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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個角度看《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2019-10-30 09:28王軍
教育教學論壇 2019年37期
關鍵詞:行政權力

王軍

摘要:隨著機動車保有量的增加,因交通肇事而產生損害賠償的糾紛越來越多,目前人民法院在處理這類案件的時候最關注的證據就是由交警部門做出的《交通事實責任認定書》。文章對書中的責任認定問題與一般人身損害中的責任認定問題做出較詳細的比較分析。

關鍵詞:《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行政權力;民事賠償;人身損害構成要件

中圖分類號:U491.31? ? ?文獻標志碼:A? ? ?文章編號:1674-9324(2019)37-0090-03

很多法院直接將該責任認定書的結論作為法院判決的依據,這其中就包括責任認定書中關于雙方在本次交通事故中的責任比例的認定,法院以交警部門做出的這一責任比例認定作為確定交通肇事損害賠償這一民事案件中各方責任的直接依據。但事實上,此書中所認定的責任比例,是在明確事故雙方對引發本起交通事故的參與程度,進一步明確僅就本起交通事故的發生而言,雙方誰應承擔更大的責任這一問題。但因該交通事故所附帶產生的人身損傷,其產生原因很多情況之下與交通事故本身發生的原因并不完全吻合,因此,直接以書中所確定的責任比例作為確定民事賠償的責任比例很可能造成對當事人的不公平。

隨著機動車數量的逐年遞增,因道路交通肇事而發生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數量也呈現出大幅增加的態勢。對于法院而言,因交通肇事而引起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屬于比較容易處理的一類案件,因為這類案件的證據收集及審查認定都比較容易??偟膩碚f,證據源于以下幾方面:第一,侵權事實及責任比例的證據。這方面的證據一般情況之下就是一份由交警部門做出的認定書。第二,損害結果方面的證據。包括住院病歷以及各種相關鑒定結論(最常見的就是傷殘鑒定結論)。第三,各項費用的證明。有了這三方面的證據,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基本上就可以做出判決了。

上面三方面證據中,第一類證據,也就是此認定書是最為基礎的證據,也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特有的一類證據。這一證據解決了以下幾方面的重要問題:第一,確認了原、被告的主體,包括肇事方是誰、受害人是誰。第二,基本明確了交通事故發生的經過。第三,明確劃分了引起本起交通肇事的各方責任問題。

由于認定書是負責處理交通事故的行政主管部門——交警部門經過調查后所做出的,其具有很強的公信力,因此,這一資料往往被法院直接拿來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特別是肇事雙方責任比例的最主要證據(甚至可以說是唯一證據),最終法院依據認定書中所確認的肇事雙方的責任劃分的相關內容,確定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被告方(包括保險公司)應當向受害方賠償損失的比例。

上述處理方法幾乎成為目前法院處理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通行模式。但是,筆者認為這種以認定書作為最主要依據,來確定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雙方當事人責任比例的做法欠妥當,為此將相關問題及觀點列出,拋磚引玉供讀者思考。

一、交通事故行政處理程序中所產生的資料不應當然地成為民事賠償案件的依據

交警部門對于交通事故進行責任認定及處理,所形成的資料,包括筆錄、檢驗結論以及最終的認定書都屬于行政機關行使行政權力的結果。其追求的最終目標是確認違反行政法規(這其中當然包括道路交通方面的法律、法規)的主體是誰,以及有無必要對違反行政法規的主體施以行政處罰甚至要求其承擔更為嚴厲的責任。以此為出發點,交警在處理交通事故的過程中所關注的主要問題也是當事人的行為是否符合行政違法的構成要件,而最終所形成的此認定書也正是對于這一主要問題的總結性回答。

由于交警處理交通事故的程序并不是為了將來可能發生的民事賠償案件所實行的,所以最終形成的認定書當然也就不可能完全符合民事賠償的證據要求,不應具備直接成為民事賠償案件主要證據的條件。這就好比患者去醫院治療骨折,在入院主訴的過程中自己陳述是被人打傷的,醫院在將患者的陳述記錄在病歷中之后報案。偵查機關不可能也不應當直接將醫院的病歷記載作為主要證據而對所謂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并追究其刑事責任,而必須另行依據偵查程序進行調查取證來確定案件事實。這是因為,兩個不同的單位對于同一事實所關注的重點是不同的,醫院之所以關注患者受傷的原因,是要確定有無可能存在其他損傷,進而確定有無必要進行其他項目的檢查,以保證患者的安全。至于患者自己陳述的“被人打傷”這一情況究竟是否屬實,是單純被動地被他人毆打還是存在先主動攻擊他人等情況,醫院或醫生并不關注。但前述醫生不關注的問題卻恰恰是刑事偵查機關所必須查清的案件事實,其直接決定了是否應當刑事立案以及刑事立案后嫌疑人是誰這些重要問題。因醫療行為中的問診程序所關注的內容不符合刑事偵查的要求,因此,醫療病歷不能當然地成為刑事偵查的主要證據。

回到交通事故的處理上來,交警對交通事故的處理最終要確定的是誰導致本起交通事故的發生。這里的“交通事故”的概念應當是最狹義的,僅指“交通事故”這一事件,而不涉及(或不主要涉及)人員、財產的損失。為此,交警從這一關注目標出發,對于車輛的剎車痕跡是直行還是轉彎、是否禮讓行人、有無飲酒等這類事實或構成要件進行調查核實,最終確定對于本起事故本身(不包括附帶發生的人身損害)誰應當承擔多大的責任??梢钥闯?,交警所著重調查的內容與人民法院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與需要查明的幾個必備要件其實并不一致,正是由于這一原因,將包括認定書在內的交警處理交通事故案件過程中產生的資料直接用作民事賠償案件的主要證據來使用就顯得不合適了。

二、此認定書在因交通事故引起的民事賠償案件中證明力上的瑕疵問題

一般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我們需要查清侵權的幾個構成要件,即加害人是否有過錯、受害人有什么損害,加害人的過錯與受害人的損害之間有無因果關系。

對于上述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中,此認定書最多只能解決第一個問題,即加害人是否有過錯,也就是加害車輛的駕駛人員在駕駛車輛的過程中有無違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規的情形。而對于受害人的損害以及因果關系問題,此認定書本身是無法滿足民事案件的證明要求的。

從受害人的損害角度而言,如果這種損害是車輛的損壞,那么此認定書是可以起到證明作用的,至少它可以直接證明車輛存在損壞的事實(損壞的價值無法證明)。但對于人身傷害,此認定書則無法保證能夠起到證明作用。因為人體的復雜性決定事發當時出現的癥狀不一定都是因交通事故所導致的(也有可能交通事故只是誘發出了當事人本身潛在的癥狀),而事發當時所未立即出現的癥狀也不一定就與交通事故無關。因此只有醫療診斷記錄(主要是病歷)才能對人身損害起到較為準確的證明作用。

而對于第三個構成要件——人身損害因果關系的證明,此認定書在很多情況之下是起不到證明作用的,甚至可以說如果簡單依據此認定書來認定人身損害的因果關系很有可能做出與事實完全相反的錯誤認定。之所以這么說是出于以下考慮:(1)如前所述,此認定書的出具是交警部門處理交通行政違法行為的結果,其在做出過程中不可能將民事案件的構成要件作為審查重點,因此當然也就不可能將法院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所有構成要件一一落實。(2)與狹義的交通事故概念不同,廣義的交通事故除了包括狹義概念的內涵之外,還要包括人身損害、財產損害,甚至于贍養、撫養關系、保險關系等法律關系。而法院處理每一種不同的法律關系所適用的法律、舉證責任等均不相同。因此,也不可能要求交警部門在處理交通事故的行政程序中將廣義交通事故可能涉及的所有事實一并查明,那樣做的話既浪費了有限的警力資源,也可能造成交警部門越權執法。(3)因交通事故而受到人身損害的受害方,其所受到的傷害不一定與交警認定的狹義的交通事故責任方有關,或者至少不能依據此認定書確認的本起交通事故的責任比例,來確定造成受害人人身損害的責任比例。

舉例來說,比如兩車相撞,交警認定A車承擔全部責任,理由是A車駕駛人員無照駕駛;在這起事故中,B車作為受害車輛,其副駕駛乘坐人死亡。對此,從行政法的角度看,交警的此認定書內容是正確的,因為如果A車駕駛人員在沒有取得駕照的情況之下不開車上路,那么就不會發生本起交通事故,所以認定A車駕駛人員對本起交通事故的發生承擔全部責任是正確的。但是需要說明的是,這是一種行政責任的劃分,而不是民事責任的劃分。就民事責任而言,本案至少存在兩方面民事責任,其一是車輛損害的賠償責任,這一責任由A車方面承擔應當是合理的;其二是B車副駕駛人員死亡的賠償責任,就需要根據具體情況具體分析,而不應直接引用此認定書中責任認定的內容。如果B車駕駛人員完全遵守了交通法規,本身沒有任何違法之處,且其本身身體狀況也沒有任何問題,那么可以初步認定該人的死亡與A車駕駛員違法行為存在全部的因果關系??墒?,如B車的副駕駛人員本身也有違法之處,比如沒有依法系安全帶,并且依據現場的其他證據,如果該人系了安全帶,那么即使發生了撞車的事故,也完全不會發生死亡的后果,甚至可能連受傷都不會發生。那么此種情況之下,再依據此認定書確定的責任比例來直接確定A車駕駛員要對B車副駕駛人員的死亡承擔全部責任顯然就不符合民事法律的相關規定了。因此,單純從民事侵權的角度來說,A車駕駛人員的無照駕駛行為是造成本起交通事故(狹義的)的唯一原因,但卻不能說因為無照駕駛造成B車副駕駛人員的死亡,或者至少說不應承擔主要責任,因為B車副駕駛自己也有違法行為,且其違法行為對最終導致其死亡有重大影響。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边@就是民法上的“過錯相抵”原則。這一原則在一般侵權損害案件中是普遍適用的,但這一原則卻不是交警部門確定交通事故責任時所適用的原則。

前面所引用的事例在現實生活中經常會出現,比如汽車因違章變道而與旁邊的摩托車發生了輕微的擦碰,導致摩托車被撞倒,由于雙方車速都不快,本應沒有大事,但由于摩托車駕駛人員未戴頭盔,造成頭部撞到地上后顱腦損傷死亡。根據《道路安全法》的規定,違章變道的汽車司機必然會被認定為全責,但是如果認定摩托車司機的死亡完全是由于汽車司機違章變道所造成的顯然是錯誤的,甚至認定為主要責任都是錯誤的。因為造成其顱腦損傷并死亡的最主要原因不是發生了輕微的擦碰,而是其沒有佩戴頭盔。是否佩戴頭盔并不是發生本起交通事故的原因,所以不在交警部門主要審查范圍之內,但這種過錯顯然應當在人身損害的民事賠償案件的審查范圍之內。如果這一事實不查清,而直接引用《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責任劃分比例,那么這起民事案件就會出現認定事實錯誤,對當事人造成不公平。類似的情況還有很多,比如行人闖紅燈,被正常行駛的汽車撞傷,交警要認定機動車承擔主要責任,但在人身損害賠償的民事案件中卻有必要對當事人之間過錯程度進行重新劃分。

結合以上分析,筆者認為,此認定書是交警行使交通管理職能的行政行為的產物,其內容主要是反映了交警部門對于交通事故在行政法范圍內的認定與處理結果,甚至可以說交警部門沒有代替法院查清民事法律關系的職責與主觀意愿。因此,在發生交通肇事損害賠償法律糾紛以后,法官有必要讀出此認定書的潛在含義,不能簡單地將其認定為案件的主要證據,而是應作為一份普通證據,以明確交通事故發生的責任與人身損害事故發生的責任之間的不同。在此基礎之上,根據《民法總則》、《侵權責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規定查清人身損害事故發生的真正原因、主要原因,如此才能做出一份公正的判決。更進一步說,這種公正的判決反過來又能督促包括交通事故中遭受人身損害的一方在內的各方共同遵守交通法規。

參考文獻:

[1]劉宗昊,王暢.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問題研究[J].產業與科技論壇,2017,(13).

[2]顏楚君.探究淺談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中車主的過錯責任[J].法制博覽,2016,(08).

[3]傅以諾.交通事故模型與認定交通事故責任基本原則的探討[J].道路交通管理,2007,(11).

Put it Another Way "Certificate of Liability for Traffic Accidents"

—Analysis of Traffic Accident Damage Compensation Cases Only

WANG Jun

(Eastern Liaoning University,Dandong,Liaoning 118003,China)

Abstract:With the increase of the number of motor vehicles,there are more and more disputes of compensation for damages caused by traffic accidents.At present,the people's court pays most attention to the evidence of traffic fact liability determination made by traffic police department when dealing with this kind of cases.This paper makes a detailed comparative analysis between the problem of liability determination in the book and the problem of liability determination in general personal injury.

Key words:"certificate of liability for traffic accidents";administrative power;civil compensation;elements of personal inju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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