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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自由原則在民商法中的確立與發展分析

2020-12-15 06:50張曉
青年時代 2020年27期
關鍵詞:發展分析民商法

張曉

摘 要:契約自由產生于古代羅馬的法律系統,契約自由的想法從根本上來說起源于羅馬時代的萬民法,相應的原則起源于羅馬末期。與此同時,契約自由也是民商法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契約自由在19世紀時得到發展與應用,可以說契約自由是司法系統中最普遍的法律之一。從中國古代的發展中可以看出,契約自由的應用受到了社會制度的一定制約,隨著帝國主義的進入,自由的思想逐步擴大,與此同時,近代政府也不斷進行改革,契約自由逐漸被引入到了民商法中。本文首先對它的含義進行敘述,又對其條件和前提進行了必要的闡述,最后詳細論述了契約自由的確立與發展。

關鍵詞:契約自由;民商法;發展分析

契約自由是近代史人民經商思想的一次重大進步,它起源于羅馬時代。隨著社會經濟形式的逐漸變化,人們之間的商品交換越來越頻繁,這樣就看出了契約自由的重要作用。在19世紀的開始,中國近代清政府首次把契約自由納入民法。由于中國與外國文化的差異,使得同樣的契約自由在中外表現出了不同的特性。本文在文中對于契約自由的確立與發展在文中有較好的闡述,希望能對本行業的研究人員提供參考價值。

一、契約自由原則的含義

(一)締約自由

締約自由主要包含兩個方面的含義:第一,認可權利,契約雙方都具有單獨決定的權利,即在不受任何干擾的情況下做出決定的權利;第二,否決權利,在雙方或者多方交易中,任何人包括法律不能讓當事人強制簽約契約,也就是說當事人可以依照自己的意愿進行決定?;谝陨蟽牲c可以有效說明締約自由給交易雙方的是自由決定的權利,這也是契約自由實現的根本[1]。

(二)相對人選擇自由

相對人選擇自由指的是,當事人具有自由選擇簽訂契約方的權利。具體來說,在市場經濟環境下,市場起著至關重要的調控作用,當事人在市場的參與中,有權與任何人進行合法的交易活動,其他人都沒有權利阻止。

(三)內容確定自由

確定內容自由指的是,契約內的條款只有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當事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意愿進行制定,它是契約自由的核心所在。具體來說,就是當事人可以在契約中對貨物的交付時間、方式和地點等進行明確的規定,與此同時,這些內容不會受到社會因素的影響[2]。

(四)解約自由

解約自由指的是,在法律規范的范圍內當事人具有解除合約的自由。解約一般可以分為協商解約和法律節約兩種形式,在解約過程中本著依法和解約當事人意愿的原則來實施。

二、契約自由原則的條件和前提

(一)產生條件

契約自由的產生條件主要有兩個方面:第一,資本主義中自由經濟的快速發展。由于社會勞動生產力的大幅提高,自由經濟逐步取代了封建經濟,從而讓契約自由有了產生的經濟基礎。第二,資本主義的政體的逐步興起。辛亥革命顛覆了封建王朝,這樣就為自由經濟在中國的發展掃平的道路,從而讓契約自由有了產生的政治保障[3]。

(二)存在前提

契約自由執行時必須本著三個前提條件:第一,平等性原則,也就是說締約的雙方的身份必須是不存在依附關系的;第二,自由性原則,這一原則是契約自由的有效標志;第三,抽象人格平等原則,隨著法律體系的逐漸完善,抽象人格的定義逐漸與一般人格產生了很大差距,從而有效保證了契約自由的有效實施。

三、契約自由原則在民商法中的確立與發展

(一)契約自由原則在民商法中的確立

契約最早出現于1900前后湖北的《民法》中,這本書是這么定義契約的,大致意思是:契約雙方共同意愿的憑證,并具有法律效益。后來隨著清政府對于民法的修訂,并在相關大臣的幫助下建立了新的民商法草案,這個草案雖然沒有得到有效實施,但它對改革開放后的司法體制產生了很大的影響。清政府在列強的入侵下想要走商業富國的道路,與此同時,清政府還建立了商業本門,從而讓清朝的商業快速發展的同時,清政府的國力得到一定增強[4]。隨后還頒布了相應的法令,讓中國商人的地位得到了一定的提升。但由于法令與國情相差太遠,所以能夠起到的作用也就微乎其微。雖然法令的作用很小,但這個法令讓契約自由在民商法中得到了有效地確立。

(二)契約自由原則在民商法中的發展

辛亥革命推翻了清朝的統治。雖然舊的王朝覆滅了,但新的制度并沒有跟上王朝更替的速度。在這個階段,相關政府也進行了相應民法的修訂,在商法上仍然沿用清朝的法律。孫中山在位期間還頒布了很多其他法令,與此同時,相關的報紙和翻譯的書籍也闡述了相關學者的著述。1926年,國民政府又一次修訂了民法草案,這個時期屬于民商法為契約自由發展的萌發階段;1930年,南京政府頒布了法典,它不僅強調了維護公民的平等權利,還強調了要保護社會的利益,這樣的信號預示著中國法律制度的逐漸完善,與此同時,還預示著六法系統的成立。具體來說,契約的發展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來看。

第一,從《中華民國民法》能夠看出,契約自由原則已經得到了有效地發展,這是因為在制度中明確規定:當事人只要互相同意對方的想法,無論是否有言語說明都可以說契約有效。在契約中,對于當事人沒有進行明確表述的部分并且雙方意思一致,可以進行有效推斷,從而判斷契約有效;假如雙方的意思不一致,就要通過法律對事件進行定性,從而有效解決契約中的分歧問題。制度中還規定,契約中的要求不僅約束被提出人,還約束提出人的行為,除非要求中有明確聲明提出人員才不被約束。從貨物的角度來說,買賣雙方在交易時對貨物的價格互相滿意就可以判定契約成立,這樣的方式就是契約自由最好的體現,第二,從《中華民國民法》能夠看出,制度對于契約自由的限制[5]。這部法律比較重視社會大多數人的切身利益,所以把所有權制度進行相應的調整,從而讓契約自由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這是契約自由有原則向法律逐漸轉變的最好體現。通過上文的闡述能夠知道契約自由誕生與19世紀,在當時的環境下,假如雙方的實力存在差距,契約自由往往失去約束的作用。從表面上來看交易雙方簽訂了契約,而實際上這樣的契約是不平等的,也就不存在契約自由一說了。這種弊病在新設立的法律中得到了很好的解決,讓契約中實力弱小的一方受到較好保護,從而讓契約自由的真正含義得到了有效體現。在這部法律中還規定了由整體代替個人的方式,讓契約雙方的利益都得到了較好的保證。

(三)對近代司法體制的影響

在1912年的案例審判中,審判詞就很好展現了契約自由的重要作用。在大量的相關審判中,也出現過很多次關于契約自由的審判,以上都有效說明了契約自由對近代司法體制的影響。從清末到近代審判的案件中可以明確看出,中國對于契約自由的使用是有前提和條件的,只有如此契約自由才能在經濟發展過程中發揮最大的作用。

從另一個角度說,19世紀要是說有什么不一樣的地方,那得算19世紀出現了契約自由原則。這個原則的出現,讓中國勞動人民逐漸擺脫傳統封建思想的束縛,從而讓中國的經濟能在民國時期得到一定的發展。與此同時,它還對近代司法體制產生了深遠的影響。契約自由讓人們心中身份的枷鎖逐漸失去作用,隨之而來的是人人平等理念的逐步發展,因此可以說契約自由是時代的產物,這是因為它建立于經濟發展上。由于契約自由是由西方傳入中國,所以它不僅有中國環境的特點,還有外國人的經商觀念。近代司法體制在接受契約自由的同時,還進行了一定的限制,從而讓契約自由更加適應中國的國情,進而讓契約自由對近來的司法體制產生了積極的影響。

契約自由對近代的司法體制產生了很多積極的影響,但還是不可避免地產生了一些法律問題。通過相關法案的一次次修訂,這樣的問題得到了有效解決。例如,現代的合同法,不再拘泥于制度的形式上,而是依照合同簽訂時的具體狀況進行適當的調整,從而讓契約自由在司法中發揮積極的作用。對于契約自由來說,法律修訂人員不僅要理解其中自由的部分,更要理解不自由的部分,這是因為中國一直沿用辯證唯物的思想,這樣才能全面進行問題分析,從而讓契約自由為近來的司法體系帶來積極的影響。

四、結語

本次研究讓契約自由的實踐應用得到了有效發展,讓契約自由原則的概念逐步深入人心,概念的逐漸深入會讓社會主義市場的發展秩序更加穩固,從而為祖國未來的經濟發展更打下堅實的基礎,讓社會主義人人小康的目標逐步落實。

參考文獻:

[1]劉俊海.論新時代的契約精神[J].揚州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18,22(4):26-36.

[2]劉澍,張雪媛.論契約自由與公序良俗之關系[J].淮南師范學院學報,2018,20(3):1-7.

[3]武凈值.民商法中契約自由原則的確立與發展探究[J].法制與經濟,2019(3):100-101.

[4]毛珊珊,封靜.芻議契約自由原則及其在中國民商法中的確立與發展[J].法制博覽,2018(29):221.

[5]王琳琳.淺談民商法中契約自由原則應用的立法困境及解決對策[J].法制博覽,2018(12):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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