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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流域生態環境治理制度探索與機制改良

2021-03-15 07:06賈先文
江淮論壇 2021年1期
關鍵詞:治理機制河長制制度創新

賈先文

摘要:流域是以水為核心要素和紐帶形成的特殊空間。流域的跨域性和跨域流域的整體性決定了單一區域、部門、手段無法實現其有效治理,必須加強制度創新,化解治理困境。地方政府“自下而上”探索和中央政府“自上而下”推動,創新性地提出和實施了河長制。河長制統一了省域內流域生態環境行政管轄權,化解了制度上的激勵困境,實行治理手段和模式多元化,推進多目標整體治理,有效改進了流域生態環境治理效果。這種“自下而上”探索與“自上而下”推動的制度,終因“自下而上”與“自上而下”力度不夠,影響治理效能,需要不斷完善和改良,構建適應我國流域生態環境治理機制。上移宏觀規劃協調權限,“自上而下”高位推動流域治理;下移微觀治理重心,“自下而上”多元參與流域治理;實行綜合性一體化動態運作,全天候和全過程提供服務;實現信息開放共享,有效回應社會公眾需求。

關鍵詞:河長制;流域生態環境治理;制度創新;治理機制

中圖分類號:D922.683? ? 文獻標志碼:A? ? 文章編號:1001-862X(2021)01-0062-006

為破解流域生態環境治理困境,黨和政府不斷推進制度探索與創新,河長制就是流域生態環境治理的重要創新成果。地方政府“自下而上”提出河長制模式后,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以《關于全面推行河長制的意見》“自上而下”推廣這一創新性流域生態環境治理成果。河長制對流域生態環境治理發揮了重要作用,取得了顯著的成效,但任何一項制度都有其“生命周期”,需要不斷完善和動態改良。

一、我國流域生態環境治理制度探索實踐及成效

河長制通過“自上而下”強力推動,強化主體責任,推動治理手段與模式變革,統一流域生態環境行政管轄權,運用系統思維,實現激勵措施制度化、治理手段多元化、省內跨域治理一體化、治理措施整體化,大大提高了流域生態環境治理效能。

(一)統一流域生態環境行政管轄權,實現省內跨域治理一體化

安東尼·唐斯用政策空間與領域地帶分析官僚組織領域及其機構間關系,將政策空間分割為官僚組織的內部領域、無人地帶和外部領域等三個領域地帶。官僚組織的“內部領域”界限清晰,但也會提防外界“入侵”;“無人地帶”和“外部領域”是官僚組織爭奪的重點,力爭在該地帶獲得外部正效應,釋放外部負效應,由此給區域造成損失。河長制將安東尼·唐斯理論中所論及的“無人地帶”和“外部領域”在省內官僚組織中變為“內部領域”,打破了區域間、部門間政策空間與領域分割的藩籬,明晰了政策空間的模糊地帶和“無人地帶”管轄權,破解了省域內政府“權威缺漏”和多部門治水難題。通過頂層設計,由省級黨政主要負責人擔任總河長,通過縱向協調實現地方政府間和政府部門間協同行動,統一省內跨界水環境的行政治理權,在省內統籌河湖上下游、左右岸,實行各行政區跨域合作聯動,省內跨界協同合作效果明顯改善。長期以來,各部門聯動較為困難,水利、環保、交通、經信、航道、住建、海事等政府職能部門均參與治水,但由于缺乏權威機構統籌協調,部門職責邊界不清、協同不力、相互推諉,出現了“九龍治水”現象。河長制實行后,書記省長負責協調各地政府和各職能部門行動,實行協同治水,成效明顯。湖南省第2號總河長令對“僵尸船”清理整治,明確規定“政府主導、交通牽頭、部門配合”工作機制,地方政府統領,交通海事部門牽頭,水利、環保、農業漁政等部門配合,將“外部事務”內部化,解決了負責人、牽頭人和配合人問題,整合相關職能部門資源,形成一個合作團隊,實現集中治理,化解各個職能部門利益之爭,有利于協同推進區域內河湖治理,解決了界限不清難題。這一專項行動共清理“僵尸船”3193艘,解決了多年來累積下來的懸而未決的問題。

(二)完善責任體系,強化激勵機制

河長制的核心動力是“責任”,其制度設計也是圍繞“責任”展開,通過行政區主要黨政領導“包干制”,將責任層層落實到人,完善激勵機制,從制度上解決了激勵不足問題。按照河長制要求,各省實行主要黨政領導擔任總河長,行政區域內主要河湖設立河長,由省級領導同志擔任,協調統籌全省流域生態環境治理;各河湖所在市、縣、鄉等均分級分段設立河長,由同級政府的負責同志擔任,“分包”所在行政區的流域生態環境治理??h級及以上設置相應的河長制辦公室,作為統籌協調組織。這個覆蓋全境河湖的責任網,強化了黨政領導在河湖治理中的責任,增強了動員區域內各方力量協同治理河湖的能力。各地黨政領導為了將責任落到實處,從省級開始一直到鄉鎮、村級或社區,層層分解責任,細化分工,嚴格問責。為強化責任,根據河長制的總體要求,各地根據區域情況,制定了適合自己省情和河情的獎懲制度,包括水治理考核“一票否決”制、河湖治理效果與干部實績掛鉤制、河湖治理履職不力干部約談與問責制、離任審計制等,治理效果顯著。湖南省第1號總河長令要求省、市、縣、鄉、村五級河長迅速行動起來,帶領相關責任單位開展巡河,規定省、市、縣、鄉、村五級河長巡河次數分別為每年不少于1次、每季度不少于1次、每月不少于1次、每旬不少于1次、每周不少于1次。僅2018年初到2019年上半年,湖南省4.3余萬人五級河長累計巡河巡湖近200萬人次,巡查力度增強,治理效果明顯改善。在強化政府責任的同時,注重社會公眾參與責任。通過建立河湖治理信息發布平臺,向社會公布河長職責、河湖概況、管護目標、舉報電話、微信公眾號,為公眾參與河湖生態環境治理和巡河護河提供渠道,便于社會各界及時監督、反饋河湖治理狀況,以此提高社會公眾治水的責任意識和參與意識,營造全民治水、共同護河的社會氛圍。

(三)推動方式變革,實現治理手段與模式多元化

我國推行河長制,并沒有實行“一刀切”,而是堅持問題導向、因地制宜,堅持“一河一策”“一湖一策”,甚至“一段一策”原則,便于各地根據河湖狀況和周邊環境,制定適合自己河湖情的治理政策。為提高流域生態環境治理效率,積極創新治理方式,采用政府—市場—社會三位一體的協同治理手段。政府通過經濟、行政、法律、社會等機制,推動水權交易和排污權交易,加強企業自我約束,以市場機制化解水資源短缺、水環境污染等困難,鼓勵有社會責任的企業自愿參與河湖治理,實行市場化的有償服務,動員社會公眾、社區組織和居民參與,撬動社會資本,激活社會機制,著力構建政府引領、市場主導、社會參與的多主體、多手段共治機制。盡管各地發展程度不同,但無論是政府、市場,還是社會治理方式,都注重充分利用現代信息技術手段,推進互聯網與河長制的融合,構筑綜合信息管理平臺,建立和發布流域生態環境基本信息檔案庫,有些地區采用遙感技術、無人機、視頻監控、自動船等現代化技術,收集、整理、發布流域生態環境治理各類信息,構建天地互聯網監控體系,對河湖水量、水質、入河排污口、水上行為進行監測,通過電臺、電視、報紙、網站和微信等各類媒體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監督和曝光,并及時處理問題。通過多元治理方式,利用現代信息技術,各地不斷創新河長制治理模式,推行諸如“河長+”治理模式、跨行政區互聯互通治理模式、“智慧河長”治理模式、“掌上”治理模式等,配備專職人員,建立常設機構,推行長期治理目標和常態化考核制度,試圖以常態化治理模式替代運動式、集中式和應急治理模式。

(四)運用系統思維,力促多目標整體治理

山水林田湖草是一個生命共同體,水污染問題在河里,根子在岸上,河湖治理須堅持系統思維,統籌治水與治山、治林、治田、治草的關系,加強耕地、林地、草地、濕地、河湖等生態空間用途管制,統籌實現河湖的資源功能、生態功能和經濟功能。河長制力圖突破傳統觀念,通過統籌上下游、左右岸、不同行政區域和行業,強化山水林田湖草系統治理,實現多元治理目標,達到整體治理效果?!蛾P于全面推行河長制的意見》中規定了水資源保護、河湖水域岸線治理保護、水污染防治、水環境治理、水生態修復、執法監管等六個方面治理目標任務。地方政府根據河湖“水情”制定自己治理目標,甚至通過打造河長制升級版,衍生出更多的目標任務,分階段設立總體目標。為落實治理目標,地方政府采取了一系列具體的整體性綜合治理措施,將河長制融入到政府各項重點工作中,推行河長制與環保督察整改、土地礦產執法檢查行動、國土綠化、美麗鄉村建設、鄉村振興等重大戰略相結合,強推減排、強庫、固堤,以及節水、開源等“組合拳”,實行全方位的治污水、保供水、防洪水、抓節水、排澇水等行動,對流域污染企業、種養場進行關停整治,發展生態工業與生態種養業,消滅污染源頭;推行生態補償機制,確保生態安全、供水安全、防洪安全等多項目標的實現。湖南省通過總河長令,對洞庭湖及湘江流域生態環境工業污染、養殖污染等排污源進行了重點整治,對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突出的環境問題進行了治理,凈化了水源,提高了水質,確保居民用水安全。

二、我國流域生態環境治理困境

河長制“自上而下”的推動和“自下而上”的參與力度不夠,存在流域生態環境治理權威依賴與權威不足、流域生態環境整體性與治理措施“碎片化”、流域生態環境治理政策高壓與內生動力缺乏、流域生態環境信息供給不能滿足社會公眾需求等困境,治理效果尤其是后期深度治理效果難以達到預期目標。

(一)流域生態環境治理權威依賴與權威不足并存

一方面,河長制對權威和科層組織存在路徑依賴,是一種“自上而下”治理制度。河長制沿襲了權威高度依賴與信息縱向流動的官僚制管控體制,仍然沒有超脫權威型治理模式,表現出以權威為依托的等級制縱向協同特征,用官僚制的看家武器突破官僚制,只是從原來的“弱權威治理”轉向“強權威治理”。這種科層制弊端是導致流域生態環境治理失靈的重要制度原因之一。黨政主要負責人“自上而下”負責統籌協調區域流域生態環境治理,四級甚至五級河長制體系的科層組織結構,層級太多,上下級層級距離過長,影響了決策與處理速度,與跨域流域生態環境風險具有的整體性、突發性、不確定性及需要及時、迅速響應和處置相矛盾。河長制依靠行政區主要黨政領導權威推行流域生態環境治理,以領導意志為轉移,治理效果具有長官意志,人治化、短期效應明顯,不利于流域生態環境治理政策的連續穩定與治理效果的鞏固。另一方面,河長制權威不夠,“自上而下”推動存在障礙。雖然我國七條一級流域和部分區域性流域建立了流域協調機構,河長制也與其進行了對接,發揮了較大作用,比如:水利部長江水利委員會制定了《長江委全面推進河長制工作方案》,發揮長江水利委員會這一流域治理機構在全面推行河長制工作中的統籌協調、業務指導、監管監督、實時監測等作用;水利部黃河水利委員會成立了河長制推進辦公室,協調流域生態環境相關部門和單位。但諸如此類流域協調機構行政級別較低、權威不夠,協調能力有限,統籌協調各省總河長較為困難或者協調成本較大,落實河長制力度不夠,成效不明顯。[1]

(二)流域生態環境治理政策高壓與內生動力不足同在

河長制通過政策高壓實現治理目標,并未內化為流域生態環境治理動力。政府內生動力與公眾內生動力均存在不足。一方面,政府是一個理性經濟人,有著自己的偏好。政府最大的動力是實現自我偏好。而河長制的推動力主要是上一級政府運用權威,采取“一票否決”等高壓政策,被動地推動流域生態環境治理,政府內生動力沒有被激活,尤其是上級政府的高壓政策與下級政府偏好不一致時,無法從思想觀念上徹底解決責任意識不強與內在動力不足問題,難免出現機會主義、道德風險和突擊式、一陣風式、事后治理方式。就此而言,河長制目前還只是一種應急制度,制度的可持續性缺乏基礎。另一方面,河長制是“一個政府的行動”,公眾參與動力不足。雖然河長制也提出“加強社會監督”,但總體而言,河長制強化了政府“一條腿”功能,弱化和忽視了市場和社會“二條腿”的作用。各級黨委政府基于上級壓力,對河長制高度重視,紛紛出重拳、花巨資,采取各類措施落實河長制,組建了四級或五級河長體系,嚴格管治河湖。但社會公眾作為河湖治理的主體,作為河湖的污染者、受害者、監督者,尤其是那些關系到其生產與生活的利益相關者,缺乏參與的有效組織和引導,參與方式單一,參與內容也僅限于監督,缺乏參與動力,主觀意識不強,出現政府“在行動”,群眾“做觀眾”,甚至做搗亂“觀眾”的現象,亂排亂扔亂挖現象防不勝防。一般而言,政府擁有權力,公眾既要履行義務,也應有得到救濟權利,否則,將嚴重挫傷公眾積極性。河長制沒有將公眾參與程度及效果與公眾獲取利益有機結合起來,群眾不能享受河湖治理中的權利,也就無法培育其自覺參與意識,履行相關義務。政府在行使強制治水過程中對損害群眾利益的補償不到位,對NGO和專業人員的參與激勵不夠,市場激勵機制不足,不僅調動不了全社會參與河湖管治的積極性,甚至會引發公眾的不滿,影響制度實施效果。

(三)流域生態環境整體性與治理“碎片化”沖突

河長制無法解決流域生態環境的整體性與行政分割性治理的矛盾,跨域合作困難,亟待化解“碎片化”瓶頸。流域生態環境具有整體性,理應實行整合性治理,但治理實踐中,自然分布的流域生態環境往往被人為分割,實行“屬地管理”原則,以流域為單位的治理原則凸顯不夠。河長制明確規定行政區黨政負責人的責任,在省級范圍內實現了流域生態環境事務一體化,對推動省內協同合作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河長制仍然是以科層建制與屬地原則相結合的承包制,對中央政府的統籌協調職責明確不夠,省際間統籌協調機制弱化,且地方政策轉移中路徑依賴嚴重,流域生態環境治理主體與區域治理主體間權責關系沒有理順。分片包干,治標不治本,尤其是跨省流域生態環境治理“碎片化”現象較為嚴重,省際間零碎化的權威使得河湖治理塊塊分割,中央政府相關治水部門協調困難,省域外的政府和治水部門成為了本省的“無人地帶”和“外部領域”。同時,各省流域生態環境治理的政策不同、標準不一,導致行為者在同一流域趨利避害,造成流域生態環境管治困難,省際間流域生態環境治理權限邊界模糊、權責難以劃清,治理中的“囚徒困境”,甚至“以鄰為壑”現象時有發生,嚴重影響了政策擴散的質量和河湖治理效果,導致河長制在不同省市推廣中難以完全發揮應有的政策效應。除了區域“碎片化”和部門“碎片化”,需要引起關注的是流域生態環境治理過程“碎片化”。在政策中,《關于全面推行河長制的意見》沒有對流域生態環境全過程一體化治理進行具體規定;在實踐中,流域生態環境治理的事前預防、事中響應和事后修復全過程被分割,重事中響應與事后補救,輕事前防范,未徹底改變“接報—響應—處置”治理路徑,加之科層制治理方式,造成流域生態環境治理滯后,風險加大,環境事件防不勝防,次生風險不斷發生,帶來了難以修復的危害。[2]

(四)流域生態環境信息供給與社會公眾的需求存在偏差

河長制要求信息公開與共享,各地通過建立信息公開平臺,向社會公布相關信息,接受社會公眾監督。但流域生態環境信息供給無法滿足社會公眾的需求,無法回應公眾的需要,容易引發社會矛盾。河長制管理信息系統條塊結合,條塊間缺乏有機聯系,府際間尤其是省級政府之間缺乏溝通,已有各平臺的信息來源不一、口徑不同、標準不統一,所共享的信息深度與廣度不夠,公布的信息大多為河長負責人、職責、相關通知、領導人所做的工作、取得的成效等內容,對于流域生態環境治理整體情況、治理中存在的問題、治理的違法行為等有關信息涉及不多,甚至采取回避或者輕描淡寫的做法,社會公眾很難獲得整個流域生態環境真實、全面信息,社會公眾的需求不能得到及時有效的回應。加之河長制實行四級甚至五級科層制的體制,一方面,流域生態環境信息提供、流動、公開層級過長,容易造成信息失真;另一方面,在信息時代,各類信息尤其是負面的流域生態環境信息傳播往往會打破科層結構禁錮,表現為點到面的裂變式傳播路徑,實現在各級政府間、社會公眾間實時流動,管控不好,容易引發負面輿情和社會危機。而且,流域生態環境數據沒有得到進一步分析、處理、挖掘、合成與提煉,大數據的效能發揮不夠,社會公眾即使獲取了相關原始信息,在缺乏相關專業知識的情況下,也很難從獲取的信息中掌握流域生態環境整體概貌和自己需要的資料,制約了社會公眾參與治理的力度。

三、重構適合我國國情的流域生態環境治理機制

根據我國國情和河情,通過構建整體性治理機制,將我國顯著的制度優勢轉化為強大的河湖治理效能,將國家制度與治理體系相結合,實現河湖集中統一治理。挖掘傳統社會資本,構建社會網絡,將政府力量與非政府力量整合起來,引導非政府力量協同參與流域生態環境治理。

(一)上移宏觀規劃協調權限,“自上而下”高位推動治理

破解我國流域生態環境“屬地管理”導致的“碎片化”困境,促進政府各部門聯動,亟待建立一個統籌協調權威機構。而“最理想的水務治理機構是能將整個流域作為單元,統籌流域水務治理各要素,排除地方政府干預,確保天然水體物理、化學及生物完整性”。能將整個流域作為單元、統籌流域水務治理各要素、排除地方政府干預的權威組織就是中央人民政府。故此,上移治理權限,視流域為一個完整的單元,在現行河長制體系基礎上,設立全國性的流域綜合協調機構,通過賦予相應部門統籌協調權、區域發展規劃權和資源調配權,統籌協調重點事項、重點項目和重點區域,加強業務指導、監督與考核,實現規劃、實施、監督、考核的全流域統一。具體而言,揚棄按照行政區設立流域治理機構的模式,成立跨域河湖指導委員會,作為流域的最高協調治理機構,是官方機構,直屬國務院辦公廳,負責指導我國省際流域生態環境治理。每一流域設立總河長,總河長接受跨域河湖指導委員會的賦權,具體負責整個流域生態環境的統籌、規劃和協調,推動區域信息共享、共同決策與監督、協同聯動執法。我國七條一級流域和省際區域性流域由國務院辦公廳跨域河湖指導委員會指導和賦權,總河長具體統籌和協調,其他省內區域性流域生態環境由流域各行政區最高級別的政府統籌和協調。通過構建這一以流域為統籌單位,流域治理為主、屬地治理為輔的流域生態環境綜合治理機制,將強大的國家制度優勢發揮出來,集中統一河湖治理權,真正落實以流域為單位的一體化生態環境治理,避免地方政府各自為政和庸政懶政怠政行為發生。[3]

(二)下移微觀治理重心,“自下而上”多元參與治理

流域生態環境屬于公共產品,奧斯特羅姆認為公共池塘資源在市場失靈與政府無力的情況下,可發揮社會機制的作用,實行多元治理。由此,應改變單一依靠行政力量的慣性,發揮政府、市場和社會協同作用。通過政府授權,下移治理中心,實行多元化、分權化和整體化治理模式,構筑跨區域、多部門和多主體合作機制,建立政府主導、企業主體、公眾參與的協同治理結構,創設扁平化、多中心組織治理網絡。政府是規劃者、引導者、投資者、監督者,政府與企業、公眾、社會及NGO建立合作伙伴關系,共同參與決策、投資、監督、評估等治理事務。

適應治理重心下移,改革和重組流域生態環境治理組織。將已有的流域協調機構與河長制對接,整個流域設置總河長(如長江總河長),由跨域河湖指導委員會確定總河長人選(可指定諸如原長江水利委員會主任兼任),統籌管轄流域所有河湖,綜合治理水利、水污染、水生態等??偤娱L下有議事成員,由省級黨政主要負責人、技術人員、企業代表、居民代表和NGO組成。為確保流域生態環境治理的完整性,打破行政壁壘,按照主干河流的自然屬性相近原則設立分段河長,總河長指定分段河長,協調統籌其支流及河湖治理。分段河長下設立由相關轄區黨政主要負責人、技術人員、企業代表、居民代表和NGO等議事成員。通過這些成員聯系各自力量,提高公眾參與程度,挖掘民間社會資本,構建政府、企業和社會合作共治關系,尤其是吸納利益相關者參與流域生態環境決策、監督和評估等,通過稅收調劑、專項轉移支付、生態補償等多元政策引導,提升企業和社會參與的內生動力和能力,推動流域生態環境“自下而上”治理。通過流域生態環境治理機構革新,下沉治理重心,改變以行政區劃為單位設置河長的做法,實現縱向層級間的扁平化治理,借助于大數據信息平臺,降低河湖層級間的交易成本;從橫向上,促進地方政府合作,推進政府、企業、社會協商共治,實現整體性多中心網格化治理。

(三)完善多目標綜合性一體化動態運作機制,全天候和全過程提供服務

將多目標綜合治理與運作機制有機結合,實現流域生態環境全天候、全過程服務。流域總河長在跨域河湖指導委員會指導下開展工作,制定流域生態環境治理規劃,廣泛發動地方政府、企業、居民和NGO等具有內生動力的流域生態環境治理主體,構建集預防、治理、修復、評估為一體,涵蓋山水林田湖草、生物、產業為目標的全天候、全過程閉循環流域生態環境治理運作機制。流域生態環境治理應始終保持全天候服務狀態,平時組織各主體對流域生態環境周邊的土壤植被、企業排污、居民生產生活用水、污水廠建設等進行監督排查,不僅僅要關注流域生態環境顯性的防洪減災、生態用水,而且要加強生物多樣性、外來物種入侵的管控,建立河長制智能預警平臺,實現在線實時監測全覆蓋,強化預防,前移應急關口,從源頭控制風險發生。加快流域生態環境事件發生后的應急啟動速度,實現政府主導,聯合企業、社區、居民和NGO協同治理,各類資源按規劃配置到位,控制風險的蔓延和次生風險的發生。流域生態環境事件得到有效管控,并非意味著治理過程結束,應繼續強化多主體合作,加大對流域生態環境全方位的修復,對山水林田湖草、生物、產業等進行風險評估,分析或評價流域生態環境生態事件發生的緣由、治理過程、治理手段、治理效果,適時調整流域生態環境治理政策。

(四)實現信息開放共享,有效回應社會公眾需求

為回應社會公眾對流域生態環境治理的關切,須構筑流域生態環境治理信息平臺,實現信息共享,發揮信息和數據的作用與價值。在各省、市、縣搭建信息平臺的同時,依托信息技術,整合有效信息資源,打造一個旨在打破行政區劃、以流域為單位的流域生態環境總平臺,推動各地方平臺之間、各地方平臺與總平臺之間有機鏈接,推進流域上下游之間、整個流域與流域各段之間的信息共建共享。按照標準統一、口徑一致匯集流域生態環境數據,凡涉及流域生態環境關鍵信息,不管是來自政府,還是排污單位或者個人,應由所在地河長辦公室按照標準進行嚴格校對,經河長審核后上傳公布,通過平臺間的鏈接實現區域間、部門間共享,作為全流域的重要資料之一。及時更新信息,健全和完善河湖流域基本情況、河長制負責人、河長制運行機制、流域生態環境治理措施及取得的成效、流域生態環境治理存在的問題及擬解決的方案,曝光流域生態環境治理中的違法行為,接受社會公眾監督。整合社會力量,促進政府與社會信息互通,拓寬流域生態環境治理的社會輿論宣傳渠道,構筑社會公眾對政府生態環境信息公開法定職責履行的評判機制,賦予社會公眾司法審查請求權,保障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價值性;在互聯網信息平臺建立信息互動模塊,在線上及時解答社會公眾的疑難問題,回應群眾關切的流域生態環境話題,滿足社會公眾生產、生活需要。[4]

參考文獻:

[1]寧清同.生態修復責任之保障制度初探[J]. 法治研究,2019,(2):142-150.

[2]周欣,譚紅英,鄧雪嵩,等.長江經濟帶工業集聚與生態環境脫鉤時空分析[J].重慶工商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9,36(4):53-61.

[3]賈秀飛,葉鴻蔚.環境政治視閾下生態文明建設的邏輯探析[J].重慶社會科學,2019,(2):76-83.

[4]李維明. 中國水治理的形勢、目標與任務[J]. 重慶理工大學學報(社會科學),2019,(6):1-6.

(責任編輯 張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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