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國發展壽險保單貼現的道德風險難題及其破解

2019-11-28 10:07
稅務與經濟 2019年3期
關鍵詞:持有人道德風險保單

胡 鵬

(上海立信會計金融學院 保險學院,上海 201209)

一、問題的提出

壽險保單貼現,是指“被保險人為求紓解其經濟困境,而將其保單出售予他人以換取現款。買受保單之投資人則于該被保險人死亡后,依據保單向保險公司請求保險金之給付。被保險人通??梢垣@得保額一定百分比之金額。相對地,買受保單之人就其所受領之保險給付,扣除上述金額、維持保單有效之保險費及行政費用后,即屬投資上盈虧”。[1]

2018年1月8日,保監會下發《人身險保單貼現業務試點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試圖將這一新制度引入我國。[注]保監會《征求意見稿》稱該制度為“人身險保單貼現”,實際上人身險包括壽險、年金險、健康險和意外險四種,可供貼現的僅有壽險及年金險,年金險以一定期限內被保險人持續生存為給付保險金條件,不生道德風險,而壽險以被保險人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道德風險尤高,故本文討論對象僅限于壽險。壽險保單貼現與票據貼現類似,均是將未來的現金收入扣除一定的利息后轉化為當下的現金收入,以緩解資金緊缺的矛盾。當前我國保單權利仍處于“靜止”狀態,投保人僅能通過保單貸款和退保來提取現金。而現代保險乃“保障+投資”的雙重組合,保單權利的流動尤為重要。藉由壽險保單貼現,保單持有人能夠將保單自由轉讓,從而提升保單之流通價值,有利于我國保險二級市場的形成。

誠然,我國發展壽險保單貼現有諸多積極意義,然而未來可能出現的風險也不容忽視。在壽險保單貼現的起源地美國,首當其沖便是這一制度的道德倫理困境:投資者肯定希望賣給他人壽保險的那個人死得早一些而不是晚一些;這個人活得越久,自己獲得的回報率也就越低。而保單貼現投資人則竭力強調其為臨終病人和老年人的最后歲月提供財力支持,這是一種社會的善。由此可見,壽險保單貼現所影射的道德倫理問題直接與社會價值觀念相抵觸,仿佛又將保險帶入了賭博和金融投機的泥潭。時下我國民眾的保險意識仍較欠缺,可以預見,壽險保單貼現這一高級形式更難被普遍接受。如何化解這一道德倫理困局,是我國發展壽險保單貼現首要解決的問題。

本文擬首先梳理壽險保單貼現在美國的歷史發展,并分析我國保險業移植該制度的廣闊前景;其次以美國壽險保單貼現實務為考察對象,剖析該制度投資別人“余命”這一道德質疑;最后以“保險與賭博”之區辨出發解析壽險保單貼現的道德倫理基礎,并提出防制道德風險的具體建議。

二、壽險保單貼現的域外發展及本土移植

(一)艾滋病危機催生壽險保單貼現

壽險保單除具有風險管理和保障功能外,還具備一定的儲蓄和投資功能。因此,壽險保單是保單持有人個人資產的一種表現形式。[2]但壽險保單期限較長,一般在15~30年以上,有的甚至終身,只有到約定的保險事故發生或者合同到期后,保單持有人才能獲得保險金給付。如果保單持有人想中途提取現金,只能進行保單質押貸款或解約退保,而前者最高只能貸得保單現金價值的80%[注]參見《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人壽保險中保單質押貸款問題的批復》(銀復〔1998〕194號)。。后者會扣除大量退保費用(包括展業費用、管理費用)??梢?,上述兩種渠道并非保單持有人變現的最優選擇。

上世紀80年代,美國的艾滋病人同樣面臨壽險保單變現這一難題。當時,許多艾滋病人生活難以為繼,但還要承擔高昂的醫療費用和永遠支付不起的保費。一些投資者從艾滋病人的困境中嗅到了商機,開始以折扣價格買進他們的壽險保單,然后繼續替保單持有人繳納保費并將自己指定為受益人,待到保單到期時再向保險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3]投資者的利潤便是滿期保險金減去折扣價格和繳納剩余保費之間的差額,而保單持有人則可獲得高于現金價值但低于滿期保險金的現金。[4]于艾滋病人而言,出售保單所獲得的現金可以支應醫療和生活費用,如同“臨終圣餐”(viatical),上述交易因而被稱為viatical settlement,即通稱的“保單貼現”。[5]很顯然,在這種交易中,被保險人死得越快,投資者獲利就越豐厚。

(二)壽險保單貼現市場的蓬勃發展

隨著艾滋病治療水平的提高,艾滋病人的生存期限大大延長,保單貼現業受到了沉重的打擊。于是投資者轉而尋找其他末期病人,如癌癥患者、漸凍癥患者、阿茲海默癥患者和心臟病晚期患者等。這一轉變再次激發了保單貼現產業的潛能。據專家測算,1989年全美出售的壽險保單共價值500萬美元,而到1998年這一數字就竄至20億美元。在利潤的驅動下,投資者更是將業務轉向沒有患病的老年人,選定的老人通常持有年繳大額保費的保單,年齡在65歲以上或預期壽命不足12年。為避免被斥責為“發死人財”,投資者不再用“viatical settlement(臨終病人保單貼現)”描述該業務,而轉稱“life settlement(壽險保單貼現)”。隨著產業的日漸繁榮,市場上出現了大量“陌生人保單”。這是老年人受投資者和中介商慫恿而投保的,自保單簽發之日,經過兩年抗辯期間后,旋即被轉讓給投資人用于貼現。與先前的保單貼現不同的是,“陌生人保單”自投保之初其目的便是為轉讓保單獲利,徹底背離了購買保險乃是為保護自己或家人免遭意外之目的,而完全倒向金融投機。[6]這一問題引發了美國各個利益團體的廣泛爭議。

市場的發展也在不斷推動立法的進程。為因應壽險保單貼現的趨勢,美國保險監督官協會(NAIC)于1993和1994年連續發布了《保單貼現示范法》和《保單貼現監管示范條例》,引導各州合理監管各自的保單貼現市場。示范法提出對保單貼現投資人和中介商實行營業許可,壽險保單貼現協議必須得到保險監督官的批準,同時接受監管當局對其財務狀況的檢查,且必須將相關的信息和法規告知被保險人,并提示被保險人:除保單貼現外,還有其他替代途徑可以獲得所需資金。[7]自1999年起,共有24個州基本采納這一示范法。

(三)壽險保單貼現制度的本土移植

現代經濟正經歷從“權利占有”到“權利流轉”的深刻變革。人們不僅僅關注權利的靜態占有,而更加注重權利的動態流轉。與股票、期貨等投資型金融商品相比,壽險保單雖具有高額的財產價值,但卻無法自由地流轉。實踐中,保單持有人可能因養老、重大疾病等原因而急需現金支持,此時未來才能支取保險金的保單對他們已無任何意義,保單持有人急需對保單價值提前變現。但無論是保單質押貸款還是解約退保,保單變現后的余額都所剩無幾。保單持有人利益的最大化,需要依靠市場機制下的權利流轉來實現。我國發展壽險保單貼現就是要充分發掘保單的流通價值,使保單持有人最大限度地規避保單變現時的價值損失。

除了挖掘保單的流通價值,增進消費者福利,我國發展壽險保單貼現更有助于提升保險市場的效率。隨著我國居民資產總量的增加和理財觀念的增強,眾多金融產品同臺競爭,金融資產之間又具有較強的替代性,壽險保單的退保風險日益顯露。壽險保單貼現在提高保單變現價值的同時,保單效力仍繼續維持,可以大幅降低退保率。此外,流動性的提升還能夠增強壽險產品的吸引力,有利于促進保單銷售。對于我國保險業而言,壽險保單貼現也是一個新的經濟增長點,保險公司可以成立保單貼現中介機構,憑借自身累積的客戶信息,充分挖掘保單貼現潛在的買方和賣方,一方面增加保險公司的收入,另一方面可以為客戶提供增值服務,使客戶能夠靈活運用保單價值。

其實早在2009年,上海市保監局就開始對上海建立保單貼現市場進行可行性研究。該項內容還被納入《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和航運中心建設2009年重點工作安排和部門分工》中。但由于壽險保單貼現運行流程復雜、可能產生的風險較高,而相關法規制度及風險防范措施尚未建立,因此,這一制度的落地最終不了了之。2016年6月12日,上海保險交易所成立,旨在為萬億保險資產搭建交易平臺,填補保險要素市場的空白。然而,上海保險交易所并沒有可以復制的發展道路,其面臨著交易所定位難、交易標的物難找和投資機會少三大難題。壽險保單貼現應是目前保險交易所最具可行性的業務。保險交易所可以充分發揮其信息資訊優勢、集中競價優勢和交易結算優勢,幫助保單持有人盤活存量保單、提前變現保單價值,同時也可以幫助投資機構發行受益權擔保證券。由此,壽險保單流通的二級市場便會形成,保單的價值發現功能被激活,真正實現中國保險業資產的流動增值。

三、我國發展壽險保單貼現的道德風險難題

(一)投資別人的“余命”抑或“社會之善”

道德爭議一直伴隨著壽險保單貼現的發展歷程。由于允許投資者從他人的死亡中獲利,因此這個產業常常被斥為“食尸鬼”(ghoulish)。早期,投資者利用社會保障部門的數據,追蹤被保險人的身體情況,以便收取死亡賠償金,一些保單貼現公司還會定期打電話給被保險人,確定他們是否還在世。[8]一些保單持有人說:“以前我從未覺得有人希望我死掉。他們不停地給我寄聯邦快件并給我打電話,好像在說‘你還活著嗎’?”[9]質疑者從而認為:投資者通常將保單貼現視為謀取經濟利益的短期生意,希望那些賣出保單的人死得越快越好,這是對人的平均壽命進行賭博,使人的生命成為一種商品,嚴重玷污了整個社會的道德觀念。[10]支持者則反駁道:壽險保單貼現為臨終病人和老年人提供了使保單轉換成現金的機會,增強了保單的流動性,從而打破了保險公司對保單的壟斷,能夠減輕保單持有人的經濟負擔,使他們能在生命晚期更好地享受生活。除此之外,保單貼現還能夠幫助州政府減少醫療費用支出。[11]觀諸美國各界對壽險保單貼現的道德論戰,支持者和反對者都無法完全說服對方。如今,對壽險保單貼現的批評之聲仍不絕于耳,但對這一業務的現實需求卻促成了壽險保單轉讓的二級市場。

或有論者辯駁說:壽險保單貼現無異于人壽保險,人壽保險同樣也把我們的死亡變成了一種商品。但此說被美國社群主義大師桑德爾(Sandel)一語擊破[12]:這兩者有本質的區別,就人壽保險而言,賣給我保險的公司是在賭我活,而不是在賭我死。我活得越長,它就賺得越多。而保單貼現的經濟利益則正好相反,從保單貼現投資者的角度來看,我死得越快,情況就越好。另有學者提出[13]:在臨終病人保單貼現中,被保險人的保單已經不再是“保險”,而類似“債券”。債券與保險的區別在于:前者的給付時間是確定的,而后者的給付時間是保險事故的發生時間,具有不確定性。在臨終病人保單貼現中,被保險人的剩余壽命往往只有幾個月到兩年的時間,相對于一般的被保險人,其死亡時間是可預期并相對確定的,此時臨終病人的壽險保單已經轉化為“債券”而不再是“保險”,為“債券”提供一種折現機制并非對生命進行賭博,因而具有道德上的合理性。事實上,“債券說”用于解釋臨終病人保單貼現具有合理性,但對老年人保單貼現而言,被保險人死亡時間仍具有不確定性,此時保險無法轉化成債券進行解釋,無法全面周延地推導出壽險保單貼現的道德合理性。

(二)我國發展壽險保單貼現面臨的道德困境

保監會《征求意見稿》發布后,社會各界大多強調壽險保單貼現于我國的積極意義,而其道德爭議則被輕描淡寫,或是徹底忽視。然而,筆者認為,壽險保單貼現的道德困局實乃我國發展這一業務的主要障礙。壽險保單貼現的盈利風險主要源于被保險人的剩余壽命,這意味著被保險人越早去世,投資者維持保單效力所支出的剩余保費就越少,所獲益也就越多,反之,被保險人的剩余壽命越長,獲益也就越低。這種利用被保險人剩余壽命長短獲益的機制顯然違背了中華民族優良的道德傳統。其次,通常情況下,壽險保單的受益人是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或其信賴之人,這些受益人希望被保險人盡可能地長壽,而不是盡快地死去,此一信賴關系下道德風險發生的概率非常之低。而在壽險保單貼現交易中,與被保險人沒有任何關系的陌生人被指定為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險事故的概率將大大提高。實踐中,“諱言死亡”、“保險等于詛咒”等觀念嚴重阻礙了保險展業。同樣可以預見,我國居民傳統的道德感必定會與壽險保單貼現這一“賭博機制”發生激烈沖突。筆者認為,當前找尋壽險保單貼現的道德支撐,以契合我國真善美的社會價值觀,是發展該制度的第一要務。

四、我國壽險保單貼現道德風險難題之破解

(一)我國發展壽險保單貼現之道德倫理基礎

其實,保險自其誕生之日起就與賭博糾纏不清。起初人們認為:人的生命不可以成為商業投機買賣的對象,不管保險所帶來的經濟效率如何,它已構成對生命神圣品性的冒犯。此時寡婦和孤兒一般有足夠的土地維持生計,能夠自給自足,這為早期人們的道德信仰提供了社會土壤。然而1840年之后,城市化和工業化使得家庭只有依靠父親的薪金才能生活。一旦父親意外去世,妻子和子女將喪失生活來源。于是,公眾越來越意識到:父親作為家庭的供養者,他們對子女的經濟責任不因他死亡而終止,作為好父親,他必須提前考慮為關愛的人提供避難之所。人壽保險看起來是解決寡婦和孤兒經濟貧困的完美辦法。這時將高尚的生命世俗化為可測量的貨幣,終于變得可以接受,人壽保險作為處理死亡的“新型儀式”,逐漸走向合法化。[14]

保險擺脫賭博污名乃得益于社會環境之變遷,此一社會學的觀察視角亦有助于解釋壽險保單貼現的合道德性。20世紀女權主義興起,男性本位觀受到強烈批判,女性逐漸走出家門,參加社會生產,并主張男女同工同酬。[15]女性進入勞動力市場大大增強了她們的經濟實力,也改變了家庭只靠男性供養的局面,這意味著父親意外身故并不必然使妻子和子女陷入經濟困境。由此,壽險保單作為失親者生活保障的功能大大降低。20世紀80年代,艾滋病危機席卷整個美國,艾滋病人急需一筆現金緩解疾病和生活之困,壽險保單便成為資產變現的最優選擇,保單貼現制度應運而生。隨后老齡化社會來臨,“老有所養”成為迫切需要解決的社會問題。此時的家庭中,妻子和子女都有良好的社會福利和穩定的工作,并不特別需要倚靠人壽保險作為丈夫身后的保障。老年人將持有的保單進行貼現,以便更好地享受余生成為一種潮流,壽險保單貼現市場也因此大大擴展。

由上分析可知,不同社會環境下壽險保單的功能亦大不相同,早期壽險保單是維系家庭生活的經濟支柱,是整個家庭最后的生活保障。而步入現代,隨著公民財富的增加,投資理財型保險成為市場主力,壽險保單演變成家庭財務規劃的一種工具,并隨著人生不同階段的不同需求而靈活安排及處置。由此,壽險保單作為生活之最后保障的功能大大降低,而其財產性功能則逐步加強。正如霍姆斯(Holmes)在Grigsby v. Russell案中所言:“在我們這個時代,人壽保險已經成為人們最認可的投資和自我強制儲蓄的形式之一。在合理的安全范圍內,使人壽保險具有財產的一般特性乃是可行的?!盵注]See Grigsby v. Russell 222 U.S. 149 (1911)。因此,轉讓貼現是壽險保單作為自由財產的內在要求,其道德合理性也就不言而喻了。

(二)壽險保單貼現道德風險防制的具體建議

任何事物都是一體兩面的,不可否認,壽險保單貼現存在嚴重的道德風險。與被保險人毫無關系的陌生人被指定為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概率將顯著提升。保監會顯然也注意到了這個問題。在《征求意見稿》中首先規定了保單貼現機構的主體責任,即保單貼現機構應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損害保單持有人、保單投資人的合法權益及社會公共利益,并進一步要求建立健全風險管控機制、履行風險防控責任。其次,要求參與保單貼現業務的相關主體遵循審慎和最大誠信原則,對辦理業務中知悉的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負有保密義務。但上述制度安排較為粗糙,僅能依靠行政監管和市場主體的自覺,相關規則仍需進一步細化。筆者認為,防制壽險保單貼現的道德風險,是破解壽險保單貼現道德困局的理論難題后,我國又將面臨的一大實踐難題。

1.壽險保單貼現應采“間接交易”模式

事實上,壽險保單貼現的交易模式有直接交易與間接交易之分[16]:直接交易系指保單持有人直接與投資人簽訂保單貼現合同,二者可直接交易,也可經由中介商撮合交易。早期保單貼現之交易型態乃以直接交易為主,惟因投資人可直接獲知保單持有人的個人信息,故易生道德風險而對被保險人不利,故該交易型態的交易金額較少。間接交易系指保單持有人先與保單貼現機構簽訂保單貼現合同,由保單貼現機構支付現金給保單持有人并取得該保單之受益權,之后再將受益權之全部或一部分轉讓給投資人,或者以保單受益權為擔保,透過特殊目的機構(special purpose vehicle;SPV)發行保單受益權擔保證券向投資者募集資金。

根據《征求意見稿》第2條對壽險保單貼現的定義:本辦法所稱保單貼現……通過保單貼現機構將保單受益權轉讓給保單投資人從而獲得貼現資金……。由此可見,我國主管機關將保單貼現機構的性質界定為中介商,僅負責撮合交易,我國壽險保單貼現似采直接交易模式。筆者認為,投資人通過保單貼現機構取得受益權,不可避免地要記載于保險單之上,勢必知曉保單持有人的各種信息,無法確實保護保單持有人之人身安全。且在直接交易模式下,可能會有投資人或者保單持有人繞過保單貼現機構,私自開展壽險保單貼現業務,從而衍生嚴重的道德風險問題。間接交易模式的核心乃在保單持有人與投資人之間建立防火墻,使雙方互不知曉對方的真實信息,以此防范道德風險,保證交易安全。筆者認為,我國壽險保單貼現應采間接交易模式,由保單貼現機構直接支付資金,取得保單受益人地位,行使受益權,保單貼現機構與保單投資人間的業務則另外進行,如此既可防范道德風險,又可杜絕保單貼現“地下市場”的形成。

2.壽險保單貼現應采“資產證券化”方式

間接交易型態下,保單貼現機構取得保單受益人地位,從而成為壽險保單貼現交易鏈條的中心,由此,主管機關應加強對保單貼現機構的監管,例如保單貼現機構應遵循審慎和最大誠信原則,對辦理業務中所知悉的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負保密義務,采取必要措施保證交易信息安全。質言之,筆者認為,主管機關對保單貼現機構之監管重點是使壽險保單“匿名化”,即交易各方無法確知保單持有人的真實信息,從而防控道德風險。然而,保單貼現機構的個人信息保護機制不可能萬無一失,而信息一旦泄露,將給保單持有人帶來巨大恐慌。筆者認為,在間接交易模式下進一步實行“保單受益權資產證券化”能夠很好地解決這一難題。資產證券化技術是指將資產集中起來進行結構性重組,并重新分割成證券轉售給投資者的一般技術。于保單受益權而言,保單貼現機構將欲貼現的壽險保單集中起來,建立“壽險保單池”,并運用金融技術對保單受益權進行結構性重組和分割,打包成新的金融產品出售。這種方式能夠完全實現壽險保單“匿名化”,從根本上打消投資者殺人圖利的動機,最大限度地拉開了保單持有人和投資人之間距離。

五、結 語

壽險保單貼現,是指被保險人為求紓解其經濟困境,而將其保單出售予他人以換取現款。買受保單之投資人則于該被保險人死亡后,依據保單向保險公司請求保險金之給付。2018年1月8日,保監會下發《人身險保單貼現業務試點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試圖將壽險保單貼現引入我國。壽險保單貼現發端于美國的艾滋病危機,其后逐漸演變成保單持有人保單變現的最優選擇,當前我國保單權利還處于“靜止”狀態,壽險保單貼現對挖掘保單的流通價值意義重大,也有助于形塑我國保險二級市場。然而,壽險保單貼現自其誕生之日就面臨著投資別人的“余命”的道德質疑,也即被保險人活得越短,保單投資人獲利就越豐厚。我國發展壽險保單貼現首先是解決其道德倫理問題。通過考察保險與賭博之區辨可知,不同社會環境下壽險保單的功能亦大不相同,早期壽險保單是整個家庭最后的生活保障。而當下壽險保單已經演變成家庭財務規劃的工具,可隨著人生不同階段的不同需求而靈活安排及處置,所以應強調其財產屬性,進而允許進行貼現。針對壽險保單貼現中的道德風險,首先應采“間接交易”模式,即以保單貼現機構取得保單受益人地位,并支付資金給保單持有人,以此杜絕保單貼現的“地下市場”,其次進一步實行“保單受益權資產證券化”,對保單受益權進行結構型重組和分割,并打包成金融產品出售,從根源上消除道德風險。

猜你喜歡
持有人道德風險保單
人身險保單貼現制度本土化法律問題研究
消費者要的是保單貼現而不是保單轉換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制度的完善
類別份額持有人之間的法律關系
去哪兒網服務供應鏈道德風險約束機制模型
博弈論視角下的建筑工程外包道德風險
醫患誠信視野下的鄉村醫生道德風險研究
博弈理論下的旅游企業道德風險研究
保單貼現在我國壽險實務中的運作機制
保單貼現在我國壽險實務中的運作機制
91香蕉高清国产线观看免费-97夜夜澡人人爽人人喊a-99久久久无码国产精品9-国产亚洲日韩欧美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