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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集體資產股份有償退出問題研究

2021-06-28 00:09張楊
西部學刊 2021年3期
關鍵詞:有償集體經濟股權

摘要:農村集體資產股權權能的落實需要股份有償退出制度的完善。目前,農村集體資產股份有償退出的特殊性主要體現在主體、限制條件和法律后果三個方面。通過實證分析的方法,發現在農村集體資產股份有償退出過程中存在退股價格確定方式各一、持股上限標準差距過大、有償退出的事由不明確等問題。為此,建議明確退股價格確定方式;綜合主客觀因素,確立持股上限范圍;整合分析各地實踐,明確有償退出事由,從而有效解決農村集體資產股份有償退出問題。

關鍵詞:農村集體資產股份;有償退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中圖分類號:F321.32??? 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2095-6916(2021)03-0119-03

2020年的中央一號文件指出,要深入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全面推開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試點。積極探索并解決集體資產股份的有償退出實踐中的問題,對于充分發揮農民所持集體資產股份的價值,發展集體經濟具有重要作用。而探索、解決這些問題的起點在于精確定義股份有償退出的特殊性,農村集體資產股份有償退出與公司股權的轉讓或者回購截然不同,這也是導致實踐中產生問題的根源所在。因此要在界定特殊性的邏輯起點上發現問題,又要在把握特殊性的基礎上解決問題。

一、農村集體資產股份界定及其有償退出的特殊性

(一)農村集體資產股份的概念及類型化

農村集體資產股份,是指將農村集體資產折股量化后分配給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股權份額。在政策及具體實踐中,對于能夠折股量化的農村集體資產的類型界定有所不同。

在對中央2007年到2020年發布、含有農村集體資產股份有償退出內容的相關政策文件進行整理、研究后發現,集體資產量化的范圍從由集體成員民主議定趨向于限于集體經營性資產的量化。也就是說,中央對于經營性資產折股持肯定態度,但是對于資源型資產和非經營性資產的折股量化也未全盤否定。

在各地區的具體實踐中,對哪一類資產進行折股量化規定不一,主要表現為以下幾種類型:一是僅折股量化經營性資產,比如福州市倉山區、浙江省嵊州市、安徽省青陽縣的有關做法。二是折股量化經營性資產與資源性資產,比如長治市潞城區對村集體的經營性和資源性資產進行評估折股。三是全部量化,比如泉州市豐澤區、赤壁市柳山湖鎮等地將集體所有資產全部作價折股量化。

(二)農村集體資產股份有償退出的特殊性

分析農村集體資產有償退出的特殊性,是研究退出過程中存在問題,提出解決對策的邏輯起點。

首先,農村集體資產股份有償退出的主體具有特殊性。股份能夠實現退出,其邏輯前提是主體已經取得并持有股份,具有股東身份?!吨腥A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確認股東身份的實質要件是股東出資,嚴格地說,股東并非是已經向公司出資的人,而是承諾出資的人,也就是認購出資的人,因此一般情況下對股東沒有身份性要求。而農村集體資產股份則有所不同,它的取得以具有某種身份為原則性要求,而不是像公司股東的認定那樣,以出資為認定要求。具體而言,取得股份的主體必須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內部成員。但是,農村集體資產股份的持有主體存在例外情況,可能不具有身份性要求,比如有的地區規定,持股人去世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其股份,無論其是否屬于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

其次,農村集體資產有償退出分為內部轉讓和集體贖回兩種方式,在不同方式下,有償退出限制條件的特殊性也有著不同的側重。從理論到實踐,一般情況下公司股權沒有關于轉讓范圍的過多限制,股東可以選擇對內轉讓股權,也可以對外轉讓股權。農村集體資產股份的轉讓與此不同,有轉讓對象的要求,即只能是對內轉讓,不能是對外轉讓。因為農村集體資產是由全體成員集體所有,如果將農村集體資產中的一部分折股量化后卻將股份轉讓給了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人,相當于間接破壞了農村集體資產集體所有這一根本性質,會導致內部資產的流失。

公司在回購本公司股份時也需要以支付對價的方式取得股權,支付對價這一方式必然會導致公司資本的減少,這有違公司的資本維持原則且同時損害了債權人利益,因此公司回購本公司股份需要具備明確的回購事由。對于農村集體資產股份的集體贖回而言,其主要目的在于保障農民股份權能的充分實現,維護農民利益,因此只要在程序上符合各地的股權管理辦法的基本程序規定,就不會受到過多限制,更無需明確退出事由。

最后,農村集體資產股份有償退出的法律結果具有特殊性。如果公司股東將股份部分轉讓,其仍具有公司股東身份,只不過持股數量有所下降,從身份方面而言對其沒有太大影響,如果是將股份全部轉讓或者由公司回購后,便徹底失去股東身份,因而不能享有公司的其他福利。

農村集體資產股份有償退出可以分為暫時退出和永久退出,暫時退出后,持股主體不再持有農村集體資產股份,但是此時該持股主體并不喪失集體成員資格,仍享有其他集體權益。而永久退出與此不同,它是指徹底退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因而喪失集體成員身份,無法再依據集體成員身份取得農村集體資產股份乃至其他集體權益。

二、農村集體資產股份有償退出制度實證考察

(一)退股價格確定方式各一

在采取集體經濟組織贖回方式實現股權有償退出時,有的地區按照上年度末賬面凈資產為基礎確定每股贖回價格,比如寧波市鄞州區;有的地區規定由退出方和村集體經濟組織協商確定贖回價格,比如漳州市薌城區。

在采取內部轉讓方式實現股份有償退出時,有的地區規定由股份轉讓人和受讓人自主協商,確定轉讓價格,比如山西省原平市;有的地區以上年度末審計的賬面凈資產為依據,由股權轉讓雙方當事人進一步協商確定轉讓價格,比如青海市西寧市。

無論是贖回方式還是內部轉讓方式,各地退股價格的確定方式明顯存在差異,這不利于維護平等原則,也不利于農民對退股價格的認定,可能會導致前后年度退股價格差距過大等現象發生。

(二)持股上限標準差距過大

持股上限的制定由地方自主把控,因此形成了多種模式,主要有以下兩種:

一是給出了具體數額,大多數地區以股份合作社中的個人股份數為基數,來規定受讓人的持股上限,如福建省邵武市將受讓人持股上限規定為5‰,福建省永安市規定為1%,廣西欽南區規定為2%,福建省明溪縣規定為10%。

二是因時制宜,無明確數額。比如江蘇省蘇州市出臺的《東山鎮社區股份合作社股權繼承指導意見》中規定,單個成員受讓人的持股數不得超過社區股份合作社總股份數的一定比例,該比例可由各股份合作社在章程中按實際情況自行規定。

可以看出,在實踐中受讓人的持股上限集中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個人股份數的5‰到10%這一范圍,差距明顯過大。而部分地區沒有給出具體比例,由章程自行規定,給予了相當大的自由裁量權,這有可能導致持股上限差距的進一步拉大。

對于受讓人的持股上限,《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示范章程(試行)》中沒有規定硬性標準,各地方可以按照實際情況而定。但是,如果各地持股上限標準差距過大,既違背平等性原則,又可能會出現“一股獨大”現象,使得少數人操控多數資產,導致投機行為的發生和農村集體資產流失的嚴重后果。

(三)有償退出事由不明確

在實踐中,各地對于有償退出事由的規定模糊。部分地區的規定過于簡略,比如《獲嘉縣農村集體資產股權管理辦法(試行)》中規定,股權轉讓雙方、有償退出方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即可;有的地區僅規定了對內轉讓的實體條件,忽略了集體贖回方式下的實體條件,這在《東山鎮社區股份合作社股權有償退出(轉讓)指導意見》和《西寧市城中區農村集體資產股份有償退出與繼承辦法(試行)》中均有所體現;更多的地區側重于規定有償退出的程序條件,而忽視了有償退出事由,對此根本沒有規定,比如《福建省永安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股權管理暫行辦法》。

與普通公司股東享有的股權不同,農民享有的集體資產股份大多附帶福利性質,肩負著維持農民基本生存需要,保障正常生活水平的功能。農村集體資產股份在集體贖回方式下,重程序而輕實體的特殊性,如果不對有償退出事由進行明確,農民在無指導的情況下,有可能為了眼前利益而隨意實現集體資產股份的有償退出,短期來看農民會獲得一筆財產收益,但未來他們將失去生存保障,面臨生活艱難的窘境。因而,農民意欲退出集體資產股份,必須有明確的事由,不得隨意退出。

三、農村集體資產股份有償退出問題的完善建議

(一)明確退股價格確定方式

《公司法》對于股東內部轉讓股權沒有提及轉讓價格如何確定,而對于股權回購價格,只用了“合理價格”這樣模糊的指導性語句。對此,有學者提出三步走的解決步驟,即先由公司和股東協商確定價格,再由會計專家確定價格,最后由法院司法評估確定價格。在此可以對這種價格確定方式加以借鑒。

首先,在農民基于集體成員身份取得股份的情況下,參照集體經濟組織上年度末審計的賬面凈資產進行確定。但是,無論是對內轉讓還是集體贖回,如果某一年發生重大資產增(減)值時,單純依據上年度末審計的賬面凈資產認定退股價格的方法,顯然太過片面。比較合理的方法是綜合主客觀因素,一方面以上年度末審計的賬面凈資產為依據,另一方面由股權轉讓人和受讓人或者退出方和村集體經濟組織協商轉讓(贖回)價格。

其次,由獨立的第三方評估機構估算退股價格。退股價格的評估需要專業知識和經驗積累。在對內轉讓方式下,受讓人和轉讓人只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普通成員,難以具備相關專業知識;在集體贖回方式下,有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介入,看似專業但實則不然,目前我國開展農村集體產權改革的多數地區仍未建立股權管理機構,難以開展股份的價值評估工作。同時,如果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進行退股價格評估,很難保證其不會通過自身的信息資源的優勢在評估時壓低價格,損害農民利益。

最后,由法院司法評估確定價格。這分為兩種方式:一是對雙方提出的退股(贖回)價格進行審查,法官選擇一個較合理的價格作為最終定價;二是法院通過委托中介機構或者聘請專門的評估人員,協助法官進行評估,最終確定一個合理價格。

(二)確立受讓人持股上限范圍

中央給予地方確定持股上限的自主權,也就是說在實踐中,經轉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只要受讓人持股上限在合理范圍之內,中央便不會過多干涉。但是根據前文所整理的地方性規范文件可知,目前地方確定的受讓方持股上限的差距較大,很難認定處于合理范圍內,對此中央有必要采取措施縮小差距,維護公平。

國家應當及時介入,制定統一的持股上限標準。但是,制定統一標準并不意味著給出確定的持股上限數值,完全剝奪地方的自主權。正確的做法應當是,在農村集體資產股份有償退出的過程中,將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作為大前提,在此基礎上,綜合考量各地方差異及特點,擬定出相對公平合理的區間范圍,允許當事人在此區間內自由選擇,保障分布在不同地區的農民能夠獲得相對平等的待遇。

(三)明確有償退出事由

結合規范性文件,在此基礎上對有償退出事由進行豐富后作出規定,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集體資產股份持股人可以主動申請農村集體資產股份有償退出:

1.除股份分紅外有合法穩定收入,足以保障目前家庭正常生活的。股份有償退出分為暫時退出和永久退出,暫時退出喪失的是股份分紅,永久退出喪失的是股份分紅乃至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其他福利,在此情況下能保證家庭生活的正常開支是眼下最重要的問題。

2.在無勞動義務或喪失勞動能力后有養老保險等保障措施的。農民如果選擇永久退出,關系到其未來生活的保障。

3.農民已經在實質上脫離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在這種情形下,無法繼續認定其仍為農村集體組織成員,因此無法再依據集體成員身份繼續持有農村集體資產股份,因而應當在尊重其意愿的前提下,引導實現股份的有償退出。

4.經本集體經濟組織同意的其他特殊情況。本條屬于兜底條款,這里的特殊情況是與前述所列舉的退出條件具有相同或類似法律性質,能夠產生同樣法律后果的情形。

四、結語

農村集體資產股份有償退出不同于一般公司的股份轉讓或者回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特殊性賦予其退出主體、退出方式、限制條件和法律后果的特殊性,在具體實踐中也因此產生了諸多問題,比如退股價格確定方式各一、持股上限標準差距過大、有償退出的實體條件不明確等。退股價格應當綜合客觀因素和主觀因素加以認定,如果雙方無法達成共識,可以由專業的第三方評估機構介入,如果依舊對于第三方評估機構確定的價格不予認可的,可以請求法院進行司法評估確定價格。持股上限標準允許地方根據自身情況確定,但是中央應當予以監管,確定基本的范圍。對于股份有償退出的程序性條件目前規定較為詳細全面,但是忽視了實體性條件,在無法保障自身正常生活的情況下,僅為眼前利益退出,有百害而無一利,因此應當明確有償退出的實體條件。本文主要側重于農村集體資產股份權能中的有償退出這一方面加以探討,對于股份質押、繼承等多方面問題還有待進一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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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張楊(1997—),女,漢族,安徽滁州人,單位為安徽財經大學,研究方向為民商法。

(責任編輯:馬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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