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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格蘭憲政史的典范:讀《英格蘭憲政史》

2021-02-27 20:49
法律史評論 2021年2期
關鍵詞:布斯斯塔憲政

王 棟

梅特蘭的《英格蘭憲政史》是一本講義,既是高深學理知識的系統化和通俗化,又是英格蘭憲政史寫作和學習的典范。同時又因為梅特蘭英年早逝,《英格蘭憲政史》中存在諸多新的卻又未能深入展開論述的原創性觀點,這一定程度上啟發了之后的研究者。該書中譯本由李紅海教授于2010 年譯出。作為英國憲政史和英國法的入門文獻,該書對當代英格蘭憲政史的研究和寫作仍有典范意義。

一 承繼與批評:憲政史寫作的學術傳統

《英格蘭憲政史》是梅特蘭1887 年秋季學期和1888 年冬季學期在劍橋大學講授“英格蘭憲政史”課程的講義。對于年輕的梅特蘭來說,《英格蘭憲政史》并非原創性作品,更多的是對已有學術研究的繼承。梅特蘭繼受的學術理路是憲政史或者憲法史(Constitutional History),①為了行文統一,下文一律使用“憲政史”的表述,雖然憲法史在某些情況下可能更為準確。在該領域中梅特蘭主要受到亨利·哈蘭(Hallam)、威廉·斯塔布斯(Stubbs)、艾爾伯特·戴雪(Dicey)以及威廉·雷內爾·安森(Anson)的影響。②F.W.Maitland, The Constitutional History of England: A Course of Lectures Delivered,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08,p.vi.本文的中文譯文大體采用了李紅海教授的相關翻譯,為注釋簡潔,只標注了英文版的頁數?!灿ⅰ?梅特蘭:《英格蘭憲政史》,李紅海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0。

19 世紀是現代學科的成型時期,現代歷史學也逐漸發展起來?,F代史學的主要研究內容是政治史,而政治史的主要研究進路就是憲政史。最早的憲政史研究著作是哈蘭1818 年出版的《中世紀歐洲國家掠影》,他在第八章“英國憲政史”中系統討論了英國憲法。哈蘭認為憲法是一種“治理體系”(system of government),歐洲諸國有不同的治理方式以及憲法,英國憲法是最為自由的管理方式,③Henry Hallam, View of the State of Europe during the Middle Ages,Vol.2,New York:W.J.Widdleton,Publisher,1866,pp.255-256.英國因而享有人類歷史上最為悠久的繁榮。哈蘭在此比較視野中力圖證明英國和英國憲法的獨特性。哈蘭的這種嘗試在其《英國憲政史:亨利七世到喬治二世》(1827 年出版)中得到了更為系統的闡述,該書認為英國憲法保障了民眾的自由和財產,作用遠大于代議制。①J.H.Morgan,“Introduction”,Henry Hallam, Constitutional History of England: Henry VII to George II,Vol.1,London:J.M.DENT &SONS,2012,p.x.哈蘭開創了憲政史的研究路徑,被認為是輝格史學的開創者。②參見高全喜《麥考萊和他的〈英國史〉 》,《讀書》2014 年第1 期,第59 頁。

哈蘭的《英國憲政史:亨利七世到喬治二世》是斷代的憲政史,分為3 卷18 章。全書主體是按照國王分期書寫,如第一章是“亨利七世到瑪麗女王時期的英國憲政”,涉及立法、征稅、顯貴和機構。但是在分期中也夾雜著其他論述,如對這一時期宗教問題的關注。第二章是“亨利八世、愛德華六世和瑪麗女王時期的英國教會”,第三章是“伊麗莎白女王統治時期涉及羅馬天主教的法律”,第四章是“伊麗莎白女王統治時期涉及非國教派的新教的法律”,第五章才是“伊麗莎白的內政治理”。在此之后哈蘭重新回到各國王的統治,并對其中的法律發展和政治事件進行了詳述。值得注意的是,該書還在第17 和第18 章專門討論了蘇格蘭和愛爾蘭的憲政??傮w來說,哈蘭雖然力圖以憲政史闡述英國歷史,但仍然受到敘事傳統的較大影響。

斯塔布斯是哈蘭開創的憲法史研究的集大成者,他也由此成為牛津學派和輝格史學的開創者之一。斯塔布斯的《英格蘭憲政史:起源與發展》是3 卷本,完成于1874~1878 年。該書視野寬廣,從羅馬時期一直講到1485 年,涵蓋國家、法律、教會、司法、行政與財政等諸多方面。斯塔布斯不惟在論述方面更具條理,并試圖用民族性、外部歷史和制度三個因素來綜合解釋憲政史。斯塔布斯從日耳曼自由傳統中發掘出了英國憲政的根源,貴族和教會也成為自由的天然捍衛者??傮w上牛津學派注重研究政治制度、政治思想和法律學說,認為存在“日耳曼自由傳統”。英國的歷史也是恢復古代自由與建設憲政的歷史。③W.Stubbs,The Constitutional History of England,Vol.1-3,Oxford,1874-1878;W.Stubbs eds, Select Charters and Other Illustrations of English Constitutional History from the Earliest Times to the Reign of Edward the First,Oxford:Clarendon Press,1900;J.Campbell, Stubbs and the English State,Reading:Reading Press,1989.

梅特蘭深受斯塔布斯影響,梅特蘭1901 年在劍橋大學里的演講中嘆息,1485 年是一個悲傷的年份,因為斯塔布斯的英格蘭憲政史于此時停筆。④參見〔英〕 弗雷德里克·威廉·梅特蘭、約翰·漢密爾頓·貝克《英格蘭法與文藝復興》,易繼明、杜穎譯,北京大學出版社,2012,第47 頁。梅特蘭像斯塔布斯一樣嫻于史料考辨,大量援引了斯塔布斯的《英國早期憲政史特許狀及案例選》。梅特蘭同時吸收了斯塔布斯憲政史的寫作方法,他的《英格蘭憲政史》在解釋諾曼征服時,與斯塔布斯有很大的相似。梅特蘭認同盎格魯撒克遜國王濫授司法權力,諾曼征服則促進了專制主義的發展,抵制了無政府主義。①John Hudson,“Maitland and Anglo-Saxon Law”,in John Hudson ed., The History of English Law: Centenary Essays on“Pollock and Maitland”,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6,p.23.梅特蘭也有意避開了斯塔布斯的研究領域。他在《英國法律史》中不愿再次敘述斯塔布斯說過的東西,認為“不會指望能夠敘述他留下未說的任何真理”。②孟廣林:《英國封建王權論稿——從諾曼征服到大憲章》,人民出版社,2002,第27~28 頁。當然,事實上,這種避免是無法全然做到的。梅特蘭在斯塔布斯逝世時甚至感慨:“我們感覺曾有位國王,而今沒有了?!雹跥eorge Peabody Gooch, History and Historians in the Nineteenth Century,London:Longmans,Green and Co.,1913,p.346.

牛津大學法學院大師輩出,1885 年戴雪寫出了典范性的《英憲精義》(Introduction to the Study of the Law of the Constitution),不同于梅特蘭的《英格蘭憲政史》,這本導論性質的著作致力于分析當時英國憲法的原則和精神。戴雪反思了已有的政治學、法學和歷史學三種研究路徑以及代表作品。概而論之,布萊克斯通的《英國法評論》使用法學方法,并未使用“憲法”一詞,拘泥于法律形式。戴雪的同事弗里曼教授1872 年出版了《英格蘭憲法的生長》一書,該書采用了憲法史的書寫模式。④Edward A.Freeman, The Growth of the English Constitution,London:Macmillan and Co.,1872.戴雪批評弗里曼的歷史研究路徑,認為憲法并不是古代自由的簡單恢復,而是現代司法發展的成果。戴雪還批評政治學家貝吉和赫恩拘泥于政治慣例,未能知曉政治慣例被遵守的原因。⑤Albert Venn Dicey, Introduction to the Study of the Law of the Constitution,Indianapolis:Liberty Fund,1982,pp.71-86.總體上,戴雪的研究既不是法律家的技術分析,也不是歷史學家的憲政史寫作,亦不是政治學家對政治實踐的討論,而是探究當時憲法的性質和功能。戴雪堅稱最為重要的是議會主權和法治原則,強調普通法對英國憲政的關鍵作用。戴雪還特地批評了之前的憲政史研究,認為都是史料的堆積,沒有發現值得珍視的法律原則。梅特蘭強烈推崇戴雪對憲法性質和功能的分析,⑥F.W.Maitland, The Constitutional History of England: A Course of Lectures Delivered,p.342.盡管梅特蘭對史料的關注顯然不會為戴雪所認同。

安森爵士生于1843 年,求學于牛津大學,并于1874 年擔任牛津大學瓦伊納英國法講師。安森致力于創建牛津大學法學院,并在1886~1898 年于劍橋大學三一學院教學。他1886 年出版了《憲法的法律和習慣》(The Law and Custom of the Constitution),全書分為兩卷,分別分析了“議會”和“王權”。⑦Sir William Anson, The Law and Custom of the Constitution,Oxford:Clarendon Press,1908.安森在下議院的經歷使他對現代政治的解釋更富啟發,如白芝浩認為內閣獨立性的增強在于擴展特權,而安森將之歸因于單人選區的創設和政黨組織的發展??傮w上安森試圖探究現存制度的起源和發展,但遺憾的是該書的歷史細節多有錯漏之處,又因為與現代政治過于密切而需要不停修正。①N.,“The Law and Custom of the Constitution by William R.Anson”, The English Historical Review,Vol.24,No.94(Apr.,1909),pp.354-356.也因此,相較以上三位,安森的研究已較少被提及。

梅特蘭的《英格蘭憲政史》一方面吸收了安森的分析,如特免權和中止法規權;另一方面大量引用了安森編輯出版的令狀,涉及上議院、郡治、貴族、自治市,展現了不同時期的憲制運行。當然,梅特蘭也對安森進行了商榷(如貴族特權期限問題),糾正了安森的錯誤,補充了他的疏漏(如按照普通法,女性沒有當選議員的資格)。②F.W.Maitland, The Constitutional History of England: A Course of Lectures Delivered,pp.89,167,302,349,364,377.安森更為長久的貢獻還是對于合同法的研究,即他1884 年出版的《英國合同法原理》。

二 框架與方法:梅特蘭的寫作

梅特蘭的研究雖然采用了諸多原始文獻,但總體上還是對上述諸人研究成果的總結整理。梅特蘭以憲政史為研究路徑,對各家觀點皆有揚棄,作品整體呈現極深的學術涵養?!队⒏裉m憲政史》分為五部分,分別是(Ⅰ)1307 年以前【愛德華一世駕崩時】、(Ⅱ)1307~1509 年【亨利七世駕崩時】、(Ⅲ)1509~1625 年【詹姆士一世駕崩時】、(Ⅳ)1625~1702 年【威廉三世駕崩時】、(Ⅴ)1887~1888 年五階段。值得注意的是,梅特蘭為了略述事件,沒有選擇編年史路徑,而是選擇了四位國王死亡之日。相較之下,現代憲法史家更傾向于采用編年史寫作,③Ann Lyon, Constitutional History of The UK,London,Sydney,Portland:Gavendish Publishing Limited,2003,p.xlii.編年史寫作很大程度上回避了英格蘭憲政史的分期困境。

《英格蘭憲政史》在每一階段又對法律、機構和制度進行了細致分析。如第一階段是到愛德華一世駕崩時的英格蘭公法,分為“A.英格蘭法的總體特征和對立法的評價”、“B.土地法”、“C.王國的行政區劃與地方政府”、“D.中央政府”和“E.司法”五部分。在“A.英格蘭法的總體特征和對立法的評價”中,梅特蘭又采用了時間編年記敘,分別是“1066 年之前,1066~1154 年,1154~1215 年,1215~1272 年,1272~1307 年”這五個時期的主要立法。而在“C.王國的行政區劃與地方政府”中則采用了郡、百戶區、村邑和鎮區、自治市幾個專題來論述。這些劃分并非自然形成,而是體現了梅特蘭的取舍。如“1066 年之前”被視作一個單一的單元,1272 年之前的發展只是略述,這些反映了梅特蘭對英格蘭憲政史起源的考量??傮w上該書編寫體例以時間為主線,以專題為脈絡,同時專題之中又雜以時間敘述和專題論述。如此橫縱交織,既顯脈絡清晰,又不遺漏要點,確實是憲政史入門的典范之作。

在寫作中,梅特蘭顯示了深厚的歷史知識和法學理解。英格蘭并沒有一部憲法典,梅特蘭選擇從土地法開始講述憲政史,即強調諾曼征服將土地封建化,亨利二世通過法令將所有自由土地保有人對土地的占有(possession,seisin)納入了王權的保護之下。梅特蘭依據封建制度的法律化,把保有細分為六類,即(1)自由教役保有;(2)騎士役保有;(3)大侍君役保有;(4)小侍君役保有;(5)自由農役保有;(6)農奴保有。其中著重分析了騎士役保有,涉及騎士役封地;臣服,效忠;協助金,繼承金,初始占有金,對未成年繼承人的監護權、婚姻指定權,土地轉讓費和土地復歸。

對此梅特蘭也明白讀者的疑惑,“通過考察地產權制度來開始我們對于公法的探討看起來有些奇怪,因為財產性的權利顯然屬于私法的范疇”。①F.W.Maitland, The Constitutional History of England: A Course of Lectures Delivered,p.23.梅特蘭從三方面解釋了這一憲法史的研究路徑。首先,土地保有體制為國王提供了軍隊和財政收入。民眾因為保有土地而向國王履行軍事義務,也因為保有土地而向國王支付協助金、土地繼承金和免服兵役稅,國王則因土地保有獲得了財源豐厚的監護權、婚姻監護權和土地復歸權。其次,土地保有影響了司法制度和議會制度。例如,每一位領主都主張享有為其封臣主持法庭或主持由其封臣參加之法庭的權利。但亨利二世時期規定,沒有權利令狀,任何人無須就涉及其自由保有地產的訴訟出庭應訴。這樣,司法管轄權可能源自封建保有,卻不能超出國王的控制。最后,土地保有取代人身自由成為享有政治權利之前提。諾曼征服之后,出席民眾大會的資格變得更為確定,自由地產保有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出席郡民眾大會。這并不是按封建原則組織的,古老的民眾大會的延續在議會史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傮w上,“大部分或所有屬于‘公共’ 范疇的權利和義務與土地保有不可分割地糾纏在一起,而全部的公共管理制度(財政的、軍事的、司法的)都只是私有財產權法律的一部分”。②F.W.Maitland, The Constitutional History of England: A Course of Lectures Delivered,pp.23-24.

土地對公法的形塑一直延續到近代。以現代民主制度的基石——選舉權為例。諾曼征服之后,實踐中出現了一種將土地短期出租的做法。簽有租約的承租人(lessee,termor)起初并不被認為對土地享有不動產性權利(real right),或者說物權(right in rem)。他僅僅享有一種針對出租人(lessor)的動產性權利(personal right)——出租人已經規定,承租人在支付地租的條件下可以在一段時間內使用土地。承租人只有一種對人的動產性權利,因而并非自由地產保有人。到愛德華一世時期,王室法庭已在很大程度上(雖然還不徹底)給予了承租人對世性的保護。但原有的法律分類仍產生了深遠的政治影響:承租人不是自由地產保有人,因此無權出席郡民眾大會,也不能推選郡騎士,這種情況一直延續到1832 年。相同情況的還有公簿地產保有人,雖然到15 世紀中期公簿地產保有人已和自由地產保有人一樣,幾乎變成了土地的完全所有人,但直到1832 年公簿地產保有人才有權參與郡騎士的選舉。此外,土地保有也是貴族爵位的重要基礎。

三 理論反思:比較法視野下的封建制度

梅特蘭對諸多制度和事件都給予了十分有啟發的論斷,其中許多論斷至今仍對學術界具有啟發意義。如“諾曼征服所帶給我們最有價值的東西,是那種促成王國統一的強大的王權”(這一點上他同意了斯塔布斯),“孟德福召集的議會則幾乎不能被稱為先例”(這一點上他批評了斯塔布斯)。①F.W.Maitland, The Constitutional History of England: A Course of Lectures Delivered,p.95.其中,頗為有趣的是他在比較法視野下對封建制度的研究梳理。梅特蘭首先追溯了封建制度的學術史。17 世紀之前英國的法律家將英國法理解為一種孤立隔絕的法律,對外國法律和羅馬法無所知曉。亨利·斯佩爾曼爵士(Sir Henry Spelman)采用比較法學的方法將封建制度引入英格蘭,視封建法為中世紀的萬民法(jus gentium),封建法是一種適用于西方所有民族的制度。梅特蘭俏皮地說,如果學生問誰把封建制度引入了英格蘭,正確的答案是斯佩爾曼。②F.W.Maitland, The Constitutional History of England: A Course of Lectures Delivered,p.142.此后,馬丁·賴特爵士(Sir Martin Wright)在英國的法律家中傳播了這一新知識,布萊克斯通使這種知識大眾化和正統化。封建制度被定義為一種社會形態,其中主要的社會關系是領主與封臣之間的關系,封建制度為古代法律提供了一般的和清晰的原則。不過梅特蘭也清晰地意識到了封建制度的時空差異,法國的封建主義與英國差別明顯,而13 世紀的封建主義又迥異于11 世紀。

在梅特蘭的時代,法律家首先將封建法看作地產法,即作為私法一部分的不動產法。梅特蘭認為,封建主義如果只是這種保有的法律理論的話,英格蘭就是封建化最為徹底的歐洲國家。因為諾曼征服使所有土地都納入封建制度中,所有與土地有關的法律都與封建保有相關,英格蘭的普通土地法就是封建法。不過梅特蘭也強調,封建法同時也是普通土地法,是關于土地權利的一般性法律。因為封建法避免了最為危險的結果,并沒有建立一個等級制度。

梅特蘭進一步追問封建主義的觀念在英格蘭于多大程度上得到了實現,并指出封建主義的政治影響從一開始就是有限的。(1)強制要求進行效忠宣誓。(2)除國王外民眾從未被法律要求為任何其他人而出征;私人之間的戰爭從未被視為合法。(3)無論何種保有形式,所有人都要服軍役的做法被保留了下來。(4)稅收不受封建主義的影響。(5)封建司法只限于很狹窄的范圍;地方性的社區法庭得以保留且未被封建化。(6)王室法庭和咨議會未被明確封建化。法國式的封建主義從未在英格蘭實現過。綜合而言,梅特蘭通過封建主義的法律理解,提出了私法封建化和公法非封建化的理論,在比較法學的視野下較為清晰地展現了封建主義的歷史事實和性質定義。不過也應注意的是,梅特蘭并不喜歡用封建主義來寫作,他更青睞普通法上的保有,①S.F.C.Milsom,“‘Pollock and Maitland’:A Lawyer’s Retrospect”,in John Hudson ed., The History of English Law: Centenary Essays on“Pollock and Maitland”,p.246.梅特蘭之后更為不喜封建主義。他之后對封建主義的評價更低了。②Sir Frederick Pollock,Frederic William Maitland, The History of English Law Before the Time of Edward I,Vol.I,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898,pp.66-67.梅特蘭的立場可以從普通法在英格蘭的發展來理解。③J.H.Baker, An Introduction to English Legal History,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19,p.242.

四 余論:著譯俱為典范

《英格蘭憲政史》的寫作史論兼重,歷史性地展現了英格蘭憲政的獨特脈絡,如人身保護令與17 世紀的政治斗爭。該書背后也有深刻的理論思考,如選取不動產法作為憲法理解的核心??傮w上本書不是簡單地繼受已有的寫作思路和綜合已有的知識,而是進行了精心的組織和細致的考辨。就憲政史的寫作脈絡而言,梅特蘭吸收了哈蘭和斯塔布斯對于制度史的關注,并大量引用斯塔布斯的觀點,如斯塔布斯對議會起源、貴族認定、平民意義和封建化的梳理。在某些問題上,他也提出了自己的見解,如郡民眾大會騎士代表選舉人問題。梅特蘭在此基礎上對政治制度進行了深入而精準的體系歸納。同時,他還發揚了輝格史學對史料的關注,如他大量使用了斯塔布斯編撰的《英國早期憲政史特許狀及案例選》一書。不過他放棄了輝格史學的民族主義解釋,并不認為英格蘭的憲政源自日耳曼精神。如梅特蘭批評弗里曼認為每位自由民都有權參加賢人會議的觀點,認為這賢人會議只是一個小范圍的貴族團體。④F.W.Maitland, The Constitutional History of England: A Course of Lectures Delivered,p.58.

在研究理路上,一方面,梅特蘭更為尊重歷史事實,他認為盎格魯撒克遜時期廢黜國王不是民眾自由的標志,而是憲政暗弱和封建主義危險。諾曼征服前憲政真正積極的因素是,沒有國王未經賢人會議同意就自行立法或征稅,這使英格蘭不至于滑入純粹專制主義。不過強大的國王可以決定賢人會議的組成和性質。⑤F.W.Maitland, The Constitutional History of England: A Course of Lectures Delivered,p.60.另一方面,梅特蘭更為內在地理解法律,如他對訴訟程式和令狀的細致討論。梅特蘭也吸收了戴雪的觀念,強調司法和法律實踐的影響。同時,他在諸多歷史分析中強調古今分野。如在對議會工作的討論中,他強調千萬不能從議會主權的理論開始,后者是政治斗爭的結果。而現代極具價值的政治權利在古代可能是很重的負擔,如出席王廷和參加議會。①F.W.Maitland, The Constitutional History of England: A Course of Lectures Delivered,pp.179,62.也因此他在中古英國王權與法律關系的討論中總是提醒讀者奧斯丁理論的不適用??傮w上,就像他后來就任劍橋大學唐寧講座教授時所講的那樣,他既吸收了法律家的分析技術,又關注了歷史本身的情境。②F.W.Maitland,“Why the History of English Law is Not Written”,H.A.L.Fisher ed., The Collected Papers of Frederic William Maitland,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11,pp.483-492.梅特蘭認為中世紀歐洲大陸有豐富的法律文本和實踐,并不遜于英國。

《英格蘭憲政史》得到了同時代學者的贊譽。戴雪、考特尼·伊爾伯特爵士(Sir Courtenay Ilbert)和弗萊徹(C.R.L.Fletcher)協力促成了該書的出版。1908 年劍橋大學出版社出版第1 版,到1963 年時已重印14 次。③即于1909、1911、1913、1919、1920、1926、1931、1941、1946、1948、1950、1955、1961 和1963 年多次重印。迄今該書仍是英格蘭憲政研究入門的典范之作,一直為憲政史家所關注。20 世紀40 年代,S.B.科瑞斯認為梅特蘭的著作主要采用法學的觀點,對G.B.亞當斯的《英格蘭憲政史》某種程度上構成了補充。不過他也認為梅特蘭的《英格蘭憲政史》在許多議題上有些過時。④S.B.Chrimes, English Constitutional History,London,New York and Toronto: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47,p.191.相較之下,20 世紀60 年代M.M.納本則滿是推崇,他在《英格蘭憲政和法律史》中不停提及“偉大的法律史家梅特蘭”,坦陳“像許多凡人一樣,我對F.W.梅特蘭的天才處于交替的陶醉和敬畏之中”。⑤M.M.Knappen, Constitutional and Legal History of England,Hamden:Archon Books,1964,pp.vi,52,186.布賴斯·里昂也認為梅特蘭此書對英國制度有大多數著作中未有的解釋的直接性和清晰性。⑥Bryce Lyon, A Constitutional and Legal History of Medieval England,New York:W.W.Norton &Company,1980,p.xvii.

20 世紀90 年代,喬治·加內特認為本書充滿了“富有啟發的觀察”,“90 年來基本上未受打擾”。⑦George Garnett,“The Origins of Crown”,in John Hudson ed., The History of English Law: Centenary Essays on“Pollock and Maitland”,p.171.近來,安·里昂也認為:“F.W.梅特蘭的《英格蘭憲政史》是唯一的單卷本憲政史,是由既是歷史學家也是法學家的學者專為本科生讀者寫作的?!雹郃nn Lyon, Constitutional History of The UK,London,Sydney,Portland:Gavendish Publishing Limited,pp.xxxvii-xxxviii.這既反映了梅特蘭的偉大,某種程度上也反映了,相較梅特蘭開創的英國法律史研究路徑,⑨參見王棟《建構大憲章的現代性:學科分立視野下的19 世紀大憲章研究》,《杭州師范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6 年第2 期。英格蘭憲政史的研究路徑發展不大。

中國學者也深受梅特蘭的影響,①參見王棟《“王在法下”抑或“王在法上”:中西學術視閾下的王權與法律關系研究》,《史學理論研究》2018 年第3 期,第59 頁。如侯建新先生的權利研究廣泛吸收了梅特蘭《英國法律史》的成果。近來孟廣林先生出版了《英國“憲政王權”論稿》一書,②參見孟廣林《英國“憲政王權”論稿:從〈大憲章〉 到“玫瑰戰爭”》,人民出版社,2017。在中世紀議會和王權關系的理解上明顯吸收了梅特蘭的制度史研究成果。③參見王棟《中世紀英國憲政史研究的新理路:讀〈英國“憲政王權”論稿〉 》,《古代文明》2019 年第4期,第34~35 頁?!队⒏裉m憲政史》最大的不足是該書寫作于1887~1888 年,如今英國的情況已經發生了諸多變化。不列顛不再是世界性的帝國,殖民地也已消失殆盡。④如對國務大臣的討論顯然已不合當代實際。F.W.Maitland, The Constitutional History of England: A Course of Lectures Delivered,p.409.顯然梅特蘭進步主義的憲法史寫作難以全然展現當代英格蘭憲政發展的復雜性。此外,隨著學術研究的整體進步,在細節上也有可提升之處,如重估《大憲章》的文本、制定以及淵源在英格蘭憲法史中的影響。⑤參見王棟《〈大憲章〉 文本考:版本、正本、副本及譯本》,《法律科學》2020 年第3 期;王棟《〈大憲章〉 淵源:羅馬法還是蠻族習慣法》,《經濟社會史評論》2021 年第2 期;王棟《〈大憲章〉 制定考——從男爵方案到國家特許狀》,《古代文明》2021 年第1 期。

《英格蘭憲政史》的翻譯也堪稱當代譯著的典范。譯者深諳文本的整體結構和具體細節,在文本邏輯的把握上真正達到了游刃有余。譯文從古典學的邏輯、文法、修辭三方面來看,都值得稱贊。在句子處理中,譯者力圖保有原有的英文文法,以呈現英文的表達面貌,保持文本本身獨特的英國經驗。在專業詞匯的理解中,譯者也極為淵博,如“法蘭克的習慣法匯編(capitularies)就與我們英國的法律匯編(dooms)非常相似”的處理。此外,譯者并不滿足于準確,而是盡力在準確的基礎上探索更多詞句的表達,這些表達不惟擴展了已有的經驗,更呈現了漢語本身詞匯和音韻的魅力??梢哉f,譯本是當代中國學人信達雅翻譯的典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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