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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業二級單位黨組織推進“三重一大”事項決策的實踐及建議

2020-01-11 10:30國家電投浙江分公司王前
中國電業與能源 2020年10期
關鍵詞:三重一大黨委會前置

國家電投浙江分公司 王前

中央企業二級單位黨組織推進“三重一大”決策的重大意義

黨組織推進“三重一大”決策是中央企業政治優勢的重要體現

企業重大問題是關系企業發展的方向性、全局性、長遠性、戰略性問題。2016年10月習近平總書記在全國國有企業黨的建設工作會議上強調:要通過加強和完善黨對國有企業的領導、加強和改進國有企業黨的建設,使國有企業成為黨和國家最可信賴的依靠力量,成為堅決貫徹執行黨中央決策部署的重要力量。國有企業要做強做優做大,要使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就必須切實發揮黨組織重大問題決策上的保證和監督作用。

黨組織推進“三重一大”決策是《黨章》和《公司法》賦予的神圣使命

《黨章》第三十二條明確指出:“國有企業黨委(黨組)發揮領導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實,依照規定討論和決定企業重大事項?!薄豆痉ā穼h組織在國企中的地位、作用都做了原則性規定。企業黨組織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在《公司法》中早已明確,該法的第十九條規定:在公司中,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公司應當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這就是國企黨組織在公司治理結構中的法定地位。

黨組織推進“三重一大”決策是促進企業高質量發展的重要手段

黨組織熟悉了解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令,黨組織推進“三重一大”決策,可以更好地協調各方關系,切實處理好企業重大決策中的勞動保護、利益分配等問題,能夠有效協調好相關利益者的利益,保證國家、集體和職工的利益不受損害。

當前推進“三重一大”決策存在的一些問題

部分企業對黨組織推進“三重一大”決策的“前置”程序在思想認識上不夠清晰

調研發現,很多單位對黨委會“前置”這個問題沒有進行過深入思考,對“前置”是偏重時間性的還是程序性存在較大分歧。有的同志基于對黨委會的權威性認識,認為經過黨委前置研究把關后的事項,在董事會或經理辦公會上不能被否決,經過黨委會研究討論的事項就必須去執行,董事會和經理層不能提出否定意見。有的同志認為可以被否決,認為如果前置事項出現了信息不對稱和不具備執行的條件,就必須否決掉,要么會對企業帶來重大的損失。

部分企業黨組織推進“三重一大”決策存在制度欠缺

一些企業沒有制定和落實黨組織參與重大決策的制度,或者制度規定不夠清晰,缺乏具體可操作性,從而造成黨組織主體作用的依據缺失。對企業內部經營發展的具體事項沒有清晰地劃定權力界面,給黨組織的作用發揮帶來了模糊不定,從而影響了黨組織參與決策的時效與效果。

部分企業黨組織推進“三重一大”決策主體責任不夠明確

目前,現代國有企業黨組織在公司治理中發揮作用的工作途徑主要是通過黨組成員進入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但對“雙向進入、交叉任職”沒有統一和細化的規定,隨意性大,人為性因素較多,交叉任職人員配備較多是從干部安排角度考慮的,從履行黨組織職責角度考慮較少。進入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的黨組織成員在這些機構中代表黨組織要履行的職責不明確,組織化行為不具體。走訪調研發現,各單位要么存在事無巨細都進行前置的問題,議題提交“寧多勿少”,要么存在應該上會而未上會的情況,出現了“大事議不透,小事議不完”的問題。

對策建議

中央企業各級黨委優化推進“三重一大”決策事項,首先要認真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深刻領會精準把握“兩個一以貫之”思想,不斷優化黨組織“三重一大”事項決策制度和流程,提高“三重一大”事項決策質量,特別要從提高認識、健全制度、提升能力、加強監督等方面進一步著力優化改進。

進一步提升黨委會執行“前置”程序有關重大問題的認識

一是明確黨組織“前置”研究既是時間性的概念,又是程序性的概念,不能將二者割裂開來。重大經營管理事項在提交黨委會之前,可以召開專題會議進行研究論證,為黨委會研究討論做好前期的準備。一旦專題會議論證結束,首先要提交黨委會研究討論,而不能提交經理辦公會或其他會議研究討論,更不能經過經理辦公會進行決策后再提交。

二是明確黨組織“前置”研究的事項清單和原則。根據“三重一大”相關規定和黨委會、董事會以及經理層議事規則,通過表格化的方式對相關事項前置研究做出明確。

三是明確“前置”研究的重點和方式。黨委會前置研究主要是研究討論該事項是否符合中央的大政方針和中央企業黨組的決策布署,是否符合二級單位的產業定位和本企業戰略規劃,而非對討論事項面面俱到分析研究,是站在較高政治站位上進行的“把方向”。

四是“前置”研究是重大經營管理事項經過黨委會討論研究,而不是討論決定。黨委會在“把方向、管大局”的基礎上,同意相關事項繼續推進,同時負有監督“保落實”的作用。但如果在董事會或經理層進行決策時,因為信息不對稱等原因提出不同意見,是正常的,也是允許的,但不能以此為借口,否決黨委前置研究討論通過的事項。

進一步健全“三重一大”決策的有關制度機制

建立日常溝通機制。目的是解決黨政主要領導之間信息不對稱、意見溝通不充分的問題。建立務虛研討機制。目的是統一思想,明確思路,為領導班子科學決策創造條件。建立風險評估機制。目的是認真分析研判議題上會前存在的風險,確認議題是否具備上會條件。建立決策運行機制。目的是理清議題會前、會上、會后各階段的運行流程,做到規范化、程序化。建立督促檢查機制。目的是解決決策事項落實不到位的問題。建立監督報告機制。目的是總結經驗,查找不足,舉一反三,持續改進工作。

進一步明確“三重一大”決策重點內容

黨組織在推進“三重一大”決策中,為了避免執行中的片面性和隨意性,必須結合實際予以規范化、具體化,對黨組織推進“三重一大”決策的內容和流程提出具體要求、作出明確規定,做到“三明確”,即明確決策主體、明確黨組織在決策中的角色定位、明確黨組織參與決策的主要內容。筆者認為決策的內容主要有三個部分:一是本單位貫徹落實黨中央、國資委、中央企業黨組重大決策部署相關重大事項;二是本企業的“三重一大”事項,對此,各單位應結合實際,制定具體的清單,對于“三重一大”事項,哪些由黨委會直接決策、哪些由黨委會前置后再決策均做出明確規定;三是事關企業改革發展和職工重大切身利益的事項。

進一步明確黨組織推進“三重一大”事項決策的基本程序

規范的程序是實體性問題落實的必要保障,要細化“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具體程序和操作流程,把定性的制度進一步細化為可操作的制度,要對集體討論的方式、步驟、議程、時限等盡可能地細化,增強可操作性。在黨委會前置程序中實行民主集中制,是防止“一言堂”、預防失察、失誤的有效方法;對所議議題已完成的流程進行合法合規性審查,是避免權力尋租、利益輸送的有效手段,是落實“三重一大”議事規則、實現科學決策的先決條件,是保證決策正確性的基礎。

進一步做好“三重一大”事項決策的風險防控

決策風險是企業最大的經營風險。從實踐來看,中央企業決策風險通常存在于兩個大方面:一是市場的不確定性給中央企業帶來的經營風險;二是個別中央企業領導人員規避“三重一大”制度規范,以權謀私帶給中央企業的經營風險。在變幻莫測、瞬息萬變的市場經濟中,完全將其杜絕是不可能的,但中央企業可以通過對決策風險的防范使其得到有效的控制,并最大限度地降低其對中央企業的不利影響。要把防控風險作為黨組織推進“三重一大”決策制度落實的重要內容,加強對重大決策部署貫徹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加強對改革調整實施過程的監督檢查,正風肅紀,防范風險,確保重大決策部署落地見效、改革調整規范運行。

進一步加強對“三重一大”決策事項落實的考核監督

必須堅持嚴格依法按章辦事,嚴格按照重大事項決策權力的歸屬,確定參與決策的主體?!叭匾淮蟆睕Q策制度的執行情況,應當作為巡視、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的重要內容和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的重點事項;作為民主生活會、企業領導人員述職述廉的重要內容;作為重點工作督辦的重要內容;作為廠務公開的重要內容,除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應當保密的事項外,在適當范圍內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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