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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城鎮化背景下散雜居地區少數民族群眾

2020-12-15 06:50
三峽論壇 2020年6期
關鍵詞:新型城鎮化

摘? 要:新型城鎮化背景下,散雜居地區少數民族群眾包括鄉村的世居民族以及少數民族外來人口進入城鎮,面臨與周邊人群的交往交流交融問題?;趯Π不帐〉膯柧碚{查資料,發現散雜居地區少數民族群眾整體呈現出世居民族交融較好、外來少數民族人口交融有待深入的狀況,具體表現為經濟交融廣泛但存在局部摩擦、社會交融不斷深化但淺層交往存在、文化交融全面開展但存在局部碰撞??陀^層面的宏觀制度與政策、中觀城市社會環境以及主觀層面的少數民族流動人口自身因素都影響了其交融。從加強黨和國家對民族工作的領導、依托社區開展民族工作、動員多方面力量開展民族工作等成為推進散雜居地區民族交融的重要舉措。

關鍵詞:少數民族群眾;民族交融;新型城鎮化;散雜居地區

中圖分類號:D668??? ???????? ?文獻標識碼:A?????? ?????? 文章編號:1003-1332(2020)06-0016-07

一、問題的提出

黨的十九大指出:“推動新型工業化、信息化、城鎮化、農業現代化同步發展”,新型城鎮化已成為國家的重大戰略。伴隨著新型城鎮化戰略的實施,農業轉移人口包括主動或被動從農村遷移到城鎮的農民、進入到城市的流動人口等群體,他們共同成為了城鎮新定居居民的組成部分。其中,少數民族人口作為重要部分,既有世居的少數民族人口,也有流動的少數民族人口。根據國家衛計委流動人口司發布的《中國流動人口發展報告2016》統計數據顯示,中國流動人口規模已達到2.47億人,占全國總人口的18%,而在全國2.47億流動人口中,少數民族人口占比已超過了12.1%,大約有3000多萬人。[1]由于少數民族流動人口關涉“民族因素”“宗教因素”表現出更多的敏感性和復雜性,少數民族人口群眾的交融狀況如何,是衡量我國民族工作與新型城鎮化戰略成效的重要標準。

民族交融的提出始于2010年1月,胡錦濤同志在第五次西藏工作座談會上指出,“要毫不動搖地堅持和完善黨的民族理論和民族政策,堅持和完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把有利于民族平等團結進步、有利于各民族共同繁榮發展、有利于民族交往交融、有利于國家統一和社會穩定作為衡量民族工作成效的重要標準,推動各民族和睦相處、和衷共濟、和諧發展?!蓖?月,胡錦濤同志在中央新疆工作座談會上再次提出:“要堅持有利于民族團結進步的政策導向,從有利于提高各民族群眾物質文化水平、有利于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出發,完善和落實招生、就業等政策,依法保護各族群眾享有平等的教育權、勞動權、婚姻自由權等權利,促進各族群眾互相學習、互相交流、和諧相處?!闭教岢隽恕懊褡褰煌涣鹘蝗凇钡恼f法并進行了深入的意義解釋。習近平總書記在2014年中央民族工作會議暨國務院第六次全國民族團結進步表彰大會指出:“加強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尊重差異、包容多樣,讓各民族在中華民族大家庭中手足相親、守望相助?!?014年12月23日,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了《關于加強和改進新形勢下民族工作的意見》指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趨勢增強和涉及民族因素的矛盾糾紛上升并存”成為當前的一種形勢共識,而“促進市場要素流動與加強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相貫通”成為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途徑。黨的十九大報告明確了這一思想,指出:“深化民族團結進步教育,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加強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促進各民族像石榴籽一樣緊緊抱在一起,共同團結奮斗、共同繁榮發展?!边M一步明確提出了各民族之間的交流交往交融對于中華民族乃至整個國家的重要意義。民族交融不同于民族融合,民族交融所指對的現象應為“各民族在交往交流中共同性因素增加”。民族交融是各民族文化、血統等之間的接納、包容和吸收,是一種自然的過程。在縱向上,不同民族之間的交往、交流必然產生交融,交融現象積累到一定程度,必然會發生自然同化現象。從橫向上說,民族之間的交往、交流和交融表現于經濟、文化、政治、心理、社會和人口 (血統)等各個層面。

安徽省屬于少數民族散居省份,55個少數民族成份俱全,現有少數民族常住人口39.56萬人,占全省總人口的0.66%?;刈?、滿族、畬族為安徽省世居少數民族,其中回族人口最多,約占全省少數民族總人口83%,居全國第9位。此外還吸引了為數不菲的外來少數民族流動人口進入安徽。安徽省現有11個民族鄉(場、街道),135個少數民族聚居村,少數民族在全省呈“大分散、小聚居”狀分布,沿淮淮北多且相對集中,沿江江南少而分散?;诎不帐∩贁得褡迦丝谙鄬盗枯^多的現實,在人口大流動的今天,作為長三角重要一員的安徽省吸引了很多少數民族人口,其中既有來自外地的少數民族流動人口,也有來自本省本市縣內的農村少數民族人口。根據安徽省新定居城鎮少數民族人口的分布情況,從合肥、阜陽、蕪湖三個調查中各抽取1至2個城市街道和1至2個鄉鎮,對少數民族群眾、漢族群眾及外來務工少數民族人員進行問卷調查。共回收798份問卷,其中少數民族問卷365份,漢族問卷433份。依托調查資料,本文試圖探討,作為攜帶有獨特民族文化的群體,他們與周邊群眾的交融存在哪些問題?是什么因素影響了他們的交融?又該如何推進新定居城鎮少數民族群眾的交融?

二、新定居城鎮少數民族群眾交融的狀況與問題

少數民族群眾的交融是一個漫長的過程,由于各民族在生活習俗、語言文字等方面的差異,會出現某些交往交流交融問題。類似問題既發生在本地少數民族群眾與漢族群眾之間,也發生在外來少數民族人口與本地居民之間,還發生在本地少數民族與外來少數民族人口之間以及外來不同少數民族人口之間等。既涉及到經濟交融方面的問題,也發生在社會交往領域,同時在文化交融方面存在某些問題。

(一)經濟交融較為廣泛,但生意摩擦偶有發生

隨著新型城鎮化進程的推進和市場經濟的進一步發展,少數民族經濟迅速崛起。少數民族與漢族之間的經濟交往越來越緊密。民族經濟往來的增多是一把雙刃劍,一方面提高了少數民族的生活水平,豐富了市場主體;另一方面卻帶來了不同民族經濟主體間的糾紛。就前者而言,少數民族群眾的經濟交融體現在漢族老板投資到少數民族特色餐飲業、民族特色產品生產與經營企業,并雇傭少數民族員工進行經營或務工;或者少數民族老板經營的餐廳、企業等雇傭一些其他民族的員工務工等。當然,在民間層面,少數民族企業與其他企業之間的合作經營、經濟貿易往來等更說明了經濟交融的逐漸深入。下表反映出少數民族群眾的經濟交融狀況。

根據上表數據可知,74.2%的少數民族和漢族一起務工經商,僅有17.3%的少數民族未和漢族一起務工經商,8.5%的少數民族不清楚。從頻率分布來看,大多數少數民族是和漢族存在經濟往來的。

由上表可知,少數民族是否與漢族一起務工經商和少數民族交融狀況的實際顯著性水平為0.002,小于理論顯著性水平0.01,說明相關系數不是由偶然因素造成的。而Pearson相關系數值為0.162,接近0,說明少數民族是否與漢族一起務工經商和少數民族交融狀況存在弱的正相關,與漢族一起務工經商能夠很好地提高民族交融狀況。

在經營過程中,還會有某些經濟糾紛與生意摩擦等現象發生,這也是難以避免的,完全消除民族間的糾紛是不可能的。尤其是外來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宗教信仰等與本地漢族存在差異,更是容易引起糾紛。比如,在調研中,我們發現了外來少數民族經營者與當地經營者發生過某些生意上的糾紛等問題。當然,少數民族之間也會因為經營問題產生某些糾紛。比如,某些地方因為拉面館經營距離不到約定俗成的規定而引起客源競爭等帶來的矛盾糾紛。

(二)社會交融不斷深化,但淺層交往依舊存在

社會交融是指少數民族群眾與漢族群眾以及少數民族群眾之間在日常交往、社會支持、婚姻選擇、居住選擇等方面發生的交流與互動,從而逐漸形成一個互相聯系、互相認同、互相依賴的多元共同體。大部分少數民族的社會關系基本建立在血緣、親緣、地緣的基礎上,與其他民族的聯系和交往十分有限。然而,隨著少數民族與漢族之間的了解逐漸加深,彼此的交流與交往不斷增多。調查發現,漢族和少數民族彼此之間經常打交道,居住在同一個小區的居民沒有因為民族的不同而產生隔閡,族際交往越來越頻繁。大多數少數民族與漢族互相串門次數較多,且相比來看漢族比少數民族更愿意去對方家中串門,民族間社會關系互動較為頻繁。民族間的交往越來越呈現出一種開放包容的態勢,不同民族的界線在日常交流中的阻礙愈發變小,很多少數民族與除了親人、老鄉、同事之外的人建立了較為穩定的聯系。根據調查可以看出,大部分漢族和少數民族之間參加過對方的婚喪嫁娶、孩子慶生等活動,這類活動是不同民族間社會交融的重要內容之一。整體上,各民族之間和諧共處,交流日益增加。

由上表可知,少數民族打交道狀況與少數民族交融狀況的實際顯著性水平為0.000,小于理論顯著性水平0.01,說明相關系數不是由偶然因素造成的。而Pearson相關系數值為0.348,說明少數民族打交道狀況與少數民族交融狀況存在比較強的正相關。少數民族的社會交往狀況指標越來越能夠衡量社會交融狀況。

由上表少數民族參加婚喪嫁娶等活動的頻率分析可知,70.4%的少數民族參加過漢族婚喪嫁娶等活動,而有29.6%的少數民族從未參加過漢族的婚喪嫁娶等活動。

然而,大部分人社會交往的深度還有待提高。在對少數民族的訪談中,我們發現部分少數民族與漢族的交流多停留在經濟上的往來,尤其是以外來少數民族人口更甚。少數民族與身邊漢人群體多是工作關系、鄰里關系、同事關系等,民族交往僅停留在表面。淺層次社會交往是指彼此在日常生活中只有一般性或偶爾接觸,缺少具有經濟意義、政治意義、文化意義、社會意義的深層次交往。[2]76-79在我們的調查中,少數民族群眾與漢族人口交往的方式多局限于見面打招呼或者閑聊,僅有34.2%的少數民族群眾會參加漢族的婚嫁嫁娶等活動,26.9%的少數民族群眾會因共同的興趣愛好與漢族人口交往,25.2%的少數民族群眾會與漢族人口一起參加小區活動或者聚餐打牌等娛樂活動,9%的少數民族群眾會參與社區維權。

調查顯示,少部分少數民族群眾表示與漢族鄰居的交往僅停留在見面打招呼等層次上,幾乎沒有參加過漢族朋友的婚禮等重要儀式。打交道的方式基本上以“見面打招呼”和“閑聊”為主,交往形式單一化,缺乏深層次的、正式的社會聯系。這種情況的出現主要是當前社會生活節奏過快、生活壓力太大、空閑時間較少等問題導致的。尤其是那些務工、經商的外來少數民族群眾,他們和本民族以外的群體交流相對不足,聯系多停留在生意場上的往來。部分少數民族對城市的融入程度不夠,缺乏對自己所在社區、城鎮的認同感。語言交流障礙和生活習俗不同成為阻礙不同民族之間進行交流的重要原因。這是目前城鎮化進程中少數民族群眾交融存在的普遍問題,如何推動民族交往進一步深入成為民族工作的重中之重。

(三)文化交融全面開展,但存在局部沖突與碰撞

少數民族群眾在服飾、飲食、節日、宗教信仰、文化娛樂活動等方面的文化交融開展的較為全面深入。漢族居民不排斥少數民族服飾文化,另一方面少數民族的服飾選擇更加多元化;漢族居民基本了解少數民族飲食文化并尊重其飲食習俗,在此基礎上開始接受少數民族飲食,促進了少數民族餐飲業的迅速發展,少數民族自身在與漢族的交往交流中飲食習慣也開始發生轉變;漢族居民對少數民族的節日文化基本了解,本地的少數民族節慶活動促進了節日文化交融,同時,部分少數民族居民也過中華民族傳統節日和西方節日;漢族居民對少數民族宗教信仰的了解加深,部分居民宗教信仰發生轉變,少數民族和漢族相互了解并尊重彼此的宗教信仰;多數少數民族居民參加社區組織的文化娛樂活動,在多樣化的文化娛樂活動中促進與其他民族文化交融。

然而,少數民族在飲食、禁忌、宗教信仰和節日風俗等方面,也可能會因為文化差異而導致的文化碰撞與沖突現象。比如,因為飲食習慣不同而導致的某些文化沖突。

由上表可知,漢族對少數民族飲食風俗的了解程度與少數民族交融狀況的Pearson系數為0.455,接近1,說明兩者之間存在較強的正相關。而實際的顯著性水平為0.000,小于理論的顯著性水平0.01,說明相關性符合統計學意義。漢族對少數民族飲食風俗的了解程度能夠很好地提高少數民族與漢族的交融狀況。大多數漢族群眾是了解或一般了解少數民族飲食風俗的比例為73.9%,14.1%的漢族人民不了解少數民族的飲食風俗,1.4%的漢族人民非常不了解少數民族的飲食風俗,僅有10.6%的漢族人民非常了解少數民族的飲食風俗。

整體而言,散雜居地區少數民族群眾的交融狀況相對較好,總體上是和諧的,存在少量糾紛,但民族關系的發展趨勢呈現出越來越好的狀態。具體說來,世居民族與當地居民的關系較為融洽,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程度較深,尤其是居住在城市社區、民族鄉、民族村的世居少數民族與周邊居民關系極為和諧,全方位交融程度較高。外來少數民族人口與本地城市居民的交融存在著一定的障礙,偶發局部的糾紛,在平等團結的基礎上,互相尊重,互相學習,最終實現和諧交融。

三、影響散雜居地區少數民族群眾交融的因素分析

少數民族群眾交融過程中存在著某些問題,這是多方面因素作用的結果。結合安徽省的現實情況,在對影響民族交融的因素進行分析后,涉及的主體主要分為國家、城市社會以及少數民族群眾自身。

(一)國家制度與城市環境等外在因素的影響

在現行戶籍制度主導下,非城市戶籍相對來說得不到與城市居民的各項制度優惠。由于非城市戶籍,少數民族群眾在城市中的合法權益,如社會福利和救濟、公共服務、子女教育等保障仍不完善。此外,國家政策法規和行政管理方面的支持力度不充分,關于城市少數民族群眾的相關政策法規欠缺和不健全,相應政策措施滯后。

城市社會環境為少數民族群眾民族交融設置了某些阻礙。部分少數民族群眾的違法犯罪行為以及個別媒體的傾向性報道,建構了城市社會對少數民族群眾的負面刻板印象,總認為他們粗暴、野蠻、不講衛生、缺少教養等等,不愿意主動與他們打交道,對少數民族群眾持著偏見的態度,并做出歧視性行為。一些企業為避免招惹事端,拒絕招聘少數民族群眾,使少數民族群眾的就業空間變得極為狹窄;少數人拒絕與少數民族群眾合租、租少數民族群眾的房子或者把房子租給少數民族群眾。在調查中我們發現,由于社區宣傳教育力度不大,社區漢族居民不知曉本社區有少數民族居民以及民族特色活動,或在知曉的情況下,參與熱情不高,不愿意參加民族特色活動,而社區少數民族居民認為民族特色活動并不能給自身帶來好處,以各種理由推脫。社區開展民族工作困難重重,未能為少數民族群眾與漢族人交融提供一個良好的平臺或場所。

(二)少數民族群眾的自身因素

少數民族群眾自身的因素影響了民族交融。文化素質和專業技能影響少數民族群眾的就業與經濟交融。部分少數民族群眾自身所攜帶的人力資本稟賦較低,表現在文化素質、語言溝通、專業技能等方面。在調查中,僅有13.2%的人受過高等教育,這使得他們失去了從事技術含量高、專業性強、收入穩定的職業的機會,而多從事于零售業、餐飲業、服務業、建筑業等知識和技術含量較低的行業。

維權和法律意識單薄。在調查中,僅有9.0%的少數民族群眾參與社區維權活動。當自身利益受到侵害時,由于少數民族群眾長期依靠本民族歷史文化發展環境中形成的習慣規則來維持社會秩序和調整各種社會關系,法律意識相對淡薄,他們可能會采用非制度性政治參與表達或實現自己的利益訴求。

社會交往的內卷化影響少數民族群眾在社會領域交融。少數民族群眾的社會交往范圍比較封閉和狹窄,多局限于血緣、地緣或族緣的初級社會交往網絡。少數民族群眾往往十分敏感,多采取謹慎的態度,喜歡在本民族內組織活動,不愿意與其他民族交流交往交融。究其原因,文化上的差異無形建構了社會交往的界限,促使他們在社會交往上局限于城市里的“熟人社會”,從而導致社會交往的封閉性,形成所謂社會交往的內卷化。

四、散雜居地區少數民族群眾交融的推進對策

推進少數民族群眾在散雜居地區的交融,務必要在加強黨和國家領導的前提下,依托社區開展民族工作,并動員各方面力量參與民族工作,形成民族工作的合力。

(一)加強黨和國家對民族工作的領導

黨的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根本屬性,也是完成各項事業的前提保證。黨的十九大指出,堅持黨對一切工作的領導。提高黨把方向、謀大局、定政策、促改革的能力和定力,確保黨始終總攬全局、協調各方。少數民族新生代農民工市民化趨勢明顯、需求旺盛,是該群體在新時代背景下具體要求,也是彰顯黨的領導的重要內容。中央民族工作會議明確指出,做好民族工作關鍵在黨、關鍵在人。黨的十九大后,為貫徹加強黨對一切工作的領導,黨和國家機關進行了一系列的調整,為加強黨對民族工作與宗教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中央統戰部統一領導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從而將民族工作放在統戰工作大局下統一部署、統籌協調、形成合力,更好、更有效地落實黨的民族工作要求,更好協調處理民族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同時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仍作為國務院組成部門。在2018年的機構改革中,國家民委是主管民族事務的國務院組成部門,又明確歸口中央統戰部領導,地方民委同樣歸口地方統戰部領導。也就是說,在地縣區層面,現有的民族工作機制是將民族工作納入到黨委統戰部的統一領導下,是中央為加強黨的領導,將民族工作放在統戰工作大局下統一部署、統籌協調、形成合力的重要調整,也是民族事務治理體制的重要調整,有利于提高黨對民族工作的重視程度、領導力與掌控力,這是值得肯定與倡導的。

各級民委、宗教局部門主動地與公安、工商、稅務、城管、教育、衛生等職能部門進行協商,積極采取措施幫助少數民族群眾解決譬如就業、子女入學、脫貧致富等問題和困難。由于少數民族流動人口自身具有宗教性、文化性,同時流出地的區域環境與流入地差別較大,因此對其管理與服務存在較大的困難。了解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的文化、風俗習慣、宗教信仰等,以便于更多的了解少數民族流動人口的需求,更好的服務于他們,幫助他們在流入地做到政治、經濟、文化、心理、社會關系等全面的交融。近年來,就如何做好少數民族群眾服務、清真餐飲業的經營、宗教工作、城市民族工作、少數民族群眾城市適應、回民公墓運營管理工作等民族工作做了多方面的交流。

認真開展民族團結進步創建活動,廣泛開展民族團結宣傳教育、與社區文體活動相結合、與政策服務相結合、尊重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積極發展少數民族企業等。認真民族團結創建活動,各地市民委、宗教局等職能部門各顯才能,宣傳方式多姿多彩。公交車“民族團結”線路、民族團結進步宣傳文藝演出、民族團結·回漢聯歡文藝匯演、民族特色美食的品嘗,各式各樣的活動,使得少數民族文化為群眾所了解,增進各民族交融。滿足少數民族群眾的文化需要。

(二)依托社區開展民族工作

社區作為大多數少數民族群眾生活的環境,對該群體生活產生最直接的影響。少數民族群眾與漢族同胞穩定信任的情感關系,以及少數民族群眾內部的穩定團結,將促成良好的社區環境的建立;而良好的社區環境也能幫助少數民族與社區內漢族同胞建立融洽友好的關系,增進社區內少數民族同胞的歸屬感。要通過社區內的情感連接,增進團結。因此,促進少數民族群眾交融離不開以社區為紐帶的情感連接。社區要增強社區內少數民族群眾與其他居民的連接。通過舉辦社區文娛活動,在類活動中增進少數民族群眾社區主人翁的意思觀念,在各類活動中的交流加強與漢族同胞的交往交流交融。

依托社區開展民族工作,將防范型管理模式轉變為參與型與服務型管理模式,使民族工作日?;?。以城市社區為載體,將城市民族工作的觸角向基層延伸,向少數民族流動人口的居住與生活區域延伸是開展城市民族工作的基礎,是開展城市民族工作的新模式。[3]83-86比如,蕪湖市以推動建設相互嵌入式的社會結構和社區環境為抓手,努力推進城市民族工作再上新臺階,涌現出一批各具特色的民族工作示范社區。鏡湖區海南渡社區運用少數民族人口信息登記平臺,盡可能更新完善相關信息。鳩江區華強社區建立少數民族居民信息庫,民族工作組織管理網和服務管理網,春節、端午、中秋走訪少數民族群眾家庭。同時社區文化活動也開展的紅紅火火,有各族居民共同參與的社區民族樂團、古箏研習班、合唱團、智慧書屋等,每周定期舉辦活動,小區內精心打造的民族文化長廊,已成為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園。通過多元化宣傳方式,使廣大居民群眾在耳濡目染中接受了民族團結教育。

對少數民族人口流動相對集中的居委會、街道、社區等應建立少數民族聯系制度,建立市、區、街道、社區民族工作網絡,如少數民族聯絡小組、民族團結協調小組、民族團結促進會、少數民族聯誼會以及其他團體。以社區民族工作為基礎,依托社區少數民族代表,深入基層,定期走訪,掌握實情,解決問題。

(三)動員多方面力量開展民族工作

要多渠道開展民族工作,不僅要依靠城市各職能部門的力量,還要動員民間組織、社會力量與少數民族流動人口自身參與管理。[3]83-86大力依靠少數民族社會團體、宗教組織與少數民族人士的力量以及少數民族流動人口自身力量是開展城市少數民族流動人口管理工作的重要一環,這是城市民族工作的一種必要補充。這樣不僅可以提高管理效率,同時也可以及時地全面地了解少數民族流動人口的狀況和相關需求,還可以利用少數民族流動人口原有的社會規范督促民族內部成員遵守誠實的社會規范[4]。少數民族群眾大多有自身的信仰,他們的信仰要求他們誠信、友善、樂于助人等。城市少數民族社會團體,因族緣因素的存在使其更便于開展城市少數民族流動人口的管理與服務工作。建立社團的目的就是要使之成為解決城市少數民族流動人口工作的載體,為做好少數民族流動人口的管理和服務、協調好城市民族關系、發揮政府民族工作部門無法發揮的作用,使其成為城市民族工作的重要助手。尤其是少數民族流動人口中間建立的那些有合法地位的社會團體,其作用將會更加明顯,更能夠發揮管理與服務少數民族流動人口的功能,讓少數民族流動人口實現參與式管理。[3]83-86少數民族社會團體種類多樣,有拉面協會、拉面聯盟、少數民族流動人口之家、伊協、少數民族事務服務中心等等??梢酝ㄟ^動員愛國宗教人士依托于宗教場所開展對少數民族流動人口的法律法規政策的宣傳活動,讓少數民族流動人口具備遵規守紀的意識,真正使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為城市的發展與穩定貢獻力量。[3]83-86阜陽市流動穆斯林服務站就是以東關外清真寺為載體成立的互助會。

做好民族工作還必須發揮好少數民族人士的作用。有研究者提出,城市民族工作還需打好“民族牌”,有些民族問題,甚至有些突發事件,由少數民族尤其是由本民族人士出面處理,可以起到緩和矛盾,便于溝通的作用;另外,少數民族人士對民族工作和活動比較熱心,只要充分調動他們的積極性,發揮他們的作用,就有助于開展城市民族工作。[5]24少數民族人士具有語言優勢、文化優勢,習慣優勢等等。合肥市荷塘社區社區黨委組建了52人的少數民族群眾志愿者隊伍,定期開展清潔小區、為困難群眾和高齡老人理發和義診等志愿服務活動,使少數民族群眾自覺地融入到社區的建設中來。同時,要發揮少數民族精英人士、有影響力的人士的優勢作用,及時了解少數民族群眾,尤其是少數民族流動群眾他們的動向,基本需求,及時發現問題,幫助他們解決困難,排憂解難。堅持民族工作法制化,根據憲法及民族工作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民族政策,使民族工作有章可循。適應新形勢,在少數民族流動人口的管理方面取得優異的成績。依托社區開展民族工作,民族工作嵌入到日常工作中,民族工作自覺化。動員多方面力量開展民族工作,如社會組織、少數民族精英人士,少數民族熱心人士等等。

結語

促進各民族群眾交往交流交融是當前一項非常重要的工作?;谏㈦s居地區少數民族人口相對分散居住以及外來少數民族人口較多的現實,推動少數民族群眾與周邊人群的有效交融更是一個值得探討的話題。散雜居地區少數民族群眾的交融整體上呈現出逐步深入的狀態,尤其是世居民族的交融程度更融洽,經濟交流、社會交往、文化交融方面取得了不錯的成效,相對而言少數民族外來人口的交融存在某些局部的問題。有鑒于此,通過加強黨和國家領導、重視社區民族工作、積極開展城市民族工作是推進的重要策略,也是推動互嵌式社區環境與社會結構建設、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的必然選擇。

注 釋:

[1] 黃利紅:《從試點情況看如何完善城市少數民族流動人口管理和服務》,《中國民族報》,2016年11月11日。

[2] 陳紀、魯亞倩:《少數民族流動人口城市融入中的社會適應問題探討》,《貴州民族研究》,2016年第10期。

[3] 湯奪先:《城市民族工作視角下的少數民族流動人口管理探析》,《新疆大學學報》,2008年第5期。

[4] 沈林、張繼焦、杜宇等:《中國城市民族工作的理論與實踐》,民族出版社,2001年。

[5] 盤小梅:《新時期的城市民族工作——廣東城市民族工作調研》,《西南民族學院學報》,2001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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