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保:
我所在公司設立了無人看管的非機動車停放區,要求員工停放其中并自行管理好車輛。一周前,我將電動自行車放置在停放區后,下班時發現丟失。我曾要求公司給予賠償,理由是公司在其院內指定停車區并要求員工停放屬于要約,我按公司要求停放構成承諾,雙方之間形成了事實上的保管合同關系??晒疽云鋵儆诿赓M提供、沒有看管義務為由拒絕。
請問:公司究竟應否擔責?
楊桃桃
楊桃桃:
公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首先,你與公司之間并不存在保管合同。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還該物的合同。而保管合同的成立,必須在平等主體之間經過邀約、承諾兩個階段。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它應當內容具體確定,并表明一旦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就受該意思表示的約束。而公司設立非機動車停放區,要求員工停放其中,只是一種對員工停放車輛的行政管理行為,不管員工是否愿意都必須服從,即并非發生在平等主體之間,根本就沒有協商的余地,也沒必要與每一位員工協商。同時,公司沒有對非機動車停放進行收費,沒有設立專門人員進行看管,表明其在主觀上也不存在與員工訂立保管合同。其次,公司無須擔責。一方面,公司已明確要求員工自行管理好車輛,表明其不承擔相應義務。另一方面,即使公司與你之間存在保管合同,公司也無須擔責。因為《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條規定:“保管期間,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保管是無償的,保管人證明自己沒有重大過失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