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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網絡直播合同的性質沖突與理念調適

2021-02-08 16:43石靜怡
大學·社會科學 2021年12期
關鍵詞:勞動合同網絡直播

石靜怡

摘 ?要:由于自身特性與傳統勞動行業迥異,司法上對網絡直播合同糾紛缺乏統一的處理標準式,尤以合同性質認定為最。網絡直播合同背后涉及多方主體,法律關系較為復雜,而現行勞動法的調整模式較為單一,對此類問題難以及時回應。文章結合規范分析法、比較研究法以及實證研究法等方式,對網絡直播合同的形式、內容及現有司法實踐中的處理方式進行分析,對勞動關系從屬性概念進行解構,最終對網絡直播合同性質認定提出針對性建議,如專項立法、加強合同內容審查、更新相關概念以及制定過渡性規范等。

關鍵詞:勞動合同;網絡直播;新型用工關系;從屬性

中圖分類號:D923 ? ?文獻標識碼:A ? ?文章編號:1673-7164(2021)45-0100-03

當前,傳統行業通過與互聯網平臺結合展示出新的生機與活力,為我國產業轉型與升級提供了新思路,隨之而來的是新的法律關系與矛盾。網絡直播平臺的發展大大提高了人與人之間的交流效率,網絡直播行業也應運而生。

網絡直播這類新型用工關系又被稱為非典型勞動關系,具有傳統行業所不具備的靈活性與自由性,不僅體現在服務的內容與提供方式上,也體現在其合同形式、用工關系的建立、解除、待遇等方面?,F有法律在對其進行調整規制時顯露出了諸多困境[1],司法實踐中也產生了認定的分歧。網絡直播合同主體間形成的究竟是勞動法上的勞動關系還是民法所規定的勞務關系,抑或是合同法上形成的合同關系?

長期以來,我國勞動法對勞動關系的認定存在著“視線盲區”,由此導致新糾紛越來越多地對司法形成了挑戰。勞動關系的從屬性概念本應在司法實踐中提供思路,但我國對從屬性以及勞動關系認定難度大,法官傾向于用合同法來解決網絡直播所產生的糾紛。

文章對網絡主播與經紀公司以及網絡平臺等之間的法律關系進行討論分析,總結分歧產生的兩個焦點——從屬性判斷標準與合同審查方式,并對網絡直播用工關系的認定提出思考與建議。

一、“簽約主播協議書”:裁判背后的合同性質爭議

(一)從兩個案例看司法爭議

1. 劉某訴某公司勞動爭議案

2015年6月1日,劉某與某公司簽訂了簽約主播協議書,約定該公司聘請劉某做網絡主播,劉某需在公司指定的網絡平臺上進行主持播音工作;主播服務費按月計算,在完成正常工作任務后,公司有權從每月主播收益中獲取30%的提成;公司有對劉某主播工作進行管理、監督的權利,公司提出的要求和建議劉某必須服從。2015年8月4日,因公司未能及時足額支付工資,劉某以短信形式向公司發送了《離職通知書》,要求解除勞動合同。后劉某向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申請,仲裁委員會經審理《簽約主播協議書》后認定雙方之間符合《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中規定的勞動關系成立要件,故確認雙方存在勞動關系并依法支持了劉某的相關請求。

2. 某公司訴高某合同糾紛案

2016年6月1日,某公司與高某簽訂了簽約主播協議書,協議約定該公司為高某在互聯網線上演藝及未來可能涉及的線下演藝的獨家經紀公司,高某在該公司指定的直播平臺開展直播演藝活動,高某有權在合作范圍內自主管理線上演藝平臺中個人直播間的互動演藝,積極進行企劃宣傳,因此而產生的平臺收入,公司有權獲得相應分成,基于公司的推廣資源,高某在視頻直播平臺進行直播演藝獲得的一切收益由雙方共享,公司可抽取高某在原告所提供的直播平臺的個人收入為抽成,合約存續期間,公司最低保障高某獲得收入1000元,高某保證每月至少直播時間不少于156個小時,若少于規定直播時間,該公司保留處罰權利。因高某未按約進行直播活動,公司提起訴訟要求高某承擔違約賠償。審理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認定雙方簽訂的簽約主播協議書是雙方的真實意愿,合同合法有效,判決解除雙方合同并由高某支付違約金。

(二)從“工廠”到“平臺”:勞動法的視線盲區

由于網絡直播行業通常涉及三方主體,針對主播所簽訂的合同并沒有統一的格式。從形式上看,網絡直播合同既有可能是經紀合同、合作合同,也可能是委托合同,或者直接以協議書作為合同名稱。其中以協議書形式出現的合同在司法上存在的爭議較為明顯。從以上裁判結果來看,目前司法實踐中對于如何認定網絡直播行業中的勞動者與企業之間的法律關系缺乏一致的裁判標準。兩個案件中的主播與公司簽訂的協議均以“簽約主播協議書”為名稱;從內容上,無論是用工管理模式、工資支付形式還是合同條款等基本上都一致。在司法上卻產生了不同結果,主要原因在于司法機關認定用工關系時的思考路徑并不相同。

新冠肺炎疫情的爆發使遠程工作從一種小范圍的適用狀態轉變為大規模集體應用[2],網絡直播工作方式靈活多樣的特點必然會帶來勞動關系的新變化。平臺式就業打破了勞資雙方通過訂立勞動合同,建立單一、固定的用工關系,拓展了勞資合作的方式,各方主體之間形成的法律關系日益復雜。司法機關尚未形成可共同遵循的司法分析和定性的邏輯路徑,顯示出法律面對新型用工形態問題的適用窘境。因此,解決網絡直播用工關系的性質問題,不僅能解決一個行業在司法上的窘境,也能為全體遠程工作者的權益保障提供參考。

二、傾斜保護觀念下從屬性的概念選擇與認定標準

(一)身份歸屬與收入來源:網絡直播合同的從屬性特征

學界普遍認為,勞動關系的認定標準中從屬性是不可或缺的因素,但關于從屬性這一概念并未形成統一標準,這也是司法實踐中存在回避從屬性認定這一問題的原因之一。結合眾多學者觀點,可以將從屬性暫時劃分為人格從屬性、經濟從屬性和組織從屬性等。經濟從屬性側重于闡釋勞動者的收入由用人單位決定,也有學者指出該條的具體論證方式是指勞動者的全部生活所得為工作報酬。解決網絡直播用工性質爭議的關鍵問題也在于對從屬性的認定。網絡直播行業中,主播簽訂合同之后通常需要以平臺的名義直播,當前大部分主播傾向于認為自己屬于某經紀公司。無論是哪種合同形式,其主體之間存在從屬性特征的事實都較為明顯。實際上,以網絡平臺為基礎開展業務的新興行業中勞動關系的認定早有先例,網約車模式此前也面臨平臺與司機間關系模糊的問題,但以特定條件認定勞動關系在司法實踐中已經開始運用。網絡直播合同的形式認定可以借鑒網約車問題的解決經驗,通過對不同種類的模式劃分,對用工關系進行定性[3]。

(二)灰色地帶與隱蔽關系:傾斜保護的必要性

網絡直播行業于快速發展的過程中暴露出的問題具有明顯的模糊性、無序性,部分網絡主播所簽訂的網絡直播合同較早,表面上網絡主播在合同簽訂過程中占據有利地位,但一旦涉及糾紛處理,作為個人的網絡主播的權益往往難以維護,在案件審理過程中不能提供占據明顯優勢的證據,這也使得案件推進較為困難。社會中部分無良企業利用網絡直播合同的模糊性質與主播簽訂不平等合同,在與主播簽訂合同時加入特定聲明,強調“雙方不屬于勞動關系”,在發生糾紛后,利用司法上的漏洞逃避責任,這可能是隱蔽的雇傭關系中存在的情況。實質上降低了對網絡直播行業的社會評價,破壞了新興行業的發展進程?;趧趧臃ūWo弱者的社會保障理念,在處理相應糾紛時,司法機關不應對當事人間的意思自治持有絕對放任的態度[4]。因此,對于相關條款不能簡單地從形式上判斷其作用,應對雙方意思自治的真實性予以審查,包括了解企業是否遵守告知義務,為勞動者充分釋明條款含義,勞動者是否是基于充分了解而與公司達成此項協議。

三、網絡直播合同爭議的解決路徑與觀念更新

(一)以現有勞動法判斷標準為基本依托

勞動法作為一種以社會保障為目的的法律,對勞動者的傾斜保護應貫穿社會發展的過程中。新行業在發展過程中出現問題是自身適應社會需求過程中的必然經歷,直接套用外國經驗或者頻繁修改法律,不僅可能出現外國法律“水土不服”的情況,也會導致新行業創新性減弱。承認勞動關系在網絡直播行業的存在,避免勞動者因新形式下的用工關系而受到利益損害是勞動法的本質要求,也符合當下我國鼓勵創新的政策趨勢。

當下網絡直播行業亂象叢生,部分主播與其背后的經紀公司大肆炒作,甚至打擦邊球傳播不良內容以獲取關注。在勞動法領域明確網絡直播合同性質與其勞動合同認定的基本標準,能夠有效遏制無良企業及個人干擾新興行業的正常發展。例如通過對司法案例進行統計分析,歸納總結出能夠明顯體現“從屬性”特征的合同條款并以此作為認定勞動合同的依據,或者通過將網絡直播合同與傳統勞動合同的內容進行對比,對合同基本內容加以規定,明確企業的權利與義務。

(二)對從屬性概念進行調適與重構

互聯網行業中,很多勞動者無法沿用8小時工作制要求,如外賣送貨員的工作按件計費,是按照固定時間還是按照工作時間來計算工作時長存在爭議[5]。網絡主播很難做到傳統意義上的朝九晚五或連續在線等要求。在此情況下,對新興行業中的合同內容進行差異化處理是解決用工關系爭議較有效率的方式??稍诔浞肿龊蒙鐣{研與意見征集后,結合行業實際情況,對網絡主播知名度、與平臺的利益關聯的緊密性等制定相對較為客觀的量化分類標準,從而制定具有針對性的網絡直播用工關系判斷依據;或通過指導性案例對類似情形提供比較直接清楚的參照、借鑒。在判斷經濟從屬性特征問題上,可以通過參考外國已有經驗將主播的直播收益進行量化分析,通過計算網絡直播收益占比來減少抽象判斷可能產生的分歧。

(三)以合同內容審查為輔助認定方式

認定勞動關系應視為雙方之間是否具備勞動關系成立的法律要件,不在于雙方對彼此之間法律關系性質的認識。典型的勞動關系從屬性標準以“工廠式勞動”的典型勞動關系為界定基礎,具體是勞動者在時間支配上受到較為明顯的限制。按照此種方法推理網絡直播用工關系不屬于勞動法調整范圍。卻忽視了勞動法的社會保障作用,也容易造成個案分析的缺失?,F行勞動法對勞動關系的認定標準較為抽象,直接影響了審判事件中法官對勞動關系的認定態度。由于網絡直播行業缺乏針對性的規定,當事人容易在勞動法的保護之外。勞動關系的建立也是雙方合意的體現,若從屬性特征難以判斷網絡直播用工關系的法律性質,應當用合同內容審查的方式輔助判斷雙方建立的用工關系。

(四)參考相似行業制定過渡性規范

我國法律制度對互聯網技術應用下產生的新問題一直存在回應滯后、受知識壁壘限制等問題,網絡直播從出現到蓬勃發展經歷的時間較短,存在著行業規范不完整、監督力度不到位、權益保障不充分等問題。網絡法學研究和網絡直播行業,在線下都需要過渡性的法律規范作為指導。我國可在吸收國外經驗的同時,結合各大網絡科技公司對網絡主播所達成的行業規范,制定具有針對性的立法規范加以調整??蓞⒄站W約出租車治理經驗,網絡直播行業也可在廣泛征求意見與社會調研的基礎上,制定類似的過渡性規范,對網絡直播行業加以調整,并結合網絡直播行業的簽約現狀,可以在出臺行政法規或規章制度后由當地政府負責細化與執行。

四、結語

互聯網科技的蓬勃發展給未來就業提供了無限可能,隨之而來的法律問題也是其發展過程的必然產物。本文觀點建立在當下的社會發展情況之上,無法否認的是,科技內容一直是現行法律乃至法學研究中不可或缺卻又難以掌握的內容,伴隨網絡法學與跨學科法學研究的逐漸興起,有學者開始以更加廣闊的視野選擇研究方向與研究內容。對網絡直播合同爭議問題的回應,本文以網絡直播行業整體為研究對象,在具體的合同內容、適用對象與實際履行等問題上有所欠缺,在日后的研究中應加強對互聯網技術基礎知識的學習,結合對合同執行的調研,以更好開展相應研究。

參考文獻:

[1] 常凱. 勞動關系的集體化轉型與政府勞工政策的完善[J]. 中國社會科學,2013(06):91-108+206.

[2] 張穎慧. 遠程工作形態下新型勞動關系的法律保護[J]. 法商研究,2017(06):79-87.

[3] 王天玉. 基于互聯網平臺提供勞務的勞動關系認定——以“e代駕”在京、滬、穗三地法院的判決為切入點[J]. 法學,2016(06):50-60.

[4] 粟瑜,王全興. 我國靈活就業中自治性勞動的法律保護[J]. 東南學術,2016(03):104-113.

[5] 謝增毅. 我國勞動關系法律調整模式的轉變[J]. 中國社會科學,2017(02):123-143+208.

(薦稿人:張有亮,蘭州理工大學教授)

(責任編輯:鄒宇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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