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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第三人制度的不足與完善

2020-05-12 02:11朱星光
關鍵詞:第三人行政訴訟完善

朱星光

摘 要:行政訴訟第三人制度是行政訴訟中的一項重要制度,也是一項極具理論價值和實踐意義的課題。然而由于我國行政訴訟起步較晚,在諸多方面都不夠完善,行政訴訟第三人制度也存在著立法內容簡單、司法實踐指導性較差等問題,在第三人的資格認定以及權利救濟等多方面存在著一定的疏漏。在合理界定行政訴訟第三人時,關鍵是要考慮第三人參與的訴訟時間、利害關系的范圍等因素。第三人的界定包括范圍界定、時間界定、權限和地位界定,通過制度完善合理界定第三人,有利于為保障行政訴訟第三人合法利益奠定基礎。

關鍵詞:行政訴訟;第三人;現狀;完善

中圖分類號:D912.1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2-1101(2020)01-0055-07

Abstract: The third party system of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is an important system in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and also a subject of great theoretical value and practical significance. However, due to the late start of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in China, it is not perfect in many aspects. The third party system of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also has some problems such as simple legislative content, poor judicial practice guidance, and some omissions in the third party qualification and right relief. When reasonably defining the third party in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the key is to consider the factors such as the time of the third partys participation in the litigation, the scope of interests and so on. The definition of the third party includes the definition of scope, time, authority and status. The rational definition of the third party through the improvement of the system is conducive to laying the founda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the legitimate interests of the third party in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Key words: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the Third party; Current situation; Improvement

近年來,隨著法治進程的加快和現實中不斷出現的行政訴訟糾紛,侵害第三人利益的案件呈現逐年遞增的趨勢,正確合理地認定行政訴訟第三人、充分發揮行政訴訟第三人制度功效的必要性愈發突出。近五年來,全國各級法院共受理了行政訴訟案件1 941 688件,其中涉及到第三人的案件有138 257件,占比為7.12%;其中,2014年共受理194 816件行政訴訟案件,涉及第三人的案件18 405件;2015年299 027件,涉及第三人的案件24 187件;2016年408 697件,涉及第三人的案件26 599件;2017年498 836件,涉及第三人的案件32 075件;2018年540 312件,涉及第三人的案件36 991件數據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http://wenshu.court.gov.cn/。2014年以來,涉及第三人的行政訴訟案件數在不斷增加,而我國當前的行政訴訟第三人的界定標準等問題還存在一定爭議。因此,探究我國行政訴訟第三人制度的不足之處,努力完善行政訴訟第三人制度,對加快推進我國法制建設、嚴格依法治國具有重大指導意義。

一、行政訴訟第三人的概念及特點

我們要分析任何一種事物,首先必須明晰其基本概念和特性,只有這樣才能更好的把握該事物的基本理論和發展規律,從而更科學的把握該事物的發展脈絡,更全面的了解該事物的問題、發展對策等[1]。因此,在探討行政訴訟第三人制度的具體內容之前,必須對行政訴訟第三人的概念和特征進行初步的研究與界定。

(一)行政訴訟第三人的概念

第三人的稱謂最初出現在我國民事訴訟法概念中,指的是在原被告之外的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的人。在行政訴訟逐步完善以后,該制度被引入到行政訴訟,被稱為行政訴訟第三人。在理論界對行政訴訟第三人的概念有不同的認識,其中較為典型的有關保英教授的觀點。關教授認為,行政訴訟第三人是指在行政訴訟中,除原被告之外,為了維護其合法權益,申請或被通知參與到即將開始或者是已經開始的行政訴訟之中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2]。關保英教授的觀點比較清晰的表述了行政訴訟第三人的概念,從這個定義可以看出,行政訴訟第三人包含四重要素,即主體要素、行為要素、目的要素、結果要素。從主體要素上看,第三人可以包括任何人,即除原被告之外的、存在有利害關系的任何人。從行為要素來看,是申請或者被法院通知參加正在進行的或者即將進行的行政訴訟。從目的要素來看,行政訴訟第三人參與訴訟是為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因此第三人的訴求可能和原被告某一方類似,也可能是完全獨立的。從結果要素上看,行政訴訟第三人會參與到行政訴訟中并有可能對其權利義務產生影響。

(二)行政訴訟第三人的特征

行政訴訟第三人的特點也非常明顯,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其一,利害關系是界定第三人的關鍵。該特征是行政訴訟第三人最主要的特征,該特征也將行政訴訟第三人與民事訴訟第三人相區分開來。民事訴訟中也存在著第三人,但民事訴訟第三人中的利害關系一般是指民事訴訟的處理結果對該第三人有利害關系;而行政訴訟的特殊性是行政行為與第三人有直接的利害關系。在行政具體行為中,往往會涉及到第三人的利益,故而法律賦予了這部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相應的權利,即第三人的法律地位。其二,第三人參與訴訟的方式、時間有特殊性。這主要是相對于行政訴訟當事人來說的,在參與方式上,不是通過起訴或者應訴的方式參與,而是自己申請或者法院通知參與到已經進行或者即將進行的行政訴訟中來。從參與的時間上來看,在訴訟活動開始以后直至判決形成以前,第三人均可以參與到訴訟中來,而且沒有審級的限制。其三,第三人具有自身獨立的地位。雖然第三人不同于原被告,但是法律也賦予了其特殊的訴訟地位。例如第三人可以提出不同于原被告的訴訟主張。從訴訟制度來看,根據原被告及第三人不同地位,訴訟名稱不同,分別被稱之為本訴和第三人參加之訴。本訴是參加之訴的前提,但參加之訴又獨立于本訴,其訴訟地位在法律上較為獨特。

二、我國行政訴訟第三人制度現狀及缺陷

我國行政訴訟第三人制度的發展歷程是一個由無到有、由有到優的不斷優化的過程?,F行行政訴訟法中的第三人制度確立于2014年,體現在2014年頒布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即新行政訴訟法。新行政訴訟法的第29條集中規定了第三人制度,根據該條文規定,除了原被告之外,與案件處理結果有利害關系或與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為了維護自身權益而參與訴訟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即為行政訴訟的第三人[3]。該法條僅初步規制了我國行政訴訟第三人的法律地位和訴訟權利等方面的內容,總體上較為粗略,而關于行政訴訟第三人制度的類型劃分、資格標準、參與程序、舉證責任歸屬等問題,我國相關法律尚未對其作出明確規范。正因如此,在實際操作中,我國行政訴訟第三人制度所發揮的效用并不理想,行政訴訟第三人的合法權益難以得到精準、有效的保障。從目前的司法實踐來看,該制度存在著一系列的具體缺陷,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行政訴訟第三人的類型不確定

在我國,行政訴訟及相關法律均起步較晚,行政訴訟第三人制度的確立時間更晚,其發展的不成熟在所難免。從實踐情況看,我國行政訴訟第三人制度存在類型不確定的問題。在我國理論界,對行政訴訟第三人類型的劃分存在比較大的爭議。部分學者認為,從行政行為的關聯度這個角度來看,行政訴訟第三人可以被劃分為必然性第三人、或然性第三人和預決性第三人;而另有一些學者認為,依照行政訴訟第三人與原被告的關系,可以將第三人劃分為原告型第三人和被告型第三人;還有學者認為,根據行政訴訟第三人與被訴行政行為的利害關系,可以將其劃分為權利型第三人、義務型第三人和事實關系型第三人。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對行政訴訟第三人的劃分也沒有明確的做法。一般在司法實踐中,為了便于訴訟,行政訴訟第三人便出現了原告型第三人、被告型第三人和證人型第三人之分。例如,行政處罰中未被起訴的一方會被劃分為原告型第三人,而應當追加但是被告拒絕追加的會被列為被告型第三人,還有一種通知其參加訴訟以求查清案件事實的第三人則會被列為證人型第三人。雖然在司法實踐中這種做法為查清案件事實提供了極大的便利,也避免了程序違法,但是在具體操作上依舊存在著不確定性和不統一性,其制度性的弊端比較明顯。此外,民事訴訟中的第三人分為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與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而在我國的行政訴訟第三人制度中并無類似區分。行政訴訟第三人類型劃分上的不明確,造成了司法實踐中第三人權利義務的混亂,最終法院在適用法律過程中缺乏明確的依據,只能依靠法官的自由裁量權進行判斷;而自由裁量是主觀的,這必然導致司法實踐中關于第三人類型劃分方面的裁判標準不統一。最終的結果是行政訴訟第三人的權利得不到應有的保障。因此,從總體上看,進行科學合理的行政訴訟第三人的劃分具有重要的意義。不僅能為法院的司法裁判提供明確的法律依據,而且能夠為第三人的合法權益提供一定的保障。

(二)行政訴訟第三人利害關系的界定不明晰

從我國現行行政訴訟法第29條的規定中,我們可以了解到,在行政訴訟中,一個主體要成為第三人,必須滿足所訴具體行政行為或案件處理結果與該主體之間存在有利害關系這一條件;而無論是具體行政行為還是案件處理結果,這一條件的核心皆在于利害關系。此外,“利害關系”一詞無論是在民事訴訟法還是行政訴訟法中,都成為了判斷第三人標準的重要依據。然而,行政訴訟法中因為涉及到很多種類的具體行政行為,每一類行政行為對第三人利益的影響方式、影響程度各不相同,籠統地從與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角度來判斷是強人所難。這主要源于我國法律中,沒有將利害關系的內涵予以闡明,造成利害關系的范圍不清晰。對于利害關系的界定,在實務界和理論上一直有爭議。在理論界,有按照利害關系程度進行界定的論述,也有根據事實或者法律進行程序界定的理論[4]。對于這些爭議性問題在法律上一直懸而未決。由于利害關系界定上的不清晰,導致理論和實務中操作的不一致,也不利于統一司法實踐中的裁判標準和發揮法律的規范性作用。

(三)行政訴訟第三人的地位和權限不明確

行政訴訟第三人的地位、權限不明確的問題在我國行政訴訟法律制度中是存在的。第三人的地位和權限可能因為其身份的不同而不同,故而需要予以明確。例如,在行政訴訟中,第三人訴求可能與原告類似,也可能完全獨立,因此,第三人的地位和權限不同于原告。與被告相比,作為被告的行政機關,其權力有強制性,法律往往在訴訟中對其權利進行限制。而作為第三人,顯而易見,其地位與權限也不同于被告。但在我國行政訴訟法律制度中,由于行政訴訟第三人的類型不確定,致使我國行政訴訟第三人的地位和權限因第三人類型的不確定而混雜、模糊。在原告型第三人中,享有原告類似的權利;但在類似被告的第三人中,由于被告是行政機關,因此對其權利作了必要的限制,但是這對于非行政機關的第三人顯然是不公平的。法律上沒有對第三人地位和權限作相應的細分導致我國第三人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權限受到較大的限制。因而,從上述分析看,對第三人的訴訟地位和權限進行進一步的細化區分,對于保障司法公正性和當事人權益保護具有重要的作用。

(四)行政訴訟第三人的訴訟參與程序不具體

通過前文對行政訴訟第三人的特點闡述,我們可以認識到行政訴訟第三人參與訴訟的時間具有特殊性,在一二審期間都可以參加。但是,對于第三人參與訴訟的具體程序,法律并無明文規定,這也可能導致損害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從審級角度來說,理論上第三人在一二審期間均可以參加到訴訟中來,但是一審中第三人參加訴訟和二審中第三人參加訴訟的權利義務影響是不一致的。讓第三人在一審參與訴訟能更好的保障其訴訟權利??扇绻谌嗽诙彆r才參加到訴訟中來,勢必會影響第三人的上訴權。因此,從審級角度看,沒有明確的時間點在實質上也會一定程度地損害第三人的訴訟權利。而對于此種理論上的探討,也存在著不同的聲音。例如學者馬懷德認為,行政訴訟程序在一二審階段實際上是完整一體的,第三人無論是在一審還是在二審參加訴訟,其參與到訴訟程序中都是為了便于法院查清事實真相,從而保護各方當事人及第三人的利益。上述理論上的爭議并沒有在法律上予以解決,相反,此種爭議在現實司法實踐中卻越來越多的體現出來,需要通過法律制度予以規范。在司法實踐中,一些法院為了盡快查明事實真相,將第三人參加訴訟的時間界定為一審期間,這雖然能鼓勵第三人及時保護自身利益,但是對于特殊情況下一審中沒有參加的第三人的利益造成了實質損害。因此,立法時需要通過具體法條來對第三人參加訴訟的準確時間予以界定,從而提升司法審判效率。

三、完善行政訴訟第三人制度的建議

當前,我國行政訴訟第三人制度中存在有第三人類型不確定、利害關系界定不明晰、第三人訴訟地位和權限不明確及參加訴訟的程序不具體等問題,這些問題制約著我國行政訴訟第三人制度功能的發揮[5]。因此,需要有的放矢,從制度層面提出更完善的建議,從而保護行政訴訟第三人的利益,促進司法的公平公正。

(一)明確行政訴訟第三人的類型劃分

上文已提及,我國行政訴訟第三人類型不確定,這很可能導致第三人利益受到損害。因此,首先需要通過法律明確界定第三人的類型劃分。從域外的經驗來看,在行政訴訟法領域,以德國、日本為代表,其法條均對第三人的類型作了明確與細化,以期增強第三人制度的實際可操作性。以德國為例,在其法律和司法實踐中,根據案件判決結果與第三人的關系,德國行政訴訟法將第三人劃分為普通訴訟參加人和必要訴訟參加人,與案件處理結果存在間接關系的訴訟參加人為普通訴訟參加人,與案件處理結果存在直接關系的訴訟參加人為必要訴訟參加人?!堵摪畹聡姓ㄔ悍ā返?款規定:“就爭訟法律關系參與之第三人,如裁判對之亦必須合一確定者,應命其參加”[6]。德國法律的這一規定,直接列明了行政訴訟第三人參與的類型。這一做法對于我國極具借鑒意義,我國或可將具體行政行為或者案件判決結果與第三人的關系劃分為直接關系和間接關系,據此進一步細化第三人的類型,將有直接關系者定為必要行政訴訟第三人,將有間接關系者定為非必要行政訴訟第三人或普通行政訴訟第三人。如此,既有助于提升法律條文的可操作性,也有利于為不同類型第三人權利義務和訴訟地位的劃分提供合理依據。

另外,筆者認為,從第三人與本訴的關系這一視角出發,將行政訴訟第三人劃分為原告型第三人、被告型第三人和獨立型第三人三大類型,也應是迄今為止較為契合司法實踐實際情況的劃分模式。原告型第三人在行政訴訟中,可以賦予其類似于原告的訴訟資格,但其因為與原告有對立關系,故其不是原告,地位和權限類似于原告。被告型第三人在行政訴訟中相當于行政機關的地位,但因為其不是被訴對象而且不具有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主體地位,故其不是被告,但是其地位類似于被告。最后一類是獨立型第三人,其訴訟請求獨立于原被告,此類第三人的利益保護顯得尤為重要,該類第三人參與訴訟的目的完全不同于原被告,故其地位比較特殊,需要獨立劃分該類第三人。

(二)明確行政訴訟第三人利害關系的界定

利害關系的界定無論是在傳統的民事法律中,還是近些年來不斷發展的行政法律中,都具有一定的爭議性,其界定也具有復雜性的特點。利害關系的范圍界定對于行政訴訟第三人的資格界定有實質性的影響。在界定利害關系時,要注意綜合把握。利害關系的界定需要從以下三個方面來把握。

其一,利害關系是一個相對的影響關系。此處的利害關系指的是具體行政行為或者案件的判決結果對第三人的利益有直接的影響或者間接的影響,此種影響關系稱之為利害關系[7]。例如,某行政機關將某一種特許經營權許可給甲,而這種許可行為對參與申請的乙的利益有直接的影響,可能導致其直接經濟損失,此時可以認為該具體行政行為對乙有利害關系,因此乙可以是該案的直接利害關系人即必要行政訴訟第三人。

其二,將利害關系的界定與直接、間接相聯系。在界定利害關系時要與直接利害關系和間接利害關系相聯系,而不能將利害關系割裂開來。在日本和德國的行政訴訟法律中,都是將利害關系與直接和間接相聯系從而界定其利害關系程度。對利害關系的界定如果單獨割裂開來,既沒有必要,而且很難做出準確的界定。

其三,將利害關系的界定與個案相聯系。在具體行為中,有的是授權性的具體行政行為,有的是義務性的具體行政行為,還有的是權利義務相一致性的具體行政行為。不同的具體行政行為在具體個案中涉及到的利害關系不同,對不同當事人的影響也不盡相同,這就意味著界定利害關系必須聯系到具體的個案。

從《行政訴訟法》第29條的規定中可以看出,第三人資格標準的界定實際上是在圍繞著是否具有利害關系來進行判斷的。利害關系的判斷是法官自由裁量權的重要內容,在借鑒其他國家法律的基礎上,筆者認為,要在司法實踐中進一步明確利害關系的內容,為行政訴訟第三人資格的確定提供一個更加規范的限定。在具體案件中,法官可以根據“法律利益”和“事實利益”作為雙重標準進行行政訴訟第三人資格的判別。具體而言,法律利益是指法律、法規所要求的行政主體應當予以保護的第三人的合法權益,是行政主體作出行政行為時應當考慮到的可能出現或存在著的第三人的合法權益。事實利益是指在行政主體做出行政行為時對第三人造成了損害,且損害和行政事實之間存在著因果關系,第三人可以通過行政訴訟的方式對其予以維護的合法權益。在具體的司法實踐中,法律利益的損害多見于抽象行政行為和具體行政行為,而事實利益的損害則是針對行政事實行為。

“利害關系“并不是一個籠統的概念,其界定也不應只遵循一個籠統的標準,而應在一個概括性定義的基礎上,結合個案進行分析。例如,在一起行政賠償案件中,甲某、乙某、丙某共同與一家污染的企業協商污染賠償問題,在協商過程中,因為就方案不能達成協議,甲某情緒激動與企業發生了肢體糾紛,乙也參與了糾紛,而丙等其他人沒有參與其中。后來,企業報案,派出所到現場調查處理,最終處理結果為對甲處以拘留10天,對乙處以罰款500元,對其他人不作處理[8]。該案中,受到派出所行政處罰的僅甲、乙,但是如果單從概念上看,企業、丙、其他人都與處罰有一定的因果關系,但是從個案來看,丙、企業、其他人并不能構成該案中的第三人。丙與甲乙不具有行政法律關系,因此排除其第三人地位;丙、其他人與甲乙之間有牽連,但是與具體的處罰沒有牽連,因此其與派出所之間沒有行政法上的“利害關系”,故該案中丙、其他人也不能成為第三人。而在該案中,若甲發起訴訟,乙可以成為原告型第三人,因為乙與甲之間有牽連關系,其地位和權限類似,因此,乙在該案中可以成為原告型第三人。另外,利害關系的把握也應給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權,讓法官通過訴訟中的證據、事實對是否屬于第三人進行認定和排除。這既可以減輕固定規則的不靈活性所造成的弊端,又能夠保證在規則的約束下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權的規范化。

(三)明確行政訴訟第三人的權限和地位

明確行政訴訟第三人的權限和地位對于行政訴訟能否順利進行有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在司法實踐中,第三人的地位和權限是和第三人的身份和類型相關的,前文中已經建議在第三人類型的界定時根據其訴求劃分為三類,即原告型、被告型和獨立型,三種類型的第三人的權利義務實質上是不一樣的,因此在司法實踐中界定第三人身份類型的同時,需要對其地位和權限作進一步的區分。在原告型第三人的地位和權限界定時,可以根據原告的訴訟權利和訴訟地位進一步優化,讓第三人享有一些原告的權利,但同時可以有自身獨立的需求。被告型第三人地位和權限的賦予要更加重視,因為法律對于行政機關的權利賦予給予了一定的限制,但是作為第三人,沒有行政機關的強制權,因此其地位和權限要有一定程度的恢復,不能加以過多限制。獨立型第三人的地位和權限則可以根據需要更加靈活地賦予。在界定第三人的地位和權限時,不能將其權限與地位與原被告相混同,這是有實質區別的,原告型第三人對權利的放棄不能引起撤訴的效果,被告型第三人對權利的放棄不能構成缺席判決的結果無效。

此外,針對必要型第三人和普通型第三人的權利賦予亦應加以區別。日本等一些國家和地區的行政訴訟法則將行政訴訟第三人分為必要共同訴訟參與人和利害關系人之獨立參與人兩種,亦即普通訴訟參與人和輔助訴訟參與人,其劃分標準則是行為人涉案程度的高低[9]。在法律地位和權限上,普通訴訟參與人參與行政訴訟時的訴訟請求須與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合一,由法院進行合并審理。輔助訴訟參與人參與行政訴訟的依據是以未生效的判決對其權利造成損害為前提的,這種利益不包括現實的其他利益,只是將法定范圍內的利益限定起來。因此,為了解決我國行政訴訟中第三人的權限和地位問題,筆者建議,具體的審判制度中有必要將第三人進行劃分,對于必要型第三人可以有自身獨立的訴訟主張、事實依據,其權利與原被告的權利基本類似,可以提起上訴等等;而對于普通型第三人,僅賦予其參加訴訟的權利即可,類似于提出獨立主張、提出上訴等實質權利不能賦予。這樣既可以保護第三人的權益,也一定程度節約司法資源。

(四)明確行政訴訟第三人的訴訟參與程序

針對行政訴訟第三人的訴訟參與程序問題,我國現行行政訴訟法還未作出明確的規定。例如,我國行政訴訟法中對于第三人何時參與到行政訴訟,并未進行清晰的說明。這主要是因為立法理念的沖突導致的。作為大陸法系代表之一的德國和日本,其法律中關于行政訴訟中第三人參與訴訟時間的規定較為相似,即行政訴訟第三人在參與訴訟的時間上并無限制,在訴訟終結前的任何審判階段,第三人均可加入到訴訟程序之中[10]。而我國司法界對于行政訴訟第三人參與到訴訟程序中來的時間點的問題上,主要存在著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行政訴訟第三人應該在案件受理后,在一審判決前參與到訴訟過程中;但另外一種觀點認為,行政訴訟第三人在二審判決書出來之前都可以參與到訴訟過程中來。

筆者主張第三人參與行政訴訟的時間應該是二審終結前,主要原因在于:一方面,從第三人參加訴訟的目的看,有利于維護當事人權益。第三人之所以參加到行政訴訟中來,主要是要表達自己的觀點,向法院和法官闡明自己的觀點,對案件的相關事實發表自身的意見,從而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從這個角度看,第三人無論是在一審中還是在二審中參與到訴訟中來,都可以發表意見,闡明事實,對當事人的權利維護沒有實質性影響。另一方面,從法院審理案件的角度看,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實。讓當事人參與到訴訟中來,而不在審級上作出限制,能充分保障行政訴訟第三人適時參與到案件審理中,從而說明案件相關的重要事實。特別是在法院無法查清案件事實的情況下,第三人的參與可以說明案件事實情況,幫助法院了解相關事實。而且第三人相對于案件當事人而言,案件事實對其實質的權利影響并不大,更會闡述案件的客觀真相和事實,從而更容易幫助法院查清事實。從這個角度看,允許第三人在二審時參與到訴訟活動中來,有利于幫助法院查清案件事實。

將行政訴訟第三人參與訴訟的時間點規定為二審終結前,這一點可在我國行政訴訟法中明文規定出來。案件進入二審階段,正是處于一審判決尚未生效,案件事實將清未清,案中矛盾將解未解的狀態,而在整個案件獲得一個明確、生效的判決結果之前,第三人加入到訴訟程序中來是可以被接受的,這不會影響到司法審判的公平公正和嚴肅權威,反而有助于提高司法審判最終結果的合理性。而若考慮到審理程序,上述做法也不會違背二審終審制度。一些學者主張讓第三人在一審時參加到訴訟中來,是為了更好的保障當事人的二審終審權利和二審終審的訴訟制度;但是,筆者認為,第三人參與訴訟的時間并不會影響到二審終審制度,不會造成一審終審的后果。第三人在二審時參加到訴訟活動中來,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對其訴訟權利和二審終審制度予以保護。如果第三人與原被告一方有相同的利益訴求,在二審時,其地位類似于原被告一方,二審時法院會因為一審違反程序而發回重審,此時就不存在違背二審終審的問題。如果第三人的利益訴求不同于原被告各方,法院也會根據其自由裁量確定最終的判決結果,一般會直接判決或者發回重審,這樣也不會違背二審終審制度。

例如,在某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周某訴某縣人民政府行政賠償一案中,二審時,第三人某有限責任公司申請參加訴訟,經法院審查后發現,某有限責任公司的訴求同原告一致,而且原告與被告之間存在利害關系,因此,法院以一審違反法定程序為由將案件發回重審,原審法院經過再次開庭審理,理清了前因后果,最后作出判決,當事人均服判息訴,第三人某有限責任公司的權利也得到應有的維護。從該案看,第三人參與的時間并不影響最后的判決結果,關鍵在于法院要靈活根據法律規定,對當事人及第三人的實體權利、程序權利給予公正、適當的保護。

四、結論

行政訴訟第三人制度不僅關系到第三人利益的保護,還關系到是否節約司法資源和司法公平公正,因此需要合理科學的完善行政訴訟第三人制度,其中的關鍵便是要考慮到第三人訴訟參與時間、利害關系的界定等因素。從行政訴訟第三人訴訟參與時間來看,一審參與是常態,二審參與是例外但應當被法律明文允許。從行政訴訟第三人的地位和權限看,應該根據第三人的類型及需要靈活把握,并應給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權。而行政訴訟第三人的類型劃分及利害關系的界定,則更是整個行政訴訟第三人制度的根基所在。通過上述視角的探索研究,有利于進一步闡明我國現行行政訴訟第三人制度中的不足之處,從而多角度、多層面地發展和完善行政訴訟第三人制度,為保障我國行政訴訟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奠定法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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