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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最小干預原則的發展歷程及內涵
——兼議其在中國的應用與發展

2020-11-06 08:24龔德才龔鈺軒
東南文化 2020年5期
關鍵詞:文物保護文物原則

龔德才 于 晨 龔鈺軒

(中國科學技術大學科技史與科技考古系 安徽合肥 230026)

內容提要:“最小干預原則”作為一項基本的文物保護原則,其形成與發展伴隨藝術和哲學思想的發展,經歷了漫長的循序漸進過程。自18世紀以來,過度干預對文物的破壞促使文物保護意識發生轉變,溫克爾曼、卡瓦薩皮、卡諾瓦等藝術家相繼提出最小程度干預的思想。至20世紀,最小干預原則正式成為文物保護中一項基本原則并不斷地發展、完善。最小干預原則應依據具體的保護對象、條件和目標,盡量避免不必要的保護行為,爭取保留文物最大的價值。這一原則理念進入中國后也經歷了從“理念沖突”到“達成共識”的過程,在吸收國際普適性保護理念的基礎上,結合我國的文化背景及逐漸完善的保護經驗,成為適用于我國文物保護的重要準則。

在文物保護發展的歷史中,由于人們對文物保護目標和意義的理解不盡相同,過度干預的案例時有發生。在19世紀巴黎圣母院的修復中,“風格式修復”代表人物杜克(Viollet-le-Duc)為使建筑風格完整統一而對教堂塔尖等多處進行了明顯的改動,并根據靈感添加了教堂歷史上從未存在過的石像怪。雖然杜克的修復富含浪漫主義色彩,但顯然破壞了文物的歷史價值。隨著人們對歷史真實性的重視,文物保護也從受個人風格品位影響轉變為以客觀事實為依據,在此基礎之上,人們開始反思文物干預程度并逐步確立了“最小干預”這一原則。

“最小干預原則”指在保證文物安全的基本前提下,通過最小程度的介入來最大限度地維系文物的原本面貌,保留文物的歷史、文化價值,以實現延續現狀、降低保護性破壞的目標。本文從藝術、哲學角度分析最小干預原則的思想淵源,探究最小干預原則形成及發展過程,進而揭示其內涵,力求更為全面而深入地理解最小干預原則。

一、最小干預原則的思想淵源

(一)藝術理論對最小干預原則形成的影響

美學理論的發展影響著人們對藝術品價值的評判,不同的藝術風格和價值取向也成為制定文物保護原則的重要依據,而在與文物保護息息相關的藝術領域中,藝術理念的演變也促進了最小干預原則的形成。早在文藝復興時期,貴族們為了彰顯地位而開始大規模地收藏藝術品碎片并委托藝術家進行修復,雕塑、繪畫等藝術品便成為早期的主要修復對象。在這一時期,如何對藝術品進行干預也引發了社會爭議,雖然對殘損藝術品進行美學復原成為當時主流的修復方式,但也有部分藝術家因崇尚古跡之情而提倡不予以干預。啟蒙運動時期,德意志藝術史家溫克爾曼(Johann Joachim Winckelmann)倡導的批判性藝術研究理念促使他用謹慎的觀點來對待文物保護工作,溫克爾曼進而提出應明確辨別作品的真偽以及“原物”和“添加物”,避免多余的修復行為誤導后人。在溫克爾曼思想的影響下,18世紀意大利的卡瓦薩皮(Bartolomeo Cavaceppi)也對干預的程度提出要求,即過多修復殘缺的文物反而會破壞文物的美觀,為呈現表面光澤而去除雕塑的歷史痕跡也不利于長期保存。溫克爾曼與卡瓦薩皮的修復理念不僅應用在羅馬蒙地奇托利奧方尖碑(Montecitorio Obelisk)等多處修復實踐中,也對最小干預原則的確立起到了推動作用。

圖一// 文物保護中主體與客體間的關系

起源于中世紀禁欲主義而盛行于20世紀的“極少主義”,其藝術理念同樣強調藝術家對作品進行最低限度的干預,“極少主義”是一種通過不斷簡化無用的元素,盡可能少地使用色彩和手段,用最簡潔的元素進行創作的藝術流派。20世紀美國藝術家唐納德·賈德(Donald Judd)創作了第一件“堆疊塊”式極少主義雕塑,他將同等規格的矩形元素從上到下以同一間距固定在墻壁上[1]。整個作品看似單調,卻通過簡單的幾何圖形和反復排列的構圖形式精準突出色彩、材料及空間關系,排除了多余的個性化元素,便于觀眾更理性地欣賞作品的純粹本質。由此可見,極少主義思想注重追求簡潔的形式,摒棄藝術品創作過程中摻雜的主觀因素和無用的裝飾細節,強調對整體的追求,以求最大限度地考察藝術品本身[2]。極少主義等藝術理念的發展為最小干預原則的發展形成提供了思想依據,在這一創作理念的影響下,最小干預原則要求在保護過程中采取盡量少的人為干預,以保持文物的純粹性和真實性。

(二)哲學思想對最小干預原則形成的影響

文物保護中涉及保護主體與保護客體,其間必然存在著一定的哲學關系(圖一),人們在實踐中形成保護意識并對之不斷提升、完善,進而形成以最小干預原則為代表的共識性保護理論。不同時期的哲學思想也深刻地影響了文物保護理論的發展。自古希臘時期赫拉克利特(Heraclitus)等率先思索何為世界的本原以來,哲學家們就試圖通過理性概念來解釋所觀察到的復雜世界。文藝復興時期貝洛里(Giovanni Pietro Bellori)、拉斐爾(Raffaello Sanzio da Urbino)等藝術家受新柏拉圖哲學思想(Neo-platonic philosophy)的影響,認為藝術創作是為了追求“理想之美”而對現實的模仿,這一時期的“保護”便成為復原、再現藝術造型的行為,對文物的干預程度達到了最大化[3]。17世紀法國哲學家笛卡爾(Rene Descartes)以力學運動規律為依據解釋自然現象,開啟了近代唯物主義的序幕,人們從浪漫主義時期追求風格等主觀形象的統一轉變為更多地關注客觀材料;隨著黑格爾(Georg Wilhelm Friedrich Hegel)、費爾巴哈(Ludwig Andreas Feuerbach)、馬克思(Karl Heinrich Marx)等哲學家對主客體關系的進一步認識,文物保護從個性化創作行為向保護文物客觀真實狀態發展,進而明確了最小干預原則的目標。

哲學思想的發展使人們對干預行為有了進一步理解。20世紀西方哲學家胡塞爾(Edmund Gustav Albrecht Husserl)創立的重要思想流派“現象學”將“現象”作為研究對象,“現象學還原”作為“現象學”的方法論,主張回到事物的本身,強調通過懸置原則將主客觀存在問題排除在外,而純粹地對“意識對象”進行分析和描述,進而來探究原始意識活動的本質問題[4]。胡塞爾所提出的哲學思想是倡導人們回到純粹的自我思考、探究事物本質結構的狀態,這對布蘭迪(Cesare Brandi)所提出的藝術創造現象學理論具有重要影響。布蘭迪運用批判的方法對藝術創作活動進行描述,他認為藝術創作發源于藝術家腦中構思出來的偶然性靈感,這種意識活動是現實世界中沒有與之對應的“純粹的現實”,而藝術品問世就是將“純粹的現實”以物質材料的形式構建出來并賦予意義的過程。正因為藝術創作過程的獨特性,使得藝術品的外觀、材質等無法復制,布蘭迪在修復理論中更加強調歷史與文化真實對于文物保護的重要性,這些哲學思想為最小干預原則的形成奠定了邏輯基礎。

二、最小干預原則的形成及發展過程

(一)最小干預思想的萌芽

16—17世紀西方美術作品收藏之風盛行,墻畫分離法、壁畫固定法等保護方法也隨之發展。由于藝術家們的保護方法和理念各異,根據實際需要重新繪制、局部割裂原畫等過度干預的案例屢見不鮮。貝洛里在指導拉斐爾保護壁畫工作中提出要“給予最大程度的關心”,馬拉塔(Carlo Maratta)受其影響也在壁畫保護中運用重新補繪的方法,然而上述的保護行為并不利于藝術品的完整保存。

至18世紀,文物保護思想發生了轉變,人們逐漸認識到早期的過度干預破壞了作品本身的藝術價值和歷史價值。因此,在修復過程中是否應采取更多的干預措施引發了激烈的討論。彼得羅·愛德華茲(Pietro Edwards)主張尊重原有的藝術品,反對肆意地添加或刪減??ㄍ咚_皮也認為對殘缺藝術品進行過多的干預不能稱為保護行為,在背景資料尚不清楚的情況下也不應進行復原;同時他提出保護應以文物的創作思想為依據,違背原有的藝術品風格則會影響后人的觀賞及研究[5]。盡管此時并未出現代表性的保護理論,但藝術家們嘗試尋求一種更為理性的保護方法。正是人們在保護過程中不斷地反思和探索,才促使最小干預原則逐步形成。

19世紀初期最小干預原則的思想萌芽——極少主義保護思想開始形成,意大利新古典主義雕塑家卡諾瓦(Antonio Canova)提出了“極少主義”思想。他堅持認為修復面臨著風險,需要判斷干預的后果,而以當前的修復技藝無法保證修復質量為由拒絕修復著名的古希臘“埃爾金大理石雕塑”(Elgin Marbles)。因此,要盡可能采取較少的措施對文物進行干預,維持文物的現狀,能不動的就不動[6]。同時,他提倡古建筑保護應控制在最低的需求限度內,僅限于最基本層面的維持和加固即可,并主張維護完整性才可以彰顯出文物的價值,因而必須充分尊重和保護歷史的真實性[7]。羅馬斗獸場的第一次修復即踐行了這一思想,多次地震致使羅馬斗獸場發生嚴重的傾斜,木構支架岌岌可危。修復師通過在破損部位砌筑扶壁、拱內砌墻等方式對斗獸場進行基本加固和穩定,以維護斗獸場的歷史原貌??ㄖZ瓦的“極少主義”思想更強調保存羅馬斗獸場每一個建筑殘片的原始狀態,并非刻意地進行復原,這次干預行為不僅充分體現了修復師對古代遺跡的崇敬之情,最大程度地保護了前人的精神文明成果,還為最小干預原則的正式提出奠定了思想基礎。

(二)最小干預原則的正式提出

20世紀以來,隨著新的史學意識和哲學思想的發展,意大利學派更加注重尋求藝術欣賞性與歷史真實性之間的平衡,進而形成了較為折衷和成熟的保護理論。評價性(又稱鑒定性)修復代表人物布蘭迪認為藝術作品是不可分割的整體,即使藝術作品的碎片也具有“潛在的一體性”,保護便是重現“一體性”的行為。保護不是為了追求藝術性而重新翻新,也不是根據推測使其重現初始的狀態,而是確保這些傳遞藝術形象的材料可以傳承下去。以始建于9世紀的意大利標志性建筑——圣馬可鐘樓(Campanile di San Marco)的修復為例,相較于大規模的重建行為,布蘭迪認為同樣滿足保護目標的小范圍的干預行為更利于歷史建筑的長久保護[8]。

因此,布蘭迪在《修復理論》中正式提出了最小干預原則,即應最大程度地維護保護對象的內在本質,避免對其進行實質性改動[9]。最小干預原則要求在保護工作中避免經驗主義,從藝術作品本身出發,依據美學和史學價值判斷干預的可行性,并對重建“潛在一體性”的修復限度作出規定,即應避免違背客觀性的造假行為,不要掩蓋原有的歷史痕跡[10]。同時,最小干預原則禁止修復師在修復中發揮想象力,防止其擅自修復殘片使其達到所謂的“完好”狀態。藝術作品的創作意識和手段具有獨特性,若為追求藝術效果而進行過多的個人解讀,則陷入了過度修復的誤區。布蘭迪所提出的最小程度干預的修復思路,不僅奠定了主流修復理論的基礎,還為早期藝術作品的保護工作提供了重要的實踐依據。

(三)最小干預原則的發展

第二次世界大戰中大量文物被掠奪,古建筑物也遭到不同程度的損毀。戰爭結束后,工業文明和城市建設的快速發展使歷史建筑面臨著拆毀、重建問題,而現代主義對古跡價值和歷史環境的沖擊也引發了采取何種方式進行干預的討論[11]。為適應時代的變化,1964年“第二屆歷史古跡建筑師及技師國際會議”(International Congress of Architects and Technicians of Historical Monuments)對古建筑的干預程度提出了更嚴格的要求,會議通過的《威尼斯憲章》(Venice Charter)規定,“任何添加均不允許,除非它們不至于貶低該建筑物的有趣部分、傳統環境、布局平衡及其與周圍環境的關系”,同時提出要避免過度使用修復材料,避免對保護對象造成不必要的損傷[12]?!锻崴箲椪隆芬宰鹬乜陀^史實為干預的前提條件,強調各個時代的歷史痕跡都應予以保護,在保護過程中控制保護的限度和范圍,不得憑空想象進行干預,盡可能少地介入,以保證文物的歷史真實性,為世界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提供了國際公認的綱領性的保護準則。

1972年意大利公共教育部頒布的《修復憲章》(Italian Restoration Charter)延續了《威尼斯憲章》最小干預原則的指導思想,其中提到“適應性利用工作應限于最小限度,一絲不茍地保護外部形式,避免對古跡的類型性特征、結構性有機體、內部流線順序進行敏感改動”,“應從實質性保護的角度審視所有的修復操作,尊重后來添加的元素,且無論如何應避免翻新式或復建式干預”[13]?!缎迯蛻椪隆芬宰鹬夭⒎雷o各種構成元素的真實性作為保護的基本要求,將其視為任何干預行為的優先考慮條件,只有在必要的情況下方可進行最小范圍的干預,例如在對壁畫除塵時,應盡可能少地去除原本的粉化顏料,在對雕塑機械清除時不能影響雕塑本身及固著在上的材料等?!缎迯蛻椪隆匪贫ǖ倪@些保護標準對古建筑保護、繪畫與雕塑的除塵、清洗、加固等都有著重要的意義,同時又為世界各國的保護實踐提供了指導方法。

三、最小干預原則的內涵

我們對于文物保護的認識是一個不斷深化的過程,從對文物本身藝術及歷史價值的認可到思考如何最大限度地保留文物信息,藝術、哲學思想都對當今文物保護原則的形成有著不可小視的推動作用。也正是因為保護措施不當會對文物產生不可逆的損害,在文物保護中實現最小干預則顯得尤為重要。

文物在長期的埋藏過程中與周圍環境產生直接或者間接的聯系,文物實體的平衡狀態因此遭到破壞。雖然文物在過去某個時空中的狀態是不可知的,但文物所發生的變化都是各方面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因此,文物的老化并不是絕對的偶然現象,而是相對必然的客觀結果。在特定條件下文物的老化仍有規律可循,這就為文物保護行為提供了理論依據。

一般來說,我們通過統一的標準來對行為結果進行評價,但當評價對象復雜多樣、存在條件和目的不盡相同時,往往難以對其實施統一的評價。不同的文物保護對象材料不同,所采取的保護措施不同,處于自然環境之中的文物與恒溫恒濕條件下的館藏文物的保存要求也不完全相同;又加之科學技術的進步也會促使新的保護技術的出現,這些不確定性因素致使最小干預這一原則并不能一概而論[14]。因此,最小干預原則具有相對性,應按照特定的時間、空間及保護對象和保護目標具體而論。最小干預原則并不代表片面地追求最小程度的保護,甚至不采取任何保護措施的極端方式,這種機械化的保護理念顯然并不有利于文物的長久保存。最小干預原則即以實現保護文物安全這一目標為前提,在文物受損且在對文物本體進行必要干預的前提下盡可能地最小幅度地干預[15]。從本質上來說,最小干預原則強調的是最大程度地維護文物的真實性,即通過最小程度的介入來最大限度地保留文物的歷史信息和維系文物的原本面貌,使文物的歷史痕跡真實準確地留存下來。

四、最小干預原則在我國的應用與發展

(一)從“全面恢復”到“最小干預”

我國自古以來便有尚古崇古的文化傳統,但由于對古建筑的修繕多出于實用目的來延續其壽命,較少關注其歷史真實面目,在歷朝歷代的修繕中大修甚至重建等干預行為并不少見。20世紀初,在西方文物保護理念的影響之下,我國政府及學者愈發重視文物保護,我國近代文物保護理論在大量古建筑保護實踐中逐漸形成。1930年我國第一個專注于傳統建筑保護與研究的學術團體——中國營造學社正式創立。學社一方面積極吸收西方優秀的建筑保護技術,以專業視角勘測建筑,明確古建筑病害產生的原因并制定保護方案,支持必要時在古建筑保護中使用新材料進行加固、防腐處理;另一方面,也提出盡量保留原有結構,在結構上實施最小干預的修繕原則。這一原則雖然僅限于結構層面,但此時在保護中除考慮文物歷史和藝術價值外,轉而開始重視文物本體的安全性問題,一定程度上避免了為“煥然一新”而拆舊建新等大范圍干預行為。

1932年梁思成在《薊縣獨樂寺觀音閣山門考》中結合我國建筑特點提出以保存現狀為主、以恢復原狀為最高目標的修繕原則,對干預行為更為慎重,盡量保留建筑物的歷史特征,在證據充足的條件下才可進行復原,成為古建筑保護中一項重要的指導原則。但由于對文物“原狀”的理解存在偏差,在早期保護實踐工作中不難發現為全面恢復初建時狀態甚至不惜拆除后人添加物等過度干預的案例。20世紀70年代山西五臺山南禪寺的修復中為恢復唐朝初建時狀態而對殿頂、門窗、脊獸等多處進行改動,并將唐代柱子外皮貼在新柱子表面,以追求古香古色的效果,使其與原貌截然不同[16]。福州華林寺大殿是江南現存最早的木質建筑物,由于年久失修,大殿構架歪閃、榫卯位移、副階周匝損毀嚴重,亟待保護。1986年政府展開為期三年的修復工程,在這次修復中不僅拆除了清代新增建的部分,將大殿位置向東南方向遷移,還用筒板瓦替換了原有的瓦片,在屋脊末端添加鴟尾作為飾物[17]。然而這些追求“原狀”的過度保護的案例卻違背了歷史建筑的真實性原則。

直至20世紀80年代,隨著對外開放政策的實施,《威尼斯憲章》等國際性保護文件引入我國,我國學者在了解國外保護思想的過程中,也開始反思早期為實現“恢復原狀”目標而采取的過度干預行為是否妥當?!锻崴箲椪隆分袕娬{要尊重應用于文物的正確貢獻,對我國文物保護理念中力圖將文物恢復至“初建狀態”這一做法進行了修正,就歷史上對文物所做的有價值改動都應予以保存這一觀點達成了共識,這也使我國保護理念發生了從“全面恢復”到“最小干預”的轉變。盡管《威尼斯憲章》對我國古建筑的保護影響逐漸擴大,但我國文物保護工程在原有保護理念的指導下已長達半個世紀之久,對于《威尼斯憲章》新原則的理解和吸收經歷了一個較為緩慢的過程。

隨著國際文物保護機構的合作與交流日益頻繁,至1990年初,最小干預原則逐漸為古建筑修繕工程所采納,這也對修復提出了新的標準和要求。位于北京市密云區與河北省灤平縣之間的司馬臺長城保護修繕工程依照最小干預原則,摒棄影響外觀的大范圍補砌、補筑行為,僅對殘構進行鋼架支扶、加固,以維持長城殘損頹舊的歷史狀態,此項修復工作也受到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的贊譽。在1999年浙江武義延福寺大殿修繕中同樣為減少對建筑本體的干預而采取局部落架的方式,并最大程度地保留前人修繕的歷史痕跡[18]。最小干預原則不僅在杭州六和塔、河北正定廣惠寺華塔等多項保護實踐中有所體現,也在《中國文物古跡保護準則》的推動下成為我國文物保護工作的重要標準。2000年,由國家文物局與美國蓋蒂文物保護研究所(The Getty Conservation Institute)、澳大利亞遺產委員會(Australian Heritage Council)合作編制的《中國文物古跡保護準則》將“盡可能減少干預”作為一項文物保護原則明確提出,規定除非涉及重大危險,不應進行更多的干預,且干預僅限于最必要部分并減少到最低限度[19]。在2015年修訂版本中更加突出了最小干預等文物保護原則的重要性,并強調“干預應當限制在保證文物古跡安全的限度上,必須避免過度干預造成對文物古跡價值和歷史、文化信息的改變”[20]。

(二)從“理念沖突”到“達成共識”

由于東西方古建筑材料及文化背景不同,西方文物保護理論多基于石構建筑這一保護對象,而我國木結構建筑保護實踐中常采用的“落架大修”“彩畫重繪”“原址重建”等保護方法常受到破壞文物真實性、違背最小干預原則的質疑。因此,最小干預原則等國際共識性文物保護理念是否適用于我國木結構建筑保護,針對不同的保護對象又該如何踐行最小干預原則的討論也從未中斷。

自國家啟動“人文奧運文物保護計劃”以來,故宮、明清皇家陵寢、天壇、頤和園等世界級文化遺產相繼實施保護。在此次保護中,西方專家們對大面積的彩畫重繪、翻新刷漆、瓦件更換的干預行為提出異議,東西方保護理念沖突問題也隨之受到更多的關注。當代古建筑學者、藝匠工師結合多年來古建筑保護的工作經驗,于2005年共同發表了適用于我國木構建筑保護的《曲阜宣言》?!肚沸浴房隙俗钚「深A原則在木結構建筑保護中的應用價值,提出對文物建筑的干預應減小到最低限度,不得任意擴大修繕范圍;并規定彩畫重繪、落架大修、原址重建應在合理的范圍內慎重進行,不可改變文物原狀[21]。2007年召開的“東亞地區文物建筑保護理念與實踐國際研討會”提出應基于文化環境的多樣性來評估干預的合理性,并在實踐層面上首次達成了國際共識。會議通過的《北京文件》進一步闡釋了最小干預原則在我國古建筑保護中的應用,只有在需要時方可進行干預,“材料和結構的替換或更新應保持在合理的最小的程度,以便盡可能多地保留歷史材料”,為東亞地區古建筑保護確立了實際操作準則[22]。

2017年由國際古跡遺址理事會(International Council on Monuments and Sites,ICOMOS)國際木質遺產科學委員會(International Wood Committee)編制的《木質建成遺產保護準則》(Principles for the Conservation of the Wooden Built),在文化意義的基礎上強調保護目標對干預行為的重要性,提出最小程度的干預應以必要性為衡量標準,即“干預最好以必要的最小干預來保證建筑或遺址的物理和結構穩定性及其本體和文化意義的長久保存”;而當面臨原址修復的干預程度過大、變形嚴重且不可逆等情況時,落架大修同樣是可取的[23]。發展至今的最小干預原則在吸收國際普適性保護理念的基礎上,結合我國的文化背景及逐漸完善的保護經驗,成為適用于我國文物保護的重要準則(表一)。

表一// 國際、國內文件對于最小干預原則在我國適用性的論述

五、小結

伴隨藝術和哲學思想的發展,文物保護專業人員對文物干預程度的認識經歷了一個漫長的循序漸進過程。自18世紀以來,過度干預對文物的破壞促使文物保護意識發生轉變,溫克爾曼、卡瓦薩皮、卡諾瓦等藝術家們相繼提出最小程度干預的思想。至20世紀,最小干預原則正式成為文物保護中一項基本原則,在不同的文物保護理念和背景的沖突中最小干預原則不斷地發展、完善,進而形成適用于木結構建筑的更具靈活性和針對性的共識性保護原則。最小干預原則即“在必要的前提條件下采取最小程度的干預措施”。這一原則具有相對性,無法對保護效果進行統一衡量。在某種程度上,實施最小范圍的干預也并不是最優選擇,而是應依據具體的保護對象、條件和目標,盡量避免不必要的保護行為以爭取保留文物最大的價值。

[1]劉先軍:《極少主義藝術與室內設計》,中央美術學院碩士學位論文,2005年。

[2]費菁:《極少主義繪畫與雕塑》,《世界建筑》1998年第1期。

[3]詹長法:《意大利現代的文物修復理論和修復史(上)》,《中國文物科學研究》2006年第2期。

[4]涂成林:《論胡塞爾現象學還原方法》,《求索》1987年第6期。

[5]〔芬蘭〕尤嘎·尤基萊托著、郭旃譯:《建筑保護史》,中華書局2011年,第80—88頁。

[6]陸地:《羅馬大斗獸場——一個建筑,一部濃縮的建筑保護與修復史》,《建筑師》2006年第4期。

[7]同[5],第106—107頁。

[8]同[5],第329—331頁。

[9]〔意大利〕切薩雷·布蘭迪著、陸地譯:《修復理論》,同濟大學出版社2016年,第209頁。

[10]同[9],第114—118頁。

[11]曾純凈、羅佳明:《威尼斯憲章:回顧、評述與啟示》,《天府新論》2009年第4期。

[12]張松:《城市文化遺產保護國際憲章與國內法規選編》,同濟大學出版社2007年,第42—43頁。

[13]同[9],第269頁。

[14]司徒勇:《當代修復理論:一些態度的改變以及對油畫修復決策和實踐的影響》,《中國美術》2016年第5期。

[15]Feilden,Bernard Melchior.Conservation of historic buildings.Architectural Press,2003:6.

[16]祁英濤、柴澤?。骸赌隙U寺大殿修復》,《文物》1980年第11期。

[17]林佳、王其亨:《中國建筑遺產保護的理念與實踐》,中國建筑工業出版社2017年,第305頁。

[18]同[17],第309頁。

[19]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世界遺產中心、國際古跡遺址理事會、國際文物保護與修復研究中心、中國國家文物局主編:《國際文化遺產保護文件選編》,文物出版社2007年,第202—206頁。

[20]國際古跡遺址理事會中國委員會:《2015中國文物古跡保護準則中文簡版》,中國古跡遺址保護協會網,[DB/OL][2019-09-05][2020-09-05]http://www.icomoschina.org.cn/uploads/download/20151118121725_download.pdf.

[21]《關于中國特色文物古建筑保護維修理論與實踐的共識——曲阜宣言》,《古建園林技術》2005年第4期。

[22]同[19],第381—385頁。

[23]國際古跡遺址理事會中國委員會:《木質建成遺產保護準則》,中國古跡遺址保護協會網,[DB/OL][2019-09-17][2020-09-05]http://www.icomoschina.org.cn/uploads/download/20180412160305_download.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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