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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制度改革視域下律師辯護全覆蓋實現之徑路

2019-10-21 22:49陳鳳
新生代·上半月 2019年8期
關鍵詞:法律援助

【摘要】:值班律師制度作為“審判中心”改革有序推進和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落地的一項重要的基礎性協同制度,其本體范疇的薄弱,法律幫助有效性的流失是造成基層法院律師辯護全覆蓋實施難的癥結所在。本文以基層法院刑事審判辯護律師全覆蓋實施的困境和路徑為視角,提出現階段將其納入法律援助制度的軌道,完善值班律師制度,優化法律援助制度對相關試點工作及改革取得長足實效具有意義。

【關鍵詞】:刑事訴訟制度改革 值班律師 法律援助

一、律師辯護全覆蓋多元形式的發展歷程

為緩解我國目前刑事案件辯護率低以及為適應刑事訴訟制度的改革和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落地,2017年最高人民法、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下發《關于開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師工作的意見為律師全覆蓋的提出了推進奠定了基礎。2017年10月以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于開展刑事案件律師辯護全覆蓋試點工作的辦法》(以下簡稱《全覆蓋辦法》)在北京、上海等8個?。ㄖ陛犑校╅_展了刑事律師辯護全覆蓋的試點工作,提出讓每一個刑事案件都有律師辯護和提供法律幫助的要求。上述試點地區進行了有益嘗試,并取得了良好成效。

2018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下發《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于擴大刑事案件律師辯護全覆蓋試點范圍的通知》(以下簡稱《擴大通知》)將刑事案件律師辯護全覆蓋的試點范圍擴大至全國31個省市。各省市相繼出臺方案,對當地的相關工作提出具體實施要求的辦法。這一方面體現出了中央、地方對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重視和堅定的決心,另一方面也為我國建立包含委托辯護人,法律援助辯護人,值班律師在內的刑事律師辯護多元體系,并為完善我國法律援助制度帶來了新的契機。

二、律師辯護全覆蓋實施的內涵

《全覆蓋辦法》及湖北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廳聯合下發的實施方案(以下簡稱《實施方案》)中對審判階段人民法院通知辯護的案件范圍擴大至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被告人未委托辯護人的一審、二審、再審案件,對被告人未委托辯護律師的適用簡易程序、速裁程序審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值班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幫助。

根據相關文件的精神和要求,律師辯護全覆蓋包括律師辯護和法律幫助兩個維度。這里的辯護一詞也并不能狹隘的理解為必須包含辯護律師所進行的在庭審中的訴訟活動。在司法實踐中,基層法院審理刑事案件時需要特殊注意的是被告人未委托辯護人的情形。因為在律師經委托擔任被告人的辯護人的情形下,被告人已經獲得了律師為其辯護,在此種情形下需要注意的是在委托的辯護人實際為被告人提供辯護之前,被告人要求獲得法律幫助的,應當指派值班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幫助,以及出現被告人取消對辯護人的委托或者拒絕委托的辯護人為其辯護的情形下又不再另行委托辯護人的,應當視具體程序通知法律援助機構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辯護或者法律幫助。對于被告人未委托辯護人的情形,相關文件和通知以審判程序作為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辯護或者法律幫助的分界,遵循了目前我國刑事犯罪輕刑化的趨勢,同時也是公正和效率并重的法學價值的體現。

三、基層法院律師辯護全覆蓋實施之困境

在刑事案件律師辯護全覆蓋試點開始之后,基層刑事司法實踐中律師辯護主要依賴法律援助,因此法律援助制度下的值班律師和援助辯護律師是否能夠發揮其真正作用,對律師全覆蓋的實施具有關鍵作用。目前,基層法院在律師辯護全覆蓋實施過程中還存在諸多問題。

(一)值班律師本體范疇薄弱

目前我國值班律師制度的發展主要還是借助速裁程序、認罰認罰制度等試點工作發展的。2016年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以來,值班律師在刑事速裁程序的試點工作中進一步取得了顯著實效。但與此同時在其后推行的認罪認罰案件制度試點工作中,值班律師存在的相關問題更加凸顯。

其一,在理論界有關值班律師的身份定位便存在爭議,目前有關其定位存在“特殊的辯護人”、“準辯護人”、“實質辯護人”、“特殊的法律援助律師”幾種觀點。新《刑訴法》修改之前,值班律師主要依賴于政策性規定予以釋明,其本體長期無法固化,呈現出“碎片化”的生存困境。 新《刑訴法》第三十六條將值班律師制度第一次寫進法律,明確規定了值班律師的設定,也側重將其與法律援助制度置于統一軌道,凸顯我國人權司法保障的終極歸宿。筆者認為在現階段將值班律師制度納入法律援助范疇有其現實意義,值班律師生存的土壤得以進一步夯實。

其二,辯護權是刑事司法中的首要人權保障。 新刑訴法在第三十六條雖明確規定了值班律師的職權,但是與辯護律師相比較,目前《刑訴法》并未明確對值班律師所享有的訴訟權利進行規定。因此在司法實踐中,往往造成值班律師因法定權利的空白會造成閱卷難、會見難、搜集證據難等困境,因此無法實質性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合理的法律幫助,而僅僅淪為律師值班,起到法律解答的作用,往往造成試點探索與值班律師制度脫節,出現“形盛而神衰”的現象。

(二)法律援助律師共筑制度不足

目前司法實踐中,基層公檢法司之間共筑法律援助制度還存在明顯不足,基層公檢法司部門之間如何就法律援助制度的精細化形成一套完整的機制,有待進一步強化。

其一、在法院、看守所設置值班律師辦公室,作為一項重要改革議程,是我國訴訟體制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全國除了在開展過速裁程序、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試點的法院,值班律師制度逐步建立,但是部分法院,尤其是基層司法機關在值班律師制度上的步伐遲緩,部分地區雖然已經設置值班律師辦公室,但是尚未建立起一套完整的訴訟參與機制,處于“名存實亡”的現狀。

其二,《全覆蓋辦法》、《擴大通知》及湖北省《實施方案》發布之后,基層法院刑事審判團隊對保障被告人獲得辯護及法律幫助負有重大責任和義務,這也意味著法律援助案件數量的增多,以及法律援助內容的不斷豐富,以及相關工作量的增加。在此之前基層法院與法律援助機構之間已經形成的法律援助機制并不能完全負載及適應這一新的變化。同時因值班律師制度這一基礎性制度尚未為完全建立,部分基層法院在應對律師全覆蓋這一重大創新和突破時,未免出現各地指派標準不統一,司法程序更為繁雜、不一等新的問題。另在律師閱卷、會見被告人等方面如何進一步保障辯護律師、值班律師的權利也是亟待解決的現實問題。

其三、根據相關文件精神對于基層法院適用簡易程序、速裁程序審理的案件,檢察機關、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至少獲得值班律師提供的法律幫助。尤其是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中,檢察機關承擔著與被告人進行量刑協商,與被告人簽訂具結書的職責,可以說是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基礎??偟膩碚f,基層法院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和速裁程序的啟動中處于被動的地位,檢察機關則在程序的啟動中起到了主導作用。但是在實踐中,檢察機關與司法機關存在認罪認罰適用標準不一致,檢察機關怠于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等問題。若僅依賴二單位之間就個案進行協調,不是“長久之計”,也背離了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實施的要求。

(三)法律援助律師供給的缺失

從宏觀層面看,目前承辦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師主要是法律援助機構的法律援助專職律師、法律援助機構的公職律師以及法律援助庫內的社會律師。就司法實踐中來說,除經濟條件較好的市區律師事務所較多,法律援助庫內的律師能夠滿足現狀需求之外。對于較偏遠的縣市,在法律援助刑事案件數量急劇增大的情形下,因大部分地區均只存在幾所律師事務所,法律援助庫內有限的律師數量已無法滿足刑事案件辯護需求。

另外,從微觀層面看,在目前法律援助辦案補貼標準不同一,且補貼較少的情形下,尤其對于社會律師而言,缺乏辦案激勵機制。尤其應對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疑難、復雜案件,案件訴訟程序較為復雜,從經濟學的角度考量,承辦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師的付出與其收獲明顯不對等。因法律援助案件多、援助律師少,法律援助律師缺乏激勵機制,會導致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實效不佳,刑事案件辯護流于形式,質量不高。

四、基層人民法院刑事律師辯護全覆蓋實現之徑路

(一)、完善值班律師制度

1、明確值班律師的法定權利。新《刑訴法》第三十六條明確了規定了值班律師的職責,但是同時職責范圍最后的落腳點通常是值班律師的閱卷、會見等權利,只有通過在相關法律中進一步賦予值班律師在訴訟階段與辯護人同等的會見、閱卷、調查取證等權利,值班律師才能真正履行其職責,真正保障被告人的辯護權,這也才能促使值班制度得以長足發展。

2、優化值班律師參與程序?;鶎尤嗣穹ㄔ簩徖硇淌掳讣谋桓嫒艘话阌袃煞N狀態,一種是被告人被逮捕羈處于押狀態,另一種是被告人符合取保候審的條件,處于取保候審狀態。在審理應當為被告人提供法律幫助的案件時,應當根據案件審理程序、被告人是否處于羈押狀態,靈活、合適地通知看守所或者法院的值班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幫助。

(二)補充法律援助律師供給

1、完善法律援助共筑機制。首先應進一步明確辦案機關告知義務 。人民法院應當積極履行對被告人有權獲得律師辯護和獲得法律幫助的告知義務。對被告人拒絕法律援助的情形均應當記錄在案。

另外,人民法院確定指派法律援助的案件,應當給當地法律援助機構下達法律援助指派公函,通知書的內容應當明確案件被告人的基本情況及案件承辦人,在開庭日期等安排出來之后應當及時通知法律援助律師。在法律援助機構確定案件的援助律師之后應當及時將指派律師的姓名、單位及聯系方式函告人民法院。

2、補充援助律師供給。其一,推進法律援助制度改革,增加法律援助人員編制數量、拓寬晉升渠道、增加福利等吸引更多的律師選擇法律援助機構,擔任公職律師或者法律援助專職律師,才能更好的滿足法律援助需求。公職律師和法律援助專職律師首先是公務員,其對辦案經濟利益的訴求較小,更有時間和經歷承辦法律援助刑事案件。另外也可建立地域法律援助律師協調機制,將法律援助案件數量較多的地域的案件適當向壓力較小的地域進行協調,也可緩解法律援助案多人少的壓力。其二、增加法律援助案件辦案補貼,增加財政預算,增加值班律師津貼并提升法律援助律師辦案補貼標準,以適當經濟效益作為法律援助律師的激勵機制。

(三)引入信息化平臺,提升辦案效率

現階段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指派,主要是通過人民法院和法律援助機構發函、回函進行溝通協作。面對大幅度上升的法律援助案件數量,如果照搬照抄以前機械的協作方式,無疑反倒會增加相關人員的程序負擔。推進電子化、數據化辦案,實現動態程序管控,和電子卷宗材料推送。設置法律援助案件管理平臺,對案件的信息及程序進行跟蹤,監督每一個環節的進度。

積極推進法律援助與政法“一體化辦案 平臺”的對接,通過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網上通知、文件文書實時傳遞,實現無紙化辦公,有效縮短通知、 指派、回函等工作的時間,滿足認罪類案件快速辦理的要求,提高工作效率。

總之,刑事律師辯護全覆蓋是刑事司法的一個目標,也是一項挑戰?;貧w刑事律師辯護全覆蓋設置的理論基礎,如何進一步保障人權、優化司法資源配置,避免刑事司法制度的僵化,將是我們人民法院繼續砥礪前行的方向。

【參考文獻】:

【1】參見樊崇義:《值班律師制度的本土敘事: 回顧、定位與完善 》,載《法學雜志》,2018 年第9期 。

【2】陳光中: “如何理順刑事司法中的法檢公關系”,載 《環球法律評論》2014 年第 1 期。

【3】陳凱、董紅明:《刑事案件律師辯護全覆蓋的實踐和思考 ——以杭州市為例》,載《中國司法》,2018年第11期。

作者簡介:陳鳳,(1994—)女,湖北民族大學,445000,專業:民族法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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