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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教育為何應該重視人文科學?
——從人文科學與法學教育的雙重視角展開

2021-01-06 06:27沈明敏
天府新論 2021年6期
關鍵詞:人文科學法學法律

沈明敏

一、問題的提出

在討論法學教育和其他科學的關系問題上,與社會科學不同,人文科學(1)本文所稱的人文科學主要是指以文學、歷史、哲學等為代表的學科,故而筆者會根據論述的需要,交替使用“人文科學”和“人文學科”這兩個仍具有差別的概念。一開始就面臨著更大的困難與挑戰,(2)之所以有此判斷,一者是因為下文所即將要論述的人文科學之現狀,而社會科學則與之相反;二者是因為法學與社會科學本就具有更大的關聯性,法學本身也被視為一種社會科學。盡管它在中國和其他國家都具有更為久遠的歷史與淵源,盡管我們也能經??吹綄⑷宋目茖W與社會科學合并在一起作為人文社會科學的表述。但如果較真一點的話,我們就會發現,久遠的歷史和淵源既可以構成資源,也可能成為“包袱”,特別是就舶來的法學及其教育而言。至于人文社會科學這個表述,也可能僅僅具有相對于自然科學的形式“區分”意義,而并無多少實質“關聯”意義。因為人文科學與社會科學雖然具有聯系,畢竟現代意義上的社會科學在一定程度上就是脫胎于人文科學,但本質上仍具有相當大的差別。其中,最主要的是在諸多社會科學研究者(更不必說自然科學研究者)眼里,人文科學往往并不那么“科學”。事實上,一些人文科學研究者也或多或少地秉持這一觀點,極端者如???Foucault)甚至認為現代意義上的人文科學具有“非人文”和“反科學”的性質。(3)關于對??麓擞^點的一個述評,可參見羅映琪:《從人類學到人文科學——論??聦θ宋目茖W的定位》,《廣東外語外貿大學學報》2019年第5期。必須提前予以澄清的是——因為它關乎著本文下文的展開,指責人文科學不具有科學之屬性的一個核心邏輯起點在于人文科學充斥著研究者本人的價值維度,而這一點誰也不能否認。但價值維度不能等同于不科學,事實上,社會科學意義上的科學同樣也不能排斥價值維度,這在法學中尤甚。還是拉倫茨(Larenz)說得好:“但是在這里必須糾正一種在法律人中間一向廣為散布的錯誤認識,即認為當法律人開始評價之日,就是理性控制的可能性消失之時,也就是科學棄他而去之時。法學并非僅僅為法官提供做出客觀公正評價所需的經驗性資料,它還提供法律所包含的、或多或少得到明確宣示的評價尺度?!眳⒁娍枴だ瓊惔模骸墩撟鳛榭茖W的法學的不可或缺性——1966年4月20日在柏林法學會的演講》,趙陽譯,《比較法研究》2005年第3期。換言之,人文科學和法學中的價值維度并不是其不科學的充分理由。因此,在當今所有學科標榜并努力證明自己的科學屬性時,倘若在有關本學科的教育中討論具有不“科學”因素的人文科學似乎就有點自相矛盾了。在越來越多的人將科學和“有用”基本畫等號的情況下,對人文科學的科學性存疑,又直接導致了對其功用性的懷疑。

人文科學的特殊屬性成為其與作為社會科學的法學以及法學教育合作的基本障礙。但如果我們以一種更為長遠和開放的視角來觀察,就會發現人文科學實際上對法學教育承擔著基礎性的作用。拋卻了人文科學的法學教育只會淪為一種短視且功利的職業教育,而大學不應當僅僅是職業培訓機構。下文中,筆者將從宏觀層面論述人文科學能夠為法學教育乃至教育提供些什么,從微觀層面論述法學教育為什么需要人文科學,而這兩個層面之間也有所勾連。

二、人文科學能為法學教育提供什么:從人文科學的現狀說起

雖然同屬于寬泛意義上的“文科”,但相對于社會科學的快速發展,人文科學卻被認為處于一種衰退甚至危機之中。在當今這個時代,如果要問一個大學中哪個院系最為強勢,得到的結果可能五花八門;但如果要問哪一個院系最沒“存在感”,得出的結果大概率就是研究人文科學的院系,如文學院、歷史學院、哲學院等。據筆者了解,考入這些院系的學生,相對于其他專業的學生也往往在整體上顯示出更多的不自信,自己的專業往往是因為高考分數不夠而被迫作出的選擇。(4)這一點在2013年以武漢大學文學院為對象所做的調查中可以得到印證。參見:《就業不理想 武漢大學文學院招生規模日漸萎縮》,2013-11-07,http://edu.cnr.cn/pdtj/yw/201311/t20131107_514060118.shtml,訪問日期:2021-09-10。這些院系的老師也面臨諸多現實問題,如要想辦法留住學生;研究成果產出周期長、數量低、轉化為“生產力”的概率低;相對于其他院系的老師,在學校里的“地位”和“話語權”更低。整個社會對人文科學也不甚了解,因為他們“看不到”,因此就認為人文科學不會給社會帶來效用??梢哉f,人文科學在今天面臨著自從其作為一門現代意義上的學科以來的最大挑戰。

這種情況不僅出現在中國,在國外也大抵如此?,斏づ辊U姆(Martha Nussbaum)指出,“人文學科和藝術教育正在被砍掉,在中小學是如此,在學院和綜合大學也是如此,事實上,世界各國無不如此。決策者們認為,人文學科和藝術都是無用的裝飾,一個國家若想保持在全球市場中的競爭力,就必須砍掉一切無用之物。因此,人文學科和藝術很快就失去了在學校課程中的位置,也失去了在家長和兒童頭腦和心中的位置?!?5)瑪莎·努斯鮑姆:《功利教育批判:為什么民主需要人文教育》,肖聿譯,新華出版社,2017年,第3頁。如此看來,人文科學處在危機當中的診斷并非虛言甚至妄言,并且這還是一個普遍性的問題。但我們不能因為它的“普遍”,就接受流俗的診斷,譬如認為這是人文科學研究者自身墮落甚至腐化所導致的連帶反應,或是認為人文科學的發展趕不上時代的需要而導致當前的危機。相反,正是因為它“普遍”,我們就更應當辯證地看待它。因為正如黑格爾所言:“一般說來,熟知的東西所以不是真正知道了的東西,正因為它是熟知的?!?6)黑格爾:《精神現象學》上卷,賀麟、王玖興譯,商務印書館,1979年,第20頁。著重號為原文所有。事實上,人文科學危機的產生在一定程度上確實是緊密關聯著其自身的屬性。這要從人文科學的歷史說起。

眾所周知,人文科學具有久遠的歷史,但到了相當晚近的時期,才逐漸以一種相對獨立的方法對其展開系統的研究。由于人文科學的研究對象主要是人及其創造的文化本身,而它們在一定程度上又似乎是自在的,這使得人文科學研究往往被部分不明就里的人認為是文人的閑情雅致與談風弄月,甚至是“為賦新詞強說愁”。然而,這只是對人文科學極其膚淺的認知,因為“人類文化不是某種被給予的或不證自明的東西,而是一種有待詮釋的奇跡。然而,唯有當人類不僅對這種問題的提出感到必要和合理,而且還進一步創立出能解答這種問題的可靠而獨特的‘方法’時,這種啟示才會導向更深邃的自我意識”(7)恩斯特·卡西爾:《人文科學的邏輯》,沉暉、海平、葉舟譯,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1年,第34頁。。換言之,人文科學研究的不僅是個人的內心獨唱與吟詠,而且是一種具有社會基礎的“普遍事物”。實際上,也只有如此,人文科學才能引起共鳴并具有生命力。至于那種主要是個人內心獨唱與吟詠的研究,則容易凋零、枯萎?;蛘哒f,正是因為個人內心獨唱與吟詠式的研究所不具有的生命力,才逐步催生了“科學”意義上的人文科學研究。在這一點上,中國的“人文科學”無疑具有更早的自覺意識,并于很早之前就指出了人文科學的研究不僅是抒發情感(如詩言志、詞言情),而且還具有社會意義。如中國古典文獻中指出,“剛柔交錯,天文也。文明以止,人文也。觀乎‘天文’,以察時變;觀乎‘人文’,以化成天下?!?8)李學勤主編:《十三經注疏·周易正義》,北京大學出版社,1999年,第105頁。在后來的諸多文人心目中,被視為終極人生追求的“三不朽”,也包含“立言”??梢哉f,在傳統中國,“文以載道”,“以文化人”,“蓋文章,經國之大業,不朽之盛事”(曹丕《典論·論文》),一直是文人的最大追求。即便受到阻礙,也還是“仆誠以著此書,藏之名山,傳之其人”(司馬遷《報任少卿書》)。不過,也正是由于人文科學研究的這種現實追求,使得其主要以對現實的批評與反思為出發點,這也就注定了其遭受的阻礙不會少。

人文科學本身所具有的批判性與反思性,使其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反叛,它永遠蘊含著對現實的“不滿”。(9)這當然不是意味著人文科學沒有相對穩定與傳統的維度,事實上,作為其研究對象之文化往往就被視為一種傳承系統,從這個意義上講,人文科學也具有傳承之功能。但研究對象的相對穩定與其一般的反叛研究風格與使命并不是一回事,兩者也并不矛盾。如果有一天人文科學研究全是對現實的肯定與謳歌,那么不用說,它已經丟掉了“初心”,也必定難得“始終”,因為批判與反思就是它的生命。從這個角度而言,批判性與反思性不是人文科學研究的危機,而是其使命與宿命。批判與反思得越厲害,就越代表了它強健的生命力。同時,人文學科自誕生以來就一直攜帶著反抗甚至吞噬其自身的力量。但我們卻不能因此對人文學科采取一種希臘神話中克洛諾斯王的態度,因為害怕自己的兒子會推翻自己,而選擇提前吞噬自己的兒子,最后的結果只能是真的被自己的兒子宙斯所推翻并關押。當然,批判與反思也完全可以理解為人文科學研究時刻都處在推陳出新的過程中,也正是在這個意義上,我們才能更好地理解如下論斷:“人文學科通過反思人類行為和表現,迷失自我,探究無意識力量,對智力和想象力感到困惑,人文學科本身的性質就代表著致力于研究和知識的機構即學術的一場危機?!?10)杰弗雷·蓋爾特·哈派姆(Geoffrey Galt Harpham):《人文學科與美國夢》,生安鋒、沈矗譯,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9年,第46頁。也就是說,由批判和反思引起的深層次意義上的危機并不是真正的危機,最為致命的危機是,由于接受了這種對危機的判斷,而對人文科學采取一種現實層面的消除,如減少人文科學在教育中的權重,削減對人文科學研究的財政支持等,這并不是解決“危機”本身的思路。

處在危機中的人文科學自顧不暇,還有余力與能力為法學教育提供滋養嗎?筆者認為,一方面,人文科學的屬性決定了其始終處在批判與反思的過程中,進而讓人覺得它一直處于“推倒—重建”的循環往復中,沒有一個相對固定的中心與重心,這常常被視為其危機的表現。但通過上文的分析已經表明,與其說這是人文科學的危機,毋寧說是其特性。換言之,人文科學這一層面的危機不會構成其不能為法學教育提供滋養的理由。另一方面,人文科學不受重視以及由此而產生的對其研究與支持的削減,這的確是危機,但并不能由此推導出其本身價值與效用的薄弱,而只能反映出社會對人文科學的急功近利的認知??偠灾?,人文科學的確處在危機之中,但這并不是其功能意義上的危機,而只是人們對它認知上的危機。也就是說,人文科學完全有能力為法學教育提供助益。

事實上,人文科學另一個很重要的功能就是為人文教育服務。如發端于古希臘的“七藝”,后逐步發展為西歐的主要教學方式,核心內容就是人文科目,諸如文法、修辭等。而中國古代的“耕讀傳家”,“讀”的內容也主要是先賢的人文經典文獻。為什么東西方的教育會不約而同關注人文科學,主要原因當然不是因為其他科學不發達,而是因為教育的本質說到底還是圍繞“人”的活動。關聯著本文的題域,人文科學,顧名思義,首先就是研究“人(文)”的學問。而與人文科學相近的社會科學,首先研究的則是“社會”。雖然說社會是由人組成的,故而社會科學也研究人,但這里面不免隔了一層,不像人文科學那樣直接。從被廣為接受的雅思貝爾斯(Jaspers)對教育的經典定義出發:“所謂教育,不過是人對人的主體間靈肉交流活動(尤其是老一代對年輕一代),包括知識內容的傳授、生命內涵的領悟、意志行為的規范,并通過文化傳遞功能,將文化遺產教給年輕一代”(11)雅思貝爾斯:《什么是教育》,鄒進譯,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1991年,第3頁。,我們不難看出,教育的主要內容就是對人的文化傳承與心性啟發,而這也無疑是人文科學的集中關注之所在。正是在這個意義上,我們才能更好地理解紐曼(Newman)的如下論斷:“一言以蔽之,經典名著、思想的主題與由它們引發的研究,或者用最適合我們現在之目的的術語來說文科或文學藝術,總的說來,一直都是文明化的環海的世界采取的教育手段?!?12)約翰·亨利·紐曼:《大學的理念》,高師寧等譯,貴州教育出版社,2003年,第210頁。而一旦我們承認并接受人文科學是所有教育的天然有機組成部分,那么在法學教育中給予人文科學以適當的位置就是題中之義了。當然,這只是在一般意義上說明了人文科學提供給法學教育以更多的符合教育之本來邏輯與面貌的內在元素。換言之,人文科學是法學教育成為科學意義上的教育的必須??蛇@并不意味著人文科學不能給法學教育提供相對具體的助益。

法學教育固然需要以培養法律專業人才為鵠的,但卻不能忘了法律專業人才首先也應當是現代意義上的公民,如果法學專業人才僅僅具備專業,卻不具備現代意義上的公民特質,那么無疑就是舍本逐末之舉了;那樣的話,我們可能得到的是一批訓練有素的專業人士,但卻是一批得其“形”而忘其“神”的專家,甚至會出現韋伯(Weber)早年所警示的結果:“專家已沒有精神,縱欲者也沒有了心肝;但這具‘空心的軀殼’卻在幻想著自己達到了一個前所未有的文明水準?!?13)馬克斯·韋伯:《新教倫理與資本主義精神》,閻克文譯,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年,第275頁。尤為值得警惕并注意的是,這一點在法學領域又會帶來更為巨大的負面影響,因為法律伴隨著權力與權利:法官可以剝奪個人的財產甚至生命,律師可以自主決定做有罪辯護還是無罪辯護等。當一個普通公民進入由這群專家所運作的法律機器中,大概率感受到的可能就是專業知識的可怕與可憎,而不是溫情與善意。實際上,從古至今、從國外到國內都不乏這樣的法學專業人士,他們給公眾留下的只是“訟棍”“法匪”等口碑。莎士比亞(Shakespeare)甚至借話劇人物之口說道:“第一件該做的事,是把所有的律師全都殺光?!?14)莎士比亞:《莎士比亞全集》(六),章益譯,人民文學出版社,1978年,第184頁。專業知識的確是力量,但運用效果的正面與負面卻并不由專業知識本身而是由運用者所決定的。任何教育特別是大學教育,都首先必須成就人,然后才是成就專業知識,法學教育尤如此。

但在當今這個時代,知識成指數爆炸式遞增,如何在法科生有限的在校學習時間內給予其人文知識方面的教育,的確是一個值得認真對待的問題??刹还茉趺凑f,人文科學必然充當著一個無可替代的角色,正如曾主導哈佛大學教育改革的亨利·羅索夫斯基(Henry Rosovsky)所言:

我們這個歷史階段的特點是知識以不尋常的迅猛速度增加,因而,知識和理論被淘汰的比例也相應地增大。具有永恒價值的經典著作幾乎僅僅限于今天我們所說的人文學科了?!妒ソ洝?、莎士比亞、柏拉圖、孔子以及托爾斯泰還是像當時寫作時一樣地具有現實意義。人類道德取向的基本問題——如公正、忠誠、個人責任等等——仍然沒有變化,而在這些問題上的當代思想的質量還不能輕易地表現出它們比古代更加優越。(15)亨利·羅索夫斯基:《美國校園文化——學生·教授·管理》,謝宗仙、周靈芝、馬寶蘭譯,山東人民出版社,1996年,第88頁。

換言之,人文科學雖然古老,但研究的主題卻可以讓其歷久而彌新,具有超越時間與空間的價值。在這個快速變化的時代,它甚至在某種程度上可以起“指南針”與“壓艙石”的作用。因為具備了人文科學素養的法律人,一方面,無疑可以更好地了解人以及人性,不至于把人物化為自己專業知識的純粹客觀對象。事實上,也只有理解人與人性才能真正理解法律。法律可以也應當有所調整,正所謂“明者因時而變,知者隨世而制”(桓寬《鹽鐵論》),可不論如何調整,問題的核心永遠是人?!皩τ谝粋€法律時代的風格而言,重要的莫過于對人的看法,它決定著法律的方向?!?16)古斯塔夫·拉德布魯赫:《法律智慧警句集》,舒國瀅譯,中國法制出版社,2016年,第168-169頁。從這個意義上講,法律人一旦理解了人與人性甚至就可以以不變應萬變(指紛繁復雜且變動修改的法律)。(17)這里需要說明的是,強調人文科學對人以及人性研究的普遍性,并不是完全意味著人以及人性本身是恒定且不變的,而是說人與人性總是理解法律及其運作的最好鑰匙。此外,盡管有觀點認為人性并未穩定,譬如說涂爾干(Durkheim)就認為:“人性絕不是什么恒常不易的東西,其實是處在無休止的演進、分解、重組過程之中”,但也有研究特別是社會生物學的研究表明,人與人性也具有相當的穩定性,正所謂“太陽底下沒有新鮮事”,否則我們也不會在閱讀經典的人文科學文獻時那么容易“移情”并引發自己的情感共振。涂爾干也承認:“有關我們自己的歷史與文學的教育,就應該服務于這樣的宗旨?!?,由于我們自己的歷史和文學與我們關系密切的那些民族的歷史與文學之間也有著密切的關聯……我們要想理解今天的人性,就必須參照在它之前出現過的人性。正因為這樣,關于人世的教育如果完全局限在研究現代民族的歷史與文學上,它的任務就將徹底失敗?!蓖繝柛桑骸督逃枷氲难葸M:法國中高等教育的形成與發展講稿》,李康譯,商務印書館,2017年,第472頁、第484頁。另一方面,人文科學有助于法律人塑造更加隨和豐富的自我,不至于被職場與時代的橫流而裹挾甚至失去自我。須知,對法律人而言,“‘安分’不容易,在這個時代,‘守己’則更難!”(18)蘇力:《走不出的風景:大學里的致辭,以及修辭》,北京大學出版社,2011年,第24頁。法律人面臨的誘惑與挑戰實在是太多了,因為他們始終是在和人、和利益打交道,如果法學教育不能提前為他們營造一個堅定豐富的內心世界,將很容易使其職業命運“窒息”。也正是在這個意義上,霍姆斯(Holmes)大法官甚至說:“使他們(指法學院的學習者,引者注)的生命變得神圣的那些知識整個世界都應當關心和了解。它是關于抽象思想、關于科學、關于美、關于詩歌和藝術、關于文明的每束花朵對于能足夠慷慨地支撐它的土壤的依靠。如果沒有這種依靠的話,它肯定會死亡?!?19)小奧利弗·溫德爾·霍姆斯:《霍姆斯讀本:論文與公共演講選集》,劉思達譯,上海三聯書店,2009年,第136頁。

法學教育該如何處理專業教育與人文教育乃至通識教育之間的關系?回答這個問題,首先要回答,僅僅靠專業教育就能夠實現專業教育的目標嗎?答案顯然是不能。否則,我們就不能理解為什么專業教育還是會產生這么多問題,譬如說,有專業卻沒能力,有專業卻沒靈魂等。因為從根本上講,專業教育培訓的也是“人”,而不是懂得專業知識的“機器”。接受了專業知識的人和輸入了指令程序的機器并不是同一回事,我們完全可以期待機器會按照指令程序(專業知識)予以行動,但卻完全不能期待接受了專業知識的人也會如此。退一步說,也不應該如此,特別是針對法律這樣一種需要主觀能動性的工作而言。事實上,“大學里專業教育的理想是要由人來實現的,而這些職業要有科學作為基礎。要達到這一步,就需要一種非專業性的基礎教育?!?20)雅思貝爾斯:《什么是教育》,鄒進譯,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1991年,第152-153頁。毋庸置疑,這種基礎性教育主要就是由人文科學所組成的,畢竟人文科學往往被稱為基礎性科學。這里的“基礎”二字非常形象且傳神,我們甚至可以說,如果法律人沒有作為基礎的人文科學的支撐,肯定難以走得穩與走得遠。當然,也正是在這個意義上,我們才能更好地理解法學教育的專業教育與人文科學教育之間的關系。此處不妨援引一段精辟且深入的論述做一個階段性的小結:

通識教育和專業教育不是,也必須不是處于相互競爭的位置。通識教育不僅為學生選擇專業提供了足夠的根基,而且還為學生充分發展其專業潛質提供了環境。專業化只有在更寬廣的通識語境下才能實現其主要目的,它不能切斷有機的聯系。通識教育是一個完全的、整合的有機體,專業教育是有機體的一個器官,它在有機體的整體范圍內完成特殊的功能。(21)哈佛委員會:《哈佛通識教育紅皮書》,李曼麗譯,北京大學出版社,2010年,第154頁。

盡管通識教育和人文科學教育有一定的區別,但將這里的通識教育換成人文科學教育,并沒有絲毫的不合適。

申言之,即便僅僅是為了更好地實現法科生專業教育的目標,也不應當忽略人文科學的價值。記得斯科特(Scott)做過如下論斷:“一個律師若是不懂歷史或文學的話,就只能算是一個機械工,或僅是一個水泥匠。假如它能擁有一些這方面的知識,就可以大膽的稱自己為建筑師了?!?22)轉引自陳新民:《公法學札記》,法律出版社,2010年,第394頁。他的話無疑是對的??扇缛粑覀冊龠M一步考慮到,法律人的法律實踐活動總是也應當是建設性的,而不是也不可能是機械性的,那么法律人具備人文科學的知識就不只是一項“高標準”與“嚴要求”,而是一種實實在在的“基礎標準”與“基本要求”。在法律領域,因為人文科學的作用附著于法律人的專業活動之中,故而其外顯性不足,但并不能否認其價值。一如我們看不見地球的引力,卻無時無刻不處在其作用之下,更為嚴重的是,一旦脫離了這種習以為常卻看不見的作用,反而會飄在空中進而無所適從。這個隱喻也完全可以類推適用到本文的題域上,說明了人文科學對法律人起著“壓艙石”與“指南針”之作用。其實,對于處在頂端的法律實踐者而言,真正讓其超越其他同仁的,當然有法律專業的精深程度,但更重要的其實是專業以外的其他知識。

綜上,人文科學在處于衰退甚至危機之中的情況下,依舊可以為法學教育提供不可或缺的功用,倘若法學及其教育意識到人文科學的重要性,那么法學及其教育也會對保衛人文科學的生存空間做出貢獻?!耙驗槿绻麄兂藢⒆约嚎醋髂骋粚W科的專家,還把自己看作人文主義者(humanists),那么他們就能夠明白自己的工作如何對較大的人文學科項目做出貢獻,自己工作的獨特側重點如何與其他的人文貢獻和非人文貢獻結合起來。這樣一來,他們就會更好地理解自己實際上和潛在地對整個知識體系,甚至是普遍意義上的文化所做出的貢獻以及可能會起的作用。換言之,唯其如此,他們才能更好地解決高等教育中最頑固的困境之一,即人文學科的長期危機?!?23)杰弗雷·蓋爾特·哈派姆:《人文學科與美國夢》,生安鋒、沈矗譯,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9年,第25-26頁。這里的“他們”,當然包括法學教師,也還包括接受了此種教育的其他法律人。并且完全可以想象,如果法學教師和其他法律人能夠意識到這樣做的價值,就能在長遠的意義上形成一種良性循環,并最終更有利于人文科學對法學教育功用的發揮。

三、法學教育何以需要人文科學:從法學及其教育的屬性說起

法學是一門古老的學科,據考察在第一所現代意義上的大學——意大利的博洛尼亞大學,其僅有的幾個學院中就包含有法學院。因為按照西方國家對教育的傳統看法,精神、身體、正義等問題是關涉人類生存與延續的最為關鍵的問題,大學教育應當首先并持續地予以重視。故而在大學最開始的幾個基礎學院中就對此有特殊對待:神學院主要處理人類的精神問題,醫學院主要應付人類的身體問題,而法學院則主要研究人類的正義問題。事實上,在西文中,“法”的語詞也大多兼有“正義”之意;(24)參見張文顯主編:《法理學》,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第74頁。在關于法學的各種古老而經典的定義中,也總是能看到正義的身影,如“法學是對神和人的事務的認識、關于正義和不正義的科學”(25)優士丁尼:《法學階梯》,徐國棟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5年,第11頁。。故而,一如很多學者所論述的,法學其實就是正義之學。

但法學院研究正義和其他也研究正義的院系譬如政治系、倫理系等所不同的是,它是研究在法律中的正義或者說依憑于法律的正義。法律為法學院確定了研究中心,并在一定程度上劃定了研究邊界??档?I. Kant)對法學院研究的描述就很好地說明了這一點:“研究法典文本的法學家,不是在其理性中,而是在公開頒布并由最高權威所批準的法典中,尋求那種確保我的和你的所有物的法律。而對這種法律之真理性和正當性的證明,和對理性就其所提出的反對意見的辯駁,是完全不能求之于他們的。因為這些法規只是使某些事情成為正當的,而現在如果要追問這些規定本身是否正當,則法學家必然將其作為一個無謂的問題加以拒絕?!?26)伊曼努爾·康德:《論教育學》,趙鵬、何兆武譯,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67頁。必須承認,康德的這一描述切中了法學院的核心特征,即對先在的法律(規范)予以學習和研究,正義本身蘊含在法律之中,法學實踐的答案也存在于法律之中,圍繞著法律而展開的法學教育也因此是并且應當是法學教育的核心組成部分。實際上,當前以法教義學為主的法學教育對法學的認知也是如此,“‘法科學’是指這樣一種科學,它是在某種特定的、歷史地形成的法律秩序框架中并以這種法律秩序為基礎來致力于解決法律問題,也就是習慣上所稱之法學?!?27)卡爾·拉倫茨:《法學方法論》,黃家鎮譯,商務印書館,2020年,第9頁。

法學在某種意義上說就是正義之學,其中尤以研究規范正義或者說制度正義為要。這當然不是說法學不關注具體正義,而毋寧是說即便是法學意義上的具體正義也一定是經由規范“屏蔽”“裁剪”后的格式化正義,盡管這也是法學所能夠達致的相對正義,我們無疑也需要這種正義。但在抽象的一致正義的基礎上,如果能夠適時并且適當地關注到具象的多樣正義,顯然會更可欲。而欲達致這個意義上的正義,其實就是要在關注規范的同時關注“人”,不僅要在抽象的層面上關注“人”,也要在具象的層面上關注“人”??僧斍暗姆▽W教育由于時刻圍繞著規范、制度而運作,容易讓法科生看到并接受規范、制度,卻容易忽略并丟掉它們背后的“人”。人文科學完全可以為當前的法學教育在這方面提供有益的補充與豐富。正如有論者說道: “人文學科研究的正是這種本性。它們描述這種本性。它們思考人性的意義。它們考察人性并讓我們注意人性。它們邀請(它們迫使)我們去直面關于我們自己的真理并幫助我們更透徹地理解規定著人的條件的渴望和挫折的支離破碎的條件?!?28)安東尼·克龍曼:《教育的終結:大學何以放棄了對人生意義的追求》,諸惠芳譯,北京大學出版社,2013年,第180頁。事實上,在法律面前,普通公眾在一定程度上是“脆弱”的,特別是在法律這個專業壁壘很高的活動領域。如果法律人不能在內心深處認識到服務對象的局促性與多樣性,并最終形成一種培根(Bacon)所說的“應當以嚴厲的眼光對事,而以悲憫的眼光對人”(29)弗·培根:《培根論說文集》,水天同譯,商務印書館,1983年,第194頁。的態度,則極易讓法律人與公眾在法律實踐的汪洋中失去隱蔽的溝通橋梁,甚至斷裂成隔離的孤島。

當然,因為法學及其教育強調規范性與規定性,而人文科學在某種程度上則強調開放性與想象性,故而兩者在屬性上一直被認為存在一定的緊張關系,并且在現實中也能找到一些“例證”。譬如說,我們都知道,很多哲學家和文學家都是有學習法學的經歷但最終并未待在法學院。如馬克思就是先學習法學,轉而去研究哲學;格林兄弟也是先學習法學并聽過薩維尼的課,但最終卻走向了兒童文學創作;卡夫卡也是先學習法學,但最后也走向了文學等等。個中緣由當然不盡相同,但忍受不了法學及其教育的規范與規定性,進而在事實上給他們一種“枯燥”感,應當是其中一個原因。也正是在這個意義上,拉德布魯赫(Radbruch)甚至說:“寫詩不會對法大唱贊歌——決不會,因為很多詩人就是從法學院逃逸的學生。法屬于最為僵化不變的文化構體,而藝術屬于變動不居的時代精神的最為靈動的表現形式,兩者處在自然的敵視狀態之中?!?30)古斯塔夫·拉德布魯赫:《法律智慧警句集》,舒國瀅譯,中國法制出版社,2016年,第17頁。必須承認,這種判斷具有一定的道理,但法學與人文科學在更深層次的意義上仍具有不可分割的聯系。換言之,上文所列舉的只是一種表面意義上的分割與斷裂。事實也證明了這一點。馬克思后來的所有論著中都充斥著法學的思維與思考,馬克思主義法學后來也一直是重要的法學研究流派。而格林兄弟在其創造的即便是文學童話中也有法學的影子,甚至哥哥雅各布·格林還為我們留下了一本著名的法學課堂筆記。(31)參見薩維尼、格林:《薩維尼法學方法論講義與格林筆記》,楊代雄譯,法律出版社,2008年。至于卡夫卡那就更不用說了,其創作的《城堡》 《審判》等作品已經成為法學領域特別是法律與文學領域的經典作品,以至于有評論認為“所有西方法律的論述,都不過是卡夫卡的注腳”(32)轉引自彼得·德恩里科、鄧子濱編著:《法的門前》,北京大學出版社,2012年,“序言”第2頁。。事實上,拉德布魯赫也說過如下更為中肯的話:“法學樂于給知識分子提供或許是科學思維技術方面的最好教育,每一個從法學向另一個學科過渡的人,都將感激地記起法學的培育?!?33)拉德布魯赫:《法學導論》,米健譯,法律出版社,2012年,第212頁。

其實,法學及其教育的規范性與規定性在根本上與人文科學的開放性與想象性并不矛盾。法學教育固然需要培養法科生依憑于法律思考和解決問題的能力,也就是一般意義上所說的“法律人思維”。但真正意義上的法律人思維絕不是也不可能是封閉的,因為法律實踐從來就不是也不可能是封閉的知識推理與演繹??煞▽W及其教育的規范性與規定性,又往往容易束縛法科生的想象力甚至讓其封閉化。一旦我們認識到這一點,人文科學在法學教育中發揮某種調和作用的意義就凸顯出來了。正如有觀點所表達的:“而詩意正是我們所需要的。正是通過詩意,即對于通常事物的具有想象力的理解,人們的思想才會最深刻、最根本地聯系在一起。因此那些書籍——不論是詩歌還是散文,不論是史詩、戲劇、小說還是哲學——都曾經是人類偉大思想智慧的集成,并極大地影響了一批人,繼而又影響了其他人?!?34)哈佛委員會:《哈佛通識教育紅皮書》,李曼麗譯,北京大學出版社,2010年,第87頁。其實,如果進一步思考,我們就會發現法學教育不僅應當借助人文科學培養法科生的開放能力與想象力,而且在事實上法學本身也具有這一向度。因為從一定意義上講,正如國家是一種“想象的共同體”,(35)參見本尼迪克特·安德森: 《想象的共同體:民族主義的起源與散布》,吳叡人譯,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年。法律本身也具有詩性想象的成分,故而也有學者稱法律可以被視為一種“制度修辭”。(36)參見謝暉:《論法律擬制、法律虛擬與制度修辭》,《現代法學》2016年第5期;謝暉:《論法律信仰與制度修辭》,《中國政法大學學報》2017年第1期;謝暉:《論法律作為可接受的真理——制度修辭的一種證成根據》,《法學雜志》2018年第8期;謝暉:《論社會契約說從烏托邦到法律——制度修辭的一種證成根據》,《法學論壇》2018年第5期等。此外,不僅在本源意義上需要這種能力來理解法律,在法律的實踐與運用層面更需要如此,因為法學本身就是一門需要想象的學問。那種認為法律學習與實踐不過是背法條、記案例的認知不過是外行人“隔行如隔山”的判斷。

這里不妨以法官司法為例做進一步的說明。我們知道,法官司法的過程以三段論為模型,但真正的困難之處在于確定作為大前提的法律規范與作為小前提的案件事實。先說作為大前提的法律規范。適用于特定案件的法律規范并不是簡單地對一般立法規范的復制,而是法官針對特定案件事實對特定立法規范的限定、填充甚至構造。換言之,法官裁判所用的法律規范相對于先在的立法規范來說永遠具有“未來”的向度。法官裁判所用法律規范是由其能動參與才能形成,那么只知機械“找法”而無想象力“用法”的法官必定不是一個合格的法官。再說作為小前提的案件事實。由于“物自體”意義上的案件事實發生在過去并且成為歷史,法官只能根據證據與邏輯等重構一個相對自洽的法律意義上的案件事實。在這個重構過程中顯然充滿著挑戰、意外與不確定,故而弗蘭克(Frank)甚至提出了“事實即猜測”的經典命題。(37)杰羅姆·弗蘭克:《初審法院:美國司法中的神話與現實》,趙承壽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7年,第15-38頁。如此則也不難想象,倘若法官缺乏必要的想象力,在這一過程中簡直難以想象。事實上,不僅在法學及其教育中,而且在其他任何專業及其教育中,激發并保有學生的想象力一直都是其核心的任務。

當然,法學及其教育需要人文科學滋養想象力,但這是不是會無意間與法學追求的確定性形成張力?首先必須說明的是,法律的確需要追求確定性。試想,如果生活在一個不具有基本確定性的法律場域中,那無異于背離了法律的基本功能。但我們不能在強調其重要性的同時將法律上的確定性絕對化、實質化甚至自然科學化,即將法律上的確定性等同于自然科學意義上的確定性。事實上,法律上所追求的確定性絕不是要排除價值判斷,而是需要依靠價值判斷。因為法學雖然是一門社會科學,但其所處理的卻始終是價值問題。在這一點上,它倒是和人文科學很相似。

然而,一旦涉及價值問題,就必然會遇到韋伯所論述的諸神與諸魔之境況甚至尷尬,也正是出于這個原因,韋伯主張大學教師在課堂上不應該過于披露自己的價值傾向與判斷,以防止誤導學生。(38)馬克斯·韋伯:《學術與政治:韋伯的兩篇演說》,馮克利譯,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2013年,第41-43頁??捎捎诜商幚淼木褪莾r值問題,使得我們在法學教育中不可能也不應該逃避價值問題。正是在這個看似略顯“無解”的地方,人文科學卻可以發揮獨特的作用。因為人文科學一開始就強調希望將法科生培養成特定時空的“文化人”,也唯有如此才能夠使他們具備特定的實踐智慧處理特定時空的法律問題。從這個意義上講,人文科學的追求與韋伯的如下論斷是相通的:“任何文化科學的先驗前提都不是我們認為某一種或者任何一種文化有價值,而是我們就是文化人,賦有自覺地對世界表示態度并賦予它一種意義的能力和意志。無論這種意義是什么東西,它都將導致我們在生活中從它出發來判斷人類共同存在的某些現象,把它們視為重要的(積極的或者消極的)而表明態度。無論這種表態的內容是什么,這些現象對我們來說都具有文化意義,對它們的科學興趣也僅僅建立在這種意義之上?!?39)馬克斯·韋伯:《社會科學方法論》,李秋零、田薇譯,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9年,第21頁。換言之,即便是韋伯也沒有在終極意義上否定價值判斷的意義,而是希望通過“文化人”這一中介實現價值無涉與價值判斷二律背反之間的平衡。無需多說,這一點對法律人來說也意義重大,但如何培養或者說生成“文化人”對目前的法學教育來說卻是個未竟的問題。從上文對人文科學的論述來看,這恰恰是人文科學與人文教化所能發揮作用或者說其根本目標之所在。

更進一步地說,經由人文科學助力而教化的“文化人”,實際上也有益于培養法律人深層次、共通性的“前見”,這樣也就可能在更大程度與更大范圍內實現較為一致的“視域融合”,并進而達致法律上的確定性。一如雅思貝爾斯以哲學為例所說:“哲學所追尋的確定性(certainty),并非公眾意見一致的客觀性與科學性,而是一種內在的確定性,它是一個人以其整個存在所參與的?!瓕τ谝磺腥藖碚f,科學的知識絕不是必不可少的。而哲學則涉及整個存在,它與作為人的人緊密相聯,并且它具有一種真理性,一旦這種真理得以顯示時,它比任何科學知識都深刻地感動我們?!?40)卡爾·雅思貝爾斯:《智慧之路:哲學導論》,柯錦華、范進譯,中國國際廣播出版社,1988年,第2頁。也正是在這個意義上,我們才能更好地理解并玩味雪萊(Shelley)的如下論斷:“詩人是不可領會的靈感之祭司;是反映出‘未來’投射到‘現在’上的巨影之明鏡……詩人是世間未經公認的立法者?!?41)雪萊:《為詩辯護》,繆靈珠譯,載劉若端編:《十九世紀英國詩人論詩》,人民文學出版社,1984年,第160頁。前兩句呼應了以詩為代表的人文科學的想象力,不予贅述。此處筆者更感興趣的是最后一句,為什么說詩人是世界未公認的立法者?這實是因為詩人的作品研究的是人以及由此產生的“通感”,故而更容易在不借助強力的情況下獲得一致性的體認。實際上,不僅詩是如此,由于具有和詩一樣的追求與特質,其他人文科學也是如此。

必須立即予以說明的是,這并不是說人文科學只具有確定性而不具有偶然性。其實在一般公眾的印象中,鑒于人文科學多為想象與思辨,偶然性反而是他們的第一印象并且往往也成為固定印象。這也再一次回應了本文開篇的那個判斷,即對于追求確定性的法學及其教育而言,人文科學的偶然性讓它在法學教育的討論中更加困難。但如果我們心平氣和地看待法學就會發現,法學本身的實踐智慧(理性)屬性卻并不是確定或者普遍性的(教育),它仰賴于法律人的個性化知識。換言之,實踐智慧本身就是偶然性的,而正是在這個隱秘的維度,法學的實踐智慧教育與人文科學的偶然性建立了關聯。正如克羅曼(Kronman,一譯克龍曼)所說:

無論歷史和修辭學在何種程度上達到哲學意義上的普遍性,它們都仍然是停留在偶然性和獨特性上。因此,歷史和修辭學很適合培養(律師的)實踐判斷力,其他社會科學并不適合。因為不管其他社會學科為我們把社會一般結構分析得多么透徹,它們都不像歷史學那樣專注于偶然事件本身。其他社會科學也不像歷史和文學那樣具有塑造性格的功能?!驗樵谶@些學科里(指社會科學,引者注),他們獲取關于社會秩序的知識,這種知識的獲得和運用不依賴掌握它的人的個性。他們獲取對社會的理論認知——與律師政治家的實踐智慧不同——嚴格說來它只是獲取知識。理論認知能力與實踐智慧是兩種迥然不同的品質。同一個人可能二者兼有,然而,它們在許多重要的方面存在差異。(42)安索尼·T. 克羅曼:《迷失的律師:法律職業理想的衰落》,田鳳常譯,法律出版社,2010年,第23-24頁。另需說明的是,正如有論者指出的,克羅曼這本書的準確譯名應該是《迷失的法律人:法律職業理想的衰落》(強世功:《邁向立法者的法理學——法律移植背景下對當代法理學的反思》,《中國社會科學》2005年第1期),那么引文中的律師就不僅僅是針對律師,而是針對所有的法律人。本文中其他引用該書涉及這方面的論述也都應該如此理解,以下不另做說明。

盡管筆者對于其以歷史和修辭學為代表的人文科學普遍性的有關論述并不全都贊同,對于其有關社會科學的認識也并不全都贊同,但無疑他有關人文科學有助于培養法律人的實踐智慧之論斷是有新意且有說服力的。而且克羅曼恰恰敏銳地注意到了甚至可以說捕捉到了一般被認為是屬于人文科學“缺點”的偶然性之于培養實踐智慧的作用。這是一種利用其缺點并將缺點轉換為優點的論證策略,論證效果十分有力,并且事實也就是如此。這也進一步啟發我們,對于法學以及人文科學的確定性與偶然性應當辯證并開放地看待,而不應該絕對化。

克羅曼上述引文中的律師政治家概念,其實也表明了法學教育在培養法律專業人才的同時,也應該注意到法律人在治國層面的重大意義。隨著中國全面依法治國的逐步推進與深化,以及從其他國家的發展現狀來看,在未來的各行各業特別是政界,法學院培養的法科生將承擔越來越重要的角色。我們知道,這些精英實際上在一定程度上影響著國家的未來發展方向,如果他們能夠在接受法學院教育的同時接受相關的人文科學教育,將有助于他們自己也因而有助于整個國家更好地面對未來的挑戰與困難。曾擔任美國總統的尼克松(Nixon)就曾說道:“回顧我自己在法學院(北卡羅來納州達勒姆的杜克大學)的歲月……我所學的最有價值的課程,就是現在哈佛大學的朗·富勒博士所講授的法學方面的法律哲學?!@門課程不是考學位的必修課。但在我看來,對于任何計劃從事公職的人,卻是一門必不可少的課程?!薄皻v史、文學、哲學和古典文學——由富有靈感的教師授課——對于政治生涯是最好的基礎?!瓘奈业慕涷灷斫?,從古典著作中要比從更‘實際’的政治課程中更好地學到這些知識?!?43)理查德·尼克松:《六次危機》,黃興等譯,世界知識出版社,1999年,第414頁、第413頁。而毛澤東同志也不止一次地向廣大領導干部推薦閱讀《資治通鑒》 《紅樓夢》等歷史、文學作品,盡管這不是針對法學院及其教育,但其中的道理應該是相通的。

與此相關聯的則是法學作為正義之學的屬性,因為法學院培養的法科生將在整個國家中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可這并不能保證經由其教育的法律人不會腐化甚至變質。換言之,我們不能把法學作為正義之學的屬性等同于法律人就是正義之人。相反,由于法律人的專業能力,其腐化乃至變質的“優勢”甚至更大。記得孟德斯鳩(Montesquieu)有過如下論斷:“有兩種敗壞,其一是人民完全不再遵守法律,其二是人民被法律腐蝕。第二種敗壞是不可救藥的弊病,因為病根就在藥中?!?44)孟德斯鳩:《論法的精神》上卷,許明龍譯,商務印書館,2017年,第104頁。顯然,前面一種情況對包括法律人在內的所有公眾而言都可能發生,而后一種情況則主要發生在法律人身上。這里的人民被腐蝕的一種典型表現就是法律人自身被法律所腐化——他們喪失了真正的法律精神,卻以一種“合法”的面目出現,而且難以用法律對他們予以糾正,法律在這里沉默了乃至束手無策了。對于這種“合法”的腐化甚至變質,我們只能希冀于法律人自身通過教育特別是人文科學教育實現一定的免疫。這樣的論說看上去也許很虛弱,聽上去也許很無力,可是我們還能找到更好的辦法嗎?也正是在這個意義上,法律人所需要的真正的實踐智慧也包含著對法律人自身的要求,恰如有論者所說:“具有良好判斷力的律師政治家的經典人物形象也具有類似的含義。當人們稱贊其具有實踐智慧時,他們不僅僅是指其對法律隱晦的規定有精確的理解,人們同樣是贊揚其個性,認為律師政治家的職業地位既由他的知識也由他的個性來決定。人們贊揚他是因為他的優良品德,而不僅僅是他的專業知識?!?45)安索尼·T. 克羅曼:《迷失的律師:法律職業理想的衰落》,田鳳常譯,法律出版社,2010年,第17頁。

有論者可能會馬上指出,這一論述具有消解法學專業教育的巨大嫌疑,貿然甚至盲目地在鼓吹一種包治百病的寬泛意義上的人文教育。以韋伯為代表的對中國傳統人文教育的批判和由此帶來的“深刻后果”表述為:

中國的官員制度并未變成現代的官僚體制。職權范圍的業務劃分,同龐大的行政管理對象相比,僅僅在很少的范圍內執行……因為中國官員的通過科舉監督的教育沒有任何一方面是具有專業資格,而且往往正好相反?!荚囀且环N文化的考試,確定有關應考者是不是一位君子,而不是看看他是否擁有專業知識?!渲猩畈剡@種行政管理的特別反官僚體制的和世襲主義的基本傾向,它制約著它們的擴展性和技術的局限性。(46)馬克斯·韋伯:《經濟與社會》下卷,林榮遠譯,商務印書館,1997年,第373頁。

但也許是韋伯論述的有效性和影響力,也許是中國傳統人文教育存在的一些固有弊端,抑或是中國傳統現實本身就徑直“貼切”地“印證”了韋伯的判斷,導致了正如本文開篇所論述的——在法學專業教育中再談論人文科學似乎顯得有點格格不入,甚至會被一些論者認為這是在為早已被釘在十字架上的韋伯批判意義上的中國傳統人文教育“招魂”??扇绻覀內娴亓私忭f伯,就會發現韋伯并不是在本質意義上反對人文科學教育。在韋伯那里,盡管專業教育更具有顛覆性,但專業教育和以人文科學為支撐的新人文教育并不沖突,反而應當結合。具體到本文題域,就是說在法學專業教育的基礎上,也應該關注人文科學教育。因為如果忽視掉后者,一方面,正如上文韋伯所說,有可能會導致法律專家本身的“軀殼”化。關于這一點,前面已有論述,這里就不再展開了。另一方面,只關注法學專業教育,也極有可能會在無形中給社會公眾留下這樣一種印象:社會上很多事兒都是法律專家的職責,與我們普通公眾無關。結果就是將一些公民責任與義務都推給法律專家,并進而強化社會公眾對法律專家的依賴,甚或喪失掉一些基本的社會能力。正如布萊克(Black)以美國為例所說:“隨著人們日趨依賴律師及司法部門的官員(如警察、法官等),而他們處理自身問題的能力卻在退化甚至消失殆盡。在當今的美國,一種眾所周知的現象——吉諾維斯(Kitty Genovese)綜合癥就很好地說明了這一點?!?47)布萊克:《社會學視野中的司法》,郭星華等譯,法律出版社,2002年,第87頁。關于這一現象,其實在其他國家也有出現,尤為值得引起我們的注意。至于說中國傳統人文教育存在的弊端固然值得注意,但這種意義上人文科學教育根本就不是現代意義上的人文科學教育,故而也就不在本文的論域之內。而至于用中國的事實來強化韋伯的判斷,也只是一種結果主義的追責,其中還包含韋伯對中國的一定誤讀;也只是說明了那種傳統意義上的中國人文教育所存在的問題以及可能在實踐運行中的走樣,但它并沒有否認現代意義上的人文科學教育的重要性。

四、結 語

主張法律人接受適量的人文科學的教育與熏陶以及在此基礎上培養一些看上去無用但實際上卻是必備的人文素養,在一些人看來也許是無關痛癢甚至是無病呻吟,因為這源自他們對人文科學的認知。況且在當下,不論是我們的法學教師還是法科生都太“忙”了,一切資源似乎都在圍繞著“排名”而運轉。但是,這些要求真的是無關痛癢甚至無病呻吟嗎?還是我們已經習慣了那種將法學教育完全等同于專業教育,進而有意無意地將我們的理想、我們的追求放低,以尋求一種僅僅是看上去更為實用與有用的教育實踐?那些不是能立即看到或感受到效用的事就不去做甚至不去想,我們將自己束縛在自己編織甚至想象的稱為理想的法學教育圖景中,是不是忘記了法學教育的“使命”?實際上,正如愛因斯坦早年所警告的:“用專業知識教育人是不夠的。通過專業教育,他可以成為一種有用的機器,但是不能成為一個和諧發展的人。要使學生對價值有所理解并且產生熱烈的感情,那是最基本的?!?48)愛因斯坦:《愛因斯坦文集》第三卷,許良英、趙中立、張宣三編譯,商務印書館,2010年,第358頁。在此,我們不妨再回顧一下《法學類教學質量國家標準(2021年版)》對法學專業教育的描述:“法學類專業教育是素質教育和專業教育基礎上的職業教育?!奔毿牡淖x者想必已經發現了“亮點”,即在官方對法學專業教育與職業教育的界定中,其實包含了非“專業”教育的部分——素質教育。當然,對素質教育的理解可以有多種甚至無數種,但素質教育主要就是“人”的教育應當是其中為數不多的共識性理解。然而,略顯吊詭的是,素質教育在大學以前各階段教育中已被喊了好多年,但在大學教育中卻似乎“失聲”了,而這種失聲所帶來的后果至少在法學專業教育領域將是極其可怕的,具體理由我在上文已有論述。而通過本文的分析則進一步表明,至少在法學領域,僅僅靠專業教育甚至都不能保證法科生成為一個有用的“法律機器”,先不管這是否可欲??偠灾?,對目前法學教育弊病的克服以及優點的加持,都需要我們首先在心態上正視人文科學,其次在行動上重視人文科學,進而將其擺在一個應有的合適位置。

此外,從某種意義上講,本文有關法學教育中人文科學的問題的討論是不全面的,譬如說本文的論述只是說明了人文科學之于法學教育的重要性,卻沒有在實踐操作層面進一步展示如何將兩者有效地結合起來。這顯然也是一個宏大但卻需要細致對待的重要問題,其涉及的枝蔓也很復雜。但至少從目前的法學課程體制設計來看,應當更為重視法理學與法律史學的作用,因為這是法學與作為人文科學的哲學、歷史學的天然結合部,故而僅僅從人文學科對法學教育的重要性來看,就足以證明兩者的價值??稍谀壳坝嘘P法學教育特別是就業導向的法學教育的討論與實踐中,對兩者特別是法律史學的態度卻并不總是那么“友好”,甚至還曾一度傳言要把法律史學從法學本科必修課中挪出去,法律職業考試也不考法律史學科目。(49)王?。?《曾憲義先生的學問與事功|為先生逝世十周年而作》,2021-01-23,https://mp.weixin.qq.com/s/LrNnaGKZ3fUs7akfMVuVvQ,訪問日期:2021-09-10。另外,有條件的高校還應當重視法律與文學課程的設置,道理同上,令人樂觀其成的是,已經有部分高校的法學院在積極嘗試了。當然,有關這方面的論述僅僅是梗概的,還非常不全面,希望可以喚起更多的論者對這一“周雖舊邦,其命維新”(《詩經·大雅·文王》)的問題給予持續且新的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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