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軟嵌入:基層社會治理中政府行為與文化共同體的契合邏輯

2020-09-29 09:21陳天祥
關鍵詞:公共性鄉賢共同體

陳天祥, 王 瑩

一、新時代基層社會治理面臨的公共性困境

在相當長一段時間里,中國基層社會公共產品的供給都由政府主導,基層社會公共性的塑造主要依靠國家權力的滲透[1]。近年來,隨著改革深化和社會快速發展,基層公共領域內部結構也呈現出多元化變遷。

一方面,公民對原有公共性代理人的認同感出現動搖。適應中國行政體制改革的需要,國家在基層社會領域也不斷地進行改革嘗試,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逐漸承擔起繁重的社區管理任務,如計劃生育、城市管理、轄區三包、社會治安、殯葬改革、民事調解等。在維持這類工作的日?;\行過程中,由于財政來源依靠政府劃撥,組織管理和考核方式參照行政化模塊(崗位目標責任制、支書備案管理等)進行[2],基層群眾自治組織逐漸行政化和官僚化[3],有違其作為公共性代理人的初衷。

另一方面,原有的公共性塑造者在現代化發展進程中部分退出。改革開放前,基層社會的管理方式以城市單位制與街居制、鄉村人民公社制度呈現,整個社會被納入國家的權力支配體系和資源分配體系當中,公共性社會關系建立在國家權力支配關系的基礎之上[4],社會的政治中心、意識形態中心、經濟中心重合為一,國家權力在基層社會有著極強的社會動員與組織能力。隨著城鄉體制改革以及單位制的解體,社會分工和利益群體的分化為新興社會經濟空間的開放提供了可能,私營的、合資的或股份制的經濟組織形式出現,社會組織的發展有了體制外的成長空間,國家與社會也由此出現了制度性的關系調整。進入21世紀,市場化經濟體制改革帶來的紅利,不僅為基層社會中互助團體、商會、行業協會的進一步發展提供了便利,也助推了公眾對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的專業化、高端化需求,國家權力開始有意識將社會組織納入基層社會公共物品供給主體之中。在這一過程中,國家權力不再是制度來源和公共性塑造的唯一主體,國家權力在基層社會的定位發生了重大轉變。盡管基層社會治理的政治框架仍然根植于國家權威的合法性中,但國家權力在基層社會的動員方式已經轉變為以國家規范性權力為主、非規范性為輔的秩序形態[4]。

(一)國家權力的部分退出:外生權威減弱引起的公共性危機

在基層公共領域內部結構的變遷過程中,一方面,國家對基層社會的管理和控制方式實現了由“政社合一”向“政社分離”轉變,體制性權力從村社收縮至鄉鎮一級,多元的、異質的社會空間不斷擴大;另一方面,公民對公共事務的期望并未因規范性權力的減弱而降低,反而隨著國家權力的部分退出和公民意識的提升有了進一步要求。因此,公民寄希望于更有能力的基層社會主體充當社區公共權力的代理人。實際上,自2004年中共十六屆四中全會提出“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的社會管理格局后,諸如業主委員會、志愿組織、文藝性社團組織等多種形式的基層民間組織形態隨之出現,并在相關政策的扶持下得到蓬勃發展。在此背景下,國家權力的部分退出與國家對新興社會經濟空間的放開,為社會主體充當新的公共性代理人提供了可能。

然而,國家通過資源汲取推動政權現代化建設而留下的制度慣性[5]和基層社會長期積累中形成的習俗元制度[6]并未發生根本性轉變,基層社會組織在充當公共性代理人的過程中仍面臨著嵌入性的張力問題。

首先,行政化的基層群眾自治組織仍是基層社會治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國家權力長期懸浮于基層社會之上所形成的制度慣性也無法在短時間內釋放結束。這使得公民對社會組織充當新的公共性代理人既渴求又猶豫。

其次,在現代化的沖擊下,基于人情網絡的村落共同體逐漸向基于行政單元的社區共同體轉變,而傳統社會結構與文化價值沉淀下的宗族、血緣、道德規范等習俗元制度又未徹底從日常生活中消失。正式制度的缺失和非正式制度的無序運行,使得社會組織充當公共權力代理人面臨“進場難”問題。

最后,在各地對社會組織參與基層公共事務管理的外部法律環境尚不統一的情況下,縱使一部分基于地方文化形成的社會組織能順利“進場”,以利益互惠為基礎的基層人際信任網絡仍主導著組織網絡的外擴。這意味著,組織所能承擔的公共事務治理職能在較大程度上需要依托組織自身的影響力。在這種情況下,倘若組織內部的激勵機制和運作機制出現問題,則一項良好的改革措施極易背離初衷,進而引起“公共池塘”的治理悲劇[7]。

(二)基層社會組織的自主性不足:內生權威式微對公共性再現的裹挾

回顧現代國家的建設,政治現代化的發展具體表現為兩個方面:一是制度化,即國家適應性能力增強并不斷推動社會變革;二是參政化,即國家有能力將新生的社會力量納入制度之內[8]。黨的十八大以來,黨和國家的各項文件多次肯定了基層社會治理在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中的重要位置,對基層社會的描述也實現了從“社會管理”向“社會治理”轉變,較好地展現了國家適應基層社會變遷、推動社會變革的決心。在此基礎上,盡管基層社會組織在試圖擔任公共性代理人的過程中面臨著“進場難”和“公共池塘悲劇”的陷阱,但其仍是國家現代化和公共性再現的突破口。

從組織的進化形式看,各類基層社會組織可基于協同理論分為“自組織”和“他組織”兩種形式[9-10]。其中,“自組織”指那些在沒有特定外部作用下自行建立的有序結構群體;“他組織”則指在特定外部作用干預下獲得有序結構的群體。在國家權力部分退出基層社會后,不論是自組織還是他組織,組織內部的自主性成為其參與基層治理的主要倚靠。然而,在組織的實際運作中,受籌資渠道和孵化環境等影響,二者都面臨著自主性動力不足的問題。

基層社會自組織的自主性培育大多依賴草根精英的個人魅力和個人資源,組織運營的資金來源和利益分配受出資人影響大,核心人物與組織的存亡有著密切的依存關系,這使得組織的延續和穩定具有較大的不確定性。他組織大多借助政策扶持平臺(城市治理孵化平臺、培育資金等)而成立,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規避個人精英所帶來的不確定性。但是,正因為其孕育或建成的背景與正式機構有所關聯,在運作過程中若是不主動與正式性機構互動,往往會面臨技術性治理難題和后續信任危機;若互動過深,則又可能被反向形塑[11]。這使得他組織在既有治理任務完成后,要么疲于應付正式機構的評估,要么面臨后續資金審核等問題,一定程度影響其自由“退場”。由此看來,組織內部的自主性在通過日常運作中的行動策略得以創造的過程中,仍會受到原有基層治理邏輯的裹挾[12-13],社會組織作為公共性重現的切口還面臨著內生權威式微的問題。

二、新鄉賢:一種新的基層社會治理文化共同體

在上述背景下,要真正打造十九屆四中全會所提出的“社會治理共同體”,形成“人人有責、人人盡責、人人享有”的社會治理新格局,還需解決基層社會公共性重構過程中面臨的外生權威缺乏和內生權威式微的雙重困境。因此,本文立足于田野調查,以湖南省攸縣“鄉賢文化特色小鎮”建設經驗為例,試圖從傳統文化中吸取智慧,探討以新鄉賢為載體的社會組織重構公共權力的可行性,以期為基層社會公共性重構貢獻微薄之力。

(一)案例背景介紹

2015年,中央一號文件提出,要“創新新鄉賢文化,弘揚善行義舉,以鄉情鄉愁為紐帶吸引和凝聚各方人士支持家鄉建設”,新鄉賢首次出現在國家層面的政策文件中。2017年,黨的十九大報告指出,“要以培養擔當民族復興大任的時代新人為著眼點,強化教育引導、實踐養成、制度保障,發揮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對國民教育、精神文明創建、精神文化產品創作生產傳播的引領作用,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社會發展各方面,轉化為人們的情感認同和行為習慣”。在這一背景下,一些地方政府開始從傳統文化中汲取治理智慧。其中,新鄉賢群體作為傳統文化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聯結者,成為時代新人的重要代表,以此為載體產生的新鄉賢文化群體為新時代社會治理提供了新途徑,逐漸受到學術界和政策界的廣泛關注。

湖南省攸縣以新鄉賢助推基層社會治理的實踐,可追溯到國家正式政策文件倡導之前。攸縣地處湘東南、羅霄山脈中麓,南通粵港澳,北臨長株潭,西屏衡陽南岳,東與江西萍鄉、蓮花接壤,古有“衡之徑庭、潭之門戶”之稱,是中南楚文化的重要發祥地之一,具有深厚包容的歷史文化。2014年10月9日,中央電視臺《走基層·我眼中的鄉賢》首期以《回鄉(種文化)的赤腳教授》為題報道了攸縣籍退休教授夏昭炎先生在基層社會發展文化事業(種文化)的事跡,由此引發了該地區對鄉賢文化促進基層建設的一系列探討。

新鄉賢是對擁有一定文化知識、品德高尚且情系鄉里之人的統稱,源于中國傳統鄉土社會,又富有鮮明的時代特征。在漫長的中國歷史中,以鄉紳、鄉賢為基礎的傳統紳士制度始于隋唐時期,成熟于明清時期,它既是封建社會地方政治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封建皇權統治的基礎和重要保障[14]。新鄉賢出現于社會主義民主框架下,雖與傳統紳士一樣特指品德高尚的才能之人,但其并不屬于政治制度的一部分,“新”字將其組成結構和社會功能與傳統鄉紳、紳士、鄉賢等區分開來,具有鮮明的時代意義。事實上,新鄉賢是從地方基層走出去的具有一技之長的人,他們或致仕,或求學,或經商,以自己的經驗、學識、專長、技藝、財富和文化修養為家鄉的建設和治理貢獻力量。

在農村和中小城市精英人才大量涌向城市、基層治理主體和手段呈現多元化的背景下,新鄉賢身上散發出來的文化道德力量可以教化鄉民、反哺桑梓、澤被鄉里,其在鄉里、社區的威望對凝聚人心、促進和諧、重構社區公共性大有裨益?;诖?,筆者通過訪談和參與式觀察等調查方法獲取第一手資料,從外部權威來源和內部自主性建立兩個方面梳理新鄉賢在基層社會公共性重構中的作用。

(二)文化共同體外部權威的來源

1. 理論起源:文化軟治理理論

在單位制解體后的一段時間里,“社區人”概念引導著基層共同體建設的相關研究[15]。然而,現代國家的發展使得人與人之間、群體與群體之間聯系和交往的紐帶不再受到傳統血緣和地域的局限,社區共同體“脫域”(Dis-embeddedness)現象隨之出現[16],原始意義上的共同體概念逐漸瓦解。

依據奈伊(Nye)的觀點,治理能力包括以軍事、經濟、法律等硬性命令方式呈現的硬治理能力和以文化、意識形態、制度規訓等軟性同化方式呈現的軟治理能力[17]。在中國基層社會的治理過程中,硬治理表現為治理主體對基層社會公共秩序、公共環境和公共安全等方面的保障;軟治理則表現為治理主體對公民道德約束、信仰和文化傳承等意識形態方面的引導和教育[18]。在現代國家的發展進程中,若是執行和運用現代制度的人沒有從心理、思想、態度和行為方式上都經歷一個現代化的轉變,那么,無論硬治理下形成了多么完善的現代制度、管理守則和正式規范,在缺乏共同的價值認同時都如同空殼,將無可避免地遭遇失敗或畸形發展[19]。

由此可知,基于文化認同而形成的政治認同是基層社會治理的價值基礎,文化軟治理不僅是國家治理的工具性條件,還能通過“文化存儲”這個介質樹立國家信仰的價值標桿[20]。

2.建立動力:習慣機構與正式機構的聯結

從攸縣石羊塘鎮鄉賢館的建立過程看,基層社會原有的習慣機構是新的文化共同體建立的基礎與動力。2008年,攸縣籍退休教授夏昭炎夫婦于自家老房子建立了高橋文化活動中心,開展老年學校相關公益性活動。2009年,二人修繕老屋用于開辦書屋,籌措圖書上百冊,吸引了屋場周圍眾多少兒前來閱讀。之后幾年,少兒假期學校、廣場舞隊、保健操隊等各類興趣組不斷加入,至2011年底,老年學校、農家書屋、少兒假期學校已初成規模,基于高橋文化活動中心的精神文明孵化器逐漸形成。

在高橋文化活動中心發展的過程中,基層社會主體間的聯結方式出現了新的變化。一方面,日?;顒又嗟摹皣Z嗑”逐漸成為基層社會解決家庭糾紛、傳播最新便民政策的有效途徑,文化活動中心不僅擔任著文娛活動聚集地的角色,更成為居民日常生活的心靈寄托?!吧蟼€月我嬸子因為孫女不聽話和自家媳婦吵了幾句,結果當天廣場舞隊說U盤新曲子播不出來,讓她問問自家媳婦,兩人又好了”(田野資料FT2018082202YLJ);“老一輩們沒了田,總要做點事,年輕一輩看著他們有得消磨也都落得開心”(田野資料JS2018081002WSM);“我媽沒讀幾天書,有時候回來還能講幾句新政策”(田野資料JS2018081902CJT)。另一方面,文化活動中心規模的壯大,使各類正式組織對其的關注度逐漸提高,日?;顒舆\營所需的公共性資源紛至沓來。如:2016年8月,中宣部政研室工作人員來農家書屋調研并送來90本注音彩繪版圖書;2016年12月,《中國社區報》為活動中心捐贈價值10 000元的圖書。文化活動中心孵化出的各類文化小組因不同興趣聚集在一起,他們之間彼此信任,成為社區社會學所認同的精神聯合體、集體精神[21]和精神家園[22],具備了文化共同體的雛形。

之后,經各類媒體的反復報道,高橋文化活動中心得到了地方政府和社會各界的關注。2017年3月,縣委宣傳部、縣委組織部、鎮黨委、鎮政府有關人員前往文化活動中心調研,縣婦聯邀請9名孤兒到文化活動中心舉行戶外活動;同年4月,“農家書屋基層延伸服務調研工作座談會”在文化活動中心舉行,與會人員包括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工作人員以及省、市、縣、鎮等相關部門負責人。攸縣政府于2017年6月起先后投入50多萬元公共設施建設資金,用兩個多月時間將原高橋文化活動中心改造成新鄉賢文化的傳播基地,即現在的石羊塘鎮鄉賢館。

如圖1所示,到2018年底,鄉賢館形成了以農家書屋、老年學校、少兒假期學校、文體隊和軍鼓隊“五指成拳齊出力”的活動形式,包含以門前小廣場、館內小講堂、館旁小書屋(簡稱“門前三小”)為基礎的活動基地。在原有的鄉土共同體轉化為離土共同體的背景下,新鄉賢成為新時代文化軟治理的切入口,以其為載體建立的鄉賢館則成為習慣機構和正式機構之間的聯結紐帶,既引領著基層社會的文化回歸,又為文化共同體的形成提供了外在動力。

圖1 以鄉賢館為紐帶的文化共同體

(三)文化共同體內部自主性的產生

1. 新公共秩序的出現:個體歸屬與身份認同

以鄉賢館為核心的文化共同體的出現使得基層社會價值觀由原有生活形式中脫離出來,在既有正式制度的保障下,逐漸形成了以文化為紐帶、以道德規范和法理合理性為約束建構的新公共秩序。受文化本身所具備的公共性特點影響,這種公共秩序不僅是身份認同生成的結果,還是文化共同體內個體歸屬感產生的基礎,具體可從如下兩個層面理解[23]。

其一,新公共秩序所依托的權威系統,即鄉賢館有序運轉的規則體系和規則作用下的身份認同。在鄉賢館各類活動的實際運作過程中,活動舉行和群眾參與基本遵循著既定的時間表。其中,農家書屋常年工作日開放;老年大學每月初三、十六進行授課;文體隊除趕集日外,堅持每日活動(早上太極拳、晚上廣場舞等);少兒假期學校寒暑假開班,開班時間不少于15天;軍鼓隊無固定活動日期,遇文娛活動、大型節日等機動組織排練。這種年齡上的全面覆蓋和時間上的多重選擇,將個體無形地納入文化共同體之中,個體既是共同體活動的參與者,又是作用于共同體外的秩序維護者。

其二,新公共秩序內在的認知結構,即個體歸屬感產生所依靠的一套完整的價值系統。以村組路燈的修建和日常維護為例,2017年,為方便網嶺鎮羅家坪村村民出行,作為當地新鄉賢一員的譚春生主動找村組長商量,提議將組道路全部裝上路燈,由他想辦法集資。聽到消息后,村民們開始自發聯系他,關心起資金問題?!袄献T是個好心腸的人,原來村里修路、架橋、搞水利建設,都主動參加,還不要一分錢工錢”,“他把女婿給的8萬塊錢都拿出來了,那我們肯定也要表示點,都是做好事” (田野資料FT2018081002TXD);“他說裝路燈,這個事情肯定能辦好,一家出點,錢也不多,子女們過年回來看著也好看”(田野資料FT2018080902PZN)。2018年初,利用譚春生自籌和村民們自發拿出的資金,羅家坪村完成了組里路燈的購買與安裝。在譚春生的四處奔走下,“其他在外工作的人員,也自發出資出力參與家鄉建設,為村民服務”(田野資料FT2018081001XYZ)。作為新鄉賢的譚春生憑借著根植于日常生活的道德口碑,塑造了群眾對新鄉賢文化的價值認同,并引領了集體行動的產生。集體行動的成功出現,肯定了集團內個體作為行動者參與集體行動的自我價值,而成果共享時所附帶的集體榮譽感和歸屬感又為下一次集體行動的出現提供了可能?!斑€真像‘溫良恭儉讓,人人正能量’(1)“美麗石羊塘,鄉賢在身邊,溫良恭儉讓,人人正能量”是石羊塘鎮鄉賢館門口最大的標語,源自子貢對孔子的評價“溫和、善良、恭敬、儉樸、謙讓”,被當地廣泛用于鄉賢文化宣傳材料中。說的那么回事,看我們這邊弄得好,譚家垅(社區)那邊也有人出錢修路燈了”(田野資料FT2018081001PZN)?!?譚家垅社區)外面工作的都聽說了,路燈的電費他們約好了按時付過來,不要集體出一分錢,也不用有意地催誰,都是自覺自發地把電費存在村里?!?田野資料FT2018081001XYZ)在集體行動持續推進的過程中,群眾基于道德口碑形成的價值認同逐漸擴散為個人對文化共同體的身份認同。

由此可見,新鄉賢群體所引領的集體行動來源于并影響著群眾的日常生活,基于新鄉賢文化所形成的新公共秩序根植于公民對道德規范和法理合理性的價值認同之中,它既是個體對文化共同體身份認同的表現形式,也是基層社會公共意志轉換為公共信念的有效途徑,通過教化和同化的方式影響著基層社會的價值系統。

2. 新公共秩序的維系方式:行為導向與行為歸化

文化軟治理目標共識是充分聚合政府、市場和社會等所有相關者的共同體利益網絡和多元文化訴求[23],由此延伸出的基層社會治理不僅意味著治理主體的多元化、公共權力和資源的分散化,還包括多元治理主體公共責任的明確劃分和承擔[24]。從這個角度出發,在討論以鄉賢館為載體的文化共同體如何維系其公共性時,仍需梳理其與政府行為間的關系。

從已有研究來看,文化所形成的理性價值權威在基層治理中往往并非直接發揮作用,而是把國家治理寄托在文化政策框架之內[25]。因此,國家權力部分退出后,政府雖不再對社會進行強制性管控,但仍保留由制度化渠道、非制度化渠道和社會網絡共同構建等中介途徑與社會群體和個人互動的權利,這個過程便是埃文斯(Evans)所說的“自主性嵌入”[26]。在本案例中,這種嵌入主要通過行為導向和行為歸化的方式體現。

一方面,政府通過行為導向的方式對公共治理的目標進行引導。以新鄉賢文化下“門前三小”(小書屋、小廣場、小講堂)的發展為例。2016年,株洲市政府提出全面啟動村級文化服務中心建設,之后的兩年間,攸縣的5 087個村民小組通過村民自籌、政府配置的形式陸續增添了籃球架、乒乓球臺等體育器材,到2018年,全縣已建成1 000個組級文化服務中心。然而,“由于距離、資源分配等原因,實際開展文體活動時居民大多都很被動”,“基層文化的發展和服務重在氛圍、難在常態”,“如若群眾家門口就有‘小舞臺’存在,就可以自發組織廣場舞、讀書會等活動,‘政府搭臺,群眾唱戲’便能成為常態”(田野資料FT2018081601YXY)?;诖?,在組級文化服務中心建設的基礎上,攸縣黨政部門負責人和工作人員深入挖掘鄉村文化建設過程中的痛點與難點,提出將公共文化服務點搬到家門口,以10分鐘路程為標準進行“門前三小”建設,讓更多的群眾享受到便捷的公共服務。各鎮“門前三小”發展所需的資金主要依靠新鄉賢自籌和引進外資等方式獲得,如網嶺鎮于2016年自發籌措20萬元建成門前小廣場等項目。在這一過程中,政府實現了由組織者、出資者向集體行動的主導者、參與者的轉變,用行為導向的方式保障了以文化為紐帶的基層公共服務供給。

另一方面,政府通過行為歸化的方式對共同體內成員進行組織同化或教育。從本質上看,因公共利益的存在,多元主體參與基層社會治理仍是一項集體行動,那么,新公共秩序下公共性的維系也無法避免地要考慮集團內廣泛存在的“搭便車”現象。實際田野中,政府在進行自主性嵌入時也確實遵循了奧爾森為避免“搭便車”行為所設計的強制與選擇性激勵相結合的組織策略[27]。強制策略表現為政府在新鄉賢文化基本形成后,將地方產業發展和群眾經濟生活也納入文化軟治理范圍內,用行政規劃的方式促使集團內成員參與集體行動。2018年,石羊塘政府與專業文化機構合作,先后投入70萬元打造鄉賢文化特色小鎮,從稱呼上改變了傳統意義上基于行政區劃的鎮級單位,以期對集團內成員進行組織同化。在選擇性激勵策略方面,2017年底開始,石羊塘鎮開展了“尋找身邊新鄉賢”評選活動,通過各村(社區)征集、鎮政府與第三方公司的走訪考察、政治審查、網上投票等一系列程序,對積極參與集體行動的成員授予“新鄉賢”“十佳鄉賢”等稱號,并通過各種媒體宣傳他們的事跡。在取得良好的社會效應后,石羊塘鎮于2018年舉辦了“第二屆十佳鄉賢評選”活動,使這種選擇性激勵方式以習慣制度的形式延續下來。

三、軟嵌入:基層政府行為與文化共同體的契合機制

嵌入性理論最早出現在波蘭尼(Polany)對工業革命前后經濟體系與社會體系二者間嵌入( Embeddedness)關系的描述中。他認為:“經濟作為一個制度過程,是嵌入在經濟和非經濟制度之間的?!盵28]之后,格蘭諾維特(Granovetter)運用關系嵌入性和結構嵌入性的框架闡明了人和組織所處的社會關系,將嵌入性從雙邊聯系階段推進到多邊聯系階段[29]。此后,嵌入性理論受到了學者們的廣泛關注,并出現了與政治、文化、制度等因素相結合的嵌入性治理,即國家運用自身的政治、組織優勢整合社會資源,并通過滲透、宣傳、動員等方式將國家權威嵌入社會內部的結構、關系和規范之中的理論[30]。

在基層社會治理的研究中,嵌入性治理通常以國家依靠行政手段或制度性規訓對社會進行監督和引導的“硬嵌入”形式呈現。國家權力部分退出以及社會公共空間放開后,硬嵌入成為國家權力引導社會組織參與社會治理的主要途徑:一方面,國家借由正式制度、組織架構和利益誘導等硬嵌入途徑對非正式組織的合法性地位、內部結構和社會資源進行積極的形塑;另一方面,非正式組織又依據自身的利益訴求進行策略性行動,以反嵌入和妥協的形式作用于社會治理[31]。然而,硬嵌入從本質上遵循的仍是一種制度性、灌輸性和責任無限性的行動邏輯[11],基于這一邏輯下的國家權力擔任著嵌入主體的角色,與非正式組織間的互動沒有明確的邊界限制,故而往往會出現根據行動需要主動調適其嵌入力度并試圖加深其嵌入層次的情形;而作為嵌入客體的社會組織,要么為維系其行政性資源和合法性地位而主動接受調適和國家權力的形塑,要么由于依賴關系難以自主“退場”而被動接納硬嵌入程度的加深。在二者深入和持久的互動博弈中,無論上述哪種形式的接納,都將帶來社會組織內部結構僵化和治理效果內卷化等問題。

因此,在權威主體自覺性的制度安排、利益主體策略性的調適行動以及人際能量場賦予的行動能力的運行機制下,如何保證地方政府嵌入性行為與基層社會內生秩序的平衡,成為避免治理效果內卷化的關鍵因素[32]。

回顧中國基層社會的發展,傳統社會中鄉紳或士紳長期占據著治理主體地位,帝國邏輯下的府際關系通過正式和非正式兩種形式共存并行與相互依賴的關系來有效緩和權威體制與有效治理之間的矛盾,實現統一性和靈活性的兼容[33]。因此,傳統基層社會的政治秩序較多地依賴于基層文化網絡中蘊涵的文化權力和自治實踐。這種借由文化權力所形成的柔性和簡約治理方式一直是幾千年來中國鄉村社會有序統治的密碼[34]。從這一角度出發,現代基層社會所產生的多元文化可以看作時代發展的產物,它既是一種思想積淀、一種歷史流變過程、一種文藝批評理論,更是一種政治態度和政治認同、一種意識形態的綜合體[35]。隨著傳統村落共同體和行政單元共同體的解體,利益分化的組織形態、契約主導的市場秩序、組織化的社會關聯正在重塑基層社會的公共秩序,運用文化軟治理整合基層社會中多元主體的理性共識,能為政府行為的嵌入和基層社會的內生秩序提供價值指引。

基于上述“嵌入性”和“軟治理”的討論,本文將田野調查中所觀察到的基層政府行為用“軟嵌入”一詞來概括(2)“軟嵌入”一詞最先出現于張雪、甘甜[11]的研究中,指社會組織通過軟性的關系、資源和結構嵌入實現與其他主體有效合作的一種方式。本文的“軟嵌入”概念受此啟發,但重點關注基層政府對文化振興和治理方式所做出的行為調適與策略性回應,是對基層政府行為的討論。,其形成過程既囊括了基層政府利用嵌入性行為對新公共秩序的維護,又展現了軟法和道德規范所形成的文化軟權力對基層群眾集體行動產生的推動作用。

圖2 軟嵌入邏輯作用于基層社會治理的運行機制

如圖2所示,橫向上看,傳統道德規范和法理合法性下形成的新鄉賢文化有著符合時代發展的多元價值,擔任著聯結傳統文化與現代公民精神的角色,由此產生的文化共同體既包含了柔性的人文關懷(文化認同),也囊括了理性的契約精神(身份認同),能有效促進群眾意愿和利益表達。文化共同體的出現促使國家借助文化威權而不是企圖取代它來實現基層社會的局部整合,進而通過行為導向和行為歸化的方式維護著基于文化紐帶所形成的新公共秩序,有效緩解了基層社會公共性重構面臨的雙重困境。

縱向上看,松動的威權主義政策為新鄉賢群體和新鄉賢文化的發展提供了公共空間,基于新鄉賢文化形成的文化共同體在實踐中對基層社會的習慣機構和正式機構進行了整合,并采用半正式的方式進行著半行政式的治理。其中,以基層政府為代表的行政性機構一方面通過“嵌入性行為”促使基層社會公共秩序變遷;另一方面又借助“文化軟治理”所形成的軟權力機制驅動著基層群眾的集體行動,進而引導了基層社會治理格局的轉變。

四、軟嵌入邏輯下的基層社會治理新格局

過去我們講基層社會治理,通常都假定治理的主體是政府、對象是社會,是政府的社會治理,由此產生的治理成效大多停留在政府考核層面,與人民群眾的獲得感、滿意度關系不是很大[7]。軟嵌入邏輯下的基層社會治理格局則發生了新的變化,這種變化既整合了基層社會發展本身所蘊含的主流價值觀和公眾生存方式;又使得基層社會公共性建構和民主化建設下沉到基層群眾的日常生活之中,是一種主體間地位平等化、秩序規范互嵌化、成果評估方式多元化的新格局,具體可從如下三個層面理解。

第一,新的社會治理格局下,成員之間的主體地位趨于平等,社會組織和群眾不再局限于在執行階段參與社會治理,更能通過文化共同體來共同規劃社會治理的目標、共同設計社會治理的政策。新的治理格局下,基層社會的公共性建設依賴于基層群眾對政治合法性和文化共同體的價值認同,它既包含了治理主體對自我存在的全面理解,也凸顯了國家權力對社會發展的整體觀瞻。同時,以個體、社會組織為代表的治理主體不但處于行政規劃所建構起來的區域共同體中,也處于基于文化性建構起來的文化共同體之中,他們在參與基層社會治理時,既能根據行政供需來調整決策和行動,也能根據其所屬的文化網絡為己發聲和彼此互動。

第二,新的治理格局下,基層社會的秩序逐步向國家的規范性權力為主、基層社會的非規范性權力(基層群眾自治組織)以及基層社會規范(習俗、慣例等地方性知識)為輔的秩序形態轉變。文化共同體的出現融合了基層社會約定俗成的潛意識和人民群眾的精神文明需求;它與中華傳統文化一脈相承,既有道德文明的柔性關懷,也具備了文化軟權力的政治張力。因此,軟嵌入邏輯實現了國家法與民間法的混融和互嵌,使得基層社會的秩序運作不再局限于國家與社會的二元對立結構,而是將國家權力寓于基層社會幾千年來的傳統文化和道德習俗之中,為國家與社會的良性互動貢獻了良策。

第三,新的社會治理格局下,治理成果的評估不再局限于政府考核層面,還與治理主體的滿意度息息相關。新的治理格局下,參與基層社會治理的諸多行動者之間存在著基于文化多元發展的共同利益,如個體能借此獲得的精神文明需求、新鄉賢能借此獲得的道德名譽滿足,以及基層政府能借此獲得的文化產業收益。在這種共同利益的驅使下,基層社會治理中的每個主體都是參與者,也都是利益既得者,改變了原有治理格局中基層政府單方面將治理成果轉變為政績利益的情形。在這個基礎上形成的治理成果既是基層社會集體行動的表現形式,也是群眾、社會組織對政府行為進行約束的工具和保障,治理成果是否合格不再是基層政府的一家之言,而是以多元評估的形式展現,既實現了社會主體對政府行為的約束,也保障了社會治理能力的有效提升。

由此,新的治理格局下,個體、社會組織不只是在執行階段參與了社會治理,還共同探索了社會治理的工具,共同開展了社會治理實踐,擴展了原有治理格局中“參與”二字的內涵,為實現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提出的建設“人人有責、人人盡責、人人享有的社會治理共同體”提供了可能。當然,基層社會的多元化情形是由基層社會的文化根基和其他因素共同構成的,軟嵌入邏輯將當下的基層社會視作文化、政治、經濟等因素之間的互動場域,這就意味著軟嵌入并不是一種徹底的文化治理理論,而旨在呼吁學術界和政策界建立基于軟嵌入的多元治理模型,以此探索治理現代化背景下的社會治理共同體的發展。因此,在運用軟嵌入探討基層社會治理的新格局時,仍需警惕行政先導和過度嵌入所帶來的行政化、精英化的陷阱。

實際上,在新鄉賢參與基層社會治理的實踐中,仍存在地方政府為了迅速營造多元治理的格局,而通過行政推動的手段選擇性地培植一些典型的情形。這種拔苗助長的方式,不但不能促成社會治理的內源式發展,反而會回到硬嵌入的邏輯圈中,既削弱了政府與社會、群眾的整體互動,又與頂層設計所提倡的群眾路線背道而馳。所以,在使用軟嵌入推動基層社會治理格局轉變時,一方面應時刻關注社會治理主體自主性的維系,切勿操之過急;另一方面還要盡可能擴大選拔和推舉面,著力防范脫離群眾、精英化轉變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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