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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特別法的形成及其與唐法典譜系的關系

2020-05-12 19:51戴建國

摘 要:? 宋代規模宏大的特別法源流是多元的,唐式、唐留司格中的特別法開宋特別法之源。宋代除了承襲借鑒唐、五代特別法之外,更多是根據自身施政的需要,獨立制定了一系列特別法。特別法多取皇帝的詔敕修纂而成,其效力位階不再像唐式那樣低于令。元豐七年改革法典修纂體例,始分編敕為、令、格、式四種形式,除了普通法外,特別法也可分敕、令、格、式。在新的法律體系構建中,唐式中適合宋制的特別法譜系被傳承唐令內容的宋令所吸收。至此,宋代新的法律體系和普通法、特別法二元結構正式形成。

關鍵詞:? 宋代法律體系;特別法;普通法;唐法典譜系

中圖分類號: D92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8634(2020)02-0127-(11)

DOI:10.13852/J.CNKI.JSHNU.2020.02.014

宋代法律體系極為繁蕪,除了普通法之外,還制定有規模宏大的特別法,特別法的數量遠遠超越普通法。與唐代法律體系相比較,宋代一個明顯的特色就是特別法的發達。我們閱讀宋代文獻,不能不為宋代特別法的數量所震撼。元祐元年(1086)司馬光曾奏曰:“近據中書、門下后省修成《尚書六曹條貫》,共計三千六百九十四冊,寺監在外;又據編修諸司敕式所,申修到《敕令格式》一千余卷冊。雖有官吏強力勤敏者,恐不能遍觀而詳覽?!?/p>

司馬光所言三千六百九十四冊《尚書六曹條貫》和一千余卷冊《敕令格式》,當為諸司特別法之累計,其所言還不包括尚書省之外的各寺、監等特別法以及各地的一路、一州、一縣特別法,可見宋代特別法數量之多。反觀唐代,除了律令格式外,卻很少有大規模修撰特別法的記載,其中差異固然有宋代社會政治經濟發展更趨多元化的因素所致,但何以差異如此之大,這就有必要深入探討宋代特別法的形成和發展,重新審視唐代法律體系對宋代的影響。此前,學界已有學者對宋代特別法做了積極的探索。

日本學者川村康提出:“有必要統合海行法與一司法進行綜合性的重新考察,在這一考察中,也應當考慮唐式這一細則法典的譜系是如何被繼承的?!?/p>

川村康所言一司法屬特別法,他的這一建設性的提議頗值得我們思考,對于進一步認識宋代法律體系無疑有著積極的學術意義。筆者以前曾就宋代普通法編敕撰寫過論文,這里試就宋代特別法的形成及其與唐代法典譜系關系再做一探討。需要說明的是,特別法所含地方法的形成,日本學者青木敦先生已有清晰的論述,本文從略。

一、宋代特別法源流考

宋代特別法異常豐富,日本學者滋賀秀三先生將宋代的特別法歸納為特定地域法、特定官司法和特定事務法三大類,并指出,宋代特別法乃承五代特別法而來。

應該說,滋賀先生對宋代特別法的歸納劃分十分準確。然而就宋代特別法之淵源,我們若將視線再放遠點,可以發現,宋代特別法的源流是多元的,除了五代特別法之外,還應注意唐代的特別法。本文在滋賀秀三已有論述的基礎上,再做一些補充。

唐式中有特定官司法,《唐六典》云:唐式的三十三篇篇目,“亦以尚書省列曹及秘書、太常、司農、光祿、太仆、太府、少府及監門、宿衛、計帳為其篇目”。

這些以官司命名的法,所包含的就有特定官司法。例如唐《監門式》:“京城每夕分街立鋪,持更行夜,鼓聲絕,則禁人行;曉鼓聲動,即聽行?!?/p>

這是監門府(后改為監門衛)對京城街鋪管理秩序的規定,屬于特別法。 除了唐式,唐格中也有官司法?!短茣份d:永徽二年制定法律,“遂分格為兩部:曹司常務者為《留司格》,天下所共者為《散頒格》?!渡㈩C格》下州縣,《留司格》本司行用”。

唐本司行用的《留司格》,其實就是特定官司法,頒下州縣的《散頒格》才是普通法。宋代元祐法典纂修官蘇頌曾奏云:“又以法令所載,事非一端,郡、縣、省、臺,紀綱繁委,前紀所述皆有別書,魏律則尚書、州郡,著令自殊,唐格則留司、散頒,立名亦異?!?/p>

可見宋人是把唐《留司格》視作與《散頒格》對應的特別法。不過唐格的制定主體與律令是一致的,法律位階也一樣。

唐后期,在修纂普通法格后敕之外,也陸續制定了一些特別法來調整變化了的社會關系。貞元二年(786)唐刑部侍郎韓洄奏云:“刑部掌律令,定刑名,按覆大理及諸州應奏之事,并無為諸司尋檢格式之文。比年諸司,每有與奪,悉出檢頭,下吏得生奸,法直因之輕重。又文明敕,當司格令并書于廳事之壁,此則百司皆合自有程式,不唯刑部獨有典章。訛弊日深,事須改正?!?/p>

其所言“當司格令”“百司皆合自有程式”,說的皆是特定官司之法。

唐后期還制定了《長定格》《循資格》。五代后唐同光二年(924),中書門下奏:“吏部三銓下省南曹廢置甲庫格式流外銓等司公事,并系《長定格》《循資格》《十道圖》等格式,前件格文,本朝創立,檢制奸濫,倫敘官資,頗謂精詳,久同遵守?!?/p>

后唐向以李唐王朝繼承者自居,中書門下奏言“前件格文,本朝創立”,并不是說《長定格》《循資格》為五代后唐創立,而實際上是說創立于李唐王朝?!顿Y治通鑒》載:開元十八年(730)四月,“(裴)光庭始奏用《循資格》,各以罷官若干選而集,官高者選少,卑者選多,無問能否,選滿即注,限年躡級,毋得逾越”。

裴光庭的上奏獲得了玄宗認可。其后,唐統治集團當以皇帝批復的制敕刪修而為格,成為吏部的銓選法。關于這一立法成果,唐代陸贄所言可為佐證。陸贄云:“開元中,吏部注擬選人,奏置循資格限,自起居、遺補及御史等官,猶并列于選曹銓綜之例,著在格令,至今不刊?!?/p>

所謂 “著在格令,至今不刊”,十分清晰地告訴我們《循資格》已成為法典的一部分?!堕L定格》出現于文宗時。唐《文宗會要》載:“唐文宗開成二年(837),宰相李石奏定《長定格》,吏部請加置南曹郎中一人,別置印?!?/p>

《循資格》《長定格》雖名為“格”,并沒有一如唐格那樣“以尚書省諸曹為之目”,而是以事項為名。此實乃中唐以降政治制度發生變化后在職官方面的重要反映,是唐在普通法之外因時制宜而創立的適用于官員管理的特別法。

后唐建立后的第二年,即唐長興二年(931),明宗詔曰:

前王之法制罔殊,百代之科條悉在,無煩改作,各有定規,……倘各司其局,則皆盡其心。且律令格式、《六典》,凡關庶政,互有區分,久不舉行,遂至隳紊。宜準舊制,令百司各于其間錄出本局公事,巨細一一抄寫,不得漏落纖毫,集成卷軸,仍粉壁書在公廳。

詔書說的“準舊制”,當是準唐制,所謂“本局公事”,應是包括了特定官司之法在內。此則例子表明唐特定官司法對五代后唐的影響,換言之,五代后唐直接繼承了唐之特別法。

到了后周,有關特別法的記載更為清晰明了。后周顯德五年(958)七月修撰成《大周刑統》,與律疏、令、式通行?!杜f五代史》載:“中書門下奏:‘……其《刑法統類》《開成格》、編敕等,采掇既盡,不在法司行使之限,自來有宣命指揮公事及三司臨時條法,州縣見今施行,不在編集之數。應該京百司公事,逐司各有見行條件,望令本司刪集,送中書門下詳議聞奏。敕宜依,仍頒行天下?!?/p>

此次修纂《大周刑統》,并沒有將在行的制敕修入《大周刑統》,朝廷要求百司刪集各司“公事”、在行的“條件”,報中書門下審核,再送皇帝批準。所謂“公事”“條件”,可以理解為各官司的規章條例,為制度規范。宣宗大中六年(852)修法典,左衛率府倉曹張戣“集律令格式條件相類一千二百五十條,分一百二十一門,號曰《刑法統類》,上之”,?吏部條件就是吏部法規。其中就含有“條件”,只不過這里的“條件”系全國通行的制度規范。又如后唐時御史臺等奏:“《開元格》多是條流公事,《開成格》關于刑獄?!?/p>

因此顯德五年(958)的這一舉措,實際上是對百司實施的特別法進行一次總體整理刪修,使其更符合時政需求。史載,就在下達此命令后的同年閏七月,秘書省奏:

奉今年七月七日敕節文,刪集見行公事送中書門下者。當省逐季準祠部牒到,畫日預先牒著作局修撰祝文,兼牒太常禮院,詳定神名首尾,及準太常寺牒到逐季五岳四瀆,牒著作局修撰祝文,牒太常禮院詳定神名。候太常、宗正兩寺供到祝版及獻官名銜,省司帖著楷書修寫。

與此同時,宗正寺亦有奏云:

準敕節文,刪集見行公事送中書門下者,謹具如后:見管齋郎、室長,逐季候大饗捧饌行禮,及出給每年行事歷子,見管禮料庫收貯。諸司納到諸郊壇廟祠祭禮料,逐月給付,逐季太廟并別廟祠祭祝版,當寺于少府監請領,送秘書省書寫訖,卻將應奉祠祭,候年滿,則將齋郎、室長于每年八月印發文字,解送赴南曹。

上述秘書省、宗正寺準敕節文刪集“見行公事”,正是顯德五年七月中書門下上奏世宗“令本司刪集,送中書門下詳議聞奏”的結果。除秘書省、宗正寺外,還有光祿寺、太仆寺、太府寺、司農寺都有刪集“見行公事”的舉措。這些“公事”,一旦經皇帝批準,便成為各司的官司法。五代是特別法發展的重要時期。這些特別官司法無疑為宋代特別法的制定提供了可資借鑒的法源。

二、北宋法律體系多元結構的形成

宋代除了承襲借鑒唐、五代特別法之外,還根據自身施政的需要,獨立制定了一系列特別法。宋代特別法立法始于建立政權的第三年,史載建隆三年(962)十月,“有司上新刪定《循資格》《長定格》《編敕格》各一卷”。

宋政權建立后,十分重視任官資格制度,多次命人參照唐、五代舊制修訂資格制度。至開寶六年(973)宋又進行了一次集中修訂?!独m資治通鑒長編》卷十四載:

參知政事盧多遜,知制誥扈蒙、張澹以見行《長定》《循資格》及泛降制書,考正違異,削去重復,補其闕漏,參校詳議,取悠久可用之文為《長定格》三卷。有旨限選數集人取解出身科目,銓司檢勘注擬加選減選之狀,南曹檢勘用闕年滿伎術考課春闈雜處分。涂注乙凡二十條,總二百八十七事,《循資格》一卷,《制敕》一卷,《起請條》一卷。書成,上之,頒為永式。自是銓綜益有倫矣。

經此次修訂,《長定格》《循資格》內容為之一新,“比唐代細致得多,其具體規定及施行辦法,亦與唐代中葉有了很多不同”。

《長定格》《循資格》的修訂是宋代特別法立法的開端。其制定主體不再是部、司、監,而由皇帝任命的官員負責制定。這樣宋代特別法的制定主體規格上升了,與普通法制定主體相同。

《宋會要輯稿》載:“國初用唐律令格式外,又有《元和刪定格后敕》《太和新編后敕》《開成詳定刑法總要格敕》、后唐《同光刑律統類》《清泰編敕》、晉《天福編敕》、周《廣順續編敕》《顯德刑統》,皆參用焉?!?/p>

其實,唐律令格式一直行用到神宗元豐朝,并不僅限于宋初。宋一方面沿用唐、五代以來舊法典的有效內容,同時也采用修纂編敕的方式,制定頒布包括特別法在內的宋代新法。

建隆四年(963),宋以后周《顯德刑統》為基礎修訂了第一部普通法法典《宋刑統》,在修訂《宋刑統》的同時,還纂修了《建隆編敕》,纂修官竇儀在《進刑統表》中云:

其有今昔浸異,輕重難同,或則禁約之科,刑名未備,臣等起請總三十二條,其格令宣敕削出及后來至今續降要用者,凡一百六條,今別編分為四卷,名曰《新編敕》。凡厘革一司、一務、一州、一縣之類,非干大例者,不在此數。草定之初,尋送中書門下,請加裁酌,盡以平章。今則可否之間,上系宸鑒。將來若許頒下,請與式令及《新編敕》兼行。

《建隆編敕》乃全國通行的普通法法典,竇儀所言“凡厘革一司、一務、一州、一縣之類,非干大例者,不在此數”,表明所要纂修的編敕系事關大例的法,凡非干大例而事屬特別法的一司、一務、一州、一縣方面的內容不包含在內。據此可以看出宋代立法,從宋初開始就將普通法與特別法區分開來,并將厘革一司、一務、一州、一縣之敕視作低于普通法位階的法。

天圣四年(1026),宋仁宗命人對《唐令》進行修訂,參以新制,修成《天圣令》三十卷,然而卻未對《唐式》做修訂。其中緣由頗值得探討。唐式“以尚書省列曹及秘書、太常、司農、光祿、太仆、太府、少府及監門、宿衛、計帳為其篇目”,如前文所述,是以官司特別法為基礎發展起來的普通法,乃以尚書六部行政體制為其依托和歸宿。自唐中葉以降,隨著社會的變化,三省制逐漸向中書門下體制轉化,新的使職差遣制成為行政主體。這一制度與原先的三省六部體制是不兼容的,使職體系的發展是對律令格式規定的職官體系的一種沖擊。 原先以式的法律形式規定的制度,明顯滯后于社會現實。進入北宋后,這種狀況依舊存在,有過之而無不及。至道二年(996),祠部員外郎、主判都省郎官事王炳上言:

蓋自唐末以來,亂離相繼,急于經營,不遑治教。故金谷之政,主于三司,尚書六曹,名雖存而其實亡矣?!衤毸揪脧U,載籍散亡,惟吏部四司官曹小具,祠部有諸州僧道文帳,職方有諸司閏年圖[經],刑部有詳覆諸州已決大辟案牘及旬禁奏狀,此外[多]無舊式。

“尚書六曹,名雖存而其實亡矣”,“[多]無舊式”,王炳道出了唐末至北宋初期三省六部職官體制的面像?!段墨I通考》載:“三省、六曹、二十四司互以他官典領,雖有正官,非別敕不治本司事,事之所寄,十亡二三?!?/p>

在此形勢下,原先主要以三省六部制為依托的唐式處境就顯得十分尷尬,修訂成了難題,不得不擱置。

北宋前期,由于法典修纂遵循唐以來之舊例,許多新的制度規定無法及時添加到已有的法典中去。宋代作為普通法的編敕自《咸平編敕》起,其編纂體例以《唐律》十二篇為篇目,這個編纂體例屬于唐律刑法典系列,非刑法系列的法律規范無法融入其中,故立法官“又以儀制、車服等敕一十六道,別為一卷,附《儀制令》”。

《玉?!?,卷六六《咸平新定編敕》,江蘇古籍出版社、上海書店出版社1987年版。 將敕中非刑法的部分內容別編附《儀制令》后,自此,這一做法遂成定制。如《天圣令》的修訂,因唐舊文,參以新制,也僅在唐令原有的框架條款內修訂,凡原有框架條款內沒有的內容,不予修入。

《玉?!?,卷六六《天圣新修令》。 此后,慶歷、嘉祐年間修纂編敕,亦都修有《續附令敕》。編纂非刑法系列的法律規范,是因時制宜、應對施政需求而采取的舉措?!陡搅铍贰贰独m附令敕》,都是依據普通法唐令所做的調整補充。但令典中沒有的內容,如果一味照搬原有立法模式,便無法制定新法典,于是宋政府不得不在原有普通法法典之外,根據實際情況探索新的立法之路,用增加新的特別法來做補充,予以完善?!端螘嫺濉沸谭ㄒ恢d:

(咸平)二年七月三十日,戶部使、右諫議大夫索湘上《三司刪定編敕》六卷,詔頒行。先是詔湘與鹽鐵使陳恕、度支使張雍、三部判官取三司咸平二年三月以前逐部宣敕,分二十四案為門刪定,至是上之。

北宋前期三司總掌全國財政收支大權,《三司刪定編敕》以二十四案分門,與先前制定的普通法《咸平編敕》以唐律十二篇分目體例迥異,是一部特別官司法。

值得注意的是,特別法的來源此時也發生了變化,多取皇帝頒布的詔敕修纂而成。于是其效力位階也隨之提升,不再像唐式那樣低于令,也與宋初制定的低于普通法位階的特別法效力有別。

我們再看宋代另一特別法《景德農田敕》?!堕L編》卷六一,景德二年(1005)十月己卯條載:

先是,詔權三司使丁謂取戶稅條目及臣民所陳農田利害編為書。謂乃與戶部副使崔端……參議刪定,成《景德農田敕》五卷,庚辰上之,令雕印頒行,民間咸以為便。

關于《景德農田敕》,馬端臨《文獻通考》載:

三司言:準《農田敕》,應鄉村有莊田物力者,多茍免差徭,虛報逃移,與形勢戶同情啟幸,卻于名下作客戶隱庇差徭,全種自己田產。今與一月,自首放罪,限滿不首,許人告論,依法斷遣支賞。又準敕:應以田產虛立契,典賣于形勢、豪強戶下隱庇差役者,與限百日,經官首罪,改正戶名。限滿不首,被人告發者,命官、使臣除名,公人、百姓決配……又按《農田敕》,買置及析居歸業佃逃戶未并入本戶者,各出戶帖供輸。

《景德農田敕》事關戶稅及農田利害,屬于非刑法的制度規范,是一部特別事務法。這部法雖具有海行性質,但實質是特別法。當時的海行普通法是咸平元年(998)修纂的十一卷的《咸平編敕》,其編纂體例以《唐律》十二篇為篇目,其中并無《農田》篇,此《景德農田敕》是單獨成書的,并未納入普通法法典中。后來大中祥符六年修纂普通法《大中祥符編敕》,也沒有將此《景德農田敕》收入其中。大中祥符三年(1010),度支判官曹谷言:“內外群臣上封者眾,尤煩省決。自今望令言錢谷者先檢會三司前后《編敕》,議刑名者引律令格式、《刑統》、詔條,論戶稅者須按《農田敕》文?!?/p>

曹谷提到了宋政府日常事務涉及的三個方面的法典:《三司編敕》;律令格式、《刑統》;《農田敕》。度支判官曹谷的奏言,反映了北宋前期法典體系的多元化態勢,律令格式、《刑統》之外的《農田敕》《三司編敕》皆為特別法法典。

天禧元年(1017),宋又大規模修纂特別法,總計修成《條貫在京及三司敕》十二卷、《一州一縣新編敕》五十卷、《刪定一司一務編敕》三十卷。

此時的特別法以修纂編敕為主。至仁宗時期,宋出現了兩部以令的法律形式命名的特別法,一部是《嘉祐祿令》,另一部是《嘉祐驛令》。關于《祿令》,《玉?!肪砹d:

(嘉祐二年)三司使張方平奏上新修《祿令》十卷,名曰《嘉祐祿令》。先是,元年九月,樞密使韓琦言:內外文武官俸入添支并將校請受,雖有品式(原注:上自皇太子,下至群校本俸添支則例),而每遇遷徙,須由有司按勘申覆,至有待報歲時不下者。請命近臣就三司編定。甲辰,乃命知制誥吳奎等六人即三司類次為《祿令》。至是方平上之,詔頒行。

王應麟:《玉?!?,卷六六《嘉祐祿令》。

唐代普通法令典中已有《祿令》篇目。

按《唐六典》,卷六記載的《開元七年令》篇目為正篇目,雖無《祿令》,然其是作為附篇目附于正篇目之后的。北宋前期行用的《唐令》及天圣七年修訂的《天圣令》中應有《祿令》篇。經歷了唐中葉以來的巨大變化,入宋后,原先與唐令相匹配的三省六部職官體制已經名存實亡,“臺、省、寺、監,官無定員,無專職,悉皆出入分蒞庶務,故三省、六曹、二十四司,類以他官主判?!涔偃耸苁谥畡e,則有官、有職、有差遣。官以寓祿秩、敘位著,職以待文學之選,而別為差遣以治內外之事。其次又有階、有勛、有爵”。

唐前期基于三省六部制而制定的《祿令》已無法適應宋代新時期的職官制度,因此很有必要修訂新的《祿令》。然而,如果仍像先前天圣七年修訂的《天圣令》那樣采“因其舊文,參以新制”方針,以唐令為母本,在唐令原有框架內修訂,顯然無法產生一部合適的《祿令》。從新制定的《嘉祐祿令》有十卷之多來看,吳奎、張方平等人突破了唐令框架限制,另起爐灶,根據宋代的職官新制,制定了一部全新的《祿令》。

須注意的是,前述韓琦奏言提到了請受“品式”,其注云“上自皇太子,下至群校本俸添支則例”。所謂“本俸添支則例”,指的當是官員俸祿方面的規章條例,修纂官吳奎等人將三司所掌有關俸祿規章條例加以整理編纂而成。換言之,《嘉祐祿令》的法源,并非直接來自皇帝的詔敕,因而這部法典不能以編敕命名?!都蔚v祿令》雖與當時在行的普通法《天圣令》中的篇目《祿令》有關聯,然而其為單獨制定,即使元豐七年(1084)改革法典編纂體例后,也未被劃并于普通法法典中,宋在大觀、政和、紹興年間都曾單獨修訂頒布過《祿令》。史載:

(紹興)八年十月三日丙辰,右相繪(檜)等續上《重修祿秩》一卷,《祿令》二卷、《祿格》十五卷,《在京祿秩》一卷、《祿令》一卷、《祿格》十二卷。詔自九年正月朔行之,以《紹興重修祿秩敕令格》為名,及《申明看詳》八百十卷。先有詔,將嘉祐、熙寧、大觀《祿令》并《政和祿令格》及續降旨揮編修,至是續修上之。

此外,又有南宋人王日修編纂的《養賢錄》,乃“以嘉祐、元豐、政和、紹興《敕令格式》,嘉祐、政和《祿令》,《紹興祿秩》,《吏部七司條法》,《紹興免役令》參考編類”而成。

宋人是把《嘉祐祿令》及此后成書的《政和祿令》作為獨立于元豐、政和、紹興年間修纂的普通法《敕令格式》之外的法典對待的。

綜上所述,《嘉祐祿令》實為一部特別事務法,依據實施的范圍,此特別事務法又分為全國通行的《祿令》和僅在京城實施的《祿令》。

關于《驛令》,唐令中無之,為宋代制定?!都蔚v驛令》編纂于《嘉祐祿令》頒布后的第二年?!队窈!份d:

(嘉祐)三年三月丙申,詔三司編天下《驛劵則例》,從樞密韓琦之請也。四年正月十二日壬寅,三司使張方平上所編《驛劵則例》,賜名《嘉祐驛令》。初內外文武下至吏卒,所給驛劵皆未有定例,又或多少不同,遂降密院舊例下三司掌券司,會粹名數而纂次之,并取宣敕令文專為驛券立文者附益,刪改為七十四條,總上中下三卷,二月頒行天下?!c敕令兼行。

《驛令》主要是以驛券發放方面的規章條例組成,這與令的“設范立制”之義同,屬特定事務之法。

《嘉祐祿令》和《嘉祐驛令》的編纂滿足了北宋日常政治生活發展的需求,是宋代社會多元化發展的產物。

宋前期,除了沿用唐式、唐格之外,宋還陸續修有本朝特別法,如《支賜式》十二卷、《官馬俸馬草料等式》九卷、《馬遞鋪特支式》二卷、《熙寧新定時服式》六卷、張敘的《熙寧葬式》五十五卷。這些當是在唐式之外宋新增加的式。熙寧八年,檢正中書刑房公事王震、中書戶房習學公事練亨甫、池州司法參軍孫諤“同修貢舉式”,

這顯然是宋代科舉制發展以后,為適應科舉形勢需要而進行的立法活動。元豐五年吏部言:“立到《選官格》,各隨所任職事,以入仕功狀立格,如選巡檢捕盜之官,則以武舉策義武學生,或因臣僚以武略薦,或自陳兵略得出身之人,他仿此?!鄙褡趶闹?。

元豐五年,宋還未大規模更改法典修纂體例,所修《選官格》仍舊屬于唐以來格的范疇。宋用制定特別法之格來補充唐舊格之不足。

元豐七年改革法典修纂體例,始分編敕為敕令格式四種形式,除了普通法分敕令格式外,特別法也可分敕令格式。如大觀元年制定的《大觀馬遞鋪敕令格式》、宣和三年修纂的《兩浙、福建路敕令格式》。

特別事務法因其自身的特點,自其誕生起就是海行的(全國通行),然而這個“海行”與作為普通法的“海行”僅僅在全國通行這一點上是相同的,如《景德農田敕》《馬遞鋪敕令格式》《慶歷貢舉敕》這些特別法通行于全國,不可能只在局部實行。但是在法律體系上,它們有其特定的內在結構要素,是“專為一事特立新書”,與普通法的結構要素是有區別的,各自扮演的功能角色不同。這在朝廷立法要求、立法程序方面或多或少都有表現。例如熙寧八年(1075),知黔州、內殿崇班張克明奏言:

領思、費、夷、播四州,又新籍蠻人部族不少,語言不通,習俗各異,若一概以敕律治之,恐必致驚擾,乞別為法。下詳定一司敕所,請黔南獠與漢人相犯,論如常法;同類相犯,殺人者罰錢自五十千……

史載朝廷考慮到少數民族的習俗,采納了張克明的建議,命詳定一司敕所制定黔南少數民族特別法。此外“土俗不同,事各有異,故敕令格式外有一路、一州、一縣、一司、一務敕式”。

土俗不同,事各有異,是宋代特別法制定的內因。當然還有便于操作執行的考量。天圣五年,提舉詳定編敕所上言:

據《編敕》,眾官參詳前后宣敕內只是約束一路或三兩州軍事件,若一例編敕,未得允當。今欲令看詳不銷遍行天下宣敕,類聚抄錄,畫一開坐,都為一卷,候將來詳定了畢,編敕所于頭尾開說刪定行用因依,同《編敕》進呈。乞降中書門下看詳,只乞逐處都作散敕一道降下刑部,令翻錄,下逐路合要行用州軍施行,冀免差互,易為檢斷。

“冀免差互,易為檢斷”,編敕所道出了編纂特別法的緣由,普通法編敕與只約束部分州軍的敕分開編纂,便于實施。哲宗元祐法典纂修官蘇頌奏曰:

又以法令所載,事非一端,郡、縣、省、臺,紀綱繁委,前紀所述,皆有別書?!运员阌诘湔?,不使混淆。其《元豐敕》以《熙寧敕》令中合尚書六曹在京通用,并一路、一州、一縣事并厘歸逐處……今合以該五路以上者,依舊敕修入敕令……又有專為一事,特立新書,若《景德農田》《慶歷貢舉》,皆別為條敕,付在逐司。今《元祐差役敕》先已成書,并近歲專為貢舉、出使立條者,既不常行,遇事即用,并已厘出,不使相參。

元豐修《敕令格式》,非常明確地繼承了宋初以來形成的普通法與特別法分修的原則。分修的目的在于“便于典掌,不使混淆”,即職在有司,便于監督法律的實施。特別法與普通法的分開編纂,方便了法官檢法,降低了司法成本,有利于提高法律效力。

三、宋對唐法典譜系的改造和傳承

值得注意的是,唐式和唐令入宋以后仍為當時在行有效的法典?!队窈!肪砹洞净庪贰吩疲骸疤谝蚤_元二十六(五)年所定《令》《式》修為淳化《令》《式》?!标愓駥O《直齋書錄解題》卷七云:《唐令》三十卷、《唐式》二十卷,“本朝淳化中,右贊善大夫潘憲、著作郎王泗??薄??!靶?薄钡哪康娘@然是為了實施。元豐三年(1080),詳定重修編敕所奏言:“見修敕、令與格、式兼行,其《唐式》二十卷,條目至繁?!?/p>

詳定重修編敕所所言“格、式”,式即《唐式》,格者,當指《唐格》??梢?,直到元豐三年,唐代的格、式仍然通用。

詳定重修編敕所奏言:“其《唐式》二十卷,條目至繁。又古今事殊,欲取事可海行及一路、一州、一縣、在外一司條件照會編修,余送詳定諸司敕式所?!?/p>

奏言表明,除 “欲取事可海行”的式文外,其他的送詳定諸司敕式所。宋自真宗大中祥符起,設立專門的立法機構編敕所,由皇帝任命官員提領之,負責立法事宜。

神宗熙寧后,“詔修一司敇令,則又以編修諸司敇式所為名”。

王應麟:《玉?!?,卷六七《宋朝敕局》。 諸司敕式所為修纂特別法——一司編敕的立法機構。從不同的立法機構承擔的任務可以得知,宋代的普通法和特別法分別是由兩個等級相同的立法機構制定的。細細解讀重修編敕所所言“欲取事可海行及一路、一州、一縣、在外一司條件照會編修”,不難看出《唐式》中有可海行的普通法和不可海行的特別法,重修編敕所將其中可海行的普通法取出,與一路、一州、一縣、在外一司法參照纂修,剩下的不可海行的特別法,則交由負責特別法的詳定諸司敕式所詳定。這也從一個方面表明唐式兼具普通法和特別法兩重性。

元豐三年重修編敕所修訂《唐式》的結果如何,文獻并沒有記載。直到元豐神宗改革官制,恢復三省六部制,與之相呼應,法律體系也隨之做了徹底調整,不再遵循式不入令的原則,也不受《貞觀令》框架條文的限制,除律之外,一切推倒重來,修成了《元豐敕令格式》,事關刑法的規范統合入敕,非刑法的規范統合入令。同時,也保留、沿用了先前的特別法體系,不能修入普通法的規范別編為特別法,其中也包括原來的唐令、唐式部分內容。如英宗治平四年(1067)詔“(崔)臺符及劉航刪修《群牧司敕令》,以唐令及本朝故事增損刪定,并奏取旨”。

《群牧司敕令》是特別法,據此可知宋代特別法一部分來源于唐令。

經元豐法典體例大調整,原來的唐格、唐式終于走到了盡頭,完成了歷史使命。在新的法律體系構建中,宋保留并沿用了原先格、式的外殼,注入了新的內涵,凡“有體制??摺苯詾槭?,“以酬賞為格”。

元豐七年的立法,雖然對法典編纂結構進行了改革,成書的《元豐式》不再沿用唐式的內容,但唐式中適合宋制的官司之法及普通法內容卻被傳承唐令內容的宋令所吸收。

宋自仁宗天圣七年因唐令舊文修訂成《天圣令》后,與歷朝編敕并行實施,至元豐七年三月修纂《元豐敕令格式》,三十卷的《天圣令》并入《元豐令》,修成的《元豐令》有五十卷,這五十卷令文中應包含了《唐式》的部分條款。我們知道唐式自《垂拱式》增至二十卷,一直到開元二十五年修訂的《唐式》,都是二十卷。這個卷數加上《天圣令》的三十卷,剛好是五十卷,與《元豐令》卷數吻合,這不應是巧合。

下面我們將唐《禮部式》文與相關的宋慶元《道釋令》文做一比較,以探討唐式入令的問題:

唐《禮部式》:諸五品以上女及孫女出家者,官齋行道,皆聽不預。

宋《道釋令》:諸六品以上官女及孫女出家者,官齋行道,聽不赴。

這兩條法律規定內容是一樣的,只不過宋代將官品降低到了六品。通過比較,可以看出,原先的唐式條文規定轉變成了宋代的令文規定。由于《唐式》已亡逸,傳世的宋《慶元條法事類》是個殘本,存三十六卷,佚缺四十四卷,可資對比的證據不是很多。根據上述例證,多少可以證實原先二十卷的《唐式》中,凡事可海行的條文均已修改轉換成了宋令。這一轉換應是在元豐七年大規模立法時完成的。換言之,唐式這一細則性法典的譜系經改造后,一部分被納入宋普通法,一部分被收入特別法。

《續資治通鑒長編》于治平三年(1066)五月庚午條載:“吏部流內銓進編修《銓曹格敕》十四卷,詔行之?!?/p>

當時流內銓為銓曹四選之一;元豐改制后,其為侍郎左選,為吏部四選之一。洪邁在敘述唐吏部《循資格》的歷史時說:“今日吏部四選乃其法也?!?/p>

這給我們提示了唐以來的特別法《循資格》最終演變成了宋吏部四選法。元豐七年宋大規模更改法典修纂體例,據歷史記載,元祐元年(1086)尚書省上所修《吏部四選敕令格式》,“乞先次頒降”,詔“從之”。

此《吏部四選敕令格式》的修纂體例,遵循的正是元豐七年修改后的法典修纂體例。從唐中葉以降制定的《循資格》《長定格》,到元豐七年后的《吏部四選敕令格式》,吏部特別法發展演變的脈絡十分清晰,宋代特別法與唐法典譜系的傳承關系于此可見一斑。

當唐式軌物程事的特別法功能全部轉由令典承擔后,其內在的普通法內容就沒有必要存在于令典之外了,于是其原有的表現形式就轉變承擔起另一種性質的法的重任。唐以來禁違正邪的“格”所具有的“禁違”內容(即設范立制)被令繼承,其原有的“正邪”內容(即量刑定罪)被“敕”沿襲,這樣一來,格原有的歷史使命自然結束了,而宋神宗在新設計的法典體系中為其尋找了一條自新之路,使其承擔起新的職責。元豐七年立法改革后,敕也不再是一種綜合性的法,而已完全成為修正、補充律,與律性質相同的單一的刑法。元豐改制的意義在于,終結先前的法典體系,重新界定格、式的內涵,調整法典修撰的結構,至此,新的律、敕、令、格、式法律體系和普通法、特別法二元結構正式形成,從而進入了一個新的歷史發展期。

四、結語

唐式、唐留司格中的特別法為宋代特別法的制定提供了可資借鑒的法源。宋代除了承襲借鑒唐、五代特別法之外,更多是根據自身施政的需要,獨立制定了一系列特別法。北宋前期,由于法典修纂遵循唐以來之舊例,許多新的制度規定無法及時添加到已有的法典中去,宋政府不得不在原有普通法法典之外,根據實際情況探索新的立法之路,用增加新的特別法來做補充。唐式這一細則性法典的譜系,經宋神宗元豐改造后,一部分被吸納入宋普通法,一部分被收入特別法。同時,特別法的法源也發生了變化,其中有相當一部分來自皇帝的詔敕。宋代特別法的制定主體與普通法的制定主體雖是分開的,但層級卻是相同的。宋代的司法適用原則是,在法律體系結構方面,特別法效力優于普通法;在法律形式方面,敕的效力優于律。

滋賀秀三將特別法劃分為特定地域法、特定官司法和特定事務法三大類,精確地概括了宋代特別法。其中,特定官司法和特定事務法往往又兼有海行的特征,如學界關注的《農田編敕》就具有海行的性質,但嚴格說來這并不是普通法,卻是全國通行的法典。筆者以前曾提到宋在普通法和特別法之外,還有一種在京通用法,是適用于京城百司的法,如《紹興重修在京通用敕令格式》。

對此,趙晶有進一步分析論述,其認為在京通用法與作為特定地域法的《開封府令》不同,具有相對獨立性。普通法、特別法、在京通用法,這種多元結構的組成,正是宋代法律體系的特色。

不過,如按普通法和特別法兩大類來區分宋代法典的話,在京通用法嚴格說來最終應歸屬于特別法。

如果將宋代的法律體系按結構區分為兩大類,是稱為海行法和特別法好,還是叫普通法和特別法好呢?筆者傾向于后者。因為“海行法”很容易與“海行”之法混淆起來。如宋有“海行一司敕”之說,神宗曾詔“諸房創立或刪改海行一司敕,可并送法司及編敕所詳定訖,方取旨頒行”。

這里的“海行一司敕”,不屬于在全國范圍內官府普遍適用的普通法,因此不是嚴格意義上的海行法,而只是在全國通行的某一官司的特別法。所謂海行法,即普通法,是指在全國范圍內適用、涉及面泛而廣的法。反之,特別法即專為特定事項、特定官司而立的法,以及局限于一定范圍內實施的法。兩者應當區分開來。因此,用普通法和特別法來劃分宋代的法典,或許更便于我們全面認識和研究宋代的法律。

Formation of the Special Law in the Song Dynasty and Its Relationship

with the Code Pedigree in the Tang Dynasty

DAI Jianguo

Abstract:

The large-scale special law sources in the Song Dynasty were diverse, and the special law in Tang style and Tang Liusige opened the source of the Song special law. In addition to inheriting and drawing on special laws from the Tang and the Five Dynasties, the Song Dynasty also independently enacted a series of special laws in accordance with its own governance needs. The special law was compiled from the emperors order, and its effectiveness rank is no longer lower than Ling like Tang style. In the seventh year during the rule of Song Shenzong, the code was reformed and was divided into four types: Chi, Ling, Ge and Shi. The special law was also divided into different types, Chi, Ling, Ge and Shi. In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new legal system, the special code pedigree of the Tang was absorbed and inherited by the Song. At this point, the new legal system, common law and the dual structure of special law in the Song Dynasty were formally formed.

Key words:? ?legal system of Song Dynasty, special law, common law, code pedigree in the Tang dynasty

(責任編輯:洪慶明)

基金項目: 國家社科基金后期資助項目“在傳統社會秩序之間:唐宋法的傳承與實踐” (15FZS023)階段性成果;上海師范大學中國語言文學創新團隊成果

作者簡介: 戴建國,上海師范大學古籍整理研究所教授,博士生導師(上海 200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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