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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資擴股合同解除適用法律問題探討

2019-09-10 18:25任廣章
錦繡·中旬刊 2019年5期
關鍵詞:第三人股東

任廣章

摘 要:有限責任公司增資擴股合同解除的法律適用問題較為復雜,因為增資擴股合同既具有一般合同的共性,又具有身為商事合同的特殊性。實踐對增資擴股合同解除糾紛處理在適用法律時,往往是只按合同法第九十四條之規定來衡量判斷合同解除權是否成立,或者依公司資本維持原則只按公司法有關增資、減資、轉股的規定來評價,在處理結果上差異較大,這是合同法和公司法在增資擴股合同適用上邊界不清所致。事實上,增資擴股合同兼具有合同法上無名合同和公司法上公司合同的雙重特性,在增資擴股合同履行的不同階段,所產生的合同法或公司法上的后果不盡相同,影響適用法律的選擇。本文結合具體案例,區分增資擴股合同履行的不同情形,提出在增資擴股合同解除時適用合同法與公司法的邊界,以期對司法實踐有所幫助。

關鍵詞:有限責任公司;增資擴股;股東;第三人

一、問題的提出

B公司和C公司是A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A公司注冊資本100萬元,B公司持股40%,C公司持股60%。2017年12月1日,為合作經營A公司的一個項目,B公司、C公司及第三人F公司簽訂增資擴股合同,約定向公司增加注冊資本900萬元,使公司注冊資本達到1000萬元,其中B公司出資300萬元、C公司出資190萬元、F公司出資510萬元,增資完成后B公司持股30%、C 公司持股19%、F公司持股51%,公司章程和工商變更于增資完成后進行,合同還約定各方資金需于2017年12月31日前到位。合同約定的增資時間到期后,三方均未向A公司增資。2018年1月10日,因A公司的項目因故終結,F公司向B公司和C公司提出解除增資擴股合同,B公司和C公司不同意,F公司起訴至法院,雙方就F公司是否有權解除增資合應適用合同法還是公司法各執一詞。F公司認為,雙方的增資合同實際并為履行,現合作項目終止,依合同法第九十四規定,F公司有權解除合同。B公司和C公司認為雙方簽訂的增資合同成立并生效,對雙方均有約束力,雙方均應按合同約定繼續履行增資義務,根據資本維持原則F公司無權解除合同。

現實中,有限責任公司出于經營發展的需要,通常有三種增加注冊資本的方式,一是由公司現有股東增加注冊資本;二是以公司未分配的利潤、盈余公積金和資本公積金增加注冊增本;三是引入第三方投資人認繳公司新增的注冊資本。本案采用的是第三種增資方式,因此方式涵蓋了第一種方式的內容和法律要求,更具有探討價值。本案爭議焦點問題F公司在增資擴股合同成立并生效后,是否有權解除增資擴股合同,即增資擴股合同解除權的法律適用問題,正是本文欲探討的內容。

二、關于增資擴股合同解除適用法律問題的觀點及評析

1.增資擴股合同解除適用法律問題的觀點

一種觀點認為,增資擴股合同解除應當適用合同法,即將增資擴股合同糾紛認定為合同糾紛,只要具備法定或約定的合同解除事同,解除權人便有權合適合同解除權。增資擴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出資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出資應當返還,已經變更的公司章程、工商登記等恢復增資之前的記載狀態。如在(2018)渝03民終640號民事判決書尹某與袁某、重慶某農業開發有限公司等新增資本認購糾紛案中,法院認為案涉增資合同有效,各方均應依約履行,重慶某農業公司在收到尹某的增資款后,在未通知尹某的情況下,減少公司注冊資本,與增資目的相悖,已構成根據本違約,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之規定,尹某享有法定解除權。本案在判決解除爭議的增資合同時,引用的是《合同法》關于合同解除的規定,而不必根據公司法有關減資的程序處理。類似的案例還有(2018)滬01民終3859號上海某管理有限公司與董某新增資本認購糾紛案等。

另一種觀點認為,增資擴股合同解除應當適用公司法,即將增資擴股合同糾紛認定為公司增資糾紛或者新增資本認購糾紛,基于公司資本維持原則,不允許增資合同的解除發生合同法關于合同解除的效果,即尚未履行的出資仍應繼續履行,已經履行的出資應通過股權轉讓或者減資程序完成。如(2017)滬02民終1073號北京某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與上海某信息服務有限公司及竺某公司增資糾紛案,法院認為北京某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已完成出資義務,取得了上海某信息有限公司的股東資格,根據公司法相關規定及資本維持原則,已經對公司完成出資的股東,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抽回其出資。本案判決引用的是公司法的相關規定。類似案件還有(2016)蘇民終680號增資糾紛案。

2.觀點評析

增資擴股合同解除適用合同法的觀點忽視了增資擴股合同的特殊性,增資擴股合同不僅是公司與第三方投資人之間的資本認繳行為,增資擴股帶來的是原有股東與新股東之間的合作行為,影響公司內部組織結構,與公司外部債權人利益密切關聯。僅在合同法項下考量增資擴股合同解除的條件,有可能與公司資本維持原則所保護的公司外部債權人利益相沖突,可能損害其他股東和債權人的利益,與公司法基本原則相悖。

增資擴股合同解除適用公司法的觀點則過分強調公司資本維持原則,忽視了增資擴股合同履行過程中所處的不同階段,對公司外部債權人可能產生的影響不同,并不是所有的增資擴股合同解除都會破壞公司資本維持原則,損害到公司外部債權人的利益,片面強調公司資本維持原則,不考慮投資人的投資風險及投資權益,機械的要求投資人依減資或轉股程序退出增資,不僅不利于公司的穩定和經營,而且會損害投資人應有的權益。

三、增資擴股合同解除應區別適用合同法或公司法

1.增資擴股合同的性質

增資擴股合同的性質對增資擴股合同解除選擇何種法律適用有直接影響。首先增資擴股合同應屬公司合同,是一種非典型的公司合同,從法律邏輯看應屬于公司外部關系契約。增資擴股合同的履行、變更、解除等都會涉及現有股東和外部債權人的利益,因此增資合同的解除更多是公司法上的問題,在增資擴股合同解除時,公司的獨立人格、有限責任公司的人合性、債權人的權益保護等公司法的問題不忽視。其次,相對于合同法上的有名合同,增資擴股合同應屬無名合同,基于該無名合同的屬性,在處理增資擴股合同解除時,就不單是公司法上的問題,還應充分考慮合同法之規定,如合同的訂立、變更、解除等規定。增資擴股合同的雙重性決定應將增資擴股合同置于公司法和合同法之下,分不同情況考量限制解除增資擴股合同權利的條件。

2.增資擴股合同解除權的限制條件

在解除增資擴股合同時存在的最大問題是依合同法解除增資擴股合同的后果極有可能與公司資本維持原則相沖突,進而損害公司外部債權人的利益。增資擴股合同的解除不會損害到公司外部債權人的利益,公司資本維持原則將不再是合同解除的障礙,公司法上擔心的問題將不會出現,則投資人依合同法規定解除增資擴股合同的權利不應被限制。那么什么情況下不會損害公司外部債權人利益呢?增資擴股合同處于什么階段下解除合同應受到限制呢?筆者認為,應根據資本維持原則,結合增資擴股合同解除,公司資本減少后對公司外部債權人利益的影響加以判斷。一是在新增資本全部到達被增資公司賬戶,成為公司資本并對外變更工商登記后,公司資本具有了公信力,在此基礎上產生的債權當然受公司資本變動的影響,如果此時依合同法規定解除增資擴股合同,必然會損害到公司外部債權人的利益;二是新增資本全部或部分到達增資公司賬戶,公司雖未變更工商登記,但依增資后注冊資本實際對外進行經營的,因為新增資本是債權產生的基礎條件,如依合同法規定解除增資擴股合同,必然會損害到公司外部債權人的利益;三是增資擴股合同簽訂后,新增資進入公司賬戶前,被增資公司已完成公司章程修改、變更工商登記的,此時公司資本雖然沒有生成,但已具有公示公信效力,基于此形成的債權當然應當受到公司資本維持原則的保護。三種情況的共同點是合同的解除違反了資本維持原則,損害公司外部債權人利益,故在增資擴股合同解除時應對此加以限制,均不宜直接適用合同法關于解除合同的規定,而應依公司法有關減資、轉股的規定退出增資。至于公司法有關有限責任公司人合性的保護、股東平等保護等與增資擴股合同的解除無直接關聯,合同的解除對二者影響甚微,不再贅述。

3.合同法與公司法的適用關系

限制增資擴股合同解除的根本原因在于合同法與公司法的選擇適用問題,即公司法與合同法的邊界范圍,由于合同法民商事合同不分的現實,導致在處理公司合同時忽略公司合同的特點,簡單適用合同法的公平原則、自愿原則等,帶來司法實踐中公司合同糾紛的法律適用難題。雖然意思自治、平等自愿等原則在公司法的理解與適用中發揮著重要的指導作用,但不能將公司法視為合同法的特別法,用合同思維去分析理解公司法,不能簡單的依合同法有關合同解除的法律規定去衡量增資擴股合同的解除權問題。在解除增資擴股合同糾紛中,如涉及公司外部債權人利益的,公司法應當優于合同法適用。即當增資擴股合同的履行已符合資本維持原則的要求,解除合同將損害公司外部債權人利益時,應依公司法規定由投資人通過公司減資或轉股程序退出增資,如增資擴股合同的履行未達到資本維持原則的要求,解除合同將不涉及公司外部債權人的利益,增資擴股合同僅對合同各方當事人產生約束力,則依合同法規定判斷增資擴股合同解除權是否形成則無可厚非。

四、對本文案例的觀點

1.案例所涉增資擴股合同與資本維持原則

F公司在與B公司、C公司簽訂增資擴股合同后,既沒有新增資本到達增資公司賬戶,成為公司資本并對外變更工商登記,也沒有依增資合同約定注冊資本實際對外進行經營,增資公司更沒有對公司章程進行修改和對注冊資本增加進行工商變更登記。實際三方均未履行合同,對內而言該合同實際并未履行,三方均已違約,對外而言未達到資本維持原則所需條件,合同的解除不影響A公司外部債權人的利益,故F公司依合同法解除增資擴股合同的權利不應受到限制。

2.F公司合同解除權已經形成

F公司與B公司、C公司簽訂增資擴股合同的目的是為共同經營A公司的一個項目,現A公司的項目因故終結,合作經營該項目的目的已不能實現,加之三方均未履行增資擴股合同,符合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的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和當事人一方心算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情形,故F公司的解除權已經形成,可以解除該增資擴股合同。

另,筆者注意到F公司的增資擴股合同是與A公司的全體股東B公司和C公司簽訂的,缺少接受增資公司A,因為公司是具有獨立法人人格的,是獨立的民事主體,全體股東的行為能否等同于公司的行為,所涉增資擴股合同是否有效也是存在爭議的問題,因案涉雙方均未提及此事,在此亦不做討論。

結語

增資擴股合同不同于一般的合同,它具有無名商事合同和公司合同的雙重特點,這決定了增資擴股合同的解除糾紛不同于一般的合同解除糾紛。處理增資擴股合同解除糾紛選擇法律適用時,應區分增資擴股合同履行的不同階段,在充分考慮公司資本維持原則和公司外部債權人利益保護的需求下,選擇適用公司法或合同法,評價投資人對增資擴股合同解除權的行使。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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