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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談理論對解決網絡熱點案件的啟示

2020-12-04 08:16張文慧
銀幕內外 2020年6期
關鍵詞:哈貝馬斯

摘要:近年來,法律案件時常引發網絡討論熱點,從網絡公共領域角度觀察公眾對于熱點案件的論辯對法治建設有著積極作用,但當下對話者缺失、錯位,對話規則缺位等導致熱點案件經常是火熱討論、慘淡收場,給公眾留下的只有司法不公、法律滯后等負面形象。這既不利于法律權威的樹立,也不利于法治國家的建設。哈貝馬斯商談理論對此提供了解決之道:在公開、充分的公共領域下,區分不同聽眾,合理搭建司法機關與公眾的對話渠道,方能發揮熱點案件的積極作用。

關鍵詞:網絡公共領域;法律商談;哈貝馬斯

一、網絡公共領域中的法律討論

網絡信息交流已是人們日常獲取信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司法案件也頻頻在網絡社交平臺上掀起洶涌的公共輿論。對于社會公眾在熱點案件中頻頻發聲,多數學者都將研究重點放在網絡公共輿論“非理性”有綁架司法權、撕裂社會的可能,從而對司法過程造成不良影響上。雖然通常情況下人們會將網絡領域中的討論看成“情感性”的,但在這些討論中也不乏有理智之聲。

例如,從唐慧案到藥家鑫案,對于司法機關行為是否合法合規的討論在熱點案件中從來不會缺席。因畏懼公權力的強力控制,公眾時刻關注著國家機關行使公權力的行為,而公權行為只要稍有疏漏時就會引發公眾輿論的質疑。如果國家機關不能及時、有效回應,公眾的質疑就極易轉化為憤怒。2009年的鄧玉嬌案中,巴東縣公安局做出了兩次“情況通報”,第二次“通報”中,對部分措辭進行了修改。盡管巴東縣公安局一再強調修改是因為第二次“通報”措辭更為準確,但并未能說服公眾。大多數人認為政府部門實在刻意隱瞞案件事實、有意轉移大眾視線。此后,政府部門對各媒體報道、網絡評論的封鎖、刪除更是加重了這種不信任,進而引發了民意的憤怒。又如對于法律條文是否滯后的討論也一直存在,許霆案中就曾因法律適用上的難題引起了廣泛討論。據以判決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盜竊罪數額認定標準問題的規定》中將盜竊公私財物“數額特別巨大”界定為“3萬元到10萬元為起點”。這在當時就導致了民眾在直觀上感覺量刑的不合理性,反推規定的陳舊進而引發討論。

二、從商談理論視角看網絡法律討論的缺陷

網絡公共領域下的法律討論或是對司法機關的監督或是工作對現存法律規范的困惑。但這些討論長期以來都沒有得到應有的重視,在這些困惑累積之下,司法機關的公信力也每況愈下。要如何使網絡公共領域之下的法律討論形成對法律的“共識”,促進司法的良性發展,或許可以從哈貝馬斯的商談理論入手。

哈貝馬斯的商談理論提到,共識的達成要在“理想說話環境”下,所有人平等地、理性地公開對話后。其中,對話環境要做到:在這樣環境下,任何人都有資格參加對話;任何人都有資格提出自己的任何觀點和質疑任何觀點,都有資格表達其欲望、需要和態度;任何妨害前兩項的行為都被禁止。對話的人要做到:所說的話必須是“能懂的”;所說的話必須是“真的”;所說的話必須是“真心的”;所說的話以及說話方式必須是“正當的”。即對話之中主體要充分、環境要開放、論辯要理性。只有在這樣充分自由的、開放的商談情境下進行的商談溝通所形成的共識才是理性的、公正的。而只有經這樣的共識所達成的法律,才具有合法的有效性。按照哈貝馬斯的“對話式”的討論之后,不僅可以避免社會沖突,而且司法機關對當下網絡法律討論之中參與主體的話語反思性整合后,萃取出的意見即使達不到“共識”的標準,也能作為改變司法裁決有效支撐,使判決更具可接受性。據此分析我國的網絡法律討論,可以看出當下的網絡法律討論還有以下缺陷。

(一)對話者的缺失

在目前的熱點案件的網絡法律討論之中,討論人數雖然多,但努力參與對話的主體卻不夠均衡、充分。網絡公共領域中的法律討論由在經濟發達地區的青年主導。最主要的是,在參與公共輿論對話中,缺失法律工作者的聲音,這常致使公眾輿論朝泛民粹主義方向發展。當熱點案件在公共領域展開討論時,法檢由于職業的要求,不能對正在審理的案件發表評論,在案件影響正發酵之時法檢無法也不宜即時參與到對話之中。大多數的法學學者,雖然在學術界曾就許多疑難案件激烈討論過,但在網絡公共領域之中卻鮮有發聲,法律人的觀點與普通民眾的觀點存在隔閡。這樣的間隙不但沒有被彌補,反而有加大的趨勢:專業學者認為普通民眾無法理解法律專業知識,所形成的話語有民粹化泛道德批評的傾向,普通民眾則無法接受相關判決、法律。

(二)對話規則的缺失

要實現對話者的多元、充分,則需保證對話者可以“說”。當下的網絡環境之中,部分地方領導者權宜性維穩思維的固化,法治思維的缺失,使其在熱點案件上常選擇壓制、取締民眾輿論。這種消極做法一方面壓制了網絡法律討論中參與主體的話語,影響了網絡法律討論的充分性,另一方面弱化了法制的權威性,極易失去民眾對政府機關的信任,引起民眾的憤怒。

構建了理想的對話平臺之后,對話者要真誠、理性地參與對話。在熱點案件的討論之中,媒體既是任何一種公共修辭過程必須考慮的聽眾,同時也是許多公眾對話前對案件了解的信息來源。而媒體報道中的“道德敘事”常影響了司法過程中其他聽眾的價值選擇,網絡民意又反過來牽制相關報道和評論,形成惡性循環。對話規則的缺失,使得許多虛假的、非客觀的話語進入公共領域,不僅使對話無效,也使社會公眾的評價容易偏離理性。而后期各方信息的不斷辟謠、澄清使得案情不斷的“反轉”,網絡領域的對話處于一種不穩定的狀態,難以真正達到形成共識的目的。

(三)對話者的錯位

在熱點案件之中,民眾對于某些法律條文規定是否合理的討論,并不適合法院法庭演說解決,更多的是議事演說要面對的。這樣要求一審法院的法官來和公共領域中的對話者進行對話顯然是不合理的。同時,法院判決的聽眾除了案件當事人等特殊對象外,還有社會公眾等諸多類型。聽眾的多樣性決定了法官審判的復雜性。實際上,熱點案件的一審法院肯定要首先考慮先說服當事人,這是法院職責所在。如果一開始就要求考慮社會效果、吸納民意,一審法院極有可能超越其權限,而此時吸收沒有經過時間對話、論辯的非理性的民意就變成了被動的,甚至是被迫的吸收,不是信息和知識的,而更多是情感和態度的吸收。這不是對民意的吸納,而是對民意的妥協。在眾多的熱點案件中,公眾常是將目光僅僅投向一審法官,期望其能交給所有聽眾所有問題的的答案;一審法院又常僅注意到遠處聲勢浩大的“爭議”而忽略了手中具體的案子與法律,匆匆吸納“民意”。這樣對話者的錯位常常一審法院的兩難之境:若傾向大眾輿論,就有不理性的公眾情感傾軋法治的嫌疑,若堅守法治,公眾又有司法不公的批評,無論怎樣都難以達到理想結果。

三、對解決熱點案件的啟示

缺乏對話環境、對話錯位的后果是相似的爭議在不同的熱點案件中將反復出現,愈發增加公眾的不信任感。借“理想說話環境”構建對話平臺,促成合理對話主體之間的對話,方能借熱點案件推進法治。

(一)法律人積極入場熱點案件

普通公眾因缺乏相關法學專業的常識,在媒體想象塑造下,公共輿論中有著較嚴重的“身份識別”、“道德敘事”傾向,使話語極易處于一種非理性、情緒化的狀態。要改善這樣的局面,法律人首先要有商談意識。律師、學者等若能帶著商談意識入場,通過對熱點案件進行深度法律分析,引導理性討論,就能有效提高這種公共領域內對話的質量。這種民眾意見與律師、法學人等法律精英共同討論、辨認后,才能形成足以作為真正意見的社會共識與學術共識。法院對這樣的意見進行回應、吸納才真正具有合理性、合法性。

同時,在律師、學者等法律人帶著商談意識與民眾對話時,在無形之中又達到了法治教育的效果。在案件形成巨大的社會影響時,其將平常偏離于普通人視野之外的法律問題放到了大眾視線范圍之內。對普通民眾來說,參與網絡法律討論是一個接觸法律的機會、一個思想啟蒙的過程。在每個熱點案件在網絡中形成討論時,都是對全體參與對話的公民進行法治教育的機會。

(二)對話規則規制媒體、政府機關

公眾對話的平臺的規則制定首先要讓所有人能講、敢講,其次要引導人們講真話。要想有效吸納民意中包含的、與妥善決定相關的信息,就要首先做到以商談的視角看待網絡法律討論中的大眾輿論,正確認識其中的對話有可以形成社會共識的可能。在有關政府機關不利的、負面的消息傳播時,做到不刻意打壓、封鎖網絡討論。

媒體的報道會迅速影響其他聽眾的判斷和價值取向。所以規制媒體的話語為“真”對對話的有效推進有著重要作用。若新聞媒體能客觀報道,那新聞媒體加上公眾輿論的力量將形成民眾對政府機關的有效監督。特別是熱點案件之中,網絡法律討論就成了無處不在的“天眼”,監督著案件之中公檢法機關的言行。在龐大的公眾輿論的監督之下,案件信息不斷公開化,司法過程透明化。這樣的監督甚至能擴散到熱點案件之中律師、當事人等參與者身上,促使著處于案件中心的雙方更加嚴謹,精準抗辯,提高了庭審效率。

(三)構建法院與公眾對話的合理途徑

民意是司法合法性的最終基礎,司法當然應當回應,但更須有效回應,必須在現行制度下依據制度和程序來有效回應,其中包括完善制度和程序。通過上述的分析可以得知熱點案件的法院不應過早和公眾對話,在一審審理案件時仍然應以當事人為中心。案件的一審法官首先任務就是說服當事人,增強對裁決理由和結論的信服程度。當一審法官就案件的事實問題審理清楚、依法判決后,即使輿論反響巨大,法律界、媒體也應理解一審法官的難處,并引導民眾將關注點從一審法官移開。同時法院系統內部也應改變以改判率來判斷一審法官績效的制度。

既然公眾在公共領域的相關論辯可以看成是議事演說,那回應此的應該是具有法律解釋權的司法機關,或者是有立法權的立法機關。只有這樣,才能將民眾的目光從個體法官和單一法院轉到司法制度甚至民主立法的制度上來。一審有偏頗的判決可以等一審判決后民意完成辨認、凝聚的過程后,在二審或重審判決中予以糾錯。而立法上的滯后則需由最高院、立法機關在熱點案件完成民意辨認、凝聚后進行吸納,修訂條文。通過這樣一審事實審依法判決-社會、法律共同體討論-形成道德共識-二審改判-推動立法機關立法或修法的模式程序吸納民意,既可以解決法條主義、司法民主化之間的矛盾,也促使司法機關關注“有缺陷”條文。熱點案件成了當下法律體系的觀察器,不斷將龐大的法律體系之中法律共同體忽略的規定引入到所有人的視野之中,促使法律不斷完善。

四、結語

熱點案件中??梢钥吹焦妼σ恍┓稍瓌t的困惑、對司法機關的不信任和對個別法律條文的質疑,而司法機關對這些爭議的處理常給公眾留下負面印象,影響公眾對我國司法的信賴度。這些質疑聲中并非完全是非理性的情緒,更包含公眾同司法機關的對話意圖。法律人若能帶著商談意識入場,司法機關、社交平臺、媒體共同構建充分自由的、開放的理想的對話環境,使公眾理性、公正表達。經過這樣的共識所達成的,才是真正的民意。二審法官在一審法官完成無誤的事實審的基礎,對這樣的民意進行吸納,才是司法對民主應有的回應。一個熱點案件經歷了這樣的程序之后不僅避免社會沖突,還為司法判決、修訂法律提供有力有效的支持。而且在形成共識過程中進行了法治教育,進一步推進法治國家的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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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張文慧(1996—),女,浙江泰順人,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學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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