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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證據在民事訴訟中的重要作用研究

2020-12-15 06:50劉志松
青年時代 2020年27期
關鍵詞:電子證據民事訴訟應用探討

劉志松

摘 要:信息時代,電子證據成為傳統證據之外的新型證據,常見于電子郵件、手機短信、社交媒體的聊天記錄等。電子證據受現實諸多因素的影響,在民事訴訟中的應用還不夠成熟。而電子證據合法性、關聯性與客觀性保障的基礎上,其在民事訴訟中的價值發揮是不容小覷的。本文主要就電子證據在民事訴訟中的作用進行探討,明確當前電子證據民事訴訟應用的不足,提出相應的應用建議。

關鍵詞:電子證據;民事訴訟;應用探討

民事訴訟是常見的訴訟類型,旨在以法律的形式解決民眾生活糾紛。信息時代,科技創新,電子證據逐漸走入法律視野,為案件審理與判斷提供一定的參考依據。電子證據在民事訴訟中的應用是必然,其價值也越來越明顯。作為新型證據,電子證據在民事訴訟中的應用主要體現在幾個方面。因此我們必須不斷探索,進一步完善電子證據的應用研究,確保電子證據價值的合理發揮。

一、電子證據的概念及特征

電子證據是以計算機數字方式為基礎產生的證據。其存儲載體多元,如計算機、相機、手機等。相機拍攝的照片、計算機上傳輸的信息、手機的聊天記錄、錄制的音視頻信息等都已經被納入電子證據的范疇。電子證據要想發揮法律效力,必須確保其事實描述與反映的真實性。

電子數據具有三方面的特征。其一是容易被篡改。這也說明了電子證據的不穩定屬性。要想確保其真實性必須確保其不能被新的電子手段強制介入,但在判斷其是否被新的電子手段強制介入難度較大。這也是其無法廣泛應用的限制因素之一。其二是高科技多樣性特征。電子證據有著高科技含量,以手機或其他電子設備為載體,蘊含著豐富的信息資源,在進行訴訟說明時借助高科技設備傳輸高科技多樣化的信息。其三是方便攜帶的特征。與傳統的訴訟證據不同,其是數字的傳輸,以便攜的科技產品為傳輸載體,因此整體來說,攜帶方便??梢暂p松地存儲在磁帶、芯片、硬盤中。這三大方面的特征也對其民事訴訟中的應用提出了具體要求。

二、電子證據在民事訴訟中的應用

(一)電子證據在民事訴訟中的證明規則

電子證據在民事訴訟中的證明力度與一般證據相同。其證明能力是建立在相應的證明規則之上。其一經過公正獲取的電子證據才具有證明能力。當事人為了滿足訴訟需要,會找到公正機關對電子證據進行公正,使其具有了比未經公正的證據更強的證明能力。其二在證明能力方面,在日?;顒又姓+@取的電子證據其證明能力要高于基于訴訟目的制作的電子證據。因為前者來源更真實,事實反映更客觀。后者則可能存在當事人為了滿足訴訟需求為人為造假的可能。其三第三方保存的電子證據,其屬于雙方當事人之外第三方人員持有,其因為內容較為公正,減少了民事訴訟中可以偏袒某一方的嫌疑,整體證明能力更強。

(二)電子證據的完整性應用要求

電子證據在民事訴訟中證明價值的發揮需要確保電子證據的完整性。電子證據的完整性是綜合性的概念,包括內容形式的完整和對應電子系統的完整。在內容形式方面,不允許出現格式的調整、內容的增刪修改等,這些都使得電子證據的證明效力大打折扣。需要強調的是電子證據中非必要的添加或者刪除是對電子證據進行關鍵性的更改,如果是對格式做了外觀上的調整如增加頁碼、添加頁眉頁腳、信息來源的著名等,這些屬于非關鍵性的格式更改,不會影響到電子證據的完整性。電子證據對應電子系統的完整性主要是要求電子證據的記錄系統是正常穩定運行的狀態,當系統處于不正常運行狀態,無法保證電子證據的真實與完整性。此外電子系統中生成的電子證據不能以訴訟為目的刻意生成與制作,必須是正?;顒娱_展中或者開展后完整記錄。電子系統正常運行中,對應的電文信息、系統環境信息、附屬信息等都必須完整一致。電子系統運行穩定、電子證據內容真實且無內容格式的修改調整,則認為電子證據具有證明力。

(三)電子證據收集程序的證明要求

電子證據證明能力的保障是其與現有法律法規要求的契合,無論是收集形式還是收集過程都需要符合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如果電子證據收集過程中存在違背法律規定的行為,一律不具備法律證明能力。在民事訴訟審議與判斷中一律不采用。當前很多民事訴訟案件中,不少當事人利用非法手段偽造電子證據,常見于對音視頻證據的惡意剪輯和修改,對電子記錄內容的修改,使得電子證據不能真實地呈現客觀事實,也增加了司法機關民事訴訟處理的難度,這種虛假的行為下,電子證據不會被采納,而涉嫌造假的當事人也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因此電子證據在民事訴訟中證明效力的法規必須建立在客觀真實的收集基礎上。

(四)民事訴訟中電子證據的應用

我國現有的司法體系和法律法規對電子證據的舉證行為沒有明確的說明,對電子證據的舉證責任沒有明確的規定,這使得電子證據應用中也需要做好相關漏洞的規避,對電子證據嚴格把關審查。對于民事訴訟來說,當事人雙方出于不同的訴訟目的和利益維護需求,會搜集并舉證能維護自身利益的電子證據,即使面對同樣的電子事實證據,因為訴訟立場的不同,訴訟雙方持完全相反的態度。當一方提供電子證據,而另一方沒有提供相應的電子證據,在民事訴訟的審判中,審判者需要觀察當事人的言詞爭論點,不能完全以電子證據作為民事訴訟案件審理與判斷的依據,必須深入了解案件的真相。對定案的電子證據必須確保其有現實依據,與案情相關的環節必須確保其經得起實踐的考驗。對于主觀臆想、人為制造、推測判斷生成的電子數據一律不能作為證據使用。某些情況下電子證據不能作為唯一的審判依據,必須結合案件相關的其他證據,綜合分析與判斷。電子證據證明效力的發揮也必須認定審查待證事項與電子證據的相關性,當其一致時才肯定其證明效力。

(五)電子證據證明力的審查要求

電子證據證明力的審查必須落到實處,當前法律上對證據證明力的判斷多基于法官的內心想法,帶有判斷的主觀隨意性。沒有明確的評價和衡量標準,電子證據的證明能力無法保證。因此電子證據在民事訴訟中的證明效力發揮之前必須接受證明能力的審查。電子證據證明能力的審查主要從電子證據與待證事項關聯程度、可靠性兩方面考察。

電子證據關聯性的考察主要是分析電子證據在證明事實方面是否有實際意義。電子證據必須查清電子證據與待證事實間的內在聯系性。分析電子證據想要證明什么樣的事實,事實是否是案件中的實質性問題,電子證據對解決案件爭議問題有什么參考意義。而可靠性方面的審查,主要集中于電子證據生成是否可靠的分析、電子證據存儲是否可靠的分析、電子證據傳送是否可靠的分析、電子證據收集是否可靠的分析。在電子證據可靠性分析方面必須考慮電子證據的收集人員是否有民事訴訟案件存在利害牽連,其電子證據收集與提取的方式是否科學。

三、電子證據收集的三大原則

(一)科學性原則

科學性是基本的原則。在電子證據收集的過程中必須確保通過手機等電子設備收集到的證據信息是客觀科學的,確保其民事訴訟案件判斷中說服力的科學性。信息技術的發展也對電子證據收集提出了科學性的原則。民事訴訟中必須以現代科技為保障,完整地提取電子信息,完成電子取證。

(二)合法性原則

合法性原則對于電子證據收集也是至關重要的。電子證據收集中堅持合法性原則就是確保其證據信息的收集與獲取符合我國的法律法規,違背法律法規,隨意收集,無原則收集的電子證據不具備民事訴訟中的證明效力。只有電子證據合理科學,才能確保其真實有效地反映案件信息,提供詳實的審判指導。在電子證據收集過程中也要重點監管收集人員的行為,嚴查其私自篡改電子證據的行為。

(三)及時性原則

電子證據收集要及時,對于事后偽造補充或者事后擅自更改電子數據的行為要嚴厲打擊,這樣的電子證據也是不具備法律證明效力的。及時性原則要求電子證據的收集必須是合時機,且及時的。收集電子證據的過程中不能使用竊聽器,不能使用損害他人人身權利的方法。及時性原則也體現為電子證據舉證的及時性,舉證作為電子證據法律方面的解釋和說明,有明確的期限要求,舉證期內要及時記錄反饋。

四、結語

電子證據作為一種新型的證據類型,其在民事訴訟中的應用價值是值得肯定的。但基于電子證據的可篡改性、不穩定性,在民事訴訟的應用中必須綜合而慎重。我國當前對電子證據的應用說明與規范還不夠系統完善,電子證據的真實性、可靠性、完整性等都是值得深入關注與探討的內容。在這樣的時代背景下,電子證據民事訴訟中證明效力的充分發揮還有較長的路要走,需要我們深入研究,不斷補充。在電子證據的應用中也應該堅持客觀公正的原則、高效科學的原則,合理收集電子證據、科學分析應用電子證據,在維護民事訴訟當事人利益的同時也切實維護好我國法律的客觀性與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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