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復仇與法律
——兼評張扣扣案

2020-01-06 20:02明,甘
關鍵詞:公權力法律制度

高 明,甘 瑛

(華東政法大學 國際法學院,上海 200000)

復仇情結是人的本性,不僅在中國歷史上存在復仇制度,在西方歷史上復仇作為一種私力救濟的重要手段,在早期一直備受推崇。在西方,復仇制度從開始的血親復仇發展到同態復仇再發展到賠償金制度,最后為現代法制所摒棄,被認為是違法行為。在中國,復仇制度發展也是起伏跌宕,西周時期統治者鼓勵人民復仇,為自己及親人復仇被看作一項義務[注]《禮記》有載:“子夏問于孔子曰:‘居父母之仇,如之何?’夫子曰:‘寢苫,枕干不仕,弗與共天下也。遇諸市朝,不反兵而斗?!?;到了曹魏時期法律全面禁止復仇[注]建安十年(205年),曹操在丞相任上規定:“令民不得復私仇?!?,但也有一些例外的豁免制度[注]《晉書·刑法志》記載,曹魏時期曾規定:“賊斗殺人,以劾而亡,許依古義,聽子弟得追殺之。會赦及過誤相殺,不得報仇,所以止殺害也?!?;到今天私力復仇雖然為法律所禁止,但是可以看出公力救濟尤其是刑法上的懲罰措施實質上體現出中國人的復仇情結,“殺人償命,欠債還錢”這是最樸素的也是平民百姓所公認的準則。復仇制度之所以在當代社會無論是東方還是西方衰落的最主要原因是社會經濟、政治條件的變革。如果在一個公權力禁止復仇的文明社會中當受害人無法通過國家暴力來伸張正義,無法得到公正的對待時,私自的暴力就會蠢蠢欲動,復仇現象就仍然存在[注]蘇力:《復仇與法律——以〈趙氏孤兒〉為例》,參見《法學研究》2005年第1期。。

一、 復仇的正當性來源

儒家傳統的“忠”“孝”觀念是復仇正當性的最主要來源。其中,“忠”這個因素的影響力不及“孝”。我們看到先秦時期有很多忠肝義膽的門客復仇的悲壯故事,比如趙氏孤兒、荊軻刺秦等。自先秦之后“孝”幾乎成為復仇的全部原因。在孔子看來,為父母報仇是孝義之行。在儒家思想占據主導地位的朝代,復仇之舉具有絕對的正當性,而無論復仇的歷時多久、地點間隔多遠與方式何等殘忍。復仇行為的正當性直接來源于儒家經義中的人倫之理,而儒家經義的基本立場也直接影響了歷代律典的規定。為至親報仇在那時的人們看來是一種道德倫理上義務,如果父母被殺而子女不為之報仇反而和解,收取賠償金,則會被認為是見利忘義,甚至被定罪,這一觀念也推動唐代的“私和”罪[注]《唐律疏議》規定“親屬為人殺私和”條,是指以懲治祖父母、父母或其他親屬被他人所殺,但子孫為之隱瞞,不告官而私下和解的行為。在法典中以明文方式確立??傊?,中華民族長久地受儒家文化的熏陶,儒家經義中的“天理”“人情”為復仇提供正當性支撐。復仇,這樣一個充滿原始暴力的詞匯,在傳統中國立法與司法實踐中,似乎也蘊含一股脈脈溫情,閃耀人性的光芒[注]蔣楠楠:《法律與倫理之間:傳統中國復仇行為的正當性及限度》,載《法學評論》2018年第4期。。

二、 復仇的特征及合理限制

傳統意義上的復仇與現在刑法上的正當防衛有很大區別。最明顯的區別有兩個。

一是傳統復仇具有歷時性,而正當防衛要求是對正在發生的不法行為進行自衛,要求時間上的同時性。我們也經??吹揭恍╆P于復仇的文藝作品,有道是“君子報仇,十年不晚”。趙氏孤兒一直長到成年才得知屠岸賈對趙家的滅門之仇,歷時十幾年大仇得報,程嬰的使命才算完成。由歷時性衍生出來的是對侵害人的精神上的折磨,在鼓勵復仇的年代,侵害人是明知將來可能會遭到報復的,而這種害怕不會因為時間的推移而削減,反而會愈演愈烈。就像當今很多逃犯自述的一樣,在逃亡的過程中一聽到警車響,就坐臥不寧。其中很多先是逃逸后來自首的犯罪分子實在忍受不了這種精神的折磨,自首至少能讓精神得到安寧。

二是摻入了人的理性思考,應該說復仇的過程歷時越久,人的因素起到的作用就越大。人是有記憶的,再記仇的人時間一長那種當時極端反抗的復仇的熱情也會被消磨。正是因為復仇需要理性的思考,需要謀劃,而這個謀劃的過程也是讓復仇者一次一次加深記憶的過程。正當防衛是自我防衛,是采取行動減少侵害人對自己的傷害;而復仇則是在侵害結果已經造成的情況下,復仇者經過謀劃深思,對侵害人開啟的新的傷害。也因此民間有言:“冤冤相報何時了”,說的就是復仇是一種相互傷害,一直復仇一直沒有完結。

古代中國法律雖然支持復仇,但是也增加合理限制,以避免百姓互相復仇,社會秩序紊亂。比如,要求復仇者只能是受害者本人或者近親屬,而被復仇者只能是侵害人自身而不能擴展到侵害人的親屬;復仇的限度要與受損害程度相當。這里也應當提到古代統治者的矛盾之處:一方面,規定了直系血親為尊長報仇是法律上的義務;另一方面,律令中又規定有“移鄉避仇”制。這一制度正是《周禮》“父之仇辟諸海外,兄弟之仇辟諸千里之外”的法律化。統治者通過這一制度可以加大復仇的難度,從客觀上減少復仇行為的發生,從而避免社會因復仇而動蕩不安。法律既肯定復仇,又設置多重限制是出于穩定社會秩序的需要事實上,復仇者或多或少都會違反其中某些限制,這時復仇又成為減刑的事由。由于復仇的前因后果錯綜復雜,以至于歷史上有君主欲窮盡復仇的各種情形而以便于裁判者明準確量刑,但最后都以失敗告終。因此韓愈就認為在司法實踐中遇到復仇案件應當要朝臣集議,進行具體分析[注]韓愈認為:“夫律雖本于圣人,然執而行之者,有司也。經之所明者,制有司也。丁寧其義于經,而深沒其文于律者,其意將使法吏一斷于法,而經術之士,得引經而議也……然則殺之與赦,不可一例。宜定其制曰:凡有復父讎者,事發,具其事由,下尚書省集議奏聞。酌其宜而處之,則經律無失其指矣?!?。在中國歷史上很多復雜的復仇案件都需要官員集體討論,充分考慮到復仇的緣由及案件的情節,同時這也需要裁判者具有較高的法律素養,對案件進行理性分析,從而做出正確的判決。通過追求個案的實質公平,以彌法律規定固化難改的不足。

三、 復仇制度衰落的原因及影響

我們可以看到,無論是中國還是西方,時至今日法律均已不再認可復仇制度,并把復仇看作一項新的犯罪,復仇者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復仇制度衰落的根源在于社會和經濟結構的變化。具體來說一方面是公權力的強化;另一方面,是為維護穩定的社會秩序而做出的權衡。對于社會來說,復仇制度的社會成本實在太高,表現為它對復仇者的素質要求太高,這樣高素質的人原本可以為社會做出貢獻,反而為復仇所累,傷及無辜又于己不利。正如上文所引“冤冤相報”在血親復仇還很流行的古代社會,人口流動性很小,這樣的無節制地報復會導致世代積怨、反復復仇,從而使發展廣義的文明缺乏必要的前提條件。同時受害者的復仇往往是毫無節制的,復仇行為往往會超過必要限度。而一旦復仇超過限度,就必然導致對方的再復仇,復仇就會循環下去,最終擾亂社會秩序。以上復仇制度的諸多弊端使人們創造出一項新的、就獲取和平和安全而言成本更低的制度。這個新制度就是以中央集權的公權力為中心的治理制度,統治者并沒有否定復仇制度,只是只允許人們借助國家公權力來復仇,禁止私人間相互復仇。這是一種以公權力為保證的,維護復仇制度的群體內部的制裁。

隨著時間的流逝,復仇制即使仍然存在,但是已不可能同這種新的中央集權的治理制度相抗衡了。即使如此,我們也只能說復仇制度逐漸在衰落而并沒有消亡。其實并不是完全沒有公權力,而是公權力不愿或者無力制裁侵害人,受害人無法訴求公權力時只能返回去尋求在我們看來更為原始的復仇制度。所以我們可以得出結論,即使在中央集權的國家中,國家制定法嚴厲禁止和打壓私自復仇,這種現象仍然屢見不鮮,歸根結底是因為沒有一個真正有效且強有力的公權力[注]瞿同祖:《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中華書局2007年版,前引。。

復仇制度雖然日漸衰落,但是曾在法制史上占據非常重要的地位,對當今國家法制建設仍然產生巨大影響。這一點尤其體現在刑法的立法理念上。事實上,中國人直到今天一刻也沒有丟棄復仇的觀念,它已經在中國人的思維體系中根深蒂固了。成文法中不再使用復仇一詞,但是從“罪刑相當”這些貫徹法律體系始終的理念我們可以知道,其實目前的法律是代替民眾私力復仇的一種以公力復仇。其中,刑法中的正當防衛制度其實可以理解成法律明文規定的一種私力復仇,但規定了很多的限制條件。

應當注意的是,現代中國法律體系從整體上已經拋棄了傳統中華法系的倫理特性,對于成文法的解釋偏向于實證主義。法官大部分嚴格依照法律規定來判案,而時常會忽視那股悠長且并未消散的民間的復仇觀念。當代中國法律過于實證主義的弊端在“于歡殺死辱母者案”中暴露無遺。盡管一審判決從形式上看是依法斷決,但其判決結果與人們樸素的復仇觀念相悖而難以得到公眾的認可。正如德國法學家薩維尼所說:“法律并無什么可得自我圓融自洽的存在,相反,其本質乃是人類生活本身?!盵注][德]馮·薩維尼:《論立法與法學的當代使命》,許章潤譯,中國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24-33頁。經此一案,中國的司法判決,尤其是刑事案件中關乎被告性命的判決,應當慎之又慎,在嚴格按照法律判案的同時必須兼顧“人情”[注]2017年4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沈德詠在山東調研時強調:“刑事審判工作貫徹法治原則,堅持嚴格司法,依法裁判,是不能動搖的原則,是必須堅守的底線,同時,要高度關注社情民意。將個案的審判置于天理、國法、人情中綜合考量……實現情理法的有機結合,既要靠完備的法律制度,更要靠法官的經驗、智慧和良知?!?。法律的發展如果漸漸偏離了本源(人類生活)的話就難以達到正義的標準。

四、 張扣扣案評論

“于歡殺死辱母者案”剛剛塵埃落定,張扣扣案又引起輿論關注,而這次被輿論冠名為“為母報仇的大英雄”的張扣扣并沒有得到法律的寬恕。仔細分析,兩案是完全不同的[注]參見裁判文書網,張扣扣案終審判決書:“張扣扣家與被害人王自新家系鄰居。1996年8月27日,因鄰里糾紛,王自新三子王正軍(時年17歲)故意傷害致張扣扣之母汪秀萍死亡。同年12月5日,王正軍被原南鄭縣人民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此后,兩家未發生新的沖突,但張扣扣對其母親被傷害致死心懷怨恨,加之工作、生活長期不如意,心理逐漸失衡。2018年大年三十張扣扣故意殺害王自新及其二子三子并故意毀壞財物(汽車)……終審法院判決,張扣扣犯故意殺人罪、故意毀壞財物罪。主觀惡性極深,犯罪情節特別惡劣,手段特別殘忍,社會危害性極大,后果和罪行極其嚴重,應依法懲處。張扣扣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但根據其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

張扣扣案是一場時隔21年的復仇,一時間輿論將張扣扣稱為大英雄,網民對于法院判決紛紛提出抗議。正如前文所述,復仇觀念一直存在于中國社會中,殺母之仇不共戴天,況且據張扣扣本人及其父親透露當年并不是王自新未成年的小兒子殺死母親汪某,而是二兒子,小兒子是頂包的,因為他是未成年,法院不會重判。而且對于當時法院判決的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父子二人也沒有得到全額。這樣的不公正的判決必然引起民眾對張扣扣的同情,但這一次,輿情并沒有撼動法院,自始至終法院方面對于張扣扣案一直持嚴肅處理的態度。原因就在于當今社會是法治社會,法律當然沒有完全禁止民眾私力救濟,但是私力救濟必須是在緊急情況下無法求助于公權力機關或者是公力救濟不力的情況下才可以采取的自救措施。這里的“公力救濟不力”要做最大的解釋,應當是指受害者在公權力機關多次解決之下仍然覺得不公正才可以私力救濟,而不是救濟一次不公就直接采取自救。并且自救手段必須合法得當,合法是私力救濟的最低底線,不能通過開始一項新的犯罪來報復侵害人,如果在當代社會仍然賦予人民自行復仇的權利,那么公權力機關就沒有存在的必要了,整個社會將變得動蕩不安,人人自危。法院一方的態度很堅決,絕對不能縱容姑息這種極端暴力殘忍的復仇行為,一旦稍微讓步,此案造成的社會影響將十分惡劣。

筆者的觀點與法院一致,堅決反對在當代采取極端暴力血腥的復仇方式解決糾紛,但是張扣扣案確實應當引起反思。第一,案結事未了的現象頻繁發生,糾紛要想得到真正的解決必須一直到執行環節才能了結。在本案中,張扣扣及其父親聲稱當年法院判決的九千多元的刑事附帶民事賠償金沒有得到全部賠償,因此對王家耿耿于懷。雖然相比殺死母親妻子的仇恨而言,這筆賠償金并不能徹底填平父子倆的傷痛,而且未完全賠償僅僅是引發這場血腥復仇的一個很小的誘因,但是像這種鄰里之間如此大的矛盾如果在執行環節草草了結,案子判完就無人問津的話,對被害人家屬無疑是雪上加霜。因此司法機關一定要將執行落實到位。第二,進一步強調司法公正,堅決禁止暗箱操作。據張扣扣及其父親透露,當時打死汪某的是王自新的二兒子(當時已是成年人),而最后是由未成年的三兒子頂包,以避免二兒子被判重刑。雖然這件事的真實性還有待查證,但是至少張扣扣認定當時的審判是基于錯誤事實而判決的,真正的兇手沒有受到應有的懲罰,他心有不甘。如果事實真如張扣扣所言當時存在司法暗箱操作的情況,那么這應該是引發這場復仇的最大誘因,可見司法公正對于維護社會穩定和諧的重要性。雖然母親被殺這件事是一生的痛苦,但是如果司法機關的審判公正,罪犯得到嚴懲,在受害人家屬的心理上會有那么一絲慰藉,而不至于隱藏21年又起殺機。第三,司法部門應當注意關心受害人及其家屬的心理狀態,在發生惡性事件后當地主管部門應當采取措施盡量避免雙方接觸。在張扣扣的供述中提到他當年親眼看見母親的遺體被當眾解剖,這是他一輩子都過不去的心結。依照正常程序,遺體解剖是不允許未成年家屬觀看的。當時并未對還是未成年的張扣扣予以特殊照顧,以至于給他留下了終生的心理陰影。同時在汪某被殺之后,張家和王家的住所都沒有改變,又這樣做了21年的鄰居。連古代都有相關的法律故意要求雙方離得很遠以減少復仇的可能性。有道是“眼不見心不煩”,連著21年張扣扣每日看著“真正的殺人兇手”逍遙法外,王家的日子過得越來越好,而自己家境破敗,自己的人生也很失意。每每因這種差距而感到自卑時一定會把責任歸咎于王家殺害母親,于是積怨就越來越深,最后導致慘案。因此,筆者提議雖然這完全不必要明文規定在法律之中,但是在這種鄉村鄰里糾紛發生之后,相關部門應當要做一下工作,最好將雙方分開??傊?,從張扣扣為母報仇的側面能夠看出我國目前司法的漏洞,需要認真對待和補正。

張扣扣案讓人唏噓,人生尚有大好年華卻早早凋零。張扣扣案是繼于歡案之后給社會上的又一堂課,法律之所以能得到普遍遵從,并非法律本身之美,其生命力來源于普通民眾的日常生活原理。法律起源于倫理道德,但并不是說法律就是社會道德的總結,法律有著自己的獨創性,甚至法律可以引領人民建立新的道德標準,改變社會道德取向。除了社會倫理這一文化影響因素以外,經濟和政治對法律的影響也非常深刻。在當今時代,雖然中國社會人們有著濃厚的復仇觀念和悠久的復仇制歷史,但暴力復仇已經不為法律所認可,法律要引導人們走上法治的道路,小糾紛當然不必動用司法資源,鼓勵私下解決;像張扣扣案涉及的這種大糾紛,不是建議,而是要求人們必須訴諸法律的渠道來解決。法律要維護人倫秩序,更要維護社會安定,要同時兼顧這兩項標準,需要在不斷培養民眾的法治思維的同時,建立公正有效的法治體系。

猜你喜歡
公權力法律制度
法律解釋與自然法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執行
法律講堂之——管住自己的饞嘴巴
淺探遼代捺缽制度及其形成與層次
制度空轉,是“稻草人”在作怪
某些單位的制度
實現社會公平正義的法治向度
讓人死亡的法律
國家公權力對我國相關用益物權的影響
讓法律做主
91香蕉高清国产线观看免费-97夜夜澡人人爽人人喊a-99久久久无码国产精品9-国产亚洲日韩欧美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