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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宏謀與洞庭湖水患治理
——以《陳榕門先生遺書》為中心

2021-11-25 12:34康歡歡
廣西地方志 2021年2期
關鍵詞:水患湖區洞庭湖

康歡歡

(福建師范大學社會歷史學院,福建 福州 350117)

陳宏謀,字汝咨,號榕門,廣西臨桂人,雍正元年(1723年)進士。初以庶吉士授翰林院檢討,雍正七年(1729年)起放外任,官歷布政使、巡撫、總督,乾隆二十八年(1763年)奉調入京,歷任吏部尚書、工部尚書,累遷至東閣大學士。直至乾隆三十六年(1771年)因病致仕,陳宏謀共為官四十八年,史稱“乾隆間論疆吏之賢者,尹繼善與陳宏謀其最也……于義督軍儲、策水利,皆秩秩有條理”。[1]在34年外任期間,雖調動頻繁,但陳宏謀無論在任時間長短,每到一處,“必究人心風俗之得失,及民間利病當興革者,分條鉤考,次第舉行”。[2]其中又尤為重視水利工程建設,云南、天津、江西、陜西、湖北、河南、甘肅、湖南、江蘇九地皆留有陳宏謀興修水利的記載。有關陳宏謀治水的事跡,除在各地方志與官方史料中出現外,其著作總集《陳榕門先生遺書》中所收錄各類著檄文、文集、手札等亦有詳細記載。湖南洞庭湖濱即是陳宏謀治水事業的最后一站。

目前學界關于洞庭湖水患已有數篇論文發表,但多集中在對現當代洞庭湖水患形成之成因及防治對策的分析。[3]其中吳海文《清代洞庭湖區水患和洞庭湖治理研究》是對清代洞庭湖水患治理最為有利的探討,然文中在論及乾隆年間湖廣水利建設時,雖有提到乾隆九年御史張漢、署湖廣總督鄂彌達等人的主張,卻未涉及陳宏謀有關治理洞庭湖水患的建設性建議。[4]另學界亦有數篇關于陳宏謀水利事業的文章,但其中涉及陳宏謀對洞庭湖水患治理的研究都不甚詳細。[5]以下論述則期冀對此稍作補充,望各位方家指正。

一、洞庭湖水患概況

洞庭湖位于荊江南岸,跨湘鄂兩省,因合湘、資、沅、澧四水及荊江分洪水流,古有“九江之匯”之稱。洞庭湖自《禹貢》有載至今,經歷了一個由小變大,又由大變小的過程,至清道光年間其湖面最大。作為長江水系最大的調蓄湖泊,洞庭湖承擔著極其重要的蓄洪任務;但是由于湖南地區降水時空分布極其不均衡,洞庭湖集雨面大而盛水量小,泄水能力本就有限;加之湖區內水系紊亂、洪水流向不定,湖盆低平等原因,所以洞庭湖區發生水災的可能性極大。此外康雍乾時期人口的迅速增長,加速了人們對自然資源的開發,生態環境在這個過程中受到不同程度的破壞,森林減少、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等都會造成周圍河湖淤塞、水位抬高。而人口增長對土地有了更大的需求,洞庭湖區民眾開始圍湖造田,湖區一時之間堤垸如鱗。受到這些因素影響,洞庭湖有限的調蓄能力日漸削弱,洞庭湖區水患在這一背景下愈加嚴重。

以康雍乾時期為例,受明末張居正“舍南救北”治湖思想的影響,洞庭湖北岸穴口基本堵塞,長江水沙多由荊南排入洞庭湖區,在湖底淤高而來水有增無減的情況下,洪水期湖面水域不斷向西南擴展,這一趨勢雖至康雍乾時期依舊在持續。但是湖面水域的擴展并不代表洞庭湖調蓄功能的增強,相反,對比以往洞庭湖區水患的發生頻率可知,康雍乾時期洞庭湖區發生水患的頻率遠超清代以前,且康雍乾三朝呈現逐年遞增的趨勢。[6]頻繁發生的水患對社會各方面造成了很多不良影響,其直接影響有三:其一,水患會導致了湖區人口的短期銳減,其二,洪水會對城市建設和堤垸造成嚴重破壞,其三,水患會對湖區的農業生產和及其它社會活動造成毀滅性打擊。在這三個方面的共同作用下,受災地區的經濟會迅速衰退;與此同時,湖區附近各地區之間對水資源和土地資源的爭奪,以及各方對湖區治理的分歧等問題,亦對當地社會穩定、民族關系及政治氛圍產生不利影響。在康雍乾三朝洞庭湖湖區水患愈發頻繁的歷史背景下,乾隆年間上至高宗皇帝,下至歷任地方官員,皆對洞庭湖湖區治理相當重視,尤其是對嚴重影響洞庭湖調蓄功能的河床淤高和圍湖造田、與水爭地等問題提出了一系列的解決措施。

二、陳宏謀兩治洞庭湖水患

由于江南與湖廣地區在我國古代財政收入中所占據的特殊地位,清政府早在順治年間就對當地水利建設頗為關注,順治皇帝曾令當地督撫責成地方官“疏通水道,修筑堤防,以時蓄泄”[7],但由于當時全國政局尚未穩定,治水政策的實際效果并不理想。圣祖康熙亦認為為民生計,“無如興水利,建閘座,蓄水灌田之為善也?!保?]然與此同時,大規模的墾荒運動在全國興起,尤其以四川、湖廣為最,湖廣地區有一種在沿江、濱湖的低洼地區臨水筑堤,堤內外開灌排溝渠的農田,即為垸田,在各類奏疏、上諭中亦被稱為圍田、圩田。清代洞庭湖區垸田占墾問題尤其突出,故此時洞庭湖水位淤高、湖區內垸田與水爭地的情況愈發加劇。雍正時期,主要關注點則集中在荊江段水利工程建設,此時中央與地方官員治水重點依舊在防護,而非治理。直至乾隆時期,高宗皇帝對各地水利工程建設提出了一系列合理科學的修治意見,認為洞庭湖區治理的根本是使其湖面廣闊,容納百川,而私筑垸田,則是狃于目前之利,利小而害大,自此洞庭湖區水患治理愈加科學。高宗皇帝的這一認識,一方面與其重視實踐調查從而積累了一定的治水經驗息息相關,另一方面則與當地官員向皇帝提出的意見有直接關系,其中尤以陳宏謀的數次上奏最為關鍵。而陳宏謀自身對于洞庭湖區水患治理亦有一個逐漸認識的過程,這主要體現在其于乾隆年間對洞庭湖區的兩次治理中。

(一)初治洞庭湖水患——堤垸修筑與歲修

陳宏謀于乾隆二十年(1755)調任湖南巡撫。湖南長沙、岳州、常德、澧州四府濱臨洞庭湖,由于康熙年間朝廷開始鼓勵墾荒,自此洞庭湖濱筑堤圍田、從事農業生產的情況從未斷絕,附近居民日常生計幾乎全部仰賴于此。為了保障湖區所筑垸田不受洪水侵襲,政府每年組織民眾進行歲修,“九月興工,次年二月告竣”[9]。陳宏謀通過查勘,于乾隆二十年十一月發《申明堤垸利弊檄》,指出歲修中存在修理不善、派修不公及耗民力而誤農工等弊端,并針對修筑堤垸提出“堤身先宜堅實”“沙土修堤”“沿堤坦坡以外,多栽臥柳,以拒風沙”“沿堤陰放水口多用瓦管”等具體技術要求。[10]這些舉措雖然使得洞庭湖區堤垸修筑與歲修的成效得到提升,但是這并不是一勞永逸的解決方案。無論堤垸多么牢固,其使用時間依舊有限,歲修效果只可能維持一時,而洞庭湖區水患的潛在隱患——湖面萎縮問題,仍未得到解決。

湖南巡撫任后,陳宏謀于乾隆二十一年(1756)十一月調為陜西巡撫,乾隆二十二年六月調江蘇巡撫,七月陛見高宗皇帝,面陳江蘇省水災事宜,指出江蘇水患“皆因上游為眾水所匯,而下游無所歸宿,必通盤籌辦,方為有益”。[11]高宗非常認同他的觀點,遂命他從河南歸德出發赴江蘇沿途查勘。在發現淮陽徐海低洼地積水問題后,陳宏謀針對問題開展一系列工作,淮陽徐海等處河工于當年十二月告竣。在江蘇地區所參與的大量水利工程建設工作,為陳宏謀以后對洞庭湖的治理進一步地積累了經驗。

(二)再治洞庭湖水患——禁止私筑垸田

乾隆二十七年(1762)陳宏謀再任湖南巡撫,乾隆二十八年五月遷兵部尚書,署湖廣總督,兼管巡撫事,六月上疏言:“洞庭湖橫亙八百余里,容納川黔楚之水,濱湖居民多筑圈墾田,有與水爭地之勢。從前雖經刨毀,尚有未盡,恐湖面愈狹,請多掘水口,使私圍盡成廢壤,自不敢僥幸再筑”。[12]此疏得到高宗的贊許,諭:“陳宏謀于此事不為姁嫗小惠,殊得封疆之體”。[13]此言與其首次任湖南巡撫時,以鞏固堤垸修筑來防御洪水的做法有極大不同,前者只能治標不能治本,而后者則可以一定程度上從根本緩解洞庭湖日益萎縮的窘境,從而增強其調蓄能力。

高宗觀此奏疏后,于乾隆二十八年(1763)六月庚子上諭軍機大臣等:“據陳宏謀奏請……洞庭一湖為川黔粵楚眾水之總匯,必使湖面廣闊,方足以容納百川,永無潰溢。乃濱湖居民狃于目前之利,圍筑圩田,侵占湖地,而地方官又往往意存姑息,不行禁止,若湖地漸就堙郁,則夏秋水發之時,勢必沒衍沖決,為澤國田廬之患,儻或跨州連邑所在淹漫,即所有私筑圍田亦安能保無沖沒,利小害大”,令地方官“每年親行查勘,間一、二歲即將有無占筑情形詳悉具奏”。[14]詳細對比陳宏謀奏疏與高宗諭旨可發現,二者均認為私筑垸田會導致洞庭湖萎縮,這種與水爭地的行為對洞庭湖區的影響是利小害大的,并在此基礎提出了一些杜絕私筑垸田的措施;而在陳宏謀呈上此奏疏之前,高宗諭旨中從未出現類似觀點,可見高宗此時對于洞庭湖區水患治理之觀點明顯受到了陳宏謀奏疏的影響。

三、陳宏謀治理洞庭湖水患的突出貢獻與深遠影響

禁止私筑垸田這一措施,對洞庭湖區水利建設

事業而言,絕非一時之功。禁止私筑垸田的突出貢獻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直接治理成效,禁止私筑垸田,使得清代自康雍兩朝興起的圍湖筑田之風在這一時期被逐漸遏制;雖湖濱垸田并未被全部搗毀,但私筑垸田受到了極大的限制,這為洞庭湖區生態自我調節系統的修復提供了良好時機。二是促進了洞庭湖區水患治理思想由治標到治本的轉變,有關洞庭湖區水利建設一直圍繞防與泄進行,所謂防即是修筑堤垸,乾隆年間陳宏謀首次治洞庭湖時即是采用這一方法,對洞庭湖濱堤垸歲修問題進行可補充和完善;所謂泄即是開挖穴口、疏通河道,因需消耗大量人力財力而施行艱難;但是這兩個方法皆是注重防御,是治標的方法。自乾隆朝始,在治理洞庭湖問題上出現了一個新的措施,即禁止私筑垸田、限制垸田開發,這一措施可以維持垸田與洞庭湖水面面積的既有比例,使得湖區水患逐年加劇的趨勢得到緩解,是治本的方法。洞庭湖區水患治理方法由治本向標本兼治的轉變,是這一措施的長久之功。

除以上貢獻外,禁止私筑垸田還產生一系列深遠影響。其一,禁止私筑垸田只是一個開始,清政府從中意識到了湖區濫墾垸田與水利之間日趨加劇的矛盾,這迫使其不得不對該區水利治理政策做出了全面調整。乾隆朝一改康雍兩朝鼓勵墾荒的態度,開始對墾荒進行限制,并在此基礎上對既有垸田進行凍結,采取愈加嚴厲的措施來控制私筑垸田的數量,“將準留舊圍若干處,此外不許再筑。緣由勒碑濱湖,永遠示禁”。[15]其二,在這一背景下,統治階級內部愈加關注湖廣水利事業,尤其針對禁止私筑垸田問題,朝內開始出現分歧,產生主禁派與弛禁派,我們除了要看到二者之間的分歧與爭執外,還應該注意到他們就湖廣水利治理展開的深入討論,這對今后湖廣水利建設,乃至全國水利建設皆有影響。其三,禁止湖區私筑垸田,不僅對洞庭湖區水利建設產生了影響,還對當地社會經濟生活亦產生了間接影響,乾隆時期雖對私筑垸田厲行禁止,但在洞庭湖區依舊存留有私垸,受湖水威脅,這些垸田并不能常年耕種,故雖地薄而產量低,但政府稅收卻是不考慮這些情況而照舊征收的,這使得部分民眾的生活雪上加霜。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不斷增長的人口對于土地的需求,洞庭湖濱垸田不可能像高宗皇帝與陳宏謀預期中一樣被全部清除。事實證明,終清一代,洞庭湖濱垸田都一直存在,除違法私筑垸田被部分清除外,官筑垸田及部分由政府組織修筑的民筑垸田是受到保護的。換句話說,高宗皇帝和陳宏謀提出的禁止私筑垸田措施,除在高宗朝得到較好貫徹的情況下發揮了相對大的作用外,由于地方官員的不重視、國家政策的松懈,加之清末戰爭等影響,清后期洞庭湖區水患的治理成效是不太明顯的;故自道光朝起,洞庭湖開始不斷萎縮。時至今日,洞庭湖區水患治理依舊是湖南水利工程建設的關鍵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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