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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的弱決定論:基于《道德經》對自由意志的一種詮釋

2020-02-23 12:22歐陽資沛
宜春學院學報 2020年2期
關鍵詞:決定論道德經意志

歐陽資沛

(華東師范大學 哲學系,上海 200241)

中國先秦哲學中,缺乏對形而上理論的興趣,《道德經》五千言,也并沒有“自由”兩個字。但并不妨礙我們去探討和發現蘊含在經典文本中,老子關于“自由意志”的形而上思想。傅偉勛先生提出過“創造詮釋學”的五個層次,其中“蘊謂”層次就是說:“原思想家可能要說什么?”或“原思想家所說的可能蘊涵是什么?”[1](P240)按照這個層次的解釋,我們可以思考,當老子面對自由意志問題時,他可能會怎么回答。也許在老子的哲學中,就已經包含了未展開的“自由意志”思想。

自由意志是一個相對復雜的問題,西方哲學歷史上對這一問題多有闡發,大致可以分成神學決定論(Theological determinism)、因果弱決定論(Soft determinism)、因果強決定論(Hard determinism)和自由意志論(Libertarianism)。[2](P4)我們根據因果弱決定論者(霍布斯、休謨等)的立論基礎,通過對《道德經》中“自然”和“無為”等核心概念的詮釋,提出了“道的弱決定論”,并對比了道的弱決定論和因果弱決定論之間的差異。因果弱決定論在于處理因果律與作為主體的人之間的約束關系,也可以說是自由與必然的關系;而道的弱決定論在《老子》中表現為道與萬物的關系,其中作為萬物之一以及域中四大之一的人的自由意志問題,可以拿到這種關系中來考察。因此,在面臨上帝被科學實證主義驅逐出自然界,以及自然因果律和道德責任之間兩難沖突的困境時,我們通過對《老子》文本所蘊含的形而上自由思想加以引申,透視出老子哲學對此問題的獨特見解。

一、理論背景——自由意志問題之爭

自古以來,西方哲學家對“自由”的爭論頗多,自由問題涉及到形而上學、知識論、心靈哲學、倫理學和政治哲學等多個領域。我們這里所說的自由意志問題——即人類是否擁有自由意志是屬于形而上的問題??梢赃M一步闡釋為:作為行動主體的人,出于自身包括理念、意愿或意志而做出的任何選擇和決定是否是自主的和自發的,這些行動和想法是否都是由自我所決定,而不是由外在的上帝、命運或自然法則所決定或安排的。因此,有學者把自由意志疑難概括為“是否我們能夠支配自己的行動,能夠自主地引導自己的生活?究竟在多大的程度上我們能夠這樣做?”[3](P4)

基督教的神學家認為上帝創造一切,根據他們的說法,我們每一個行動為上帝所知,我們之所以能制造惡,正是因為我們擁有自由意志。問題在于一個至善的上帝怎么能允許我們自由的犯罪呢?奧古斯丁解釋說:“人不可能沒有自由意志而正當地生活,這是上帝之所以賜予它的充分理由?!绻系劢o予人自由意志,不僅是要人生活正直,也是要人犯罪,那便是不公正?!盵4](P10)這種同時保留上帝存在和人類自由意志的學說稱為神學決定論(Theological determinism)。

而后,隨著近代牛頓力學和達爾文進化論的提出,經驗理性原則被確定,中世紀的基督教神學轉向了自然神學,上帝甚至被泛神論和無神論者驅逐出自然界,宇宙則作為一個整體變成一臺巨大的機器,遵循自然規律的支配而運轉,因果決定論(Determinism)應運而生。它認為,任何自然事物都為自然規律所決定,因果法則同樣支配人的行動。由此推知,只要給定所有的先前事件和因果法則,我們接下來的任何所謂的“自由行動”都只能是必然的了。這意味著,在每個時刻只有一個物理上的可能,這與意志自由的定義相沖突。這種只承認因果決定而否定自由意志的觀點稱為“強決定論”(Hard determinism),強決定論從牛頓物理學中獲得了強大的動力,他們立論的前提是“一切事件都有其充分的原因”。

對此進行反駁的是自由意志論(Libertarianism),自由意志論認為強決定論的前提是錯誤的,即“并非宇宙中的一切事件都有其充足的自然原因”。他們用現代物理學發現的“海森堡測不準原理”來反駁強決定論的前提。根據這一原理,“原因”這樣的概念不適用于某些亞原子粒子,因此,涉及到微觀層面的事件就有可能不是被先前的原因引起并可預測的,因而不是被決定的。非決定論者,以此為人的自由意志保留地盤。

但自由意志論的論證并非不可反駁。第一,即使現代物理學中的新發現所作的結論是正確的,然而在宏觀世界物體中,依然遵循牛頓物理學中的自然運動規律,人體從高空落下依然遵循地球引力,做自由落體運動,這和我們自身內部的“亞原子粒子”無關。更致命的是第二點,即使自由意志論的論證成立,即并非一切事物都有其充足的原因。照此推理,如果將其運用到人的大腦意識或人的行動事件中,意味著,大腦的思想觀念和我們所做出的行動是沒有任何原因可循的,而是隨機或偶然的,行動結果的造成也并不是我們自主的原因造成的。這樣的行動顯然不符合我們對自由的要求,因為自由意志起碼意味著我們能對自己所作的決定和行動進行選擇和實施控制。所以自由意志論并沒有充分的理由說明我們擁有自由意志。正如羅伯特·凱恩(Robert Kane)所說:“大腦或者身體中的非決定性事件是不由自主發生的,這可能更多地是減損了而不是增強了我們的自由意志?!盵2](P9)

危機和困惑來了,因果強決定論和自由意志論似乎都沒能為我們贏得自由意志?!白杂杉炔慌c決定論相容;也不與非決定論相容;無論世界是決定的還是非決定的,似乎都難有自由意志的一席之地?!盵5](P53)自由意志對我們如此重要,是因為它涉及到道德的評價與法律的獎懲,關系到人類的尊嚴和道德責任。就連要“毀掉”因果性、認為因果性只不過是我們人類自然地習慣聯想的英國哲學家休謨,也不得不出來為自由意志作辯護。他說:“人皆同意的自由對于道德也是一個必然的條件,而且人類的行為如果沒有自由,也就沒有道德上的性質,因而也就不能成為贊賞或厭惡的對象?!盵6](P89)他把個人的行為動因歸結于人自身的內在性格和情感意志。同樣,哲學家約翰·密爾認為自由無非就是按照自己的性格、欲望和愿望而行動,這些因素就是我們行動的原因。這種試圖調和因果決定論和自由意志的沖突并認為兩者是可以相容的觀點被稱為相容論(ComPatibilism)。相對強決定論,他們的理論被稱為弱決定論或溫和決定論(Soft determinism)①。

我們還可以繼續追問,我們能為由我們的性格所引起的行動負責嗎?某些人會把它歸結于塑造我們性格的成長環境、社會教育,這又可以回到因果強決定論了,因為這些因素是歸類于自然事物的。所以徹底的強決定論者是無法反駁的。我們會認為,弱決定論起碼比強決定論得到了更合理的解釋,同時又能為人類尊嚴和道德責任開辟空間。由此,我們有必要對弱決定論所理解的自由進行一番澄清,以此表明在什么意義上自由意志與決定論是相容的,這也是弱決定論立論的前提。

第一,自由。是一種出于我們的動機、欲望和意識而決定行動或不行動的能力。這種能力是內在于我們的,我們把這種欲望、意識或性格的內因歸于自我的主體。同時認為由自由能力而決定的行動,都是為一定的前提條件和原因所決定的。而這種行動之所以被認為是自由的,是因為它是由行動者的內在因素所決定,而不是出于他人或外力的強制。這種自由行動具有動因內在性、自主性和自發性的特征。

第二,不要把因果決定論與自由對立起來。由于自然因果規律是無目的和無意志的,因此它并沒有規定我們的意志自由,更沒有控制和操縱我們的自由。其次,即便前提事件和自然規律能對我們的未來抉擇做出一定的描述和預測,但那僅僅是描述和預測而已,勢必存在一定的開放性,我們依然可以自由選擇和決定。再者,自然因果雖然對未來可選擇性的行動具有一定的約束性,但有時恰是因果決定構成了自由的原因。因為如果沒有因果可循的隨機和偶然行動,并不能構成我們對自由的理解:沒有內在原因的隨機行為根本就說不上是我們的行動,因果決定論反而是保證自由的一個根本條件。[3](P159-163)

二、道的弱決定論思想

可以說,弱決定論為“人的能動性”(human agency)做出了辯護?!芭c自然科學的世界圖景統一起來,是為了表明因果決定論并沒有威脅到自由意志和道德責任的可能性。[3](P162)基于此,我們試以弱決定論所理解的自由限度為前提,對老子哲學中“道的弱決定論”思想展開論證。

(一)自然:人類意志自由的肯定

追尋《道德經》中對形而上自由的理解,可以從“道”與萬物的關系入手,而老子哲學的核心概念“自然”,則是對這種關系的恰當描述?!白匀弧敝傅氖侨f物“自己如此”、“自然而然”,任何事物都順任其本性去發展,不必通過外在的強力意志去干涉與約束它。即使是老子哲學中最高范疇的“道”也不能強制干涉,以此強調事物自身的“自發性”、“自主性”、“自為性”和“動因內在性”。這在作為主體的人來說,體現的則是,個人對所意愿的選擇和決定進行終極的控制,個人對自由意志的擁有。

老子哲學常被稱為“自然”哲學?!白匀弧币辉~,在《老子》中總共出現五次,分別是“功成事遂,百姓皆謂我自然”(第十七章)、“希言自然”(第二十三章)、“道法自然”(第二十五章)、“道之尊,德之貴,夫莫之命而常自然”(第五十一章)、“夫圣人……以輔萬物之自然而不敢為”(第六十四章)。其中只有二十五章、五十一章涉及了道與萬物的關系,而其他的章節探討的則是政治哲學問題,不在本文討論范圍之內。我們先來看第二十五章:

道大,天大,地大,王亦大。域中有四大,而王居其一焉。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②

對“道法自然”的理解,學界存在著三種解釋,一是說道純任自然,自己如此,無所效法;③二是道效法自然而然的原則;[7](P290)三是說道遵循或順任萬物的自己如此。[8](P43)第一種解釋取消了最后一“法”字的動詞性,這與前三句都是動賓結構不融洽;第二種解釋保留了“法自然”的動賓用法,把“自然”理解成為道的價值或原則,在處理人與人,人與萬物以及人與宇宙本體的關系時,這種價值或原則可被普遍適用。而第三種解釋則明確說明了道與萬物的關系即“自然”。④

對于“自然”,王弼的注解為:“法自然者,在方而法方,在圓而法圓,于自然無所違也?!盵9](P66)“自然”即“自然而然”,“自己如此”,萬物自己如此表示,萬物依據自己之本然特性(在老子哲學中體現為“德”),自主地存在和發展。因此有學者指出“‘自然’的這一意義應當被視為‘肯定性的’、‘積極性的’或‘自我性的’意義?!盵10](P43)而道的“自然”則是道生長萬物,卻不強制干預和主宰萬物,它順任而不妨礙萬物依照其本性自由發展。這在五十一章中有更清晰的表達:

道生之,德畜之,物形之,勢成之。是以萬物莫不尊道而貴德,道之尊,德之貴,夫莫之命而常自然。

河上公注曰:“道一不命召萬物而常自然,應之如影響?!盵11](P196)也有解釋為:“道之所以尊,德之所以貴,即在于不命令或干涉萬物,而任其自化自成也?!盵12](P317)以上都對作為道與萬物關系的“自然”做出恰如其分的解釋:道乃萬物之所存在和發展的依據,正因為它不強加命令和干涉萬物,萬物因此才能依照自己的本性自主地存在和發展。

上述是針對道與萬物“自然”之關系,我們作出的一番解釋。但我們也許可以繼續引申和發揮,從中找出作為萬物之一的人具有自由意志的形而上依據。

首先,“自然”具有“自己如此”之意,按照劉笑敢的理解:“‘自己如此’是針對外力或外因而言的,強調的是事物的發展原因和內在動力?!盵13](P141)主體的人,通過欲望、感情或意志而作出選擇或決定,能夠在其自身上找到內在的動力與原因,因此人也就能夠對自己的行為和選擇負責。在這層意義上,“自然”體現了人的自主性和自發性,體現了人所具有的最高“自由意志”。這正是“自然”應當被視為“肯定性的”、“積極性的”或“自我性的”意義之所在。

其次,在同“自然”有類似意義的“自X”概念群中,我們也能看到老子哲學對個體自主性的描述。如“自賓”、“自來”、“自樸”,均帶有自發性的意思。劉笑敢認為:“就個體上來說,老子主張充分的個人自由與發展空間,主張保護個體的自主與活力,反對外來的控制與干涉?!盵7](P290)這種個體的“沒有外力干涉的自發情況”,都是人對自主行為的支配能力和對自我人格無強制約束的要求,這是作為有意識有思想的人擁有自由意志的體現。

只不過這種個人的“自由意志”在天人合一的中國哲學中,并沒有被過分地強調。雖然人作為“域中四大”之一被老子強調過,但人卻處于四大中的最低一級。人對自由意志的發揮并沒有因為被老子哲學的肯定而所積極發揮,這也是老子哲學的獨特之處。隨著西方社會“主體”觀念的傳入和理性啟蒙思想的興起,有的學者甚至認為,應該從道家的“自然”哲學中,創造和發揮人“主體自由”的一面:凡是自然的,都是自由的,只有自由的,才是真正自然的。[14](P19)這也從另外一方面,印證了道家“自然”思想中所蘊含的“自由”觀念。

(二)無為:道對萬物的弱性決定

萬物是“自然”的,但并不表示,萬物不受任何約束,人類的行為不遵循任何規律,具有隨機性和偶然性而沒有任何可預見性。這對我們理解“自由”,即人具有對自己行為可控制的能力是沒有幫助的。正如劉笑敢所說“‘自然’是老子思想的中心價值,‘無為’是實現這一價值的原則和方法?!盵15](P67)據此,我們試圖從道的“無為”原則和方法入手,看“道”是怎么對萬物包括人進行間接、柔性的管理和約束的。一方面,道是萬物存在與發展的依據,它賦予萬物以秩序而不混亂;另一方面,道并不主宰和控制萬物,它讓萬物自由發展?!暗馈卑凑铡盁o為”的方式運行,則正是對萬物自主性和自動性的保證?!盁o為”在《老子》中共出現十三次,而和道聯系在一起的只有一次,見第三十七章:

道常無為而無不為。侯王若能守之,萬物將自化?;?,吾將鎮之以無名之樸。無名之樸,夫亦將無欲。不欲以靜,天下將自定。

作為統治者的“候王”,要持守“無為”原則,做到“樸”、“靜”、“不欲”,天下百姓將獲得安寧。這正是對作為形而上的“道”,依照“無為”的屬性和方法對萬物進行弱性管理的效仿。正如王弼注曰:“順萬物也,萬物無不由為以治以成之也?!盵9](P95)說的就是道要順從萬物的自然。以道和萬物的關系為角度,我們可以對道的“無為”進行分析,從而為道的弱決定論找到依據。

首先,“無為”說明的是道無目的、無意志、非精神的存在屬性。馮友蘭先生說:“‘道常無為而無不為’,就其生萬物說,‘道’是‘無不為’,就其無目的、無意識說,‘道’是‘無為’?!盵16](P212)“天地不仁,以萬物為芻狗”,正是對道無情感,無意志的描述。另外,老子描述了作為“淵兮似萬物之宗”、“象帝之先”的道。他雖沒有否定上帝的存在,但卻明確否定了上帝對萬物的主宰,否定了任何具有意志性和目的性的上帝或神對萬物的影響和存在,而又沒有落入否認一切原因和秩序的偶然論。道類似于自然因果規律,它不是人格性的上帝和神,這就從根本上反駁了神學決定論,取消了上帝或神對萬物的干預,也是道的弱性決定和自由意志相容的理論依據。

其次,道是無為的,它對萬物不主宰,不嚴格規定,不直接干涉。正所謂“生而不有,為而不恃,長而不宰”。但道作為“天地之始”、“萬物之母”,在創生萬物后,它不是消失了,而是依舊繼續存在和發揮作用,即“輔萬物之自然而不敢為”。它依循無為的原則生養萬物,維持天地萬物的秩序。它對萬物不是沒有約束,而是這種約束是彈性的、間接的和柔弱的。[7](P357)第四十章“弱者道之用”一句,正是道對萬物也是對人類進行弱性約束的精確描述。沒有這種約束,萬事萬物將會陷入隨機偶然而無序。這點類似于自然因果規律,但又不完全相同。這就反駁了自由意志論的說法。萬物“所以成”和萬物“由以成”,說的就是道成為了事物產生、存在和發展的最終根據、原則和規律,是第一原理的推動和功用。

最后,道的無為運行方式,并不像機械的因果律那樣,沒有例外,預示必然。道作為規律不預設某些條件和結果,而是大的趨勢,具有模糊性和開放性。如第十四章:“視之不見,名曰‘夷’;聽之不聞,名曰‘?!?;摶之不得,名曰‘微’。此三者不可致詰,故混而為一。其上不皦,其下不昧,繩繩兮不可名,復歸于無物。是謂無狀之狀,無物之象,是謂惚恍。迎之不見其首,隨之不見其后?!钡诙逭拢骸坝形锘斐?,先天地生。寂兮寥兮獨立不改,周行而不殆……大曰逝,逝曰遠,遠曰反?!边@都說明道的難以名狀和運行的模糊。但道的運動又是有規律可循的,并不是混亂無序。這種模糊性和不確定性也給萬物的自由選擇提供了開放性和可能性。如第十六章說:

夫物蕓蕓,各復歸其根。歸根曰靜,是謂復命。

道對萬物“歸根”的預示具有很大的開放性,并沒有對萬物的運行和發展做出具體的規范和要求,但又預示了萬物的最終結局?!暗浪淼牟⒉皇菞l件和結果,只是一種大致的趨勢。這種趨勢一方面不可扭轉,另一方面對具體存在又不直接干涉?!盵7](P357)這就避開了經典相容論的弱點,因為在因果律面前一切都是必然的。但需指出的是,道并不排斥因果律,即事物的發展是有因可循的。陳鼓應先生把《老子》中的“天道”解釋為“自然規律”[16](P31),但這種“自然”不是西方的自然界,而是老子獨特的“自然觀”,我們不能說這是中國哲學思維的優勢,只能說這是道家思想的特色,是對西方自然觀的補充或修正。

(三)道的弱決定論與因果弱決定論的比較分析

如前所述,弱決定論探討的是自然因果規律對事物和人的弱決定關系,而道的弱決定論注重的是道與事物、道與人之間的弱作用關系。它們都力求做到自由與必然相容而不損害人的尊嚴和道德責任。道和自然規律都是沒有目的、意志和情感的,所以它們就不會對我們的意志自由進行強行干預和控制。通過對它們的觀察,人們能夠對事物的發展做出一定的預測并進行一定的約束;但它們又都表現出一定的開放性,使得我們的行為選擇有了一定的可能性而不是唯一性。它們都是尋求和解釋自由意志得以存在的理論基礎。沒有因果規律,自由行為的原因無法解釋;沒有道的自然無為,偶然隨機的自由意志行為不是人類所欲求的。但道的弱決定論和因果弱決定論還是有所區別的。

首先,自然規律只是作為自然界客觀的規律而存在。而道有創生萬物的功能,也是萬物生存憑借的根本?!跋蟮壑取?、“天道無親”,說明它不是具有人格性的精神實體。道對萬物不強制干涉和掌控,但又表現出來某種規律和必然趨勢。因此可以說,道介于上帝和自然規律之間,它似乎對天地萬物和人類社會都進行某種監督和約束,體現出某種價值規范。如果萬物不遵循道的原則,會受到相應的某種“懲罰”,所謂“不道早已”(第三十章)。對于個人和統治者來說,“同于德者,道亦德之;同于失者,道亦失之”(第二十三章)⑥。這都說明萬物應該遵守一定的規則,但并不表示萬物一定要遵守的必然性。

其次,自然因果規律通過某些前提事件,從而預測某件事情必然地發生,是一種機械的因果規律,這也導致了自由與必然的不相容。但道的自然無為功用,預示的是一種大的趨勢。這種趨勢既有自由也有必然,為萬物的自主存在和自由發展提供了開放性的空間。說它是必然的,因為萬物的存在和發展要依靠道的作用,道是萬物得以存在的依據?!胺蛭锸|蕓,各復歸其根”,則是道對萬物發展趨勢的一種預測。說它是自由的,因為道“法自然”,道不直接強制和束縛萬物的行為,并為萬物提供自由發展的條件;道“利而不害”,盡量保證了行動個人的自主性和自發性。相比于因果決定論,我們可以把道的弱決定作用稱之為自然弱決定論,“自然”不是客觀的自然界,而是“自然而然”,“自己如此”之意,這都說明了人類崇高的自由意志和天道規律是并行不悖而共存的。

三、結論

道的弱決定論體現了道的無為和萬物的自然。萬物的自然意味著外界強制力量的消解,排除外在意志的干擾,主張任何事物應該順任其本性而自由自主發展。這就為具有理性意識的人擁有自由意志提供了形而上的理論基礎。而道的無為原則,意味著道對萬物不強制干涉和主宰,而是進行間接地、彈性地和柔弱地約束和規范。通過與西方因果弱決定論(經典相容論)的對比,我們把老子哲學對人是否擁有自由意志的觀點,解釋為道的弱決定論。這種弱決定論恐怕不會被西方研究自由意志的主流哲學思想所接受,但對于中西比較哲學卻很有積極意義。從本根之“道”上找到自由意志的形而上證據,也將為倫理學和政治哲學的自由理論研究奠定形而上的基礎。

注釋:

①相容論(ComPatibilism)又稱弱決定論或溫和決定論(Soft determinism),主張因果決定論與自由意志相容,萊布尼茨、霍布斯、休謨和密爾等哲學家都是經典相容論者。參考徐向東:《理解自由意志》,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8年版,第8頁。

②本文對《道德經》的引用以王弼本(王弼:《老子道德經注》,樓宇烈校釋,北京:中華書局2008年版)為底本,并綜合參考出土簡帛本和其他傳世本,行文中如據簡帛本和其他傳世本,將隨文說明。

③參考河上公:《老子道德經河上公章句》,王卡點校,北京:中華書局1993版,第103頁。張岱年:《中國古典哲學概念范疇要論》,載《張岱年全集》(第四卷),河北:河北人民出版社1989版,第17頁。陳鼓應:《老子今注今譯》,北京:商務印書館2003年版,第173頁。

④對于這一段,有學者主張讀為“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按照這種讀法,人和天地萬物自然的思想就更直接了。參見高亨:《老子正詁》,北京:北京古籍出版社1956年版,第61-62頁。

⑤此章據帛書本改。參考高明:《帛書老子校注》,北京:中華書局1999年版,第34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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