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保:
我曾與一家公司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近日,基于好友相邀共同南下創業,我向公司提交了辭呈。公司雖然接受,但卻不顧我已經在公司工作14年之久,拒絕向我支付離職經濟補償金。
請問:公司的做法對嗎?
王菲菲
王菲菲:
公司的做法并無不當。
一方面,你不具備獲取經濟補償金的法定條件?!秳趧雍贤ā返谒氖鶙l規定了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幾種情形,如: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只有符合所列情形,用人單位才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義務。另一方面,你不符合獲取經濟補償金的立法宗旨。經濟補償是國家要求用人單位承擔的一種社會責任,即通過該方式,幫助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的勞動者在失業階段維持基本生活,不至于生活水平急劇下降。而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中,只要勞動者沒有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沒有出現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定情形,勞動者就有權一直在用人單位工作,勞動者因而獲得了穩定職業與保障。在這種情形下,如果勞動者任意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也能獲得經濟補償,無疑與經濟補償的性質相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