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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互聯網銀行監管制度的革新

2019-09-30 13:34朱彥瑋
北方經貿 2019年7期
關鍵詞:監管制度

朱彥瑋

摘要:2015年我國首家純互聯網銀行正式成立,互聯網銀行的興起,其風險主要體現在技術風險、法律風險、信用風險和操作風險等方面。我國現階段互聯網銀行監管存在較多的問題,監管法律體系尤為不足。為此,在分析與借鑒的基礎上,提出對我國互聯網銀行監管的建議,應當在現有法律框架之上,補充、完善針對互聯網銀行特點的監管法律體系。

關鍵詞:互聯網銀行;互聯網銀行的監管;監管制度

中圖分類號:F830 ?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5-913X(2019)07-0104-02

一、互聯網銀行的定義與特征

2015年,深圳前海微眾銀行和浙江網商銀行分別正式開業,這兩家銀行開創性地發展了互聯網銀行的經營模式。按照互聯網銀行的典型特征,可以將狹義的互聯網銀行定義為:基于大數據、云計算、移動便攜設備,利用互聯網的互聯互通,不設物理營業網點,其全部業務均通過互聯網和移動終端來實現的銀行機構。本文所要研究的對象僅是狹義的互聯網銀行,即純互聯網銀行,不包括傳統銀行的電子銀行、網上銀行業務。

互聯網銀行實質上依然是商業銀行,但與傳統銀行也有一定差異,互聯網銀行業務的新特征集中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第一,互聯網銀行服務的高效性?;ヂ摼W幫助大家突破了地域和時間的限制,可在任何時間和地點完成交易,提高了效率。同時,搜索引擎和大數據分析可降低信息搜索和產品購買的成本。目前已有相當數量的銀行為客戶提供互聯網貸款服務,這些機構多依托自身電子銀行、直銷銀行及電商平臺等入口,著力搭建場景,吸引有借款需求的客戶,滿足小額貸款用戶體驗要“快”的核心需求。第二,互聯網銀行對數據的運用。充分利用大數據分析是互聯網貸款最主要的特點,在目標客戶框定、產品精準營銷、客戶額度審批等貸款產品核心處理流程中,都充分融入了大數據分析應用,通過對銀行自身數據及與合作伙伴數據的整合分析,實現客戶貸款需求的精準營銷、精準授信和快捷業務辦理。

二、互聯網銀行面臨的主要風險

(一)信用風險

和傳統銀行一樣,互聯網銀行面臨的主要是信用風險?;ヂ摼W貸款在提升貸款效率、增加便捷度的同時,也省略了面簽、抵押、人工盡職調查等環節,取而代之的是通過大數據和風控模型試圖解決信息不對稱問題,但是多重信息并不能保證結果有效。

其中,要著重關注欺詐風險。一些信用風險較大的個人可能通過偽冒申請、提供虛假資料和虛假聯系人、多頭借貸等方式獲取信貸資源。雖然目前大多數銀行宣稱使用大數據和創新性模型進行反欺詐及風險評估,但是如果數據本身的維度和真實性存在問題,那么結果的可靠性仍會大打折扣,導致欺詐風險抬升。

(二)技術風險

最后,互聯網銀行業務往往倚重大數據、人工智能、云計算等技術,但這也是一把雙刃劍,可以提高效率、增加利潤,同時也會給機構帶來技術風險。網絡黑客入侵、數據庫和服務器漏洞等一直以來都是互聯網發展過程中的問題。而銀行機構既掌握大量客戶金融數據,更儲存電子賬戶資金,因此歷來都是網絡攻擊的重災區。由于網絡金融犯罪不受時間、地點限制,作案形式隱蔽,犯罪分子呈現年輕化趨勢,往往是高學歷、高智商人群,更形成了黑色產業,進行集群式犯罪。同時,銀行內部也發生過系統操作、管理人員等內部犯罪的案例。因此,銀行在自身安全管理、內控合規、網絡安全技術等方面都需要進一步加強,以防范風險。

三、我國互聯網銀行監管法律體系的現狀和問題

(一)我國互聯網銀行監管法律體系的現狀

目前,國內沒有專門針對互聯網銀行監管的法律和行政法規。專門針對“無實體的純網上銀行”特征的互聯網銀行的法律規范基本上是空白的,主要是基于政府發布的一些政策文件,主要包括:《關于民營銀行監管的指導意見》《關于做好個人征信業務準備工作的通知》等。這些政策文件是開立互聯網銀行并對其進行監管的主要依據,對其設立條件等方面做了原則性規定,針對遠程開戶等問題也有一些指引??偠灾?,中國的互聯網銀行監管法律體系仍不完善,雖然有一些法律法規改善了互聯網銀行缺乏監管的現狀,但具有互聯網銀行特征的監管法律制度尚未建立,更多只是政策指導,官方意見,未上升到法律。

(二)我國互聯網銀行監管法律體系的問題

1.監管理念有待革新?!蛾P于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中對于各種類型的互聯網金融模式,仍然根據組織的性質進行分行業監管,依然是機構監管理念,而當前互聯網金融發展態勢與傳統金融機構的混業經營類似,各類機構業務互有交叉、沒有明確邊界,所以機構監管難免會導致監管存在盲區,一些平臺的非主營業務得不到監管,影響監管效果。

2.缺少專門性監管制度。中國現有的監管體系是立基于傳統銀行及其商業模式的特點的。隨著互聯網技術的融入,中國已經出臺了有關銀行網絡特征的監管規定,但現有的監管體系并未直接包含互聯網銀行特點的制度。監管部門在各自監管領域出臺了相應監管細則,但這些都屬于專門機構的規章和相關文件,法律層級較次,不能代替法律行使作用,導致現在互聯網金融監管缺乏法律依據。

3.監管科技欠缺,對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不足。金融科技與監管科技在維護金融市場穩定中發揮著舉足輕重的作用。從過去三四年的監管實踐來看,監管部門對金融科技與互聯網金融的關系、金融科技的本質、監管科技的內涵等仍然有進一步深入研究和深化認識的空間。

互聯網銀行會事前或事中主動收集多種數據,掌握了消費者大量個人信息。那么在我國隱私權缺乏法律保護情況下,如果不加強互聯網銀行對信息的收集和使用監管,消費者隱私權極有可能受到侵犯。此時,使用科技手段的互聯網監管手段就顯得非常重要,才能保護好金融消費者的權益。

四、我國互聯網銀行監管制度的革新建議

總體上看,由于銀行在我國金融系統中的重要地位,其互聯網銀行業務相較于其他金融機構已經受到更強的監管,潛在風險在合理范圍。但業務規模持續擴大和業務模式的不斷創新迭代,也給監管者提出新的挑戰,需要及時跟蹤研究,并適時完善和規范現有體系。

(一)明確監管理念

針對目前的發展情況和問題,我國應根據互聯網銀行的現狀,探索與之相應的監管理念:一是嚴格監管,平衡好創新與穩定的關系,監管者要在鼓勵創新與金融穩定之間做出權衡,其目的應該是保證行業的健康成長、拓寬行業的發展空間,同時還要著力保護好金融消費者的權益,避免金融風險的積聚和爆發;二是依法監管,完善現有法律法規規范?;ヂ摼W銀行作為銀行的一種類型,是金融系統的新領域,必須在法律的前提上監管,必須堅持依法監管的原則。法律的地位是遠遠大于政策的,經過充分探討和實踐檢驗,即要制定相應法律,建立完善的互聯網銀行監管法律制度,把互聯網金融監管行為全面納入法治化發展軌道。

(二)建立、完善互聯網金融基礎設施

對于金融部門,征信體系是其重要的基礎設施,完善的征信體系能夠給互聯網貸款機構提供重要的客戶信用信息,降低獲客成本;同時征信體系的數據還可以進一步支持信貸資產標準化、證券化的發展。對于網絡方面,信息通信技術和數字化都是亟待完善的設施。在中國,很多縣級以下的地域,互聯網發展還十分初級,數字化程度嚴重不足,科技教育和金融知識普及遠遠不夠,這直接制約了互聯網貸款業務的進一步下沉。

互聯網銀行應要求數據合作方提供通過合法渠道獲得的,滿足身份驗證、貸款調查、風險評估和授信審查等要求的有效風險數據,包括客戶原始信息數據等。銀行不得僅根據數據合作方提供的數據直接作出授信決策,變相讓渡貸款風險管理職責。同時,應要求銀行不得將授信審查、風控等核心業務環節外包給合作機構,不得僅根據第三方合作機構提供的信用評分放貸。

(三)增強監管對業務模式創新的管控

隨著銀行、非銀金融機構和科技企業在各自領域的專業化發展,其各自在自有客群和場景積累了大量數據和風控經驗,促使了互聯網銀行“生態系統”的出現,各機構設定聯合放貸額度。

未來,監管對于這種基于互聯網貸款的業務模式創新,不僅要著眼于產品、額度、資質等傳統維度,更要注重“生態”層面的把控,要進一步對各類持牌機構之間的合作模式、各機構開展互聯網貸款業務可以進行的業務創新制定明確的政策框架,出臺正面清單和負面清單,通過頂層設計協調理順互聯網貸款的業務模式創新。近期發布的《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中,前述聯合放貸額度的規定對只提供資金獲利、不承擔放貸風險的合作行為將產生較大約束,同時,文件還要求不得以任何形式為無放貸資質的合作機構提供資金,不得與無放貸業務資質的合作機構共同出資放貸,從牌照角度明確合作規范。

(四)強化監管部門監管能力,加快監管科技建設

監管部門應強化自身監管能力,尤其是加快監管科技建設。監管科技的本質絕不是“刻舟求劍”式地管住既有機構和產品,而應該與業界同步的科技認知和手段與金融活動相呼應,形成良性互動。監管部門可以與從事金融業務的機構和金融科技企業展開合作。一方面,可以保證信息及時通暢,降低監管成本和合規成本。另一方面,對于近乎黑盒的金融科技模型,監管者要進行識別、解構和監控,也需要大量的成本投入。這種合作的模式,既可以節約成本,又有助于構建全面、統一、高效的監管科技系統。

構建金融科技監管體系,監管部門需要進一步促進金融科技監管規則和工具的發展,建立具有針對性和有效性的金融科技監管基礎設施、基本原則、監管手段等。

互聯網銀行新的特性使得其面臨的風險較為突出與多樣,這對處于成長期的互聯網銀行監管提出了新的拷問。盡快完善針對互聯網銀行特性的監管制度體系,對于促進互聯網銀行的持續良性發展,保持金融市場的穩定與安全具有深遠影響。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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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徐孟洲.金融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

[5] 孫國峰,趙大偉.監管科技的挑戰與破局[J].中國金融,2018(21).

[責任編輯:方 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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