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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教育懲戒問題的幾點思考

2020-06-27 14:04葉飛
中國德育 2020年9期
關鍵詞:懲戒教育教師

隨著教育部《中小學教師實施教育懲戒規則(征求意見稿)》的發布,對教師的教育懲戒權以及懲戒規則的討論引起了全社會的熱議。在教育懲戒問題的討論中,一些人傾向于從“教育是使人成為人的藝術”這一觀念出發,認為教育是尊重人格、培育心靈、塑造靈魂的活動,因此,教師應當避免使用懲戒,而要用關懷尊重、心靈感化的方法來塑造學生的人格。也有一些人提出了相反的意見,認為教育懲戒是必要的手段,通過懲戒可以矯正學生的失范行為,維護教育的正常秩序。兩種觀點都有其合理的一面,但也都有未盡之處。為了更好地辨明教育懲戒在當下教育語境中的合理性與必要性,我們有必要進一步去厘清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從而對教育懲戒問題有更深刻的理解。

一、無懲戒的教育可能嗎

如上所述,一些人傾向于從理想教育的角度來反思教育懲戒問題,主張教育應當捍衛學生的權利及人格尊嚴,而懲戒則常常以侵犯學生的權益、踐踏學生的尊嚴的“面目”出現,因此必須時刻加以警惕。甚至有不少人認為,學校教育應該是一種以表揚和賞識為基礎的愉快教育,學習首先是一種快樂的過程,而懲戒恰恰只能給學生帶來痛苦體驗,因此懲戒在教育中并無多大的意義。顯然,這種觀點傾向于去建構一個沒有懲戒的教育世界,以保衛學生脆弱的身體和心靈。但是,這種觀點是否正確呢?無懲戒的教育是否可能呢?顯然,從辯證法的角度看,懲戒和表揚是一體兩面的關系,它們相互依存、相互影響,共同促進教育目標的實現。教育是尊重人格、導人向善的心靈培育活動,但是這并不意味著教育不需要懲戒,恰恰相反,懲戒是一種獨特的教育形式(正如表揚和賞識一樣),它可以引導和規范學生的行為,起到培育人格、導人向善的作用。也可以說,沒有懲戒的教育,正如沒有表揚的教育一樣,只會損害學生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完善。無懲戒的教育是不可能的,這至少有兩方面原因:

第一,從個體成長的角度而言,教育懲戒對于學生的健全生命的成長具有不可或缺的規范和引導作用,沒有了懲戒,教育也就失掉了重要手段之一。當學生違背了社會道德、公共規范,卻沒有受到應有的懲戒,他就會認為違背道德、規范以及法律的行為是被允許的;在學生未成熟的心靈世界里,就會形成對道德、規范,甚或法律的蔑視態度。因此,沒有懲戒的教育,也就意味著放棄了對學生的規范和引導,任由他們走上錯誤的道路,這對于學生的成長極其不利。顯然,學校教育不能成為沒有懲戒的烏托邦,不能對學生的錯誤行為加以無限的寬容和諒解。事實上,懲戒為學生的成長提供了另外一種可能性,即最大限度地改變學生的不良品格及行為,為其成長為一個良善的人提供更堅實的保障。懲戒看似消極,但是它蘊含著積極、正向的教育因素,它是個體成人的重要基礎,它對于學生的引導、規范和矯正可以為學生的健全成長爭取更廣闊的空間。約翰·洛克指出:唯有學生在犯錯誤的時候深刻體會到懲戒的力量,他才能更好地接受規范的訓導,他的品格發展也才能更加健全。如前所述,教育懲戒對學生可以起到警示、矯正、引導的作用,它可以彌補單一的賞識和表揚的不足,更好地促進學生的成長。

第二,對于學校和教師而言,教育懲戒也是必要的,懲戒為學校和教師更好地履行教育教學職責提供了重要的前提條件。學校作為一個公共空間,需要相關的紀律、規范來維持公共秩序,以保障教育教學活動順利、有效開展。如果失去了懲戒這一重要的教育手段,學生的違紀違規行為就很難得到有效的矯正和約束,如不遵守學校紀律、擾亂課堂秩序以及欺凌同學、辱罵同學等行為,倘若這些行為沒能受到應有的懲戒,學校的公共秩序、公共規范就會遭受嚴重的挑戰。學校無力阻止學生的失范行為,失去了引導和教育的功能,也就無力保障學生的受教育權、發展權等合法權益。對于教師而言,教育懲戒是教師履行教育教學職責的重要手段。教師的教育藝術,不僅僅是賞識和表揚的藝術,也必須兼具懲戒的藝術,因為表揚與懲戒在教育活動中始終是辯證關系。從這個意義上說,教師的教育藝術就是懲戒和表揚辯證統一的藝術。如果教師在教育活動中只是一味地賞識、表揚,這種賞識和表揚在學生內心中會變得廉價,失去其應有的激勵功能;唯有當表揚和懲戒辯證統一,當學生做出正確行為的時候給予適當的表揚,當學生做出錯誤行為的時候予以合理的懲戒,教師才能更好地履行自身的教育教學職責,在表揚和懲戒的教育藝術中促進學生發展。

二、無教育的懲戒可行嗎

無懲戒的教育是不可能的,教師需要運用懲戒和表揚辯證統一的教育藝術,來實現人格的培養、心靈的培育。但是,懲戒是否不需要任何的閾限或者約束,可以由教育者按照個人的主觀意愿去隨意把握呢?顯然,答案也是否定的。懲戒的合理性閾限就在于,它必須符合教育的需要,服從于教育的目的,必須能真正引導學生的健全發展。缺乏教育目的、不符合教育需要的懲戒,是一種“無教育的懲戒”。無教育的懲戒會使懲戒失去教育的目標指引,它違背了懲戒的教育性原則,在現實中是不可行的,原因在于:

第一,無教育的懲戒混淆了目的和手段的關系,它把懲戒本身當成了目的,從而忽視了懲戒的教育性。合理的懲戒行為,應當以人為本、以學生為本,把學生的身心健康發展作為懲戒最為重要的目的。但是,無教育的懲戒正好相反,它把懲戒本身當作了目的,為了懲戒而懲戒,這使得懲戒過程出現了只懲不教或者多懲少教的問題,使得懲戒失去了教育的作用,失去了正確的教育方向。當教育懲戒成為了失去目標指引的手段,這種手段只能是盲目的手段,它不僅無助于學生的健全發展,反而可能損害學生的健全發展。比如,當教師不是出于教育的目的,而是出于發泄個人憤怒的目的而懲戒學生時,這種懲戒行為不僅無助于學生的成長,反而會對學生的身心發展造成極大的傷害。為了發泄個人憤怒的懲戒,顯然是一種無教育的懲戒,它失去了教育的目標導向。無教育的懲戒最終往往會蛻變為“為懲戒而懲戒”“我想懲戒就懲戒”,而這種懲戒的邏輯顯然違背了教育的本質屬性。懲戒一旦失去了教育性,也就成為了教育活動中的“惡”。這種“惡”非但會傷害學生的身體健康,同時還會侮辱學生的人格尊嚴。也正因為如此,無教育的懲戒是不可行的,它是每一個教育者在教育活動中都必須堅決予以反對的。

第二,無教育的懲戒違背了教育的基本規律,它只是把學生當作客體對象來對待,通過恐嚇、威懾、責罵,甚至體罰的方式來處罰學生,其教育的效果是低下的。正如雅斯貝爾斯所言,這種懲戒已經成為一種控制、規訓,它是在“主客體完全疏離的情況下,將我(主體)的意志強加于他人”。這種意志的強加使得學生成為了教育懲戒下的客體對象,失去了自身的主體性,失去了人格的尊嚴,同時也失去了反思自身行為的機會。因此,馬丁·布伯把這種主客體疏離的關系稱為教育中的“我一它”關系,“我”面對的是客體化的他者,我僅僅把他者當作一個物化的對象來看待。在這種“我一它”關系中,懲戒也就成為了控制學生的手段,教師與學生之間的平等的主體間關系以及精神交往關系也就不可避免地走向了衰落。因此,在無教育的懲戒中,懲戒沉淪于這種主客體的疏離和對立,它不是指向培養受教育者的主體性,而是指向泯滅受教育者的主體性;它不是指向尊重受教育者的人格尊嚴和自由權利,而是指向剝奪受教育者的人格尊嚴和自由權利。由此,教育失去了主體間的心靈對話的可能性,教育成為了主客體二元對立的活動,它違背了教育的基本規律。顯然,這種懲戒無法達成教育的效果。

三、應當如何實施教育懲戒

懲戒應具有教育性,要符合教育的需要,服從教育的目的;無教育的懲戒只會傷害學生的人格尊嚴和身心健康。那么,教師應當如何實施教育懲戒呢?什么樣的教育懲戒才是真正具有教育性的懲戒?筆者認為,為了更合理地展開教育懲戒,使懲戒回歸于教育的目的,真正促進學生的健全發展,教師需要遵循以下幾條原則來實施懲戒行為:

首先,教育懲戒要尊重學生的人格尊嚴,真正做到“把人當作人來看待”,不羞辱學生,體面對待學生。關于這一點,哲學家康德的思想非常值得我們借鑒??档略凇兜赖滦味蠈W原理》一書中提出了道德理性的普遍原則,即“在任何時候都要把人看作是目的,永遠不能只看作是手段”。作為目的性的存在者,每個人都有自身的人格尊嚴和自由權利,包括未成年的學生,也有自身的人格尊嚴和自由權利。作為人,他在任何時候都不應該成為其他人或事物的工具,而只能是目的。從教育懲戒的角度觀之,教育懲戒也應當遵循康德的這條道德原則,即教育懲戒在任何時候都必須把學生當作“人”來看待,而不是把學生當作“物”來看待。教育懲戒不是試圖去控制學生、規訓學生,而是要以尊重學生人格尊嚴的方式去引導學生、促進學生。也就是說,教育懲戒的過程要始終尊重學生的人格尊嚴,避免對學生的侮辱,讓學生以體面的、有尊嚴的方式接受懲戒,對學生的錯誤行為施加懲戒和矯正的同時,能夠更好地保護學生的人格健全。唯有如此,教育懲戒才能既起到警示、勸誡的作用,同時又能很好地捍衛學生的人格尊嚴。

其次,教育懲戒要合乎法律的要求,要依法實施教育懲戒,在懲戒過程中不得損害學生的身心健康的基本權利。當前,《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律法規都明確規定,教師不得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不得以損害學生的身心健康的方式來實施懲戒。這就要求教師在行使懲戒權的過程中要遵循相關法律的規定,在法律所允許的范圍內展開懲戒活動。法律賦予了每個人以平等的生命健康權,這是任何人或者組織機構都不得剝奪的。對學生實施侮辱性、傷害性的體罰或者變相體罰的行為,難以形成積極的、正面的教育效果,它是一種既不合法也不合理的懲戒方式。這種懲戒方式在很大程度上對學生的精神生命、肉體生命等都造成了損害,這是教師在懲戒過程中必須避免的。顯然,在教育懲戒方式的選擇上,教師應當堅守法律的閾限,杜絕一切對學生的身心健康產生損害的懲戒行為,在保障學生的生命健康權的基礎上展開合理合法的懲戒活動,基于合理合法的懲戒來矯正學生的不當行為。

最后,教育懲戒也要講究程序正義,遵循民主的、公正的程序性原則。這就要求:第一,教育懲戒應當體現民主的原則,按照民主的程序來實施懲戒。比如,對于上課遲到的行為、不認真做早操的行為、侮辱同學的行為等,應當如何來懲戒?一方面應基于校紀校規,另一方面也可以通過民主的方式在班級內進行討論和表決,充分尊重學生的意見,基于民主程序來制定懲戒的基本規則。如此,教育懲戒可以避免教師的個人專斷,使教師不得按照個人主觀好惡來隨意懲戒學生,而是必須按照民主討論而制定的懲戒規則來懲戒學生。這既可以保障學生的權益,同時也可以使被懲戒的學生心服口服,從而提升懲戒的教育效果。第二,應當采取公平、公正的方式進行教育懲戒。教師與學生是平等的,教師可以對學生的錯誤行為進行懲戒,同時學生也可以對教師的不正當的懲戒行為進行申訴、抗議,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權益。教育懲戒行為的開展,應當允許學生表達不同意見,當學生認為教師的懲戒行為違法、違規的時候,或者當學生認為教師的懲戒行為侵犯了自身的合法權益的時候,學校就有責任組織召開學生申訴委員會會議或者學生聽證會,允許學生展開申訴、辯解以及權利救濟。這不僅可以對教師的懲戒行為起到監督和規范的作用,也可以使懲戒行為符合程序正義的要求,更好地保障學生的權益。

[葉飛,南京師范大學道德教育研究所,教授,博士生導師]

責任編輯 張楚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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