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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唐朝法律中的婚姻制度淺析唐朝婦女在封建社會中的地位

2021-01-26 12:41陳鵬宇
時代人物 2020年35期
關鍵詞:婚姻關系男方女方

陳鵬宇

(中國人民大學 北京市 100872)

唐朝是我國歷史上一個重要的朝代,歷時近三百年。唐朝的政治,經濟文化建設居于當時世界頂尖地位,并對我國后世發展造成了深遠的影響。唐朝的法律代表《唐律疏議 戶婚》中,對結成婚姻關系的前提,婚姻的確定,婚姻關系的解除等都做了詳細的規定。

在唐朝,男女結為夫妻有幾個前提條件:1)不可以同姓(諸同姓為婚者,徒兩年);2)不可以同總(同宗共姓,皆不得爲婚);3)社會地位要相符(雜戶不得娶良人,奴不得娶良人女,不得娶逃亡婦女,監臨不得娶所監臨女)。除了姓氏宗族不得近親結婚的要求外,其他的要求主要講究門當戶對,男女間地位差異并沒有很大。

唐朝男女建立婚姻關系,有一套完整的婚姻程序“六禮”。即納采、問名、納吉、納征、請期、親迎。采納,即男子選定女子,托媒人與女方家交涉。問名,即女方父母表現出意向后,詢問女方的姓名和八字。納吉,為請先生計算男女雙方八字是否相配。納征,即男方家下彩禮,意義相當于現代的訂婚。請期,即挑日子,婚禮的日子由男方家決定。親迎便為最后的正式婚禮,至此男女正式結為夫妻。從這套婚姻程序中可以看出,唐代的婚姻主動權,還是掌握在男方手中的。無論是起初的選定女子,還是中期的訂婚,直到最后婚期的確定,都是由男方做決定。若男方不主動,女方只能被動等待。關于毀約,男方毀約后彩禮不準追回,受財產損失。而女方毀約會直接追究刑事責任。唐代官府確立婚姻關系,不看事實婚姻,也不看迎親是否禮成。官府判斷的依據是納彩,即訂婚這一步是否完成。這讓女子在婚姻中更加喪失了選擇權和主動權。即便是有情人情意相投,只要女方父母收下了第三人的彩禮,女方在法律意義上便成為了第三人的妻子。

那么女方有沒有選擇不嫁的權利呢?答案是有,但條件極為苛刻。唐律中提到“婦人夫喪服除,誓心守志,唯祖父母、父母得奪而嫁之?!闭煞蛉ナ篮蟮钠拮?,除了父母和祖父母,其他人是不得逼迫她嫁人的。這是唐代女性在婚姻建立過程中唯一受法律保護的選擇權,且這份權利來源于對上一任丈夫的忠貞??梢娞拼韵朐诨橐龃笫律险莆兆约旱拿\,是幾乎不可能的?!爸T嫁娶違律,祖父母,父母主婚者,獨坐主婚。關于婚姻大事,女子只能“聽媽媽的話”,由父母說的算了。值得注意的事,這種做法目的并非粗暴的剝奪女子的選擇權。唐代青年男女成婚較早,父母的經驗和判斷,對社會經歷較少,戀愛經驗不足的幼女起到了一定程度的保護作用,避免所嫁非良人,在接下來的婚姻生活中收到傷害。

結婚后,夫妻的地位關系為男尊女卑。丈夫的地位和權利一般是高于妻子的。無論是從道義上還是法律上,都對此有明確的規定。道德方面宣傳三綱五常,夫為妻綱,并允許一夫多妻制。妻子為丈夫的附屬,對丈夫的決定要言聽計從。壓迫女性的地位和權利,甚至強調“餓死事小,失節事大“。造成了對婦女的壓迫和歧視。從法律層面看,律法中規定:”諸妻毆夫,徒一年;若毆傷重者,加凡人斗傷三等;死者,斬;媵及妾犯者,各加一等。過失殺傷者各減二等。即媵及妾詈夫凡者,杖百十“。諸毆傷妻者,減凡二等;死者,以凡人論。毆妾折傷以上,減妻二等。 妻子毆打丈夫,若丈夫沒有受傷,也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若丈夫受傷,則懲罰加倍。而丈夫毆打妻子,若沒有造成妻子受傷,則無需承擔法律責任。只有毆打致妻子受傷時,才會收到懲罰。且這懲罰比普通傷害罪還要輕。丈夫打妻子要比打陌生人要”合算“得多。除了毆打,致傷的區別對待外,唐律對夫妻間傷害,通奸等方面的懲罰力度都明顯不同。對丈夫的處罰總是趨向減免,而對妻子的懲罰趨于加重。這體現了封建社會對男性地位的保護。

在經濟地位方面,唐代的妻子是沒有絕對獨立的經濟地位。她們無權去分配財產,但作為人妻,有一定的財產管理權。甚至對從母家繼承過來的遺產,有獨立的使用和分配,支配權。這種權利是明確收到法律保護的。"諸應分田宅及財務者,兄弟均分,妻家所得之財,不在分限……"。若丈夫去世且無長子的情況下,妻子可以繼承家中的財產。夫妻離婚時,妻子有權利帶走嫁妝及一定的家庭財產。這幾方面都體現了唐律對女子財產權的保護。唐代的妻子在家庭生活中還可以掌握一部分財政大權,經濟上有一定的獨立自主權。這可以保障她們在婚姻生活中的權利和尊嚴,使她們在家庭中可以站穩腳跟。

當妻子升級為母親時,她在家庭中的地位通常不會有太大的改變。依然低于公婆和丈夫。只有公婆和丈夫都不在時,她才能真正的變成一家之主,行使經濟管理權和對子女的主婚權。這種權利實際上來源于對丈夫權利的繼承和延續,受孝文化的影響,子女應當聽從母親的教導,服從母親的命令。長子雖然有財產繼承權,但在成家立業前,不得管理,經營和分配家產。這都體現了法律對母親這一角色的尊重和保護。

在唐代,女性擁有離婚和改嫁的自由。漢代以來,七出為夫妻離婚的必要條件。而七出的規定:“無子、淫佚、不事姑舅、口舌、盜竊、妒忌、惡疾”。內容包括:妻子生不出兒子;不孝順丈夫的父母;敗壞道德,破壞倫理;妻子好嫉妒;妻子患了嚴重的疾??;妻子太多話或喜歡說別人閑話;妻子偷東西。這些內容從男性視角出發,在生理上,道德上,法律上來束縛女性。這讓女性在婚姻中處于被動的位置。唐律疏議中在七出的基礎上,又添加了“議絕”和“和離”。允許夫妻雙方因性格不合,感情不再而不愿繼續生活,自愿解除婚姻關系?!昂碗x”夫妻雙方都可提出,這大大增強了妻子在婚姻中的主動權和自主選擇權,使她不僅僅是丈夫的附屬品,也有權利對不認可的婚姻生活說不。唐律也對婚姻關系提供了法律層面的保護。法律規定,若妻子沒有觸犯“七出”的條件,或者觸犯了“七出“但屬于”三不去“的情況,即妻子無娘家可歸,妻子曾為家人服喪三年,妻子在丈夫貧賤時嫁給了他,而現在丈夫很富裕。若丈夫無合理的離婚理由而強行擅自提出離婚的,可判處丈夫負法律責任,服刑一年。而妻子若在婚姻中未經離婚卻擅自逃跑,也會被判重刑。由此可見,唐代立法時已經逐漸考慮到法律的目的是維護家庭和諧,保持社會穩定。對女性在婚姻中賦予了一定的權利和自由。、

唐代法律明文規定男性只允許有一個正妻。若男性娶妻之外另有妻,會被判處一年有期徒刑。唐代家庭中除正妻外,也允許男性納妾。唐律規定納妾屬于買賣交易,不屬于婚姻范疇。也不會有正式的“六禮”儀式。納妾時給女方的財物不屬于聘禮,而是買賣交易的一部分。妾在家庭中的地位極低,沒有財產管理權,分配權和繼承權,在家聽從丈夫和正妻的命令。妾沒有資格參加宗族祭祀的活動,親生子女也只認正妻為母。作為買賣的商品,妾并沒有離婚權,也不受法律保護。丈夫可以隨時拋棄她?!胺驉壑畡t留之,夫厭之則遣之“。

唐代法律對女性改嫁是持不反對,甚至某些層面上鼓勵的態度的。會給予改嫁婦女一定的經濟資助。在唐代的皇室公主,官員之女中改嫁現象也十分普遍。這也反應了在唐代,經濟發展,社會發展比較穩定,民眾的思想逐漸開放,對女性多了許多理解和尊重,愿意給予女性更多在再婚方面的民主與自由。

總體來看,唐代的法律一方面保護了女性在婚姻中的財產權,繼承權,離婚權,再婚圈。但同時也限制了女性的婚姻自主選擇權,家庭財務管理權。在當時封建思想橫行的大背景下,我們必須承認,唐代的法律賦予了女性比較高的民主自由和社會地位。這種自由一方面來自于經濟的高速發展,民眾思想的開放與包容。另一方面也來自于統治者為了社會穩定,家庭和諧而在律法上作出的努力。尤其是武則天掌權時期,女性在社會上的地位進一步提高,甚至可以做女官。這都體現了唐代女性地位的提高。

唐代對女性的尊重,是當時社會寬容開明,制度完善,經濟發達的一個縮影。國泰才能民安,保持社會穩定,經濟繁榮,思想開放,婦女的地位才可以進一步的提高。這對我們現代社會也有一定的借鑒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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