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花3200元新買的手機才用了兩個月就不小心弄丟了。發現手機丟失后,董某通過手機定位功能和店監控錄像,鎖定疑似拾取手機人金某,并立即報警。
金某在派出所表示,因自己無法使用該手機,拾得后便將其丟掉。董某為此訴至法院,要求金某賠償。
法院審理后認為,金某撿到手機后不但未主動尋找失主或將手機交至公安等有關部門,還以無法使用為由將手機扔掉,存在致遺失物滅失的故意。其行為造成董某的手機無法找到,故金某應當為其造成的經濟損失向董某進行賠償。對于賠償金額,鑒于手機在丟失時的價值相比原購買價格存在折舊,酌定董某的經濟損失為2900元。
“拾金不昧既是我們的傳統美德,也是法律的明確規定?!表樍x法院楊鎮法庭法官陶小超提醒,依據我國民法典第314條的規定,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順義法院楊鎮法庭庭長王曉磊稱,除了上述規定,民法典第316條規定,如果未能聯系到失主,拾得人在將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有關部門將遺失物領取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對于撿到遺失物后又丟失的情況,王曉磊說,如果拾得人不存在過錯,則無需賠償;如果拾得人故意丟棄,或對拾得物沒有盡到妥善保管義務,則需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皩τ谑暗玫奈锲?,除非在聯系到失主后失主自認放棄,或根據生活常理可以認定為無主物的,否則拾得人均不能取得所有權,千萬不可因一時貪念使自己成為違法者?!?/p>
(《法治日報》2021.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