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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研究總結與方法設計

2019-10-16 13:03左其亭韓淑穎李佳璐
水利經濟 2019年5期
關鍵詞:損害賠償環境污染損失

左其亭,韓淑穎,李佳璐

(1.鄭州大學水利科學與工程學院,河南 鄭州 450001;2.河南省地下水污染防治與修復重點實驗室,河南 鄭州 450001;3.鄭州市水資源與水環境重點實驗室,河南 鄭州 450001)

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水資源供需矛盾日益突出,加之突發性的水環境污染事件使水體本身無法通過自凈能力得以完全恢復,也會間接影響經濟社會的發展及居民的正常生活。因此,如何科學、有效地緩解水環境污染問題對保障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的意義。

對于水體受污染后帶來的負面影響如何鑒定、評估和賠償,是水環境保護的一項十分重要的基礎性工作,但如何定量計算水環境損害損失仍是一個難題。就目前而言,我國的水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研究仍處于初步探索階段,相應地從法律層面到實踐層面的研究還不夠完善,特別是關于損害賠償方法的研究成果甚少。本文在總結目前水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研究現狀的基礎上,針對不同類型的水環境污染損害提出一套賠償方案。

1 水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研究總結及存在的問題

1.1 水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研究總結

目前已有大量學者對水環境污染損害賠償從制度和方法兩方面展開了研究,并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

1.1.1水環境污染損害賠償制度

我國《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民法通則》等對于流域、農村、城市以及跨行政區的水環境污染損害賠償做了相關規定,主要是從現有法律制度下的歸責原則、賠償細則等進行分析論證[1-2]。①對于水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的歸責原則,在《環境保護法》《水環境污染防治法》中規定的是無過錯責任原則。如對于達到排污標準的污水排入水體符合國家的相關規定,但隨著排污頻次增多,水體中的有害物質逐漸累積,對單位和個人造成一定的損失。而在《民法通則》中規定的是過錯責任原則,即對于排污事件,行為人已存在污染環境的行為,應依法承擔損害責任。因此,對于一個水環境污染案件,達到何種污染程度可確定為致損,究竟適用于哪種歸責原則,其界限判定比較模糊。②對于水環境污染損害的賠償細則,《環境保護法》中提出了污染嚴重者,多次污染或故意、主觀污染者應加倍賠償甚至懲處,但具體的賠償細則并沒有出臺。在《民法通則》中也同樣存在類似的狀況。

國外關于水環境污染損害賠償制度相對較為完善,以美國、日本為首的國家在其相應的法律體系中能夠有效落實賠償資金,并成立了較為完善的環境健康損害評估機構。在法律法規方面,美國《綜合環境反應、賠償和責任法》[3]賦予了聯邦環境保護局對水污染案件實行處罰的權利,使有關水處理污染案件的法規管制更具有強制意義。由于日本水環境污染的頻次較高,《公害健康受償補償法》[4]規范了從訴訟到賠償較完整的法規。

1.1.2水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方法

目前關于水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方法的研究成果較少,在環境污染損害評估方面主要圍繞兩方面展開:①損害評估方法;②損害鑒定。

a. 關于環境損害評估方法研究,目前主要以財產、人身、事務性支出、生態環境損害等為對象,評估的方法主要是直接市場法、揭示偏好法、陳述偏好法、等值分析法[5-7]。①直接市場法多用于評估環境污染造成的農田、漁業、人體健康等損失以及水土等環境資源修復費用,主要包括生產函數法、人力資本法和恢復費用法。如,溫艷萍等[8]采用直接市場法評估海洋溢油事故造成的海水養殖損失;楊柯明等[9]利用恢復費用法計算地質環境經濟損失。②揭示偏好法多用于評估環境污染造成的企業、服務業及居民正常生活的影響及損失,包括旅行費用法和防護支出法。③陳述偏好法多用于評估環境污染帶來的非市場價值損失,主要包括條件估價法和聯合分析法。如,范紫娟等[10]采用陳述偏好法評估三江平原濕地的生態保護價值;王朋薇等[11]探討了基于協商方法和陳述偏好法相結合的協商貨幣評估法的研究背景和內容,為中國生態系統價值評估應用提供借鑒。④等值分析法多用于評價生態環境損失,主要包括替代等值分析法和價格等值分析法。如,陶燕格等[12]基于對生態等值分析法的梳理和總結,從實施、技術和經濟三方面對我國草地資源損害評估的適應性進行了探討;牛坤玉等[13]介紹了替代等值分析法的原理和思路,并針對我國的生態環境損害評估工作提出了相關建議。

b. 關于環境污染損害鑒定研究成果較多,主要涉及水環境污染損害鑒定的因果關系判定[14]。還有學者針對環境污染損害鑒定評估工作的流程進行分析論證,如路忻等[15]針對某非法傾倒危險廢物事件這一具體案例,分析事故發生的時間、范圍、性質并進行了環境污染鑒定。部分學者針對突發性水污染事件提出了應急處理程序以及環境損壞評估技術路線[16-17]。此外,還有學者對環境污染損害鑒定的制度進行了探討,如吳偉[18]在總結當前環境損害鑒定工作現狀的基礎上,針對如何完善鑒定工作提出了相關建議;董迎雯等[19]針對環境損害司法鑒定存在的問題,提出了完善體系建設、技術規范,加強機構監管的相關建議。

1.2 存在的問題

1.2.1立法滯后于現實需求

我國現有法律盡管確立了水環境污染損害的賠償制度,但在具體實踐過程中由于未制定詳細的實施細節,導致賠償方案無統一的標準。此外,現有法律只規定了水環境污染造成的直接損失,但對造成的間接、潛在的損害并沒有相應的規定。然而,這種無法定量評估和預測的潛在損害,不僅損害了受害者的權益,也使污染者逃避責任。

1.2.2方法研究與實踐差距較大

在水污染損害的計算方法方面,多數學者從經濟學的角度來評估環境污染造成的損失,但這些方法尚未得到司法部門的認可。由水污染造成的農業、土地等損失,分別由農業、土地等部門針對本部門管轄權內的污染類型,但是沒有形成統一規范的賠償程序,造成不同部門和機構的評估結果有所差別。

1.2.3應用領域存在局限性

在應用方面,從污染類型到污染損害賠償,多數是針對某一方面來評估或就某個具體案例展開分析,沒有形成一個從賠償對象、賠償標準到賠償機制的完整的方法鏈,無法從全局角度評估某一種污染造成的經濟、社會、生態環境等各項損失及其賠償方案,特別是由水環境污染造成的農業、人類健康、經濟社會損失未全面考慮。

2 水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方法設計

2.1 水環境污染損害過程

由于人類排放污染物的行為,引發水體水質發生變化,進一步對周邊生態環境和人類生產生活造成影響。水環境污染損害過程如圖1所示,圖1(a)中不同類型污染物主要包括工業廢水、農業肥料、生活污水等直接排入水體或通過土壤下滲等方式造成水環境受損。

2.2 水環境污染損害賠償實施方案流程

基于水環境污染損害過程,本文提出一套應對水環境污染損害的賠償實施方案,按次序包含5個部分:水環境污染損害風險預防、水環境污染事件發現與定位、水環境主要污染物識別、水環境污染損失分析與計算、水環境污染善后賠償與處罰,如圖2所示。

2.2.1水環境污染損害風險預防

水環境污染損害風險預防是針對突發性水環境污染事件可能帶來的潛在損害進行預先控制的有效措施。主要包括3個過程,即確定潛在水環境污染區域、事前督查檢查和潛在污染區域協調管理。

2.2.2水環境污染事件發現與定位

水環境污染事件的發現與定位是有效控制污染事件繼續惡化的重要手段。當水環境污染事件發生時應立即啟動水環境污染應急救援機制,確定事件發生的時間、位置、原因、事故等級及影響范圍,及時控制污染源,防止再擴散。

2.2.3確定污染物類別

由于水體污染后損害對象存在不確定性,必須通過污染事件發生原因進一步識別關鍵污染物,見表1。

表1 水環境污染損害污染物類型識別

2.2.4水環境污染損失分析與計算

在出現水污染事件后,需要及時分析和估算其帶來的經濟損失,一方面作為對受害者賠償的依據,一方面作為對污染方處罰的依據。

2.2.5水環境污染善后處置

水環境污染對人類社會財產和生態環境產生巨大損害。水環境污染善后處置機制主要包含兩方面內容:一方面對受損水體、土壤及相關生態環境進行修復,另一方面對侵害人采取一定的懲罰性賠償。

3 水環境污染損害賠償額計算

3.1 水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總額(Z)計算

針對不同種類水環境污染事件,從受害者受到的客觀損害本身和對不法行為人的懲戒兩個角度定量計算水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數額,見圖3。水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總額的計算式如下:

圖3 水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框架

Z=B+C

(1)

式中:B為補償性賠償額,包括對受害者的賠償額、對水環境的賠償額和事務性支付額;C為懲罰性賠償額。

3.2 補償性賠償額(B)計算

補償性賠償是對水環境污染事件造成的損失給予補償,從而使事故帶來的影響恢復到污染前的狀態,主要包括3個方面:對受害者的賠償、對水環境的賠償、事務性支出費用。前一項的賠償對象為受害者,后兩項由于環境的公共性和修復環境的復雜性,可由責任人出資設立專項基金并成立專門小組負責當地水環境污染事件的應急處置、評估、恢復工作。補償性賠償額的計算式如下:

B=V+E+T

(2)

式中:V為對受害者的賠償額;E為對水環境的賠償額;T為事務性支出費用。

3.2.1受害者賠償額(V)計算

受害者賠償是對受害者遭受的財產損失、人體健康損失以及影響損失進行賠償,具體分為財產損害賠償(P)、人體損害賠償(H)、影響損害賠償(I),其計算式如下:

V=P+H+I

(3)

3.2.1.1財產損害賠償額(P)計算

財產損害賠償是指因水環境污染事件造成財產受損失需賠付的金額,可采用直接市場法計算[20],計算式如下:

P=L1+L2+L3

(4)

式中:L1為固定資產損害賠償額;L2為流動資產損害賠償額;L3為農業資產損害賠償額。

a. 固定資產損害賠償額(L1)計算:分為完全損毀和部分損毀兩種情況,若固定資產完全損毀,則賠償金額按照重新購置受損設備需要的費用計算;若固定資產部分損毀,則按全新設備折舊后的價值計算:

L1=Vc(1-r)NV

(5)

(6)

式中:Vc為購置設備所需金額;r為年平均折舊率;N為設備已使用的年限;V為損壞率;S為預計凈殘值率;D為折舊年限。

b. 流動資產損害賠償額(L2)計算。流動資產損失分類計算,最終匯總結果即流動資產損害賠償總額。

L2=nQ-Vs

(7)

式中:n為數量;Q為購置該流動資產時的價格;Vs為損壞后的價值。

c. 農業資產損害賠償額(L3)計算:包括農產品財產損害賠償額、禽畜養殖損害賠償額和漁業損害賠償額,具體計算方法[21-23]如下:①農產品財產損害賠償額L3-農產品是水污染事故輻射范圍內可能造成各種農作物減產或死亡的產量與當期市場單價的乘積:

(8)

式中:Qi為某種農作物的損失產量;ai為某種農作物損失率;Pi為某種農作物價格。②禽畜養殖損害賠償額L3-禽畜養殖分2種情況:若畜禽死亡,賠償金額計算見式(9);若禽畜受損,按禽畜實際醫治費用計算。

(9)

式中:Pj為某種畜禽市場均價;Qj為某種畜禽損失數量。③漁業損害賠償額L3-漁業。首先統計漁業財產的損失量,然后根據漁業財產的市場價格計算賠償金額。漁業財產損失量的計算見式(10),損失金額見式(11):

(10)

式中:Yl為漁業財產損失量;Dui為參照區某種漁業財產平均密度;Dpi為污染區某種漁業財產平均密度;Ap為污染面積。

(11)

式中:Yli為某種漁業財產損失數量,kg;Pdi為某種漁業財產的平均價格;Fi為某種漁業財產的后期投資。

3.2.1.2影響損害賠償(I)計算

在確定水環境污染損害賠償額時還應考慮對企業生產影響、對服務業生產影響和對居民正常生活影響造成間接損害的情況。影響損害賠償[24]的計算式如下:

I=L4+L5+L6

(12)

式中:L4為企業生產影響損害賠償額;L5為服務業生產影響損害賠償額;L6為居民正常生活影響損害賠償額。

a. 企業生產影響損害賠償(L4)計算。有2種情況:①水體污染后企業可自行處理,此時企業生產影響損害賠償額為處理污水產生的費用;②水體受污染后企業停產,此時企業生產影響損害賠償額是停產期間造成的全部損失額。

b. 服務業生產影響損害賠償(L5)計算。對服務業生產影響造成的損害,應賠付金額如下:

L5=(P減少-P成本)d1

(13)

式中:P減少為平均營業收入日減少額;P成本為平均日營業成本;d1為污染事件持續天數。

c. 居民正常生活影響損害賠償(L6)計算。由于水體污染后可能造成居民用水中斷,需要購置瓶(桶)裝飲用水以減少不利影響,此部分損害賠償額按照支付費用計算:

L6=N影響d2Q消費P水

(14)

式中:N影響為受影響居民人數;d2為污染持續天數;Q消費為日均生活資源(飲用水源)消費量;P水為單位飲用水源價格。

3.2.1.3人身損害賠償(H)計算

人身損害包括致人受傷、致人傷殘、致人死亡3種情況。此外,對傷員的精神損害也應納入損害賠償范圍[24]:

H=L7+L8+L9+L10

(15)

式中:L7為致人受傷需要賠付的一般醫療支出費用,具體包括醫療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費、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費;L8為致人傷殘的賠償費用,包括殘疾輔助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和殘疾賠償金;L9為致人死亡的賠償費用,包括死亡賠償金和喪葬費;L10為精神損害賠償費用,對于沒有造成死亡殘疾后果的情況依據個人實際受損的程度確定,賠償范圍為1 000元~30萬元[25]。

3.2.2水環境賠償(E)計算

水污染事件的發生不僅對人身財產造成損失,同時對生態環境產生嚴重的損害。因此,當水污染事件對環境造成損害時要對水環境進行賠償,包括污染治理費和環境資源損害賠償。需要說明的是,即使水體修復到原狀時也要進行賠償,只是針對不同程度的環境損害,其修復和治理以及懲罰性賠償的總值不同。水環境賠償的計算式如下:

E=L11+L12

(16)

式中:L11為水體及相關污染修復費用;L12為環境資源損害賠償金額。

a. 水體及相關污染修復費用(L11)計算。水環境污染對水體、土壤及相關環境造成的損害必須進行修復性治理,通過治理恢復到原狀,所花費的所有費用即為污染治理費用。其計算可以采用模擬治理成本法,計算式如下:

L11=V總P治理

(17)

式中:V總為污染體總體積;P治理為單位污染體治理成本。

b. 環境資源損害賠償(L12)計算。由于在環境損害中,生態資源的損害最嚴重且賠償金額最大[26],可采用環境資源等價法(HEA)對水環境污染事件中的生態資源損失進行估算,具體計算方法可參考文獻[26-27]。由于生境等價分析法的結果并不是確定金額,還應通過適當的方法進行換算。參考Costanza等[28]對生境進行價值估算的全球生態系統平均公益價值(表2,表中全球生態系統平均公益價值為粗略估算,各地根據物種、自然條件不同應有所差異),最終得到環境資源損害賠償的量化公式為

L12=QRP總

(19)

式中:QR為所需替代生境面積;P總為生態資源每公頃的總價值。

表2 全球生態系統平均公益價值

3.2.3事務性支出費用(T)計算

事務性支出費用包括應急處置費和調查評估費,一般按實際支出費用計算,其表達式如下:

T=L13+L14

(20)

式中:L13為應急處置費,包括污染控制、現場搶救和清理現場費、人員轉移安置費;L14為調查評估費,包括監測設備及材料費用、污染場地勘測費用、損害鑒定評估費用、監測人員勞務工資。

3.3 懲罰性賠償(C)計算

水環境污染事件對他人和生態環境造成了一定的負面影響,引入懲罰性賠償不僅使破壞環境的個人或企業得到法律的制裁,同時產生一定的震懾作用,降低類似損害他人和生態環境的不法行為的發生率。環境污染損害的懲罰性賠償金額在水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總額的基礎上乘以一定的倍數作為其量化金額,并采用懲罰性賠償金設立專項基金作為由國家控制的水環境污染損害處置的保障。懲罰性賠償倍數取值見表3。

表3 懲罰性賠償倍數取值

*注:水環境污染事件等級的確定,依據《國家突發環境事件緊急預案》分級標準;賠償倍數的確定參考《侵權責任法》和《食品安全法》。

5 結 語

現行法律法規對水污染事件處置的適用條件、賠償范圍、賠償原則等方面未有明確規定。鑒于環境污染對工業、農業、服務業及人類身體健康損害事件的不斷發生,加快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立法迫在眉睫。其中,急需構建一套應對水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的實施方案。本文在總結水環境污染賠償研究進展的基礎上,從水環境的角度針對水污染事件可能造成的各項經濟損失提出一套針對水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的應對方法,以期為我國水環境污染損壞賠償工作的落實提供參考和借鑒。

我國目前對環境污染損害賠償制度的理論研究仍有欠缺,方法研究與實踐差距較大,應用領域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構建科學、合理的環境污染損害賠償責任制度需要政府及公眾廣泛參與,加強對水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的宣傳工作,完善水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的理論及定量化研究。同時,只有防患于未然,做到提前預防、及時發現與定位、有效善后,才能實現人與自然的和諧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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