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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鹽公賣店:抗日戰爭時期國家統制的基層實施

2021-03-19 20:46楊亭
貴州文史叢刊 2021年1期

楊亭

摘 要:食鹽公賣店在鹽業史研究領域沒有得到足夠重視,自然少有對這一研究對象的學術發聲。經查閱川、黔兩省的檔案文獻,發現食鹽公賣店不僅是朝下延伸,既是解決各地區或鄉鎮的民食,也在實現朝上的拉動,因鹽的行銷,促進國家鹽稅收入增加。不僅如此,食鹽公賣店的設立,國民政府實現了對各地人口數目的掌控,初步實現了抗日戰爭時期國家統制在基層社區的推行。但是,理應看到在基層設立食鹽公賣店,因受限于戰時戰局外在與內在的不利因素的困擾與阻礙,公賣店被迫從基層社區的鄉鎮轉向中間社區的縣城,隨之卻被新興的同業公會所取代的歷史事實。

關鍵詞:抗日戰爭時期 國家統制 基層社區 食鹽公賣店

中圖分類號:K26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0-8705(2021)01-62-68

鹽是民眾日常生活必需品,其重要性不亞于稻麥,然稻麥尚可以雜糧代用,而鹽則不能,且尤為基礎工業主要原料,其重要性更遠過于米面。何況在艱苦的抗日戰爭時期,川鹽實為重要生命線,關系國稅歲入,軍民食用,至為重大。為達此目的,最終是以現代化運輸工具,將川鹽源源不斷地輸入至湘、鄂、黔、滇、陜諸省之各銷售區行銷,且在鹽道沿線或是各鄉鎮所屬地域均設立了食鹽公賣店。也正是這樣,國民政府及鹽務機關通過這些地區的人口數和行銷鹽額數量的對比,不僅掌握了各鄉鎮人口分布狀況,更為重要的是,借助川鹽的行銷,也就為鹽專賣的國家統制,以及建設現代民族國家,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但是,也應看到食鹽公賣店設立在行銷區域,尤其是從點到線之外的城鎮鄉村,并非是順風順水。這是因為受戰爭影響,導致了人口流動增加、交通不便、物價飛漲等,成為創辦食鹽公賣店的外在阻力。而內在的原因卻是鹽專賣制度存在的缺陷,隨著食鹽公賣店在行銷區不斷推進之中,偏僻處之民食淡苦、鹽價不夠靈活、公賣店主違規等弊端有增無減。

一、設立食鹽公賣店

民國三十一年(1942),“至本區現所推行之專賣,系利用商資原則,就倉發賣:凡在場所產之鹽,悉由官過渡官收,按成本發還場商,再按官定場價售予運商;對于運方面,委托商人代運,將鹽運至集散地點,由官擬定牌價,售予公賣店或合作社,……至各縣公賣店,亦系委托商人辦理,不過購鹽數量及其售價,統由官廳核定”1。因有上述相當之管理,場岸得以相安,于是實施了就倉專賣制度。

食鹽專賣制度的原則是民產、官收、官運、商銷,即是在“統制經濟”條件下,政府和鹽務部門制定的國統區的鹽政改制。何以要設立食鹽專賣店?據檔案材料的記載來看,它不啻為“鹽專賣最后之一環,而為銷鹽之基層機構”,也就是一改鹽專賣以前的專商制,食鹽銷售事宜“照章由依法組織之食鹽專賣店或合作社承辦之,向集散地之官倉批領鹽斤運回指定銷區,直接零售與食戶”1。由此說,食鹽公賣店屬于商銷的一種形式?!柏σ荒隇閯撌罆r期,各區均依照專賣辦法,劃定配銷區域,實行就倉躉售,督導商民設立食鹽公賣店或合作社,發給銷鹽許可證和定期利潤、售價,承辦零銷業務”2。

從當時的邊地社會來看,在開設食鹽專賣店之前,最先是為雷波、馬邊、屏山、峨邊四縣邊民互市起見。四川省政府特訂定《雷馬屏峨四縣設置邊民商場辦法》(1940年3月1日)3,主要有:雷、馬、屏、峨四縣政府,得于各該縣邊民互市場所,設置邊民商場。邊民商場內,設平價委員會,負責籌設及管理商場事宜,置委員五人至七人,均為無給職,除主任委員由縣政府指定商場所在地之鄉、鎮長充任外,余由主任委員聘請當地公正士紳及商人與優秀邊民充任,并呈報縣政府備查。每次集市之前,應由平價委員會將銀錢、米糧、油鹽、布匹、土貨等市價,或交換標準,先行議定,懸牌公告,以利交易。市場一切交易,以新制度量衡為標準,由平價委員會購置度量衡新器各若干,具以供使用,并不得收取任何手續費。凡邊民請求介紹買賣物品者,平價委員會應即照辦,并負責代付物價。其自由買賣者,亦不得加以限制,但應隨時稽查,以杜欺詐操縱之弊。除此之外,還規定了平價委員會辦公費由縣款開支。平價委員會各項章則,由縣政府斟酌當地情形擬訂施行。1942年之后,食鹽專賣店才在邊地社會設立。

鹽務機關對商人承辦食鹽公賣店有著嚴格規定:在正式開店營業前,申請開店的相關手續頗多,凡是申請開設食鹽公賣店者,應具有相當資本。商人須按規定程序填寫申請書,根據承銷鹽量向相關機構繳納一定的保證金,同時還需要一位有資質的擔保人。當申請書呈經該管鹽專賣機關,審查合格后,發放銷鹽許可證和購鹽折。譬如,雷波縣黃瑯鄉申請人楊嘉文,向犍為場鹽務分局的申請和擔保人的證明材料,具體行文如下:“今愿遵食鹽公賣店管理規則,在雷波縣黃瑯鄉開設食鹽公賣店,謹依照規定繳具保證金三千元,具書申請,敬祈核準頒發銷鹽許可證及購鹽折,以便開業?!币约啊瓣鶠辂}場公署楊嘉文,在雷波縣黃瑯鄉遵章設立食鹽公賣店,系正當商人,資本充足,并愿遵守一切鹽務法規,按額領鹽銷售,不得有抬價轉售及中途灑賣等情況,本人愿承擔一切責任”。4

還在《關于在湄潭縣永興區馬場鄉開設零食食鹽公賣店的申請書》中,亦有申請開設公賣店的材料,申請書寫的是:“竊商民今集資四十萬元,擬在湄潭縣永興區馬場鄉,開設零售食鹽公賣店,按月認銷馬場鄉食鹽一百五十擔,自當恪遵鈞局一切規章,銷售當地民眾食鹽,除請老鳳祥銀樓商號負責擔任外,如有違法營私舞弊情事,愿受軍法制裁,懇請鑒核俯準登記,俾資營業。謹呈貴州鹽務管理局遵義分局?!北WC書(老鳳祥銀樓商號王志龍)寫到:“今愿保邱樹榮在湄潭縣永興區馬場鄉,開設零售食鹽公賣店,按月認銷馬場鄉食鹽一百五十擔,自當恪遵鈞局一切規章命令,銷售當地民眾食鹽,如該邱樹榮有違法營私舞弊情事,保證人愿負完全責任,并愿依法連坐,謹具保結為證?!?申請書和保證書,送呈給了貴州鹽務管理局遵義分局,最終獲得了批準。

在一些偏僻之地的民眾,仍不時有設立公賣店的訴求。譬如在《為地形偏僻,山路崎嶇,距各代銷店過遠,購用食鹽維困,祈鈞核先行派員實地勘察,準予設立割麻埡食鹽代銷店,以濟鹽荒而利民困由》(民國三十三年六月七日)的檔案資料中,就有遵義縣白云鄉第十保、第十四保暨辦公處公民和排軍鄉第三保暨辦公處公民,呈文給遵義鹽務分局:“白云鄉屬十保澄溪溝、十四保割麻埡、十五保禮智埡,排軍鄉第三保搟灞等處,原有五百馀住戶,男女人口統計四千,居民月需食鹽三十擔。周圍鹽店如城區排軍野蔥壩等處,約在三十華里以上,購用極感困難。加以屬保為產煤之區,每日販煤及運煤,士兵絡繹不絕,常在千人以上,俱在當地午飯,僅以巴鹽、辣果佐餐,因附近無法購買,每感食鹽昂貴之苦,而增煤價之成本。民等覺得食鹽代銷店未能普及鄉間,他處鹽店供過于求,每月銷不足額,停滯之虞,而屬保等四千馀名,反以購用困難,有鹽荒淡食之患。為適合供求計,懇祈鈞局先行派員,實地勘察屬實后,于普濟民食,化整為零之原則下,劃撥其他鹽店銷額不足之馀額,核準月銷巴鹽三十擔,成立割麻埡食鹽代銷店。敬謹公推彭安亨前來,依照鈞局規定手續,取具補保承辦?!?公賣店經上級鹽務機關批準設立后,更不得隨便停業??梢哉f,公賣店從開設到停業,都受到政府和鹽務機關的嚴格管控,并不是商人能自由且隨意性經營的。

二、經營食鹽公賣店面臨的問題

國民政府在各地設立公賣店,其目的是滿足軍需民食以及國稅歲入。由于受到戰時戰局多變社會環境的影響與制約,實施鹽專賣以及設立公賣店,難免會有各種各樣的問題接踵而來。

單從四川境內的食鹽公賣店的設置和分布情況來看,問題在于各地區之間的公賣店設立,分布不均,部分地區的公賣店設立較集中,而其他地方又過少。尤其是川康區轄下的樂山、峨嵋、青神、峨邊、彭山、眉山、越嶲及雷、馬、屏、峨等縣,共設立公賣店五十五家。樂山一處就有十八家,峨嵋設有五家,青神和彭山各有六家,眉山設立七家,其余三地僅設有一家公賣店。2樂山雖為當時的交通要道,人數較多,但設店仍已超過該地食鹽需求。該地十八家公賣店,每月共領鹽七百三十擔,可計算出每一公賣店的領鹽額約為四十五點五擔。而在樂山以外,尤其是越嶲地區,僅設有一家公賣店,每月領鹽共有一千擔。這一地區在公賣店數量上和樂山相差甚遠,但承銷鹽量卻超過樂山。此推斷出,其食鹽需求大于樂山地區,且食鹽人數不在樂山之下。越嶲地區幅員遼闊,各鄉鎮之間距離較遠,僅設有一家公賣店,確有不合理之處。宜賓因人口較多,有十三縣,設有公賣店五十五家,每月銷額為四萬零五百擔。馬邊僅有四家公賣店,月銷額為三百擔。

公賣店的設置數量,還體現在城鄉之間差異上。樂山的十八家公賣店中,有十家設于城區街道;青神共設有二十六家公賣店,其中二十四家都位于街道;峨嵋十五家公賣店,全部位于城鎮。各地的情況大致如此,均以設店地點多集中在城鎮,偏遠鄉村地區店數較少。一般意義上,也能理解因為城鎮人口多,交通條件較好且信息較暢通,勢必會增加公賣店的數量,相比之下的鄉村,路途遙遠,運輸成本增加,就會減少公賣店的設置。如此則導致了鹽專賣制度實施效率降低,有些地方配鹽過剩,而有些地方食鹽供不應求。

在公賣店售鹽初期,商人們對此表現并不積極,也使得公賣店設置的數量較少。青神縣轄有鄉鎮十九個,僅有其中的城廂鎮設有公賣店,其余十八鎮均未設置公賣店。峨嵋設有十六家公賣店,僅有普興鄉、青龍鄉、黃崗鄉、龍池鄉及大為鄉五處鄉鎮已設店。青龍鄉店數最多,擁有五家。事實上,該縣大部分地區的公賣店設立情況堪憂,各店配銷鹽額與人數之比處于差額狀態。商人們對于政府允許開辦食鹽公賣店的政策,還處于觀望狀態,不敢輕易涉足;較為繁瑣的申請手續,導致商人望而卻步;因專商引岸制度而產生的流弊,在短時間內無法清除,公賣店設置工作難以全面推進。如此等等,均成為推進公賣店設置的主要阻礙。

公賣店的經營上,也面臨諸多的困難。主要是戰時社會物資匱乏且物價波動大,“像喜劇一般,物價激漲且昂貴,每一商店之開支非在萬元以上不足維持”3。當米、油等生活必需品的價格增長時,鹽價仍停留在原先物價水平上,因為鹽價由上級鹽務機關核定,造成了公賣店的經理人,在鹽價過低時期,出于自身利益考慮而失去承辦積極性,使得鹽價更新不及時,直接危及到民眾的日常生活,也波及至社會其他領域。在申請開設公賣店之時,商人曾按規定繳納一部分保證金,但物價波動導致所繳納的保證金嚴重貶值。還有因鹽價各地不一,導致鹽價較低地區的不法商人囤積居奇而產生鹽荒。

還有公賣店承辦商人的個人品行等良莠不齊,直接影響了公賣店經營效率。最為明顯的莫過于,面對鹽價低于其他物價時,致使公賣店銷售利潤過低,甚至出現營業虧損。商人開店必是以營利為目的,一部分商人選擇停業,而?;^之商人則是趁機哄抬鹽價從中牟利。其結果勢必會是公賣店停止營業,將導致其配銷區無鹽可供,而商人抬價則會出現“鹽貴食淡”的情形。還有一些公賣店在領鹽后,屢次發生未運抵設店地點的情況,運鹽人在途中將鹽轉賣或趁機囤積,地方保甲人與其串通,任由其違規作亂。

總之,在川鹽的各行銷區域,店販違章舞弊,操縱鹽價,黑市日漸高漲,銷情益見混亂。公賣店存在的弊端,確屬是因其設置及分布不合理,還有經營不善等外在因素,而使之為人詬病。但是,歸其要點,公賣店的根本性弊端,則是“違法舞弊,原非立法之不善,實由各岸地方機關協助不力使然。鹽商勾結當地保甲人員,仍不能根絕弊端”,甚至是“地方行政機關人員如縣長、各鄉鎮長等,存隔岸觀火之心”1,玩忽職守,也不監視公賣店銷售,也就難以做到緝查奸商抬價、遁銷之弊。

上述乃就川境食鹽公賣店經營面臨的大致問題而言的,但就川鹽入黔之后的具體情狀又是如何的呢?

為川鹽運銷事宜,由仁、綦、涪、永四岸負責辦理,而由政府加以統制。鹽政最高統制機構為財政部……又運銷有運銷之局,督運為督運分工之設置,皆為監督運銷商地位,部署固相當嚴密,宜乎指譬功收,使運銷暢通以務國課便民生,然而仍不免有下述情形:

人口之增加——迨抗日戰爭發生,同胞來躲避難者,日漸增多,散于每一角落?!聦嵣瞎┎粦?,如何能濟?運費之激增——鹽商接受統制,但是不能自由增減運費,若自行加多,自屬無法彌補?!雏}因此輸運遲滯,輒該無法避免。小販之居奇——地廣人稠,交通不便,對于運銷食鹽,不能遍設機構,其力量只能達到點與線上。點與線以外,城鎮鄉村,借由代銷商與零販擔任……各小本銷商根本無法過問。鹽價之迭加——成本增加,則銷商運銷按照其售價,自可疊次增漲,民眾需指食鹽購買既難,價值又隨時有加無減,……若不急用辦法輔政,恐其愈演愈烈矣。交通不便——食鹽輸送艱難,官方前恐遺缺貽誤民食,爰有運銷官鹽,藉資補助之舉……若商鹽儲有充實,接濟民鹽無虞,官方自不能將官鹽與商鹽爭售,既惹爭利之賺?!F為抗戰后方重地,其一千萬左右之民眾,可為抗戰力量之可托資,若長此演成懷疑與恐慌現象,影響所及,伊作相應。此時,對應價額應如何增加?運費應如何調整?小販應如何監督?機構應如何設立?鹽價應如何平穩?以及對鹽商應如何策勵與利便,在鹽務當局似應有妥穩辦法,以善其后,并拭目以待,望者也。2

據上陳之黔省之實情,可知抗日戰爭期間不僅是人口的持續內遷、鹽的定價居高不下、囤積居奇現象嚴重等主要原因之外,還有鹽務機關對攤販、市民等購買食鹽數量多加限制,其他外縣更有欲購買無從獲得者,導致了民眾由懷疑而恐慌,造成了實際上的一些統制不當的局面。由此說,這是鹽業統制后,卻出現了“悖論性”結局或者說是不當之社會現象。

三、加強統制下的公賣店及其無奈回撤

統制下的鹽務機關,因上述出現銷鹽之弊端或是不利之局面,卻也開展和實施了力所能及地利于鹽運的相關措施,主要表現在堅持召開全體公賣店大會,通過會議的形式,一再強調遍布于各鄉鎮的公賣店銷售鹽斤的重要性:“食鹽一項為國家專營事業,其一切收益,悉為國庫所有,幾遇增稅增價之時,均依政府法令辦理。值玆國家多難之秋,國庫支絀之際,吾人應竭力擁護,不得藉詞推諉,從中取巧,避繳差價、稅款等影響庫收,須知國家至上為主旨,國民應盡義務為依歸,先有國而后才有家,姑此次召開全體公賣店大會,主要問題為闡明國家專營及吾人服務之立場,與推行業務之效率,各部門以精確分條之詳述印制分發,務仰我全體公賣商熟讀,遵行辦理,毋再玩忽,免負本主任推行業務之苦心與厚望,并希我全體公賣商共勉之?!?其中,列出了進一步規范與管理公賣店的條款。

首先,零售鹽價的管控。查城區各公賣店在市區地方各機關嚴切督視之下,均能按照牌價出售。但鄉區偏僻較遠地點,以鞭長莫及,兼顧難周全,而遵守牌告價售者固多,惟擅自提高價售者亦復不少,其魚肉民食有違國法。鹽務局分派專員分別密查,一經發覺,定予嚴懲,絕不寬貸。還有,貴州各區銷鹽,因倉價關系,鹽價時有高低不一,惟間有不肖商人利用此機,將甲地之鹽私自運至乙地銷售,以圖非法利益,殊屬違法已極。對于此舉,查緝機關隨時協辦,一經發覺上述情事,絕對嚴懲不貸。

其次,銷售與倉儲。各地合作社及公賣店,不論交逢場期,應逐日開始營業,以便人民購食,不得再有閉售情事。查鄉民類多貧苦,每以零星購買食鹽二元、三元不等,鹽務局所頒牌告,乃以一斤為單位,對于統售零星鹽斤,未予注明,恐有未盡明了之處,各商按照牌價折合每元若干,二元、三元、四元等各若干,列一簡表,懸附牌告之側,俾眾周知,以明真相。已經核準之公賣商,其月額分批領銷,此項資本最低限度,須有五分之三,方可周轉,惟該項固定承銷鹽斤之資本,不得作其他動支,以免影響銷額。各公賣商應在營業處所設置鹽倉存儲,不得甲地堆鹽運至乙地售賣,致礙隨時派員查核。

再次,開鹽時間與手續管理。開鹽時間,城區以上午請發護運單為宜,各縣及鄉區須于下午四時前辦完開鹽手續,以免秤放鹽斤過于擁擠,妨礙工作。各公賣商派夫來局開鹽時,往往因款項不足,攜帶油米糧食等作變價開鹽,在各該物品未經變賣得款以前,絕對不能預作現款,即先行申請開發護運單,于事后因糧食未售,款項不足,又來要求改期,紊亂公務,殊屬不合。各公賣商開領鹽斤有因途程過遠,不能親自前來辦理者,或委托城區負責代開鹽斤人,事前應將其姓名、住址,詳細呈報鹽務局登記,以便遇有公事易于召集,俾免推進業務上之阻礙。

又有,出鹽及登記報表。各公賣商在倉出鹽時,應指定地點排列,候鹽斤出齊后,須經管倉員驗乞后,始準起運,絕對不準隨出隨運,以免混亂。鹽務局所頒發各種鹽斤賬表格式,各商應遵照規定登填,不得含糊,尤以鹽斤日報單,應逐日寄陳來局,以憑查核,尚有故違不報,設遇鹽斤增價時,本局以無根據查核,其增補差價應由各該商負責。

最后,運單管理。護運單之回證,應于鹽斤運達銷地后,即報告當地鄉鎮公所,驗明無訛后,蓋證明印鈐鑒,以便核驗。鹽在起運途中,護運單與鹽擔,絕對不能分離,以免查緝人員難于辨別或受拘罰。

為持續推動鹽斤銷售和加強管理,要求公賣店在正式運營時,需遵守鹽務機關的各項規定,嚴格規范銷售業務。主要規定有:應在核準地址開店營業;應將標明許可證,鹽價牌告,掛顯明處所;應以每日午前七時、午后六時為營業時間;營業時內店門應開好;經理或店員應隨時有一人在店;購領鹽斤,全部應門市零售;進出鹽斤及收支鹽價數目,應逐月詳實,記入規定賬冊;每月認領鹽供銷。且嚴禁私運走漏、藏匿囤積、短秤滲雜、黑市抬價、私行轉讓、逾量整售、偽造保甲、無故停業、擅自遷移,2“公賣店的銷售,以直接售給食戶為原則,如兼辦躉售,應呈請政府核準”3,且規定了鹽務機關按各市縣每月配售銷鹽額,但是如果有公賣店未能購領配給鹽額,就“得暫加配于其他食鹽公賣店購領,但連續三個月不能購足,計短三分之二以上,或滿六個月短購應領鹽額計三分之一者,即撤銷其銷鹽許可證,另以備補或續招之食鹽公賣店承銷補充之”4。

以制定和實施食鹽銷售相關規定來看,已經相當細致,但是,為取得明顯改觀,還進一步加強了公賣店的管理,即得須隨時監督或調查。怎樣監督呢?由鹽專賣機關派員直接監督和由鹽專賣機關函請地方治安機關、各鄉鎮保甲或緝私機關間接監督。怎樣調查呢?由鹽務機關所派之管理人員,親赴各該公賣店原呈請核定之地點的直接調查,其中又分露面1和不露面2兩種;詢問當地保甲或其他機關或當地人民或公賣店之鄰居公賣店有無違法或犯禁事項的間接調查。具體來說,重點檢查各公賣店鹽斤、鹽價、登記簿依法照登情況,每月配額經理人姓名、設店地點與登記地點,還要核對蓋回證時的鈐記印模,等等。對于查照不相符的公賣店,即予撤銷懲辦,沒收保證金。同時,布告各鄉鎮人民,如有公賣店抬價短秤及非法灑賣者,準來署檢舉告發,以憑懲辦。就此而言,鹽務機關加大了對基層社會的公賣店監督和管理的力度。

政府和鹽務機關盡可能地規范公賣店銷鹽行為,不斷地促進鹽務系統的正常運轉。食鹽公賣店選由殷實商人承辦,在近場市區設立示范公賣店,以此來規范其他店的鹽價及銷鹽行為。同時,為杜絕黑市交易,調整了一些不利因素,即“保證金增加原數十倍,罰金酌量提高,每鄉鎮最少應有公賣店兩家”“公賣店利潤增為整售百分之四,零售百分之八”。3公賣店的設店地點,按照人口多寡、供應鹽斤多寡、地理位置是否易于鹽源集散、是否便于公家管理等條件來確定?!胺謪^專賣,劃分配銷區域,應視各該區鹽斤來源,運輸狀況而定,如鹽斤來源方便,運輸力量充足,交通工具完備,專賣區域當然可以劃得廣一點,如果鹽源困難,運輸力量薄弱,交通工具無法調度,區域劃得過廣,則鹽斤供應勢必發生困難,故必須配合地方環境來劃分專賣區域,此為首應注意之問題”4。因此,政府會嚴格控制一定區域內的公賣店數量,力求最大限度地發揮公賣店的作用。

應該說,政府統制下的公賣店,著實是弄清了各鄉鎮鹽額分配與人口數目,在一定層面上遏制了不合理價格購鹽的惡行,有效地緩解了國統區民眾食鹽緊張問題,維護了社會穩定。尤其是鹽專賣機關根據各地人數與鹽額之比超差額,對其進行了調整。譬如,普興鄉已開設兩家公賣店,但其鹽額與人口數比較之比處于超額狀態(超二十八),于是將超額數補發給了佛興鄉。5因為佛興鄉暫無公賣店,且鹽額與人口數比較之比處于差額狀態(差九十四)。在無公賣店設置的鄉鎮,鹽專賣機關根據該地人口與鹽額與人口數比較之比酌情考慮,招設一定數量的公賣店,緩解該地人民食鹽緊張情況。以里龍鄉為例,該鄉有八千四百九十七人,鹽額與人口數之比差是八十四,缺鹽情況嚴重。于是,鹽務機關在該地招設了三家公賣店。如此種種情形,使得“全國各區的公賣店,到1942年有一點七萬余家,1943年除少數地區,全國大體設立完畢,1943年底共計有四點三萬余家,基本形成了一個遍及全國的公賣網”6。最終實現了“巴鹽來自川省,向系商民運銷,經營者眾,便利實多,數年以來,統制政行,不特形成壟斷”7。

雖說如此,各鄉鎮分布的公賣店,還是不能從根本上解決面臨的現實難題,就是“食鹽運銷向系各商辦食鹽公賣店暨各鄉鎮合作社承辦,因輸運時感困難,人民頗受淡食之苦”8。也就是說,運輸成為最大的困難,也是各公賣店或合作社等極感無奈之事。同時,為當地民眾所不容的是,各鄉鎮公賣店的代銷人,“因圖厚利,常違悖法令,弊竇百出,竟以登記之鹽轉手他人,名曰私鹽,倍高價賣,市場之上,私鹽充斥,因而影響民間,缺乏民食,已非一次”9。

那么,如何解決這一問題呢?甕安縣府臨時參議會表達了深切關切,并向甕安縣府提出了議案,即:“建議政府籌組縣聯合作社,接辦全縣食鹽,以資機構劃一而便監銷,以維民食。召開全縣代表大會,正式組織成立甕安縣合作社聯合社,并由全縣民眾籌集股金兩千萬元,統納接辦。該社組織規模宏大,資力充裕,并設有運輸機構往來甕遵段,專運本縣食鹽,今后對于運輸困難,當可獲合理解決,所有各承銷商辦食鹽公賣店暨各鄉鎮合作社食鹽公賣店,原有承銷食鹽業務,應即停止?!?從甕安縣政府的公函(民國三十四年四月九日)來看,同意且支持了這一做法,聲稱“遵照合作社承銷食鹽辦法大綱之規定,及本社代表大會之決議,承辦全縣食鹽消費業務”,其中,當然會付之于一個冠冕堂皇的理由,即是“為完成新縣制之合作任務,加強生產、統制消費、便利運銷起見”,該社“承銷全縣食鹽實屬需要”2。于是,呈送填具承銷食鹽申請書兩份,核轉貴州區遵義鹽務分局,同時,派該社經理持函前來貴局洽商,即希查照賜予登記,核發許可證,以便承銷而裕民食。最終,得到了貴州區遵義鹽務分局的批準,也呈報了貴州省政府。

總之,公賣店的設立,其初衷是朝下延伸,即是解決各地區或鄉鎮的民食,也在實現朝上的拉動,即此獲取更大的鹽稅收入,這是顯而易見,不容置疑的。但是,在應對鹽運和銷售出現的困境和難題時,國民政府又顯得力不從心,慣常以修修補補的方法,去倉促救急,自然收效甚微。公賣店也就在強勢的統制之氣勢與威權的沖擊下,改制的合理化推動下,出現了左右搖擺,迫于戰爭時局和內部出現的弊端,只得從最初的鄉鎮的基層社區,一步步走向了縣城的中間社區。政府甚至還通過電令的方式,要求各公賣店及承銷食鹽合作社,應飭一律加入遵義鹽商業同業公會,為“嚴密整飭食鹽銷務起見”“健全會務組織,俾利召集合行”3之目的,于此意義上說,可謂是極欲實現真正意義上的縣治之“統制”,是在面對艱難時局下的一種被迫與無奈的選擇吧。

Abstract:The salt stores have not received enough attention in the field of salt industry history research, so there are few academic voices on this subject of the research. Through consulting the archives and documents of Sichuan and Guizhou province,it is found that salt stores not only extend downward,but also solving the problem of the local people's food,and improving it upward,because the salt marketing promotes the national salt tax revenue. Moreover,The establishment of salt stores enabled the Nationalist Government to control the population of all regions and initially realized the implementation of state control in the grass-roots communities during the War of Resistance. However,It should be seen that the practice at the grass-roots level was disturbed and hindered by the external and internal adverse factors of the wartime situation,and the public stores were forced to change from the township of the grass-roots community to the county of the middle community,and then replaced by the emerging trade association.

Key words:During the War of Resistance;The state control;Grass-roots community;The salt store

責任編輯:郎啟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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