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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專門法院之審判特點與法律監督應對

2021-11-25 08:42前海檢察院課題組
法制博覽 2021年26期
關鍵詞:民商事陪審員商事

前海檢察院課題組

(深圳前海蛇口自貿區人民檢察院,廣東 深圳 518054)

一、涉外專門法院的制度安排及司法實踐

2001年12月11日,我國正式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伴隨國際貿易額增長而來的是日漸增長的涉外民商事糾紛,對涉外爭議解決服務需求和服務質量的要求大幅提升。入世初期,各地城鄉發展和法律服務質量存在巨大差異,域外主體對既有的審判體系存在一定的疑惑。加之改革開放的歷史不久,國內能掌握國際規則、能從事涉外審判的人才還很短缺。為保障審判質量,提高涉外糾紛解決的公信力,最高人民法院先后于2002年和2004年出臺了兩個司法解釋,實現對涉外民商事案件審判的集中管轄。

2002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訴訟管轄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將部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一審管轄權集中到了國務院批準的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省會、自治區首府、直轄市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經濟特區、計劃單列市中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級人民法院,取消了絕大多數基層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相關案件的權限。這一制度安排在推出以后旋即面臨著實務困境:經濟發達地區因涉外案件眾多,具有管轄權的法院負擔太重,影響了案件處理的質量和效率,而到遠離雙方住所地的法院進行訴訟也給當事人帶來很多不便。

為解決這些問題,200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調整思路,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加強涉外商事案件訴訟管轄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規定由各高級人民法院在調研的基礎上,確定其轄區內可以集中管轄審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中級人民法院名單,報請最高法審批。在此基礎上,還進一步授權廣東省和各直轄市的高級人民法院根據實際工作需要指定轄區內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本區的第一審涉外、涉港澳臺商事案件,明確基層人民法院與中級人民法院的案件管轄分工,并將指定管轄的情況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梢?,《通知》在《規定》的基礎上進行了大幅放權。

按照最高法兩個司法解釋的精神,對于涉外涉港澳臺案件的基本審判思路是集中管轄。隨著辦案量的增大和涉外庭法官辦案經驗、知識水平的鍛煉提升,全國范圍內涉外涉港澳臺集中管轄案件的法院數量也不斷增長。據筆者了解:“截至2014年10月底,全國共有203個中級人民法院、204個基層法院具有一審涉外商事案件管轄權,覆蓋了開放水平較高的沿海省份、自治區、直轄市的大部分中、基層法院,中西部地區的涉外商事案件管轄權也有了適度拓展?!保?]正如某些學者所指出的那樣:“伴隨著法律現代化、司法專門化,法院的設置和管理呈現專門化和精細化的趨勢。專門法院是相對于普通法院而言,專門管轄特定案件的法院類型?!保?]筆者認為,隨著涉外民商事審判案件的集中管轄,涉外專門法院的建設過程是我國審判機關專門化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

二、涉外專門法院管轄案件之基本特點:以對q法院審判實踐之觀察為例

q法院是我國東南沿海某省份之基層法院。該院經過最高法批復同意,管轄所在S市(地級市)范圍內應由基層法院管轄的一審涉外涉港澳臺商事案件(以下簡稱“四涉”案件),以及發生在該市自貿區范圍內的民商事以及一般的知識產權案件。課題組選擇該基層法院作為觀察樣本,主要的考慮是:S市是我國改革開放的前沿陣地,對外交往多,對外貿易額高,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收案量長期位居全國前列。具體到q法院來說,該院受理案件的集約化程度高,受案量大,具有較強的代表性。

對該法院審判活動進行觀察的方式主要有兩種:一是文獻閱讀。對該法院的年度審判白皮書、官方網站、工作報告等文件進行收集、查閱、比對。二是審查判決文書。通過中國裁判文書網搜索該院近年審理案件的裁判文書,了解審判中存在的瑕疵和問題。通過統計分析案由、案件標的、裁判結果等判決關鍵性要素,該院從事“四涉”案件審判主要體現出如下幾個特點:

一是隨著對外交往不斷擴大,案件數量近年平穩上升。2016年該院受理“四涉”案件1583件,2017年受理1600件,2018年受理1775件,2019年受理2183件,2020年截至7月受理了1711件。數據呈現逐年增長的趨勢,但是增幅并不明顯,每年遞增不超過10%。

二是案件涉及的法域較多。截至2020年7月,該院共受理涉外商事案件1756件,占全部“四涉”案件總數的18.56%。2015年至2019年的四年之間,受理數為90件、192件、284件、340件、400件,2020年1月—2020年7月的涉外商事受案量為450件,超過了過去五年任何一年的數量。案件當事人涉及的國家或者地區有美國、英國、日本、法國、俄羅斯、新加坡、澳大利亞、新西蘭等88個。當事人涉及的國家和地區不斷增長,反映了我國對外經貿活動范圍不斷拓寬,程度不斷加深。其中涉及“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和地區達34個,說明有越來越多的國家和地區支持響應我國“一帶一路”倡議,雙方經貿或商業往來愈加頻繁。

三是案由復雜多樣,新類型糾紛增多。該院受理的“四涉”商事案件共涉及165個案由,以國際商事交易引發的糾紛為主,涉及跨境交易、離岸交易、跨境運輸等領域,包括買賣合同糾紛、運輸合同糾紛、借款合同糾紛、委托合同糾紛、信用卡糾紛、股權轉讓糾紛等,此類型案件占“四涉”商事案件總數的67%。除上述傳統的商事糾紛外,新類型糾紛逐年增多,案件類型涉及行業領域廣,涵蓋了融資租賃、商業保理、互聯網金融、跨境電商等領域。

四是存在調解結案多、撤訴結案多、缺席審判多、審理期限長“三多一長”的特點。據q法院官方發布的審判白皮書顯示,該院2015年至2020年7月,從“四涉”商事案件的結案方式上來看,調解結案有974件,占比13.41%;撤訴結案1824件,占比25.11%;兩種方式的結案數加起來占總數的超過三分之一。筆者曾經參與對該院的裁判文書進行審查,結果顯示,2016—2018年審結的2139份“涉外”商事案件中,缺席審判的有1264件,缺席審判率達59.1%。同時,案件審理期限偏長,6個月以內審結的案件僅有436件,占比20.3%。這說明涉外涉港澳臺案件的跨法域、遠距離的基本情況大大制約了法庭上的抗辯行為,對庭審實質性造成了不小的挑戰;同時,基于外國法查明、域外送達和辦案數量壓力等等原因,q院的案件審判周期也明顯較長,增加了當事人行使訴權的時間成本。

三、加強對涉外專門法院審判活動之法律監督

(一)主動作為拓寬涉外審判法律監督的職能和空間

當前,民事訴訟法以及兩高關于民事執行活動法律監督若干問題的規定等司法解釋,對檢察機關的民事訴訟法律監督職能設計是較為保守的,監督主要依賴于當事人的申請?!度嗣駲z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第二十三條列明,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的來源可以是檢察機關依職權發現,但是該條例的規定較為模糊,可執行性不強。

檢察機關訴訟監督依職權啟動難這一問題,在涉外審判監督方面體現得尤為明顯。癥結在于,大量的調解結案、缺席審判制約了法律監督入口。根據前文選取的q法院作為涉外專門法院的觀察樣本,撤訴方式結案的案件數占總數的超過四分之一,而以調解方式結案的案件數占總數的超過八分之一。即使是判決結案的案件中,又有超過60%的案件是在一方當事人缺席的情況下作出的判決,這意味著該涉外專門法院審理的案件的大多數是缺乏庭審對抗和實質質證的。

究其原因,是涉外審判的案件特點造成的,跨法域的案件訴累成本高,或者是一方當事人出于逃避承擔法律責任而一走了之。而檢察機關法律監督程序的啟動,往往需要當事人主動申請,證明存在法院應當再審而沒有再審的情形;或者證明調解書有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情況存在,才能依法向同級法院發出再審檢察建議或者是提請上級檢察院提出抗訴。面對超過60%的缺席審判比例,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是被動的。針對這一問題,建議要通過修改法律拓寬檢察機關法律監督的案件來源和范疇,例如明確檢察機關對某類案件依職權啟動監督的權力。針對涉外審判中超過60%是缺席審判、對抗性不強現狀,如果檢察機關可以依職權啟動類案監督并督促審判機關后續加強執行工作的話,這對于維護法律公平正義和實現案件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是有積極意義的。

(二)增強審判和檢察資源配置的協調性

相較于法院系統近年在全國各地基層和中級人民法院大力推進涉外案件的集中管轄,專門對涉外案件開展監督的檢察院則很少見。筆者認為,追訴刑事犯罪畢竟占據了檢察機關的主要精力。民事檢察依賴當事人主動申訴,且案件受理體現“倒三角”的分布,基層的辦案量少,少有基層檢察機關能組織專門的監督力量對涉外審判開展監督。這反映出審判、檢察機關隊伍司法辦案專業化的資源投入有差距,需要增強檢察資源對于涉外民商事審判案件的監督資源。

筆者建議,要強化檢察資源的配置以適應涉外審判的集中化趨勢,關鍵在于完善上下一體化辦案相關機制。在基層辦案力量較為單薄的情況下,開展上下一體化辦案是有必要的。例如某基層法院依照授權對全市范圍內涉外民商事案件集中管轄,如果檢察機關未予及時回應,就會造成該地基層檢察院面臨著大量該類案件的審判監督需求,人力資源或知識儲備方面都難以應付,需要市一級檢察機關通過上下一體辦案或者是抽調力量方式予以支持,或者是擇機開展類案監督。

(三)優化對涉外審判案件的監督思路

涉外民商事訴訟往往有一方當事人在境外,雙方的交易習慣、商業模式往往與國內的有較大差異。根據我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雙方當事人在涉外爭議解決中也可以經協商一致適用域外法律作為爭議解決依據的實體法,這對法律查明提出了很高的要求。針對這一監督難點,檢察機關需要優化監督思路。

近年來審判機關通過聘請港澳臺籍人士出任人民陪審員等途徑參與涉外審判的司法實踐屢見不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我國港澳臺同胞參與庭審,甚至是成為人民陪審員并無法律障礙。在珠海、深圳、廈門、漳州等地,基于毗鄰港澳臺并有大量的涉港涉澳涉臺的案件,這些地方的審判機關在辦理相關案件時都探索聘請港澳臺同胞出任人民陪審員且取得了不錯的效果。以深圳前海法院為例,該院2015年選出了首批13名港籍陪審員??紤]到前海蛇口自貿片區新類型案件特點,設置候選人重點考慮了其專業背景,一般需要具有金融保險、知識產權、互聯網、現代物流或融資租賃等方面的專業知識或從業經驗?;诘谝慌奂銓弳T參與司法的良好效果,2018年該院又選取了第二批19名港籍陪審員。其中,有12名為普通港籍陪審員,7名專家陪審員?!案奂銓弳T分為普通陪審員和專家陪審員兩大類,其中專家陪審員20名,按照金融、貿易、財會、股權、知識產權等類別分為5個組?!薄敖⒘藢I法官+港籍陪審員+行業專家的專門審判機制,采取分類管理+隨機抽取的模式,對疑難復雜的涉外涉港澳臺案件,或者是法官認為需要邀請港籍專家陪審員參審的案件,根據案件需要按照專業分類從對應的專家庫內隨機抽取,確保公開性和專業性?!保?]

反觀檢察機關,雖然在2016年7月,司法部會同高檢院出臺了《人民監督員選任管理辦法》,高檢院單獨出臺了《關于人民監督員監督工作的規定》,廣東等地也出臺了《關于深化人民監督員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并明確港澳臺同胞可以擔任人民監督員,但實際上該制度的落實效果至今缺乏考核、評價機制。檢察機關應當積極探索,在涉外涉港澳臺案件監督中聘請港澳臺籍人民監督員或有專門知識的檢察官助理參與辦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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