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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住房公積金的保障性問題及對策

2019-09-30 13:34孫玲玉
北方經貿 2019年7期
關鍵詞:保障性住房公積金農民工

孫玲玉

摘要:住房公積金制度是在當前火熱的房地產市場下實現住房保障的重要手段,具有強烈的福利性,保障性。鑒于當前我國公積金存在的“低幫高”、公積金提取比例不高、以及城市農民工的住房問題,從制度層面提出相關建議,希望進一步擴大住房公積金的保障面,解決“住房難”問題。

關鍵詞:住房公積金;城市職工;保障性;農民工

中圖分類號:D651.1 ?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5-913X(2019)07-0066-02

一、住房公積金的歷史淵源

70年代末,中國開始著手住房制度改革,鑒于新中國成立初期,國內政治和經濟發展都不成熟,房改制度在進行了十年左右就陷入了一片停滯狀態。1991年,上海市政府在深刻總結上一次房改制度失敗經驗的基礎上,認識到如果居民自身缺乏財力資源,貿然進行出售公房和租金改革,收到的成效是不樂觀的,因此借鑒新加坡國家的中央公積金制度,結合我國國情,實施具有中國特色的住房公積金制度,以解決住房消費資源穩定和長期來源這一關鍵問題,并取得良好的效果。此后,這一地方性創新制度被中央政府采納在全國推廣。[1]

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商品房的價格也越來越市場化,在此背景下,保障低收入階層的住房問題成為房改制度的重中之重。住房公積金制度在國家的協調統籌下,通過對所有單位及其職工采取強制儲蓄的方式,形成資金池,單位職工可以進行借貸融通,有效的實現繳存人之間的互助支持。[2]《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通過對住房公積金的資金流向、用途采用列舉的方式進行限定,嚴格監視資金流向,切實保障住房公積金設立目的的實現。近幾年,不少城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都相繼宣布降低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以低利率的方式減少城鎮職工的住房貸款壓力,保障職工的住房權益。

二、當前住房公積金制度的保障性問題

首先,住房公積金的設立目的是為了解決城鎮職工的住房問題,所以其最本質的特征就是保障性。財經網最新報告指出,2017年各類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情況,中低收入水平占95.33%,高收入占4.67%。[3]2016年低收入群體占35.96%,中等收入群體占58.86%,高收入群體占5.18%。[4]2015年低收入群體占36.61%,中等收入群體占57.43%,高收入群體占5.96%。[5]對近三年的相關數據進行觀察發現,自2015年至2017年,三年期間的公積金個人貸款情況發現,中低收入群體占比一直呈現上升趨勢,而高等收入群體占比一直呈現下降趨勢??芍?,住房公積金制度實施的近二十年間,收益最大的是高收入群體,雖然不能否定中低收入群體在此制度中也有享受到一定的好處,但實踐效果卻與設立初衷相差甚遠。實踐中公積金的繳納分為兩部分,一部分由職工個人繳納,一部分由職工所在單位繳納,繳納數額根據職工的具體工資總額,以上一年的平均工資乘以一定的比例。從公積金的繳納方式以及繳納數額的具體化可以看出其福利性,旨在在保障城市職工正常生活的基礎上逐步解決職工的住房問題。在商品房市場化的情形下,房子的價格對任何買者都是一樣的,高收入者繳納的公積金高于中低收入者,試圖在強制繳納住房公積金的情形下,形成固定用途的資金池,借助高收入群體幫助中低收入群體解決住房問題。但上述數據分析得出高收入群體幫助低收入群體的愿望被現實的低收入群體幫助高收入群體所替代,不僅其設立初衷與現實背道而馳,而且意味著一部分低收入群體一直在繳納公積金,但卻沒有享受到任何的好處。

其次,住房公積金提取率偏低,使得大量住房公積金被“閑置”,不能發揮其應有的價值,也是阻礙當前住房公積金制度更好的實現其保障性的一個重要原因。面對如此巨額的閑置“資金”,不能使其完全的發揮作用,一方面是對資源的極大浪費。近幾年,不少城市為拉動經濟增長,解決“住房難”問題,紛紛采取降低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的手段,降低公積金貸款利率的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擴大其保障性覆蓋面,但若不對低收入群體采取切實的優惠或特定政策,仍難以從根本上解決職工“住房難”的問題。

最后,隨著中國城市化進程的加快,農民工進城務工成為一種潮流,伴隨而來的城市農民工的住房問題也成為不少人關注的“熱點”問題。農民工住房普遍存在環境差、面積小等問題。據統計,農民工主要居住在城鄉結合部、郊區、城中村等交通不便,基礎設施不健全的地區。[6]反觀當今社會的房價與體力勞動價格一直呈現反比,住房公積金將城市基礎建設最重要的勞動力排除在外,不符合其“保障性”的制度理念。

三、解決對策

針對“低幫高”的現象,建議可以采用分層貸款利息的方式,將住房公積金貸款利息從高到低分為三個層次,以現行的公積金貸款利率作為最高檔次,在此基礎上適度降低一定比例的貸款利率,作為第二層次和第三層次。當積金繳納者申請貸款時根據其夫妻雙方工資水平或申請人工資水平,結合工資年限、當地經濟發展水平以及家庭人口數量綜合確定貸款利率層次。同時,對于購買二套以及以上住房的申請人在原有的三個利率層次上提高適當比例,一方面可以幫助中低收入者盡快解決住房問題,另一方面抑制高收入群體購買商品房的“欲望”,在一定程度上減少市場需求,穩定房價。

當前對住房公積金實行的嚴密的監督機制可以最大限度的保障公積金的流向,因此,可以在立法層面上對公積金的使用作進一步的放寬。2014年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進一步做好住房金融服務工作的通知中將貸款購買首套普通自住房的家庭最低首付比例調整為30%,同時《管理條例》規定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應當提供擔保。首付30%,對于普通家庭來說仍然是一筆不小的開支,并且貸款需要提供擔保更是加大了負擔。建議降低首付比例,但可以規定在一定期間內若貸款申請人不能按時還貸,將其列入失信名單,對其進行規制,直至償付完應當償付的貸款本息。如此,可以大大提高住房公積金的使用率,進一步解決“住房難”問題。同時,為防止發生金融類犯罪,進一步完善當前的公積金信息披露制度,建立國家層面、省級層面、城市層面的住房公積金披露報告制度,國家層面的報告可以一年進行一次披露報告,省級應當按季度進行披露報告,城市則應當按月公開適用情況,使得住房公積金的運行動態時刻時刻受到人民群眾的監督。

為解決城市農民工所面臨的“高房價”與“低收入”的問題,建議將在某一地區工作一定時間的農民工納入住房公積金系統,鑒于農民工屬于流動人口,不需要強制其必須繳納住房公積金,但對于繳納者,應保障其應當享有的權利。按照“租小房——租大房——購小房——購大房——購好房”的思路一步步解決解決農民工的住房問題,改善住房條件。對于某一城市繳納一定年限住房公積金的農民等流動人口,地方政府之間應當建立和完善好住房公積金的轉移,保障其合法權益。

四、結語

住房公積金制度是一項具有保障住房功能的社會福利制度,該制度的設立不僅對于解決城鎮職工的住房問題有很大的裨益,而且對于緩解當前社會的“貧富分化”問題也有一定的幫助。隨著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程序的完善和發展,使得不少在經濟發達地區工作的人開始返回自己的家鄉,“返鄉”的大多是受過高等教育的人才或在外務工多年有一定積蓄的人,對于經濟欠發達地區一方面引進了人才,一方面引進了資金,對完善當地的教育事業,帶動新產業的興起,促進經濟發展等都有很大的促進作用。

參考文獻:

[1] 陳 杰.中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歷史與改革思路[J].黨政干部學刊,2009:1.

[2] 孫 玥.實現住房公積金制度公平效率目標的路徑探索[D].南京:南京大學,2014.

[3] 全國住房公積金2016年年度報告[J].城鄉建設,2017(6).

[4] 劉功求,王 健.農民工城市住房問題及對策分析[J].特區經濟,2013(2).

[5] 沈正超.進一步完善我國住房公積金信息披露制度的思考[J].上海房地,2018(3).

[6] 林永民,趙金江,史孟君.新生代農民工城市住房解困路徑研究[J].價格理論與實踐,2019(4).

[責任編輯:蘭欣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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