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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經營權流轉視域下的農業新型經營主體培育

2020-12-20 16:34王曉睿
山東社會科學 2020年3期
關鍵詞:經營權租金農戶

王曉睿

(中國人民大學 農業與農村發展學院,北京 100872)

我國人均耕地僅0.1公頃,農戶戶均土地規模約為0.6公頃(數據來源:《國家新型城鎮化規劃(2014—2020)》),戶均土地規模與農業規模經營相距甚遠。這不僅與我國人口眾多、人均耕地少的基本國情有關,還與上世紀70年代末80年代初實行了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密不可分。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重要特征是土地均分,這一制度在激發農民的生產積極性和釋放農業生產活力的同時,也導致了土地分配的細碎化與分散性??陀^地說,地塊的細碎化、分散性對農業新技術的采用、農業基礎設施的投入產生了一定程度負面影響。(1)Tan S,Heerink N,Kruseman G.“Do fragmented landholdings have higher production costs? Evidence from rice farmers in Northeastern Jiangxi Province”,China.China Economic Review.Vol.19,(2008), pp.347-358.截至2018年底,我國城鎮化率已達到59.58%(數據來源:國家統計局《2018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不斷提高的城鎮化水平也對農業發展產生一定程度的負面影響。如近年來農村不少地方出現了粗放經營甚至土地撂荒的現象,農業生產者已經呈現出老齡化、女性化的趨勢,有學者甚至指出我國農業已進入了老人農業時代(2)王文龍:《農業現代化轉型背景下老人農業定位及其政策研究》,《經濟體制改革》2016年第6期。,“農村空心化”“農業邊緣化”和“農民老齡化”已經成為了廣受關注的“新三農”問題。從總體上看,我國傳統的農戶家庭小規模經營已經與我國現代化發展越來越不相適應,“誰來種地,怎么種地”的問題應引起我們的高度重視。在這樣的背景下,土地規模經營對于實現農業可持續發展、保障國家糧食安全的重要性不斷提高。土地規模經營不僅有助于解決戶均土地規模小、土地細碎化、農業勞動力流失所帶來的問題,也是發展現代農業的關鍵。(3)王成利:《農戶農地轉出意愿及其影響因素分析》,《山東社會科學》2016年第12期。1993年中央就已提出在條件適宜的地區,在尊重農民意愿的前提下,可以對承包土地進行調整,實行適度規模經營;1998年頒布的《關于農業和農村工作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更是明確指出要“發展多種形式的土地規模經營”;黨的十八大正式提出了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概念;2013年中央1號文件進一步對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土地股份合作社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發展進行了相關部署。

相比于小規模生產的承包農戶,新型經營主體在資金與人力方面具有優勢,能夠產生規模經濟效應、知識溢出效應和社會組織效應(4)趙曉峰、趙祥云:《新型農業主體發展與中國農村基本經營制度變革》,《貴州社會科學》2018年第4期。,能夠有力促進農業基礎設施建設,有效推動農業生產方式轉型升級。(5)張浩博、陳池波:《集體土地確權對農村土地流轉效應的影響——基于A縣的案例分析》,《江西農業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3年第2期。所以,家庭農場或者土地股份合作制被認為是我國農業未來發展的方向。(6)《中財辦陳錫文:土地股份合作制是農業改革方向》http://news.hexun.com/2015-11-18/180644237.html。(7)黃宗智、彭玉生:《三大歷史性變遷的交匯與中國小規模農業的前景》,《中國社會科學》2007年第4期。當然,以土地規模經營為基礎的新型經營主體的培育也存在問題,如轉出土地的農村勞動力不能重新就業,同時又被排斥在土地規模經營之外,有可能導致鄉村治理環境惡化(8)趙曉峰、趙祥云:《農地規模經營與農村階層結構重塑——兼論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培育的社會學命題》,《中國農村觀察》2016年第6期。;還有新型經營主體一旦經營不善而虧損,就會導致農田撂荒、負責人“跑路”。(9)孔祥智、穆娜娜:《實現小農戶與現代農業發展的有機銜接》,《農村經濟》2018年第2期。也正因如此,近年來以提供農業社會化服務為主要內容的服務帶動型新型經營主體廣受歡迎。(10)孔祥智、穆娜娜:《實現小農戶與現代農業發展的有機銜接》,《農村經濟》2018年第2期。但是,服務帶動型新型經營主體與農業發展的關系也應值得關注,因為當農戶將大多數生產環節交由社會化服務組織承擔時,服務帶動型新型經營主體削弱了農戶的農業生產能力及其與農業的聯系,他們在農業生產中的作用已極為有限,甚至已經不能被稱為農民或農業生產者(11)參考何秀榮于2019年3月6日在中國人民大學農業與農村發展學院所作題為《小農戶與現代農業發展有機銜接》的報告。。所以,在當前以農戶小規模經營為主向以規模經營為主過渡的關鍵時期,如何通過土地經營權流轉,切實建立起土地流轉型新型經營主體以加快我國農業現代化進程就顯得尤為重要。

一、土地經營權流轉的次數與程度

在目前我國農村土地制度安排下,農戶從集體承包的土地規模十分有限,若要培育土地規模型新型經營主體,土地經營權的流轉是必經環節。不同的土地經營權流轉形式,會構成具有不同特征的新型經營主體。在考察各種形式新型經營主體培育實踐時,我們可以從我國土地經營權流轉的次數和程度兩個方面著手。

首先看土地經營權的流轉次數。在新型經營主體的培育過程中,土地經營權有可能流轉一次也可能流轉多次(一般為二次流轉),例如在部分新型經營主體培育過程中,新型經營主體先將土地經營權從承包農戶處轉入,再將土地經營權轉至職業農民手中。土地經營權流轉次數的不同,使得新型經營主體具有了不同的組織結構。

在新型經營主體的培育過程中,若僅包含一次土地經營權流轉,那么參與土地經營權流轉的雙方身份較為明確,分別為承包農戶與新型經營主體。通過土地經營權流轉形成了較為簡單的委托代理組織結構,即承包農戶作為土地經營權的委托方,將其土地經營權委托給新型經營主體,新型經營主體作為土地經營權的代理人直接進行農業生產。

一般來說,新型經營主體培育過程中的土地經營權流轉不會超過兩次。當新型經營主體培育過程中包含兩次土地經營權流轉時,首先承包農戶將土地經營權流轉至居中經營的新型經營主體,隨后新型經營主體將土地經營權流出,形成新型經營主體居中、土地經營權的最終代理人直接進行農業生產的組織結構。在這一組織結構中,土地經營權最終代理人通常為具有較高農業生產技能、以經營農業為生的職業農民。

土地經營權在新型經營主體培育過程中的地位不同,導致新型經營主體具有了不同的組織結構,進而影響了新型經營主體的土地規模與其對農戶的帶動作用。當新型經營主體為土地經營權最終代理人時,新型經營主體將直接進行農業生產;當新型經營主體居中時,實際從事農業生產的是職業農民。由于農業生產自身的特性,農業生產若以家庭為單位進行,家庭中從事農業生產的勞動力數量將是影響農戶經營規模的關鍵變量,因為雇工經營將產生較高的成本,從而削弱家庭經營在農業生產中的優勢。而農業生產以雇工經營為主時,決定經營規模的因素往往較為復雜,不僅需要考慮雇工經營所產生的成本,還需平衡農業生產中的規模效應等。居中的經營主體所擁有的土地規模往往大于直接進行農業生產的新型經營主體所擁有的土地規模,而直接進行農業生產的新型經營主體所擁有的土地規模則取決于經營者的具體身份,雇工經營主體的規模一般大于家庭經營。在農戶帶動作用方面,土地經營權二次流轉時,新型經營主體居中經營,需要吸納大量職業農戶參與農業生產經營。在新型經營主體的培育過程中,如果新型經營主體居中經營,具有更強的帶動作用。

再看土地經營權的流轉程度。依據土地經營權流轉程度的不同,可將土地經營權分為完全流轉與不完全流轉兩種情況,區分二者的關鍵在于土地經營權流轉合約中的租金條款。固定租金條款與分成租金條款分別對應著土地經營權的完全流轉與不完全流轉。這是因為,當土地經營權流轉雙方簽訂了包含固定租金條款的流轉合約時,經營權代理方的經營狀況并不對委托方的收入產生影響,土地經營權的代理方將獨自享有土地的剩余收益索取權,并且獨自承擔農業生產過程中的各種風險。若土地經營權流轉雙方簽訂分成租金合約,那么就意味著僅有部分土地經營權發生了轉移,土地委托方通過流轉獲得的土地收益與土地經營權代理方的農業生產情況息息相關。在我國古代,地主與佃農間常見的“對半分成”土地租佃合約,以及目前在部分地區流行的“保底+分紅”式土地經營權流轉合約,都屬于土地經營權的不完全流轉。

二、新型經營主體的四種培育模式

根據土地經營權流轉次數與程度,可將新型經營主體劃分為四種不同的模式,分別為:獨立經營模式、居中組織模式、居中經營模式與共同經營模式。

(一)獨立經營模式——以江蘇建湖農業大戶為例

江蘇建湖農業大戶主要經營小麥與水稻,日常生產由該大戶一人負責,在農忙時偶爾需要雇傭工人,該大戶于2003年開始轉入土地經營權。該大戶的土地規模一般維持在500畝左右,遠大于未參與土地經營權流轉的承包農戶。農業大戶與承包農戶簽訂的均為固定租金土地經營權流轉合約,其中大多數土地經營權流轉合約為預付年租制。僅有2015年簽訂的土地經營權流轉合約規定該大戶需一次性支付450畝土地5年的所有租金。2003年租金為190元/畝·年,以后每年都有所提高,2015年已上漲到900元/畝·年。

經營初期,該大戶種植的小麥為市場上常見的產品,而水稻則是用于制種的品種,銷售價格遠高于一般水稻。所以,在經營初期大戶憑借水稻制種業務,獲得了較為豐厚的收益。近年來制種業行情有所回落,該大戶已轉種市場上最為常見的水稻品種。2015年時除土地經營權租金外,每畝土地兩季需要投入的成本約為1300元(含化肥、種子、機械、灌溉等),國家發放的綜合補貼為103.4元/畝,正常年份450畝土地的年收益在30萬元左右,畝均利潤較10年前已大幅下降。

(二)居中組織模式——以湖南鵲山土地合作社為例

從2014年起,湖南長沙鵲山村通過土地規模經營,成功探索出了鵲山模式,從而改變了過去土地大量拋荒的情況,實現了土地規模經營與有效利用,極大地推動了鵲山村的農業發展。在構成鵲山模式的眾多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中,土地合作社為居中組織模式的典型代表。

2014年,鵲山村村委會組織成立土地合作社,合作社轉入了村集體絕大多數承包農戶(12)在2014年土地合作社成立之初,通過與村民討論,在最終確定村民與土地合作社間土地收益的分配方案后,絕大多數村民均同意將土地經營權轉入土地合作社,僅有8戶村民未加入。土地合作社為了土地能夠集中連片經營,對未加入土地合作社的村民的地塊位置進行了挪動。的土地經營權,合作社與承包農戶簽訂土地經營權流轉合約。而后土地合作社將原本分至各農戶的零散、細碎的土地重新進行整合整理,整理后的地塊面積增大,基礎設施建設水平提高,有利于機械化作業。在此基礎上,合作社將土地經營權進行了第二次流轉,以每宗50—100畝的規模將土地經營權流轉至職業農民手中,職業農民獲得土地經營權并進行農業生產。土地合作社通過與承包農戶的合約將入社的承包農戶按照“有人有地”“有人無地”“無人有地”(13)所謂“有人”是指前一年11月30日之前出生的、戶籍在村的村民;所謂“有地”是指1998年二輪承包時分到土地的人,不論該人是否已經去世,都可以憑借“有地”獲得股份。進行分類,并按照2:1:1的數量關系為入社農戶進行配股,承包農戶憑借股份數量獲得租金(14)此外,土地合作社每3年還為社員進行分紅。分紅來源較為復雜,不僅是土地合作社再流轉土地經營權的租金收入扣除每股150元支出后的余額,還包括鵲山村股份合作社的經營收益等。相比較而言,這一分紅的性質更接近社員憑借其成員身份所獲得的收益,所以此處不將二次分紅列入土地經營權流轉收益中。,每股每年150元。合作社與職業農民的合約則為差異化合約,職業農民與土地合作社簽訂的合約中的土地面積、經營內容、合約期限等有所不同,但是所有合約均采用固定租金條款。

(三)居中經營模式——以貴州茅壩農產品合作社為例

貴州省湄潭縣茅壩村由于當地的自然條件獨特,出產的水稻擁有極高的品質,自清朝時便作為皇家貢米。茅壩農產品合作社成立于2010年,成立之初,合作社以300元/畝的價格轉入了茅壩村部分農戶的土地經營權。在對土地進行整理后,合作社進行了第二次土地經營權流轉,將土地以一定規模流轉至職業農民手中。職業農民并不直接向農產品合作社繳納土地經營權流轉租金,二者間通過產品建立聯系,職業農民自付水稻的生產成本,水稻收獲后將其以特定的價格銷售給農產品合作社,合作社將水稻簡單加工后進行銷售,銷售時分為預售與現貨銷售,其中一般貢米預售價格為每畝5998元,有機貢米則在3萬余元一畝,均保400斤產量;而現貨銷售則從30元/斤到300元/斤不等。即使售價遠高于市場上普通大米的價格,茅壩貢米依然供不應求。雖然茅壩農產品合作社有能力擴張土地規模,但是由于考慮到農業生產易受到天氣等不可控因素影響,自成立以來,合作社土地規模的擴大速度較為穩健,截至2016年,合作社經營土地面積小幅上升為2500畝。

(四)共同經營模式——以四川崇州農業共營制為例

土地股份合作社是新型經營主體與承包農戶共營,新型經營主體直接進行農業生產,此模式在實踐中的代表為四川省崇州市的農業共營制土地股份合作社。自2010年開始,四川省崇州市便開始引導承包農戶將其土地經營權入股至土地股份合作社,以實現土地的規模經營。通過幾年的探索實踐,崇州市的農業共營制已經成為了近年來較為成功的土地規模經營模式。農業共營制的主體為土地股份合作社,一般由當地村民委員會引導承包農戶加入。合作社按照土地數量或數量與質量相結合的方式為入社承包農戶核算股份。承包農戶加入土地股份合作社后成為社員,與土地股份合作社共享土地經營權,共同經營土地。土地股份合作社與社員間的土地經營權流轉合約的租金條款有以下三種不同的形式。第一種形式:由社員墊付前期生產成本,合作社保證土地的目標產量,生產結束后,收成若低于目標產量,合作社將向社員支付目標產量與實際產量間的差額;若收成高于目標產量,實際產量超過目標產量的部分社員可按照一定比例進行分紅。第二種形式:社員不需墊付前期生產成本,生產結束后,社員按照股份數量分享約定比例的經營收益。第三種形式:合作社在生產開始前向社員支付固定水平的保底租金,生產結束后,社員按其股份的多少分享一定比例的合作社經營收益。雖然農業共營制模式得到了各方肯定,但其在發展中暴露出的問題也不容忽視。首先,我們在調研中發現,大量土地股份合作社依靠政府補貼維持,如果政府補貼水平下降,合作社可能難以為繼。而且事實上補貼水平下降的情況已經出現,2017年以來崇州市的相關補貼數額開始減少。其次,起初實行第一種與第二種租金條款的合作社逐漸向“保底租金+二次分紅”的第三種租金條款轉變,并且社員對這一租金形式給予了很高的期待,認為在保底租金水平不變的情況下,二次分紅應逐年提高,這為合作社的可持續經營發展帶來了巨大的壓力。

三、基于土地經營權流轉的新型經營主體培育模式比較

江蘇建湖農業大戶、湖南鵲山土地合作社、貴州茅壩農產品合作社與四川崇州農業共營制均是近年來新型經營主體培育過程中較為成功的案例,它們在土地流轉次數與流轉程度兩方面的差異帶來了其經營發展的不同特點。

(一)土地經營權流轉次數與程度的比較

江蘇建湖農業大戶、湖南鵲山土地合作社、貴州茅壩農產品合作社與四川農業共營制在土地經營權流轉次數與程度方面的差異使得它們在農戶帶動、土地規模、利益分享與風險分擔等方面也表現出不同的特點,體現出各自的優勢。

土地經營權流轉次數影響著新型經營主體的經營規模和對農戶的帶動作用。首先,在土地經營規模方面,進行了兩次土地經營權流轉的湖南鵲山土地合作社與貴州茅壩農產品合作社的土地經營規模最大,均超過了2000畝。直接進行農業生產的崇州農業共營制合作社與江蘇農業大戶的土地經營規模則較小,都在500畝左右,雖然二者均是進行了一次土地經營權流轉、直接進行農業生產的新型經營主體,但是農業共營制合作社以雇工經營為主,農業大戶則是以家庭經營為主,所以一般而言,農業共營制合作社的土地經營規模比農業大戶規模更大。在上述新型經營主體中,職業農民為最小規模的經營者,經營經濟作物的職業農民規模在30—50畝,而糧食作物經營規模稍大,但也較少有超過100畝的職業農民出現。其次,在農戶帶動作用發揮方面,湖南鵲山土地合作社與貴州茅壩農產品合作社通過土地經營權的二次流轉,帶動了大量的職業農民。相比之下,只進行了一次土地經營權流轉的建湖農業大戶與崇州農業共營制合作社均直接進行生產,對農戶的帶動作用弱。其中農業大戶親自從事耕種,農忙時會雇傭短工;農業共營制模式則是聘用職業經理人進行農業生產與日常管理,由于土地股份合作社規模相對較大,不少土地股份合作社還聘有長工。在進行了兩次土地經營權流轉的鵲山模式土地合作社與茅壩農產品合作社中,土地經營權的最終代理人為職業農民,而非居中經營的合作社。職業農民與過去種植自家承包地的傳統農戶以及其他的農業雇傭工人不同,職業農民經營的土地規模多在30畝以上,經過居中經營的合作社對土地的整理與重新分配,職業農民的土地均是集中連片方便耕種。此外,在湖南鵲山模式中,部分過去外出打工的年輕人返回鵲山村成為了職業農民,這不僅為農民隊伍注入了新鮮血液,也反映了職業農民對經營農業的信心,未來應繼續培育職業農民,以避免農業“后繼無人”。

土地經營權流轉程度對新型經營主體培育的影響首先表現在利益分享方面。在上述四個案例中,江蘇建湖農業大戶與鵲山模式中的職業農民為土地經營權的最終代理人,擁有完整的土地經營權,獨享土地收益的剩余索取權。而農業共營制土地股份合作社以及茅壩農產品合作社中的職業農民,則與土地經營權轉出方共同經營土地,經營結束后農業共營制土地股份合作社需與社員進行分紅。共享土地經營權的茅壩農產品合作社與它們都不同,合作社依據約定價格收購職業農民的所有產品,通過農產品產量與質量,將二者的經營收益聯結在一起。其次在經營過程中的風險分擔方面,崇州農業共營制土地股份合作社與承包農戶共享土地經營權,相比于土地經營權流轉中常見的預付固定租金制度,合作社在集中土地時無需提前支付全部土地租金,在共營制第一類租金條款中,合作社甚至無需支付生產成本。土地股份合作社在進入農業時,分擔了風險,降低了資金壓力,有利于合作社成立初期的平穩經營,有助于其長遠的發展。茅壩農產品合作社則是與職業農民共同分享土地經營權,同時也分擔經營風險。農產品合作社居中經營,此時職業農民不僅不需要在生產前支付全部土地租金,還可以獲得土地合作社提供的各類生產資料與技術指導。所以,茅壩農產品合作社共享土地經營權的職業農民相比于鵲山模式中的職業農民,其前期投入較少,有利于吸引社會資本,又可吸引有能力進行農業生產的農民繼續從事農業。合作社雖然分散了農業生產的自然風險,但卻需要承擔較大的資金壓力,因為前期需支付土地經營權轉入的租金并購買職業農民所生產的水稻。

(二)四類新型經營主體的經營模式比較

獨立經營模式。在該模式下新型經營主體從承包農戶處轉入完整的經營權,獨立經營土地,從事農業生產。該模式的優勢在于組織結構簡單,新型經營主體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擁有較大的自主權,享有土地收益的剩余索取權。其劣勢在于當出現自然災害或是市場波動時,該主體將受到較大影響,若沒有充足的資本,可能難以度過難關??紤]到農業的弱質性以及農業生產作業分散、難以監督的特點,經營大宗糧食作物的專業大戶、家庭農場更適合這種模式,經營需要更多勞動力投入的經濟作物的合作社也可采用這種模式。

居中組織模式。承包農戶將土地經營權轉至居中的新型經營主體,新型經營主體再對土地經營權進行二次流轉,新型經營主體不直接進行農業生產,職業農民成為土地經營權的最終代理。居中組織的新型經營主體的優勢在于通過兩次土地經營權的流轉,帶動了大量的職業農民,居中主體可以通過為職業農民提供服務支持、產品的后期加工銷售、品牌塑造等建立完整的經營體系,并且可以規避農業生產中的自然風險。居中組織模式的劣勢在于初建時需投入大量的資金進行土地的整理,需對職業農民、作物等進行規劃,對于新型經營主體的資本、組織等要求較高。該模式在實踐中更多的時候需要集體的參與和支持,或是需要有鄉村“能人”進行組織,相對于其他模式而言,居中組織模式在實踐中較為少見。

居中經營模式。承包農戶將土地經營權轉至居中的新型經營主體,新型經營主體再對土地經營權進行二次流轉,形成新型經營主體與職業農民共享經營權、職業農民進行農業生產的模式。該模式與居中組織模式一樣,在農戶帶動方面同樣具有很大的優勢。另外,因為居中經營的主體與職業農民共享土地經營權,因此該模式下新型經營主體與職業農民的聯系更為緊密。居中經營模式的劣勢在于不僅在建立時需要付出較大的成本對土地進行重新整理,還需要在經營過程中與職業農民共同承擔農業生產可能出現的風險。在這一模式下,居中的新型主體可能表現為農民合作社或農業企業,相比于收益率較低的一般糧食作物,該模式更適合附加值較高的農產品,因為土地經營權的兩次流轉使得經營收益需要在三方間進行分配,一般糧食作物的收益可能難以支撐此種組織結構。

共同經營模式。該模式下的新型經營主體與承包農戶共享土地經營權,新型經營主體進行農業生產。該模式的優勢在于經營權的共享幫助新型經營主體分散了農業生產中的風險,有利于幫助新建立的新型經營主體平穩地度過初建階段,完成資本積累,以較快進入穩定發展階段。另外,共享經營權還降低了新型經營主體流轉土地經營權過程中的資金壓力。共同經營模式的劣勢在于,與新型經營主體共享土地經營權的承包農戶期望能享受經營收益的增加,而不愿意與新型經營主體共同承擔虧損,這會給新型經營主體帶來經營壓力。該模式更加適合初進入農業生產經營的新型經營主體,一般表現為專業大戶、家庭農場,也可能是農民合作社。但是該模式一般不會為農業企業,因為企業進入農業后較少直接接手農業生產環節。

四、依托新型經營主體優化土地規模經營的建議

土地經營權流轉是培育新型經營主體過程中的關鍵環節,從土地經營權流轉的次數與程度兩個方面入手,可以更加直接地發現不同類型新型經營主體的特點及其優劣勢,以便有針對性地提出促進新型經營主體發育的建議。在充分調研分析的基礎上,筆者對如何培育新型經營主體進而優化我國土地規模經營提出如下建議。

第一,通過培育以土地規模經營為基礎的新型經營主體發揮新型經營主體對農戶的帶動作用。目前我國正處于由農戶小規模經營向土地規?;洜I過渡的關鍵階段,所以在關注新型經營主體發展的同時,也須關注新型經營主體對農戶的帶動作用?!多l村振興戰略規劃(2018—2022年)》與《關于促進小農戶和現代農業發展有機銜接的意見》,都強調指出新型經營主體對農戶帶動作用的重要性。以土地經營權流轉的次數為切入點,參與兩次土地經營權流轉的居中新型經營主體因為引入了職業農民這一群體,所以具有更強的農戶帶動作用。另外,相較于過去承包農戶的小規模生產經營,職業農民在新型經營主體的組織下,現代化程度更高。

第二,通過培育居中經營的新型經營主體推動“工商資本下鄉”的順利進行。一般而言,工商資本下鄉主要是通過參與土地經營權流轉的形式進入農業,然而部分工商資本并不善于農業生產。但是,資本是目前農業生產中的稀缺資源,如何實現工商資本與現代農業的結合發展是擺在我們面前的新課題。工商資本下鄉可以通過成立居中經營的新型經營主體,將資本引入農業,同時實現土地的規模經營。此時的工商資本并不需直接參與農業生產環節,而只是通過引入職業農民完成農業生產。另外,相比于傳統農民,工商資本雖然不善于耕種生產,但是其在市場流通、渠道構建、品牌塑造方面往往有自身的優勢,所以,通過建立居中經營的新型經營主體進入農業的工商資本可以實現與農戶互補,有助于提高農產品溢價。

第三,通過土地經營權共享降低新型經營主體培育過程中的經營壓力。從土地經營權的流轉程度角度出發,當土地經營權不完全流轉時,參與土地經營權流轉的雙方將會共同承擔土地經營中可能出現的風險,同時共享收益。而近年來,土地經營權流轉租金持續上漲,大多數承包農戶傾向于選擇預付租金條款,這使得新型經營主體需要有大量的資金才可擴大土地規模,增加了新型經營主體的資金壓力。而土地經營權共享因對應著“產后租”或“保底+分紅”租金的形式,新型經營主體可以在售出產品獲得收入后支付土地租金,這樣可以大大降低新型經營主體的資金壓力,有助于新型經營主體實現土地的規模經營。此外,共擔風險也可以稀釋經營過程中出現的各種問題對新型經營主體的負面影響,有利于新型經營主體的長遠健康發展。

第四,在新型經營主體培育過程中,需注意土地經營權不完全流轉的局限性。土地經營權不完全流轉的新型經營主體是一種過渡形式,雖然土地經營權不完全流轉可以降低新型經營主體的資金壓力、分散其所面對的風險,更有利于新成立的新型經營主體的發展。但是,已有的經驗也說明,土地不完全流轉難以持續。在我國古代土地租佃制的發展中,隨著自然經濟的瓦解、地主與佃農間關系的松懈,以分成租金制為主的租佃合約逐漸向固定租金制發展,并逐漸從“產后租”發展為了“產前租”。而在目前四川崇州農業共營制發展的過程中,共營的成分也趨于減弱,土地經營權由不完全流轉向完全流轉發展。另外,在筆者參與的另一項涉及近500戶農戶的調研(15)中國人民大學農業與農村發展學院中國農村土地制度課題組于2015年對黑龍江、四川、山東、河北、江蘇、河南等省份共477戶農戶進行了問卷調查,內容涉及農戶的家庭基本情況、農業生產情況、對土地制度的認知等。中發現,大多數農戶在參與土地經營權流轉時,選擇了包含固定租金條款的合約。上述事實均可說明,在新型經營主體的培育過程中,雖然土地經營權不完全流轉有利于新型經營主體進入農業,但是并非是新型經營主體的長久發展之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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