題,民事糾紛的解決以發現探清案件事實為起點,并且圍繞案件事實進行一系列的審理活動。促進訴訟是指民事訴訟的最終目的是為了糾紛的解決,通過訴訟活動達到定分止爭的社會效果。

1.高度蓋然性證明標準與訴訟目的的關系

從民事案件的性質來看,民事訴訟主要是為了解決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權利義務爭議,處理民事糾紛,相較于刑事法律關系來說,人身利益危險性較低,緊迫性較低,屬于私法范疇,私法所體現的基本原則是當事人自治,雙方主體擁有對糾紛的處置權,充分說明了民事案件的性質最為輕微。

例如,雖然“案件真實”是作為訴訟目的而存在,但是大多情況下只是作為相對真實的狀態而存在,即案件事實的重現對于訴訟活動來說困難性很大,而且效率極低,追求絕對真實也不符合民事案件的性質,所以此種訴訟目的或許是作為第二種“促進訴訟”的目的達成的前提條件而存在。故而對于民事待證事實中證明所需到達的程度,如同對案件事實劃定質的上限和下限。

2.民事訴訟目的的特性對高度蓋然性證明標準構建的影響

民事訴訟所處理的案件性質是三大訴訟中最輕微的一個,其所處理的案件全部皆為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權利義務糾紛,與刑事和行政案件相比,矛盾糾紛的解決是當事人訴訟的最終所求,故而,關于眾多民事訴訟目的學說中,“糾紛解決說”是最為恰當的?!凹m紛解決說”充分展現了民事法律定分止爭的訴訟功能,而且能夠與我國現行的司法體制改革的方向相吻合。此學說認為糾紛的解決是民事訴訟的最終目標,這不僅強化了民事訴訟目的中的“促進訴訟”,同時必然削弱了對于“案件真實”的追求程序。這就是當前民事訴訟目的所表現出來的特性,這種特性有基于民事法律關系屬私法范疇的客觀因素,也有基于當事人的利益追求目標的主觀因素。所以我們在討論證明標準的構建時,應該將糾紛解決作為首要任務。這是對證明標準構建提出的原則性的要求,有學者對這一要求給出了解釋,如果“糾紛解決者無限制地查明事實真相將會適得其反——被挖掘出來的事項,將會激化而非吸收當事人之間的根本分歧。甚至會出現以下情形:事實真相招致怨恨,當事人討厭事實真相?!盵5]再者,我們可以透過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的比較發現,刑事案件追求對案件事實的無限制查明,以求真實,所以為探求案件事實所耗費的時間過渡并不會對當事人產生較大影響。而民事案件不同,當事人處于市場經濟社會發展之中,民事糾紛的觸類因素很多,牽扯的經濟社會利益較多,如果因為為探求案件真實而耗費大量時間金錢精力,則該民事訴訟將失去訴訟經濟價值。所以,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要求法官,采高度的可能性審查、認定、確認證據即可,最終的心證形成是在絕對真實和相對真實辨證同一的基礎上形成的。

四、結論

高度蓋然性證明標準的構建具有充分的理論支撐,尤其是與大陸法系的職權主義訴訟模式相符,又能與民事訴訟目的相吻合,為實務中的運用提供方法論的指導。

參考文獻:

[1][德]漢斯·普維庭.現代證明責任問題[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108-109

[2]畢玉謙.試論民事訴訟證明上的蓋然性規則[J].法學評論,2000(4)40

[3]李德順.價值論[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7.27

[4]李玉華.訴訟證明標準研究[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0.99

[5][美].米爾吉安·R.達馬斯卡,吳宏耀等譯.比較法視野中的證據制度[M].北京: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6.63

作者簡介:

付小雷,甘肅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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