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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刑罰輕緩化的適用范圍

2020-02-26 07:47張穎果
綏化學院學報 2020年9期
關鍵詞:分則罰金刑罰

張穎果

(鄭州大學法學院 河南鄭州 450000)

刑罰輕緩化是人道主義和保障人權的體現。在從重刑主義走向輕刑主義的歷史進程中,刑罰從無情走向有情,從冰冷殘酷走向人文關懷。然而刑罰輕緩化政策在具體的法律規制中還存在一定的問題,特別是其適用范圍還不夠明確。隨著“人權保障”的呼聲越來越高,刑罰輕緩化的適用范圍呈現出逐漸擴大的趨勢。然而,在適用范圍不斷擴大的前提下,究竟還有哪些犯罪行為應當被容納進刑罰輕緩化的空間中,還需要我們做更深入的研究。

一、關于“刑罰輕緩化”的界定

(一)刑罰輕緩化的概念之厘定。對于刑罰輕緩化的概念,學界尚未形成統一認識,也未見關于刑罰輕緩化具體含義的解析。迄今為止,理論界關于刑罰輕緩化的概念有最廣義說、廣義說、狹義說三種。其中,最廣義說認為刑罰輕緩化包括非犯罪化及輕刑罰化。具體而言,非犯罪化是指立法機關或司法機關將一些社會危害性較小、沒有刑事懲罰必要性但又被法律規定為犯罪的行為,通過立法規定或者司法解釋不予認定為犯罪,從而對它們不再適用刑罰。[1]輕刑罰化,是指國家在刑事立法或者刑事審判過程中,對符合刑法分則所規定的犯罪構成的行為,能動用較輕刑罰即可達到刑罰最佳效果的,就絕不動用較重的刑罰。[2]廣義說認為刑罰輕緩化包括輕刑罰化和非刑罰化。非刑罰化是指行為人的行為雖然符合刑法分則的構成要件,但基于其他因素考慮而免予刑罰處罰。狹義說認為刑罰輕緩化僅僅指輕刑罰化。

筆者贊成廣義說的觀點。原因是刑罰輕緩化的適用前提是某行為已經構成犯罪,量刑時需要考慮是否有必要動用刑罰以及適用刑罰的輕重問題,而不是將該行為不以犯罪論處。最廣義說認為刑罰輕緩化應該包括非犯罪化,這將會不當地擴大刑罰輕緩化的范圍。狹義說僅將刑罰輕緩化的適用空間規定在一定的量刑幅度內,又會不當地限縮刑罰輕緩化的范圍。然而廣義說不僅包括量刑方面的輕緩化處斷方式,而且包括立法方面的輕緩化刑罰結構。因此,筆者認為廣義說最符合刑罰輕緩化的概念。

(一)刑罰輕緩化的特征。

1.適用前提是行為已構成犯罪。只有當行為人的行為符合刑法分則中的犯罪構成時,才會基于罪刑相適應原則來考慮此犯罪適用何種刑罰。刑罰輕緩化作為刑罰的衍生品,不可能獨立于刑罰存在,也就是說,沒有犯罪就沒有刑罰,沒有刑罰就沒有刑罰輕緩化的出現。因此,犯罪行為的存在是刑罰輕緩化可以適用的基本前提。

2.發展過程呈現動態化?!靶塘P輕緩化并不是嚴格意義上的法律概念,是刑事立法在刑罰方面的一種價值取向和發展趨勢,是一個動態而非靜態的過程。因此,只有把刑罰輕緩化置于其歷史的發展進程中來考察,才會顯示出這一動態的規律?!盵3]縱觀中國長達數千年的刑法史,其刑罰部分呈現出從野蠻到文明,從落后到現代的發展趨勢。從極端殘忍的肉刑到一般肉刑,再到自由刑以及之后出現的財產性和資格性,可以看出刑罰的輕緩化正在以動態的形式呈現。

3.適用需要可寬宥事由。一個已經構成犯罪的行為,理應受到刑罰處罰。但是,之所以對此罪行在量刑時采用輕緩化的處理手段,是因為存在可寬宥事由。例如,行為人主觀惡性較小、實施犯罪行為后積極挽回被害人的損害、犯罪后果輕微等等。

二、我國法律中已存在的刑罰輕緩化規定

(一)從刑事和解制度角度談刑罰輕緩化。刑事和解制度規定在《刑事訴訟法》第288條,該條文規定了刑事和解制度的具體適用范圍。當事人和解的公訴案件訴訟程序是我國2012年刑事訴訟法修改中新創設的四個特別程序之一。該訴訟程序是對我國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的貫徹,既有利于被告人真誠悔過,獲得從輕處理,又有利于促進案件的徹底解決,同時有助于社會秩序的和諧、安定,而且也可以有效地解決糾紛,提高訴訟效率。[4]刑事和解制度在其所規定的案件范圍內,很大程度的使受害人和行為人參與進來。將已經實施的符合刑法分則構成要件的犯罪行為所對應的刑罰,在是否決定減輕或者是否決定免刑方面,受害人和行為人都會起到不同程度的作用。行為人可以通過自己的積極努力來恢復已經被犯罪行為破壞了的社會關系。被害人作為真正因為犯罪行為而遭受人身或者財產利益實際損失的一方,也可以通過行為人的和解條件享受到更有利于自己的彌補方式。如果可以成功的促成刑事和解,那么行為人在刑罰方面很有可能會從輕處理或者免刑甚至檢察院可能會做出不起訴決定。刑事和解制度很好的體現了刑罰輕緩化的政策,刑事和解制度所帶來的效益也從側面反映了刑罰輕緩化政策實施的必要性。

(二)從獨立適用罰金角度談刑罰輕緩化。根據我國刑法第34條:“附加刑的種類如下,(一)罰金……也可獨立使用?!绷P金制度主要在涉及財產犯罪與單位犯罪方面發揮重要作用。它有如下幾個特點:1.從其性質上看,它與生命刑、自由刑有著本質差別。其刑罰的屬性也與非刑罰處罰方法明顯不同。2.罰金只能由法院來判決適用。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個人都無權適用罰金刑。3.法定刑的適用對象只能是觸犯刑法的犯罪人。對于只是實施了一般違法行為的人只能適用相應的非刑罰處罰方法。通過對上述獨立適用罰金制度特點的歸納,不難發現,雖然可適用范圍有限,但是它的出現為部分涉及財產犯罪與單位犯罪的案件在刑罰的處置方面提供了一條新思路。

舊刑法典只有20個條文規定了罰金刑,而現行刑法約有180個條文規定了罰金刑,明顯擴大了罰金刑的適用范圍,單獨適用罰金刑主要用于過失犯罪,法人犯罪以及其他不需要關押的輕微犯罪,罰金刑有很多優點:1.對于貪利型犯罪是罰當其罪。對于部分情節較輕的貪利型犯罪而言,判處罰金能夠使他們感受到財產上的被剝奪感。2.可以避免自由刑所導致的交叉感染。國外有人說:“短期自由刑是使受刑者改善少卻墮落多的刑罰?!盵5]“短期自由刑使被拘禁者受到惡劣影響,同時又傳播壞習慣,甚至可能由此產生累犯或常習犯,不僅達不到刑期無刑的目標,反而會‘刑產生刑’?!盵5]3.可避免犯罪人對社會生活的不適應性。日本著名刑事政策學家宮澤浩一說:“自由刑的功能是有限度的,在受刑者的自由大幅度受限制的設施內執行刑罰,本身就與為了復歸社會而施刑的初衷完全矛盾。在沒有自由的地方為復歸自由社會做準備,就像在‘榻榻米’上練習游泳一樣?!盵6]然而,單處罰金刑既對犯人不予關押,又不影響其正常生活和工作,可以很大程度的減少由于與社會的脫離而產生的不適應性。4.刑事政策上的經濟性。獨立適用罰金刑既可以緩解監獄的空間不足問題,又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節省司法人員的工作量,還可以起到豐盈國庫的效果。5.是懲罰單位犯罪的新思路。大多數學者將法人視為“擬制人”,可以作為承擔刑事責任的主體,但是由于法人的特殊性質,使自由刑、生命刑、資格刑在執行上都存在一定的問題。然而獨立適用罰金刑的出現在一定程度上有效解決了此問題。國外有學者說:“考慮到法人犯罪是一種有組織的團體犯罪,通常能從中得到大的利益,以及法人本身也有一定的資歷,從一般預防和特殊預防目的出發,對犯罪法人處以不同于一般犯罪個人的高額罰金,不僅理論上沒有問題,而且實踐上也是極其合理的?!盵7]

用獨立適用罰金刑來取代部分自由刑,不僅體現了我國刑法在刑罰處置方面的的靈活性,也有利于懲罰犯罪與預防犯罪。相較自由刑而言,在刑罰的種類和對犯罪人整體利益的剝奪性上獨立適用罰金刑要輕緩許多,同時也與人道主義和保障人權的精神相契合??梢哉f獨立適用罰金刑很好的體現了刑罰輕緩化的精神。

(三)從非刑罰處罰方法角度談刑罰輕緩化。非刑罰處罰方法是指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對于犯罪分子直接適用或者建議主管部門適用的刑罰以外的其他處理方法的總稱。根據我國刑法第37條可知非刑罰處理方法,包括訓誡、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行政處罰或行政處分。適用非刑罰處罰方法的前提是行為人的行為已經構成犯罪。在實際案件中,確實有一些行為人所犯罪行輕微,造成的危害后果也比較小。即使其行為符合刑法分則的犯罪構成,但完全按照刑法分則中所規定的量刑規則來執行刑罰可能導致弊大于利的后果。例如,將犯罪情節輕微之人投入監獄,短期的自由刑可能會導致監獄中服刑人員的交叉感染。而且,傳統的自由刑更像是一種通過來自國家的強硬力量使犯罪人被迫為自己的罪行承擔責任,被迫來改過自新的方式。而非刑罰處罰方法則會更多的強調從行為人出發,使行為人主觀上認識到自己的錯誤,主動做出一系列悔過自新的表現。非刑罰處罰方法相較于傳統刑罰處罰方法不僅體現了輕緩化與人性化,而且其所達到的法律效果在某些方面也是傳統刑罰處罰方法不能達到的。

(四)從特殊犯罪主體角度談刑罰輕緩化。

1.關于未成年人犯罪中刑罰輕緩化的體現。未成年群體由于其心智尚未成熟,屬于我國法律要給予特殊保護的對象之一。之所以未成年人犯罪往往會獲得更寬大的處罰,是因為客觀上未成年人辨認控制自己的行為能力比較弱,而且未成年人涉世未深,易塑形較強,悉心培養,有較大可能改惡從善。我國刑法第49條規定了犯罪的時候不滿18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審判的時候,在刑事訴訟法的特別程序中也有專門針對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訴訟程序。刑事訴訟法第271條:“對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規定的犯罪,可能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符合起訴條件但有悔罪表現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睆奈覈鴮τ谖闯赡耆朔缸锏男淌抡呱蟻砜?,很好地體現了刑罰輕緩化的精神。

2.關于部分老年人犯罪中刑罰輕緩化的體現。對于已滿75周歲的老年人群體,刑法第17條之一規定:“已滿75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钡?9條規定:“審判的時候已滿75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睆纳鲜鲂谭l文中可以看出,我國刑法對于老年人犯罪持相對寬緩的刑事政策。對于老年人而言,由于其身體狀況越來越弱,隨著時間的推移,實施犯罪行為的難度也越來越大,所以老年人的人身危險性和再犯可能性比較低。而且在實務中老年人犯罪的情況也比較少,對于老年人故意犯罪的案件,我們要從其主觀惡性大小、造成的危害結果嚴重程度等方面綜合考慮。如果主觀惡性較大、危害后果嚴重,毋庸置疑應按刑法分則所規定的犯罪以及量刑規則論處。如果主觀惡性不大、造成的危害后果不嚴重,那么在罪名的認定以及量刑的尺度上適宜從輕或者減輕,甚至在特定情況下可以免于刑事處罰。況且考慮到刑罰的經濟性,若將老年人收監,司法監管人員要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財力去關注老年人的身體狀況,如果對老年人可以通過其他非刑罰處理方法來解決其犯罪問題,則會節省大量對老年人犯罪投入的司法開支。因此,我國刑法對老年人犯罪的規定也清楚地體現了刑罰輕緩化的精神。

三、我國刑法應當擴大刑罰輕緩化的適用范圍

(一)法定犯應當適用刑罰輕緩化。法定犯是與自然犯相對應的一個概念,法定犯又叫行政犯、現代型犯罪,是指一個行為并沒有違反倫理道德,只是由于法律的規定才成為犯罪行為。目前,我國刑法中存在著大量的法定犯,多集中在擾亂市場秩序以及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的章節中。在法定犯的定罪上存在著許多問題,其中行為人是否具有違法性意識是爭議問題之一。由于自然犯的危害性質是顯而易見的,與一般人的道德秩序完全背離,而法定犯對道德感的侵犯較為模糊,所以法定犯的危害性質一般人不容易認識到。換言之,法定犯的犯罪人在多數時候沒有強烈的違法性意識。例如,非法經營罪,該罪名是對投機倒把罪的分解和衍生,是目前刑法分則中存在的口袋罪之一。具體什么行為可以被視為非法經營,一般人難以做出有效的判斷。因此,當有人實施了非法經營的時候,實施者以及他人都不易察覺其違法性。正是由于道德上的模糊感,使刑法對于法定犯的處罰也達不到很好的預防效果。雖然法定犯的相關條文與自然犯一樣都是經由一定的立法程序而確定的,但是如果得不到民眾普遍的接受,那么其正當性就會大打折扣。[8]隨著人們道德觀念的變化,法定犯的范圍也在不斷的變化。例如,陳興良教授曾表示:“在社會倫理道德演變過程中,環境犯罪等法定犯越來越具有自然犯的色彩,這就是所謂法定犯等自然犯罪化?!盵9]

法定犯的行為人其違法性意識不夠強烈,甚至有些人認為自己的行為只是為了讓自己獲得更多的利潤,根本沒有意識到自己的一只腳已經踏進了犯罪的邊界線。由于行為人對刑法上關于法定犯罪的規定不夠了解,所以對法定犯來說,在刑罰的處理上應重在提醒行為人與社會一般人此種行為構成犯罪,而不是重在嚴懲。法定犯的行為人其主觀惡性較小,如果對其科以嚴刑重責,不僅起不到預防犯罪的目的,還可能使公眾對刑法的信賴感降低。因此,在法定犯的量刑問題上應當貫徹刑罰輕緩化的精神。

(二)大多數的過失犯罪應當適應刑罰輕緩化。目前,在刑事訴訟法中對刑事和解制度的規定,提出了對一定范圍內的過失犯罪可以予以刑事和解。換言之,僅在這個范圍內的過失犯罪可以適用了刑罰輕緩化的規定。而筆者認為,就刑罰輕緩化政策在過失犯罪的范圍下而言,僅使刑事和解制度中所規定的過失犯罪予以輕緩化是遠遠不夠的?!斑^失”意味著兩個方面的意思,其一,行為人主觀惡性較小。行為人主觀上并沒有實施犯罪的想法或者沒有實施最后被認定為過失造成重結果的行為的想法。之所以出現危害社會的后果,可以說是由于“失誤”。如果對過失犯罪的行為人處以嚴刑苛責,就相當于說我國刑法不允許人們出現“失誤”,行為人可能要為自己的失誤行為付出慘痛的代價。其二,“過失”行為的難以避免性。這個世界上很難有十全十美的人,人容易被情緒支配,也會不可避免的出現失誤,很難有人可以一輩子不出錯?;谌诵匀秉c的不可避免性,對于過失犯罪更應該做到的是摒棄嚴刑苛責。而且,重罰過失犯罪并不會更有效的達到一般預防與特殊預防的效果,也就是說即使這次過失犯罪遭到了嚴懲,但是在其他方面依然有可能由于人性中難以避免的過失而再次被判處刑罰。所以,重刑并不是處理過失犯罪的最恰當方法。如果大多數的過失犯罪可以向刑事和解方向靠攏,讓行為人盡全力彌補因為自己的過失而被破壞掉的社會關系,使修復性司法在過失犯罪中得到充分的適用,不僅可以使行為人與被害人都得到更妥善的處理結果,而且也使我國的刑罰充滿了人道主義的光輝。

綜上,本人認為,有必要擴大過失犯罪刑事和解制度的范圍。其范圍的邊界就以是否造成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危害后果為標準。如果侵犯的是個人利益,則有刑事和解的適用空間;如果侵犯的是輕微的社會公共利益,在行為人有能力修復這段被破壞的社會關系的前提下也可以適用刑事和解制度;如果侵犯的是重大社會公共利益,行為人難以修復,而且此結果影響惡劣,公眾對于此事件也難以容忍,則難以適用刑事和解制度。因此,除了造成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危害后果之外的過失犯罪,均可以適用刑事和解制度,也意味著對于大多數的過失犯罪而言應當將刑罰輕緩化政策予以貫徹。

結語

刑罰輕緩化的適用范圍有必要再進一步擴大,不僅與國際輕刑主義相吻合,而且并非所有的犯罪都適宜用殘酷的刑罰來解決,有時重刑所帶來的的弊端會多于它所帶來的益處。關于刑罰輕緩化政策在適用不同的罪行以及其他的法律規定上,其輕緩化的具體程度應當如何確定,輕緩化程度的標準為何還值得我們繼續深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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