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英公司股東訴訟制度比較

2021-01-13 19:04孫桂華
合作經濟與科技 2021年1期
關鍵詞:司法解釋公司法決議

□文/ 孫桂華

(平頂山學院政法學院 河南·平頂山)

[提要] 股東的訴訟權利既是公司法中股東權利群的核心內容,又是公司中小股東行使監督權維護自身權益和公司權益公力救濟的重要工具。中英兩國在股東訴權的類型、訴訟當事人、訴訟事由及訴訟結果方面均存在差異,比較視域下研究兩者的差異,為進一步完善我國股東訴權提供有益的借鑒。

股東權是股東享有的一系列權利或權利群,是一種復合的、新型的、獨立的民事權利形態,股東的訴訟權利是股東權的重要組成部分,它既是一種司法救濟權,屬于公力救濟請求權范疇,更是小股東行使監督權維護自身權益和公司權益的重要工具。

一、中英股東訴訟類型比較

(一)我國??v觀我國公司法及相關司法解釋,關于股東訴訟制度的規定集中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1、公司決議效力訴訟?!豆痉ā返?2 條針對股東會、董事會決議存在的瑕疵情況規定了決議無效和決議可撤銷訴訟。無效訴訟主要針對股東會或董事會內容方面,若決議的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則股東可以就此向法院提起確認該項決議無效的訴訟。而如果股東會、董事會決議在程序上存在瑕疵,股東也可以采用司法手段請求撤銷決議。但公司法所規定的這兩類訴訟都是針對已經成立的決議,而在實務中,往往存在著股東會、董事會根本未成立的情況。針對此種情況,《公司法司法解釋(四)》第五條對決議不成立的情形做出了規定,構成了決議瑕疵“三分法”的格局。依照“三分法”的思路,股東會決議是一種法律行為,而法律行為的成立和生效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法律行為的成立需具備成立的要件,否則行為不成立。據此可推論,股東大會決議如果不具備成立要件,構成“決議行為不成立”,股東可依據相關法律提起“決議不成立”訴訟。

2、股東知情權訴訟。我國《公司法》第33 條、第97 條規定了股東知情權及其訴權,并對查閱權的行使條件、權限范圍等做出了簡要規定,但仍有諸多有待明確和細化的事項。例如,查閱權是否可以通過意定加以限制、行使查閱權目的正當性的實體判斷規則等。有鑒于此,《公司法司法解釋(四)》針對性地對前述問題做出了回應。具體而言,《公司法司法解釋(四)》關于知情權的規定可以分為兩部分:一部分是關于知情權的行使條件及方式,包括第七條將知情權的訴權主體擴展至原股東、第八條對股東行使知情權的目的正當性的判斷標準、第十條明確了專業人員可以輔助查閱以實現知情之目的;另一部分是對知情權的保護規則,包括第九條對知情權屬于法定股東權、固有權的確認,第十二條董事、高管未能制備文件材料的責任規則,第十一條明確了輔助查閱人泄露公司商業秘密的主觀狀態既包括故意也包括過失,輔助查閱人是幫助股東從事事實行為,與股東并非代理關系,可以直接成為責任主體。

3、利潤分配請求權訴訟?!豆痉ā穼τ诠煞莨九c有限公司股東的利潤分配權利并沒有給出直接的救濟性規定?!豆痉ㄋ痉ń忉專ㄋ模穼蓶|的利潤分配請求權做出了進一步規定,如第15 條賦予了法院一定的裁量權,以對公司自治中存在的有關利潤分配政策對其他股東形成的不公做出適當干預,從而為股東行使利潤分配請求權的情形提供司法操作的指引。此外,與利潤分配相關的公司決策,股東既可以利潤分配請求權來起訴要求分配,也可按照決議存在不當歧視來對有關利潤分配的決議主張效力瑕疵,股東可以擇一途徑提起。

4、優先購買權訴訟。優先購買權主要是關于《公司法》第71 條股東對外轉讓股權的一項特別規定,根據該條,若股東對外轉讓股權的行為獲得其他股東過半數的同意,公司內部股東相對于外部股東而言,具有對該股權的優先購買權。該條本是基于有限責任公司人合性的特別規定,不適用于股份有限公司,但該規定過于簡單,對股東優先購買權行使的具體條件、方式及程序安排等問題均未加以明確,故而《公司法司法解釋(四)》有針對性地對上述問題做出了回應。概況而言,第16 條至第21 條分別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優先購買權的排除適用、同等條件的判斷、行使期間的確定、優先購買權的損害救濟等問題進行了細化規定;第22 條則是關于有限責任公司國有股權轉讓以及通過拍賣方式轉讓股權的特別規定,條文本身屬于引致性規范。

5、股權回購請求訴訟。由于現代公司制度實行資本多數決的股東表決制度,當大股東、控股股東利用持股優勢操縱公司股東(大)會的決議,將意志強加于小股東,使得小股東不得不犧牲利益被迫屈從時,小股東可就股東(大)會表決異議時請求公司以合理價格回購其股權,若不能與公司之間協商順利,亦可就此事項以訴訟的方式請求司法救濟。

6、請求司法解散公司訴訟。股東會和董事會是公司的權力和經營決策機構,若這兩個機構無法正常進行運作,導致公司經營管理陷入僵局,法律賦予持有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小股東提起解散公司的訴訟權利,以保護自身合法權益。針對“公司僵局”的確定標準《公司法司法解釋(二)》進行了補充和完善。

7、代表訴訟。股東代表訴訟,或稱間接訴訟、派生訴訟,雖然這些不同表述背后的原理和機制設計略有不同,但都指向“公司由于某種原因沒有就其所遭受的侵害提出訴訟時,公司股東代為提起的旨在使得公司獲得救濟的訴訟”。股東代表訴訟則被視為公司訴訟,是公司治理機制中最具爭議的難題之一。我國公司法在2005年和2013年的兩次修訂中均規定了股東代表訴訟制度,這意味著我國公司法對中小股東的保護在程序法與司法救濟方面邁出了重要的一步,但程序和實體等方面的具體規制仍然付諸闕如,加之股東代表訴訟與直接訴訟在一般法理上的不同,以及我國民事訴訟制度較為粗疏的現狀,我國派生訴訟在實踐中面臨諸多困境。例如,在股東代表訴訟的前置程序中當事人的訴訟地位如何安排、在訴訟過程中各方當事人的訴訟地位如何、誰才是公司最適當的代表(典型的如法定代表人制度與公司章程的控制問題)、勝訴利益如何處置、訴訟費用如何分攤等。以上問題一直不甚明晰,甚至不同法院存在不同做法,這嚴重阻礙了股東權利保護、制約著公司治理的進步?;诖?,《公司法司法解釋(四)》有針對性地對以上問題作出了回應。

(二)英國。英國公司法中對中小股東利益保護的訴訟機制主要包括派生訴訟和不公平妨礙訴訟,派生訴訟和不公平妨礙訴訟在適用的主體、范圍等方面也各有不同。

1、福斯規則——派生訴訟。英國是判例法國家,英國公司法的一個主要淵源是普通法,也就是法院通過長期累積的判例所形成的規則。其中,福斯規則即是通過著名的福斯訴哈波特爾一案確立的嚴格限制少數股東訴訟提起權的規則,根據該規則,如果公司遭受損害或損失的,只能由公司提起訴訟(被稱為“適當原告”原則);法院不干涉公司的內部管理事務(被稱為“內部管理”原則);如果某個行為損害至公司利益或妨害公司公正,占公司過半數表決權股東一致同意的前提下,該訴訟應以公司作為實質的原告,股東個人不能以形式不正當或不正規為理由提起訴訟(被稱為“不正規”原則)。盡管福斯規則的優點不言而喻,公司訴訟比單個股東訴訟要方便、精簡,節約成本,但其缺點也顯而易見,因為公司的訴訟權利一般是通過具體的自然人來行使,也就是公司的代表機關董事會,然而董事往往是公司侵權事例中的過錯損害方,在股東會的表決過程中,董事會利用公司賦予的權力使得股東會最終通過錯誤的決議。由于董事控制著公司的決策,小股東無法通過行使訴權維護其自身的權利。

為平衡大股東與小股東之間的利益,針對這一原則,英國公司法發展出了四種例外情形,針對福斯規則的四種例外,一般情形下,小股東是因為自身權益受到侵害而提起訴訟,但在特定情形下,即使小股東不只是為了自己的權利,而是為救濟對公司造成的侵害,或者迫使公司按照公司章程和法律規定處理事務,代表公司或其他股東起訴,該種訴訟也會得到法院的支持和受理。這也被稱為英國公司法上的派生訴訟。派生訴訟的范圍十分廣泛,起訴事由可以針對違背信義義務的董事,也可以針對利用資本優勢控制權損害中小股東利益的大股東,在大股東不提前訴訟的情況下,對某項決議有異議的小股東可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2、不公平妨礙訴訟。除了派生訴訟外,小股東也可以直接援引法律的規定提起訴訟。

英國現行公司法(《2006年公司法》)規定公司任何成員都可以就公司事務的實行方式對自己或者部分股東或者全體股東存在不公正的偏見而提起訴訟,該條款中不公正的偏見的概念在許多判例中都引起了廣泛的關注。此被稱為“不公平妨礙訴訟”,不公平妨礙訴訟是一種法定訴訟。在不公平妨礙訴訟中,對于何為“不公平或歧視”,英國的舊公司法(《1985年公司法》)并沒有明確加以解釋,但在習慣法和判例法中則有關于“不公平或歧視”的大量案例可供參考。這些案例為明確“不公平或歧視”行為的內涵及范圍提供了借鑒,如大股東利用控制權損害中小股東利益通常被看作是典型的“不公平或歧視”行為,具體又包括但不限于排擠小股東、操縱公司管理事務、剝奪小股東經濟方面的權利、操縱及控制董事會、利用關聯交易損害公司及小股東利益等;與此相反,限制中小股東的股份轉讓權和分紅權則不被認為是“不公平或歧視”行為,因為該行為“僅僅是打擊了股東的信心”。此外,如果英國公司法中對股東的某項權利規定了投票保護制度,股東可以通過投票進行自身權益的救濟,也不被視為“不公平或歧視”,該行為還可能被看作是對公司有益的行為。

除上述習慣法和判例法的案例可供參考外,英國的《1986年破產法》針對公司破產清算過程中的“不公平或歧視”行為也進行了規定,目的是為保護公司破產清算中小股東的公平公正分配請求權,若該項權利遭到公司或大股東的侵害,小股東可以通過司法途徑尋求救濟。但是,當有替代的救濟途徑且原告沒有正當理由地放棄該替代途徑時,法院不會準予該救濟?!安还椒恋K”訴訟的引入,意味著英國判例法已經確認控股股東對小股東直接負有信義義務。

二、中英股東訴訟制度規定內容上的差異

(一)訴訟當事人。在英國公司法中,針對公司或股東的不公平或歧視行為,有權提起訴訟的股東人數可以是一名,也可以是多名,且對股東持有股份的比例未作要求。因此,行使訴權的股東并不僅局限于持股比例少的小股東,也有可能是持股較多的大股東;此外,股權的取得方式通常不能成為行使訴權的障礙,無論是通過股權轉讓繼受股份,還是通過信托、繼承、贈與等方式取得股權,均不影響股東作為訴訟當事人。但對于起訴時不具有股東身份的原告,英國公司法則采取摒除的態度,如在股權轉讓中,受讓方并未進行股權登記,則受讓方即使通過轉讓協議已經取得股份但也不具備起訴的資格。再如,即使被訴事由發生在擔任股東期間,但起訴時已不具有股東資格,該股東也不能成為適格的訴訟當事人。

針對股東派生訴訟和不公平妨礙訴訟中的被告,英國成文法并未進行具體范圍規定,但習慣法和判例法中的諸多案例可供借鑒。一般而言,掌握公司控制權,實施了損害中小股東權益的大股東,違背了對公司和股東的忠實和勤勉義務的董事、高管均可能成為被訴對象。在派生訴訟中,侵害公司的外部人如債權人、合同相對人也可能成為被告,但在該類型訴訟中,公司一般需作為名義上的被告參加訴訟,因為判決敗訴的不利后果雖然由股東承擔,但勝訴的結果卻最終要歸于公司。

我國現行公司法除了對股東請求司法解散公司的訴權和股份有限公司派生訴訟分別要求十分之一的表決權和百分之一的表決權之外,并未對股東行使其他形式的訴權有持股比例和表決權數量的要求。最新的《公司法司法解釋(四)》對股東基于知情權受侵害起訴的主體資格作了補充性規定,因知情權兼有“自益權”和“共益權”的雙重屬性,股東在知情權受侵害的訴訟案件中起訴時或訴訟中喪失股東資格原則上訴訟是要被駁回的,但失去股東資格的原股東有初步證據證明在持股期間其合法權益可能受到損害的,如由于公司隱瞞利潤導致低價轉讓股權等,可以請求依法查閱或者復制其持股期間的公司文件資料。

(二)訴訟事由和訴訟結果。從英國法院的判例來看,以下行為可構成不公平妨礙的訴訟請求原因:(1)大股東利用資本多數決原則操縱股東會通過不利于小股東的公司章程修改決議;(2)支付過高酬金給董事;(3)支配股東不公平地將某一董事(通常是小股東)排擠出董事會;(4)在公司進行收購與合并業務時,董事會和大股東向小股東發布誤導信息;(5)大股東或支配董事利用控制權掠奪公司的商業機會;(6)在公司持續虧損的情況下,大股東不理會小股東的反對,堅持繼續實施虧損經營方案;(7)在公司持續有贏利的情況下,董事會無正當理由拒絕派付股利;(8)董事在執行職務時違反其忠誠義務或謹慎義務。

關于訴訟結果,英國公司法規定若股東在案件中勝訴,則法院可以通過發布法令的形式對原告股東進行救濟,這相當于賦予法院很大權力的自由裁量權。法院的法令可以是針對公司判決后的經營調整,如停止公司現在進行中的對股東利益有損害的事項,或公司回購或其他股東購買受損害股東的股權等。在公司利益受侵害的情況下,法院還可以通過法令準予股東代表公司提起訴訟,以維護公司及全體股東的利益。

我國現行公司法及司法解釋關于股東訴訟理由的規定尚有遺漏之處,如股東起訴的事由僅針對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是否違反法律、法規或存在程序上的瑕疵,而針對董事或高管違反忠誠和勤勉義務對股權的侵害行為則未有具體明確規定,訴訟事由范圍??;再如《公司法司法解釋(四)》雖然對股東會決議、董事會決議效力實行“三分法”,但決議不成立和決議可撤銷訴訟事由均涉及會議程序上的瑕疵問題,《公司法司法解釋(四)》并未將兩者加以具體細化和嚴格區分,因此導致司法實踐中存在著法院對于決議不成立的情形適用決議可撤銷的規則的案例。

猜你喜歡
司法解釋公司法決議
黨的三個歷史決議的經驗啟示
中共中央關于黨的百年奮斗重大成就和歷史經驗的決議
最高法出臺司法解釋進一步保障“告官見官”
最高法廢止司法解釋103件 其中4件涉及婚姻問題
德國《有限責任公司法》中的法律形成
我省干部群眾堅決擁護全國兩會各項決議決定
公司的合同解釋與公司法的價值分析
我國風險犯罪認定中的刑事司法解釋
污染環境罪司法解釋適用研析
認繳制視野下的公司法人格否認
91香蕉高清国产线观看免费-97夜夜澡人人爽人人喊a-99久久久无码国产精品9-国产亚洲日韩欧美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