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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平衡視角下網絡知識產權保護

2020-02-26 07:47王珮璇
綏化學院學報 2020年9期
關鍵詞:義務知識產權權利

楊 異 王珮璇

(大連理工大學人文學部法律系 遼寧大連 116023)

一、網絡知識產權保護現狀

近年來,我國各大法院接受的因網絡知識產權侵權而引發的糾紛呈現出增長的趨勢,并具有跨度廣、影響大、處理難度高的特征。以相同地域維度、不同的時間維度,選取2017年、2018年、2019年我國北京、上海和廣州這三個專門的知識產權法院為研究對象:結合北上廣三地的重要案例,進行分析。

十大典型案例中的網絡侵權案件在2018年相比前一年有所增加,而在2019年數量降低也并不能說明其出現頹勢,而是案例裁判結果到網上發布仍需要一定時間。因此說明網絡侵權案件的比例及影響力逐年增長,研究網絡侵權相關法律問題極有現實必要性。

從空間維度和時間維度考察了知識產權侵權案件的分布情況,可以得出以下結論:

一方面,可以發現網絡知識產權侵權的案件數目在逐年上升。從圖中可以看到,2017~2019年北上廣知識產權法院處理的網絡侵權典型案件數目呈現增長趨勢。網絡知識產權侵權案件的高發頻率已然向現有立法與司法機關宣告急切訴求。

另一方面,可以發現網絡知識產權侵權案件在北上廣三地的知識產權法院處理的案件中的地位舉足輕重。由圖2可知,在北上廣知識產權法院近三年的典型案例中,網絡侵權案件占了相當部分的比重,這表明網絡知產侵權已經成為知識產權案件的主體,擁有非同小可的地位。

二、利益平衡視角下網絡知識產權保護機理分析

(一)利益平衡的原則和模式。

1.利益平衡原則之闡釋。利益平衡亦可稱之利益均衡,其內涵就是在一定的格局體系之下使得各方利益達到勢均力敵,相對平和的狀態。若想達到此理想狀態,就需要特定主體根據特定的價值判斷標準和程序,結合不同利益主體的要求,分析、比較、衡量多種互相產生沖突的利益,進而對有關利益進行取舍整合來達到平衡各方利益的目的。

法律層面上的利益平衡是指經由法律權威對各方的沖突進行調和,以達到各方利益在共存兼容的基礎之上達到合理的優化狀態。[1]那么立法機關在立法過程中需要對提案機關提出的草案涉及的利益進行權衡和取舍,以期制定出平衡各方利益的法律。但平衡一直是暫時的相對的,新的矛盾和沖突會隨社會發展而來,原有體系中的利益平衡一定會被打破,并且很難自行,此時就亟需依靠法律制度的調整來實現新的平衡。利益平衡原則不可避免地通過相關制度反映在利益主體的現實生活中,因此可以根據一定的利益目標加以運用。[2]

2.利益平衡原則之模式分析。由我國法律發展的歷史進程可以發現,在分類控制的思想指導下形成了我國原有法律機制,即嚴格區分不同領域的所有制情況,即使同一所有制度下也形成區別的保護機制,且有關法律目的和宗旨差別巨大。這種保障機制隨著社會進步發展暴露出諸多弊端,此外利益主體對法律保障內在的一致性對其改革提出更高要求,不僅要按市場經濟基本原則調整法律,同時還要一直調和各方的矛盾與沖突,在這種情況下,法律一體保護機制應運而生。

雖然我國目前法律基本上確立法律一體保護機制,但從衡平原則出發,還是需要在此基礎上對特定領域和群體實行特殊保護才能達到實踐效果,這一趨勢也是當前法律發展的重要趨勢。利益主體也是根據市場經濟原理界定出來而擁有法律地位,不同領域通過不同的法律原則滿足社會需求,在特定的具體領域中,法律主體享有與其法律地位相一致的權利和義務,可以合法闡述利益要求,請求實現訴求目的??梢园l現,法律的一體保護與特殊保護并不沖突,特殊保護是在其基礎上適用因社會關系性質不同造成法律原則不同而形成的不同規范,這些反映了在法律發展中需要平衡不同社會利益群體的特殊性這一問題。[3]

(二)利益平衡視角下網絡知識產權保護分析。由利益平衡的角度出發,為應對互聯網時代帶來的網絡知識產權的挑戰,需要分析多個主體的利益且對其進行權衡和取舍,來達到既全面保護網絡知識產權權益又推動技術進步的最終目的。且我國知識產權已納入法律一體保護之中,同其他民商案件適用同一種法律原則,在此基礎上,網絡知識產權作為特殊主體,應受到特殊保護。

網絡知識產權較傳統知識產權有著弱化專有性,強化可復制性等的特征,這些特征使得其保護工作更加復雜,某種程度上也降低保護措施的可操作性及針對性,因此需要從立法到實踐的全方位保護。此外,網絡知識產權涉及的利益主體較傳統知識產權的主體有所變化,這些主體業務不同,但相互依存,涉及的利益也愈加復雜,我國法律需要在其中尋找一個平衡,以免秩序被打亂。

近年來我國出臺了一些有關網絡知識產權的規范,例如2018出臺了《“互聯網+”知識產權保護工作方案》,說明了我國為更好地保護網絡知識產權做出的努力。但是這些文件沒有體系,非常散亂,且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很難從法律上真正保護網絡知識產權,因此還有必要建立統一規范,體系完整的保護網絡知識產權。

三、網絡知識產權利益沖突及平衡

(一)網絡知識產權利益沖突。

1.私人與公共利益的沖突。知識產權法設立的最初目的就是為解決私人利益與社會利益之間的沖突,權利人雖然享有在一定期限內完全壟斷智力成果的權利,也需要付出到期后共享智力成果的代價,而公眾不論時限對智力成果有著合法需求或發展科技,這就構成沖突的雙方。若權利人能無需創新長期取得高額壟斷利潤則會阻礙科技發展,這說明需要依靠法律規范平衡壟斷的度。當前網絡知識產權的發展在一定程度上擴張了權利人享有的權利空間范圍,自然會壓縮公眾的需求空間,更使得雙方矛盾難以調和。要實現雙方利益沖突的平衡,必須重視對知識產權配置的平衡設計。

2.權利人與傳播使用者利益的沖突。知識產權的權益主要體現在對智力成果進行傳播使用的過程當中,因此,權利人的利益是與傳播使用者的利益息息相關的。如果過度重視權利人利益的實現卻忽視傳播使用者的利益,會造成成果難以傳播,反而阻礙權利人利益的實現,反之會打擊權利人發明創造的主動性?,F存的知識產權制度可以做到對知識創造者的鼓勵,但缺少相應的傳播鼓勵機制,阻礙了知識產權制度作用的正常發揮。雖然知識產權法闡明了知識產權壟斷的法定性,但同時也規定了相應的限制,這勢必引起創造者同傳播使用者之間的利益沖突。而網絡時代使得知識產權傳播使用成本極低,如果不對傳播進行一定限制,會無形中極大損害權利人的利益,因此更需要法律平衡二者利益。

3.侵權成本與維權成本的沖突。網絡知識產權的侵權途徑的多樣和傳播的快速使得其侵權成本極低,侵權人幾乎在眨眼之間就能侵犯網絡知識產權,且不法利用網絡知識產權能得到一定收益,這促進了網絡侵權案件的頻繁發生。與之相對的,網絡侵權責任的相關立法難以應對多元化的主體,對責任承擔的規范不明確,使得難以認定侵權人的責任。且大多數網絡知識產權侵權案件具有轉載數量巨大、涉及侵權對象眾多的特點,若實際運用“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會使知識產權人負擔過重的舉證責任。這種背景下,我國現有的侵權責任認定時無法從法理上和技術上找到支撐,導致現有法律規范在侵權責任認定、損害賠償規范等方面操作性都不能滿足“互聯網+”時代網絡侵權普遍化的趨勢。

(二)網絡知識產權權利義務平衡分析。

1.網絡知識產權權利的平衡。在社會中,權利是多種多樣的,表現為權利自身的廣泛性和權利主體的多元性,多種主體的權利交錯在一起,很容易產生矛盾,此時需要對權益進行兼顧與均衡,而權利的兼顧與均衡實際表現為利益的平衡。[4]網絡知識產權較傳統知識產權而言,其主體客體及相應權利都有所擴大,如果不對這部分權利進行保護,公眾就可能在這一范圍隨意使用智力成果,從而導致利益失衡,進而會出現諸多矛盾沖突,損壞社會秩序。因此,在網絡數據飛速發展的進程下,應保護網絡知識產權人的權利,不僅在網絡知識產權人與公眾之間取得平衡,也在創作者與傳播者等主體間取得平衡,進而規范網絡產業秩序。

2.網絡知識產權義務的平衡。權利和義務總是不可分割,相互依存的,網絡知識產權的發展帶來新興主體的同時,也附隨了新的義務。網絡知識產權相關主體只有及時履行應盡的義務,才可維持相互之間利益的平衡。這些主體中,網絡運營商的注意義務和審查義務顯得尤為重要,雖然網絡運營商也需要盡“刪除義務”,即在用戶通知平臺其發表內容侵權時應盡快刪除的義務,但是該義務是一種程序義務,更不是實體上的義務。這兩種義務的最終目的不是發現侵權,而是制止侵權。不僅在侵權歸責時發揮作用,更重要的是引導整個市場保護網絡知識產權的良好氛圍,每個主體承擔應盡義務,達到網絡運營商與網絡相關主體的利益平衡。[5]

四、利益平衡視角下網絡知識產權保護的具體建議

(一)立法方面保護建議。

1.完善網絡知識產權主客體相關立法。隨著網絡的進步,智力成果也呈現出電子化的趨勢,因此在知識產權的專項立法中應當增加有關客體,將數據流、數據庫、軟件、電子文稿等新型產物加入到知識產權的保護中,使得網絡知識產權產品能得到應有的保護。

同時,網絡知識產權涉及的主體也較傳統主體復雜,為了平衡多元主體的利益,明確互相的權利義務,立法部門應該通過法律明確網絡知識產權管理者、創作人和鄰接權人、網絡運營商、知識產權中介人和網絡用戶等主體的權利義務,使得在網絡知識產權創作傳播過程中各主體做到各司其職,在糾紛發生時也有法可依,恢復被破壞的平衡。

2.完善網絡知識產權侵權責任機制。面對網絡運營商、知識產權中介人等新興主體相關的侵權時,要通過立法認定主體承擔的侵權責任及損害賠償,因為侵權行為就是打破利益平衡的行為,需要通過法律修復破壞的平衡。

認定侵權主體可以通過查看確權登記、權利證明或電子認證等方式,確權登記制度是指登記與封存程序作為法院認定知識產權的依據,起到產權證明的作用,權利證明和電子認證也是相同原理,明晰產權人,明確侵權主體和事實。之后,對涉及鏈接、數據庫、域名等網絡技術,要用技術手段進行查證規范,認定其侵權及責任,有關網絡運營商的責任也需要進一步細化,不能讓其通過用戶協議的免責條款逃避義務。

此外,我國在侵犯知識產權行為后果的認定中通過判斷侵權人是否“以營利為目的”來認定其是否侵權,但現實生活中侵犯網絡知識產權的手段變化多端,目的也千變萬化。應通過立法對這些行為進行規范,確立侵權責任承擔,建立網絡知識產權專項立法,進而完善網絡知識產權保護體系,營造健康向上的網絡知識產權保護氛圍。

(二)司法層面具體建議。

1.司法實踐中適用衡平原則。鑒于我國網絡知識產權的立法還不完善,在司法實踐中很難通過明確的法律規定進行判決,在此情況下就要借鑒西方國家法律衡平司法的傳統,通過法理解釋、法經濟分析和利益衡量論等法律方法對裁判論證說理,增強司法結論的權威和正當性[6],法院調解就是一種補充性質的衡平司法方法。但是同時不能為了解決糾紛一律進行調解,無視規避法條。

在法院審理案件過程中運用衡平司法易導致司法主觀主義過強,導致裁判結果主觀隨意性強,判決標準不一。為加強對衡平司法的約束,防止法官自由裁量范圍過大,我國可以通過公布網絡知識產權相關專題的指導性案例,明確與網絡知識產權相關案件的衡平標準、方法及規則,來減少法官在審判中的主觀隨意,約束其自由裁量權。

此外,在網絡知識產權相關案件裁判的論證說明中,法官要在其中公開衡平司法的辯證推理過程及結論的正當合法性[7]。特別是在按照既定的法律審判案件顯失公平的情況下,法官更要通過衡平原則的運用實現個案的公平。

2.完善網絡知識產權侵權責任機制。網絡知識產權糾紛往往會涉及多方主體,這些主體之間往往存在舉證責任分配困難的問題,本著衡平原則,要使各方負擔其應負擔的舉證責任,此時要依靠法律的規定對舉證責任的分配進行明確。同時,若雙方身份差距過大,資源不對等,還可以援引侵權責任法中舉證責任倒置原則,減輕弱勢一方舉證的壓力。此外,我國可以通過加大法律援助力度的方式緩解國內網絡知識產權法律救濟途徑單一的困境,避免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失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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